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保護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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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通過認真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使我對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知識有了初步的了解,對未成年人有哪些權益受到國家的保護、當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怎么辦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它具體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保護內容、保護工作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方法與內容,以及各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一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基本法。它的頒布和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懷,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少年兒童成長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未成年人年齡雖小但同樣享有人格尊嚴,學校或教師不得對其人格進行侮辱或誹謗。特別是在未成年人發生違紀的情況時,少數教師會粗暴侮辱、厲聲訓斥,甚至體罰或變相體罰,這些都是不尊重未成年人的行為。再聯想我自己平日的班級管理與對學生的教育方式與上文提到的現象相似之處,令我不禁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我這是在違法!要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得到保護,必須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問題提高到法制的高度來認識,并自覺落實到自己的行動中。我經過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之后,聯系學過的教育心理學知識,我認為教師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方面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識,使教育者自覺遵守法律規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應落實到每一位教師在日常教學的具體行動中。
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觀需要,不以教師的主觀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處在生長發育的過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點。比如孩子好動,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樣長時間安靜地坐著不動。因此,教師應充分認識和理解未成年人發展的客觀規律,不能憑者自己的主觀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認識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危害性。不尊重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會使學生未成熟的心靈受到殘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兒會形成懦弱或強烈逆反的性格,將來可能成為對自己和社會都不利的人;受體罰的孩子為了躲避受罰,可能會養成說謊的惡習。因此,教師對孩子人格尊嚴的侮辱,可以說是殘害兒童幼小心靈的無形殺手,必須堅決予以杜絕。
四是教師在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講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進未成年人的健康發展。教師既要嚴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對學生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在師生之間建立一種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關系,以達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篇2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識,使教育者自覺遵守法律規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應落實到每一位教師在日常教學的具體行動中。
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觀需要,不以教師的主觀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處在生長發育的過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點。比如孩子好動,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樣長時間安靜地坐著不動。因此,教師應充分認識和理解未成年人發展的客觀規律,不能憑者自己的主觀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認識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危害性。不尊重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會使學生未成熟的心靈受到殘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兒會形成懦弱或強烈逆反的性格,將來可能成為對自己和社會都不利的人;受體罰的孩子為了躲避受罰,可能會養成說謊的惡習。因此,教師對孩子人格尊嚴的侮辱,可以說是殘害兒童幼小心靈的無形殺手,必須堅決予以杜絕。
篇3
1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護的特點
