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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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突發環境事件近年來頻繁發生,而企業在其中的環境義務的缺失是導致這一現象出現的重要的原因之一。企業一方面既是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前提——環境風險源的主要承擔者,同時很大程度上也是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直接造成者,其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具有不可推卸的義務和責任。文章重點討論企業的應急處理義務,并對該項義務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的規定情況進行分析,發現不足,提出完善建議。

[論文關鍵詞]企業 環境法律義務 企業環境義務 突發環境事件

一、我國突發環境事件中企業環境義務的規定

(一)企業環境義務的一般規定

企業作為我國影響環境行為的主要行為主體,其在環境保護中應盡的義務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已經有不少的規定,其中既有法律層面的規定,也有法規規章層面的規定;既有環境法領域的專項規定,也有其他部門法領域中對企業環境義務的有關規定。

第一,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6條第1款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該條規定從根本上確立了企業環境義務的法律基礎。而第四章關于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多數規定也為企業設立了具體環境義務,其中第27條規定了排污申報義務。我國《公司法》第5條第1款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該條款規定了企業要承擔社會責任,而企業環境義務正是其社會責任之一。

到目前,我國涉及企業環境義務的法律條文多數規定在《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漁業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礦產資源法》等中,為企業規制了控制污染、排污申報、環境影響評價、清潔生產、環境信息披露、環境信息報告等義務。

第二,地方性法規與規章的規定

2006年5月1日新頒行的《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重點規定了上海排污企業所應承擔的義務,同時加大了相關的懲治力度,規定企業應履行如下的環境義務:第一,企業負有建設、運行和管理環保設施的義務;第二,企業須分開排污口與雨水口;第三,企業具有報告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義務;第四,限期治理的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該期間排污最多不超過法定標準的一倍。2006年5月25日通過的《云南省清潔生產促進條例》規定了清潔生產驗收制度和具體的清潔生產義務。國家環保總局(現在的環境保護部)2003年6月16日的《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規定了上市公司進行環保核查的義務:2003年9月24日的《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與2007年4月11日頒布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規定了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義務。地方政府還制定了一些地方規章為公司設定環境義務,如1997年《南京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00年《寧波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1997年《武漢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02年《深圳經濟特區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

(二)突發環境事件中企業環境義務的規定

第一,有關法律規定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四章第31條規定:“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防范。”

第二,作為突發事件一部分的突發環境事件,與突發事件一致,都應當由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統一管理

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22條規定:“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并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第23條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并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第三,在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理方面

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20條規定了企業的應急義務,即“單位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氣體和放射性物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氣污染事故、危害人體健康的,必須立即采取防治大氣污染危害的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調查處理”。而該法第21條規定了企業的接受環境核查義務,條文如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在突發海洋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方面,《海洋環境保護法》第17條第1款規定了單位的應急義務、通報義務和報告義務、接受調查處理的義務,即“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報,并向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第18條第4款規定“沿海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的規定,制定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方面,《水污染防治法》用第六章近乎一整章的篇幅規定了企事業單位的應急義務、通報和報告的義務以及接受調查處理的義務。

第四,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方面

雖然還沒有統一的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義務,但是很多省市地區已經出臺了地區性企業原編制指南,對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預案制定義務進行了規定。如江蘇省已經實施的《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試行)(企業事業單位版)》,廣西壯族自治區制定的《廣西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寫指南》,《上海市生產經營單位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框架指南》,廣東惠州市的《惠州市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試行)》;以及一部分企業為對象的《化工類企業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等。

二、突發環境事件中企業環境義務規定的問題分析

(一)義務內容規定不夠完備

筆者認為,企業在突發環境事件中的環境義務應該包括了一般性的環境義務和特殊的企業環境義務,也就是企業的應急處理義務。前者作為普適性的企業環境義務,在現有法律規定中應急有較為完善的規定,在此不另作討論。而企業在突發環境事件中的應急處理義務,依本文的設想,可以分為預防階段義務、環境報告義務和處置義務。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以及各級規章,規定的內容絕大部分都集中于報告義務和處置義務,而對事前的預防義務的規定則不夠充分。對企業預案編制的要求不夠具體,使得各企業在制定預案時比較茫然,制定出來的內容不是大同小異,就是大相徑庭。而即使是重點規定的報告和處置義務方面,也仍然存在諸多不足之處,對企業義務與政府部門職責之間的銜接沒有什么較為具體的規定。

(二)規定的操作性有待加強

《環境保護法》中對企業單位在突發環境事件中應當履行義務有了口號式的要求,但是如何落到實處,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規的頒行才能見效。在突發事件領域,我國現有《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多項法律法規,但是其中絕大多數規定都是強調突發事件中的政府職責,重點在于國家總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地方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而對企業突發環境事件中的環境義務則落筆甚少。

三、關于我國突發環境事件企業環境義務的具體構想

(一)突發環境事件中企業環境義務的法律體系設想

筆者認為,對于此項企業環境義務的法律應當通過不同層面的法律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企業環境義務有指導性規范到具體內容規范都進行明確的規定,并掌握好個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性,具體說來應當包括:

第一,法律層面規定

《環境保護法》作為環境保護領域的綜合基本法,起著指導環境保護法律工作的作用。其對企業環境義務,特別是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企業環境義務,應當給予更具針對性的原則性規定,使之成為企業環境義務具體規定的上位法依據;《國家突發事件應對法》作為突發事件領域的上位法,應當對企業在突發環境事件中的環境義務予以明確的規定,使得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立法有章可循;各項環境保護的單行法律,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等,要對各自領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企業環境義務進行細致、可行的規定,而不是倡導性、原則性的口號式規定;非環境保護的其他部門法對可能涉及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企業環境義務的條款規定應當盡量依照《環境保護法》以及《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注意與環境法的相關規定的銜接。

第二,法規規章規定

有了法律規定,還要有逐層深入和細化的法規規章或者辦法、細則,才能真正將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企業環境義務落到實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及各省市突發環境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應當對企業應急預案的編制程序和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使企業編制預案更為有效、方便管理。應當建立《企業環境風險源信息公開辦法》,嚴格規定企業不履行突發環境事件中的環境義務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突發環境事件中企業環境義務的規定內容設想

按照本文的觀點,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企業環境義務應當劃分為一般義務和應急處理義務。其中一般義務屬于普適性的企業環境義務,已有比較完備的規定。重點在于企業應急處理義務方面的內容的規定必須要加強和完善。而企業的應急處理義務又可分為:預防義務,報告義務以及處置義務。

第一,在預防義務方面

筆者認為應當明確人員培訓義務的內容,培訓義務內容具體包括:a.應急救援人員的專業培訓內容和方法;b.應急指揮人員、監測人員、運輸司機等特別培訓的內容和方法;c.員工環境應急基本知識培訓的內容和方法;d.外部公眾(周邊企業、社區、人口聚居區等)環境應急基本知識宣傳的內容和方法;e.應急培訓內容、方式、記錄、考核表;最后,企業對于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隊伍的組成人員應當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應急隊伍人員提供相應的保障。

