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養殖法律法規范文

時間:2024-03-07 17:46:1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畜禽養殖法律法規,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畜禽養殖法律法規

篇1

 

根據《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畜禽養殖三區劃定方案規定,畜禽養殖場必須配套建設畜禽糞污處理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根據你場存在的情況提出如下技術指導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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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幫助請聯系我單位,我們將竭誠為您提供技術支持。

 

                                                  

畜禽污染防治技術指導建議書送達回執

 

                   畜禽養殖場(戶):

 

根據《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畜禽養殖三區劃定方案規定,畜禽養殖場必須配套建設畜禽糞污處理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根據你場存在的情況提出如下技術指導建議

1、                                                      

2、                                                      

3、                                                      

 

如需幫助請聯系我單位,我們將竭誠為您提供技術支持。聯系電話:

篇2

國民經濟整體的快速發展帶動了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畜牧業逐漸成為廣大農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手段之一,作為畜牧業發展的基礎和生命線,畜禽防疫工作意義重大。搞好農村畜禽防疫,不僅是畜牧業自身發展、農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前提,更直接關系著肉、蛋、奶等基本食物的質量狀況乃至人們的身體健康。近些年,隨著國家和各級政府不斷致力于發展農村經濟和增加農民收入,畜牧業發展迅速,畜禽防疫也日益受到重視,廣大農村地區的畜禽防疫工作基本步入正軌。然而,由于我國各地區的經濟發展不平衡和人們尤其是農民缺乏科學知識、科學意識等因素,當前的農村畜禽防疫工作中仍存在不少問題和難點,不僅制約著農村畜牧業的健康發展,阻礙了農民的增收致富,更給人們的食物質量安全乃至身體健康帶來重大隱患。因此,研究分析當前我國農村畜禽防疫工作的問題和難點,并找出與之相應的對策,具有重要意義。

一、當前農村畜禽防疫工作存在的難點

近年來,我國畜牧業集約化、規模化進程有了一定的進展,這給畜禽防疫帶來了很大便利,但在農村,小規模飼養和分散飼養等現象依然較為普遍,大大增加了農村畜禽防疫工作的難度。可從養殖者、防疫者和執法者三個方面闡述分析當前農村畜禽防疫工作存在的難點。

1.養殖戶防疫意識淡薄,存在僥幸心理

在農村尤其是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小規模飼養和分散飼養的現象較為普遍。一方面,這些養殖戶存在“重養輕防,重治輕防”的傳統觀念,另一方面,他們的科學知識尤其是防疫知識也較為缺乏,這些因素共同導致農村養殖戶的防疫意識淡薄,甚至存在僥幸心理。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

第一,部分養殖戶認為自家的畜禽是否進行防疫是完全由自己決定,防疫部門無權干涉;

第二,部分養殖戶預見不到重大疫情發生的危害,甚至存在僥幸心理,認為疫情不會發生在自己這里,不防疫也沒關系,反而可以省下一筆防疫費用;

第三,部分養殖戶因為疫苗費、手續費或是害怕防疫過程可能出現交叉感染等問題,對防疫工作有排斥和抵觸情緒,甚至自充獸醫給自家養的畜禽進行防疫;

第四,盲目引種導致異地畜禽病源的進入,另外,隨意拋埋病死動物尸體甚至宰賣病死畜禽也給防疫工作帶來重大隱患。

2.防疫體系不健全,缺乏人員、經費

首先,鄉村兩級的防疫機構缺乏必要的監測、檢測儀器和設備,疫情監測、診斷技術手段較為落后,無法及時有效確定病原,對于突發疫情更是難以應對;

其次,由于防疫經費投入不足,防疫人員特別是村級防疫員的待遇薪酬普遍較低,導致防疫力量薄弱、人員隊伍殘缺不全,有些防疫機構甚至只保留一名獸醫人員以應付上級檢查;

再次,經費的缺乏也嚴重影響到防疫工作的人才建設,不少已畢業的大中專生正是因為待遇和社會地位問題不愿到農村基層防疫機構工作,導致農村基層防疫人員的整體水平和綜合素質較低,嚴重阻礙了農村畜禽防疫工作的有效開展。

3.監管不到位,監督執法效果較差

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一是對防疫工作的監管不到位,對于散戶養殖拒絕防疫、規模養殖自我防疫等現象不重視;二是對于養殖戶隨意拋埋病死動物尸體、宰賣病死畜禽以及私屠濫宰等行為缺乏有效監督,執法、處罰的力度不夠;三是對于售賣獸藥行為的執法、處罰的力度也較弱。

二、針對上述難點,提高農村畜禽防疫效果的相應對策

面對當前農村畜禽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難點,必須采取有針對性的策略和措施,切實提高農村畜禽的防疫效果,以保證農村畜禽養殖業乃至整個畜牧業的健康發展。可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1.加大防疫宣傳力度,提高防疫意識

農村養殖戶防疫意識淡薄,存在僥幸心理的問題嚴重阻礙了畜禽防疫工作的正常展開,也大大降低了防疫效率和效果。對此,應當加大防疫宣傳力度,可通過農村廣播、電視、張貼防疫宣傳畫、開展防疫知識講座等方式,提高養殖戶的防疫意識,切實認識到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和爆發疫情的嚴重危害性;同時,還應加強相關防疫法律法規的宣傳,讓養殖戶認識到拒絕防疫、自我防疫等行為的后果的嚴重性,從而促使農村養殖戶自覺、主動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和防疫機構做好畜禽防疫工作,提高防疫效率、效果,形成一個良性的畜禽防疫局面。

2.完善防疫體系,加強防疫隊伍建設和經費投入

防疫隊伍和人員是畜禽防疫工作的重要主體,必須完善農村基層防疫體系以及防疫監督體系,建立健全鄉村兩級的防疫機構。同時,作為防疫經費的投入主體,各級政府應將畜禽防疫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之中,并加大經費投入,一方面用來完善、更新畜禽疫情監測、檢測儀器和設備,提高疫情監測、診斷技術水平,另一方面用來提高基層防疫人員的薪酬待遇,吸引高技術水平、高綜合素質的防疫人才參與基層畜禽防疫工作,以保證防疫工作的高質高效。

