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檢查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4-04-09 11:41:3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飛行檢查管理辦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1、辦理非法行醫批捕案件案件基本情況
從二年一月至今年六月份,寶安區檢察院共辦理非法行醫批捕案件共37件44人,其中批準逮捕29件32人,不批準逮捕8件12人,占受理總數的22。其中二年2件4人,占當年受理數的20;二一年3件3人,占當年現數的27,二二年2件2人,占當年受理數的18,二三年一月至六月1件,占受理數的20。
從上面的數據可以看出,非法行醫案件的不捕率保持在20左右,有居高不下之勢,明顯高于其它案件年均不捕率6。
2、辦理非法行醫案件的基本情況
從二年一月至今年六月份,寶安區檢察院共辦理非法行醫案件29件32人,依法27件30人,不2件2人,不訴率達6。
此外,在此辦理的非法行醫案件中,雖沒有出現無罪判決,但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存在“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加重情節,檢察機關的指控與法院的判決認定情況不一致的情況較多,此類案件有9件,占此類案件的33。
3、非法行醫案件不捕、不訴的主要原因
辦理的非法行醫案件中,不批準逮捕、不的主要原因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犯罪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不批準逮捕或不的有件人,占不捕、不訴案件總數的10;〈2〉“情節嚴重”難以認定而不批準逮捕或者不的有5件7人,占不捕、不訴案件總數的50。〈3〉在存在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中,傷亡后果與行為人的行醫行為有無因果關系難以認定而不捕、不訴的4件6人,占不捕、不訴案件總數的40%。
二、司法實踐中辦理非法行醫案件爭論的主要問題
“未取得醫生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是《刑法》對非法行醫罪的規定。但是在實踐中,司法工作人員對非法行醫罪的規定理解不一,爭議較大,主要體現在如下幾方面:
〈一〉:如何合理界定非法行醫的犯罪主體
雖然《刑法》明確規定非法行醫犯罪的主體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但在司法實踐中對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問題之爭紛繁復雜,主要有:
一是何為醫生執業資格?
有人認為,所謂醫生執業資格就是醫師資格,具有醫師資格的人行醫不應成為非法行醫犯罪的主體。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我國《執業醫師》第8條,第13條和第14條已有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也有類似的規定。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取得了醫生執業資格的人當然具有醫師資格,但取得了醫師資格的人不一定具有醫生執業資格。也就是說醫師資格考試合格,只意味著取得了醫師資格,滿足了醫生執業資格的條件之一。所以,醫生執業資格是醫師資格和執業證書兩者的統一,只要缺少醫師資格或者執業證書其中之一的人即可成為非法行醫罪的主體。
二是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異地執業能否成為非法行醫犯罪主體
《刑法》規定非法行醫犯罪主體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那么,是否就排除已取得醫執業資格的人成為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可能性呢?在實踐中不乏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個體醫生超出執業注冊機關的轄區范圍進行異地執業,此類人能否成為非法行醫犯罪的主體呢?我們認為此類人亦同樣可成為非法行醫犯罪主體。根據《執業醫師法》規定注冊醫師必須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更變執業地點的必須辦理變更注冊手續。所以,對于超出執業機關的轄區范圍進行異地執業未重新注冊的,應視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可成為非法行醫犯罪主體。
三是集體執業資格的醫療機構中行醫的人員,擅自從事個體行醫的,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呢?
《執業醫師法》第13條,而第14條規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在這種情形下,是否意味著這些機構中的醫師便具有個體執業資格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執業醫師法》第19條就規定:“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并按照國家有關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因此,這些機構的醫生未經批準從事個體行醫的行為與這些機構無關,屬于非法行醫,情節嚴重或造成就診人死亡的,應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情節嚴重的標準是什么?
非法行醫罪在客觀方面的一個特征是該罪屬于情節犯,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定罪。但法律對“情節嚴重”沒有明確的規定,成為一直捆擾司法人員的實際問題,也是的非法行醫案件不捕、不訴的最主要原因。在寶安區檢察院從是二年至今所辦理的非法行醫不捕、不訴案件中,因“情節嚴重”難以認定而不捕、不訴的有5件,占全部不捕、不訴案件的50%。
由于“情節嚴重”這一起刑標準難以把握,一方面公安機關未能主動、有效地對沒有導致就診人傷、殘、亡,但長期進行非法行醫活動,嚴重破壞正常的醫療衛生管理秩序的行為人員開展立案偵查工作,導致對非法行醫刑事打擊不力的局面。另一方面,對于造成就醫人員身體嚴重損害、死亡的案件中,在不能認定行為人行醫行為與就醫人的身體嚴重損害、死亡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難以按“情節嚴重”這一情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如何確定加重情節的因果關系?
非法行醫罪規定“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死亡”的屬于非法行醫罪的加重情節,但非法行醫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要有刑法的因果關系呢?這是辦理非法行醫案件中遇到的另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有人認為,非法行醫的傷亡結果與醫療行為之間不具備直接的因果關系,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醫療行為并導致 就診人死亡的,就要承擔“結果加重”的刑事責任。至于是否就診人自身的身體原因或者其它外界因素導致傷亡發生,不作為非法行醫的構成要件,只作為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考慮。這種觀點的理論支持是認為非法行醫罪的行為人的主觀意志是間接故意,即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甚至死亡也是明知的;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采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任態度。
我們認為,上述觀點是不能成立的,有“客觀歸罪”之嫌。如果行為人在非法行醫過程中,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就診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這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都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論處。非法行醫罪的主觀方面故意的內容體現在行為人明知自己無醫生執業資格而非法行醫。至于行為人在非法行醫的過程中造成就診人身體嚴重損害或死亡的后果,其主觀上只能是過失。所以,我們認為只有對重傷、死亡后果持過失罪過形式,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必然直接因果關系,才能作為結果情節處罰。
〈四〉、如何規范非法行醫的司法鑒定
在“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 的非法行醫案件中,司法鑒定顯得相當重要,是認定非法行醫行為與傷害死亡等后果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據。但目前對非法行醫罪的司法鑒定處于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各行其道、各自為陣的狀態。
其一是沒有統一的法定鑒定機構。目前,偵查機關辦理非法行醫案件時,有的案件委托本地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下稱鑒定委員會)作鑒定,有的委托法醫鑒定中心(下稱鑒定中心)作鑒定,還有的既有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又有法醫中心的鑒定。但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鑒定委員會是醫療責任事故和醫療技術事故的法定鑒定機構,是本地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唯一合法組織,只有它的鑒定結論才能作為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換言之,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意見只是處理醫療事故或認定醫療事故罪的依據,無可爭議地具有法律地位。但是,非法行醫者未經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的衛生技術人員,不屬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的醫療事故的行為人的主體,其造成的后果不屬于醫療事故。因此,由鑒定委員會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認定非法行醫的結論目前是缺乏法律依據的。而鑒定中心的法醫學鑒定,是指具有法醫學鑒定人資格、受司法機關指派、聘請或者委托、就交付的事物進行研究認定,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鑒定結論。但對非法行醫罪的鑒定是否具有權威性,其法律地位也同樣是不明確的。因此,在辦理非法行醫案件過程中,特別是存在兩個部門不同鑒定意見的情況,究竟適用哪個部門的鑒定意見就顯得無所適從。
