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鑒定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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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乙方(鑒定機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鑒定工程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房屋名稱:
(二)房屋地址:
(三)房屋鑒定原因:
二、房屋鑒定工程范圍
(一)甲方工作內容:
1、向乙方提交《鑒定委托書》及以下資料(已提交的打“√”):
(1)甲方身份證明材料;
(2)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合同、代管或者托管協議;
(3)房屋設計資料;
(4)地質勘察資料;
(5)施工技術檔案;
(6)房屋目前使用用途證明;
(7)提供相鄰房屋的相關材料。
2、乙方因檢測鑒定需要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技術資料:
3、應于 年 月 日提供上述資料,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檢測鑒定。
4、提供鑒定現場的水源、電源及鑒定所需的工作面;
5、提供現場檢測的安全措施;
(二)乙方工作內容:
1、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2、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數據和狀況;
3、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4、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
5、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檢測鑒定報告應包括相應的檢測數據);
6、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提交甲方,由甲方向 市(區、縣)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一式五份)備案;
7、對鑒定報告中提出需加固、結構補強的,提供技術咨詢;
三、合同工期
(1)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乙方必須進行現場查勘(指乙方工作內容的第1、2條);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進駐現場,現場查勘時間順延;有明顯險情的房屋,乙方應于 年 月 日立即組織鑒定;
(2)乙方在開始現場查勘且甲方提交全部所需資料后 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
(3)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完成鑒定的,應當向甲方說明情況,另行簽定補充協議,并根據實際情況出具階段性鑒定文件。
四、質量標準
房屋安全鑒定主要依據國家行業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以及相關的國家、地方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以及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乙方應根據具體工程實際情況,確定檢測依據及標準。
五、 收費標準、鑒定面積、合同價款
(一)房屋安全鑒定費用:可按每平方米鑒定建筑面積 元計收。
(二)鑒定總面積: 平方米。
如果實際鑒定建筑面積與上款面積不符,則以實際鑒定建筑面積為準,并調整鑒定費用。
(三)鑒定費用總金額¥: 元(不含檢測、勘察費用)
(大寫): (人民幣)
六、付款方式
(一)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后 天內,甲方付給乙方合同總金額的 % 。屬財政出資的,甲方可先行墊付。
(二)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后,甲方配合乙方辦理財政支付的相關手續,并結算合同價款。
(三)甲方自行出資的其他方式:
七、組成合同的文件
八、雙方責任
(一)甲方
應提交乙方的全部所需資料超過規定期限 天以內,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交付鑒定報告的時間順延;甲方交付上述資料超過規定期限 天以上時,乙方有權重新確定提交鑒定報告的時間。(不能提供主要資料的,乙方有能力通過檢測等技術手段完成鑒定的,可約定)
(二)乙方
1、未按合同工期提交報告時,每延誤一天,罰款300元。
2、負責鑒定報告的質量。因弄虛作假、計算錯誤等乙方原因導致鑒定報告的鑒定結論與建筑物實際情況不符,造成經濟損失及安全事故,應退還鑒定費用,免收受損失部分的檢測鑒定費,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有關事宜
(一)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雙方協商不成,經雙方同意,可向市(區、縣)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
(三)雙方的協商補充條款、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均具效力。
(四)本合同經甲乙雙方鑒字蓋章即時生效。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市、縣建設局(房管局)各執一份。
甲、乙雙方確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指定 為甲方項目聯系人,乙方指定 為乙方項目聯系人,項目聯系人負責本項目進行過程中的協調工作,以使本項目順利進行。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后生效; 后失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地址: 地址:
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鎮)范圍內已建成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各類房屋(含構筑物,下同)。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確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對建筑物及附屬物進行安全檢查、鑒定和對危險房屋進行綜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動。
房屋安全檢查是指對房屋的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和附屬設施的安全可靠程度進行查勘。
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進行鑒別、評定。
危險房屋防治是指對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進行鑒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動。
第四條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管理。
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含建制鎮)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公共事業、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教育、文化、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房屋所有人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以及房屋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作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條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不得拒絕、阻撓對房屋的維修和安全檢查。
第七條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一)拆除、破壞承重墻體、梁、板、墩、柱等結構的;
(二)在樓板或者陽臺板面等主體承重構件上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的;
(三)破壞或挖掘地下基礎的;
(四)安裝設施和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每年應對其使用的房屋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建立房屋安全檔案,發現危險情況應及時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第九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變原房屋使用性質,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必須按設計部門出具的增荷設計方案實施,并必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條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二)將沒有防水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的磚、混凝土墻體;(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用房(車站、賓館、飯店、醫院、學校、幼兒園、商場、交易場所、禮堂、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所等)自投入使用起,每5年必須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自然災害或人為事故發生后,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及時向鑒定機構委托安全鑒定。