第二,在環境信息報告方面

筆者建議對于報告的時限要是突發環境事件具體情況的不同決定。對于初報義務,可以做出時限較為嚴格的規定,這樣可以督促企業加強自身活動的監測管理,盡早報告雖然存在誤報的幾率加大,但是基于突發環境事件的巨大危害性特征,早報有利于事件的有效控制和最終解決;而由于發生原因的復雜性和突變性,要求企業在事件過程中續報義務要更加科學,詳細。

第三,在處置義務方面

筆者認為該項義務應包括以下內容:第一,依據可用的急救資源列表,如企業內部或附近急救中心、醫院、疾控中心、救護車和急救人員的信息,迅速聯系,展開救援工作;第二,預備地區應急搶救中心、毒物控制中心的列表,防范中毒事件的發生;第三,根據化學品特性和污染方式,對現場傷員的分類;第四,針對污染物的不同屬性,采取相應的傷員現場治療方案;第五,根據傷員的分類,將不同類型傷員的安排至相應的醫院救治機構;第六,根據企業預案中明確規定的現場救護基本程序,建立現場急救站;第七,有計劃有步驟地按照救助方案及時轉運傷員。除此之外,還應當明確設立隔離區的范圍、方式,現場應急人員的安全保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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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環境權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加強我縣煤礦企業環境管理有關事宜安排如下:

一、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各煤礦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對新、改、擴建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市及我縣有關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環保部門審批,在取得環保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書后方可開工建設;在建設或運行中出現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重大不符的負面環境影響的,應當組織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以及產生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應當停止建設或運行,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全縣凡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書的煤礦企業,必須立即停止建設或生產;已經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書的煤礦企業,必須在年8月31日前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準書和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圖說報縣環保局備案。

二、嚴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管理

各煤礦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準書的規定,完成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并于開工前將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圖說報環保部門備案。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并按規定向環保部門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后,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全縣凡正在建設中的煤礦企業,必須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準書和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圖說的規定建設環境保護設施,并經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已經建成投產但未經環保部門進行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的煤礦企業,必須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準書和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圖說的規定對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檢查和整治,并于年10月31日前報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申請驗收,逾期不申請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一律停產整治。

三、嚴格排污申報和排污許可管理

各煤礦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市及我縣的有關規定,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向縣環境保護局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并提供有關資料;產生危險廢物的,還必須同時報送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各煤礦企業必須按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臨時許可)證,并按排污許可(臨時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因子、數量、濃度(強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時間等排放污染物。

四、嚴格落實煤礦企業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

各煤礦企業必須切實承擔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活動中產生的廢水、廢渣、粉塵以及噪聲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1.切實加強固體廢物管理。煤礦企業產生的固體廢物主要是掘進廢渣、煤矸石和生活垃圾。各煤礦企業應該采取措施對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準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關于選址、設計、運行管理的有關規定。禁止隨意傾倒、堆放固體廢物。各煤礦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煤礦矸石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監調查〔〕15號)、《關于印發〈煤礦矸石山災害防范與治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安監總煤礦字〔〕162號)、《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和《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等有關法規、標準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落實煤礦矸石山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加強對煤礦矸石山的安全管理,切實做好自燃、滑坡、崩塌的安全防范工作,確保不發生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次生環境污染事故。對停用或廢棄煤礦矸石山的安全管理應由原煤礦企業負責。對關閉煤礦企業,其已停用或廢棄煤礦矸石山的安全管理由縣煤管局負責,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關閉煤礦企業已停用或廢棄煤礦矸石山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不發生安全事故引發的次生環境污染事故。各煤礦企業對煤礦矸石山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進行封場,并符合關閉與封場的環境保護要求,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2.切實加強煤礦廢水管理。煤礦廢水主要包括井下廢水和生活污水,各煤礦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準書的要求,建設水污染防治設施,經處理后達標排放。一是嚴格執行《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426-),不得超標排放。二是新建煤礦在設計中,應優先選擇礦井水作為井下生產用水、消防用水和綠化用水等。三是對于高礦化度采煤廢水,應根據實際情況深度處理和綜合利用,高礦化度采煤廢水用作農田灌溉時,還應該達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92)規定的標準。

3.切實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各煤礦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市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財建〔〕41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履行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的義務,加強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改善礦山生態環境。同時,必須按照國家關于建立礦區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的相關規定,向國土部門作出書面承諾,繳納預提保證金,并按國土部門的要求開展并及時完成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工作,減少植被破壞和水土流失。在停辦、關閉、閉坑前,必須履行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義務,完成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工作,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的資料,并經國土部門驗收合格。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采礦的,不免除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義務。采礦權轉讓的,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的義務同時轉讓,采礦權受讓人應當依照履行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的義務。

五、加強環境風險防范與應急處置

各煤礦企業是環境風險防范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落實環境風險防范措施:一是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將評估報告和應急預案報縣環保局備案;二是針對可能出現的突發環境事件,建設相應的應急設施,配備必要的應急設備、物資和器材,組織人員進行培訓和應急演練;三是建立環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定期檢測、維護有關報警裝置、應急設施設備,確保正常使用。當前,各煤礦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礦矸石山災害防范與治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安監總煤礦字〔〕162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煤礦矸石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監調查〔〕15號)、市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煤礦矸石山隱患治理工作的通知》(渝煤安監監察字〔〕226號)等規定,切實加強煤礦矸石山災害防范和治理工作。

六、加強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縣環保局負責對全縣煤礦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國土房管局、縣安監局、縣煤管局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煤礦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環保局、縣國土房管局、縣安監局、縣煤管局等縣級相關部門要建立環境安全聯動工作機制,通報隱患排查情況,增進信息共享,開展聯合執法,對可能引發次生環境安全事件的安全生產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并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后督查。具體職責如下:

1.縣環保局。負責對全縣煤礦企業新、改、擴建項目執行環評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及落實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對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煤礦企業,應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的,依法進行處罰;對未將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圖說報環保部門備案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進行處罰;對需要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就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煤礦企業,依法進行處罰;對擅自閑置、不正常使用或者拆除環保設施、場所的,應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對未按規定落實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的,依法進行處罰。

2.縣煤管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8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對煤礦企業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對未取得環評審批文件和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批準文件的煤礦企業,不予核發或換發煤炭生產許可證;對已取得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批準文件,但在生產過程中其環保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經整頓改進后仍不符合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煤礦企業,應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要強化對煤礦企業煤礦矸石山特別是已關閉煤礦企業停用或廢棄煤礦矸石山的安全監管,將煤礦矸石山災害防范與治理列入監管執法內容,防止出現煤礦矸石山垮塌災害事故,確保不發生因安全事故引發的次生環境污染事故。