目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呈現以下幾個特點:第一,犯罪逐漸趨于低齡化。近年來,犯罪初始年齡相比原犯罪年齡18歲提前了將近三年。在校生犯罪,未成年人盜竊等各種犯罪現象時有發生,更為嚴重的是犯罪年齡還在逐漸遞減。第二,犯罪手段成人化。在信息時代快速發展的今天,未成年人通過網上視頻,電視電影情節學到很多作案手法,作案前準備充分,作案時手段成熟,作案后銷毀證據,加大了警方的破案難度。第三,犯罪趨于團伙性。青少年喜歡與自己性格、愛好等行為習慣相似的同學結伴而行,因此犯罪常常呈現團伙性,此類犯罪形式在初中,高中校園中更為常見。第四,犯罪具有突發性。由于青少年身心發展不成熟,自控能力較弱,極易沖動從而引起犯罪。
2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護的現狀
為了不斷完善和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我國相關法律部門制定了特殊的法律制度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本文將從司法保護方面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現狀進行分析。
2.1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現狀
面對當前未成年人犯罪逐漸增多,未成年人作為特殊社會群體這一現狀。我國《刑法》總則和分則都對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有別于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規定。在我國《刑法》中,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保護的規定主要包括:《刑法》第17條的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搶劫、販賣、防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在這一原則性要求的前提下,刑法分則又將這種特殊保護具體化,通過切實可行的具體條文來充分發揮刑罰的功能。這一原則以及這些條款的設置都為我國刑法保護未成年人提供了有利的依據,也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環境。通過這些規定,可以充分看出我國《刑法》對未成年犯追究刑事責任時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也給了未成年人改過自新的機會。與此同時,這一原則所體現的精神也與我國已經加入的聯合國《兒童國際公約》第37條的規定相一致,體現了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以及對人權的保護。
2.2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現狀
在刑事司法過程中,我國《刑事訴訟法》與《刑法》充分結合,從各個方面都對未成年人提供了保護。刑事審判制度作為整個刑事司法活動的核心和關鍵,不僅能體現出我國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觀念和精神,更集中體現了我國對未成年人在程序和實體兩方面相結合的保護。因此,我國應當建立科學的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制度,這對于評估我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程度事關重大。在1984年之時,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了第一個少年法庭,這也掀開了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的新篇章。這一偉大創舉標志著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制度在我國初步確立。另外,我國在對未成年人進行審判的時候,本著不公開審理的原則進行,以進一步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例如:在李天一案件中,由于李某被認定是未成年被告人,按照《刑事訴訟法》和相關解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對該案件不予公開審理。根據與新《刑事訴訟法》一并實施的《關于適用的解釋》第476條“開庭審理時被告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這一規定也從程序方面體現了法律對未成年人所作出的特殊保護。不公開審判不僅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也充分考慮了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狀況。因為青少年較成年人而言,往往具有強烈的自尊心,也有叛逆心理,如果對青少年審判也像對成年犯審判那樣公開審理,可能會造成未成年人心理創傷,從而影響其日后的生活。
2.3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
篇4
【關 鍵 詞】犯罪 未成年人 司法保護
一、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及保護意義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關于刑事責任的規定,在我國,年滿14周歲的公民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年滿16周歲的公民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所以,犯罪未成年人指的是14周歲到18周歲少年這個特殊的群體。
據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的調查研究顯示,2010年全國法院判處的未成年人罪犯近9萬人,未成年人犯罪占全國犯罪總數超過9%,并呈逐年增加的趨勢。犯罪未成年人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正在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
犯罪未成年人具有其特殊性:從犯罪主體上來講,認識能力較弱,辨別是非能力差;從犯罪行為上來講,常常是由于一時沖動或者是被教唆、被鼓動。此外,未成年人具有較強的可塑性,易于矯正。所以,不論是在立法層面還是司法層面都不宜將他們與成年罪犯同等處罰。
如何加強對未成年犯的司法保護,以逐步建立完善的司法保護體系,是一個值得探討的重要問題。
二、司法保護中存在的缺陷
