監督檢查情況報告范文
時間:2023-03-25 14: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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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按照縣紀委《關于做好中秋、國慶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緊盯中秋、國慶期間“”問題,積極履職,認真開展監督檢查。現將督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 加強宣傳發動。
為進一步強化中秋、國慶期間“”問題的監督檢查,持之以恒糾正“”,結合實際就開展中秋、國慶期間“”問題監督檢查工作制定詳細工作方案,明確檢查工作重點,強調責任分工,同時加大宣傳發動,引導各黨支部、街直各單位黨員干部及時傳達學習中央、省、市、縣有關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的通報,以案為鑒,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
二、 強化監督檢查。
針對突出問題開展明察暗訪和監督檢查,重點針對違規出入具有私人會所性質的隱秘場所,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違規收送月餅節禮、消費卡或濫發津補貼,公車私用或私車公養,違規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及公款吃喝等薄弱環節,通過明察暗訪、突擊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不斷增強警示震懾效應。同時,針對中秋國慶期間,落實值班制度及節日期間公務用車情況等問題開展監督檢查。
篇2
一、督查工作整體情況
按照上級領導指示與相關文件規定,我局成立了XX綠化工程建設督查小組辦公室,并制定了《綠化項目建設督查工作方案》,經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監察小組按找方案內容實際對局內存有的XX個綠化項目建設工程進行了逐個現場督辦調研。督查內容包括對工程有無轉包和分包情況、工程送審情況、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理、變更、簽證、標后管理、養護情況等環節進行嚴格的監察。督查主要采取自查與普查的方式進行。
督查組深入綠化辦及每一個綠化項目的相關施工單位,通過深入項目實地、聽取項目單位負責人匯報,并以詢問、查閱相關報告資料、以及摘錄、復制相關文件等形式核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以詳細了解每一個項目的進展情況,全面掌握工程進展、質量等情況。對于發現在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差錯方面,有監察人員與綠化辦交換意見,分別對項目問題反映屬于職能部門權限范圍的問題,展開現場解答、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對于屬于職能部門權限范圍以外的問題,由督察組和綠化版以及現場施工人員共同認真剖析問題,研究解決方案,并提出整改意見。并在監督工作結束后做好檢查報告以及檢查資料的規整等工作,并通知好下一次督查工作的具體時間。
此次督查工作的開展進一步打擊了違規違紀現象的發生,全面提高了綠化項目建設的有序性以及有力性。全面推進了綠化工程建設廉政責任制的有效落實,深入晚啊刪了項目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切實加強了工程建設的監管力度和管理水平,著力提升了我局綠化工程建設的規范化與高質化形象。
二、監督進展情況
(一)投資完成情況
XXXX綠化工程建設項目總投資XX億元,2012年計劃使用XX億元,截止10月底已完成資金使用XXX億元,占年計劃資金的XX.X%。達到時序進度或已完成年建設計劃的項目有XX個,其中,已完成XX畝XX苗木的任務落實和前期準備工作,并且XXX等項目已完成XX萬畝苗木的采油、栽植、養護等環節工作;另外XXX綠化工程項目的XX萬畝苗木栽植工作也在緊張的準備與實施當中。
(二)重點環節監查情況
1、招投標過程規范情況。
在2012年X月至X月之間,XX綠化監督辦公室小組嚴格按照綠化工程建設的有關規定,認真查看工程招投標文件,實際深入招標施工現場,全面掌握招標實際以及綠化工程招標建設執行情況,對工程內是否存在有非規定招標形式以及違反招標工作相關規定的現象的存在與發生。在此期間,我小組共參與招標現場監測XX個,其中發現并遏制非規定招標建設XX個,整改和管理問題招標以及違規招標現場XX個,以此,有效保證了我局綠化工程的合法性合規性建設開展。
2、分包、轉包情況檢查。
在2012年度X月至X月期間,XX綠化工程監督小組對施工單位的工程運營情況展開了實時的監察,要求其按照工程合同的相關內容組織開展綠化工程建設的實施,并針對建設單位工作人員有無利用職權指定施工企業轉包和分包的行為;施工單位有無出借資質的行為;施工單位有無將建設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行為;監理單位有無接受施工單位好處,在監理過程中有無違反監理工作準則,縱容施工單位轉包和違法分包的行為。在此過程中主要采取自查自糾、以及區域抽查等形式展開重點檢查。并要求相應施工單位將各單位和有關科室要形成自查自糾報告上交監察、建設項目的相關合同材料以及資金數據上繳綠化辦、以及財務審計科、質量監督管理總站等有關部門進行全面審查。同時綠化工程建設監察小組人員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了研究與分析,認真查找出監管中的薄弱環節和漏洞,研究提出了相應的整改措施。此外,小組人員還負責查看苗木采購、栽植、養護等各個環節的合同簽定的規范性與嚴格程度,以保障綠化工程的資金安全與綠化項目的順利進行。在此期間,XX綠化項目監督小組共監察合同的簽訂以及實施項目XX個,研究以及跟蹤合同相關項目的建設與簽約XX份,發現存在轉包問題并加以懲處的施工單位XX個,查審苗木的各項環節的開展情況XX此,此次的檢查工作委XX綠化項目的建設與實施形成了有力的保障,為我局未來的綠化項目監督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3、項目管理情況。
在為期XX個月的監督檢查工作期間,XX綠化項目建設督查小組對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的全過程是否依法實施了有效監督、管理進行了全面的督查;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工程責任制落實情況展開了實際的檢查與調研。自監察工作開展至今,我小組共提取項目報告與自查報告XX份,審查合同、數據等相關資料XX份,實際深入施工現場進行抽查工作XX次,調查監理人員以及施工人員責任制落實情況XXX人次。并發現綠化項目建設問題XX個,提出整改意見以監理建議XX條,均要求其整改落實,以有效推助陽光工程項目的全面落實。
4、工程變更、簽證情況。
在綠化工程的變更與簽證情況監察方面,XX小組在開展監察工作至今共查審變更資料XX份,跟蹤監測變更程序XX次,審閱與研究變更計劃XX條,并對其計劃是否有批報手續展開了XX次實際檢查,以保證綠化項目變更工作的嚴謹性與完整性,達到了有效嚴禁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問題現象的存在。
5、工程監理及驗收情況。
在檢查工作開展期間,督查小組實際深入施工一線,在檢測施工建設情況的同時還深入檢測了監理機構的責任落實情況,主動跟進施工現場,保障監理人員時刻處于施工一線,監督其施工情況的正確與準確運行。在工程驗收情況方面,綠化督查小組共跟蹤驗收XX次,觀測驗收程序XX次,檢查工程資料XX份,以保證了工程項目驗收工作的組織性、真實性與合法性。
7、工程審計情況。
在督查期間,綠化項目建設督查小組為實際強化綠化工程資金監督檢查力度,確保資金的安全使用與運轉,提高工程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益。針對工程的審計報告與審計及時性進行了實時的監察,針對其工程報表的送審時間以及送審條件進行了實際的調研和檢查,并協調審計部門對工程資金的到位和使用情況進行了相關的督查和審計,要求其審計材料的真實性與完整性,對于存在于造假、違法情況的施工單位以及監理單位,監督小組進行了嚴格的處分以及教育監察,并上交質監部門共同監督整改。以此保證了送審工作的及時性,與審計數據的準確性。在此方面,綠化項目檢查小組共跟蹤送審工作XX此,審計送審材料XX份,保障送審、核審資金XX億元,為了綠化項目資金的規范性與合理性使用做出保障。
8、資金與資料管理情況。
為檢測綠化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是否符合計劃和規定,督查小組在綠化工程項目的每次支付以及簽約時,都排有專人進行監督審查,并實際查看其簽訂的合約條件,并加以復制,編制報告,以保證資金支付能夠按照合而準確執行,并保證未來綠化項目實施資金的運轉充足。在資料管理方面,督查小組針對綠化工程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招投標文件、監理資料、竣工資料、驗收資料、審計資料等相關文件進行了全面的審核以及備份,并加其進行準確的記錄,以保證施工項目的資料齊全性、此外還要求相關施工單位將其資料按照規定歸檔,并特針對此類數據的歸檔情況進行了XX余次抽查工作,以保證施工資料管理的完善與健全。
三、存在的問題
從這次項目督辦的情況來看,XX綠化項目的建設與開展還存在有苗木供應不及時、建設用地調整困難、建設資金應用較大而供應不足、設計與施工存有部分差異等方面的問題有待于解決和完善。
篇3
一、督導總體情況
