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護法的案例范文
時間:2024-03-25 11:02:1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未成年保護法的案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知識與技能:
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含義、內容。增強學生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理解,提高辨別是非的能力及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過程與方法:
在明確講述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涵義、內容和作用的基礎上,教師可以提供幾個典型的相關案例,由學生進行個案分析,加深對以上內容的理解。
情感、態度與價值觀:
引導學生珍惜和運用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學生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教學建議
重點、難點與疑點分析
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基本要求是本框的教學重點。因為本框集中介紹的是社會、學校對未成年人保護的責任,使學生明確相關的法律內容,以達到依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和依法約束自己行為的目的,因此將“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基本要求”確定為本框的教學重點。
教法建議
本框著重闡述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涵義及其基本內容。
社會保護:
在講“社會保護的重要意義”時,教師可以針對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以列舉法進行講授。
關于“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社會保護的基本要求”,教師可以采取讓學生列舉一些他們的所見所聞或親身感受,并要求學生加以討論、評價,老師再概括歸納的教學方法,使學生對教材知識的理解更加深入,同時也能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發揮學生學習主體的作用。
司法保護:
教材對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司法保護的基本要求進行了闡述。對前三方面的基本要求,教師利用教材或者自己收集的資料稍作講解即可,因為它主要是對有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而言,其他的廣大未成年學生只要一般了解就行了。對于第四方面的基本要求,教師要結合具體案例來分析、講解,因為這樣既可以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又可以將教材內容具體化和形象化,有利于學生的理解與記憶。
教學設計示例
今天我們繼續介紹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相關內容。
三、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板書)
1、在介紹完社會保護的涵義以后,教師可以列舉一個典型案例,與學生一起進行分析,歸納出社會保護的重要意義,并結合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講清楚社會保護的作用、內容。
附:案例——“姐弟攜款三萬出走網吧”(詳見擴展資料種文字資料)
2、在介紹完司法保護的涵義以后,教師可以列舉一個典型案例(見擴展資料),與學生一起進行分析,歸納出司法保護的重要意義,并結合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講清楚司法保護的作用、內容。
下課之前,利用一點時間布置探究活動:
題目:調查學校周圍(或學生居住的社區周圍)游戲廳、網吧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的情況。
注:案例-----最好用教師自己搜集到的在本地區有影響的典型案例
教學手段:
1、教學時間和教學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充分利用教材中的插圖、小欄目、文字資料及教師自己、學生搜集到的資料、案例,解決本框教學的重點、難點。
2、可以利用投影片、實物投影、電視錄像及影視作品或圖片來幫助學生理解、掌握各知識點。
3、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充分利用現代化的多媒體及互聯網技術,開展多種方式的教學。
探究活動
題目:調查學校周圍(或學生居住的社區周圍)游戲廳、網吧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的情況。
(一)活動目標:
1、培養學生社會調查的能力。
2、通過此活動,對法律的強制性與普遍約束力的特點及對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有更深刻的理解。
(二)教學步驟:
1、學生分組進行調查。
2、各組寫出調查報告,在班上進行匯報,要求調查報告要具體,要有分析、有自己的觀點、見解,還要自己的感受。
3、進行匯報以后,由學生評出最佳合作小組、優秀調查報告等獎項。(三)對教師的建議
1、強調學生要注意安全。
2、對調查報告的格式、內容加以解釋。
(四)評價重點
篇2
知識與技能:
提高辨別是非能力及用法律進行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過程與方法:
本框內容是第六課思想教育的落腳點和歸宿,教師應結合學生的實際有針對性的進行講述,或者讓學生提出自己的疑問與問題,通過與學生一起討論,甚至辯論,共同總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
情感、態度與價值觀:
使學生充分認識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引導學生珍惜和運用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教學建議
重點、難點與疑點分析
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是本框的教學重點。因為它是第六課思想教育的落腳點和歸宿。對未成年人的各種保護只是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了必要條件,而真正要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得到保護,還需要未成年人自身的大力配合。
教法建議
本框從三個方面簡要闡述了如何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第一、要依法自律;第二、要正確對待父母和學校的教育;第三、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講“第一”時,教師可以直接引用法律原文,還可以綜合其他相關要求進行講授。接下來,教師在講后兩部分內容時,可以精選幾個案例或者由學生提出他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一些煩惱或疑問,讓學生展開討論,進行自我教育,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在此教師還可以組織一場辯論會或演講會。
教學設計示例
提問:前面三節課都介紹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哪些內容?