另外,還應當撥出專項資金,針對農村養殖戶,定期開展關于防疫知識、科學飼養知識等的系列講座;針對基層防疫人員,邀請高水平專家定期舉行關于防疫技術、疫情監測和診斷技術、合理使用先進儀器和設備等的培訓班,從而迅速提高基層防疫人員的技術水平,建立起一支高水平、高素質的基層防疫隊伍。

3.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監管,提升監督執法力度

相關法律法規是開展防疫工作、有效監督執法的有力保障,因此,必須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針對農村畜禽防疫實際情況增設相應的處罰條款并加大處罰力度。同時,還應加強監管,提升監督執法力度:如對于不定點屠宰,而是私屠濫宰的行為,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堅決打擊和取締私屠濫宰和小刀手,嚴格落實畜禽定點屠宰制度;對于隨意拋埋病死動物尸體、宰賣病死畜禽的行為,嚴懲不貸,堅決杜絕病畜禽產品上市;對于制販假冒偽劣獸藥的行為,嚴厲打擊,并加大獸藥市場的執法巡視力度,規范獸藥的流通經營秩序,促使獸藥經營盡快法制化。

此外,還應依據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做好免疫標識和防疫合格證使用的監管工作,嚴格實行集中檢疫制度,加大對逃避檢疫行為的查處力度,務必確保產地檢疫、屠宰檢疫和運輸檢疫的嚴格進行,對于沒有免疫證明和免疫標識的畜禽,一律不予出具檢疫證明,對于沒有檢疫證明的畜禽,一律不準銷售宰殺和進入流通。

篇3

1.養殖方式仍然普遍落后

畜禽養殖仍然主要集中在農村,養殖規模小,管理粗放,動物防疫條件差。動物防疫人員在實施動物免疫時存在著工作量大、面廣,養殖者對防疫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阻撓免疫工作的進行,免疫密度難以提高等情況。

2.對動物免疫的認識程度較低

長期以來,農村動物疫情處于封閉和保密狀態,社會對動物防疫的認識處于一個較為低下的層面,沒有將重大動物疫病的防控認為是公共衛生安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認為防疫員打防疫針是為了向養殖戶收取費用,以致在免疫接種過程中主動支持配合少,刁難阻礙多。

3.養殖觀念落后仍然存在

受家庭經濟和傳統思維的影響,畜禽養殖僅僅是副業,發生疫病對養殖者個體造成的經濟損失較小。在這一觀念的支配下,養殖者不重視疫病防范,基礎免疫(特別是禽流感、雞新城疫的免疫)等技術措施難以實施,隨意拋棄病死畜禽和宰殺食用病死畜禽的現象比較普遍,造成疫病流行,影響了動物疫病整體防控。

4.法制觀念普遍淡漠

認為飼養的畜禽是自己私人財產,打不打防疫針、畜禽病死了是自己的事,其他人無權干涉的思想嚴重影響免疫工作的實施。村社干部和動物防疫人員在走村串戶實施免疫消毒時,不得不花上足夠的時間去說服養殖者接受免疫。

5.鄉村對動物防疫的組織管理薄弱

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是政府行為也是社會行為,是公共衛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組織實施必須由政府來主導,通過行政、法律等手段主導、干預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當前面臨的問題:一是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納入政府公共衛生管理的程度不夠,基層政府對基礎免疫的重視程度不夠,部分基層政府工作人員認為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是畜牧獸醫部門的事,在免疫實施過程中的宣傳、組織、管理上存在不力、不做的現象;二是獸醫管理體制建設滯后,動物防疫體系網絡不完善,村級動物防疫組織形同虛設,防控政策、計劃、方案等行政技術措施不落實;三是動物防疫法制建設滯后,動物防疫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不配套,國家制定的防疫政策、技術措施難以得到有效執行;四是動物防疫監督執法強制手段不足,不能有效打擊抗拒、阻撓強制免疫行為。

二、鄉鎮動物防疫工作采取的具體措施

1.加大動物防疫工作的宣傳力度

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對農民進行科技培訓,增強其防患意識。業務干部進村入戶進行技術指導和法律法規宣傳,真正使法律宣傳深入社會、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戶曉。農村動物飼養方式粗放,動物防疫的面廣、量大,必須提高群眾的防患意識,使其認識到傳染病的危害性,才能有效地提高防疫質量,防止疫病流傳,控制人畜共患病的發生。改變農民“重養輕防、輕防重治”的思想,使廣大群眾了解搞好動物防疫的重要性,以順利開展好動物防疫工作。畜牧獸醫工作人員具有執法服務員和宣傳員的雙重身份,必需發揮其作用,才能真正把法律法規落到實處。

2.加強檢疫監督,完善防疫體系

動物檢疫監督是動物防疫的重要組成部分,以檢促防是動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措施。畜禽的引進實施嚴格的報檢制,異地調入畜禽進行嚴格的隔離、消毒、觀察和防疫措施,杜絕疫病輸入。規范畜禽屠宰場點,減少環境污染。檢疫員做到免疫注射檔案不全的動物不予檢疫,未經防疫注射的動物不得進入交易市場,無佩戴免疫耳標的動物不能進入屠宰場,以檢促防,完善動物防疫體系。轉變傳統養殖模式,改善畜禽養殖環境和設施,新建一批規模適度、符合防疫要求的養殖小區。加大執法力度,堵絕經營病死畜禽。動物防疫不留死角,既要防疫密度,又要防疫質量,疫病防控才能見成效。

3.加強鄉站建設,穩定基層防疫隊伍

3.1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動物防疫工作的關鍵在于基層鄉鎮畜牧獸醫站的具體落實。鄉鎮畜牧獸醫工作站是動物防疫體系建設的職能部門,改革后可理順關系,垂直管理,鄉鎮畜牧獸醫工作站歸縣畜牧局業務部門直接管理,這將有效發揮鄉鎮畜牧獸醫工作站的職能作用。鄉鎮站工作的重點是動物防疫、檢疫、市場監督、品種改良、技術推廣,使縣、鄉、村3級動物防疫網絡有機結合。鄉鎮畜牧獸醫站業務技術人員實施轄區內畜牧業生產技術、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開展動物疫情監測、防疫、檢疫,負責本鄉鎮村級動物防疫員的管理和技術指導。