3.縣國土房管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和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市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財建〔〕41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對煤礦企業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對未取得環評審批文件和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批準文件的煤礦企業,不予核發或換發采礦許可證;對煤礦企業提出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任務;對煤礦企業分期恢復治理工程應當組織縣環保局、縣財政局等部門驗收合格后,才能上報市國土部門復查;對煤礦企業恢復治理項目驗收不合格的,應商縣環保局責令限期恢復治理;在辦理煤礦企業閉坑手續時,應組織縣環保局、縣財政局等部門對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工程進行驗收,并對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環境保護的資料進行審查,經驗收合格的,方能返還預提保證金;煤礦企業未履行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義務或者驗收不合格,逾期不進行恢復治理或者恢復治理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應商縣環保局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使用預提的保證金實施恢復治理。

篇3

一、認真部署“*”環保規劃

1、明確“*”生態市建設和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編制完成《*市“*”環境保護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將重點環保工程納入市“*”規劃,落實資金和項目,并組織實施。

二、大力推進生態市建設

2、分解落實生態省和生態市建設任務。將*市生態省建設工作任務分解落實到各縣區和市屬有關部門,跟蹤督查生態市建設工作落實進展情況;籌備召開生態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會議;指導《浙江省*山列島鳥類省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修編,督促做好對該自然保護區日常管理工作。

3、推進生態示范工程建設。完成8個市級和2個以上省級生態鄉鎮或全國環境優美鄉鎮創建任務;建設4個以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示范工程;定海、普陀、岱山各創建完成1個以上合格飲用水源保護區。

4、保持全市環境質量穩定。全市環境空氣質量符合國家二級標準天數達到90%以上,地表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達到45%,集中式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達到85%,工業廢水、廢氣排放達標率均不低于90%,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不低于80%。

三、全面抓好環境污染整治

5、繼續抓好第一批市重點污染源環境整治。繼續加強對6個重點區域和10家重點企業環境整治;完成*、*2個區域和東方印染、港明食品(加滕佳)、沈家門可可魚粉廠、吉利海藻、東方助劑5家企業整治驗收工作。

6、確定一批新的污染源并加強整治。開展對定海干覽海洋食品工業區塊、普陀六橫臺門工業區塊和岱山高亭鎮個私工業區塊3個重點區域環境污染整治;對電鍍、印染、造紙行業進行重點整治;完成省掛牌督辦的弘生紡織有限公司、舟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海)、普陀瑞豐造紙廠、*紹陳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岱山)、浙江黃龍魚品有限公司(嵊泗)5家重點污染企業年度整治任務;定海區的*名古屋生化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大洋水產有限公司,普陀區的*市普陀可納樂食品有限公司、*市中朝酒業有限公司,岱山縣的浙江天膳食品在限公司、岱山新興造紙廠,嵊泗縣的嵊泗醫療儀器有限公司、*統新儀表有限公司等企業為市環境污染重點整治企業,完成年度整治任務;各縣區確定一批重點污染企業并加大整治力度。

7、推進污染治理設施建設。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啟動臨城污水處理工程和定海污水處理廠一期二級處理項目;推進普陀城區污水處理規劃編制,并實施截污管網建設與改造工程;岱山、嵊泗完成城市污水處理廠年度建設任務;啟動市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新的項目,市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2%以上,各縣及中心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70%以上,農村生活垃圾收集率達到60%以上。

四、加強環境管理

8、加強建設項目管理。實行以污染輕重和環境敏感程度分級分類審批,市級審批項目“三同時”驗收合格率90%以上;對未按期完成竣工環保驗收的項目加強督辦;開展化工等新建項目環境風險排查工作并督促整改。

9、加強固廢管理。配合完成《浙江省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編制工作;對危險廢物產生重點單位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制度,工業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達到80%;督促醫廢和危廢焚燒處置中心正常運行,醫廢集中處置率達到40%以上。

10、加強輻射管理。市及各縣區明確輻射防護安全監督員,配備必要的輻射監測儀器和個人劑量報警器;配合完成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工作單位許可證的補(換)發工作;完成閑置、廢棄放射源的送貯工作,送貯上繳率達到100%。

11、加強環境科技監測工作。繼續做好環境質量監測和各類污染源監測,完成年度監測任務;完成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和污染源在線監控設施建設年度任務,做好與全省聯網工作,在線監測裝置運行率達到90%以上;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廠監督監測,確保出水水質達標率不低于80%;普陀、岱山年內建成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

12、推進循環經濟發展。對化工、造紙、印染等重污染類企業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20%以上的環境管理重點企業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10家企業清潔生產審核、3家綠色企業創建和3家企業ISO14000論證指標任務;市本級及各縣(區)各選擇1家企業開展循環經濟試點。

13、落實創建國家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環保工作任務。臨城新區、定海城區、普陀城區鞏固和擴大煙控區、噪控區建設;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市區和縣城“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劃定工作。

五、強化環境執法

14、抓好環境安全。完善市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和完善市和縣區重點排污企業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認真做好國家和省部署的專項執法檢查,結合*實際,開展對化工、電鍍、儲油庫等類企業專項檢查;加強動態分析,認真做好初訪調處工作,嚴防環境發生。

15、加大排污費征收力度。認真貫徹執行《浙江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進一步擴大征收面,足額征收排污費。

16、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進一步清理和規范行政許可項目,規范行政處罰行為,加大行政處罰力度;開始實施為期三年的環境執法基本功訓練。

六、加強環保能力建設

17、加快機構標準化建設。市局和普陀、岱山局監察機構達到標準化建設要求,提高對突發性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推進普陀、岱山、嵊泗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

18、推動環境科研工作。認真做好各類環評,保證環評質量;加強對重點課題調查研究,加強學術交流,適時召開學術研討會。

七、加強黨建和精神文明建設

19、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按照學習、宣傳、維護、遵守、嚴格按辦事要求,加強干部職工政治理論學習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進一步鞏固先進性教育活動和效能建設成果,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的理念和為人民服務思想。

20、加強班子建設。各級領導班子有大局意識,以身作則,團結一致,提高班子在干部職工中的號召力和凝聚力。

21、加強廉政建設。嚴格執行國家環保總局“六項禁令”、省委省政府“四個不準”,發揮好“八個表率”作用,杜絕違規違紀事件的發生;進一步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章辦事,重點加強對窗口、管理等處室監察督查。

22、深化文明行業創建。鞏固文明單位創建成果,生態站達到文明單位創建工作要求,定海局開展文明單位創建工作,嵊泗局通過文明單位復評,爭創文明行業。

八、加強環境宣傳教育

23、健全組織網絡。健全完善宣教信息考核辦法,明確宣教信息負責人和信息員;組織創建環保志愿者協會;各單位建設門戶網站。

24、拓寬宣教形式。“6?5”期間以世界環境日為主題,全年以生態市建設和環境污染整治工作為主題開展專題宣傳活動;組織1次新聞通報會;制作一部環保宣教專題片;組織開展環保成果巡展;組織開展各類培訓活動。

篇4

關鍵詞:環境信息公開;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G2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0751(2013)09—0172—05