歸納:
--介紹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對未成年人的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
下面看一個案例:
投影:"14歲的北京少女馬某,在觀看流星雨的夜晚,被喪盡天良的狡猾歹徒兇殘地殺害了"。
討論一:這個案件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歸納:--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只是家庭、學校、社會及司法機關的工作,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自己長本事,提高自己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才能有效地防范來自社會生活中的各種侵權侵害,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接下來就來講:
四、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板書)
1、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的必要性(板書)
討論二:題目--未成年的中學生怎樣做才能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要求:
(1)學生以行政小組為單位按題目進行討論;
(2)時間為15分鐘;
(3)每組推選一名學生代表本組將討論結果公布出來;
(4)其他組可以補充或發表不同意見。
討論過程(略)
最后由老師進行歸納總結,除了點明教材中的三個方面外,還要將學生討論的結果總結歸納進去。
2、如何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板書)
下課之前,教師布置關于"正確對待家長的正確教育"辯論會的工作。
教學手段:
1、教學時間和教學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充分利用教材中的插圖、小欄目、文字資料及教師自己、學生搜集到的資料、案例,解決本框教學的重點、難點。
2、可以利用投影片、實物投影、電視錄像及影視作品或圖片來幫助學生理解、掌握各知識點。
3、條件的地區,可以充分利用現代化的多媒體及互聯網技術,開展多種方式的教學。
探究活動
題目:關于“正確對待家長的正確教育”的辯論會
(一)活動目標:
1、使學生從不同角度明確掌握教材中的知識點。
2、培養學生明辨是非、明確表達觀點及雄辯的能力。
3、提高學生搜集、組織資料及表達能力。
(二)教學步驟:
1、教師對辯論會的題目、要求做詳盡解釋。
2、學生自愿及老師建議相結合全班組成正方、反方兩大陣營。
3、由學生進行準備,教師進行相應的指導
4、組織辯論會。
5、進行最佳辯手、優秀參與獎及優勝獎等評比。
(三)對教師的建議
教師在組織學生的活動時,要針對本地特點及學生的特點來進行,不要只追求活動的數量表面上的熱鬧、轟動,最主要的是要使活動與教學緊密相連,活動在精而不在多。
(四)評價重點
1、學生的參與程度,準備情況;
篇3
一、精選話題,找準題眼
在談話式教學中,話題的選擇對提高學生整個學習效果起著重要作用。它不僅是一節課的切入點,也是師生互動的載體。因此,在初中思想品德教學中,教師要根據學習內容的需要,精心選擇話題,找準題眼,引導學生盡情發表自己的看法,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引起學生共鳴,使課堂教學迸發出智慧的火花。
例如,在教學人民版思想品德《讓人生更加燦爛》一課時,教學的主要目標是讓學生通過學習知道珍惜生活,明白生命存在的意義與價值。在教學這一課時,結合教學內容的需要,筆者主要采取了談話式的教學方法,在話題的選擇上,主要從學生熟悉的舞蹈《千手觀音》入手,從而使學生明白了殘疾人的生活也可以綻放精彩。然后,再讓學生說說自己作為一個健全的人應該如何對待生活?面對生活中的坎坷如何應對?怎樣才能使自己的人生更精彩、更有價值?這些話題能夠極大地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從而使學生在師生談話中收獲教學的無限精彩。
二、巧設問題,梯度教學
蘇格拉底曾說:“理想的教育方法不是把現成的表面的知識傳授給別人,而是通過正確的提問,激發學生思考,并通過思考,逐漸讓學生發現問題的本質。”因此,在初中思想品德教學中,教師要巧設問題,步步引領,循循善誘,梯度教學,唯有如此,才能使學生朝著理想的目標邁進。
例如,在教學人民版思想品德《法律保護我成長》一課時,教學的主要目標是讓學生了解法律對未成年孩子的保護作用,并使學生學會用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自己。在教學時,筆者精心選擇了一個少年因故意殺人罪被判刑,并且受到記者追蹤報道這一件事讓學生結合未成年人保護法,說說這個記者的做法對嗎?為什么?在學生回答完畢以后,再讓學生談談作為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罪應該如何處置?最后,再讓學生說說如果自己是這個少年,如何運用未成年人保護法來保護自己。在這里,從一個典型案例出發,通過梯度詢問,學生在與教師談話的過程中對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作用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有效提升了學生的學習效果。
從上述教學案例可以看出,教師在進行談話式教學時,在圍繞話題談話的過程中,教師還要善于鋪路搭橋,通過梯度設問等方式,把學生引入到學生學習新知的最近發展區,進而實現學生在談話過程中知識與情感的和諧統一。
三、妙用生成,適當調控
對于思想品德教學來說,在談話式教學過程中,由于學生對教材的理解不一定是完全符合教師理想的答案的,因此,在教學過程中,不免會有學生的個性表達與見解,作為教師,對于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存在的生成話題,要善于理性對待,適當調控,唯有如此,才能使思想品德教學綻放出無限的精彩來。
篇4
2014年3月31日,成都撫琴西北街的一戶居民樓陽臺上,一名中年男子將孩子推倒在地,扯住其頭發,從陽臺的一頭拖到另外一頭,將孩子的頭往陽臺上撞……在8個小時里,這名男子先后17次暴打孩子。
這名被打男孩陽陽臉部浮腫,整張臉上布滿青紫的淤痕或抓痕,背部、臀部、大腿、小腿等多個部位,存在大量淤青的傷痕。
“我從來沒見過父親這么打兒子的,耳光,用拳頭打頭,用腳踹,把人按倒后用手肘拷……”住在陽陽家對面的徐先生說,“經常看到這個娃娃被打,有時候一天會被打很多次。”
陽陽的媽媽10多年前受了精神刺激,生活不能自理。陽陽只見過母親3次,其他時間他常常跟著父親“東奔西走”。陽陽現在的家是一間簡陋的合租房,陽陽的父親和“阿姨”租住其中一間。這間房外的一處露天陽臺上,鋪著一床草席,草席上亂七八糟地堆著被褥和衣物。對于14歲的陽陽來說,這就是他的臥室。
一年多前輟學后,陽陽幾乎沒再出過家門。他每天只吃早晚兩頓飯,而這次被打的原因是因為餓,他偷了合租戶的6節香腸。(摘編自人民網)
律師觀點:
一個14歲的孩子,8小時竟然被打17次!可就因為打人的是親生父親,法律竟然只能袖手旁觀!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看罷這則新聞,除了痛心,更有深深的責任感――社會在兒童保護和兒童福利立法方面任重而道遠!