其二是沒有統一的鑒定標準。目前針對人身傷害案件,有《人身重傷鑒定標準》和,《人身輕傷標準》;針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殘、亡案件,有《道德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鑒定》標準;針對職工工傷及職業病,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至殘程度鑒定標準》;針對醫療事故,有《醫療事故分級標準》。可見,同樣是人身傷、殘、亡,發生在不同場合,有不同的傷殘的評定標準,這些標準適用范圍不同,因此其標準的寬嚴程度各異。在現有的一系列有關人身傷殘鑒定標準中,對于非法行醫至傷殘亡進行司法鑒定時按何種標準作為依據,目前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一般都是由受委托的鑒定部門根據自己的相關行業確定參照標準來作出鑒定意見。由此作出的鑒定意見由于參照標準的合法性受到懷疑,其作為刑事證據的合法性、合理性也存在疑問。
其三鑒定意見的內容不統一。鑒定中心與鑒定委員會由于各自參照的標準、工作方式等存在差異,因而各自出具的鑒定意見的側重點也是有所不同。鑒定中心的意見著重傷亡原因,而鑒定委員會的鑒定意見則著重認清責任。即使同是鑒定委員會的鑒定意見,其內容要求和文書格式也有千差萬別。例如對徐忠祥、李繼容非法行醫的鑒定意見,寶安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認為:徐忠祥、李繼容替產婦農海蓬所作的醫療措施與誘發產婦羊水栓塞、胎兒宮內窒息死亡存在直接關系。而中山醫科大學法醫鑒定中心的法醫鑒定卻對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與被害人的死亡存在關系未作判斷,其結論是:死者農海蓬系羊水栓塞及大出血致死。對于類似的情況,法院如何來信證據往往涉及到行為人罪與非罪、罪重與罪輕的問題。
三、完善非法行醫罪的一些建議
為了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對非法行醫罪理解不一、難以操作的問題,改變對非法行醫犯罪刑事打擊不力的局面,對非法行醫罪進行司法解釋,明確相關問題是當務之急。我們建議司法解釋必須明確如下幾點:
一是明確犯罪主體的范圍
明確醫生執業資格是醫師資格和行醫行為地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執業許可癥兩者的統一,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則是指未取得醫師資格或者執業許可證之一,或者醫師資格和執業許可證均未取得。對于超出核發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的轄區進行行醫的,可以成為非法行醫的主體。
二是明確情節嚴重標準
目前理論探討和實踐中一般認為行為人的以下情節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1)非法行醫時間較長的(例如可確定為三個月以上);(2)非法行醫獲取利益較多的(例如可確定為五千元人民幣以上);(3)經行政處罰后不思悔改,仍從事非法行醫活動;(4)在非法行醫過程中調戲、侮辱、猥褻婦女、兒童的;(5)使用假藥、劣藥索騙患者的;(6)行醫行為造成患者身體損害的,但達到嚴重傷殘標準的;(7)造成患者嚴重傷殘或者死亡,但行醫行為不是傷亡后果的直接原因,只是輔助因素或者誘發原因,或者屬于延誤病情、加速病變的。
三是明確加重情節的因果關系
應明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非法行醫直接造成就診人的人身損害程度到達了《醫療事故分級標準》的一級乙等至二級丁等(即傷殘一級至五級)或者參與程度達到了75以上;或者在導致就診人死亡的各項原因中,非法行醫的參與程度達到50—74。
明確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死亡是指非法行醫是導致就診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或者參與程度達到75以上,作為主要原因的。
四是明確非法行醫的司法鑒定
篇2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規范醫療器械生產行為,保障人民群眾使用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根據《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規定》、《安徽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信用分類管理辦法(暫行)》等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安徽省內從事醫療器械生產和監督管理的單位及個人。
第三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轄區內已取得合法資質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生產行為和生產過程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日常監督檢查包括:質量體系檢查、專項檢查、產品質量監督抽驗、質量跟蹤檢查、飛行檢查、有因檢查和其它檢查。
第四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工作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
第五條為推動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合理使用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能,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應與質量信用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職責權限
第六條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全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管和質量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導和檢查;組織開展對全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質量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制定全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年度日常監管指導意見和相關管理規定;根據本省醫療器械監管實際,制定、公布和調整全省醫療器械重點監管品種和重點監控企業,并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不定期的組織對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抽查。
第七條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和所轄的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工作和轄區內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質量信用管理工作;制訂轄區內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年度日常監管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參與對轄區內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信用等級的評定工作。
第八條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日常監管工作負有監督、指導、培訓的職責。
第三章檔案管理
第九條市(縣)局對轄區內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按一企一檔的要求建立健全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管檔案和質量信用管理檔案。日常監管檔案應作為企業質量信用評價的依據。
日常監管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基本概況:企業名稱、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注冊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注冊地址、生產地址(生產企業含委托生產地址和跨省設立生產場地)、生產范圍、通訊方式、工商注冊類型、注冊資金、生產的具體品種;
(二)變更事項:企業資質和產品資質許可事項及登記事項變更情況記錄;
(三)質量體系考核或認證及跟蹤檢查記錄;
(四)產品質量監督檢/抽驗記錄及跟蹤檢查記錄;
(五)質量投訴、舉報核查和處理記錄;
(六)重大產品質量事故、不良事件的調查、處理報告;
(七)現場監督檢查記錄及存在問題整改處理記錄;
(八)表彰記錄、處罰記錄、不良行為記錄;
(九)違法廣告記錄;
(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檢查的其他記錄。
質量信用管理檔案內容包括:企業登記注冊信息、日常監管信息、監督檢查反饋信息。
企業登記注冊信息有: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生產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范圍、生產品種、企業許可證編號、產品注冊證編號、發證有效起止時間、變更、換證信息等;
日常監管信息:日常監管和專項整治工作中的監督檢查記錄和企業違法、違規的不良行為記錄、年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信用等級審核記錄等;
監督檢查反饋信息:對企業實行行政和技術監督的相關信息。如行政處罰通知書、質量抽樣記錄、質量公告、企業整改報告等。
第四章重點范圍
第十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應貫徹“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優扶守信,嚴查失信”的原則,強化監管責任,明確工作重點,突出監管效能。重點檢查范圍如下:
(一)國家和省重點監控品種的生產企業;
(二)產品質量監督抽驗不合格的生產企業;
(三)有舉報投訴或存在產品質量隱患的生產企業;