3.2健全基層防疫隊伍

鄉鎮畜牧獸醫工作站發揮職能作用,關鍵在于專業技術人員的踏實工作。政府通過考試擇優聘用大中專畢業的畜牧獸醫專業人員充實到基層鄉鎮站,改變1人站、2人站的現狀,使基層畜牧獸醫站的業務工作正常開展。開展多層次、多渠道的培訓學習,使專業人員不斷更新知識、掌握新技術。對取得大中專學歷的獸醫人員,要鼓勵其繼續學習,獲得更高學歷。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普及法律法規知識,提高法律意識。為適應新形勢下動物防疫工作的新要求,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動物防疫隊伍的素質,增強專業人員掌握先進設備、使用先進技術的能力和水平。

3.3提高防疫員整體素質。

村級動物防疫員是實施動物防疫的主要力量,合理設置對疫病防治的質量和進度尤為重要。按行政村劃分,原則上每個行政村必須保證有1名村級動物防疫員,較大的行政村和畜牧業較大的行政村可設2名村級防疫員;較小的行政村和畜牧業欠發達的行政村可2個村劃分一片,設1名村級動物防疫員。對于村級防疫員要制訂計劃,開展多層次、多渠道的培訓,讓他們掌握一定的技能,并能通過相關的資格認證,做到防疫、疫病監測、疫病診治為一體。

3.4完善鄉鎮動物防疫站的基礎設施建設

完善的鄉鎮動物防疫站的基礎設施建設能保障疫病發生時的迅速處理機制和較強的疫情預防機制。應保證防疫藥品和疫苗的基本供應,從而建立對動物疫病的預防體系和管理機制。鄉鎮動物防疫站的設備也應跟上動物防疫的需要,在改善鄉鎮動物防疫站簡陋條件的同時應加強設備管理和建設,實現科學的管理和有效率的防疫工作,同時與外界信息相互溝通和協調,做到疫情的及時宣傳和預防,信息的溝通和更新。

參考文獻:

篇4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整治行動,進一步摸清轄區內畜禽養殖業污染底數和環境守法狀況,提高環境監管水平,防止和減少畜禽養殖污染,使畜禽養殖場(小區)廢水得到有效治理,嚴格禁止養殖廢水直接排入江河,促進畜禽養殖業健康持續發展,保護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

二、檢查對象

(一)各地農業(畜牧獸醫)、工商、環保部門登記和備案的畜禽養殖場(小區);

(二)達到農業(畜牧獸醫)、工商、環保部門登記或備案規模標準、但尚未登記備案的其他畜禽養殖場(小區);

(三)群眾投訴強烈的畜禽養殖戶、畜禽散養密集區;

(四)《畜牧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規定的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戶、畜禽散養密集區。

三、檢查內容

(一)通過開展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整治行動,對各地達到農業、工商、環保部門登記或備案規模標準,登記或尚未登記備案的畜禽養殖場(小區)以及群眾投訴強烈的畜禽養殖戶、畜禽散養密集區進行全面排查。

(二)環評和“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是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級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執行“三同時”制度,廢棄物污染防治措施在投入運營時是否落實。

(三)污染治理設施或無害化處理設施情況。是否采取清污分流和糞尿的干濕分離等措施;是否建有污染治理設施或無害化處理設施,污染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是否設置畜禽廢棄物的儲存設施和場所,儲存場所是否采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防惡臭等“四防”措施;是否對畜禽廢棄物采取還田、生產沼氣、制造有機肥料、制造再生飼料等方法進行綜合利用,用于直接還田利用的畜禽糞便是否經處理達到規定的無害化標準。

四、整改內容

對此次專項整治行動發現的各類環境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并督促畜禽養殖場(小區)、畜禽養殖戶制定整改方案,確保整改到位。

(一)對地處禁養區等環境敏感區的,責令限期搬遷或關閉。

(二)對未進行環評審批的新、改或擴建的,責令限期補辦環保審批手續。

(三)對環保設施未建成,未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沒有完成治理的予以關停。

(四)對廢水治理、畜禽糞便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污水超標排放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處罰。

(五)對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貯存的畜禽廢棄物滲漏、流失、遺撒或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依法處罰。

(六)對向水體或其他環境傾倒、排放畜禽廢棄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依法處罰。

(七)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私設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的,責令限期拆除,并依法處罰。

(八)對未按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行為,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依法處罰;對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依法處罰。

(九)進一步健全畜禽養殖場(小區)的環保監管檔案,完善基本信息數據庫,并將其納入環保日常監管范圍,積極探索有效的監管模式。

五、工作安排

本地專項整治行動時間從2013年4月開始,2013年11月結束,共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3年4月至2013年5月)

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明確目標進度,細化措施手段,并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媒體進行廣泛宣傳發動。

(二)調查摸底階段(2013年6月至2013年7月)

要積極與農業(畜牧獸醫)部門溝通銜接,按要求組織開展轄區專項整治行動,對本方案確定的主要檢查對象進行詳細調查,摸清底數。

(三)自查自糾階段(2013年8月至2013年10月)

要依法查處各種環境違法行為,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及時報送有關工作動態,要對轄區內鄉(鎮)進行檢查,并督促各鄉(鎮)于2013年底清理禁養區內所有畜禽養殖場(小區),并將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納入日常環境監管。

(四)督查總結階段

對轄區畜禽養殖專項整治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并進行總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著力推進污染整治工作

縣環保局成立2013年縣畜禽養殖污染專項行動領導小組。

(二)科學組織,制定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根據全國環保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本地區實際情況,科學制定專項行動方案,并將方案上報至市環保局。