從現狀來看,法律似乎已經對兒童保護有著合理關照。《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等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年成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并且已經明確了: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已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這些法律條文下,孩子的權利是否就處在法律的有效保護之下、監護人的侵害行為會被依法追究?其實不然。
1、撤銷監護人資格、變更監護人執行起來十分艱難。《未成年人保護法》將變更監護人的法律適用指向《民法通則》第十六條,但是該條非常籠統,沒有實施細則,缺乏操作性。該條默認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僅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監護人才發生變更;監護人變更的兜底選項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但是,監護人在何種情況下會被認定為“沒有監護能力”?嚴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是否能被認定為“沒有監護能力”?誰有資格認定?誰來申請認定?兜底單位如何行使監護權?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回原來的監護人?這些實施中必然會遭遇的問題,缺乏清晰的細則解讀,導致撤銷監護人資格、變更監護人的案例極少。
2、虐待、遺棄罪名雖在,但難以限制監護人。《刑法》條文中“虐待罪”“遺棄罪”赫然在列,但刑法畢竟只處理社會的極端情形,強調“情節惡劣”。這必然導致一部分被家庭成員行為侵害的兒童無法受到刑法條文保護。比如,本案中這位父親,8小時打14歲的孩子17次,屬不屬于“情節惡劣”?再者,虐待罪、遺棄罪均屬于自訴案件,可是作為受害人的兒童,有沒有自主意識,是否能認識到應當去司法機關主張權利、告訴犯罪?特別是在有著“父父子子”傳統的我國,對于父母的打罵行為,孩子能否分辨這是親情,還是侵權?于此,《刑法》在兒童保護方面只能起最后一道防線的作用。
懷著上述種種疑問和擔憂,不禁想起將“剝奪父母監護權”帶入視野的電影《刮痧》。盡管《刮痧》表現的是中美文化的差異,但其中反映美國《兒童虐待預防與執行法案》規范內容與實施力度令人印象深刻。在兒童保護與兒童福利立法方面,美國等發達國家為我們提供了豐富的經驗參考,從侵害兒童的行為認定到保護兒童的措施配套,均有相對的法案,如《兒童虐待預防與執行法案》《收養資助和兒童福利法》《收養和安全家庭法案》等。反觀我國,也應當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確立的“監管監護人”制度配套實施細則,更應當出臺“兒童福利法”相關法律,真正讓這些被監護人侵害的孩子們得到保護:
首先,確定法院有資格認定“監護人不合格,應當變更”。除了要明確“不合格”的標準之外,還應明確提起“認定程序”的機構,不應該把程序的啟動寄托在兒童自行告訴上。并且在法院認定期間,應當有一個兒童的過渡安置措施,不能將可能再次受到侵害的兒童繼續置于危險之中。
其次,法院認定后,監護人的變更沒有必要首先局限在其他直系親屬之中。如果是首選其他直系親屬,可能并不能較好地保護被侵害的兒童。建議根據侵害情節的嚴重程度,決定變更后監護人與原監護人的親疏關系。可以選擇的監護途徑包括其他親屬監護、陌生家庭寄養、社會機構接管等。
篇5
身體健康權
案例:今年4月初,某小學4年級學生彬彬下課時去校門外買烤地瓜吃,結果上課遲到了3分鐘。班主任齊老師當著全班學生面嚴厲批評了彬彬,并讓彬彬在操場罰站10分鐘。自尊心受到嚴重傷害的彬彬很快出現眼神發直、表情呆滯等癥狀,后經醫院確診為輕度精神分裂癥。
維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義務教育法》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校既有對教師、職工的教育管理責任,更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與義務。教師體罰學生致人損害的行為發生在執行教學職務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本案中彬彬所在的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
不得危害
人格尊嚴權
案例:某小學五年級的豪豪是個活潑好動的孩子。一天,豪豪上課又做小動作了,老師生氣地“教訓”豪豪:“你這孩子總是死性不改,我看你簡直無可救藥了。你看班上哪個同學像你這樣成績一塌糊涂,還老搗亂呢?……”由于豪豪是個管不住自己的孩子,常常遭到老師這樣的“說教”,他慢慢變得異常緊張、恐懼和暴躁,甚至想自殺。家長帶豪豪去看醫生,醫生確診豪豪患上“兒童情緒障礙”。
維權:這是侮辱、傷害學生情感的行為,其傷害性、危害性比暴力行為更隱蔽、更不容易被人揭曉。一些老師常常對所謂的“問題學生”使用“笨蛋”、“傻瓜”等粗俗的語言,甚至惡言穢語,破口大罵等就即屬于這類現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法損害學生名譽。教師粗暴的態度,尖刻的語言給學生造成的傷害表面上是潛在無形的,但后果非常嚴重,對此家長決不能視而不見,見而不理。家長可以通過學校領導或者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該教師給孩子賠禮道歉,情節嚴重的,可通過公安機關依法要求對該教師進行行政處罰。
不得危害
個人隱私權
案例:14歲的吳珊是老師眼中的“差生”。一次課后,班主任劉老師當著部分同學的面翻吳珊書包,翻出一封吳珊寫給某男同學的信,看過內容后,當眾嚴厲批評吳珊不自重。吳珊以劉老師侵犯自己隱私權為由訴至法院。最終,法庭認定劉老師侵害了吳珊的隱私權,判決劉老師向吳珊賠禮道歉并給予一定的精神撫慰金。
維權:隱私是自然人擁有的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個人生活信息和個人資料,屬于人格尊嚴的重要組成部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9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本案中,劉老師當眾翻閱吳珊信件并披露信件內容,已經侵犯了吳珊的隱私權。
侵犯隱私權通常應承擔3方面的侵權責任:一是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二是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三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不得危害