(四)未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生產企業;
(五)上年度信用評價非守信等級的生產企業;
(六)省局、市局認為需要加強監督檢查的企業。
第五章檢查內容
第十一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按《安徽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項目表》(附表1)進行。主要對以下幾方面進行檢查:
(一)生產許可證有效性檢查
企業生產的產品是否符合《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和有關《生產實施細則》的要求。
(二)生產條件的符合性檢查
企業的生產條件是否符合《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審批操作規范》附件1《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現場審查標準》的要求。
(三)產品合法性檢查
企業生產的產品是否符合《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等要求。
(四)企業質量體系有效性檢查。
企業是否符合《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體系考核辦法》或《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考核評定標準(試行)》及相關生產實施細則的要求。
第六章分類監管
第十二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應以質量信用管理為基礎,按照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四個等級施行分類監管。同時,應確保監管工作的覆蓋面。
(一)對評定為質量守信等級的企業,除專項檢查和舉報核查外,實行有因檢查;
(二)對評為質量警示等級企業,實行飛行檢查;
(三)對評為質量失信企業,實行質量跟蹤檢查;
(四)對評為嚴重失信企業,實行不定期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質量體系檢查,并列入省局重點監管企業名單;
(五)對尚未評定質量信用等級的企業,結合本地實際,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對新開辦的企業,應加強法規宣傳,幫助企業提高質量管理意識,并建立企業質量信用管理檔案。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生產企業提供以下有關情況和材料:
(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及其事項變動和審批情況,醫療器械注冊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企業組織機構、生產和質量主要管理人員的相關任命及資格證明以及生產、檢驗條件的變動及審批情況;
(三)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與溯源性文件和記錄;
(四)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接受監督檢查及整改落實情況;
(五)企業違法、違規的整改情況;
(六)檢查機關需要審查的其他必要資料。
第十四條從事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和個人不得拒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檢查,不得隱瞞或編造虛假證明材料,監督檢查人員對企業的技術秘密負保密責任。
第十五條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和了解有關醫療器械法規、規章和規定以及相關的專業管理知識。檢查組應由兩名以上具有執法資格的人員組成,并按行政執法程序進行。監督檢查方式可分為事先告知或事先不告知。
第十六條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活動,嚴格遵守廉政紀律,履行檢查職責,公正文明執法,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根據現場檢查情況進行評定匯總,做出處理意見(需檢驗結果方能做出結論的除外),填寫《安徽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記錄》(附表2)。檢查記錄應客觀真實記錄企業在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檢查記錄須檢查組全體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質量負責人簽字,并附相關資料。
現場檢查中發現有違法、違規等行為,應依法處理,制止行為繼續發生。及時填寫《安徽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不良行為記錄表》(附表3),并做好跟蹤檢查。
被檢查單位對檢查結論若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對合理的意見,檢查組應予以采納。
第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人員實行崗位責任追究制度,對在檢查中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追究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的過錯責任;對在檢查中、、的,應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八章相關要求
第十九條市局應根據省局每年制定下發的《年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管工作指導意見》,結合本轄區的實際,制定本轄區年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管工作實施方案,并及時上報省局備案。實施方案中要明確重點檢查范圍和檢查要點,認真組織實施。對普遍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應認真加以研究,有針對性的提出整改措施和解決辦法。
第二十條市局要按照國家局《醫療器械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做好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情況的分析匯總工作。《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匯總表》(附表4)、《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報告》(附表5)分別于每年6月5日和12月5日前上報省局醫療器械處。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日常監督的基本情況、主要措施及經驗;
(二)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措施;
(三)填報生產企業相關數據。
第二十一條市(縣)局應建立和完善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檔案、生產企業質量信用檔案的同時,要做好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信用等級的審核和評定工作,質量信用等級的評定要客觀、公平、公正,確保信用等級評定質量。《安徽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信用情況匯總表》(附表6)、《年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信用等級審核表》(附表7)及相關記錄于每年12月底前上報省局醫療器械處。
第九章附則
篇3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科學監管理念,針對藥品流通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監管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進一步整頓和規范藥品流通秩序,加強對藥品流通領域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藥品流通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強化藥品流通領域的規范管理,增強藥品流通企業的質量管理意識和誠信經營意識,保障公眾用藥安全。
二、工作目標
通過整頓和規范藥品流通秩序專項檢查工作,進一步提高藥品經營企業質量責任意識,深刻理解GSP的精神實質,自覺按照GSP規定經營藥品,完善藥品質量控制體系,確保經營藥品質量可控,增強藥品監管部門的責任感,提高依法監管的能力,明確監管檢查職責,建立和完善藥品流通監管的長效機制,促進藥品流通秩序明顯好轉。
三、分工安排
1、藥品科:負責對東片各零售藥店的專項檢查;
2、稽查科:負責對中片、南片各零售藥店的專項檢查。
3、器械科:負責對西片各零售藥店的專項檢查
檢查組人員可根據工作要求作臨時調整。必要時局領導將帶隊參加有關檢查。
四、時間安排
1、宣傳自查階段:7月1日—7月10日,召開零售藥店負責人會議,同時通過網站、短信平臺等工具宣傳發動,各零售藥店進行自查整改.
2、現場檢查階段:7月11日--8月10日,具體由稽查、藥品、器械三科室安排,結合藥師指紋考勤情況、遠程數據上傳情況和被行政處罰的情況,各科室完成重點藥店(覆蓋面為30%)的現場檢查。
3、復查處理階段:對第一次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藥店進行跟蹤檢查,如仍未整改的,作進一步處理;對剩余未進行現場檢查的藥店進行抽查。
4、總結提高階段:認真整理和總結專項工作的成果、經驗、問題、教訓,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
專項檢查期間各組應填寫“專項檢查匯總表”,每周交藥品科。
五、主要檢查內容
1、人員情況(藥師在崗情況;營業員上崗證情況;實習人員必須佩戴標識,不得獨自上崗);
2、處方藥銷售管理情況;
3、證照、監督電話公布情況;
4、GSP執行情況(重點:藥品分類管理、首營企業資料留存、購進驗收、店堂環境、相關設施齊全)
5、票據打印機使用情況;
6、遠程數據上傳情況;
7、指紋考勤系統使用情況
8、中藥飲片備案情況。
五、處理意見
(一)、對藥店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
1、結合藥師遠程指紋考勤系統和現場檢查情況,對發現藥學技術人員兼職的責令零售藥店其限期變更;對限期未進行變更的,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進行查處(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給予1000元行政處罰;第三次給予5000-20000元罰款)。直至其變更能夠到崗的藥學技術人員。對發現的兼職藥學技術人員納入黑名單,禁止其在區域內擔任藥店藥學技術人員。