伴隨著環境污染的加劇和環保運動的勃興,環境信息也日益為社會各界所關注。1998年《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和訴諸法律的公約》(奧胡斯公約)的簽訂,標志著環境信息公開作為一項重要的環境管理工具日益受到重視。環境信息公開有利于推動環境質量改善、減少污染物排放、降低環境事故風險、減少環境沖突事件的發生等[1,2]。我國在高速工業化進程中頻繁出現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暴露出環境信息通報與公開的不足。吉林松花江污染事件造成的巨大損失和社會恐慌,促使國家開始重視并努力推動環境信息公開。2007年4月,《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簡稱《辦法》)出臺,標志著我國初步建立了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伴隨著環境公共事件的不斷發生和新媒體平臺的興起,公眾的環境意識進一步覺醒,進一步擴大環境信息公開的呼聲日益高漲。近年來,我國的環境信息公開狀況與信息需求之間明顯表現出較大的供求差。如柳州龍江、山西河北漳河等水污染事件中一再發生的環境信息瞞報造成下游城市居民飲用水和農業灌溉用水問題,以PX項目為代表的一些化工項目的環評信息公開不足引發公眾對環境及健康的擔憂和大規模。本文嘗試探討造成目前環境信息公開不暢的原因,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對策建議。

一、我國環境信息公開的現狀

環境信息公開主要包括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和企業環境信息公開。

1.政府環境信息公開

(1)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明確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環境狀況公報。《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對環保信息公布內容進一步規范,要求環保部門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觀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環境信息,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并進一步明確具體職責和信息公開范圍。

(2)環境狀況公報。自1990年第一份環境狀況報告后,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每年向全社會國家、省市環境狀況公報1次。根據賀桂珍等的調查結果,2010年51個環境保護廳/局了2009年度報告,其中按時的有40個,不按時的有11個,而未編制/公開報告的有12個[3]。

(3)環境信息平臺建設。隨著電子政務的推動,各省、市、縣環保局的網站成為環境信息的主要平臺,的環境信息一般包括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環境保護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果、環境保護收費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通報、污染嚴重的企業名單、環境質量報告(主要包括城市空氣質量日報和預報,重點流域水質自動監測周報、地表水水質月報和重點城市飲用水源地水質月報)等。例如,江蘇省在太湖藍藻事件后,于2008年建成太湖環境信息平臺,在此基礎上啟動建設了“1831”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控系統,組建省、市、縣三級生態環境監控中心,全面推行一套數據管理,建成一個全省共享的生態環境監控平臺[4]。但是全國環境信息平臺建設并不均衡,東部的江蘇省目前僅有個別縣級環保局尚未建立自身的網站,而中西部地區的縣市因為資金、技術原因,環境信息網建設相對滯后。

(4)環境信息公開內容。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環境質量狀況、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環境建設以及環保工作進展等方面。但是,出于權力尋租、政績等方面的考慮,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僅僅愿意公布一些眾所周知的信息,對于直接的環境執法狀況和環境質量等內容卻不愿公開。根據公眾環境研究中心(IPE)聯合美國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NRDC)的2011年中國113個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指數(PITI)的評價,近年來信息公開有穩步提高的趨勢,但是113個城市PITI平均分僅40.14分,尚未越過初級階段[5]。絕大多數城市公眾依然難以獲取污染源監管信息。環境信息公開東高西低的整體狀態未改變,且差距繼續擴大。東部的廣東、江蘇、浙江、北京、上海等省份,呈現整體突破態勢,污染源日常監管信息公開有明顯提高;而中西部一些污染大戶集中的省區,則依然少有進展。

2.企業環境信息公開

(1)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總體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3年)要求列入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2003年)要求超標準或超總量限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在省級環保部門和原國家環保總局的政府網站公布環境信息,接受公眾監督。《辦法》(2007年)以法規的形式明確要求超標排污列入環保部門公布的企業公開環境信息,并鼓勵企業自愿公開消耗和污染排放等環境信息。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總體不足。

(2)上市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現狀。《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關于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IPO申請申報文件的通知》等都對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作出了規定。總體看,上市公司環境信息公開相對開展得較好。研究者對上海證券交易所2008年A股721家上市公司的調查表明,環境信息披露的百分比隨公司上市時間的先后呈增加趨勢,自2004年之后明顯增加,2005年、2006年及2008年環境信息披露比例甚至達到了100%,一半以上的企業在年報中有獨立的社會責任報告,披露的內容也較全面。[6]但是,現階段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內容、方式、口徑缺乏規范形式,各公司根據自身情況有選擇地披露環境信息。表現為多選擇披露環保績效等正面內容,而對污染物排放等環境治理方面的內容鮮有公開,大多缺乏環境成本、負債或費用等科目[7]。另有研究顯示,年報中對環保責任和計劃、節能減排的效果、“三廢”治理費用等有定量描述,較好地反映其環境績效的上市公司僅占16%,在重污染行業中也只有24%,除采掘業外,其他行業基本不能反映上市公司的環境績效[6]。

二、我國環境信息公開的問題分析

筆者嘗試從制度、管理和技術三個方面分析討論我國政府和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存在的問題。

1.制度問題分析

(1)法規限制。首先,環境信息公開缺乏強力的法律支持。目前,我國環境信息公開的主要依據是《環境信息公開辦法》。雖然該《辦法》制訂了包括環境信息公開實施機構規定及其職責、環境信息公開范圍、公開的方式和程序、企業環境信息公開以及監督與責任等在內的相對全面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但該《辦法》的法律層級較低,僅是一部部門規章,權威性不足。其次,現行規定環境信息公開范圍限制。由于該《辦法》是環保部門自己出臺的管理辦法,因此,效力僅及環保部門內部環境信息的公開,在公開范圍規定上也未能將其他部門涉及的環境信息納入其中。且由于前些年我國面臨的主要環境挑戰是環境污染,在該辦法中也明顯將生態建設內容排除在外。基于環境安全的考慮,《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了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信息公開要求,但是只對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作出強制要求。事實上超標排放并不一定是環境風險大的企業,造成相當部分環境風險大的企業被排除在外。再次,《辦法》還對環境信息的公開范圍規定了例外規則,即“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環境信息,但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環保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環境信息,可以予以公開”。例外規則的但書部分留下了恣意解釋的空間,難以有效保障環境信息公開裁量的適當性[1,8,9,10]。最后,現行環境信息公開罰則不足。由于商譽、成本等因素的考慮,多數企業缺乏完整、準確、及時地公布環境信息的動力,在沒有明確法律責任的規制下,他們自然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1]。

(2)行政管理體制限制。首先,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技術化和封閉性特性阻礙了信息的公開。改革開放后我國雖然開展了一系列行政改革措施,但是行政機關仍然習慣于內部封閉決策,不愿公開討論、透明決策。政府亦習慣把環境信息作為內部控制信息,而將環境信息公開作為負擔,甚至擔心信息公開以后會有更多的麻煩。其次,我國的官員選拔機制影響了環境信息的公開。在我國現行組織考核體制和GDP主義發展模式下,地方政府出于發展地方經濟和政績等方面的考慮,往往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求得GDP的快速增長,對于其間涉及的環境信息諱莫如深。一些本應依法由政府主動公開的環境信息,要么被地方政府極力掩蓋,要么被肆意篡改[10,11]。