平等入學權
案例:今年初,7歲的玲玲隨打工的父母來到城市,并在當地派出所辦理了暫住證。近日,玲玲的母親到附近某小學咨詢入學手續時,學校告知她需交納異地生入學費5000元。打工在外,5000元不是個小數,玲玲的母親無奈只好將女兒送回農村老家上學。
維權:《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第21條規定: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輸入地政府要承擔起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并按照實際在校人數撥付學校公用經費。城市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與當地學生在收費、管理等方面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農民工子女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
依據上述規定,如果玲玲的父母所辦理的暫住證是在該小學轄區內,那么學校就應“與當地學生在收費、管理等方面同等對待”。如果額外收取異地生入學費,則屬于亂收費的違法行為。玲玲的母親可將上述規定向學校說明,若不被接受,可向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法院。
不得危害
自主選擇監護人權
篇6
誤區之一:我未成年我怕誰
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未成年人在社會中屬于弱勢群體,因此國家和社會對未成年人給予了特別的保護,如設立監護、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等。這就使一些人產生錯覺:好像不滿十八歲便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甚至認為年青人犯錯誤上會原諒。果真如此嗎?我們看一下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吧。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詐、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該法條告訴我們兩點:首先,我國規定的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是十四歲,而不是十八歲。其次,十六歲以上的人對其所犯的罪行均應承擔責任。十四歲至十六歲之間的人對故意殺人等嚴重刑事案件應負刑事責任。
從實踐來看,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呈上升趨勢。以下是某縣看守所統計表;
年份(年)在押人數(人)占總在押人數比例()
1999214.19
20__265.2
20__326.2
20__367.5
20__448.56
(表中為十八歲以下的在押人數)
而在押的很多未成年人法律知識匱乏、責任感淡薄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除刑事責任外,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未成年人無財產賠償的,應由他的監護人即父母賠償。
誤區之二:讀書人的事能算偷嗎?
這是孔己已老先生的名言。沒想到在今天的某些校園中出了很多孔老先生的嫡傳弟子,正在用這句話“寬以待己”。
孔老先生當年認為自己不是偷的理由有兩個:一是讀書人的事,不能用偷這個詞;另外偷的是“書”,不是別的財產,因此不能用偷。那到底什么是偷呢?偷是通俗的說法,法律稱為盜竊。我國刑法規定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便是盜竊行為。從該規定可以看出盜竊是一種秘密竊取的行為,無論是誰都不應該從事這些行為,讀書人(學生)也不行。公私財產應包括書籍,還就包括鋼筆、文具盒、隨身聽等其他文具和學習用品。現代法學理論甚至認為沒有財產價值或者價值很小,但對物主具有精神上的特殊意義,法律也是保護的。如親屬的遺照、紀念品等等,對這些物品進行竊取也構成盜竊。可見,孔老先生若對現代法學理論有所了解,再也不會說得那么理直氣壯了。
生活中可能有些人因為盜竊的數額較小、年齡較小沒有承擔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但這并不是說他沒有盜竊行為。雖然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依然要受到道德與輿論的譴責。另外,從犯罪心理學來看,盜竊是一種可以成癮的行為,生活中被稱為小偷小摸的習慣,一旦養成了這一習慣再想改掉是很難的,就像吸煙、賭博一樣。
誤區之三:不偷不搶不犯法。
生活中有些未成年人認為我只要不偷不搶,便不違法,用不著學法、知法。真是這樣嗎?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某市110報警中心在某天夜里九點半至十點半期間,突然接到100多個騷擾電話,嚴重干擾了正常的辦公出警。第二天夜晚依然如上。經過慎密的偵察,原來是該市一個中專學校為了方便學生打電話,讓郵電局在學生寢室中安裝了磁卡電話,學生下夜自習后無所事事,便打緊急號碼消遣。可這一行為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經過調查,公安部門對情節嚴重的學生進行了治安處罰。從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很多學生在打電話時,并沒有危害社會的惡意,僅僅是出于好奇,但其行為卻嚴重干擾了社會的秩序,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日常生活中,我們往往從狹義上理解了法的概念,把法理解成了刑事法律,認為只要不犯罪便不違法。這是大錯特錯的。我國的法律從其效力及制定機關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個主要層次:首先效力最高的是憲法;其次是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等等;再次是行政法規。這些是我國最主要的法律類別。其中刑法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而絕大部分調整人們生活其他方面的法律也應該得到遵守。在未成年人領域中有很多專門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