完善對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必須先明確目前我國在立法、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缺陷、才能對癥下藥。
(一)立法規定不足
1、定罪標準與成年犯無區分
在我國目前的刑法體系下,雖然最高院曾出臺過數條司法解釋,針對未成年人犯“盜竊罪”、“敲詐勒索罪”、“罪”等罪的定罪上做特殊處理,但大多數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適用同樣的定罪標準,而未成年人正處于人生的起步階段,一旦被定罪,即使是只有較輕的刑罰處罰,對他們來說也像是人生抹上了污點,不利于他們的再社會化以及繼續接受教育,對于他們的家庭也是沉重的打擊。
2、庭審程序缺乏針對性的具體制度
雖然我國現行立法中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庭審程序有特別規定,但總體上并沒有創設太多有效的針對性的制度。立法中大多是原則性的規定,司法實踐中難以運用,容易對未成年人保護不到位等問題。庭審中的制度創新是未成年人犯罪訴訟中的重中之重,如何用新的思路和新的制度在庭審中體現對未成年人的人文關懷,可以通過試點加以嘗試,最終以立法加以明確。
(二)司法實踐中的不足
1、司法資源分配不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6條的規定,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在少年法庭中進行,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法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而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許多地方的基層法院并沒有少年法庭,司法資源對犯罪未成年人的投入不足,導致少年法庭這一司法制度無法完全得到貫徹落實。
2、司法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我國目前在司法人員培訓上并沒有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培訓,所以司法人員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往往出現觀念陳舊、重視不足,缺乏特殊處理的專業能力。在適用法律時往往忽視了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立法規定,在司法過程中缺乏特殊保護。此外,有關部門的領導對于犯罪未成年人的重視程度不高,對立法中的相關要求貫徹落實不足,將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護工作視為普通的管理工作,也是司法保護不力的重要原因。
三、加強司法保護的建議
明確了我國目前在立法、司法實踐中對于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制度的不足后,筆者在此基于《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第54條提到的“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拯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提出幾點加強司法保護的建議。
(一)對未成年人謹慎定罪和
對未成年人定罪時除了考慮犯罪構成要件以外,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性、犯罪手段等情節,要謹慎定罪。檢察機關要運用好不權,對于雖然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但潛在社會危害性的未成年人犯罪,要做到謹慎。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時,對于不的標準有待通過立法加以明確,從而使得不權得到合理、充分運用,落實《北京規則》所確立的“雙向保護原則”,即保護社會利益與保護未成年人的雙向保護,實現刑法打擊犯罪以及社會要求保護未成年人的雙重目的。
(二)加強對犯罪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
犯罪未成年人一般來自于問題家庭,大多數無力聘請專業委托辯護人。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未成年被告人辯護,但在實踐中卻往往因為辯護律師對未成年人的情況不熟悉而辯護不力的情況。所以,加強對犯罪未成年人,在各地法律援助中心設立專門處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部門,建立專業團體,為犯罪未成年人提供援助。在此筆者建議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加強與社會工作者的聯系,以求不僅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更要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權益和身心健康。
(三)創新庭審程序,實現“寓教于審”和“及時、簡約”原則
建立多元、創新的庭審程序,必須堅持“寓教于審”和“及時、簡約”的原則,既要保證犯罪未成年人在庭審中得到教育,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又要充分保障他們的在庭審中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在庭審過程堅持不公開審判、監護人在場,充分體現人文關懷,做到同時要盡快結束訴訟程序,減輕司法程序可能帶來的傷害和不良影響。
例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等基層人民法院于2008年開始試行“圓桌審判”,即將原來“八字形”的審判格局變為半圓形,并設立了法定監護人席和幫教席,在審判過程中強調控、辯、審三方對失足少年的幫教,減輕未成年人的恐懼感。這種“圓桌審判”的方式后來得到大力推廣,并取得社會各界的好評。
(四)完善犯罪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制度
我國社區矯正制度自2002年在上海開始試點,發展至今已經具備一定規模和成熟度。對于所犯罪行較輕的未成年人,應當盡可能適用社區矯正制度。對犯罪未成年人的矯正最應當關注的是再社會化的問題,社區矯正是在正常的社會中進行矯正,能夠讓他們與社會保持緊密聯系,同時通過公益勞動與文體活動使得這部分特殊群體在周圍環境的感化下自覺悔悟,避免和社會脫節。
與此同時,我國目前的社會矯正制度存在的缺少專業工作人員、活動開展較少、資金不足等問題也是不容忽視的。在完善社會矯正制度的同時應當與未成年人犯罪相結合,建立專門的工作團隊,提供專項資金服務于犯罪未成年人的矯正,并且加強行政、司法、執法部門,家庭、社會工作者等各方力量的合作,以期達到最佳矯正效果。