(三)規范制度,及時反饋污染整治情況

由彭姝負責畜禽養殖污染專項行動信息高度報送工作,明確工作職責,確保信息數量、質量及信息調度的通暢、及時,2013年10月20日前將工作總結和匯總表報送市環保局。

(四)嚴格執法,依法處理環境違法案件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檢查中發現的環境違法問題,特別是對畜禽養殖場沒有廢水治理設施,養殖廢水直接排入外環境等違法行為,要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依法嚴肅處理和處罰。

篇5

一、工作目標

(一)總目標:各村要統一思想、加強領導,正視形式、落實責任,制定方案、周密部署,全面實施2012年春冬季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大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力度,規范養殖場(戶)動物防疫條件,切實消除疫情隱患,力爭做到“內疫不發生,外疫不傳入”,努力確保不發生區域性重大動物疫情,努力確保不發生動物源性產品質量安全事件,鞏固我鎮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成果,確保動物產品衛生安全。

1.免疫目標。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牲畜口蹄疫、豬瘟、布病、新城疫等動物疫病應免畜禽免疫密度達到100%,免疫抗體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免疫證持有率、防疫檔案建檔率、牲畜耳標佩戴率達到100%。

2.檢疫監督目標。產地檢疫、屠宰檢疫均達到100%,檢疫合格出證、病害動物及產品無害化處理達到100%,有關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率和合格發證率均達到100%。

(二)時間安排

2月25日—2月29日,宣傳培訓階段;

3月1日—4月20日,集中免疫階段;

4月21日—4月30日,免疫抗體監測階段;

5月1日—5月31日,檢查驗收階段。

二、工作任務

(一)宣傳培訓工作。各防檢分站要對轄區內的村干部、村級防疫員和養殖場(小區)負責人進行一次全面培訓,培訓內容為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政策,免疫接種、衛生消毒、監測采樣、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技術知識,以提高基層防疫人員的法律素質和專業素質。

(二)集中免疫。規模飼養場(小區):按照免疫程序進行免疫;散養畜禽:要強力推進集中免疫與每月最后一周補免相結合,對新購進和新生畜禽要及時補免。免疫畜禽及時佩戴耳標,建立免疫檔案。

(三)檢疫監督。一是進一步強化動物的產地檢疫,從源頭上控制動物疫病。嚴格按規程進行檢疫,嚴格執行查驗畜禽標識出具檢疫證明制度。二是進一步強化動物產品的檢疫,實現全過程監管。嚴格實行檢疫責任制,對檢出的病害動物、動物產品要嚴格按照“四不準一處理”的規定進行無害處理(四不準一處理:對病死畜禽不準宰殺、不準食用、不準出售、不準轉運,按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是加強動物飼養場防疫條件的審查監督。經審查合格的發放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限期整改。正確處理動物飼養場防疫條件審查發證管理與生產發展關系,要將奶站所在奶牛養殖廠(小區)作為當前工作重點,對尚未達到規定動物防疫條件的,要加強指導,提出具體整改意見,幫助、監督企業限期整改。

(四)規范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及養殖行為。各村要嚴厲打擊各種生產、加工、銷售病死動物、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強化養殖場封閉管理,加強綜合防控工作,建立和完善病死畜禽和糞污的處理制度,提高養殖場和小區防控疫病的能力。

(五)督導檢查。鎮在秋季動物集中防疫期間將不定期對各村防疫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檢查部合格的扣減相應的動物防疫經費,同時要求其限期整改。

(六)獸藥管理。一是開展獸藥管理行動,各村防疫員要嚴把生物制品供應、使用關,按照要求儲藏和發放疫苗。堅決杜絕將過期失效疫苗供應給養殖戶。二是實施畜禽養殖場(小區)獸藥使用監管行動,加強獸藥法規宣傳和獸藥知識培訓,指導養殖場科學使用獸藥,開展獸藥殘留檢測。控制獸藥殘留,建立承諾制度,確保畜禽產品質量安全。

三、保證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村要增強做好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按照“村委對防疫工作負總責,村主要負責人是動物防疫工作第一責任人,防疫員是主要負責人”的要求,完善防控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二)健全隊伍,提高素質。對村級協調員開展防控技術的培訓,盡快提高人員素質,切實發揮作用。

篇6

隨著如今城市治污力度加大,化工、煉焦等重污染企業出現向農村地區轉移的趨勢,而農村相關配套治污設施的缺失,使得工業廢氣隨意排放、工業廢水水肆意流進農田和河道,加重農村地區污染。礦產資源的肆意開發造成的污染。農村地區生態環境相對脆弱,對礦產資源的大肆開發,對礦山及其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并誘發多種地質災害,造成了生態環境的破壞。由此帶來的環境問題不僅嚴重威脅到人民生命安全,而且也制約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對礦山環境的治理和規劃已迫在眉睫。

2、影響農村環境變化的因素分析

農村環境污染是多方面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造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2.1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建設滯后。22城鄉公共環境保護上的不均衡。2.3農村環境保護宣傳及監管缺位。

3、搞好農村環境保護的策略分析

環境保護在新農村建設中不僅具有極其重要的位置,而且面臨的形勢也是極其嚴峻的。同時農村環保工作是一項涉及到方方面面、極其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只有把農村環境保護提到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充分調動全社會的力量,才能真正解決好農村建設中環境污染的問題。

3.1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宣傳。要進一步廣泛宣傳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的嚴重性和治理污染的緊迫性,增強各級領導及環保、農業、畜牧、衛生、水利、林業等部門對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緊迫感、責任感,真正把農村的環境衛生整治落到實處。要廣泛宣傳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重要意義,激發廣大農民自覺參與環境整治的積極性、主動性。農民是農村環境衛生的維護主體和農村垃圾的治理主體,要通過宣傳教育、政策激勵等多種方式,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生活理念,引導他們養成良好的生產生活習慣,積極參與農村垃圾治理,自覺維護農村環境衛生。

3.2健全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法律手段是農村環境免遭污染和破壞的有力保障。長期以來,由于我國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完善,依法治理農村環境有很大困難,必須加快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建設步伐。健全完備的農村環境法律法規,并將其納人國家普法宣傳的內容加以強力推進,為農村環境保護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針對鄉鎮企業、個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合資企業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同時出臺與法律配作者簡介:高躍躍,山西省環境規劃院。套的法規、條例等規范性文件,確保已頒布的法律有效實施和農村環保工作有法可依。