這些法律的針對性很強,應得到未成年人的遵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分為一般不良行為與嚴重不良行為。該法第十四條規定了未成年人的曠課、夜不歸宿等九大類一般不良行為。并規定一般不良行為不構成違法,但已經嚴重危害了家庭、學校的安定與秩序,嚴重違背了社會道德的要求。因此是要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和紀律的制裁。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了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等九大類嚴重不良行為。并規定嚴重不良行為已構成了違法行為,不只是受到道德與紀律的約束,而是應該受到諸如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法律制裁,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可見那種認為只要是不偷不搶便不違法的觀點是非常狹隘的。
有些未成年人可能會問,法律規定的那么多、那么細,我又不是學法律的,我怎么知道它是怎么規定的呢?其實這也不難。一方面我們應該努力去學習、了解法律,做一個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另外,社會對人們和為的評價分為道德評價與法律評價,且兩者是緊密聯系的。一般來說,違反道德的行為不一定是違法行為,但違法行為應該是
篇7
(一)兒童遭受家庭暴力的特點
目前,中國兒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例還很多,兒童的身體和精神健康因此受到極大威脅,生命權沒有保障。兒童遭受家庭暴力侵害主要表現出以下特點:
1.暴力案件多發生在繼父母、養父母及其他監護人有嚴重暴力傾向的家庭。
2.被虐待兒童的年齡段主要集中在三到十歲間,大多數被虐待的兒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體力方面與監護人相差懸殊。
3.從虐待持續的時間看,由于中國缺乏強制舉報制度以及傳統觀念如“棍棒出孝子”、不管家務事等的影響,虐待行為通常持續時間很長而不會被外界制止。
4.從案件的發現渠道來看,多半是其他親屬或鄰居實在看不下去才會報案,再由警察實施解救。
(二)遭受學校教師體罰侵害的特點
從媒體報道和相關案例看,教師對學生的體罰或變相體罰表現出以下特點:
1.很多老師或學校負責人傳統觀念根深蒂固,并不重視體罰問題,在發生了糾紛后,不肯承認錯誤。
2.體罰多發生在中小學,鄉鎮或縣城一級的學校最為普遍。中小學的學生與老師在體力方面存在較大懸殊,鄉鎮一級的學校,師資配備質量不高,老師、家長在未成年人權利保護意識方面相對欠缺。
3.體罰、變相體罰或侮辱的方式多樣。有老師直接對學生施以暴力的,也有的是老師讓學生相互懲罰。除體罰外,對學生造成傷害的還有變相體罰和語言暴力,可能對學生造成更嚴重的傷害。
4.糾紛處理上中學校態度強硬,結果擴大了損失范圍。體罰或變相體罰后,很多學校往往態度強硬,采取措施強迫其他學生作偽證和孤立被體罰的兒童,這也導致被體罰的兒童產生精神疾病。
(三)遭受報復社會型無差別暴力侵害的特點
從最近接連發生的幾起校園血案來看,兒童遭受無差別暴力侵害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1.兇手多因為個人遭到或認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以砍殺兒童方式報復社會。
2.受害兒童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對突如其來的危機沒有及時作出反應行為如奔逃、呼救以引起更多警覺等。
3.兒童與兇手體力差距懸殊,幾乎沒有任何反抗能力。
4.學校安全保衛薄弱,在兒童遭受人身傷害時無法及時給予保護和救助。
二、兒童暴力侵害案件多發原因
(一)現有未成年人家庭保護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實際生活中,對兒童實施家庭暴力、傷害兒童人身權益的案件屢有發生。究其原因,施暴人思想認識落后、法制意識淡薄是根本因素,但是,反對家庭暴力專門法律欠缺、兒童權益保護制度不完善等也是重要因素。
1.對于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暴力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缺乏及時發現的有效渠道。針對舉報義務主體,不舉報的法律后果,舉報渠道,接受舉報單位反饋等問題,并沒有具體實施的規定。
2.對于生命健康權益受到威脅的兒童,缺乏制度性救助程序和臨時安置機構。對于立法沒有對救助機構以及可采取的措施作出規定。
3.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并沒有明確禁止家庭內體罰,同時對施虐監護人應承擔的民事和行政責任規定不明確。
4.現有的民事和刑事訴訟制度設計不利于被虐待兒童獲得司法救濟。整個法定人制度的設計是基于父母子女利益一致的假設,這導致父母侵犯孩子利益產生訴訟時,沒有人在法庭上代表孩子的利益。
(二)現有兒童校園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1992年1月1日生效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已明確禁止校內體罰或變相體罰。但是如果沒有相關的配套制度,這一條規定是無法得以有效實施的。
1.教育行政部門沒有明確要求把法制課作為教師進行在職培訓或再教育的必修課。很多老師正是由于缺乏基本法制意識,才導致了體罰的發生。
2.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幼兒園的監督管理還有待于強化,尤其是沒有將學生投訴制度明確化。很多案件中,如果教育行政部門能夠接受投訴并及時開展調查,很多案件能在最短時間內以最小的成本獲得解決。
3.對于責任人的處理方式,現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只規定“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應給予相應處分”,至于如何具體操作法律并沒有規定。
4.最近的幾起校園血案的發生讓人們認識到校園安保機制、安全教育立法的缺失。
三、對策研究
通過檢視現有兒童保護立法、執法和司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我們可以將兒童安全保護狀況堪憂的原因分為有法不依和無法可依或立法本身存在技術問題等類別,不能真正(下轉第90頁)(上接第86頁)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現針對這些情形分別給出相應的建議。
(一)現有法律框架內的兒童保護措施建議
1.預防家庭中的兒童虐待案件方面:
(1)未委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居委會(村委會)、派出所和婦聯可以聯合構建一個基層家庭虐待防護網,建立及時發現案件的有效機制。