2、處方藥銷售必須有處方留存或登記,有藥學技術人員審方調配,無處方銷售注射劑、含品復方制劑等的按照其違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給予1000元的處罰。
3、不按GSP要求經營情況比較嚴重的,如店堂環境臟、亂、差;證照、監督電話、24小時服務電話、藥店工作人員照片、藥師資格證復印件沒有上墻;缺少滅蠅燈、門鈴、藥品冷藏設備的;藥品陳列不符合藥品分類管理要求的;實習人員不佩戴實習標識,獨自上崗的等行為按照其違反《藥品管理法》第十六條論處,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給予警告處罰責令改正,對逾期不改的依法給予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4、對藥品驗收臺帳不全,遠程監控數據上傳不正常的按照其違反《藥品管理法》第十六條,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給予警告處罰責令改正,對逾期不改的依法給予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5、藥品零售企業購進藥品規定索取、查驗、留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的;銷售藥品未按規定留存銷售憑證的按照其違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給予警告處罰,對逾期不改的依法給予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6、藥品零售企業票據打印機不正常使用、從不出具銷售憑證的,按照其違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給予警告處罰,逾期不改的,給予500元行政處罰。
7、對于檢查中發現藥店存在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銷售非法宣傳療效的非藥品等嚴重違法行為的,及時依照相關法規嚴肅查處。
六、檢查方式和程序
檢查方式為飛行檢查,不預先通知藥店。檢查組要嚴格按照執法程序進行,必須亮證,對于只需用簡易程序處理的,檢查人員可按執法文書要求進行當場處罰,對涉及需立案查處的行為,檢查人員需對現場檢查中發現企業違法行為需取證的必須將證據鎖定,作照相、先行登記、現場筆錄處理,防止再次取證時證據失滅。
篇4
關鍵詞:地表水;自動監測;方法
中圖分類號:X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6)02004803
1引言
水質自動監測因為能夠實時、連續、準確的監測地表水水質狀況及變化趨勢,很多省(市、區)將其應用于水質監測預警工作中[1]。尤其是近年來,水污染日益嚴重,公眾對環境安全的需求激增,水質自動監測站點和監測指標不斷拓展,自動監測數據廣泛應用于環保目標考核、生態補償[2,3]、保障飲用水源安全等其他領域,運行管理模式也逐漸多樣化。
在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以下簡稱“水站”)發展初期,一般采取屬地環境監測站自行運維管理模式[4]。但隨著環境監測機構的工作量快速增長,水站數據劇增且管理要求越來越高,完全依靠環保部門直屬環境監測機構運行顯得力不從心。有鑒于此,很多地方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委托社會專業運營公司開展對水站的運維,即第三方運營模式。如河南、河北、安徽、江蘇、山東、廣東等省先后采用[5],2013年湖南省也公開招標確定20個省建水站正式實行第三方運營[6]。
2014年12月,財政部、民政部和工商總局聯合公布《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明確將監測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由此可見,推廣水站第三方運營模式是大勢所趨。為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不因運維模式的改變而下降,開展相應的質量保障與控制方法研究至關重要。結合湖南省地表水質自動監測網第三方運營實踐,本文就強化對第三方運營公司的質量管理進行探討。
2運營準入管理制度
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采水、儀器分析、數據采集傳輸、數據統計和監測報告等多個環節,需要綜合環保、化學、軟件、通訊、機械等多個領域的知識,同時還要具備足夠的實驗室分析能力的專業技術人才。對承擔水站運營的第三方公司必須設立準入門檻,只有達到一定規模,軟、硬件設施齊備的公司才能獲得水站運維資格。條件要考慮運營業績、儀器及零配件供應、專業技術人員保障、服務網點和實驗室能力等因素,并每年審查其運營能力,同時建立對運維人員的上崗考核制度。技術力量、備品備件和響應速度是第三方運維質量的關鍵因素,要在購買服務或制訂準入條件時重點約束。
3建立完整的質量管理體系
目前,對水站的質量管理尚未納入各站的常規質量管理體系。但隨著環境管理需求持續增加,水質自動監測技術不斷進步,水質自動監測結果受到更多關注,對水質自動監測的質量管理要加強,從而使自動監測數據更加科學、準確,并逐步在法律上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
湖南省環保廳為規范地表水質自動監測網絡運行管理,制定了《湖南省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辦法》,明確要求水站實施“全過程管理、兩級質控,三級審核”的質量管理體系[7],見圖1。
(1)水站的選址非常關鍵。與大氣自動監測相比,水站地處偏遠、斷電、水淹、盜竊等現象時有發生,水站運行環境難以保障,是影響水質自動監測數據上報率的主要原因。要充分考慮水站選址的合理性,把能夠保障長期穩定運行擺在首位。此外,土建工程、系統驗收、運行管理、質控考核等都要制定標準,使水站建設運行有章可循,各個環節都能實現規范化管理。
(2)規范對第三方運營公司日常質量管理的要求。水站由第三方公司運行維護,本質上是一種購買監測服務行為,要保證購買到的服務質量,要求第三方運營公司對水站實施“日監控、周檢查、月比對”,同時,完善水站自動監測數據內部三級審核制度,也就是每一套自動監測數據都要由現場運維人員、運營經理、主管審核確認后方可上報。
(3)在要求第三方運營公司嚴格開展內部質控的同時,充分調動省市兩級環境監測站的技術力量,開展對水站的省市兩級外部質控管理。水站所在地的市級環境監測站要對第三方運營公司上報的自動監測數據進行抽查審核,每月開展水站運行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儀器設備運行狀況、站房環境條件和固定資產管理等情況的現場質控核查,并編制核查報告。省級環境監測站對第三方運營公司上報的監測數據進行二級抽查,每季度隨機對全省水站開展運行質量核查,形式包括現場檢查、標準樣品考核、遠程數據調取等,并要求編制全省季度質量核查專報。
2016年1月綠色科技第2期
4拓展質控手段
目前,針對地表水站使用的主要質量控制手段包括標樣考核、實際水樣比對,以及儀器維護有效性檢查等。標樣核查用已知濃度的樣品測試自動監測儀器的準確性,要求相對誤差在10%以內。這種核查方法最常用,測試合格率接近90%(表1),表明在基體干擾少的情況下,水質自動監測儀器的準確性尚可,實際水樣比對則綜合考察了復雜介質對監測結果的影響,相對誤差放寬到20%即為合格。由此可見,如何完善前處理單元,提高地表水質自動監測設備的抗基體干擾能力仍有較大技術進步空間。但由于實際地表水介質復雜,部分污染物(如重金屬)濃度又很低,不同實驗室人工分析結果尚且相差較大,自動監測結果合格率就更低,一般不到50%(表2)。儀器維護有效性檢查是一種物理查驗,以查看記錄和現場情況的方式進行,其真實性難以得到佐證。根據這些年的實踐,其他質控手段也應靈活運用。
4.1加標回收
加標回收是實驗室常用的反映分析方法可行性及準確度的質控措施。該方法在加入標準物質的基礎上,綜合考慮水樣基體對分析結果的影響。將該方法應用于水質自動監測系統的質量控制,既可以彌補單純質控樣考核不能反映水體背景影響的缺陷,又能夠解決實際水樣比對實驗待測物質濃度過低等問題[9]。
4.2遠程監控
水站遠程監控系統是指利用互聯網及計算機軟件技術,獲取儀器過程參數、環境參數、視頻等信息,實現對儀器設備狀態、運行環境以及運營情況的隨時掌握和診斷。通過建立并調閱水站遠程監控系統,對水站儀器設備的真實狀態、站房維護情況,以及運營人員的維護項目和頻次等進行有效監督,是現場質控手段的重要補充。
4.3飛行檢查
目前,管理部門對水站第三方運營公司的質控要求及檢查頻次基本都是固定的,并且每次質控檢查由于需要對方配合都會提前通知第三方運營公司。這樣一來,第三方運營公司就會提前做好充分準備,重新調試校準儀器,從而順利通過檢查。沒有達到質控檢查不定期掌握水站日常真實運行情況及監測結果的準確性的目的。為此,應對第三方運營公司的現場質控檢查增加飛行檢查方式,即不預先通知現場核查時間和抽查項目而實施突擊檢查,并要求第三方運營公司不能在檢查過程中重新調試校準儀器設備。
5研究科學的運營質量評估體系
建立科學的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運營質量評估體系,分兩個層次開展質量評估,一是針對第三方的運營效果評估體系,二是建立省市兩級質控工作評估體系,詳見圖2。
建立第三方運營效果評估體系,制定詳細的運營考核辦法,量化考核指標和細則,定期評估第三方公司運營效果,并將評估結果直接與運營經費掛鉤,這是督促第三方運營公司認真履職的根本措施。第三方運營評估的范圍應包含水站站房維護、儀器設備、數據報告、質量管理等各個方面,充分應用省市兩級環境監測站的質控結果,使扣分或扣款事項有據可依。還可設立獎勵機制,對評估結果較好的站點給與資金或是榮譽獎勵,調動人員工作積極性。
建立省市兩級質控工作評估體系,針對省市級環境監測站對地表水站的質量控制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從現場質控檢查、周報審核、報告編制、協助管理情況等方面量化考核指標及細則,制定詳細的評估考核辦法,從而實現對省市兩級質控工作開展情況及水平的有效評價及督促。同時設立獎勵機制,促進質控工作的提升。
6規范數據管理與公眾
地表水站的監測優勢在于及時當前水質狀況,但由于影響水質自動監測數據質量的因素太多,很多地方不敢實時監測數據。為此,要強化第三方運營公司對水站數據質量的責任意識,省市兩級環境監測站加大隨機抽查力度。此外,規范對異常數據尤其是超標數據的處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數據修約或刪除,并保留原始修改記錄備查。
水站自動監測數據向公眾實時是環境信息公開的必然要求,也是督促第三方運營公司提高運行質量,杜絕數據弄虛造假的的管理手段。因此,環保部門應主動向社會公布水站監測數據,發動公眾參與監督管理,既保證了群眾對地表水環境質量的知情權,又促進了水站的規范化管理。
7強化人員保障
參與質控的人員不僅需要熟悉水質自動監測系統的工作原理、運行管理要求、質控方法等內容,還要有強烈的責任心。此外,現場工作需要翻山越嶺,要有奉獻精神。完成地表水質自動監測任務,要保證人才數量和質量,并制定崗位職責和工作手冊,定期開展水質自動監測質量管理培訓和技術交流[10]。
參考文獻:
[1]劉京,周密,陳鑫,等.國家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網建設與運行管理的探索與思考[J].環境監控與預警,2014,6(1):10~13.