3.3推進農業生產過程的清潔化。推廣節肥節藥節水技術。深人開展測土配方施肥、精準農業技術,鼓勵農民開展秸稈還田、種植綠肥、增施有機肥。發展畜禽清潔養殖。加快畜牧業生產方式轉變,合理布局畜禽養殖場(小區),推行農牧結合和生態養殖模式,實現畜牧業與種植業協調發展。

3.4加大農村環保的資金投人。農村環境治理工作是一項工作難度大、資金投人多的公益工作,建議政府加大公共財政投人的力度。農村環境衛生整治資金,可采取/政策資金扶一點、財政資金補一點、農民自籌一點0的方式加以解決,要積極探索農村保潔有償收費制度,建立農村環境治理經費保障機制。加快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進一步規范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有計劃、分步驟地實現生活垃圾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逐步實現村村配保潔員、建垃圾池,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定點存放,集中處置。重點支持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生態環保工程。應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優惠政策,吸引社會各界的資金投人到農村環境保護上來,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環境保護多渠道投融資機制,確保農村環境保護卓有成效地進行。

3.5建立健全農村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加大農村環境保護力度,切實保護農村飲用水水源地,堅決依法取締保護區內排污口;加大農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加快推進縣域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的統一規劃、建設及管理;著重防治畜禽養殖污染,跟進污染處理配套設施,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圍網養殖;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及對工業污染監管,積極防治土壤污染,開展農村生態水系整治修復與農村生態示范創建活動。探索各種環保設施的長效運行機制,盡快普遍建立專、兼職相結合的農村長效保潔隊伍,負責環境的日常清掃和垃圾的定期清運,使農村環保衛生有人抓、有人管,有效改善農村環境。

3.6加大農村環境污染源查處力度。農村環境保護污染現象在一些地方出現了愈演愈烈之勢,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對污染制造者的處罰力度過輕,甚至充當保護神的角色。應對重點污染源不定期開展明察暗訪,各鄉鎮環保所對所轄區域堅持每周巡查一遍,不給環境違法行為喘息之機。鐵腕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對超標、超總量排污的企業,一律予以停產整改。開展了取締土小企業專項行動,限時進行了集中徹底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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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保護;養殖;污染;措施

在五、六十年以前,我國的養殖業主要是以農牧結合、小規模、個體經營為主,養殖業還沒有進入高度規模化的階段,養殖場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程度較輕,沒有引起普遍的關注。隨著畜牧業的發展,大型現代化的養殖場不斷涌現,規模化程度越來越大,于是就產生了大量的廢棄物,其中畜禽糞尿的數量最大,如果不經過處理,不僅會危害畜禽本身,還會對周圍的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形成公害。

1造成養殖環境污染的成因

1.1養殖業由分散經營轉向集中經營

在過去,養殖場的規模小,飼養的數量少,經營分散,基本上大多集中在農村,實行農牧結合,及時就地施肥了,幾乎不存在污染問題。隨著畜牧業的發展,規模化、產業化程度越來越高,飼養數量成千上萬,產生大量的糞尿,排放到周圍的環境中,就會對人們生存的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如一個飼養數量1000頭的奶牛場,年產鮮糞尿就達1.1萬多噸,如不加處理,通過下水道排出去,就對附近的土壤、水源造成嚴重的污染。

1.2養殖場逐漸由農牧區轉向城鎮郊區

在過去,養殖業的發展主要依賴于農業,多建立在農區和牧區,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城鎮的人口大量的集中,對畜產品的需求也顯著的增多,于是有很多的大型現代化養殖場建立在人口集中的城鎮近郊,造成農牧脫節,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

1.3化學肥料逐漸替代了有機肥料

隨著化學工業的發展,化學肥料的生產量越來越大,價格越來越低,而且運輸、儲存、使用也比較方便。相反,畜禽所產生的有機肥料體積大,使用量大,裝運也不方便,相對的提高了糞肥的價格,結果造成積壓,變成廢棄物,難以處理,形成“公害”。

1.4欠缺相應的環境保護意識

隨著養殖業的不斷發展,不論是政府職能部門還是一些普通的養殖人員,他們都十分關注畜牧養殖所帶來的經濟效益,而對于養殖場的飼料、糞便以及獸藥等帶來的生態影響并未給予一定的重視,對于畜牧養殖所引發的一些生態環境問題并沒有認識到位,欠缺應有的環境保護意識,因此,在畜牧養殖場的建設與規劃過程中沒有采取與之對應的治理措施,治理污染所需的設施設備也不完善。當養殖規模增大以后,養殖污染問題也隨即爆發。

1.5政策法規不完善

就我國的環保法規來看,只對于城市生活以及企業生產有相應的政策,但是對于畜牧業的相關政策法規還不健全,這使得畜牧養殖過程中出現的環境保護問題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可遵循,同時,由于受到財力、人力、物力等因素的限制,對于養殖場的環保問題沒有實施強硬的約束,在日常工作中也未給予環境保護問題的評價。當前,雖然我省職能部門出臺了相應的規章制度,但是在執行過程中,力度不夠,環境污染有待進一步治理。

2養殖場環境保護措施

2.1提高環境保護意識

治理環境污染的關鍵問題之一就是要提高人們的環境保護意識,尤其是要讓養殖人員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政府職能部門要通過各種媒體方式做好環保的宣傳,轉變養殖人員的傳統養殖觀念,樹立科學的發展觀,讓他們自覺的采用各種技術措施治理污染,降低養殖廢棄物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2.2增加資金投入,提高治理強度

養殖生產中,污染的主要來源就是糞尿,各級政府要加大資金的投入力度,完善處理糞尿污染的設備實施。近年來,已經摸索了不少的物理、化學、生物學以及綜合處理的方法,利用各種高效率的設備,系統地處理畜禽場的廢棄物來達到凈化的目的,使這些廢棄物做到物盡所用,有效的防止其對人畜健康造成危害,對環境造成污染。