(五)建立完整的對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體系
具體的制度和細節上的完善都是服務于最終對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體系的建立。我們要充分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加強國際合作,再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從目前的立法、司法體制出發,盡快建立最適合我國的完整的司法保護體系,以做到對犯罪未成年人的規范、全面保護。
四、小結
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是場“持久戰”,不論是作為公權力的立法、司法、執法、行政機關,還是社會各方,都應當對這個問題充分關注,匯聚力量,在加強司法保護的同時也要強調社會的保護和預防。司法保護只是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中的一個環節,我們必須努力做到最好,同時配合我國整體刑事政策,發揮司法保護對解決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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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李亞紅
我們剛學習了《預防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就是我們祖國的下一代、祖國花朵,祖國的未來,作為教師則承擔著非常重要的教育、引導他們茁壯成長的任務。而教師作為一支具有高素質的社會隊伍,學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也是我們教師必修的一門功課。只有學好法,用好法,才能為社會培養出一批優秀的人才。
在學習之后,讓我更明確了作為一名人民教師,在工作中,嚴格規范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讓學生滿意,家長放心,社會認可,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諷刺,挖苦,不威脅、責難家長。時刻處處“身正為范”。對于后進生,不拔苗助長,不諷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個學生的特點,因材施教。現如今的教學不再是簡單的知識灌輸、移植的過程,應當是學習主體和教育主體交互作用的過程。學生將不再是知識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識的習得者。面對知識更新周期日益縮短的時代,我意識到:必須徹底改變過去那種把老師知識的儲藏和傳授給學生的知識比為“一桶水”與“一杯水”的陳舊觀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腦知識儲量成為一條生生不息的河流,篩濾舊有,活化新知,積淀學養。有句話說的好:“一個教師,不在于他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年書,而在于他用心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書。”用心教、創新教與重復教的效果有天壤之別。
篇6
“六·一”兒童節來臨,我應邀參加市里和學校的一些慶祝活動。
昨天上午,我出席市小交警隊成立大會。會前,一位同志前來敬煙。我雖知道不得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但卻以會議尚未開始為由,與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的領導在談笑聲中,打火點煙抽了起來。由于會議時間較短,在開會時大家均未沾煙。
昨天晚上,市實驗小學在體育館召開“六·一”晚會。1400多位天真活潑的孩子坐在樓下,興高采烈。我與市有關部門的領導被請上了主席臺。會議從6點半開到9點半。開始,由師生代表發言和市、校領導講話,會議秩序井然,場內也無人吸煙。接著,小朋友們上臺表演精彩的文娛節目。這時,坐在我旁邊的一位同志順手遞過煙來,我猶豫地說:今天是無煙日,又是孩子們集中活動的場合,抽煙合適嗎?當對方再三堅持時,我礙于面子接過了煙。心想這么大的會場,抽幾支煙也無妨吧!我和主席臺上的領導都坦然地抽了起來。樓上的家長席上,也火光四起,煙霧繚繞。出于禮貌,我也給兩旁的同志回敬香煙。污濁、悶熱的空氣,把二手煙帶給了孩子們。現在想來,太不應該。
今天早晨,我又被邀去一個小學參加活動。一看,主席臺上放著煙缸。不久,校長客氣地向來賓敬煙。當時,大家意識到與孩子們相距太近,抽煙不合適,都婉言拒絕:孩子們集中活動的場合,不抽煙了!
篇7
關鍵詞: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調查研究
引言
新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負有保障和尊重未成年人權益的義務。隨著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出臺與多次修改之后,我國加強了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力度與范圍,然而就在近幾年出現了各種侵害未成年人權利的事情,這些事情都無時無刻不在向全社會特別是學校和家庭敲響這警鐘。
一、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狀況原因分析
(一)在立法方面未形成有序的體系
我國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律主要集中于兩部專門性的法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新《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主要規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受教育權及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益,并就家庭、學校、社會、司法對于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進行了規定。
(二)缺乏統一有效的社會保護機制
一方面,先進的社會大眾傳媒、網絡走進了大同市的千家萬戶,網絡運營商不顧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唯利是圖,給青少年的身心成長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互聯網中的不良內容成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隱形殺手,我們不能視而不見;另一方面對于權益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缺乏一個有效、系統的救助機制搶。