工作組2天共走訪鎮14個貧困村(151戶、563人)、9個非貧困村(73戶293人)貧困人口。
一是已脫貧戶“兩不愁、三保障”“三有”(即“一超六有”)實現情況;鎮共224戶貧困戶“兩不愁、三保障”“三有”全部達標.
二是退出貧困村“一低五有”達標情況;鎮共14個貧困村“一低五有”均達標。
三是貧困家庭勞動力新增轉移就業情況,公益崗位新增就業情況,無勞動力家庭兜底保障情況;鎮224戶貧困戶達到一戶一個轉移就業情況。公益崗位每戶一崗、其中林草局安置124個崗位、人事局19個崗位、水務局6個崗位、扶貧開發局66個崗位,其余9戶都是長期戶在人不在的情況,按相關要求未安置公益性崗位。
四是“五個一”“三個一”幫扶落實情況;鎮縣級聯系領導為胡強副縣長和澤仁傭金副主席、幫扶單位為縣黨史辦、石油公司、婦聯、項目促進中心。農技員均為鎮農技站的農技員。
五是易地扶貧搬遷入住和后續幫扶措施落實情況:按照相關要求落實完成。
六是邊緣戶的動態監測和幫扶情況;邊緣戶瓦巴村一戶、新市區村一戶、西戈村一戶。幫扶情況(一)計劃為該戶申請醫療救助及生活補助。(二)計劃協調鎮中心衛生院與該戶簽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三)計劃為該戶申請民政臨時救助。(四)計劃將該戶納入低保享受對象。(五)計劃為該戶增加醫療報銷比例。
七是脫貧攻堅回頭看“大排查”發現的問題,中央、省、州各類巡視、巡察、第三方評估、成效考核、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督查檢查、審計監察等方面反饋的問題整改情況;鎮設計共性問題及個性問題共計395條。目前完成整改362條。
八是脫貧攻堅鄉、村、戶、集體經濟內業資料歸檔及完善更新情況,特別是貧困戶收支臺賬、幫扶措施等方面;按照先關要求及時完成整改工作。
九是2020年脫貧攻堅項目建設情況;按照相關要求完成
十是環境衛生、村容村貌及廁所衛生管理情況;
十一是“明白人”培養情況;
十二是今年整理的增減掛勾土地播種情況;鎮共計增減掛勾55戶面積122.5433畝。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共性問題:一是貧困戶明白人的培養還需進一步加大培養培訓力度,感恩意識需進一步加強;二是貧困戶的幫扶手冊(2020年)個別戶未及時更新。三是活動室管理需要加強。四是部分明白人出縣打工,現急需加強對b崗明白人的培養,五是部分貧困戶對縣級聯系領導和鎮聯系領導存在混淆情況。
三、整改意見
通過此次督導發現,鎮脫貧攻堅工作總體效果比較好,但還是存在一些共性個性問題,建議鎮黨委政府在下一步工作中,進一步統籌駐村工作組力量,加大貧困戶明白人培養培訓工作,加緊修改完善貧困戶內頁資料,為迎接全州脫貧攻堅普查工作做好充分準備、打下堅實基礎。
篇4
現在,我向人大常委會匯報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工作開展情況,請予審議。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施法律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今年來,我們按照上級檢察機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為主題,認真履行檢察職能,積極開展偵查監督工作,維護了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現將有關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偵查監督工作開展情況
偵查監督是指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以及偵查過程中所作的決定是否合法所實施的監督,包括對刑事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和對刑事立案工作的監督。一是以防止錯捕錯訴、漏捕漏訴和深挖余罪漏犯為重點,對提請逮捕和移送的案件嚴把事實關、證據關和適用法律關,糾錯防漏,保證了案件質量。今年以來,共依法不批準逮捕17人,追捕漏犯6人,追訴漏犯4人,追訴漏罪4條,對偵查活動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2次;二是以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為重點,強化刑事立案監督,共受理立案監督線索10余條,經審查,向偵查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4份,偵查機關接到通知后立案偵查4件5人。通過開展偵查監督工作,依法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工作中,一是思想高度重視,切實負起職責。我們認真組織干警深入學習上級檢察機關有關強化法律監督的指示精神,結合開展“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服務加快發展”教育活動,教育干警從公正司法的要求上,從履行職能的責任上,明確偵查監督工作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現實需要,是檢察機關落實“立檢為公,執法為民”宗旨的具體體現,使干警牢固樹立起了敢于監督、善于監督的思想,進一步增強了做好偵查監督工作的使命感、職業責任感和工作積極性。二是寓監督于配合,建立合作機制。為解決偵查監督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注重加強與偵查機關的聯系溝通,制定了《公訴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實施辦法》,通過提前介入、邀請聽庭、提出取證建議等方式引導偵查取證,提高了打擊犯罪的及時性和針對性。今年以來,共提前介入偵查活動27件次,提出取證建議50余條;制定了《輕傷害案件分流處理實施辦法》,對輕傷害案件的當事人雙方就民事賠償部分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又明確請求不再追究侵害人刑事責任的,探索試行非刑罰化處理,根據案情,分別作出不、建議偵查機關撤案處理。目前,已分流處理1起輕傷害案件,偵查機關作撤案處理,保證了辦案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三是嚴格依法把關,確保監督質量。工作中,始終把保證監督案件質量作為一項系統工程來抓,認真落實辦案責任制,充分發揮檢察委員會把關決策作用,做到“四個必須研究”,即:對擬不捕、不訴、追捕、追訴的必須研究;批捕、改變偵查機關定性的必須研究;審查認定的事實、數額變化大的必須研究;需立案監督和糾正違法的必須研究。保證了案件追得上、立得住、訴得出、判得了,讓被監督部門信服,經得起歷史考驗。今年來,追捕、追訴的漏犯和追加的漏罪提起公訴后,法院均作有罪判決;監督立案的案件,提起公訴1件1人,已作有罪判決。
二、制約偵查監督工作開展的主要因素和存在的問題
現行法律雖然對偵查監督的范圍、內容等有較明確的規定,但至今仍沒有立法意義上的可操作的程序規范,偵查監督工作有法可依,無程序保證,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偵查監督工作的開展。
從檢察機關自身來看,一是偵查監督工作的力度不夠,存在“重配合、輕制約”的現象。二是“提前介入”偵查活動沒有程序規定,什么樣的案件應提前介入,如何選擇提前介入時機,偵查機關與監督機關各自應承擔什么職責和義務等,均沒有可操作性的規定。三是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主要手段是口頭或發出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沒有法律賦予的強制手段作保證,監督效果不理想。
從監督的實際效果上看,也存在一定問題。一是監督滯后,監督意見的效力難以保障。由于監督機關對偵查機關的受案、立案、破案及處理情況事前不掌握,只能在審查批捕、審查環節書面審查偵查機關報送的材料,而偵查活動的違法情況一般發生在偵查活動過程中,很難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檢察機關反映在偵查過程中有刑訊、誘供等違法行為,實際上多數也難以查實;立案監督工作,由于對偵查機關立案、撤案情況并無法定了解渠道,檢察機關只能根據當事人以及單位和群眾的反映發現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但因事過境遷,事實的查證和認定更加困難,自然也就說不上依法及時監督糾正。二是個別部門和人員存在對監督意見不愿接受的問題。雖然法律規定了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立案和撤銷案件擁有監督權,但偵查機關接到關于應當立案或應當繼續追究犯罪的通知后應如何處理,法律并未規定配套措施,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監督效果。
三、健全完善偵查監督機制的想法和建議
監督偵查活動是否按照刑訴法的規定進行,糾正違法行為,防止冤、假、錯、漏發生,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維護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是偵查監督工作的主要任務。采取與監督任務相適應的監督形式是保證監督目的實現的關鍵。