2.3創建綠色生態的養殖模式

環境保護和養殖生產的各個環節都密切相關,創建綠色生態的養殖模式,提升畜禽養殖的生態化程度,是減少環境污染的重要措施,如積極使用綠色飼料、綠色獸藥飼養,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的排出,提高畜產品的質量;加強對畜禽廢棄物的循環利用,使畜禽養殖生態化、清潔化。

2.4健全法律法規,依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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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新形勢 動物檢疫 畜禽安全

[中圖分類號] S851.3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4)01-0276-01

一、動物檢疫存在的問題

1.檢疫人員業務素質偏低

動物檢疫對技術要求較高,而且必須具有較強的法制性,由于我國對于動物檢疫方面的法律法規相對來說并不健全,這樣就給一些檢疫人員有機可乘。行當一部分檢疫人員缺乏相應的技術水平,導致從事動物檢疫方面的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相對低下,動物檢疫部門的約束性不強,甚至有些地方的動物檢疫部門形同虛設。

2.養殖戶報檢意識不強

首先,由于對《動物防疫法》的宣傳不到位,很多農民對動物檢疫申報制度認識不夠,導致飼養的畜禽在送到市場上出售之前并沒有報檢,給公眾食品安全埋下隱患。

其次,定點屠宰工作難以推行。在農村市場上,個體屠宰戶依然是屠宰市場上的主流。大多數個體屠宰戶通過各種逃檢的辦法逃避費用,動物防疫監督人員工作能力有限,只能在定點屠宰場進行檢疫,可是對于個體屠宰戶,卻難以控制。只能在最后的零售環節對肉制品進行補充檢疫,容易忽視對動物經營環節的重點檢疫,導致動物檢疫只能是流于便面形式。

最后,對于山區養殖戶,由于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且多是散養的畜禽,對產地檢疫必須到場到戶的工作要求很難展開。在平原地區的養殖戶,千方百計的逃檢、逃費。由于對防疫意識淡薄,收購加工病死畜禽,有些消費者為圖小便宜,購買未經檢疫的肉制品,給違法違規活動提供很大的經營空間。

3.部門協調不到位,工作經費不足

就動物檢疫本身性質而言,其工作技術要求較高,綜合性較強。需要多個部門相互協調才能保證動物檢疫工作的順利展開。但是,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對于動物檢疫問題規定不夠詳細,責任歸屬不夠明確,導致在出現問題時行政部門各種扯皮,動物檢疫工作很難開展下去。

就檢疫工作經費而言,大部分縣級以下的動物檢疫機構,縣級財政部門僅僅撥付少量的工資,辦公經費嚴重缺乏,檢疫站的工作人員的工作重心從防止動物疫病傳播保障肉制品安全轉移到了以收費創收為主,嚴重偏離的檢疫工作的中心目的,對檢疫工作的社會地位產生了不利影響。

4.檢疫設備和人員落后

目前,依靠簡單的檢查工作已經沒有辦法發現動物存在的一些隱性疾病,需要專業的設備和人員進行深層次的檢疫,但是就大部分地區而言,不論是檢測設備還是專業的檢測人員,都相當的缺乏,這樣不僅嚴重的影響到動物檢疫的準確性,也對檢測部門檢測結果的權威性帶來挑戰。

5.行政法規限制,檢疫工作束手束腳

一是《動物防疫法》中,對逃避檢疫等違反現象的行政處罰過輕,甚至是對一些違法行為沒有提出明確的處罰措施,導致不良商販猖狂。二是缺乏強制性。對一些養殖戶拒交或者是不交檢疫費缺乏強制手段。三是法律法規相互矛盾,不利于檢疫人員開展工作。《動物防疫法》和《公路法》相矛盾,導致檢疫人員沒有辦法上路檢查,使得違法販運活動逃脫檢疫。四是動物定點屠宰廠需要由經貿部門審定后才能正常運營,但是法律上沒有動物檢疫部門查處私屠濫宰的規定,導致屠宰檢疫工作相當被動。

二、檢疫工作改進的措施

1.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動物檢疫工作事關食品安全,因此提高檢疫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至關重要。一方面,要加強對動物檢疫管理制度的規范,使得檢疫人員檢疫行為規范化;另一方面,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疫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提高檢疫人員技術水平。對于檢疫人員的綜合素質的培養也相當重要,要提高檢疫人員的責任意識。其次,地方政府可以相關研究所以及高校相聯合,進行動物檢疫人才的專項培養。加強動物檢疫人才的輸出。

2.加強宣傳學習,提高思想認識

由于動物防疫工作分工不明確,沒有具體負責人分管此項工作,從而處于行政部門的邊緣地位;由于機構不健全,人員不齊全,檢疫工作難以開展。解決方法是:一要各級分管部門領導起到帶頭作用,充分認識到動物檢疫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從而進一步加大領導力度。規范好動物檢疫的行政工作。二是通過各種渠道做好宣傳工作,提高動物檢疫的社會知名度,形成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進而讓養殖戶們了解到畜禽檢疫工作的意義所在。三是要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只有通過具體的法律措施,才能讓行政部門有法可依,執法行動更加有理有據。

3.加強部門配合,保障活動經費

動物檢疫工作,不僅僅是檢疫部門的事情,更多的是各個部門的嚴密配合。各部門要形成一個嚴密的檢疫網,加強檢疫、公安、工商、屠宰等部門之間的聯系,以地區為單位,形成一個完整的檢疫和防疫體系。

同時,要解除各級動物檢疫部門利益上的困擾。各級政府要將動物檢疫機構納入日常財政預算范疇,給予動物檢疫人員工資以保障。依法收取的檢疫費等行政費用,以及處罰收入上繳到財政,實行規范的財政管理。免除了檢疫人員的后顧之憂。保證動物檢疫工作的確保畜牧業健康的目的得到真正實現。

4.改善檢疫部門的硬件設施

提高動物檢疫準確度的一個措施就是改善檢疫裝備,加強對動物檢疫的基礎設施建設,通過加大財政投入,引進最先進的檢疫裝備。對于新疫病的檢疫方法,要及時學習,才能保證檢疫部門與時俱進,更有效的控制動物傳染源的無序傳播。

5.完善行政法規,健全法律制度

要依據新的《中國人民動物防疫法》,出臺一系列的可操作性的配套法規,是其更加符合新時期的需要,明確動物檢疫的范圍,檢疫機構的權限,同時對逃檢、拒檢等違法行為進行定性處罰。從而強化對動物檢疫的監督執法力度。

參考文獻

[1]張選民 動物檢疫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畜牧獸醫雜志 第30卷第3期.