[2]譚映宇,劉瑜,馬恒,等.浙江省生態補償的實踐與效益評價研究[J].環境科學與管理,2012,37(5):156~159.
[3]杜英,王安,李建偉.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機制研究[J].環境科學與管理,2012,37(1):24~28.
[4]趙利娜.上海市水質自動監測系統運營管理模式的探索[J].給水排水,2014(40):408~410.
[5]孫潔梅,王麗媛,梅卓華,等.第三方運營對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的新需求[J].污染防治技術,2014,27(5):76~77.
[6]黃鐘霆,周湘婷,張艷,等.湖南省河流斷面水質自動監測工作探索[J].環境科學與管理,2015,40(4):122~126.
[7]郁建橋,鐘聲,王晨波.“兩級質控、第三方運營”水質自動站管理模式初探[J].中國環境監測,2011,27(6):64~67.
[8]張奇磊.影響水質自動監測系統監測數據準確性的幾個因素[J].干旱環境監測,2007,21(3):184~186.
篇5
一、藥品生產監管工作部分
(一)繼續做好新修訂GMP實施工作。對已通過認證的企業加強日常監管,防止認證后的回潮現象;對尚未通過認證的企業或品種,繼續做好指導和幫扶;對停產企業(品種)要加強巡查,防止出現擅自恢復生產或將廠房租賃給其他企業生產藥品等違法違規行為。對在產新版基藥企業進行二次以上檢查,其中至少有一次是飛行檢查。及時跟蹤基藥中標情況,對中標的注射劑、中藥及價格異常低的品種和企業進行重點監管。嚴格對接受境外委托加工藥品進行審核備案及日常監管。各地要及時上傳相關監管信息,并督促企業、醫療機構制劑室及時上報企業數據,保證數據的準確完整及時。藥品監管部門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統數據和分析手段,提高日常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強化換證后續監管。認真做好《藥品生產許可證》和《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換發掃尾工作,對因遷址改造、資產重組、不符合新修訂GMP等原因延期換證的企業和制劑室,要加強監管,防止其擅自恢復生產。
(三)加強醫療機構制劑監管。對制劑室的檢查全年不少于二次,其中至少有一次是飛行檢查。督促和指導相關制劑室加大制劑標準提高投入力度,保證質量地盡快完成制劑標準提高的掃尾工作。
(四)督促企業進一步落實《關于加強藥品生產企業風險評估與防控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藥生〔2015〕177號)要求,對在產品種開展風險評估,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風險。監管部門定期匯總分析企業評估結果以及注冊、稽查、流通、檢驗、不良反應監測等監管信息,開展藥品風險會商、排查、評估與研判,確定監管重點、頻次和方式,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對長期停產的、持有《藥品生產許可證》或《出口歐盟原料藥證明》文件而未取得國內批準文號的、具有中成藥批準文號但因不具備提取條件而停產的企業100%開展飛行檢查。加強對外購中藥提取物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督促企業強化中藥提取物供應商的管理,必要時組織延伸檢查。
(五)要進一步加強與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發揮醫療機構ADR報告主渠道作用,不斷提高報告占比、嚴重報告比例和報告的及時性等,同時,不斷提高生產企業報告能力,進一步優化ADR報告結構,實現醫療機構和生產企業報告比例逐年提升。市ADR中心要加強監測數據的分析評價。進一步完善藥品生產企業ADR檢查制度,充實檢查員隊伍,提高檢查能力水平,認真開展檢查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對中藥注射劑、F0小于8等高風險品種生產企業檢查全覆蓋,完成對制劑生產企業50%以上檢查覆蓋。推進藥品上市后再評價工作。按照國家總局的部署要求,以及省局著手制定的中藥注射劑再評價工作方案,督促企業繼續開展中藥注射劑再評價工作。市ADR中心要摸清市內新藥監測期內品種情況,指導和規范相關企業開展重點監測,同時鼓勵企業對可能存在嚴重安全風險的品種主動開展重點監測。
(六)落實國家總局部署,組織開展麻精藥品生產經營專項檢查,對生產、麻精藥品經營企業以及使用麻精藥品原料的企業進行專項檢查,重點檢查曲馬多等重點監管品種,規范生產經營秩序。對麻精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等生產經營企業和放射性藥品使用醫療機構按照風險程度,開展全年二至四次的檢查,重點檢查購銷情況,跟蹤藥品流向,督促有關單位切實整改安全管理薄弱環節。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機構和精神病醫院納入監測范圍,同時推動拘留所等單位履行報告職責。市監測中心要加強技術指導,提高報告質量,并對醫用藥品濫用進行重點監測。
二、藥品流通監管工作部分
(七)督促企業落實責任,鞏固GSP認證成效。新版GSP內容全面,內涵豐富,國家總局指定的指導原則仍在不斷進行修訂調整和增補完善,我市藥品經營企業雖然都通過了認證檢查,取得認證證書,但是要將標準學深學透,掌握理念精髓,保持常態管理仍有很大的提高空間。應督促轄區內企業落實藥品安全主體責任,督促企業遵照GSP標準持續規范運行。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健全組織機構,提高人員素質,加強企業質量內審和風險管控,充分發揮經營企業在藥品流通過程中的過濾和安全“防火墻”作用。
(八)強化GSP監督檢查。按照認證管理辦法的規定,GSP認證過后應及時組織跟蹤檢查,今年市局組織對藥品零售企業GSP檢查目標:零售連鎖企業總部100%全覆蓋,連鎖門店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市局組織對單體藥店(每縣區)的跟蹤檢查比例不低于10%;各縣區也應制定對連鎖門店、單體藥店的檢查比例(抽查比例不低于40%)。對連鎖門店、單體藥店的檢查主要采取以“雙隨機”方式為主。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組織調查處理,該移交稽查進行行政處罰的應及時移交,對嚴重違反GSP的,要及時報請市局收回《GSP認證證書》,并向社會及有關單位公告。
(九)加快完善藥品追溯體系。藥品的渠道問題一直是影響藥品流通安全的重要風險因素之一,在國家總局明確暫停執行藥品電子監管工作的背景下,重塑藥品追溯體系成為當前和現階段藥品流通監管工作中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首先,要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加強對上下游購銷渠道的審核和風險管控;其次,在監督檢查中,應重點加強對藥品流向的檢查,特別是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高價抗腫瘤藥品、冷鏈藥品、疫苗、老年病慢性病常用藥的購銷渠道、來源去向作為檢中之重;第三,要切實發揮市局藥品經營企業遠程監管系統的作用,對企業入網數據應開展真實性核查,與藥品實際流向比對印證,確保藥品流通過程清晰、實現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督促縣區內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及時與市局監管平臺進行數據對接,單體藥店原則上在年底前全部使用市局開發的GSP管理軟件,為今后開展創建“透明藥房”工作打下良好的數據基礎。