(2)重視家庭問題的及時解決來預防家庭內兒童虐待。家庭內虐待兒童事件,往往是家庭問題的折射。要防止家庭內兒童虐待事件的頻發,必須對有未成年子女的特殊家庭給予特殊關注,通過及時解決家庭問題來防止兒童虐待事件。
(3)采取推動兒童保護社會工作事務的發展,推動兒童保護民間組織的建立,建立受虐待兒童庇護機構等綜合措施。
(4)未委會或婦聯可以支持兒童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嚴重虐待行為,對于的確不適合做監護人的父母,法院可以判決剝奪監護人資格,該由其他親屬擔任監護人。
2.關于教師體罰兒童的案件。《未成年人保護法》已作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主管部門和學校應該從以下幾方面來實現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保護:
(1)教育主管部門應該將學校領導和老師的法制培訓形成制度,每年定期組織培訓,要將法制課作為教師進修課程中的必修課。
(2)要建立教師的定期考評制度,對于體罰手段惡劣且對學生造成重大傷害的老師,要及時轉崗或解聘、辭退。
(3)主管部門應設立面向學生或家長的舉報電話,及時了解發生在學校內的體罰案件,并全程監督學校對體罰案件的處理。
(二)立法建議
1.關于預防或處理兒童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
(1)規定鄰居、老師的強制舉報制度,在各級未委會設立舉報電話以及立即開展調查的制度。
(2)從法律上明確規定被虐待兒童的緊急救助程序和各級政府要設立兒童避難場所。
(3)改革法定人制度,設立兒童訴訟監護人制度,從國家層面改變現有的法律援助申請制度,允許兒童本人或其他組織幫助兒童申請法律援助。
(4)明確規定監護人監督和培訓制度。對于嚴重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律應明確設立監護人資格中止制度和撤銷制度,并明確監護資格撤銷后,被撤銷資格的父母要承擔的責任和新監護人的擔任資格和指定程序。
2.關于預防和處理教師體罰學生案件的法律:
(1)法律應規定,發生教師體罰學生案件時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及時匯報的制度。
(2)明確規定將法制培訓列入學生和教師培訓的必修課。
(三)針對無差別暴力侵害兒童犯罪的實時舉措建議
1.全面強化易被侵害單位的安全防范措施。政府應組織對學校等易發生暴力侵害案件單位的安全檢查,針對存在的薄弱環節,全面落實人防、物防、技防各項措施。公安機關要迅速組織開展學校及周邊治安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加強常態化治安巡邏。學校等單位要配足配強校園安全保衛力量,以有效應對各種突況。
篇8
其實,法就在我們身邊,我們是21世紀的青少年,我們必須做到知法,學法,遵法,用法,當一個真正的好公民。因為法治護航,伴我成長。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法制初一觀后感作文,供大家參考。
法制初一觀后感作文1現在是二十一世紀法制社會,我們快樂地生活在這個五彩繽紛、充滿樂趣的世界里,這都歸功于法治。許多人對法治的概念十分清晰,但也有人對他很模糊,覺得它距離我們太遙遠。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也是法制健全的國家。法制其實離我們并不遙遠,他不是一個詞語,而是一種對我們人生有幫助的“武器”。它如此真實與我們形影不離;他如此威嚴,在他面前人人平等;他如此和藹,總是幫助弱勢群體;他又是如此神圣不可侵犯,不容許一點點的褻瀆……
我曾經聽過一個關于法制的故事。十六歲的小興是一名中學生,幸福的生活,花一樣的年華,人生美好的未來在等待著他。可是自打接觸網絡游戲之后,整個人就像丟了魂魄似的,經常往網吧里鉆。從此,他迷失了人生的方向,不僅放棄了學業,還打著上學的幌子,把學費給了網吧。可是,這些錢哪里夠填補網吧的無底洞,于是,他不斷變著方法向父親索要周末補習費等費用。最后走投無路,竟然拿了一把水果刀去打劫一名女中學生身上的二十元零花錢。結果,他被少年法庭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多么讓人痛心疾首!
有很多青少年會覺得自己還未成年,犯了錯,家長老師,社會國家會選擇原諒,最多教育教育。殊不知,觸犯了法律,一樣要受到應有的懲罰。這個故事告訴我們,無論是誰,都必須知法、懂法、守法,不要誤入歧途,否則悔恨不已。也讓我明白了,每一個人都必須為自己的錯誤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否則“一失足將成千古恨,再回首已是百年身”。
古人云“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所以我們不僅要普及法制知識,還要與老師、家長、同學多溝通,讓我們在法治的光環下一起茁壯成長吧。
法制初一觀后感作文2法律是在我們身邊不可缺少的一個東西。因為有了法律,未成年兒童才能健康、快樂的成長;人民才能平等;社會才會和諧;壞人們才能受到應有的懲罰。
我們未成年兒童受到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我們未成年人,現在處于身心發育的特殊階段,也是因為這個特殊階段決定了我們將來的素質、心理、態度等等。而在于這個階段的孩子會有很多不同的心理變化、會叛逆、走上歪路等等。在生活中,孩子的人格尊嚴常會被監護人、教師或其他人侵犯,這已嚴重傷害了孩子的人格、自尊心和自信心。就比如我的父母對我的態度:有的時候因為課外學習的一些不認真或提出的意見,他們就會用語言來侮辱我、打我,就算我再怎么跟他們交流、談心,他們也一直認為我只是在找理由來逃避現實,并且跟我講一堆對我沒有意義的話語、不尊重我。這種事情已經發生了很多次了,我也經歷了很多次,傷心了很多次,導致我現在已經完全不想理會他們,也在私底下指責他們。也是因為這樣,我每次上學都覺得老師只要說那些父母對我們多好的話,我都覺得這是錯的。我也開始漸漸地疏遠大家,開始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這件事情到現在,我只要一想到,就覺得我很委屈、生氣,想很多很多的事情。
我覺得監護人和老師有義務來用正確的方式來教育我們,而不是用語言攻擊、暴力來解決問題。“棒棍底下出孝子”這是中國傳統的教育。也許,有許多中國的家長因為這句話,來教育自己的孩子,也正是因為這種教育,使無數孩子失去自尊心、自信心、走上歪路。現在有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監護人或教師要是真的大打出手,我們有權利把你們告上法庭。
教育孩子,監護人和教師要以身作則,如果你們教育孩子是用辱罵、暴力的話,那么這對孩子的一生都會有影響,會對身邊的一切的認知產生影響。只有用正確的方法來教育孩子,才能讓孩子天天快樂的成長!