[2]馬祥林 動物檢疫常見問題及改進對策分析 科研—畜牧獸醫 2013年第8期(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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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通過綜合整治,合理開發與利用農業資源,有效防治畜禽養殖業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我縣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要求根據畜禽養殖場養殖規模數量、所處的地理位置及對周圍環境影響的程度進行綜合整治。(一)城區禁養區內的養殖場,對水源污染嚴重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在**年底前停止養殖,其他的應在**年5月1日前停止養殖。(二)禁建區內養殖場建設污染物處理設施,在**年5月1日前全部達標排放。(三)加強對禁建區內監控,禁建區內不得出現新的養殖場。

三、工作職責(一)成立縣畜禽養殖業污染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農業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建設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棲山管理局為小組成員單位,具體負責綜合整治工作。(二)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1.縣農業局:(1)負責養殖場污染整治的牽頭工作。(2)推廣先進的規模化畜禽養殖技術,發展“豬—沼—果”等形式的立體生態農業,提高農業生態經濟效益,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2.縣環境保護局:(1)積極配合開展養殖場污染治理工作。(2)檢查督促禁養區內養殖場按期關停;指導督促禁建區內的養殖場污染處理設施建設,開展養殖場污物排放監控,對于超過排放標準的,要求限期達標。(3)抓好新、改、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排污申報登記工作;加強對新建養豬場執行“三同時”制度進行監督檢查。(4)受理、處理養殖場污染事件。3.縣國土資源局:(1)積極協助開展養殖場污染治理工作。(2)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新、擴、改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土地使用手續。4.縣城鄉規劃建設局:(1)做好違章搭建養殖場所的整治。(2)積極協助縣農業部門開展養殖場污染整治工作。5.各鄉(鎮)人民政府,棲山管理局:(1)組織對本轄區內禁養區、禁建區的養殖場情況進行摸底。(2)開展有關污染整治法規宣傳教育。(3)做好本轄區內禁養區、禁建區養殖戶的思想工作。

四、時間安排(一)宣傳發動階段(**年6~8月)1.召開養殖業主污染綜合整治工作會議,學習貫徹關于規模化養殖畜禽的有關法律法規,傳達縣政府關于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整治的會議精神(責任單位:縣農業局、環保局,各鄉鎮人民政府,棲山管理局)。2.利用縣有線電視臺播放《**縣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縣畜禽養殖禁養區禁建區的通告》(責任單位:縣廣電局)。3.按照整治對象責任劃分情況,分別入戶調查宣傳,掌握全縣畜禽養殖業生產現狀和污染防治設施現狀,摸清養殖企業的規模、法人、養殖數量、建成年份等,確定禁養區內第一批和第二批停止養殖的養殖戶名單,以及禁建區內養殖戶的名單,并發放《**縣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縣畜禽養殖禁養區禁建區的通告》(責任單位:縣農業局、環保局,各鄉鎮人民政府,棲山管理局)。(二)綜合整治階段(**年8月~**年5月1日)1.由縣環保局、縣農業局根據調查摸底情況,通知禁養區內第一批禁止養殖的專業戶在**年12月31日前停止養殖,第二批在**年5月1日前停止養殖;通知禁建區內養殖場禁止改、擴建,并于**年5月1日前完成污染處理設施建設,做到達標排放(責任單位:縣農業局、環保局,各鄉鎮人民政府,棲山管理局)。2.協助需搬遷的養殖場做好選址工作(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棲山管理局,縣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建設局、環保局、農業局)。(三)檢查驗收階段(**年6月)檢查禁養區內是否按要求停止養殖,禁建區內養場是否按照《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建設污染治理設施和排放污水,以及禁建區內禁止建設新的養殖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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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畜禽養殖行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殘留對人體的危害,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促進本市畜牧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范圍內畜禽養殖區域的規劃布局,畜禽養殖場的設置,畜禽的飼養,畜禽疫病和養殖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農委)和相關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畜禽養殖區域的劃分、畜禽養殖場的布局以及畜禽飼養、疫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環境保護局和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對轄區內的畜禽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規劃、土地、衛生、質量技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畜禽養殖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畜禽飼養及疫病防治的日常監管部門)

市和區(縣)獸藥飼料監督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畜禽飼養、畜禽疫病防治的日常監督工作。

第五條(畜禽養殖規劃)

市農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城市發展的實際需要,制訂本市畜禽養殖業的發展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相關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畜禽養殖區域布局和畜禽養殖業的發展專項規劃,制定本轄區內畜禽養殖業的發展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農委備案。

第六條(分類管理)

本市對大中型畜禽養殖場、小型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實行分類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訂相關政策和措施,規范發展大中型畜禽養殖場,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種源生產,引導其逐步實現集約化生產、標準化管理、產業化經營。

本市限制和調整小型畜禽養殖場,符合環保要求和動物防疫條件的,促使其逐步過渡為大中型畜禽養殖場;不符合的,限期治理或者關閉。

本市對農戶的散養畜禽行為予以指導。

第七條(畜禽養殖區域的設置)

本市畜禽養殖分為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

禁止養殖區內不得建立畜禽養殖場,已有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關閉;控制養殖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已有的小型畜禽養殖場應當逐步關閉;適度養殖區內可以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但應當逐步減少小型畜禽養殖場。

第八條(畜禽養殖區域設置的程序)

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區域范圍的劃定和調整,由市規劃局會同市農委、市環保局等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畜禽養殖業發展需要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控制養殖區、適度養殖區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區域養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劃定本轄區內的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或者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的具體區域邊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養殖規劃編制和區域設置的公眾參與)