(十)強化日常監督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各縣區要制定年度監管計劃,以問題為導向,在檢查中應盡可能使用市局監管平臺的檢查表格并及時錄入。并要克服機構改革帶來的人員少、事情多、任務重的不利影響,把帶有傾向性、苗頭性的藥品安全問題作為目標任務,對藥品來源不清、非法回收藥品、“走票、掛靠”經營、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流弊、數據造假、質量人員不履職、不在崗、連鎖門店違規采購藥品等違法違規行為應持續打擊、嚴處,該移交的要堅決移交,并加大曝光力度。
(十一)加大對醫療機構特別是民營醫療機構的藥品管理的監督檢查。要組織開展對民營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個體診所、學校廠礦醫務室等單位的藥品采購、保管、使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依法處理,并向有關部門進行通報反饋。
(十二)規范互聯網藥品信息和交易服務企業發展。隨著“互聯網+”時代到來,越來越多的企業更加重視互聯網帶來的商機,同時一些不法分子也在通過互聯網肆意虛假宣傳、銷售假劣藥品。針對這一現狀,各縣區應明確專人負責對互聯網藥品信息、藥品交易網站開展定期的的監測和巡查,對獲證企業檢查應100%覆蓋,要及時主動與稽查部門銜接,加強聯動,確保違法網站得到及時有效查處。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法網站要及時消費警示。
(十三)嚴把藥品零售企業準入關。嚴格按照許可條件審批準入,積極發揮行政許可對藥品市場秩序的引導、調控功能,促進藥品經營企業整體水平的提升。各縣區局應實時將藥品零售企業的許可信息錄入市局監管平臺,確保平臺內的數據準確、真實。省市局將對各縣區的藥品零售企業(含連鎖)許可卷宗的質量等情況進行抽查和通報。
三、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工作部分
(十四)加強監督檢查。制定年度日常監督檢查計劃,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管工作,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覆蓋率達到100%,確保保健食品化妝品源頭安全。
(十五)全面實施保健食品分類分級監管。全面推進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分類分級監管工作,研究制定實施方案,細化具體要求,嚴格等級評定,確保評定過程客觀、公正。
(十六)繼續推進保健食品質量受權人工作。對保健食品試點企業進行全面考核評估,找出存在問題,明確改進方向。通過實地檢查、深入調研等形式,總結交流經驗,抓好典型引導,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方案,著力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形成具有廣泛指導意義的方法和機制。
(十七)規范保健食品會議營銷監管。規范保健食品會議營銷監管,建立會銷企業名錄,并作為日常監管重點對象,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立案查處或移送公安、工商等部門。
(十八)組織開展保健食品及相關問題專項治理。按照國家總局的統一部署,對保健食品、普通食品中非法添加藥品、虛假夸大宣傳等突出問題進行集中治理,組織對非法功能聲稱、違法廣告、違法添加等規避監管的保健食品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整治。
篇6
一、開展的主要工作
(一)加強獸藥生產環節監管,抓好源頭治理。
1、突出重點抓好重點監控企業的整改。在農業部年第一期獸藥質量抽檢通報中集團有限公司被列入獸藥GMP重點監控企業,我市在省局4月17日重點監控企業整改會議后即于4月18日協同省局獸藥GMP重點監控企業整改督導組深入企業整改;于5月9日到企業現場監督銷毀召回的不合格產品9件多;于5月15日約會企業到市局作有關整改、申訴的調查;于6月10日列席了農業部獸藥GMP專家組飛行檢查;其間多次直接或督促縣局到企業進行整改,督促企業警醒、反省,收到了良好效果;自4月17日后,企業停產整頓組織員工學習獸藥GMP知識,從各個環節自查自糾,召回了不合格品,寫出了深刻的自查報告。
2、加強對獸藥質量通報中不合格產品企業的治理。
3、嚴格監控非GMP企業動態。《通報》對我市原市動物藥品廠非GMP產品在市場流通要求查處,我局于四月二十日找到原企業法人王前勁要求其履責收回流通環節產品并進行銷毀,同時,我局責成原企業所在地大安區主管部門再次檢查了生產區域,確未發現其進行生產。
4、督促企業停止生產已廢止的地方標準產品。在今年4月30日后禁止流通的省第二批獸藥地方標準產品,涉及我市、、、獸藥,我市在禁止流通前已要求企業停止生產。
(二)整頓和規范獸藥市場。
上半年,全市共出動車108臺次,555人次,按方案要求,做到月月有清查,平時不定期抽查,檢查經營業主345個(次)。共查獲過期地標產品,過保質期等劣獸藥122公斤,貨值2200元;非GMP企業產品12公斤,貨值200余元,所有查獲的假冒偽劣產品均實行銷毀。
1、違禁藥品。在歷次檢查中,違禁藥品均是清查的重中之重。檢查中未發現金剛烷胺、利巴韋林、瘦肉精、氯霉素、痢特靈等違禁藥品銷售。也未發現原料藥拆零銷售。
2、生物藥品。重大動物疫病防疫所需的生物疫苗一直是由市、區、縣、鄉動物防疫機構在主管,其管理制度、供應記錄清楚完備,滿足了工作需要。在市場上通過數次突擊檢查,也未查獲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主要是其經營手段十分隱蔽,人貨分離,查處難度大。
3、獸藥標簽說明書。個別獸藥GMP企業在其原未通過獸藥GMP認證時的包裝上以加蓋GMP字樣等形式使用包裝,發現的采取量小銷毀、量大退貨。
4、加強經營市場獸藥質量狀況的監控。今年我市在兩縣一區抽取市場獸藥50個樣品,送省監測。
(三)引導、規范獸藥的使用環節。
1、加強宣傳與檢查,實行人藥、獸藥分離。我市通過會議等方式進行宣傳,人藥不獸用,并結合防疫檢查等開展基層獸醫藥箱檢查,從檢查看總體情況是好的。
2、在規模場建立用藥記錄追溯制。結合安全畜產品工程的實施,全市對存欄蛋雞1000只以上,出欄肉雞1000只以上,生豬存欄50頭以上等適度規模戶全面開展建立用藥記錄,以此檢查其是否使用違禁藥物、過期失效藥、是否執行休藥期等,檢查規模養殖戶191家,未發現違規行為。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周密布署,加強考核。結合農業部、省局的獸藥市場專項整治方案,針對我市獸藥市場的特點,我市制定了《市年獸藥市場專項整治方案》、《市年獸藥市場專項整治工作考核辦法》下發到區縣,將此項工作納入了對區、縣的目標任務考核。
(二)積極引導、規范經營使用行為。
1、加強了宣傳。大多數區縣結合安全畜產品的建設工作,對規模養殖戶發放了《省無公害畜產品管理試行辦法》、《無公害畜產品獸醫防疫規范》,使養殖戶知道了怎樣規范用藥。
2、在考核辦法中明確要求逐步建立獸藥GMP,大安區統一制作了《獸藥采購與入庫保管制度》、《獸藥經營質量管理制度》等獸藥經營制度,要求經營者裝訂上墻。
3、在使用環節,自井區幫助養殖戶建立了用藥治療、預防記錄,基本實現了用藥可追溯。
(三)加強經營者相關法規規定的培訓學習,提高從業者素質。