1、統一思想認識,加大工作力度,扎實做好偵查監督工作。以“強化監督、公正執法”為主題,認真抓好干警隊伍的思想教育,切實把偵查監督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堅持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在審查批捕和審查工作中,既要注意收集和審查有罪、罪重的證據,對應當逮捕而未提請逮捕、應當而未的,堅決依法追捕、追訴,防止打擊不力。同時又要注意收集和審查無罪、罪輕的證據,對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依法不批捕、不,防止冤及無辜。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監督糾正,維護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2、將互相配合原則貫穿到偵查監督工作中,由事后監督向事中監督轉移。認真貫徹落實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原則,講求工作的方式方法,防止和糾正只強調監督而忽視配合的錯誤傾向,做到配合不失原則、監督不傷感情,在嚴格依法履行監督職能的同時,虛心接受被監督單位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監督能力,增強監督實效,促進司法公正。特別是在偵查監督程序規定不完善的前提下,加強探索研究,多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多做一些 有益的完善偵查監督程序的嘗試,妥善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如建立符合刑事訴訟規律和特點的統一的刑事證據規則,解決對證據要求不一致的問題,提高訴訟效率;制定偵查機關與檢察機關對重大疑難案件的發案、破案以及立案、撤案活動告知制度,保障檢察機關適時派員介入偵查活動,做好證據的收集、固定工作,提高偵查監督的及時性和針對性。
篇5
根據xxx《關于開展選人用人管理制度檢查的通知》,xxx對現行的選人用人制度進行了認真梳理和總結,對照《太陽能公司選人用人制度匯編》嚴格開展自查工作,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xxx選人用人工作制度建設總體情況
xxx現行薪酬管理類、人員管理類、選拔任用類、履職待遇業務支出類等共計11項制度。根據太陽能公司相關要求及大區實際《xxxxxx員工獎懲管理辦法》、《xxxxxx評選先進辦法》也已修訂完成,將于9中下旬上會審議,預計10月正式應發執行。
xxx始終嚴格執行選拔用人各項工作制度,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 使選人用人工作程序化、制度化、精細化。自首個項目公司成立以來,通過公開、公平、公正原則,xxx共提拔中層以上管理人員11名(領導班子除外)。
二、選人用人制度工作開展情況
xxx認真貫徹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例》,嚴格執行選人用人各項規定,根據太陽能公司相關制度和大區實際不斷完善各制度內容,使真正使想干事的人有平臺,能干事的人有機會。
(一)嚴格執行選人用人各項條例。在干部素質標準上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在干部能力要求上堅持注重實績、員工公認的原則,在選拔干部過程中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二)嚴格規范選人用人任用程序。xxx根據太陽能公司相關制度及實際工作需要,經過充分醞釀,增加《xxxxxx基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辦法》,更加規范了資格審核、筆試面試、組織考察、任職公示的各個環節。選拔過程中緊緊把握醞釀、考察、民主推薦等重要環節,切實做到組織嚴密,程序合理。
(三)嚴格核定大區職數配備情況。在選人用人工作開展前,根據xxx組織架構,均對職數情況等情況進行梳理統計,最大限度把控干部選拔數量及質量。xxx在多次調整干部隊伍使用中,均未出現超職數配備的現象。
三、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
(一)選人用人工作的“監督機制”需進一步完善
整改措施:一是繼續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競爭上崗制、公開選拔制和公開推薦制。二是落實員工監督權。堅持對選人用人工作的事先、事后監督。為加強對選人用人工作的民主監督,提高選人用人工作公信度,在選拔任用前,將選人用人工作的每個環節都公開,特別是在考察階段,認真聽取各級職工的意見
(二)“人崗相適”方面有待進一步加強。
篇6
第二條財政局機關各業務處室、局屬各有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職責權限組織對外開展涉及財政收支、財務會計管理事項監督檢查活動時,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財政實施對外監督檢查,必須客觀、完整、真實地反映檢查結果,出具檢查報告,依法做出檢查和處理決定。
第四條財政對外監督檢查工作由市財政監督稽查局統一組織、管理、協調,財政局各業務處室按照職責劃分予以積極參與配合。
第五條財政監督檢查工作應根據財政管理需要確定年度財政檢查計劃。每年年末財政局各業務處室及相關部門根據下一年度工作重點擬定財政監督檢查工作計劃。財政監督稽查局根據財政局各業務處室及相關部門確定的檢點,統一安排,并將匯總的檢查計劃報經財政局黨組批準后,予以下達執行。
第六條對外監督檢查事項,包括預算執行、稅收征管與解繳、財務會計、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等方面。具體內容為:
(一)預算、決算編制的準確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預算調整方案和預算執行情況;
(二)預算收入征收部門的征收、解繳、退付預算收入情況;
(三)國庫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四)預算外資金的征收、解繳、使用情況;
(五)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及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評估、處置、收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經濟責任執行情況;
(六)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會計核算、財務會計報告和財務制度執行情況;
(七)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及國家基本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八)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活動公正性、合法性及所出具審計報告內容的真實完整;
(九)地方金融機構財務活動;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市政府授權的其他財政監督事項。
第七條財政監督檢查具體組織實施方式:涉及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特定專項檢查以及市政府和財政局黨組交辦的監督檢查項目,由財政監督稽查局牽頭、會同并協調有關業務處室組織實施;財政廳直接部署的監督檢查項目由財政監督稽查局組織實施。
財政局各業務處室及相關單位根據本部門管理工作需要納入計劃的其他檢查項目,由各業務處室及相關單位自行組織實施,檢查結論抄市財政監督稽查局備案。
第八條實施對外監督檢查,可根據實際情況組成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組長,檢查組實行組長責任制,組長對檢查工作質量及其提交的財政檢查報告負責。
第九條對外監督檢查工作原則上由財政系統人員實施,對可能影響公正檢查的人員,應予以回避。對檢查項目工作量大,時間要求緊等特殊情況可依照有關規定聘用社會審計機構及其專業人員參加,并由財政監督稽查局統一組織競標競聘,費用由財政監督稽查局依據有關標準統一結算。
第十條實施對外監督檢查,被查單位的檢查時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為主,必要時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檢查方法可采用全面檢查或重點抽查的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對外監督檢查應予進點前3個工作日向被查單位送達檢查通知書。通知書內容包括:
(一)被查單位的名稱;
(二)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對被查單位配合檢查的具體要求;
(四)檢查組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聯系電話;
(五)檢查機構公章及簽發日期;
在特殊情況下事前下達檢查通知書對檢查效果有明顯影響的,經批準,可在實施檢查時送達。
第十二條檢查組在實施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有偽造、隱匿、篡改、銷毀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會計憑證、帳簿、報表、財會電腦內容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或者轉移、隱匿其違反國家規定取得資產行為的,經財政監督稽查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有關資料和資產先行登記保存。