(3)監督機制限制。首先,行政監督機制不足。《辦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環保部門在環境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依法享有對環保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但是由于行政系統內部監督機制不健全,公眾難以經由行政復議渠道實現權利救濟。其次,司法監督機制不足。由于目前我國法治環境的緣故,一些地方法院或以穩定為由,主動拒絕受理此類案件,或在地方黨委政府的干預下,被動放棄受理這類案件,使得公眾難以通過訴訟程序實現環境信息權利的司法救濟[1,10]。

2.管理問題分析

(1)機構與人員不足。《辦法》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由辦公廳作為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各業務機構按職責分工做好本領域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實際上由于未能在《辦法》制定時得到編制上的支持,并未能夠確立一個新的專門機構負責環境信息公開[3,8]。根據賀桂珍等對63個環保廳局調查結果顯示,有52個成立了環境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而其他11個并未見到成立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的報道。在環境信息公開負責工作機構方面,有55個都是辦公室作為環境信息公開負責協調機構,少數以秘書處、政策法規處、綜合處等作為協調機構。從工作人員的安排和配備情況看,30個有專職人員,28個安排了兼職人員[3]。由于信息公開的任務只是指定給現有機構,而沒有相應增加額外的人員或資源,導致工作無人負責。

(2)社會支持體系不足。首先,綠色消費尚未形成強有力的支持。公眾的環境意識不足,對消費品的環境信息缺乏需求,不關心企業的環境行為。其次,綠色供應鏈管理在中國的開展尚處于起步階段,除了少數大型跨國企業基于母公司相關制度開展了部分工作外,大多數企業尚未開展綠色供應鏈管理,這也使得零售業及制造企業同樣未能形成足夠的對企業環境信息的需求。再次,綠色金融也沒有形成對環境信息的需求。由于綠色金融在中國也同樣處于引入初期,金融業對信貸業務的綠色審計也還僅是個別銀行的一些嘗試,因此金融業未能形成足夠的對企業環境信息的需求。最后,環境NGO組織發展不足。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下,環境NGO的登記注冊困難。我國社會公益配套機制滯后,資金來源不穩定,人才不足,嚴重制約了環境NGO組織的發展,進而使公眾環境信息需求難以通過NGO組織得以實現。

3.技術問題分析

(1)信息平臺建設不足。根據2010年包括省級及省會城市63個環保廳/局環境信息公開平臺建設調查結果,信息欄目較全的占42.9%,勉強及格和不及格的均達到20.6%[3]。而縣市級由于缺乏資金支持,其環保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更不樂觀。東部的浙江省58個縣(含縣級市)中有13個尚未建立自身的網站,中部的江西省80個縣(含縣級市)中僅有12個建立了自身的網站,西部甘肅省69個縣(含縣級市)中只有6個建立了自身的網站。信息平臺建設的不足影響了縣域環境信息的公開。

(2)環境信息獲取聯網建設不足。一些地方資金缺乏,環境部門的監測技術和信息系統等硬件設施落后,污染物排放聯網監測設備不足。一些地區由于環境監管不嚴和企業環境管理意識不強,部分重點污染源即使安裝了相關監測設備并聯網,也常常處于離線狀態,不能產生所需要的信息。更有一些企業肆意篡改在線監測數據[12],造成聯網信息失真。

(3)環境信息人員技術水平不足。環境信息是一門具有專業技術的學科,由于環境信息人員在教育技術水平上的不足以及規范標準制定上的困難,一方面造成環境信息質量不高,披露信息簡單化,另一方面造成環境信息規則執行人不能透徹理解環境信息規則,導致環境信息行為性失真[13]。

三、推進我國環境信息公開的對策建議

針對環境信息公開存在的種種問題,筆者試從法規、管理、經濟、技術等角度提出對策建議,以進一步規范環境信息公開,提高環境信息公開水平,滿足公眾的環境信息需求,推進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

1.法規對策

(1)推動環境信息公開立法。有必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明確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通過進一步提高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的法律層級和制定相關專門條例,為環境信息的公開提供法律保障。

(2)進一步完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一是明確環境信息公開中政府、企業、公眾的權利與義務,完善政府環境信息管理機制建設。二是進一步明確和擴大信息公開范圍,明確納入環保部門內部的生態建設內容,強化重污染和高風險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同時應將環保部門以外的海洋漁業、水利、林業等環境信息全面納入,對涉及機密的環境信息作出合理規范。三是建立環境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的結合機制,通過需求機制的建設促進環境信息的公開,同時通過環境信息的應用提高環境信息公開的價值,實現其環境保護意義。

(3)明確環境信息權利救濟途徑。權利的救濟是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通過救濟制度提供公眾在環境知情權受到限制和侵害時的救濟途徑,給公眾提供環境信息主張的補充保障。強化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力度,通過行政復議以及司法手段等的保障,限制企業和管理部門對《辦法》例外規則的但書部分自由裁量的空間。

(4)合理設置罰則。只有通過對不能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的企業實施處罰,才能真正確立環境信息公開的權威性。通過強制手段的施行,使企業全面、認真履行其環境信息公開的責任。

2.管理對策

(1)建立健全政府環境信息管理體系。當前我國正在加緊建設服務型政府,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體系,使公眾、企業能更方便地獲取信息以及政府提供的服務[14]。政府環境信息管理體系建設,應從以下三方面著手:一是規范環境信息公開機構的建設,讓環境信息公開有部門、有人員專門負責,有權力進行管理;二是推動統一協調機構的建設,讓環境信息公開不僅是環保部門一家的事情,從而推動環境信息的全面公開;三是強化監督管理機構的建設,讓環境信息公開的執行不再僅憑自覺提供,而是在一定的監督機制下規范開展,從而推動環境信息的全面有序公開。

(2)加強環境信息人才隊伍建設。依據《關于全面加強環境信息基礎能力規范化建設的意見》,加強各級環境信息機構的規范化建設與人才隊伍建設,為環境信息公開提供組織和人才保障。加強環保信息公開技能教育,規范標準,不斷提高相關環保工作人員素質,加強在工作中的核查與驗證工作,提高環境信息工作的專業化水平,提高環境信息的準確性。

(3)強化公眾參與機制建設。環境知情權是公眾參與的基礎,環境信息的公開可以讓公眾有效的參與到環境公共管理之中。因此,應強化公眾參與機制建設,讓環境信息有效發揮作用,通過環境信息的透明化使公眾可以認真、理性地面對環境問題,有序參與環境決策。

(4)推動媒體和環境NGO的參與和發揮其監督作用。媒體和環境NGO是環境信息公開最好的合作伙伴,它們的參與有利于發揮監督作用[9,10],以提高環境信息的公開水平和環境信息的質量。媒體的參與還有利于環境信息的傳播,更好地服務于公眾。環境NGO的參與,可以更好地發揮環境信息公開的作用,讓環境信息可以被充分了解,及時發現問題進而及時解決問題。