法制初一觀后感作文3法制課讓我知道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的規律。法律,就像一只大網,抓住那些貪贓枉法、害人害己、危害社會的罪人,法律也像一個警鐘,時刻警醒著我們不要走向罪惡的獨木舟,要我們做一個堂堂正正的人。
法制課讓我了解了犯罪必然受到應有的懲罰。現在,許多罪惡的手已經伸向了青少年,一系列數字讓我們感到觸目驚心,是誰?是誰?使一些花季少年變成殺人犯,變成強盜,變成社會的罪人?是懵懂無知,是貪慕虛榮,是心理不健康……禍害別人,終究是禍害的自己啊!
法制課讓我懂得了觸犯法律就會自毀前程。有一次我從新聞里看到一個人因為販毒被抓,判了7年。出來以后,他本來是想要改過自新的,可是他原來的一些朋友繼續找他做這一行,當時他因為沒有錢意志不堅定,便又開始重操舊業,而且還染上了毒癮,把自己的家產、房子全部都賣了,老婆和孩子差點也被他賣了,幸虧母女躲到婆婆家里去,才免遭他的毒手。后來,他也因為欠債太多而死了。
我在電視上還看到,一個青年罪犯的懺悔:“我……我對不起我的父母,如果不把迪廳,流行音樂當做放松和消遣的主要手段,如果能牢記老師,父母的教導,以學習為重……也許今天,我由一名學生淪為罪犯的下場就不會發生。我現在多么想陪父親下棋,陪母親聊天……”。
十幾歲的年紀,人生才剛剛起步,還有許許多多的光陰,還可以做許多有意義的事呢!但他們走上了這條不歸路,他們的人生已經蒙羞,他們將怎樣面對自己的未來啊!
“法”,一個神圣的字,它抑制邪惡,護衛美好;沒有“法”,一種美好會變成邪惡,一朵含苞欲放的花容易過早地凋謝……。
同學們,從現在起,讓我們學法、懂法,踏上與法同行的道路吧!
法制初一觀后感作文4法律,是社會上必不可少的東西,如果沒有法律,那么人們的生活就將會是一片混亂的,社會上將是一場烏煙瘴氣的場面:有的人在打架,有的人在說臟話,還有的人在傷害他人以博取自己的開心。但是,當有了法律的時候,這一切都將不會發生。
法律的作用就在于維護社會人民的和平與安全和權力,特別是婦女與兒童的,作為當代小學生,我們有幸生活在中國改革開放的年代。但是,我們應該思考,我們兒童應該如何與法同行呢?其實,我們可以先從小事做起,從自己做起。
如果遭遇到不法分子的話,我們必須要沉著、冷靜,努力思考最佳的擺脫方法,不要讓自己顯得驚慌失措,要讓自己立刻冷靜下來,否則,很容易讓不法分子得手。如果在家中的話,要鎖好家門,如果有陌生人敲門的話,不要盲目開門,要從觀察鏡中看清對方的容貌和性別,或者是隔著門問清楚對方是誰,才能開門,如果不認識,就可以不用開。
一個年僅14歲的男孩,因沉迷于網絡游戲,家里因他一貧如洗,可是又因實在控制不住自己的欲望,竟起了搶劫的念頭。那是一個下午,他像以往一樣來到了那家他平時愛來的網吧,可因錢不夠被人攆了出來。一時的貪念與怒火充滿了心中,他看見街對面的妹妹手中拿著一百元錢,嘴角揚起了壞笑,他拿著刀,跟著妹妹來到一條偏僻的小巷,他四下看看,見周邊無人,便逼迫妹妹交出錢,妹妹不肯,說那是媽媽給的過年錢,求哥哥放她走。一時的他失去了理智,伸出手要搶,可妹妹大聲哭了起來,他不知所措,害怕有人看見報警,便舉起明晃晃的刀子向妹妹胸口捅去,可不料正中要害,妹妹當場因流血過多死亡。如花的生命就這樣離去,如果當時的他遵守了法律,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那就不會造就這樣的慘劇!
這件事情告訴了我們:法律是多么的重要,貪婪是多么的可怕,人性是需要自己去改變的、控制的,如果你做不到,那你有可能就像上面這則文章中的一樣,接受那血的教訓,接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這樣的話,你將會痛苦一輩子,后悔一生!
是呀!法律是多么的重要,沒有法律,我們生活將會多么的混亂啊!
法制初一觀后感作文5“你懂不懂法呀”“你真是一個法盲”……生活中,我們經常會聽到這樣一些話語,可見,法律,已存在大家的腦海中,但對我們青少年來說,法律是既熟悉又陌生的一種抽象的事物,我們不知道它在哪里?