第十三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督促房屋所有人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危險房屋,拒不按照處理意見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有權指定部門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國家關于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共同承擔治理責任。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發現房屋有險情或對房屋安全有疑問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有危險癥狀的房屋,必須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六條達到或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尚需繼續使用的房屋,必須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做出房屋完損等級評定,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七條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不得出租或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十八條物業管理企業在所管轄區域內,對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并報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
第三章安全鑒定
第十九條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負責本轄區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二)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業務;(三)負責承辦房屋安全糾紛的技術鑒定;(四)負責發放危房通知書,受委托對加固改造房屋進行鑒定;(五)參與房屋損毀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搶險救災;(六)受委托對遭受災害侵害的房屋損壞程度及其安全性能進行鑒定;(七)承辦第十一條規定和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安排的其它例行安全鑒定。
第二十一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聘請有關專家或部門參與鑒定。
第二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必須具備5年以上建筑設計或施工經驗,有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崗位證書》方可上崗。
第二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需要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及申請人身份證明;(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協議;受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房屋產權人出據的書面證明;(三)房屋地質、設計、施工、竣工、修繕、裝飾裝修、改建、加層等有關技術檔案資料;(四)房屋安全鑒定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當事人無法提供前款第(三)項資料檔案的,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現場查勘、測試。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自接到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之日起5日內答復委托人是否予以鑒定。
倒塌的房屋,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技術分析的,鑒定機構應受理鑒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應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申請;(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建筑物環境,搜集有關技術資料;(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房屋的各種破損數據和狀況,并繪制草圖及拍照;(四)整理技術資料,進行檢測驗算;(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綜合判斷,作出鑒定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六)簽發鑒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房屋經現場鑒定后,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15日內出具鑒定報告。特殊結構、難度較大的一般不超過30日。
第二十六條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鑒定人員簽字并注明職稱和崗位證書編號;(二)鑒定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鑒定機構公章;(三)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支付房屋安全鑒定費。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報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九條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繼續觀察的房屋;(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修繕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條《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是房屋安全鑒定的技術依據和申請辦理危房改造、維修、加固及房屋安全糾紛處理的合法依據。
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及無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資料無效。
第三十一條對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20日內,報請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另行指派鑒定機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應另繳鑒定費。
第三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參照標準:執行建設部頒發的《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評定房屋完損等級執行建設部頒發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對工業建筑鑒定執行國家《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對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的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管理部門人員以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故意將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二)因過失將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責任時限內發生事故的;(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委托、拖延鑒定時間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員、索賄受賄、的。
第三十四條房屋所有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一)發現房屋損壞不及時維修,有險不查的;(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給他人造成危害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失的,行為人、使用人應承擔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和使用性質,任意拆墻打洞或對房屋使用不當的;(二)房屋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三)行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安全而導致事故的。
第三十六條異產毗連或共有房屋,經房屋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或已查出險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絕或拖延而導致事故的,由拒絕或拖延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實施禁止行為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施工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由室內裝修裝飾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規定不經安全鑒定、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交易和房屋所有權證,屬于商業用房、文體娛樂用房責令其停業,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并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拒絕、阻礙、刁難房地產安全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以暴力、威脅辦法阻礙執行公務,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篇3