(5)加強信息反饋機制建設。一是加強對依法申請信息公開的管理,合理甄別信息,依法保障相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面對媒體及網絡虛假不實環境信息,應建立快速有效的響應機制,及時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單位做好權威解釋與信息,避免因權威信息不及時帶來虛假信息蔓延造成的社會恐慌[15]。

3.經濟對策

(1)推動環境稅管理。環境稅的計稅基礎無論是以生產要素或消費品中所包含污染物數量為稅基,還是以污染物的排放量為稅基,都依賴于完善的環境信息。通過推動環境稅管理,可以促進政府環境信息的建設。

(2)推動綠色金融建設。綠色金融的發展將使投資者形成對企業環境信息的充分需求。積極推動綠色金融,可以通過資本力量推動企業積極公開自己的環境信息[15],以此贏取投資者的環境信任。

4.技術對策

(1)加強信息采集技術研究與應用。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信息是環境信息公開的基礎,應加強重點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信息在線采集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應用,確保能夠準確、穩定地獲取污染物排放信息。

(2)加強信息集成技術平臺建設。加強硬件投入,建立高效標準化環境信息系統。以強化和完善污染源監管與總量減排體系、環境質量監測評估考核體系和環境預警應急體系為重點,加強環境信息的網絡傳輸能力、應用支撐能力、數據存儲與共享能力、安全與運維能力建設,實現環境信息網絡系統的全面覆蓋。加強物聯網、GIS以及“三網融合”等技術在環保監管中的研究應用,構建“數字環保”體系。

(3)加強環境會計制度研究。通過加強環境會計制度的研究,科學、規范的環境會計要素及其計量,促使各類環境基礎信息在采集、集成后能夠被有效的使用,使之成為企業經營管理和環境管理的重要分析工具,也可以提供更多環境信息,提高環境信息公開的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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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藤橋鎮地理位置優越,交通十分發達。作為“全國千強鄉鎮”,藤橋鎮工業經濟發展迅速,擁有良好的生態環境及資源優勢,并具備良好的生態建設基礎,區內擁有國家級生態鄉鎮——雙潮片區,以及2個省級生態鄉村——臨江片區和岙底片區,并于2011獲得了省級生態鎮稱號。藤橋鎮生態文明建設主要有以下幾個成效及特點:

(一)組織管理構架健全

藤橋鎮自確立生態文明創建目標后,迅速成立了生態建設領導小組,明確了職責分工,藤橋鎮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各職能部門作為成員各司其職,認真組織生態建設規劃與基礎設施項目的實施,建立駐村干部掛鉤環保責任制、生態鎮建設聯席會議制度等上下聯動機制,協調解決生態建設過程中產生的重大問題,確定各階段的重點任務。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專人負責調處生態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各項生態建設工程基本實現項目化操作,并有完善的工作通報制度和交流制度,定期向區生態辦上報信息動態。

(二)生態創建基礎扎實

藤橋鎮現已創建區級生態村39個,創建率達44.8%;創建市級生態村37個,創建率42.5%。去年,藤橋鎮建設美麗鄉村4個村(江池村、江心田村、金岙村、底山根村);美麗鄉村精品線創建1條;市級歷史文化村落申報1個,區級歷史文化村上報10個,續建美麗鄉村3個;美麗浙南水鄉申報1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主體及管網配套工程、生活垃圾收集與處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工程和村容村貌整治工程等五個方面正在不斷進行完善,生態環境質量逐年得到提升,生態滿意度調查中公眾滿意度較高。輕工園區污水處理廠主體已經建成投入運行,園區內所有企業和周邊村落的綜合污水均已經接入污水處理廠,老鎮區的五個村主管網工程已經完工,總體納管率已經達到預計規模的60%以上。

二、藤橋鎮生態文明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基礎設施較為滯后

藤橋鎮目前的污水收集系統尚未完善,僅有少部分污水管竣工,雨污合流現象嚴重。且由于市政配套管網的滯后,導致部分農村生活污水沒有經過處理直排到河流、水渠、池塘。污水處理方面,藤橋鎮接駁鎮區(除輕工產業園區一期),包括新藤社區、藤南社區、南雅社區和岙底社區、戍浦社區部分村等處的藤橋污水處理廠,目前仍處在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編制階段,項目業主尚未明確,項目的規劃、用地、環評等手續也還在辦理中。此外,仍有8個村莊的生活污水處理工程還在在建過程當中。綜合垃圾處置方面,村鎮級小型生活垃圾處置終端建設乏善可陳,橫向對比浙江大多數村鎮,都建有村級厭氧(好氧)垃圾處理終端,通過推進垃圾分類工作,即可實現農村生活垃圾在家門口進行消化。由于垃圾處理終端未及時跟進,依托現有的轉運途徑進行外運處置,致使不少環保意識較差的村民直接將垃圾丟棄到河道、農田,造成環境的二次污染。

(二)生態環境問題凸顯

藤橋鎮的生態環境問題主要分為內源污染和外源污染,尤其是內源污染較為嚴重,化工廠、造紙廠以及零散在各個村落的小五金加工廠,再加上農民集聚區的生活污染,整體環境狀況不容樂觀。藤橋鎮內河水質較差,化學需氧量、高錳酸鉀指數、五日生化需氧量、總磷等指標均達不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KGB3838-2002)中的III類水體標準,基本上為劣V類水質。工業固廢及居民生活垃圾無法得到有效處置,企業非法偷倒、焚燒工業垃圾現象以及生活垃圾任意傾倒和堆放現象普遍存在。

三、藤橋鎮構建生態文明的建議與對策

(一)科學構建生態經濟體系

一是科學謀劃生態農業建設。生態農業建設是一項成套工程,需要政府發力、市場給力、百姓合力,藤橋鎮政府要將生態農業建設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一是確保經費得到保障。用好用實各項農業項目扶持資金,積極爭取市區兩級財政、生態辦、農辦專項基金向藤橋鎮傾斜。二是明確專人負責。大膽任用專業對口,經驗豐富,并對基層農業發展有一定理解的人員來承擔生態農業建設工作,做到農業建設與生態發展齊抓共管。三是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規劃。從長遠發展來看,應該針對生態農業制定一個系統完整的規劃,在藍圖指導下逐步實現發展目標;從措施保障來看,應從資金投入、績效考核、統籌協調、生態補償、招商引資等方面制定相關辦法,為藤橋鎮生態農業發展提供科學導向。二是加大生態旅游發展力度。通過合理編制區域旅游規劃,完善旅游基礎設施,定位近郊旅游經濟,充分發揮“山水及用地資源”的優勢,帶動藤橋鎮旅游休閑及其配套產業的整體發展。打造現代都市后花園,合理開發龍娘山、西洲島、藤巖雅山、龍行峽、仙人谷等景區生態資源,使這些“天然氧吧”發展成為都市休閑游步道;建立戶外運動拓展基地,通過與溫州市戶外運動俱樂部進行合作推廣,建立藤橋鎮戶外運動拓展基地,制訂合理的戶外休閑線路,挖掘藤橋鎮龍娘山、白腳坳、岙底龍行峽至澤雅林岙、雙潮西坑村至岙底等穿越線路優勢吸引廣大戶外愛好者來藤橋組織活動;開發紅色旅游精品線路。將藤橋鎮的紅色旅游參觀點進行包裝策劃,打造藤橋鎮“紅色之旅”一日行精品線路,在向全社會推廣這些基地的展示教育意義的同時,豐富本地旅游的多元發展。