檢查組在檢查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財政監督稽查局負責人報告,財政監督稽查局根據問題的種類、性質向財政局黨組及時請示匯報。
第十三條檢查組檢查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可延長到30個工作日以內),形成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檢查單位基本情況
(二)檢查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被檢查單位財政財務管理、預算執行和制度建設的基本情況以及檢查組對該單位工作的基本評價;
(四)認定被檢查單位違反國家財政法規行為的基本事實、造成的后果以及認定依據、證據和處理建議;
(五)提出加強財政財務管理的建議;
(六)檢查組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七)檢查組組長的簽名。
第十四條檢查組向財政監督稽查局提交財政檢查報告前,應當征求被檢查單位對財政檢查報告的意見。被檢查單位自收到財政檢查報告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為無異議。
被檢查單位對財政檢查報告有異議的,檢查組應當進一步核查、取證。如有必要,應當修改財政檢查報告。檢查組在上報財政檢查報告時,應將被檢查單位對財政檢查報告的書面意見或說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報。
第十五條財政監督檢查涉及的檢查通知書、財政檢查工作底稿、檢查報告、檢查報告征求意見書、檢查報告送達回執、檢查詢問記錄單等文書格式由市財政監督稽查局統一設定并印制。財政監督檢查通知書由財政監督稽查局統一開具并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對外監督檢查實行檢查與審理相分離制度。審理工作依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原則進行。
第十七條財政局設立“財政監督檢查審理小組”(以下簡稱“審理小組”)負責對檢查結果進行審理定性。審理小組成員由財政監督稽查局負責人、財政局稅政條法處負責人以及每次被檢查對象所涉及財務管理分管處室負責人組成,審理小組組長由財政監督稽查局負責人擔任,日常工作由財政監督稽查局審理處負責辦理。
第十八條審理小組根據不同情況對提交的檢查報告及其他材料分別做出以下處理:
(一)檢查材料不完整或不規范的,退回檢查組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補充、完善;
(二)檢查的有關事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終止審理,并通知檢查組予以證明、核實、補正或經批準后另行調查取證;
(三)認定依據不準確,處理建議不適當的,予以指出并提出修正意見;
(四)檢查未完全履行法定程序的,經審理小組組長批準后,可以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五)審理認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及提出的處理建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的,予以通過。
第十九條審理小組應當自收到財政檢查報告等材料起30日內,作出財政檢查決定,并將財政檢查決定書送達被檢查單位和有關單位,特殊情況下時間可延長60日內。財政檢查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審理小組對檢查事項審理完畢后向分管局領導提交初步處理意見,經批準后形成的檢查結論統一以“財監審字”的名義下達。檢查結論的執行由財政監督稽查局會同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共同督促落實。
第二十一條擬做出的檢查結論涉及行政處罰且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條件的,財政監督稽查局應依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向被檢查單位發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被檢查單位要求聽證的,經財政局稅政條法處依法舉行聽證后,再由審理小組提出檢查結論或初步處理意見。
第二十二條涉及檢查結論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事項,由財政局稅政條法處負責辦理,各有關處室(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財政監督檢查所需經費由財政監督稽查局根據當年全系統財政監督檢查工作計劃和實際需要,本著節約的原則編制,列入部門預算。當年財政監督檢查經費的不足部分按規定程序予以追加。財政監督檢查經費專項用于與監督檢查業務有關的資料購置與印刷、業務培訓、設備配置、專業人員聘用等開支,實行報帳管理,原則上用于當年財政監督檢查計劃內的檢查項目,由財政監督稽查局統一向財政局辦公室核報。
財政監督執法各項罰沒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實行收繳、罰繳分離,統一上繳市級財政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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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監督檢查缺失、缺位 2011年10月8日財政部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第22號)披露:“各地財政部門檢查發現違規問題金額470.99億元,查補稅款6.44億元。部分企事業單位內控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不到位,會計基礎工作薄弱,執行會計準則和制度不力,存在白條入賬、假發票報賬、會計賬簿設置不規范、會計人員無證上崗、資產管理混亂、收入直接沖抵支出等問題;一些企業會計核算不實,為完成績效考核目標調節收入利潤,隱匿收益少繳稅款,為獲取銀行貸款編制兩套報表,編制虛假財務報告;部分行政事業單位收支未統一核算、非稅收入未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結余亟待清理、挪用專項資金等。各級財政部門對檢查發現問題,依法做出了嚴肅處理。”財政部門每年開展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的單位都是有限的,而且是檢查的重點是國有、國有控股或參股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及注冊會計師行業,對于大量沒有國有資產出資的民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大多沒有納入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的范圍。尤其是對占企業總數97.11%的小企業的會計質量檢查缺位問題在地方財政會計管理部門表現尤為突出。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財政部門對國有企業會計工作直接進行管理,國有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置身于財政部門的監督之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原有地方國有企業大多轉型、改制為民營企業,從而,財政部門失去了對轉型、改制后的民營企業的會計監督檢查。現如今,雖然《會計法》賦予了財政部門的會計監督檢查職能,財政會計管理部門再想對轉型、改制后的民營企業進行會計監督檢查,民營企業已不買財政會計管理部門的賬。在某市,當地財政會計管理部門拿著單位的介紹信到幾家民營企業去調研《會計法》實施情況,結果,民營企業以“沒有預約”、“經理沒有交代”、“會計人員不在家”等種種理由予以搪塞,財政會計管理部門連民營企業的門都不讓進。這種現象在地方財政會計管理部門已是見怪不怪。各地政府為了大力發展經濟,創造寬松發展環境,對招商引資重點行業或重點企業授予“政府重點保護單位”招牌,規定政府職能部門進企業檢查,應報“環境辦”、紀委監察部門審批,否則,企業有權拒絕、舉報。地方政府“放權、讓利”,“優化發展環境”,加劇了會計監督檢查的缺失、缺位。各地方財政會計管理部門的工作范圍僅局限于辦幾次培訓班,對《會計證》進行年檢,組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很少開展會計監督檢查。