這段時間,老師給我們講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我似乎有些明白了:法就在我們身邊,需要我們在平常的學習生活中去捍衛它,保護它。但有的同學卻認為,我們現在還小,用不著學法律,等長大了再說。其實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我們的生活處處離不開法律。下面我們來看一個例子;某市一小學二年級一班的班主任數學老師,因該班的一位同學沒完成家庭作業,非常生氣,把學生叫到辦公室訓話。越說越著急,順手拿起在旁邊的熱爐鉤子將該同學的臉部燙傷三處多。因對法律知識淡薄,這位同學回家后并沒將實話告訴家長,最后在逼問中才說出實話。此班的數學老師將承擔賠償以及一切責任。
篇9
xx學校法治報告會總結
為進一步增強學生法律意識,做好校園防欺凌專項治理工作,,構建和諧校園,9月25日下午,上林學校邀請學校的法治副校長:臨朐縣宇明律師事務所的王海霞律師來校做法制報告,全體師生參加了會議。
報告會上,王海霞律師重點講解了《治安處罰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條文,通過大量具體的案例,通俗易懂、簡單實用的法律知識,解讀了一個個生動鮮活、觸目驚心的青少年犯罪案例,聯系實際,以案釋法,以法論事,可謂是學校法制教育的一次“雪中送炭” ,并深刻剖析了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觀原因,以及如何預防青少年犯罪等知識。報告條理清晰,案例選取針對性強,學生受到了深刻的教育。
周成剛校長在報告會上對全體學生作了具體要求。全體學生要以此次法治報告會為契機,不斷增強自身法律意識,做到學法、知法、懂法,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并承諾做到不欺凌弱小同學。講文明、守紀律,勤奮學習,積極向上,做國家的棟梁之才。
通過這次法治報告會,達到了增強同學們的法制意識,自覺遵紀守法,學會了利用法律進行自我保護,做一個知法、守法的合格學生。樹立了同學們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樹立了良好的校風、學風,弘揚正氣,使學校的精神面貌更加燦爛。
篇10
安徽銅陵市民馬先生幾天前給兒子整理書包時發現,孩子書包里有幾百張彩色的小卡片,仔細一看,發現這些卡片都是一些和彩票類似的抽獎券,其背面還印有“再接再厲”等字眼。一張獎券5角錢,孩子哪來的錢呢?兒子的回答讓馬先生哭笑不得,兒子說他常將買早餐的錢省下,然后和同學一起去學校旁邊的小店“買彩票”。
于是記者決定實地探訪。在一家小店內,記者稱要買“獎券”后,警惕的店主并沒馬上搭腔。記者稱替侄子購買后,店主才拿出一長條彩色紙片。“5毛錢一張”,店主介紹說,“也可花十幾二十元直接買獎品,買獎券不一定能抽中。”記者隨后購買了四張獎券,刮開后發現三張顯示“再接再厲”,另一張寫有“價值5角禮品”。在店主的建議下,記者再抽了張,還是“再接再厲”。隨后記者去附近另幾家探訪,情況也都差不多。
普法案例二
哈爾濱市民劉先生向記者反映:“最近我家孩子常常出入游戲場所,剛開始我沒在意,后來發現家里8000多元現金不翼而飛,原來是被孩子拿去電玩城玩賭博機了。”據劉先生介紹。從發現孩子去電玩城到現在,僅僅十幾天功夫孩子就輸掉了7300多元錢。不僅如此,孩子還謊稱家中有事,從老師手中借走了400元錢。目前,在劉先生的教育下,孩子已答應不再玩賭博機了,劉先生說,他發現還有許多學生也出入這些游戲場所。
普法提示
在可能中巨獎的誘惑面前,很多成年人都迷失了方向,甚至觸犯法律。對于身心發育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較弱的未成年人來說,彩票的負面影響更大。
賭博對未成年人的危害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影響未成年人的正常學習生活和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參與賭博,大量占用學習和休息時間,嚴重影響學習成績;同時未成年人經常參與賭博也會引發失眠、精神不振、記憶力衰退等,曾發生過未成年人白天晚上連軸轉賭博,猝死牌桌的真實案例。二是影響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賭博活動易使未成年人產生好逸惡勞、不勞而獲、投機僥幸等不良的心理品質,使未成年人的人生觀、價值觀扭曲。三是容易誘發未成年人犯罪。賭博是少年違法犯罪的一個重要誘發因素,與賭博相伴隨的,往往是詐騙、盜竊、搶劫等違法犯罪活動,實際生活中曾有過這樣的真實案例:一位小學生欠下3元賭債,被同學索要,幾名學生在發生口角后斗毆,結果其受傷后不治身亡。
發行彩票是國家向社會募集資金的一種合法方式,公民購買彩票也可以為社會公益事業貢獻一定的力量。但彩票在發揮募集社會資金,發展公益事業等積極作用的同時,也產生了導致一些人夢想一夜暴富,以至于沉迷彩票,荒廢正業,甚至觸犯法律的負面影響。因此國家嚴格規范彩票發行機制,目前我國只有民政和體育部門擁有發行福彩和體彩的資格,即使是普通的商家抽獎活動,也須經過嚴格的公證程序。商家向學生出售“抽獎券”,是一種以盈利為目的的非法行為。
購買彩票會對孩子的心理和身體造成危害,向未成年人出票更是一種違法行為。《彩票管理條例》和《彩票發行和銷售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不得向未成年人銷票,也不得向未成年人支付中獎獎金。如果違反這一規定,責任人員將被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建議
盡管法律明確規定禁止未成年人參與賭博行為,但是現實生活中,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行為卻屢禁不止。在了解賭博的嚴重危害后,家長們一旦發現孩子有賭博行為,一定要及時制止。制止子女參與賭博也是父母應盡的法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