(三)學校保護中的相關主體法制意識淡薄,責任不明確
一方面是應試教育制度本身的缺陷,學校的法治意識不強,不能將有關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作為應有的重點傳達給未成年人,致使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識淡薄。另一方面,學校與家長對于未成年人在發生事故時的責任界限不明確。當學生在校期間發生安全事故以后,家長往往向學校要求高額的賠償金,不僅致使作為非營利機構的學校負擔沉重,而且還會讓學校在以后的教學活動中把本應該安排的活動取消以此來較少學生出事故的幾率,但這同時剝奪了學生學習其他方面知識、增強其他方面能力的權利。
(四)傳統的家庭觀念致使父母隨意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為什么家長敢虐待孩子、敢私自拆孩子的信件、看孩子的日記?就是因為有的家長根本不懂得孩子也有合法權益,孩子也是一個獨立的公民,也享有因為中國公民該享有的各種權利,他們只知道老師體罰孩子不對,卻從來不認為家長虐待孩子也是侵犯孩子權益的行為。
(五)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缺乏
未成年人自我意識、獨立性的缺失是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缺乏的突出表現。這種缺失的根源是多方面的,處處有父母保護,家庭中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剝奪了本應由未成年人獨立行使的權利,從小無法養成獨立平等的人格,缺乏自我鍛煉的機會,成長階段主要忙于學習,對于侵害權益的違法犯罪事件接觸的比較少。
二、加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建議和措施
(一)逐步形成完善的立法體系
逐步建立一部系統而完善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典,使得關于未成年人的一切權益保護均有針對其專門的法律依據,在民事、刑事或其他社會保護方面與成人保護法規徹底區分開來。
(二)形成統一有效的社會保護機制
首先,對游戲廳、網吧等場所強化未成年人限入措施,對于不法經營者予以不同程度的懲戒,增加不法經營者違法犯罪的成本,同時清除內部不嚴格執法的執法人員。其次,建立一個的良好健全、有效、系統的救助機制,未成年人權益被侵害之后能夠有一個救助和保護受害未成年人的機構,盡可能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走向違法犯罪道路,以免成為未來社會的隱患。最后,各職能部門分工明確,能夠各司其職,形成保護未成年人的社會保護體系。
(三)加強校方的法制意識,明確相關主體的責任
提高廣大教師的法律意識。校方努力做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提高法制意識,樹立法制觀念,自覺地學法、用法、守法,在學校的教學與管理中,自覺地把行為納入法制的軌道,將法律知識普及給未成年人,增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要重視德育教育,使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同時要加強對學生的社會生活指導,為學生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同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輔導,促進心理健康成長。
明確相關主題責任。法律應明確學校和監護人在未成年人出現安全事故后的責任分配。
(四)明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尊重未成年人的權利
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師,從一生下來父母的言行舉止就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孩子,因此對父母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是讓孩子健康成長的關鍵。一方面,確立兒童最大利益原則①,明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規定后相應的懲罰措施,使家庭保護依法進行。對于監護人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或者對未成年人子女的生命健康有威脅,建立對監護人的監督懲罰機制,擴大監督舉報主體,依相關主體的監督舉報,使受害未成年人能夠及早被發現,被保護,同時剝奪監護人相應的權利,直至威脅消失或權益重新得到保護,家長行為惡劣的,對其采取相應程度的懲罰措施。另一方面定期對家長進行法制課程培訓,增強家長的法律意識,組建專門的家長教育援助機構,為家長在孩子培養過程中提供科學、健康、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益的知識技能培訓。
(五)加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未成年人是一個需要時間逐漸成長的主體,需要各方主體對未成年人保護和對其權利的尊重,學校和家長應該多給未成年人獨立成長的空間,多一些接觸外界的機會。
未成年人自身也應該慢慢的學會自我保護,培養自我保護的意識,認識到安全的重要性,不可掉以輕心,多聽一些未成年人保護的講座和座談會,觀看一些自我保護的書籍和視頻資料,學習一些自我保護的格斗防身技巧,鍛煉好身體。在遇到危險時,活學活用,處變不驚,見機行事,求助于大人。切不可冒失行事,意氣用事,逐漸學會獨立處事和解決問題。
結語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乎著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新時代的發展伴隨著多種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發生。通過調查了解,發現的未成年人部分權益受保護狀況不容樂觀,結合全國立法現狀和執法狀況所存在的問題和漏洞進行原因分析,并借鑒國外先進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方面的制度對完善本地區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針對性地提出一些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注解:
①兒童最大利益原則:關于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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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它具體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保護內容、保護工作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方法與內容,以及各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一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基本法。它的頒布和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懷,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少年兒童成長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過認真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使我對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知識有了初步的了解,對未成年人有哪些權益受到國家的保護、當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怎么辦有了一定的了解。
我們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識,不斷增強教育法制觀念,在教育教學中自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正確的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斷增強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的意識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識,使教育者自覺遵守法律規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應落實到每一位教師在日常教學的具體行動中。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觀需要,不以教師的主觀意愿去要求孩子。三是要充分認識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危害性。四是教師在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講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進未成年人的健康發展。教師既要嚴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對學生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在師生之間建立一種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關系,以達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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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與學校老師發生沖突,14歲的北京十一中學分校的初三學生王奇(化名)在校門內被便衣警察上銬(本報昨日報道)。昨天凌晨2時,在眾人的勸說下,王奇同意解下手銬。這一事件見報后,也引起了許多讀者的關注,清華大學法學博士趙勇表示,按照我國相關法律,公安機關在處理未成年人違法事件時,是嚴禁使用戒具的。 王奇的父母表示,在昨天凌晨處理這一事件時,崇文公安分局內保處的負責人曾經表示,給王奇戴銬時不知道他是未成年人。據了解,公安部門要求王奇一家和校方在下周二再次協商處理辦法。 王奇說:“本來17日是中考體育加試的日子,但是由于脖子,手腕和背部都很疼,現在不能考試了。體育考試的30分也沒了。” 王奇的父母非常擔心這一事件對孩子有更多不利的影響,他們承認,王奇平時確實脾氣很大,“但他是個‘順毛驢’,他認為你講的道理對,就會非常聽話。”這一說法也得到了王奇的一位老師的認可。這位老師稱,王奇是個非常“擰”的孩子,“他認為老師管理不當的時候,就會采取不理智的態度對待老師,不去隱瞞對老師的惡劣態度,實話實說,從不回避。”但這位老師同時表示,從目前的認識來看,王奇倒是沒有抽煙、交女朋友這些更令教師們擔心的壞毛病。 這一事件也引起了包括許多教師在內的讀者的強烈反響,教師們認為,現在與學生們打交道實在是費心費力,但本著對孩子負責的態度和職業精神,他們仍然會堅持用各種好的辦法與一些特別的孩子進行溝通。 清華大學青少年法律工作者趙勇博士說:“給王奇上銬的情節已經違反了法律。”他表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則上不得使用戒具;辦理未成年人違法案件嚴禁使用戒具。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章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 第三章第二十二條 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則上不得使用戒具。對確有行兇、逃跑、自殺、自傷、自殘等現實危險,必須使用戒具的,應當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為限度,現實危險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辦理未成年人違法案件嚴禁使用戒具。
來源:《京華時報》(實習生張燕)因為與學校老師發生沖突,14歲的北京十一中學分校的初三學生王奇(化名)在校門內被便衣警察上銬(本報昨日報道)。昨天凌晨2時,在眾人的勸說下,王奇同意解下手銬。這一事件見報后,也引起了許多讀者的關注,清華大學法學博士趙勇表示,按照我國相關法律,公安機關在處理未成年人違法事件時,是嚴禁使用戒具的。 王奇的父母表示,在昨天凌晨處理這一事件時,崇文公安分局內保處的負責人曾經表示,給王奇戴銬時不知道他是未成年人。據了解,公安部門要求王奇一家和校方在下周二再次協商處理辦法。 王奇說:“本來17日是中考體育加試的日子,但是由于脖子,手腕和背部都很疼,現在不能考試了。體育考試的30分也沒了。” 王奇的父母非常擔心這一事件對孩子有更多不利的影響,他們承認,王奇平時確實脾氣很大,“但他是個‘順毛驢’,他認為你講的道理對,就會非常聽話。”這一說法也得到了王奇的一位老師的認可。這位老師稱,王奇是個非常“擰”的孩子,“他認為老師管理不當的時候,就會采取不理智的態度對待老師,不去隱瞞對老師的惡劣態度,實話實說,從不回避。”但這位老師同時表示,從目前的認識來看,王奇倒是沒有抽煙、交女朋友這些更令教師們擔心的壞毛病。 這一事件也引起了包括許多教師在內的讀者的強烈反響,教師們認為,現在與學生們打交道實在是費心費力,但本著對孩子負責的態度和職業精神,他們仍然會堅持用各種好的辦法與一些特別的孩子進行溝通。 清華大學青少年法律工作者趙勇博士說:“給王奇上銬的情節已經違反了法律。”他表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則上不得使用戒具;辦理未成年人違法案件嚴禁使用戒具。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章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 第三章第二十二條 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則上不得使用戒具。對確有行兇、逃跑、自殺、自傷、自殘等現實危險,必須使用戒具的,應當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為限度,現實危險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辦理未成年人違法案件嚴禁使用戒具。