結合年初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以區縣為單位針對日常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獸藥經營者進行《獸藥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規定的培訓學習,且實行了考試考核合格后方可辦理《獸藥經營許可證》的管理辦法,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覺性。
(四)加快了打擊假劣獸藥的反應速度。一經發現或接到舉報,市、區縣配合密切,迅速反映,情況互通,加大了對可疑行為的清理力度。
三、存在的問題
地標產品太多,監管難度大,收效不好。地標產品各省都有,在全國范圍流通,而作為基層監管部門又缺乏一個權威、全面的資料庫來核定其真偽,客觀上讓假劣產品有了生存空間。
四、建議
篇7
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督;抽樣;風險;對策
1引言
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是國際公認、普遍采用的食品安全基本管理措施,是從整體上統籌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環,也是監管工作由事后查處為主向關口前移、預防為主轉變的重要舉措[1]。從2014年至今,國家、省、市、縣等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把年度抽檢監測作為重要抓手,逐步加大抽檢監測頻次和品種覆蓋范圍,加強抽檢信息公布力度,有效推進了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全過程包含了計劃、抽樣、檢驗、核查處置等一系列程序,首先由總局年度食品安全抽檢計劃,規定總局、省級局、市縣級局的抽檢監測食品品種、批次、抽檢對象等,各級局根據總局計劃逐級本級抽檢方案,然后通過直接委派下屬檢測機構或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承檢機構,由承檢機構按照要求組織人員開展抽樣、檢驗工作,出具檢驗報告,將抽檢監測結果匯總上報給組織抽檢監測工作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管部門對不合格情況進行核查處置。抽檢監測全過程中,抽樣工作的規范性、代表性、公正性和時效性,將極大的影響抽檢監測結果的質量[2-4]。本文基于抽檢監測技術管理機構和承檢機構的實踐經驗,對抽樣環節存在的風險開展討論,并提出降低和消除這些風險的對策建議,籍此提高抽樣工作的規范性、代表性、公正性和時效性,確保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結果準確可信。
2抽樣環節各要素風險分析
2.1抽樣人員
2.1.1抽樣人員的風險
一是抽樣人員能力培訓不充分。目前針對抽樣人員的培訓來源于兩個層面,一是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針對承檢機構人員的集中培訓,這類培訓時間較短,參加人員有限,無法覆蓋所有承檢機構的所有抽樣人員;二是由承檢機構自行培訓抽樣人員,培訓的內容、標準無法統一,培訓效果無從考證[2-5]。二是抽樣人員專業知識不足。抽樣人員未完全具備食品安全相關專業知識,未熟練掌握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監測的法律法規、工作規范和程序,未充分熟悉食品分類,了解所有被抽檢樣品的屬性、檢驗項目及檢測標準,不熟悉抽樣方法等[6,7]。三是抽樣人員組織溝通協調能力不足。抽樣工作往往時間緊,任務重,接觸被抽樣單位數量多,抽樣人員不具備一定的組織和溝通協調能力,就無法科學合理掌握抽樣過程的工作節奏,無法爭取被抽樣單位的積極配合,導致無法按時保質保量的完成抽樣工作[8-10]。
2.1.2抽樣人員風險導致的后果
上述風險一旦發生,將對檢驗結果的有效性產生影響,進而影響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的結果質量。如:食品分類錯誤,造成計劃中的某類產品多抽,另一類產品少抽;食品分類錯誤,造成檢驗人員按照錯誤的產品類別進行檢驗和結果判定;抽樣單中被抽樣單位信息填寫錯誤,造成檢驗報告相關信息有誤,造成核查處置困難;樣品抽取時發生污染、樣品保存不當、抽樣數量不足等造成無法檢驗需要重新抽樣;與被抽樣單位發生糾紛,導致抽樣失敗;抽樣進度慢,導致未在計劃時間內完成抽樣,影響后續檢驗進程等。
2.2抽樣方法
2.2.1抽樣方法風險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5]第十八條規定,應“隨機抽取樣品”,也就是說應避免在選擇樣品時的人為主觀傾向性。但原國家食藥監總局歷年的《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實施細則》未針對每類食品和各類抽樣場所規定更詳細的隨機抽樣方法。在被抽樣單位的經營場所抽取哪個區域、哪個批次的樣品、如何抽取均是由抽樣人員確定的。另外,每年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計劃規定了需要抽取的食品類別,卻未指明類別中的具體品種。基于上述原因,可能存在以下風險:一是不同機構的抽樣人員可能采用不同的抽樣方法,選取不同的食品代表品種;二是部分抽樣人員憑主觀意愿隨意抽取樣品。如:為節約買樣成本,有意規避價格高的品種,只抽取廉價食品;為提高抽樣速度,在同一被抽樣單位集中抽取大量樣品等。
2.2.2抽樣方法風險導致的后果
不同的抽樣方法可能使同批次產品在不同檢驗機構做出的檢驗結果存在差異,而隨意抽樣或規避高價食品等行為則必然破壞抽檢監測樣品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2.3抽樣地點選擇
2.3.1抽樣地點選擇風險
抽樣地點的選擇則更易受主觀因素的影響:一是人情因素干擾被抽樣單位的選擇,如“有關系”的不抽,“沒關系”的抽,“關系不好”的多抽;二是農村、山區等偏遠地區交通不便,抽樣人員為避免路途勞頓和交通成本的增加,盡量不去這些地區抽樣;三是農貿市場、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飲等場所抽樣配合度不高,而且難以獲取正式發票,造成買樣費用報銷手續繁瑣。抽樣人員更愿意進入商超等經營場所抽樣,降低農貿市場、食品“三小”等場所的抽樣比例;四是生產環節抽樣時,經常會遇到被抽樣企業地址不詳細、所處位置偏遠、企業沒有明顯廠牌等情況,造成尋址困難。
2.3.2抽樣地點選擇風險導致的后果
一是憑抽樣人員主觀意愿選擇抽樣地點破壞了被抽樣單位的隨機性,可能產生不公正,甚至是廉政風險;二是交通不便地區抽樣量偏少造成抽樣區域的代表性受到影響;三是諸如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飲等食品安全風險更高的生產經營場所游離于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體系之外,人為降低了問題發現的幾率。四是抽樣人員掌握生產企業信息不齊全,降低了抽樣效率,影響了抽樣進度。
2.4被抽樣單位的配合
2.4.1被抽樣單位配合度風險
在實際抽樣過程中,被抽樣單位由于法律法規意識不強,不理解抽檢的目的意義,甚至自身產品質量安全狀況欠佳,對可能的處罰有懼怕心理,從而以各種形式阻擾抽樣過程。如:在生產企業抽樣時,企業以負責人、倉管員不在或聯系不上、企業停產、產品全部出廠售完等借口逃避抽樣;少數被抽樣單位用各種借口質疑抽樣人員的身份,尋釁滋事,甚至給抽樣人員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一些食品經營商戶得知抽樣正在附近進行,以關門閉店形式拒絕抽樣。
2.4.2被抽樣單位抵制抽樣所導致的后果