(二)地方會計監督檢查人員不足、素質不高 在我國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部門主要是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和地方財政監督檢查局及財政會計管理部門,地方財政會計管理部門,在省、市、自治區稱之為會計處,市、區、縣稱之為會計科、股或會計局、會計管理局。在地方會計監督檢查機構中,無論是財政監督檢查局還是財政會計管理部門的人員一般定編只有十幾人,甚至5、6人,要實施全面的會計監督檢查,現有地方財政監督檢查局及財政會計管理部門的人員嚴重不足。而且受人員編制的影響,有些地方無論財政監督檢查局還是財政會計管理部門幾十年沒有招錄新人員,現有財政監督檢查局及財政會計管理部門人員大多年齡老化,知識缺乏更新,對新《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醫院會計制度》等內容缺乏深入了解,到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無從下手,監督檢查人員業務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三)會計監督檢查有職能,無手段 在我國,對企事業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有財政、稅務、工商、銀行、民政、技術監督以及審計、國資委等,在這些部門中審計依法執行國家審計職能,國資委履行出資人權利,而稅務、工商、銀行、民政、技術監督部門實施監督檢查職能都是通過相應的證件或權利證書而履行其職能,如工商部門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稅務部門有《稅務登記證》;銀行有《貸款卡》、《銀行開戶許可證》;民政部門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技術監督部門有《組織機構代碼證》。而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貸款卡》每年都要年審,《稅務登記證》也要定期年審、換證,并且稅務部門還向企業派駐有稅務專管員,但是財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能時,卻沒有相應的證件或權利證書,也沒有專管員,盡管《會計法》第7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同時,該法第32條明確規定:“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會計法》賦予了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權利,但財政部門有職能,無手段,財政部門到民營企業去實施會計信息質量檢查,民營企業可以找各種理由搪塞,不讓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財政部門也奈何不得,財政部門在會計監督檢查中處于尷尬境地。2011年10月,湖北省財政廳結合開展《會計法》執法檢查及組織會計信息質量檢查中暴露出的問題,在以《會計法》為準繩的基礎上,對《總會計師條例》、《會計工作基本規范》、《會計人員管理辦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湖北省實施〈會計法〉辦法》、《湖北省會計建賬監督管理辦法》、《湖北省村級會計委托服務工作實施辦法》、《湖北省會計人員誠信檔案管理辦法》等20多個相關法規制度、地方規章、辦法進行收集整理,出臺了《湖北省會計管理基本規范》,該規范共8章40條,形成了一本涵蓋會計管理、會計核算、會計監督等20多部法律法規內容在內的“濃縮”的基本規范。該規范實施半年后,該省某市的財政會計管理部門隨機到市內20多家企業去調研《湖北省會計管理基本規范》的實施情況,結果知道該規范的只有幾家企業的會計人員,而大多數企業的會計人員不知道有該規范。由此可見,對企業的會計監督檢查不是再實施什么規范的問題,而是如何保證已實施的會計法規如何貫徹落實的問題。當前一些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和內部控制制度十分薄弱,應當建賬的單位不建賬或賬目混亂,不按會計準則、會計制度規定設置會計科目、使用憑證和賬簿、編制財務報告;有的單位內部管理混亂,財務收支失控,私設“小金庫”,賬外設賬,單位負責人、。假賬泛濫,會計信息失真問題日益嚴重。有些單位為了小團體利益,在會計數據上做文章,假賬真算,真賬假算,編制多套財務報告,造成賬證不符、賬賬不符、賬表不符、賬實不符,虛盈實虧或虛虧實盈,以達到轉移資產、偷逃稅收、粉飾業績等非法目的。《會計法》頒布實施28年來,會計工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比較嚴重,嚴重影響了《會計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如果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投資主體多元化不斷融合,將來90%以上的企業都是民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如果法律賦予會計監督檢查職能的財政部門再不能對民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實施會計監督檢查,那么財政就只有收入分配職能了。
二、創新會計監督檢查體制,重構會計監督管理模式
(一)創新會計監督檢查體制 當前,我國財政在資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經濟穩定方面,較好地發揮了其基本職能,但是在財政監督,尤其是在財政會計監督檢查方面職能比較弱化,虛位、缺位現象比較嚴重。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進一步強化財政會計監督檢查職能,就必須創新財政會計監督檢查體制。創新我國財政會計監督檢查體制,就是要對現有的地方財政管理機構進行改革,將地方財政管理機構劃分為實現宏觀調控職能和實現監督檢查職能兩大系列,如將地方財政預算、國庫、國際、金融、社會保障、條法稅政處劃歸宏觀調控系列,將地方財政監督檢查局、行政政法、科教文、經濟建設、農業、農村財務、企業、績效評價、投資評審、綜合及會計處劃歸監督檢查系列,組建包括財政監督檢查局、行政政法、科教文、經濟建設、農業、農村財務、企業、績效評價、投資評審、綜合及會計處在內的財政會計監督檢查局,或者對除財政監督檢查局之外的機構進行“瘦身”、“剝離”、整合,將行政政法、科教文、經濟建設、農業、農村財務、企業、績效評價、投資評審、綜合及會計處的會計監督檢查職能劃歸新成立的財政會計監督檢查局。在財政會計監督檢查局內部設置相應的檢查機構,并配備相應的財政專管員,業務除接受上級財政部門指導外,日常負責對地方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定期報送財務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評價,定期對單位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全面履行財政會計監督檢查職能,財政會計監督檢查局對單位的會計監督檢查應做到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不留死角。財政會計監督檢查局內部應加強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監督檢查隊伍素質。
篇8
第二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以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當事人的違法會計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會計監督檢查,并依法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跨行政區域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確定,由相關的財政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財政部門指定管轄。
上級財政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財政部門管轄的案件,下級財政部門對于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報請上級財政部門管轄。
第四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處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經審查立案、組織檢查、審理后,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在內部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在相關機構中指定專門的人員負責會計監督檢查和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立案、審理、執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財政部門內部相關機構或者職責的設立,應當體現案件調查與案件審理相分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的原則。
第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并將會計監督與財務監督和其他財政監督結合起來,不斷改進和加強會計監督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會計行為有權檢舉。
財政部門對受理的檢舉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第八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會計監督檢查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會計監督檢查的內容、形式和程序
第九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設置會計賬簿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是否按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二)是否存在賬外設賬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偽造、變造會計賬簿的行為;