篇10
關鍵詞 隱私權 未成年人 民法體系 侵權責任法
作者簡介:童俊,成都農業科技職業學院,研究方向:法學,圖書館管理。
作為人格權所體現出的重要權利之一,隱私權目前在全世界民法范圍內都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確認和保護,伴隨著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該權利所保護的內容以及范圍都存在大范圍的擴張,人們和學者也都開始針對隱私權的相關內容來進行研究,包括多個方面的隱私權問題,例如網絡世界下的隱私權、工作隱私權等等。未成年人作為一個特殊的主體,其身心發育都處于一個尚未成熟的階段,在隱私權方面更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而侵害所造成的后果也要比成年人要嚴重的多,同時未成年人對于權利保護也缺乏必要的意識和手段,因此探討未成年人的隱私權的相關保護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未成年人隱私權所包含的內容
在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實現必要保護之前,需要明確未成年人隱私權所包含的內容,也就是未成年人隱私權所針對的客體,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私生活。這里的私生活主要指未成年人的家庭生活和學校生活,既包括未成年人個人獨處的空間,也包括未成人和他人交往過程中所形成的空間,這應該屬于隱私權所保護的內容。但是需要明確的是,雖然有些情況下,包括未成年人和家人一起的時間,以及在學校內和老師同學共處的時間內,無法確定一種絕對的私人隱私權空間,但還是存在相對的隱私權空間,比如說學校內學生專屬的課桌,這就存在隱私利益,而伴隨著目前網絡社會的不斷發展,私生活所包括的內容還需拓展到網絡生活,這也是隱私權所應保護的一部分。
其次是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這里所包含的內容有很多,而且是否屬于隱私權的內容還需要視具體的情況而定,屬于未成年人自主選擇的內容。比如說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親屬關系并不屬于隱私權的內容,社會上很多人都可以知道,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比如非婚生子女或者是罪犯子女,其親屬關系可能不愿意讓他人知曉。在這種情況下的親屬關系就屬于隱私權的內容,如果該類信息被披露出去勢必會對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很大程度的影響,這就屬于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侵害。公安機關、學校單位或者是國家機關可以依照相關法律來對未成年人的必要身份信息進行保存和收集,但是必須要承擔相應的保護義務,不準非法使用和對外披露。
再次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內容,這里所包含的內容是指未成年人不愿意對外公開的身心和身體上的健康內容,包括某些心理疾病、生理缺陷、性器官疾病等多方面的內容,同時身體隱私除了不愿意對外展示個人身體部位之外,還包括照片。在身心健康的相關內容,由于未成年人很多都認為如果健康上的缺陷或者是疾病被外人知曉后會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視或者對社會交往的影響,所以不愿意對外公開和暴露。我國《侵權責任法》中就有規定,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在患者的病情承擔保密義務,在未經患者允許的情況下如果對其病歷資料等相關隱私進行公開,而造成患者的身心受到損害的,應該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這里必然包括未成年人。此外,學校出于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護的原則可以定期安排對其進行體檢,但是在體檢的過程中需要充分的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隱私。
最后就是為未成年人的財產狀況、通訊信息等方面的內容。在財產狀況方面,雖然一般情況下未成年人沒有就業,不會形成自己的收入,但是可能存在贈予、繼承或者是其他方面而形成自己的財產。這些財產信息都應該屬于未成年人隱私權所應該被保護的內容;在通訊秘密方面,首先要屬于《憲法》包括的范疇,通訊秘密包括電話、電子郵件、信件、日記等等,還包括網絡社會下新形成的聯絡手段,包括微信、微博等。未成年人在自身通訊的過程中應該享有通訊自由和隱私權,不能受到非法的干預和竊取,而隱私權所涉及的內容更多的是這通訊信息上的保護。
二、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的特殊性
未成年人屬于一個特殊的群體,無論是在身體還是心智都處于尚未成熟的階段,其人生觀、世界觀以及價值觀處于一個剛形成的過程,很容易就會受到外來不良因素的侵害,需要社會、學校以及家庭等多方面進行照顧和保護,引導其身心得到健康的發展。而且跟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甚至是無行為能力人,在自身保護能力方面極為薄弱,其隱私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更大,其嚴重程度也就更為明顯,因此在隱私權保護方面應該充分體現出未成年人的特殊性。