本市畜禽養殖區域設置和大中型畜禽養殖場發展規劃,應當聽取相關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專業團體和公眾的意見。

區(縣)人民政府劃定畜禽養殖區域,應當聽取當地居民的意見。

第十條(畜禽養殖場的設立)

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本市畜禽養殖業規劃布局,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后,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條件,并按照國家規定向環保部門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申領《排污許可證》和《動物防疫合格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動物防疫合格證》的,不得從事畜禽養殖活動。

本市鼓勵畜禽養殖場實行企業化管理,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第十一條(畜禽養殖場設置的限制)

控制養殖區內改建和適度養殖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的,應當符合當地環境承載量的要求。

禁止水禽與旱禽、家畜與家禽混養。養雞場與水禽養殖場應當相互間隔一定距離。具體間隔距離,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市農委制訂。

第十二條(種畜禽繁育)

種畜禽繁育,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健康合格標準。

需要引進種畜禽的,應當按照規定實行隔離飼養,對經觀察、檢疫確認為健康的種畜禽,方可并群飼養。

第十三條(飼養要求)

畜禽養殖場應當根據畜禽不同生長時期和生理階段,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畜禽養殖技術規程的標準和要求進行飼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會同市農委等部門根據本市情況,制定畜禽養殖相關的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

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科學、合理地使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禁止使用餐廚垃圾或者食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動物制品廢棄物飼喂畜禽。禁止在水源保護區內的水面從事任何水禽放養活動。

第十四條(畜禽養殖場飼養人員要求)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畜禽養殖場的畜禽飼養。

畜禽養殖場飼養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健康標準,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個人衛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專業知識的教育。畜禽養殖場飼養人員的生活區域應當與畜禽養殖區域分開。

第十五條(用藥安全管理)

畜禽養殖場應當在專職獸醫的指導下正確使用獸藥,實行用藥安全記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停藥期實行宰前停藥。不得擅自使用獸藥或者在飼料中添加獸藥、藥物飼料添加劑。

禁止使用假、劣獸藥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獸藥。

第十六條(畜禽免疫規定)

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做好免疫工作。

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按照國家強制免疫的規定,配合實施強制免疫,并對免疫過的畜禽佩帶動物免疫標識。

第十七條(傳染病控制)

發生畜禽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時,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疫情,不得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應當服從衛生部門實行的防治措施,配合衛生部門及時對有關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第十八條(嚴重疫病發生時的應急措施)

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疫區或者受威脅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根據疫病種類及時做好隔離、消毒等工作,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

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為防止疫病擴散,可以對疫區及其周邊區域的同種畜禽,在一定期限內實施暫緩畜禽養殖措施。實施暫緩畜禽養殖措施的區域、時限和補救方案,由市農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九條(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

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處理規程,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因發生一類動物疫病、重大動物疫病死亡或者撲殺的染疫畜禽,應當送交本市指定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站處理。

第二十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本市鼓勵畜禽養殖場將畜禽糞便生態還田,或者用以生產沼氣、有機肥料等物質。畜禽養殖場按照規范實施畜禽糞便還田的,視作達標排放。畜禽糞便生態還田的具體規范,由市環保局會同市農委制訂并公布。

畜禽養殖場應當設置符合環保要求的畜禽糞便的堆放場所,實行無害化處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糞便的散落、溢流。畜禽養殖場不得任意向水體或者其他環境直接排放畜禽糞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第二十一條(污染排放的監督)

本市畜禽養殖場實施排污申報、排污許可證和排污收費制度。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畜禽養殖活動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畜禽銷售)

畜禽養殖場出售畜禽,應當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取得有效的檢疫證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養殖場出售的畜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藥物殘留標準。禁止出售藥物殘留超過國家標準的畜禽。

第二十三條(畜禽屠宰)

本市對出售的畜禽,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畜禽養殖場送交定點屠宰場屠宰畜禽的,應當提地檢疫合格證明。

第二十四條(畜禽疫病保險)

支持本市農業保險機構實行動物疫病保險,鼓勵畜禽養殖場參與動物疫病投保。

第二十五條(畜禽養殖檔案)

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涉及養殖全過程的養殖檔案,確保畜禽產品質量的可追溯性。畜禽養殖檔案包括畜禽繁育、飼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診療、獸藥使用、糞便處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畜禽銷售等檔案和記錄。

畜禽養殖檔案應當真實、完整、及時,不得偽造,并至少保留兩年。

第二十六條(擅自設立的法律責任)

擅自在禁止養殖區內新建或者控制養殖區內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其關閉或者限期遷移。

未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有關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照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養殖規定的法律責任)

畜禽養殖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獸藥飼料監督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餐廚垃圾或者食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動物制品廢棄物飼喂畜禽的;

(二)擅自使用獸藥,或者擅自在飼料中添加獸藥或者藥物飼料添加劑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畜禽防疫規定的法律責任)

畜禽養殖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水禽與旱禽、家畜與家禽混養的;

(二)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未按規定實施強制免疫或者強制免疫后未佩帶免疫標識的;

(三)對染疫或者病、死畜禽未作無害化處理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畜禽銷售規定的法律責任)

擅自銷售藥物殘留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畜禽的,由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獸藥飼料監督部門予以銷毀,并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

畜禽養殖場及其相關責任人員違反環境保護、獸藥、飼料和動物防疫管理的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按照相應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畜禽養殖場或者散養畜禽的農戶逃避檢疫,引起重大動物疫情,致使養殖業生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有關用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大中型畜禽養殖場,是指養殖規模在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100頭以上的牛、3萬羽以上的禽類的養殖場及其他相當規模的畜禽養殖場;小型畜禽養殖場,是指養殖規模在年存欄量500頭以下的豬、100頭以下的牛、3萬羽以下的禽類的養殖場及其他相當規模的畜禽養殖場;散養畜禽的農戶,是指基本用于自給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飼養畜禽的農民家庭。

本辦法所指的畜禽養殖污染,是指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過程中排放的廢渣(畜禽糞便、畜禽舍墊料、廢飼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體廢物)、污水及惡臭等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