(四)設置會計賬簿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第十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會計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如實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會計憑證、登記的會計賬簿、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相符;
(三)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核算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采用會計年度、使用記賬本位幣和會計記錄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三)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程序、報送對象和報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會計處理方法的采用和變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五)使用的會計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資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并實施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七)會計核算是否有其他違法會計行為。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建立、保管和銷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公司、企業執行《會計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任用會計人員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否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任職資格。
第十五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依法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對單位遵守《會計法》、會計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對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人員從業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或者抽查;
(三)對有檢舉線索或者在財政管理工作中發現有違法嫌疑的單位進行重點檢查;
(四)對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定期抽查;
(五)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抽查;
(六)依法實施其他形式的會計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應當執行《財政檢查工作規則》(財政部財監字〔1998〕223號)和本辦法規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證會計監督檢查的工作質量。
第十八條在會計監督檢查中,檢查人員應當如實填寫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
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工作記錄的編號;
(二)被檢查單位違法會計行為發生的日期、記賬憑證編號、會計賬簿名稱和編號、財務會計報告名稱和會計期間、會計檔案編號;
(三)被檢查單位違法會計行為主要內容摘錄;
(四)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附件的主要內容和頁數;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六)檢查人員簽章及填制日期;
(七)檢查組長簽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項所稱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附件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的復印件;
(二)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合同、協議、往來函件等資料的復印件;
(三)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可以在被檢查單位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也可以將被檢查單位以前會計年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財政部門檢查,但須由組織檢查的財政部門向被檢查單位開具調用會計資料清單,并在三個月內完整退還。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在被檢查單位涉嫌違法的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可以向與被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被檢查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向與被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應當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并持查詢情況許可證明;向被檢查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情況,應當遵守《關于財政部及其派出機構查詢被監督單位有關情況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財監字〔2000〕39號)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檢查組應當在檢查工作結束后十日內,將會計監督檢查報告、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及其附件、被檢查當事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提交組織檢查的財政部門。
會計監督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的范圍、內容、形式和時間;
(二)被檢查單位的基本情況;
(三)檢查組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
(四)當事人的違法會計行為和確認違法事實的依據;
(五)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建議;
(六)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七)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九)檢查組組長簽章及日期。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對于檢查組提交的會計監督檢查報告及其他有關材料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章處理、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在會計監督檢查中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查實后,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從輕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會計行為是初犯,且主動改正違法會計行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違法會計行為是受他人脅迫進行的;
(三)配合財政部門查處違法會計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它依法應當從輕給予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一)無故未能按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抗拒、阻撓依法實施的監督,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情況的;
(四)脅迫他人實施違法會計行為的;