同時,由于未成年人跟成年人相比在隱私權保護方面具有特殊性,可能性大和嚴重程度更為明顯,在對其隱私權造成侵害的主體方面只有很少部分是來源于社會上的陌生人,絕大多數都屬于跟未成年人每天都有密切接觸的父母、親屬、老師或者是其他同學。尤其是在侵權主體為父母或者是老師的情況下,很多情況他們都沒有意識到這是一個對未成年人所造成的侵權行為,反而會認為是對未成年人著想,實現更好的教育。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所造成的侵權行為,事后再進行救濟則會非常的困難。尤其是在受到自身家長侵權的情況下,未成年人往往無法在自身環境中得到相關的救助,也不可能依靠自己的力量來求得法律上的保護,這就需要社會充分的發揮自身的作用,包括國家的公權力機關、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機構等等,需要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職責,及時采取措施,依靠民事救濟或者是行政救濟的方式,來實現對未成年人隱私權進行保護。
三、我國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所存在的不足
(一)在立法上針對隱私權相關保護比較零散 我國相關法律針對隱私權保護方面雖然作出了一定程度上的規定,但是這些立法規定并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比較零散。具體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刑事訴訟法》以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方面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上都作出了相關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都分散于各個部門法,而且比較雜亂和籠統,不能形成一個在內容上可以相互銜接的完整立法體系。這些立法上所存在的不統一問題,導致了在實際隱私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無法利用法律武器來是實現救濟,同時司法機關缺乏一個統一的救濟標準,因此在救濟上也可能出現不同的結果。
(二)在隱私權保護方面法律缺乏可操作性
可操作性是一個法律得以貫徹落實切實發揮作用的保障,如果立法上實現了一個完整的立法保護體系,則需要對隱私權所保護的內容、范圍、具體侵權行為類型以及相關救濟方式都有一個明確的規定,這樣才能在相關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得到最為有效的救濟,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才能依靠法律途徑實現對自身權益的維護,司法機關在具體操作中也有規范統一的適用。但是就目前的立法規定來說,隱私權所規定的內容都比較有限,所保護的內容也只限于通信秘密和個人信息,可以看出目前我國現行法律針對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還處于一個保守的階段,立法上的欠缺導致了可操作性的缺失。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針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僅限于信件、日記和電子郵件,這個范圍本身就比較小,而且在法律規定上也比較簡單,僅限于對未成年人監護人權利的規范以及對第三人侵害的防止,并沒有更為具體的相關規定。而且這些立法的規定內容上都比較的簡單,沒有對侵害行為所造成的嚴重程度以及侵害行為的性質進行區分,以及侵害行為人所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隱私權。
(三)網絡隱私權缺乏有效的規制
隱私權目前被侵害的一個重要的環境就是網絡環境,在探討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的過程中,完善網絡立法是密不可分的話題,由于目前網絡社會的不斷深入,技術不斷向前發展,網友的低齡化趨勢表現的更加明顯,這對于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產生了革命性的挑戰。伴隨著網絡社會個人信息傳播的不斷便捷,信息的傳播以及披露都十分普遍,因此在對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方面處于一個比較重要的位置。同時,網絡社會的特殊性也導致隱私權無論是在責任形式、侵權方式還是權能方面都產生了一定的變化,因此更加需要法律來進行規范和約束。但是就我國現行立法來說,對于網絡隱私權這個范圍基本上沒有任何概念,僅僅有《侵權責任法》中第三十六的相關規定,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用戶等等的侵權責任進行追究,但是都屬于一種事后救濟,而對于未成年人隱私權在網絡社會所遭到的侵害沒法得到有效的制止和預防。
四、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制度的完善措施
就隱私權保護而言,并不僅僅只涉及到民法范疇的內容,需要多個部門法實現立法上的多維度的保護。而就未成年人的隱私權方面方面,針對上述所提到的問題,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完善。
(一)建立多維度的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法律體系
這里的多維度,指的就是不能只依靠單一的法律內容來實現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需要形成多個部分法之間的多維度保護,原有的單一立法也需要充分體現專業性和針對性。具體而言就是要從訴訟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個角度上來實現對隱私權的綜合保護,以保證隱私權可以受到有效的保護,以及防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學校、社會團體以及公權力機關在對未成年人保護的過程中過度的介入。同時在保護其免于不法侵害的同時,也要對未成年人接受法律救濟的渠道實現綜合性的規范,這些都是充分借鑒國外針對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所取得的先進經驗而得到的成果,確保所有的保護功能都得到有效的發揮。
具體來說,首先要在現有的民法基礎上加強對于隱私權的保護,現在的《侵權責任法》雖然在第二條中提及到了隱私權的概念,從過去間接對于隱私權保護轉為直接,但只是簡單的概念提及,并沒有對于其內涵以及范圍進行界定,在不同情況下針對隱私權保護的救濟方式以及救濟原則也沒有相對的規定,因此很難形成一種完整有效的保障模式。在今后的立法過程中需要在民法系統中對隱私權進行一個規范性的保護,對隱私權的相關內容、范圍、類型行為以及救濟方式都進行系統化的規定;其次是要對我國臺灣地區、德國、美國等相關立法進行借鑒,對個人信息、資料進行立法保護,保護的內容包括針對個人信息數據、信息資料、未成年人隱私權特殊保護等方面,在個人隱私權保護和信息自然流通之間尋求平衡,確保隱私權尤其是未成年人隱私權得到有效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