案例一、北京市石景山區XX小區集體訴訟案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區XX小區是北京城市XX公司于2005年5月開始開發建設的商品住宅小區,共有4幢樓,每幢樓12~22層,住宅600個單元。該小區于2004年月開始預售,于2005年6月建成交付業主。業主于2005年7月以后開始陸續裝修入住。案例涉及的當事業主黎XX于2004年11月14日與北京市城市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購房合同,一次性支付全部購房款84萬元,購得該小區第10棟2單元商品住宅一套,面積134.82m2。并于2005年6月30日接收房屋。
業主收房時卻發現臥室天花板(樓板)明顯存在斜向45°裂縫,長度達兩米。而且經進一步勘查,而且裂縫疑似上下貫通,該業主由此產生聯想,立刻查看自家地面,果然發現地面也存在相同裂縫,其他單元業主也相繼發現自己居住單元的天花板和地板存在位置、長度、走向和性質極為類似的裂縫。后經從樓上做澆水滲漏試驗,發現澆水迅速從下層居室流出,證實此裂縫為上下貫通裂縫。最終,經過連環查看相互交流,竟發現該樓從1層到12層的所有住宅單元在相同位置均出現相同走向裂縫,而且最終獲確認其性質均為樓板上下貫通裂縫。
針對上述問題,業主們與其開發商交涉時,對方便回避不見,開始采取事實上的拖延策略。
萬般無奈之下,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業主們遂訴諸法律。以“商品房出現重大缺陷”為由,將開發商―北京XX開發有限公司訴至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隨后,法院受理了訴訟。
為了確定業主們的損失,2006年1月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對涉案房屋裂縫進行鑒定。鑒定機構要求業主事前對需鑒定的缺陷部位進行清理。北京市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遂于2006年1月對該棟的605室和1105室兩戶缺陷房間進行抽樣質量鑒定。2006年2月,北京市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書。關于裂縫產生原因鑒定書載明:“…該鑒定書對以上缺陷給出的結論為:“…頂板裂縫是由溫度和收縮作用產生的裂縫,系非受力裂縫。就此裂縫而言,尚不影響結構的安全性,但裂縫的存在,會對結構的適用性和耐久性產生不利影響。”
雖然有了這樣的鑒定結論,還需要一個定量的結論。”即還需要由權威機構對房屋缺陷的實際損失給予定量評估,以便獲得證據。
原告們經過5個多月的等待,2006年8月22日,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終于向北京XX地產評估有限公司(下簡稱XX公司)發出委托函,委托XX公司對該案訟爭的兩項內容進行評估:房屋因存在裂縫導致的質量缺陷損失具體數額;房屋修復后是否存在價值的貶損。幾天后,XX公司的房地產估價師終于出現在XX小區業主,對房屋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整個現場的評估工作持續不到20min并未在現場對樓板開裂情況以及對室內裝修可能產生的影響仔細進行觀察和測量。
XX公司考察業主家里的裝修情況后,于2006年12月6日,《房屋質量缺陷損失評估報告》(以下簡稱“房損評估報告”)終于出爐。這也是當時北京市首份房屋質量缺陷損失評估報告。
其中評估結論原文摘錄如下:
(1)對房屋因存在裂縫導致的質量缺陷損失進行評估: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2006年12月4日的房屋造成的損失價值為7480.3元.
(2)裂縫修復后,已具備使用功能,但在房屋所有權人進行房地產轉讓時,可能會產生不利影響,造成房地產減值,根據估價人員現場觀測及對同類物業綜合分析,確定估價對象的減值比例為房地產總價的2~3%。
針對以上評估報告給出的結論,參與訴訟的筆者曾當庭提出自己意見,認為房損評估報告確定的損失數額過低。筆者根據實際工作經驗,依據建筑業預算的有關規范和手冊進行了計算,依據計算結果庭審時在法庭上提出,該“房損評估報告”給出的結論與國家的行業計算規范、手冊,以及施工實際嚴重不符。例如當庭指出損失數額計算嚴重失實事實之一是,計算費用中“工期”一項中給出的工期天數為兩天,與本案房屋裂縫缺陷修復工程實際所需工期相差太多。根據前述法官認可的修復方案,修復工程內容包括:拆除業主裝修的地板、鑿除裂縫周邊混凝土并進行清理、澆筑混凝土、對受損和施工影響的頂棚和墻壁進行清理和粉刷、恢復房間地板,以及施工現場的整理等等,經過實際保守估算約需16天工期。筆者當庭還指出,房損評估報告對修復缺陷時房間原裝修的破壞程度,以及施工影響損失的估算,與事實和規范完全不符。筆者作為業內人士認為,使用與評估方案計算損失所依據的相同規范進行計算,結果與評估報告大相徑庭。不符的原因在于,計算修復工程面積時,評估機構僅計算了裂縫所占面積,沒有計算維修對整個房間的不可避免的損壞和影響。原告依據計算對此評估結果提出質疑嚴重。
書中,業主們提出的索賠數額是6萬元。主要包括,房屋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價值為12600元(是否工期天數按16天計算的結果);房屋貶損值4.23萬元,具體計算依據為,以原購房款乘以年增長率加上專修費用做為計算基數,按評估中貶損比率的最大值3%計算,即(84萬購房款×2005年增長率120%×2006年增長率125%+15萬裝修費)×3%=4.23萬元。
2006年12月19日,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由北京XX公司賠償7名業主3.6萬元到3.8萬元不等的數額。鑒定費由開發商承擔。
(1)北京城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業主黎XX房屋缺陷貶值金及損失共計三萬六千三百八十元;
(2)駁回黎XX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二、北京市石景山區XX小區房屋質量缺陷訴訟調解案
案例一中已述及,北京市石景山區XX小區10棟2單元從1層到12層的所有住宅單元在相同位出現相同走向和性質的裂縫。其中一樓105號業主王××于2007年向石景山人民法院提其訴訟,法院受理此案。原告要求被告方北京市XX有限公司賠償由于其交付的房屋出現多處裂縫而造成的損失。具體主張為,要求被告給付房屋缺損貶值損金及裂縫修復損失6萬元,并承擔鑒定費用和訴訟費用。
2007年10月31日受理法院委托北京市XX房地產咨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就原告居住房屋內產生裂縫的修復成本損失和由此導致的房屋貶值損失進行評估。2007年11月30日該評估機構出具房屋質量缺陷損失評估報告。其中載明:房屋裂縫修復損失價值4541元。“房屋缺陷進行修復后,房屋缺陷貶損價值影響,綜合確定修復后房屋的價值為未發生裂縫的房屋與估價時點公開市場價值的2~3%,根據XX小區內未發生裂縫的房屋公開市場價值,經市場比較計算得出估價對象公開市場價值約為12899元/m2。”
此案經法院審理,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如下:
(1)北京市XX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2日之前賠償王××因房屋質量缺陷導致的修復和貶值損失五萬零伍佰元;
(2)鑒定費用七千元,由北京市XX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3)訴訟費用四百元,由北京市XX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4)雙方無其他爭議。
與王××一同并經法院調解結案的共三人。賠償額度從5.05萬元至10萬元不等。
案例三、北京市石景山區時代廬峰小區業主訴訟案
2008年夏,石景山XX新區業主黎XX家中再次發現其住房西北臥室和西南臥室頂板出現裂縫。這次出現的裂縫與2005年剛入住時發現的裂縫類似。業主認為,該裂縫是結構樓板斷裂,屬于房屋重大質量缺陷。曾電話通知房地產商,開發商派人看過之后一直拖延,長時間不予答復。筆者無奈遂于2009年3月將開發商訴至石景山人民法院。這是業主黎XX就同一套房屋其他房間存在的同一類質量缺陷提起的又一次訴訟。
同年11月25日,北京北方房地產咨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給出《房屋受損價值評估報告》,“認定:估價對象為北京市石景山區 XX小區10號樓2單元705號房屋,在估價時點2009年11月18日的房屋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價值為9616元;而對房屋修復后貶損價值未提出鑒定意見。”
法院依據這份報告判決如下:
(1)北京XX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黎XX(房屋質量缺陷損失九千六百壹拾陸元;
(2)駁回黎XX的其他訴訟要求。
房屋質量鑒定費用八千元,由北京首開億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房屋評估費用二千元,由黎聲蓮負擔一千七百八十四元,由北京首開億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百一十六元。
同一棟樓,同一個朝向,位置基本相同,同一個法院審理,同一個技術鑒定單位,檢測結果完全相同,可三家評估單位評估出來的損失千差萬別。這么一個呈堂重要證據,由于房屋缺損評估結果不同,造成法院判決相差數倍,給業主造成極大的直接損失。
建議:
(1)建議成立建筑工程司法綜合評定委員會
人員組成:各行業專家
職責:對評估房屋質量缺損機構的評估進行認定。發現問題3次以上的或者一次重大評估失誤的調銷其從業資質。
(2)建立咨詢機構設想:保證其獨立性;建立專家庫;評定專家遴選:隨即從專家庫抽取;盡可能減少開發商和建筑企業影響;提供權威評估意見。
參考文獻
[1]《北京市房屋質量缺陷損失評估規程》.
[2]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2006]建鑒字(06002)號司法鑒定書.
[3]京貴評評估有限公司的房屋質量缺陷損失評估報告,京貴評(2006)損字第0171號.
篇4
一、深入貫徹《條例》,擴大宣傳,進一步提高房屋使用安全意識
為深入貫徹落實《條例》,實現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全覆蓋,首要任務是繼續加大投入,擴大宣傳,在利用電視、廣播電臺、報紙、網絡等媒體進行“以案說法”宣傳的基礎上,有計劃、有重點地在公共場所、生產企業、物業小區進行宣傳,張貼和發放房屋安全宣傳資料,并由各區、縣局組織轄區內小區物業管理處安管員培訓,定期開展房屋使用安全大型咨詢宣傳活動,實現全市90%以上物業小區房屋的產權人(使用人)知曉《條例》和房屋裝修中注意事項,增強維權意識。
二、完善房屋安全管理網絡體系,主動管理,進一步實現物業小區全覆蓋
房屋安全的主動管理和擴大管理覆蓋面,關鍵是發揮小區物業管理的基礎作用。《條例》實施后,通過三年多努力,我們逐步建立了市—區(縣)局—街道社區—物業管理單位“四級”房屋安全管理網絡體系,充分利用街道住宅區管理工作“兩站一中心”的管理優勢,充分發揮小區物業、自管房單位的一線管理作用,通過區、縣局開展物業管理企業的安全管理業務培訓、日常管理等,建立聯系平臺,明確管理職責,定期檢查督促,年終考核評比,基本消除管理盲區,逐步建立起層次管理、依法管理、長效管理的新機制。
三、定期組織開展房屋使用安全檢查,消除隱患,進一步確保房屋使用安全