(二)全面推進生態環境建設

一是嚴格控制大氣污染。深入實施《鹿城區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試行)》、《鹿城區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聯防聯控機制,推進能源結構調整、機動車污染防治、工業污染治理、產業結構調整、城市煙塵整治和農業農村污染控制等六大行動。嚴格實施黃標車限行,通過持續開展建筑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行動,確保村鎮建設綠色工地有序推進。藤橋鎮今后應積極發展高新技術企業,依托標準件、制鞋等為基礎的生態產業鏈,逐步轉變高耗低效的傳統工業模式,突出做好節能減排工作,全面降低工業企業的能耗。二是加快推進水污染治理。狠抓區域內重點污染源整治,鞏固沿河沿岸直排企業和畜禽養殖場搬遷和取締成果。加快污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在建工程項應嚴格按照標準化建設要求,規范農村生活污水接入、管網建設和終端設施建設,尤其不可忽視農戶戶廁的改造和雨污分離的截污管網建設,要實現農村的人糞尿、洗滌、洗浴和餐廚廢水集中收集,經處理后達標排放。

(三)著力加強環境監管力度

一是強化企業環境管理。堅持集中控制與分散治理、治理與預防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禁止不符合國家環保政策的工藝和裝備引進,同時積極做好與建設項目投產后的環境管理的銜接,確保增產不增污,把對環境不利的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并以此推動工業結構調整,克服新的結構性污染產生。繼續深化工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完善排污申報制度,按照國家綜合排污許可證要求,嚴格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加大對工業污染源的監督監測力度,堅決查處不達標企業;加強對現有治污設施的管理,確保重點污染源的達標排放。二是加強固體廢物治理。在完善固體廢棄物排污申報和許可證制度的前提下,重點加強工業固體廢棄物的減量化和資源化管理工作。積極支持生產工藝革新的研究,鼓勵清潔生產工藝,減少工業固體廢棄物的產生。建成藤橋鎮工業固體廢棄物信息庫,并相應制定出工業固體廢棄物交換的管理辦法和鼓勵工業固體廢棄物交換的經濟政策,促進和鼓勵企業之間進行廢棄物交換利用。對于危險固體廢棄物要嚴格管理,落實有毒有害廢物的申報登記工作,進行分類單項收集存放和集中處理,并對其產生、收集、貯存運輸、無害化處理等環節進行專門化管理,實現無危險廢物排放。

(四)全面推進生態文化建設

篇6

關鍵詞: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創新機制;可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10)03-0054-03

所謂資源,是指自然界存在的可供人們利用的礦產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土地資源、生物資源和環境資源等。環境之所以也是資源,是因為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棲息之地,是維持人類生活的基礎條件。而當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時候,人們越來越認識到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重要性,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成為必然選擇。要建立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的體制機制,通過國家和各級政府行使其管理職能,出臺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促進國家和地區合理利用資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為此,需要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和市場的導向功能,綜合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等各種手段,在全社會合理地配置資源,建立有利于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的系統機制,使經濟社會在其資源和環境承載力能夠承受的范圍之內可持續發展。

一、江蘇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現狀綜述

江蘇是中國東部地區發達的省份之一,目前正處于經濟發展加速、社會進步加快和環境保護加強的重要時期。近年來,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積極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努力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并取得了許多富有成效的寶貴經驗。其資源綜合利用率高出全國平均水平20多個百分點。節能方面,江蘇大力推進節能降耗,積極開發新能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成效顯著。2008年江蘇單位GDP能耗為0.803噸標準煤,比全國平均水平1.102噸標準煤低29個百分點,位居全國第五位。節地方面,江蘇通過嚴格控制項目用地指標,使開發區成為全省產業集聚區和經濟發展的帶動輻射區。江陰的“工業向園區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住宅向社區集中”的土地“三集中”舉措,在全省實施并得到了國家的肯定和推廣。生態建設方面,江蘇最早提出建設一個青山常在、碧水長流、清新怡人的綠色江蘇,把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生態省作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途徑和目標。目前,全省已建成5個國家生態市、18個環保模范城市、63個全國生態示范區和2個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區,數量均居全國前列。在經濟迅速發展、居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的情況下,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有所下降,生態建設持續加強,環境惡化的趨勢也得到控制,初步走出了一條具有江蘇特色的環保發展之路。但是,江蘇正處于工業化轉型、城市化加速發展的關鍵階段,將大大增加對資源、能源的需求,增加對土地、煤炭、石油等不可再生資源的消耗,加大污染排放總量,資源消耗和生態環境的壓力正在成為制約江蘇進一步發展的兩大“瓶頸”。因此,探討如何促進江蘇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創新機制是非常重要的一項課題。

二、江蘇資源消耗和生態環境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江蘇是一個經濟大省,但也是面積小、人口多、資源相對貧乏的省份。其資源現狀是:自然資源相對匱乏、人均資源相對短缺、資源利用效率不高,經濟發展對資源的需求量較大。主要表現在:(1)經濟發展與土地資源供需之間的矛盾突出。“十五”期間,江蘇的GDP每增長一個百分點,要消耗2.4萬畝左右的土地資源。2008年,全省耕地面積7153.1萬畝,占全國的3.8%,人均占有耕地0.95畝。江蘇經濟發展在全國處于前列,人地矛盾卻十分突出。近幾年來,被征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問題成為與土地問題相關的新問題。保護耕地和保障經濟發展的任務十分艱巨。(2)經濟發展與礦產資源供需之間的矛盾突出。江蘇礦產種類多,但人均資源短缺。人均占有煤炭資源量僅占全國人均占有量的683%,石油探明可采儲量只占全國的0.2%,一次能源消費中煤炭占3/4,品種單一;80%的能源需要從外省調入,交通壓力大。2003年以來,能源消費彈性系數大于1。能源需求與經濟發展的矛盾日益突出。(3)經濟發展與保護水資源、水環境之間的矛盾突出。水資源消耗過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低下。2007年,江蘇人均用水量達698立方米,遠高于全國442立方米的平均水平;萬元GDP用水量213立方米,遠高于發達國家50立方米的水平;農業灌溉水利用系數只有0.5左右,遠低于發達國家0.7-0.8的水平。水資源雖然豐富,但洪澇災害、局部水資源短缺以及水污染問題也很突出。(4)經濟發展與生態環保之間的矛盾凸顯。雖然江蘇經濟年均以兩位數在快速增長,其經濟總量一直位居全國前列。但總體上看,江蘇的發展是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來帶動高增長的發展軌跡,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大量消耗資源和犧牲環境為代價而換取經濟增長的傳統發展模式。江蘇省以占全國1.06%的國土面積創造了全國1/7的工業總產值和10.3%的GDP,但江蘇每平方公里的污染負荷也居全國之首,尤其是鋼鐵、水泥、紡織、印染、石化等支柱產業的發展,到2020年,江蘇GDP翻兩番的時候,污染物排放總量將要增加4倍,環境壓力不堪重負。長期積累的環境問題尚未解決,新的環境問題又在不斷產生。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有些地區的污染物排放量已超過環境承受能力,制約了可持續發展的空間。有關研究表明,20世紀80年代后期蘇南太湖流域水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占到該地區國民生產總值的7%左右,如果按近幾年的污染狀況推算,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更大。無錫和鹽城兩市爆發的飲用水污染問題,就是深刻的教訓。2009年,首席科學家楊開忠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生態文明地區差異研究》首次披露了中國生態文明的發展現狀。課題組用生態效率定義經濟發展的生態文明水平。通過測算,除自治區外,給全國30個省市自治區的生態文明水平進行排序。其中,北京、上海、廣東為前三位,江蘇為第六位。這說明江蘇生態文明現狀與經濟發展水平并不一致,有待于進一步強化。