(五)違法會計行為對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
(六)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七)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確認標準、計量方法,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八)違法會計行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費國家財政資金為目的的;
(九)違法會計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司法機關免予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在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列違法會計行為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在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在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違法會計行為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門在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被檢查單位的有關人員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在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門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認為違法會計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監督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的;
(二)、的;
(三)索賄受賄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第四章行政處罰程序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檢舉的違法會計行為案件,應當予以審查,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八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下列內容予以審查:
(一)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確鑿;
(三)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違法會計行為案件應當予以立案:
(一)有明確的違法會計行為、違法會計行為人;
(二)有可靠的事實依據;
(三)當事人的違法會計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四)屬于本機關管轄。
第四十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審查后,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告知檢舉人,并將審查意見存檔;認為案件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管轄的,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有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對下列違法會計行為案件,財政部門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的;
(二)在其它財政監督檢查中發現的;
(三)在日常財政管理工作中發現的;
(四)上級財政部門指定辦理、下級財政部門上報的;
(五)有關部門移送的。
第四十二條財政部門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三)、(四)、(五)項規定立案的違法會計行為案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序實施會計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審理制度。
財政部門應當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在相關機構中指定專門的人員,負責對已經立案并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審核檢查組提交的有關材料,以確定是否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以及對當事人的處罰種類和幅度。
第四十四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審理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并遵循實事求是、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錯罰相當的原則。
第四十五條案件審理人員應當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實施的會計監督檢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四)認定違法會計行為所適用的依據是否正確;
(五)建議給予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適當;
(六)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理由是否成立;
(七)需要審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案件審理人員對其審理的案件可以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對會計監督檢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經向財政部門負責人報告并批準后,采取必要的彌補措施。
(二)對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的。中止審理,并通知有關檢查人員予以說明或者補充、核實有關的檢查材料。必要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另行組織調查、取證。
(三)對認定違法會計行為所適用的依據、建議給予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不正確、不適當的,提出修改意見。
(四)對審理事項沒有異議的,簽署同意意見。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根據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審理結果,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違法會計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違法會計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將有關材料移送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并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建議。
(五)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違法行為應當由其他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將有關材料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六)認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將違法案件有關材料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對當事人沒有違法會計行為或者違法會計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會計監督檢查結論,送達當事人,并根據需要將副本抄送有關單位。
會計監督檢查結論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政部門的名稱;
(二)檢查的范圍、內容、形式和時間;
(三)對檢查事項未發現違法會計行為或者違法會計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說明;
(四)要求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制作會計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并根據需要將副本抄送有關單位。
會計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地址;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事實和證據;