近年來已在冬季雪災、夏季洪澇及防震抗震等時期分別對重點房屋進行過安全檢查,確保了使用安全。針對目前全市的公共場所、直管公房、工礦企業廠房等由于建造年代久遠或反復拆改結構等原因,部分房屋還存有嚴重安全隱患,為防止房屋安全事故的發生,積極與市相關部門聯合,組織各級房產管理部門力量,開展公共場所、直管公房、工礦企業廠房“三類房屋”的安全檢查,掌握這三類房屋的使用年限、抗災情況和安全狀況等,對發現安全隱患的房屋,督促產權人限期整改消險。同時,進一步明確房屋產權人的日常管理責任,確保三類房屋的使用安全。
四、加強房屋安全管理窗口建設,規范程序,進一步提升管理服務水平
目前,區(縣)房屋安全管理窗口主要承擔著轄區內住宅類房屋安全投訴處理,房屋結構變動行政許可受理與初審上報,定期組織房屋安全檢查等管理職能。在區(縣)窗口建設工作中,一是繼續加大投入,切實改善區(縣)窗口的硬件條件,繼續幫助完善電腦、傳真機、掃描儀等辦公設備配備的同時,增加車輛購置補貼,配備區(縣)房屋安全管理專用車,開展房屋安全主動巡查,提高辦案效率,保障監管到位,努力將各類矛盾化解在初始階段。二是繼續堅持業務培訓交流和房屋安全管理例會制度。定期交流管理做法和講評管理與服務質量,解決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難點、熱點問題,提高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三是規范窗口服務程序,開展窗口標準化建設檢查考核,統一投訴處理等辦案程序,增強獨立辦案能力,不斷提升窗口服務形象。
五、建立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動態管理,進一步提高管理科學化水平
建立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平臺是實現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科學發展的必由之路。預防、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實現房屋安全管理由被動到主動的轉變必須開展房屋安全普查工作和建立房屋安全資料檔案以及動態的信息系統。我處經過不懈努力,已初步建成房屋安全各項業務流程管理模塊。房屋安全檔案電子化工作也已基本完成,現有業務檔案的數據整理工作正在加緊推進。力爭經過一年的努力,初步建成覆蓋全市的房屋安全信息系統管理平臺架構,建立基于現有房屋安全數據基礎上的各類數據分析模型,建立房屋安全管理統計報表制度,進一步推動房屋安全管理模式的科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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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涉及的房地產估價活動,適用本意見。
第三條本意見所稱城市房屋拆遷估價(以下簡稱拆遷估價),是指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
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為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不包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以及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委托評估確定。
第四條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承擔,估價報告必須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第五條拆遷估價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拆遷估價活動和估價結果。
第六條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估價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
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原則上由一家估價機構評估。需要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估價機構評估的,估價機構之間應當就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等進行協調并執行共同的標準。
第七條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后,一般由拆遷人委托。委托人應當與估價機構簽訂書面拆遷估價委托合同。
第八條受托估價機構不得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
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回避。
第九條拆遷當事人有義務向估價機構如實提供拆遷估價所必需的資料,協助估價機構進行實地查勘。
第十條受托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需要查閱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屬檔案和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允許查閱。
第十一條拆遷估價目的統一表述為“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而評估其房地產市場價格。”
拆遷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
拆遷估價的價值標準為公開市場價值,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第十二條委托拆遷估價的,拆遷當事人應當明確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積。
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各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或者面積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評估。
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產測繪管理辦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沒有設立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的,可以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
對拆遷中涉及的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的具體問題,由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辦法予以解決。
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區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
第十四條拆遷估價應當參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和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定期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狀況進行。
第十五條拆遷估價人員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
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
因被拆遷人的原因不能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拆遷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除拆遷人和估價機構以外的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估價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
第十六條拆遷估價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價方法,并在估價報告中充分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拆遷評估價格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
第十八條估價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并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
公示期滿后,估價機構應當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委托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估價報告。
第十九條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咨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
第二十條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
第二十一條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
拆遷當事人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的,受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第二十二條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托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第二十三條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城市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房地產估價行業自律性組織,應當成立由資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及房地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估價專家委員會,對拆遷估價進行技術指導,受理拆遷估價技術鑒定。
第二十五條受理拆遷估價技術鑒定后,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指派3人以上(含3人)單數成員組成鑒定組,處理拆遷估價技術鑒定事宜。