三、江蘇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創新機制探討

1.建立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節約利用新機制。多年來,江蘇在全國率先實踐了土地利用“三集中”、工業用地一律招拍掛、土地執法模范縣與獎勵用地指標掛鉤、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等一系列創新的土地管理政策,建立了具有江蘇特色的合理利用、節約利用土地的機制。但是還需要不斷創新節約土地的機制。18億畝耕地是中國的保護紅線。根據國家土地規劃,江蘇的耕地保有量2010年和2020年應分別保持在7143萬畝和7127萬畝以上,要確保6323萬畝的基本農田一分都不能減少,必須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節約利用。這需要建立實施耕地紅線保護的長效機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用地,從源頭上保護耕地;實行耕地保護的政府責任制、社會共同責任機制和土地違法問責制;建立被征地農民的保障機制,適當提高征地的補償標準,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有保障。通過實施這些措施促進保護土地和保障發展協調發展。

2.建立促進礦產資源、能源節約的新機制。江蘇是資源消費大省,又是資源擁有小省。對資源的利用應放眼于世界,放眼于中國中西部,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國內外合作機制和儲備基地,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打造江蘇礦產資源供應新基地。在發展戰略上,建立系統的能源發展戰略體系。包括能源開發戰略、節能環保優先發展戰略和開發新能源三大戰略。改革和完善能源管理體制。借鑒國外能源管理經驗,按照“政監分離”的原則,分別建立能源管理部門和監督部門“雙層結構”的能源管理體制。充分利用能源價格和財政、稅收政策等經濟手段,推動政府、企業和個人積極采用節能的技術和方法,在全社會建立促進節能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針對江蘇能源密集型產業制定新的能效準入條件,提高行業能效準入標準,建立符合能效、環保、安全三個要求的新型市場準入制度,對于不能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的投資項目一律不許開工建設。同時,建立落后產能的退出機制。

3.建立促進水資源節約和水質保障機制。要建立全民節約用水、全社會合理用水的聯合機制。改進傳統的灌溉方式,提高農業用水效率;加快節水型企業建設,提高水資源的重復利用率;積極推進居民家庭、社區、機關、學校等單位的節水活動,在全社會形成節約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風尚。要建立實施水資源節約和保護的管理機制。繼續推進“三條紅線”管理,加大水資源合理利用的改革力度;根據江蘇區域水資源承載能力和水環境承載能力,實施水資源的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逐步建立利用市場配置水資源的機制,并在有條件的地區施行水權轉讓,推進階梯式水價和農業水價等方面的改革;盡快出臺《江蘇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適當提高水費征收標準,限制水資源浪費和過度使用,并制定中水、再生水等水價管理辦法,實現“優水優用、分質供水”。建立保護水資源、改善水環境的保障機制。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應強化水質、水量與各類水生態要素的統一管理,積極推進與經濟水平相適應的水資源一體化管理;建立健全對水資源和水環境管理的考核體系;強化飲用水源地的保護和管理,加快現有水源地達標建設,推進備用水源地建設,建成兩個以上相對獨立控制取水的水源。要建立完善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全面提高應對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和飲水質量。

4.建立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制。一是強化政府的生態環保責任,建立健全科學發展評價制度。強化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把生態環境保護指標放在科學發展評價指標體系之中,將其作為考核領導干部政績的硬指標,實行“一票”否決制。在經濟發達、環境壓力大的一些城市,試點推行“綠色”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將發展過程中的資源消耗、環境損失和環境效益納入經濟發展的評價體系之中,以“綠色GDP”來衡量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并排名。二是建立健全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機制。政府在制定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社會發展規劃、經濟發展計劃時,應依據生態功能區劃,充分考慮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嚴格執行以環境容量為基礎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把好環評關。三是建立生態環保科技創新管理機制。把生態環境保護研究項目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圍繞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重點領域和關鍵技術,組織開展科技研究和技術攻關工作,促進科技進步和提高自主創新能力。鼓勵各類科研和開發機構從事生態和環境領域的科研工作,對研究成果予以保護;建立生態環境專家咨詢和技術支撐系統,完善科技推廣、信息服務體系和技術交流網絡,積極推進環保科技成果的轉化并產生效益。

5.建立促進生態環境保護投入和分擔機制。一是建立政府引導、企業為主和社會參與的污染治理投入機制。政府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增加污染治理的投入,著重支持基礎性、公益性治污項目建設,特別應在環境基礎設施、農村環保與治理、重要生態保護地等方面大幅增加投入。同時,拓寬環保投融資渠道。通過制定財政、稅收、金融等各種扶持政策,吸引、支持各類企業、社會資本投入環保產業,開展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有效推動環保產業大發展。二是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分擔機制。保護和治理生態環境僅僅依靠政府的投入是不夠的,應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的力度,實行生態治理分擔機制。針對太湖流域的治理,進一步擴大實施環境資源補償機制范圍,在實行上下游補償機制外,將治太工作納入有關市、縣小康建設指標考核內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綜合指標體系,對領導實行“一票否決”;繼續推廣對主要入湖河流實行“雙河長制”的做法;積極開展排污權有償分配、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

6.建立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監管機制。一是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法規制度。盡快修訂出臺《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制定與完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自然保護區管理等地方性法規,制定生態功能區劃管理、生態補償、環境監測管理等規章制度,制訂《江蘇省發展循環經濟促進辦法》等系列法規體系。重點檢查和督促江河主要水污染排放新標準,盡快改善水質,為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法律法規保障。嚴格貫徹“誰污染誰治理”、“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加快生態文明建設進程。加強企業主要污染物減排考核評估,定期向社會公布。加快建設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健全監測網絡,嚴格監測制度。進一步強化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主體的地位和責任,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和案件,改變過去追究環保責任以行政手段為主、經濟懲罰為輔,轉向綜合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等多種手段來追究環保責任,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態環境保護長效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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