(三)要求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期限;
(四)行政處罰決定及其依據;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的名稱、印章;
(八)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處罰決定文號;
(九)如果有附件應當說明附件的名稱和數量。
第五十條財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財政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采納。
財政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財政部門作出較大數額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財政部財法字〔1998〕18號)的規定組織聽證。
第五十二條聽證程序終結后,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會計監督檢查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送達當事人;遇有特殊情況可延長至六十日內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可以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加處罰款有異議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因逾期繳納罰款所加處的罰款,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七條案件結束后,案件審理人員應當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篇9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市政府關于加強統計工作的指示精神,進一步夯實統計基礎,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切實做到依法管理統計,依法治理統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省統計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辦法》等的有關規定,決定在全市范圍內依法開展統計監督檢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計監督檢查對象
在全市范圍內,按照“每年至少重點抽查一個縣,隨機抽查市屬部分專業”的原則,采取重點監督和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法抽取督查對象。
1、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各縣(市、區)規模以上工業、限額以上批零貿易業、固定資產投資和房地產業、勞動工資情況等統計調查單位。2009年,確定武平縣人民政府所轄的部分調查單位作為統計監督檢查對象。(具體名單附后)
2、隨機抽查監督檢查的對象:在市屬調查總體中,根據其報送的統計數據質量情況,每年抽取部分統計調查單位進行監督檢查。2009年抽查的監督檢查對象名單附后。
二、統計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的情況:
1、是否存在干涉妨礙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的行為;
2、是否存在強令、授意統計調查對象虛報、瞞報或者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
3、是否存在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
(二)統計基礎工作:
1、是否依法設置統計機構和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
2、是否依法設置、保存統計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
3、是否辦理《統計開戶登記證》;
4、統計人員是否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
(三)統計數據質量情況:
1、是否存在拒報、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
2、是否存在瞞報、虛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等統計違法行為;
3、其他統計違法行為。
三、統計監督檢查的組織實施
龍巖市統計局具體負責統計監督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并成立統計監督檢查組,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統計監督檢查工作。
四、統計監督檢查時間
2009年統計監督檢查的時間從2009年6月至2009年11月,具體檢查時間由市統計局提前通知被檢查單位。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開展統計監督檢查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省統計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
篇10
為做好我縣學校衛生工作,通過開展對學校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工作、教學環境與生活設施衛生情況、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促進學校進一步提高衛生管理水平,預防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保障廣大師生身體健康,確保學校衛生安全。
二、工作內容
(一)對學校飲用水衛生的監督檢查。全面掌握我縣學校飲用水基本情況,重點開展對作為學生飲用水源的二次供水、學生直接飲用的各類飲水和各類飲水設施設備衛生的監督檢查。指導學校建立和落實各項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及措施,防范介水傳染病和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發生。
(二)對學校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結合傳染病疫情或傳染病發病季節特點,科學有效地開展對學校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和指導學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完善傳染病防治管理制度,落實學生晨檢、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記、傳染病報告、新生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校內公共活動區域及物品定期清洗消毒記錄、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等各項防治措施,預防校園傳染病疫情發生。
(三)對學校教學環境與生活設施衛生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學校校舍、教學環境、生活設施等基本衛生條件的監督檢查。對學校內影響學生健康的教學建筑、采光照明、微小氣候、課桌椅、黑板、宿舍、廁所等教學環境與生活設施衛生狀況開展監測和監督檢查,督促學校落實各項基本衛生條件。
(四)對學校醫務室的監督檢查。校醫室的設置及衛生工作開展情況,中小學校衛生專業人員配置相關資料及衛生專業人員或保健教師接受學校衛生專業知識和急救知識技能培訓記錄以及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校醫室持有效執業許可證、醫護人員持有效執業資質證書情況;傳染病疫情報告、消毒隔離、醫療廢棄物收集、運送、處置記錄。
(五)對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組織體系、預案、制度的建立和事件報告人員的配備以及落實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結合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教學環境與生活設施衛生情況的監督工作,督促學校排查風險隱患,預防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
三、時間安排
(一)準備階段(2016年1月1日-3月1日)。制定2015年學校衛生監督工作方案,明確具體工作內容,并進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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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監督管理情況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