鑒定組成員與原估價機構、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回避。
原估價機構應當配合估價專家委員會做好鑒定工作。
第二十六條估價專家委員會成員、估價機構、估價人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鑒定意見或者估價結果無效。
拆遷當事人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不協助估價機構實地查勘而造成估價失實或者其他后果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依據《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罰,或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出具不實估價報告的;
(二)與拆遷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拆遷估價業務的;
(四)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拆遷估價活動或者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拆遷估價業務的;
(五)多次被申請鑒定,經查證,確實存在問題的;
(六)違反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本意見其他規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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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領導
(一)成立縣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和同志任組長,同志任副組長,縣住建局、縣安監局、縣規劃局、縣國土局、縣執法局、縣房產局等單位負責人及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縣房產局,具體負責此次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統籌協調工作,各鄉鎮和相關部門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
(二)成立縣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鑒定組、縣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督查組分別負責此次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安全鑒定和督查工作。
二、排查范圍
此次排查包括全縣所有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戶、農村土坯房和巴山新居工程房屋(含在建和已入住房屋),重點對以下房屋進行檢查:
(一)已鑒定為C、D級的危險房屋;
(二)使用年限超過20年的磚混(磚木)結構房屋;
(三)使用年限未超過20年,但是承重構件出現結構性裂縫的,基礎出現變形的,木結構出現腐爛的,鋼結構構件銹蝕嚴重的,混凝土梁、板、架、柱出現酥裂的,抹灰突然大面積脫落的,新近出現門窗突然不能自由開閉的;
(四)改變使用性質、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五)遭受災害事故后出現異常,仍需繼續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六)建設項目施工區周邊可能施工被損壞的房屋;
(七)被部分拆除后需繼續使用的房屋以及拆遷范圍內的危舊房屋;
(八)其他依法應當進行安全排查、鑒定的房屋。
三、檢查內容
(一)D級危險房屋內的人員是否已全部撤離;
(二)整體危險的房屋是否已被完全拆除,存在危險隱患點的房屋是否已采取措施排除危險;
(三)房屋是否出現結構裂縫、沉降、傾斜等危險征兆;
(四)改變房屋承重結構、增加房屋設計荷載、安裝設施和設備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等拆改房是否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對房屋安全有何種安全影響;
(五)涉及改變房屋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正在進行裝飾裝修的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六)按照規定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非住宅房屋,是否超過其鑒定年限;
(七)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巴山新居工程(包含在建和已入住房屋)是否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是否存在質量安全隱患;
(八)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及措施的落實。
四、方法步驟
本次排查治理工作集中在20天內完成,分為組織宣傳、排查治理和匯總報告三個階段;
(一)組織宣傳階段(5月15日-20日)
1.縣房屋安全排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縣級主管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將排查治理工作申報電話向社會公布,方便群眾申報。并安排專人做好電話記錄,填寫《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登記表》。
2.房產部門牽頭組建由房屋安全鑒定專業技術人員和權威檢測機構專家組成的核查組,為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3.各級各部門要廣泛宣傳開展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廣大人民群眾房屋安全意識,做到房屋安全人人關心、人人監督、人人維護。
(二)排查治理階段(5月21日-6月10日)
1.以鄉鎮、社區為排查單元,組織人員對屬地范圍內的房屋進行排查或自查,并填寫《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登記表》。
2.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及時向所在鄉鎮、社區報送房屋安全自查情況,并填寫《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登記表》。
3.各鄉鎮、各單位對排查出確有安全隱患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權人申請進行鑒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由所在鄉鎮或單位出具《危險房屋通知書》,并由相關技術部門提出治理意見,各鄉鎮負責督促有關當事人按照治理意見進行整改。房屋安全鑒定及治理整改所需費用,原則上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
(三)匯總報告階段(6月11日-15日)
各鄉鎮、各部門填寫本單位排查范圍內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表》,并書面總結相關情況,向縣房屋安全排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專題報告。
五、工作職責
(一)縣房屋安全排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縣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對所轄區域房屋排查歸類上報,對D級危房人員撤離和危房整改排危工作具體抓落實。
(二)縣房產局負責組織對房屋安全隱患情況進行歸集,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作出鑒定(費用由業主單位自行承擔)、協調技術部門提出治理整改意見。
(三)建設部門負責對非拆除房屋及其部分拆除房屋安全隱患進行排查、督促、整改。
(四)執法和規劃部門負責對違章房屋建筑的安全隱患問題提出治理整改意見。
(五)教育、衛生、文化、商業、市政、水電氣及通信等行業主管部門對其所有、使用、管理的房屋建筑的安全隱患問題,按有關部門提出治理整改意見進行整改落實。
(六)私有房屋的安全隱患問題,由房屋所有權人按有關部門提出的治理整改意見進行治理整改。物業管理的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應積極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
(七)物業服務企業、房屋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有權制止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對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的義務和權利。
六、措施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鄉(鎮)和縣級相關部門要深刻認識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縣政府的統一部署上來,并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細化工作方案,要抽調責任心和工作能力強的人員及業務技術骨干成立領導機構和工作班子,切實把排查治理工作做深做細。
(二)突出重點,強化責任。要切實加強對車站、賓館、飯店、醫院、學校、幼兒園、商場、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所以及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房等重點區域、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的房屋建筑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各房屋產權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將排查治理工作方案部署落到實處,確保責任到位、工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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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安全鑒定
在社會正常運轉中,房屋建設安全是非常重要的,這是保證社會正常生產與經營的前提條件。如果不能實現有效的房屋安全管理,一旦有安全事故發生,不僅會威脅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還會給社會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現階段,我國的城市建設速度正在大幅度加快,但是因為不適當的房屋工程管理或是一些其他的人為因素,社會上出現的房屋安全事故也較多,因此,必須做好房屋安全生產工作,實現全面的房屋建設安全管理,以便更好保障人們生活的安全。
一、問題分析
(一)房屋安全管理問題
現階段社會很多的房屋工程建設中,一般缺乏較為完善的施工設計,施工中存在的問題較多,或者是建筑材料沒有按照施工標準使用,或者是在施工現場缺乏嚴格有效的管理,或者是施工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種種原因使得房屋工程質量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而且,在房屋建設完成之后,人們如果對房屋設計不滿意或者在居住了一段時間后想要改變房屋格局,就會對最初的房屋結構進行一些拆改,例如改變房屋荷載、變更房屋使用用途等,這樣就給房屋造成了較大損害,導致房屋居住安全隱患的出現,甚至發生嚴重的安全事故,威脅人們的生命安全。此外,在房屋的建設過程中,施工人員一般不固定,表現出較大的流動性,加上施工現場又缺乏嚴格的管理制度,施工人員工作繁重,使得房屋安全有著較大的變化性,不易于實施有效的管理。同時,受到一些自然因素的影響,房屋的安全性也會有所降低[1]。
(二)房屋安全鑒定問題
在現階段的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中,很多工作人員都沒有較高的職業水平[2]。在房地產行業,執業人員資格本應該是由房地產經紀一方和相應的物業管理一方以及房地產估價一方,這三方共同建立的,但是就現階段的房屋安全鑒定執業人員來看,執業資格的確定只經過了房地產部門,鑒定人員沒有經過系統的從業資格培訓,這就導致了鑒定人員缺乏較高的職業鑒定水平,在鑒定工作中完全憑經驗進行,沒有較高的鑒定技能,對于鑒定報告的準確度不能做到有效的保證。此外,就現今的房地產信息管理而言,還沒有實行系統化的房屋信息管理[3]。現有的房屋信息管理工作也只是在靜態的基礎上進行的,由房地產行政部門實施,動態的房屋信息管理還沒有開始設置,這就導致了不能對危險房屋實施全面有效的管理,不能及時了解危險房屋的具體治理現狀,更不能實現危險房屋的登記,也無法完成危險房屋的注銷。
二、強化房屋安全管理建議
(一)全面實施房屋施工管理
針對現階段房屋施工設計不完善、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問題,有必要通過規范工程管理、嚴格審查工程質量的方式解決。對于勘察設計單位而言,必須做好資料的收集以及施工現場勘探工作,根據施工規劃標準,確保工程設計符合防火、防震等多方面的標準,實施全面有效的房屋安全管理。對施工單位而言,各項施工作業的開展要嚴格遵守施工設計的相關標準,做好施工材料的進場嚴格檢查,在施工的各個環節加強質量控制,以便能夠在房屋建設工程的每一道施工工序都能夠符合質量標準,通過合格的工程驗收。對工程監理單位而言,為了保證房屋建筑工程符合設計規范以及有效確保工程質量,必須根據工程施工特點,制定全面的工程監理計劃以及具體的工程監理實施方案,按照施工標準對工程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按照工程質量規范對施工現場實施監理。對施工圖審查機構而言,對于施工圖紙的審查要按照抗震設防相關標準進行,確保房屋工程能有較好的抗震能力。對于審核合格的設計文件,審查機構要出具相應的合格證書。
(二)實施動態化的房屋安全信息管理
針對現階段對房屋安全實施靜態化管理的現狀,有必要建立動態化的信息系統,實施全面的、網絡化房屋安全信息管理。透過該系統的構建,能夠對房屋的災害、防汛等動態信息實施全方面的記錄和管理,及時更新房屋信息,保證房屋信息的準確性和較高的完整度。同時,透過該系統,能夠實現對危險房屋的有效管理,做到隨時了解危險房屋治理現狀,不僅可以實現危險房屋登記,更能夠完成危險房屋的注銷。另一方面,就居民的安全意識而言,也要加強宣傳,在社區管理中引入完整的房屋安全管理辦法,通過職能部門的有效配合,實現自主化的房屋群眾安全管理。而且,對于房屋安全,還要組織有關單位做好定期的安全排查,實施有效的房屋安全監控,總結房屋安全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并及時進行解決。
三、優化房屋安全鑒定對策
(一)增強鑒定意識
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安全鑒定是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做好房屋安全鑒定,不僅有利于實現科學化的、準確化的房屋安全判斷,還有利于保證房屋的使用安全性。因此,各單位應該明確房屋鑒定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做好房屋鑒定工作,實現全面化、規范化的行業管理,實施系統化的鑒定人員從業素質培訓,提高其鑒定水平,以便能夠保障鑒定報告的準確性以及鑒定文書的質量。此外,在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中,各單位也一定要嚴格遵守屬地管理原則,實施嚴格化的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分工,各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轄區內的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此外,對房產管理部門而言,還要嚴格履行房屋鑒定管理職責,實施規范化的房屋鑒定管理。
(二)強化鑒定標準
為了確保房屋安全鑒定工作能夠以科學化的方式進行,必須對現有的鑒定標準加以全面強化。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是一項需要較強技術性的工作,對于鑒定人員的從業資格有著較高的要求。因此,各單位一定嚴格遵守房屋鑒定安全標準,根據最新的政策以及行業標準,實施規范的房屋安全鑒定,確保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同時,對于房屋完損程度的鑒定,各單位要遵守《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本)》進行相關工作,對于經過鑒定確定為非危房的房屋要按照此標準鑒定完損程度。此外,對于一些特殊房屋的安全鑒定工作,除卻必須遵守的鑒定標準外,還有按照國家的相關標準進行。
結語:
做好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不僅能夠保證房屋的安全使用,還能夠確保房屋的抗震能力,有利于對房屋安全做出較為精確的評價,也有利于對房屋的加固和改建做出正確的決定。本文以房屋建筑管理與安全為視角,通過分析現階段房屋建設工程管理與安全鑒定工作存在的問題,就如何進一步強化房屋安全管理與怎樣進一步優化房屋安全鑒定提出了建議,以便能夠為相關工作者提供有效參考。
參考文獻:
[1]胡穎,張琬,韓軍. 震后房屋建筑安全鑒定的主要內容及措施[J]. 江蘇建筑,2012,01: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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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加固 結構 鑒定
中圖分類號:TU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2011)008-130-02
鄭州地處中華腹地,九州之中,十省通衢,歷史悠久,文化燦爛。我國現存最大的道教建筑群中岳廟就在這里。在鄭州周圍,還有星羅棋布的古城、古文化、古墓葬、古建筑、古關隘和古戰場遺址。悠久的歷史給鄭州留下了豐富的文化積淀。但是,大部分古建筑都是按老規范設計的用磚砌體、石砌體或砌塊砌體建造的結構并未考慮到抗震,這些建筑使用年代過長就自然會出現承載力不足的情況。加之,近幾年,隨著地殼運動的頻繁加劇,地震頻頻光顧,尤其是那些處于板塊交接處的地區,房屋建筑抗震勢在必行。傳統上的建筑抗震的方法主要是采用增設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和圈梁、抗震墻、夾板墻、鋼拉桿、鋼支撐、鋼構套。這些方法使用的結果是使原來的建筑的外觀變得不完美,破壞了建筑的整體性,在功能上,這些方法雖然提高了建筑的抗震性能,但是也加劇了地震的強度。那么用什么方法才能在即不損害建筑外觀的同時還能實現抗震目的呢?考慮到這個問題,答案就是對那些年代久遠的建筑進行抗震鑒定,對于不符合要求的進行加固。本文以鄭州市某中學教學樓加固為例進行分析研究。
1 工程概況
如圖1所示,該中學教學樓四層以下的樓層高度均為3.6m,局部五層的樓層高度為4.5m,整個教學樓中心結構的規格是:高14.4m,寬6.4米。教學樓各個教室的門的規格是:寬度是0.9m,高3.3m。各教室窗戶規格:寬lm,高2.4m,和寬1.5米,高2.4米。
教學樓平面布置示意圖根據國家規定的鄭州地區抗震設防地震烈度以及教學樓的具體情況得知該中學教學樓的抗震設防烈度應為7度:地震分組為第二組,地震時地面運動的加速度為O.10倍的重力加速度。四樓的部分地方和五樓的全部是采用小部分鋼筋混凝土及大部分磚墻承重的磚混結構,承重磚墻為實心,樓屋面是在施工現場之模澆注的混凝土,擴展基礎,即用于把墻或柱的荷載側向擴展到土中,使之滿足地基承載力和變形的要求的墻下條形基礎和柱下獨立基礎,大約于1995年建造,在2009年進行抗震鑒定然后進行加固改造。本工程采用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的PKPM系列結構軟件中PMCAD對該樓墻體進行承載力驗算。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三層以下的地方的實心磚墻砌筑砂漿抗壓強度均按照M5.0進行計算,四層和五層按照M2.5計算,建筑中的磚體的抗壓強度參數設定為MU7.5。房屋整體依據《砌體結構設計規范》根據樓、屋蓋類別及橫墻間距按剛性方案計算內力,樓屋面荷載按《設計要求和建筑結構荷載規范》取值。
2 結構抗震鑒定
收集房屋的地質勘察報告、竣工圖和工程驗收文件等原始資料,必要時補充進行工程地質勘察。
全面檢查和記錄房屋基礎、承重結構和圍護結構的損壞部位、范圍和程度。調查分析房屋結構的特點、結構布置、構造等抗震措施,復核抗震承載力。房屋結構材料力學性能的檢測項目,應根據結構承載力驗算的需要確定。根據《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2009(以下簡稱《鑒定標準》),抗震鑒定方法分為兩級,第一級鑒定以宏觀控制和構造為主進行綜合評價。第二級鑒定以抗震驗算為主結合構造影響進行綜合評價。房屋滿足第一級抗震鑒定的各項要求時,房屋可評為滿足抗震鑒定要求,不再進行第二級鑒定;否則應由第二級抗震鑒定做出判斷。根據鑒定結果,對現有房屋整體抗震能力做出評定,對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房屋,按有關技術標準提出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建議和抗震減災對策,從而提高該建筑物的安全性和耐久性。由于該該教學樓地震破壞后會產生較大社會影響或造成相當大的經濟損失,包括城市的重要生命線工程和人流密集的多層的大型公共建筑等。根據《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及《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2009)1.0.3條規定屬于重點設防類(簡稱乙類)建筑,應按照提高后的設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即應按抗震設防烈度7度確定抗震作用,按8度采取抗震措施;由于該教學樓位于比較稀疏的鄉鎮和城市郊區,根據《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2009)第1.0.5條規定,該教學樓屬B類建筑,按該標準規定的B類建筑抗震鑒定方法進行抗震鑒定。
3 鑒定依據
抗震鑒定依據如下:(1)《建筑抗震鑒定標準》(oB50023-2009):(2)《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3)鑒定項目設計圖紙;(4)鑒定項目施工隱蔽資料;(5)鑒定項目竣工驗收資料;(6)有關結構主體部分檢測資料;(7)有關部門對項目所在場地安全性鑒定報告;(8)國家有關規范及有關部門相關文件。根據所獲得的相關資料可知,地質勘查報告資料齊全;項目設計圖紙齊全;竣工驗收資料齊全;檢測資料齊全:場地安全報告齊全。由以上可知:所鑒定項目資料齊全,可以資料為依據,結合現場實際情況進行鑒定工作。
3.1第一級鑒定
該中學教學樓建筑形狀是規則的幾何體,結構上沿(4、5)、(9、10)軸設置的為適應溫度變化而的伸縮縫,將整幢樓的結構拆分為兩部分,即為四層的獨立結構和五層的獨立結構。這樣該中學教學樓的樓梯剛好位于每個獨立結構的邊緣上,不符合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第7.1.7條。
當無混凝土墻(柱)分隔的直段長度,120(或100)厚墻超過3.6m,180(或190)厚墻超過5m時,在該區間加混凝土構造柱分隔,
現場檢查該教學樓結果表明,三層以下的緊挨樓梯的墻壁兩端都建造有混凝土構造柱以保證墻體的穩定,而緊挨四層和五層的樓梯的墻壁末端沒有建造混凝土構造柱,從而導致該片縱墻在(4、10)軸位置無約束,形成自由端,這樣就產生了墻體不穩定的可能性,與此同時,該教學樓樓梯不是兩端都有支撐的,而是一端埋在或者澆筑在支撐物上,另一端伸出挑出支撐物的梁擱置梯板,當地震發生時容易坍塌,不符合抗震鑒定要求。該中學教學樓一至四層樓層高度為3.6m,局部五層層高為4.5m。該中學教學樓的樓層總高度和樓層數滿足《建筑抗震鑒定標準》第5.3.1條要求,但五層層高為4.5m,抗震標準所要求的是4.0m,所以五層層高不符合抗震鑒定要求。教學樓的結構體系與墻體布置比較規范,并且滿足建筑抗震鑒定標準第5.3.3條要求。最小墻厚要求的橫向墻體的最大間距為9.0m,滿足《建筑抗震鑒定標準》第5.3.3條8度抗震
設防15m的要求。房屋的高度和寬度的比值為2.25,不滿足《建筑抗震鑒定標準》第5.3.3條8度抗震設防“不宜超出2.0”的要求,但滿足7度抗震設防“不宜超出2.5”要求,所以需對此進行二級鑒定。墻體批構件現齡期砂漿抗壓強度推定值為6.2MPa,砂漿強度等級滿足《建筑抗震鑒定標準》第5.3.4條“磚墻體不應低于M2.5”。該教學樓每個教師的縱橫墻均沿建筑物外墻四周及部分內橫墻設置的連續封閉的梁,即閉合梁圈,其目的是為了增強建筑的整體剛度及墻身的穩定性。圈梁可以減少因基礎不均勻沉降或較大振動荷載對建筑物的不利影響及其所引起的墻身開裂。在抗震設防地區,利用圈梁加固墻身就顯得更加必要。圈梁的布置符合《建筑抗震鑒定標準》第5.3.5條要求。
在所有的需要承重的門窗之間的墻壁,厚度最小的地方是0.5m外墻邊界到門窗邊界的距離,不滿足《建筑抗震鑒定標準》第5.3.10條8度抗震設防時“不宜小于1.2m”的要求,但外墻末端設有構造柱。
3.2第二級鑒定
對于符合一級鑒定要求的不進行二級鑒定,對于不符合一級鑒定要求的要進行第二級鑒定其是否滿足抗震條件。第二級鑒定以抗震驗算為主結合構造影響進行綜合評價。按《標準》5.3.12.18條進行抗震承載力驗算,依據計算結果,判定該建筑物。
抗震承載力驗算結果表明沿軸線縱橫墻體中,大部分墻體的承載力均能抵抗該地區的地震作用。滿足抗震要求。但是,一到三層的屋頂角縫處由于施加于該結構上的水平力與其引起的水平位移的比值較大,這樣就使得地震時的水平剪力大部分施加在該處,超大的水平剪力遠遠超過了角縫周圍墻體的承載能力,造成斷裂,所以需針對這種情況進行加固。
4 抗震加固技術措施
根據上述鑒定結果,需對不滿足條件的地方進行加固改善,以達到安全指標和抗震指標。
對抗震驗算不滿足要求的一至三層墻角處得墻段,通過調整墻段兩側得門窗的大小及位置,使墻段的承重力發生轉移趨于均勻化從而提高墻段總體相對剛度,進而使墻段承擔的地震剪力的處理方法發生改變,這樣便可以使得上述墻片抗震鑒定系數滿足抗震要求。
由于窗戶的增高,需要對其加設護欄,保證學生的基本人身財產安全,達到安全指標。
對一層(B).(12.14)樓板墻角處抗震驗算不滿足要求的地方,通過調整門框的位置,來改變墻段相對剛度從而減小墻段承擔的地震剪力,達到抗震鑒定要求;
對四、五層樓梯(E)軸縱墻端部不滿足要求的地方通過增設混凝土構造柱,在樓梯間懸挑梁端部的底部建造支柱支撐起樓梯,從而達到安全指標和抗震指標。5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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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屋鑒定 檢測 技術 安全
1 鑒定檢測技術的發展前景
房屋結構的鑒定檢測與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送樣和質量檢查有明顯的區別,它通常為事后檢測,如:在澆注好混凝土后,測定鋼筋的配置情況等。因此其工作難度大,技術含量高,檢測技術一般為材料科學、物理學、化學、電子學與計算機科學等多學科緊密結合的技術,更加科學、無損、快捷、方便無疑是已有檢測技術改善和提高的發展目標。開發新的檢測方法,使檢測技術更先進、可靠,則是檢測技術發展的方向。
檢測儀器設備在結構鑒定檢測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沒有儀器設備就無法進行檢測,而質量好、精度高、性能穩定、操作方便的儀器設備是高質量檢測工作的保障。與先進國家相比,我們的檢測儀器設備在總體上存在著明顯的差距,尤其在數字化檢測儀器設備方面。
檢測方法改善和提高的第二個方面是檢測理論提高和檢測數據分析方法的改善。合理確定檢測數量、合理布置檢測位置、減小檢測結果的不確定性、充分利用檢測數據等,是所有結構檢測工作面對的問題。
隨著工程技術的發展和檢測要求的提高,一些新的問題又擺在我們面前,如高強混凝土的強度檢測(大于C60)、混凝土缺陷的準確定量判定、新型材料的強度測試方法及質量評定方法等。在對鋼結構進行鑒定時,鋼構件材料物理力學性能的現場無損檢測技術、鋼構件應力的現場無損測定技術和結構關鍵部位應力及損傷現場測試技術等是目前亟待發展的技術。
2 鑒定檢測的程序
檢測鑒定前確實應先確定檢測鑒定的目的,是安全性鑒定、使用性鑒定?在調查了解房屋的建造及使用歷史和現狀后,根據不同結構類型等因素確定鑒定檢測方案,然后再開展現場檢測工作,檢測過程中有可能對檢測方案作適當調整,以滿足后期內業的數據處理及結構驗算所需的各項參數;程序流程參見下圖示。
2.1對房屋質量的檢驗應包括:
對房屋建筑質量、房屋附屬物質量的檢驗和房屋是否符合綜合驗收條件的檢驗。
2.1.1對房屋建筑質量的檢驗。你最好請一個建筑方面的專家幫你檢驗。建筑方面的專家在建筑公司里可以找到。不要被某個人的職稱、頭銜所迷惑,工作在第一線的才是真正的專家。
2.1.2對房屋附屬物的質量的檢驗。對房屋附屬物的質量的檢驗主要是對墻面、地面、房頂、門窗、線路、管道等的檢驗。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或環衛部門都有下屬的室內污染物檢測機構。這些檢測機構都是有償服務的,你可以選擇一家機構談好價格后委托其檢測。但你應記住:提供檢測服務的機構都必須經過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計量認證(即CMA),其檢測報告才具有法律效力。檢測機構是根據國家標準進行檢測的。迄今為止,有關室內污染物控制指標的國家標準有三個,分別是:《室內空氣質量標準》、《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和《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你應在這三個標準中選定你要求檢測機構檢測的范圍。選定的檢測范圍不同,你支付的價格也就不同。
2.1.3對房屋是否符合綜合驗收條件的檢驗。必須依據各地政府或政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綜合驗收應具備的條件。建設部制定了一部《城市住宅小區綜合驗收管理辦法》,但這個《辦法》沒有規定綜合驗收應具備的條件,所以,綜合驗收應具備的條件就留給各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部門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做出規定。
2.2鑒定檢測的抽樣
一般建筑物的鑒定方法有三種:傳統經驗法,實用鑒定法,概率鑒定法。《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可歸入傳統經驗法,針對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的房屋;目前普遍采用的是《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它們總體上是實用鑒定法,但已引入了概率鑒定法的思想。由于房屋鑒定的對象基本為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因此概率鑒定法的具體實施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尤其是抽檢部位及樣本數量的局限。《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50344-2004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概率鑒定法實施的路徑,參見標準第3.3.11條:建筑結構檢測的抽樣方案,可根據檢測項目的特點按下列原則選擇:
(1)外部缺陷的檢測,宜選用全數檢測方案;
(2)幾何尺寸與尺寸偏差的檢測,宜選用一次或二次計數抽樣方案;
(3)結構連接構造的檢測,應選擇對結構安全影響大的部位進行抽樣;
(4)構件結構性能的實荷檢驗,應選擇同類構件中荷載效應相對較大和施工質量相對較差構件或受到災害影響、環境侵蝕影響構件中有代表性的構件;
(5)按檢測批檢測的項目,應進行隨機抽樣,且最小樣本容量宜符合本標準第3.3.13條的規定;
(6)《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或相應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規定的抽樣方案;
2.3檢測項目與范圍。
檢測項目和檢測范圍按有關規定應抽檢30%構件,但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被委托方指定。一個工程項目的檢測通常包含許多相關子項目的檢測,委托方指定的有關項目的評定并不能最終保證構件(或結構)的安全性,因為委托方對檢測項目和檢測范圍的指定常帶有人為因素的影響。
由于檢測工作本身也是市場經濟,檢測費用是和檢測項目相關的,檢測項目越多,相應的費用也越高,為此委托方在委托任務時,一般要求盡量少的抽檢,而被委托方也只能根據委托內容展開工作,從而可能會導致三種情況出現:
a檢測內容無法完全解決委托方所需解決的問題,從兒導致事故的原因不在檢測范圍內,或者檢測項目不全,檢測范圍不能含蓋導致問題的所有原因。
b檢測范圍內的有關檢測項目可滿足設計和國家有關規范的要求,而檢測范圍以外的相關檢測項目不滿足設計和國家有關規范的要求,從而造成委托方對檢測單位的誤導。
c檢測數據只反映被抽檢的構件,無法對整體結構進行綜合評價。
當出現上述三種情況后,鑒定檢測單位和鑒定人均會承擔較大的風險。
3 幾點建議
通過對以上問題的羅列及過去的鑒定檢測工作的經驗,提幾點建議:
3.1鑒定檢測人員應加強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特別是建筑法規的學習和研究,深刻理解建筑法規的具體內涵和外延,依法進行房屋安全性的鑒定工作。
3.2必須明確鑒定檢測人員的職責,尊重科學,依法辦事,尊重客觀事實,不弄虛作假,不違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規程。
3.3提高鑒定檢測人員的自我保護能力。隨著市場化的發展,房屋建筑行業的經濟活動也納入了法制化軌道,依法辦事、提高自身素質是增強科技人員自我保護能力的最有效措施。
3.4增強鑒定檢測人員的風險意識。在房屋鑒定工作中存在許多風險,如房屋檢測過程中的意外傷害、鑒定結論正確與否的風險性等,不加強風險意識的教育,就是對自己、單位和社會的不負責任,最后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3.5鑒定檢測工作一定要客觀、公證。由于建筑活動的市場化、法制化,有意歪曲客觀事實,為某一方謀利益的鑒定檢測報告,最終是站不住腳的。科學和事實那是擺在人們面前真實的客觀實在,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3.6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房屋鑒定檢測單位和人員的管理協調和與外部的協調工作,避免引起的不正當竟爭行為從而導致的鑒定檢測的不公正或違法行為,努力創造良好的社會風氣和法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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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址不安全校舍整體搬遷;
(二)人字梁建筑全面改造;
(三)拆除D級危房,C級危房改造加固后使用;
(四)防雷設施全面改造和消防設施達標;
二、實施時間和范圍
實施時間:2009年——2011年
實施范圍:校舍安全工程實施范圍為全市公辦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的各級各類中小學校。
三、工作步驟
(一)全面排查鑒定
各鎮(街道)組織對本轄區各級各類中小學現有校舍(不含在建項目)進行逐棟安全排查。校舍安全排查包括校舍選址安全排查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要嚴格按照國家抗震設防有關標準和綜合防災要求,形成對每一座建筑的鑒定報告,建立校舍安全檔案。通過鑒定或評估,提出校舍是否需要抗震加固、拆除重建或維修改造。校舍安全鑒定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或資格的專業機構進行。20*年5月以后已經過縣級以上有資質的鑒定部門排查并形成鑒定報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鑒定。
(二)制定規劃和實施計劃
根據全面排查鑒定結果,科學制定校舍安全工程的三年總體規劃、分年度實施計劃和每一棟校舍的加固改造方案。
制定三年總體規劃要以消除轄區內各級各類中小學校舍安全隱患為目的,整合與校舍安全工程各項有關的資金和項目,結合學校布局調整規劃目標和義務教育標準化學校建設,按照校舍加固改造和重建總體任務要求,做到遠近結合,突出重點,分步實施;要區別不同情況,分清輕重緩急,優先解決人字梁房屋的改造重建。
制定年度實施計劃要把工程任務細化到每所學校、每個項目,做到改造加固或拆除重建工程推進時序明確、工程資金落實、管理責任到人。
制定校舍加固改造方案要保證同時滿足抗震設防要求和洪澇災害、地質災害、臺風、火災、雷擊等災害的防災避險要求,本著能加固盡量加固的原則,堅持加固改造與拆除重建相結合,做到因地因校制宜,控制建設標準,節約工程投資。
(三)分類、分步實施校舍安全工程
對通過維修加固可以達到抗震設防標準的校舍,按照標準改造加固;對經鑒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備維修加固條件的校舍,按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重建;對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校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實行避險遷移;對根據學校布局規劃確應廢棄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須確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綜合防災標準,并嚴格執行。
新建校舍必須按照相關標準進行建設,校址選擇應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
四、工作職責
市政府成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見溫政辦發〔2009〕101號),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統一組織和協調全市校舍安全工程工作。各鎮(街道)負責校舍安全工程的具體實施,在市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對校舍的逐棟排查和鑒定評估;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和三年總體規劃、分年度計劃和每一棟校舍加固改造、遷移避險和綜合防災方案;具體組織工程實施,落實施工管理和監管責任;按進度、按標準組織驗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學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檔案。
市屬中小學校舍的安全排查、房屋安全評估鑒定、加固改造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組織實施。
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派專人全過程參與校舍安全工程相關工作。各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教育部門:牽頭負責方案制訂、排查組織和項目實施工作。會同各鎮(街道)、建設、建工等部門制定危房排查辦法,對全市現有的中小學校舍危房進行全面、徹底的排查、核實,建立詳細的校舍安全工作檔案;會同財政、發展改革、建設、建工等部門制訂全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項目規劃,并組織實施。
建設、建工部門:組織設計、質監人員等組成專家組,會同教育等部門進行全面徹底的排查、核實,組織、協調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屋鑒定機構,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對危房進行鑒定并出具危房鑒定報告;組織、協調設計單位等制定和審核加固改造方案;對新建項目選址進行規劃指導。
財政部門:負責籌措資金;加強工程資金管理;協同有關部門按照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
發展改革部門:把校舍安全工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落實專項投資,對需立項的建設項目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指導編制工程規劃,加強項目監管。
人勞社保部門:負責本部門管理的各類學校校舍的安全排查、房屋安全鑒定、加固改造工作。
審計部門:負責工程預決算審計。
公安、消防部門:參與校舍消防安全的排查、核實,提出安全性評估報告與建議;審核新建項目的建筑防火標準。
國土、水利部門:發揮專業指導作用,提供地質、洪澇等災害分布情況,提出安全性評估報告與建議。
氣象部門:參與校舍防雷設施的排查、核實,提出安全性評估報告與建議。
安監部門:指導監督校舍安全工程工作,參與配合學校校舍安全隱患排查。
監察部門:負責對校舍安全工程實施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
五、工作方法
排查工作可分步進行。首先,由教育部門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專業人員進行第一輪排查造冊;其次,對第一輪排查中發現的問題校舍,由相關專業部門進行評估,并出具報告;最后,對第二輪評估中,相關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校舍安全鑒定的,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鑒定。
排查后列入改造規劃的項目,應盡可能整合打包,整體立項。
六、資金籌措和管理
各級政府舉辦的本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所需經費納入義務教育校舍維修改造資金予以保障,同時積極爭取上級補助。民辦、企(事)業辦中小學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資方和本單位負責,當地政府給予指導、支持并實施監管。
對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專項資金實行分賬核算,集中支付,專款專用,封閉運行。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嚴格杜絕擠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專款,保證按工程進度撥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市政府制訂優惠政策,減收或減免各項建設規費。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均應予以免收;涉及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在服務雙方協商的基礎上,提倡各有關單位從支持校舍安全工程的角度予以減收或減免。
七、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將加強對工程建設的檢查監督,對工程實施情況組織督查與評估。實行項目月報制度,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在每月28日前將項目進度情況報臺州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