少數被抽樣單位抵制抽樣的行為打亂了抽檢監測工作計劃,在其他被抽樣單位面前帶了壞頭,對抽檢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造成了較嚴重的干擾和影響。
2.5“抽檢分離”的執行
2.5.1“抽檢分離”的執行風險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明確規定“抽檢監測工作實施抽檢分離,抽樣人員與檢驗人員不得為同一人”。目前抽樣與檢測工作均同時由中標的承檢機構承擔,所謂“抽檢分離”僅僅在承檢機構內部實現,即承檢機構組織專職抽樣人員抽樣,化驗室人員開展檢驗,從而可能產生風險:一是由于缺乏有效外部監督,為節約人力成本,可能出現同一人既承擔抽樣又開展檢驗的情況;二是檢測機構內部抽樣與檢驗兩個崗位的信息未有效隔離,內部制度規范無法確保抽樣和檢驗人員公正性,檢驗結果易受被抽樣單位利益干擾,檢驗人員存在“權力尋租”可能。
2.5.2“抽檢分離”未有效執行造成的后果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是為監管服務的,是提高食品安全監管靶向性的重要技術支撐。抽檢實際未分離,導致抽樣公正性存疑,降低了抽檢監測活動的公信力。檢測機構自抽自檢得出的檢測結果可能無法真正為監管部門提供監督執法的依據,無法真正指明風險研判的重點方向。
3降低和消除抽樣環節風險的對策建議
3.1建立統一的抽樣人員資質保證制度
一是規范培訓程序。制訂抽樣人員必須學習的各類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等學習目錄,通過統一集中培訓、網絡培訓、承檢機構組織培訓、人員自學等多種形式相結合,采用學時學分制對培訓內容完整性進行評價。二是統一考核發證。對完成培訓學時學分的人員進行統一考試,考試合格后統一發放資質證書和工作證。抽樣人員資質設置為承檢單位參加抽檢監測任務投標時必須滿足的條件。三是通過承檢機構飛行檢查考察承檢單位培訓程序的履行程度和抽樣人員的持續勝任程度。四是完善抽樣人員監督懲處機制,在發生因抽樣環節重大失誤造成食品監督抽檢監測結果失真、引起企業異議投訴并被證明為抽檢實施部門責任、發生“吃拿卡要”等廉政問題等情況后,相關抽樣人員可禁止其參加食品監督抽檢監測工作,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懲處[11-15]。
3.2完善隨機抽樣規范
建議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織權威技術機構和專家,制定抽檢監測隨機抽樣規范,針對不同種類食品和不同抽樣場景的特點,遵循統計科學,細化抽樣方法,規范抽樣部位、抽樣數量、抽樣工具、樣本組成方式等,從而使各承檢單位的抽樣方法保持一致性。
3.3改進購樣經費管理
為了防止中標單位為降低買樣成本只抽取廉價食品的傾向,各地在抽檢監測經費管理中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在招標中規定買樣費用不得低于某個額度;或者設置抽取高價食品的比例等,取得了一定成效。建議進一步改進購樣費管理,設立購樣費用專項基金,承檢機構憑購買憑證實報實銷,不占用中標金額,杜絕只抽取廉價食品抽取傾向。
3.4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宣傳引導
建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引導被抽樣單位正確看待抽檢監測的作用和意義,促使其提高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意識,以抽檢監測為契機,提高產品質量安全控制水平,積極主動配合抽樣。對拒絕抽樣甚至野蠻干擾抽樣工作的企業和商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處置,維護抽檢監測工作的權威性。
3.5探索實施
“抽、檢機構分離”建議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監測中實施抽樣機構和檢驗機構分離,同一批檢驗任務,抽樣機構和檢驗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建議由各抽樣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托原有稽查、執法人員,在內部組建專職食品安全抽樣隊伍,由于這樣的隊伍為財政供給,沒有盈利性質和動機,又了解轄區食品生產經營質量狀況,相較于第三方機構,更能夠忠實的執行抽檢工作規范,把握監管靶向性,提高問題發現率。
3.6在抽樣中貫徹
“雙隨機一公開”機制建議在抽檢監測抽樣環節加快貫徹“雙隨機一公開”機制,即在抽樣過程中隨機抽取抽樣對象,隨機選派抽樣人員,抽樣情況及抽樣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建立健全被抽樣主體名錄庫和抽樣人員名錄庫,推廣運用電子化手段,對“雙隨機”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這樣就堵住抽樣和被抽樣雙方“通氣”、“打招呼”等漏洞,“檢查誰、誰去查、怎么查、何時查”全部由平臺隨機公開抽取,保證了抽樣的公正公開。另外,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機制確定被抽樣單位后,提前做好準備工作,摸清地址和經營情況,必要時可請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配合,對各種形式的逃避抽樣行為采取預防和處置措施。
3.7完善承檢機構檢查機制,確保抽樣過程合法合規
建議對承檢機構繼續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在飛行檢查中考察抽樣文檔記錄、抽樣影像等資料的完整性,檢查抽樣硬件裝備的實際配備狀況,考察抽樣人員的培訓經歷和實際能力。還可以在承檢機構抽樣實施過程中隨機派出觀察員,考察承檢機構的現場抽樣行為是否合法合規。
篇8
(一)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大力推進食品藥品監管規范化、信息化建設
機構改革以來,為進一步理順全區食品藥品監管體制與職能,避免重復執法和監管真空,區食藥監局對機關、稽查大隊和食藥所的監管事權進行了劃分調整,印發了《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度匯編》,大力推進食品藥品監管規范化、信息化建設。積極做好基層所人員配備、教育培訓、設備設施配置等工作,強化基層監管機構履職能力。推動食藥監管專網建設,確保業務專線覆蓋到每個基層食藥所,為全系統上傳下達、協同監管、信息互通、應急處置、快速反應提供穩定的網絡支撐條件。推動移動執法平臺建設,將監管業務延伸至移動終端,及時開展相關業務培訓,確保執法人員熟練使用移動執法終端,按時完成監管信息錄入。
(二)扎實開展國家食品安全城市創建工作,積極打造“食安”、“食安”品牌
選報68家食品企業(涵蓋食品生產、流通、餐飲多個環節)作為創建國家食品安全城市備查單位。認真排查治理食品安全隱患和突出問題,加大重點食品、重點區域的監管力度,在市食藥局組織的階段性創城考核驗收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
積極打造“食安”、“食安”品牌,推動轄區食品生產企業,特別是肉制品、飲料等高風險食品生產企業,加大HACCP、ISO22000等體系認證工作,不斷提高食品企業的管理水平。
繼續推進食品示范單位創建工作。在軍得力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被評為“食安”生產企業示范單位,華潤萬家陽光店等4家單位被授予首批“食安”示范店的基礎上,不斷提高食品示范單位的數量和質量。食品流通環節,十八家家悅公司、北京華聯超市公司分公司、托萊多經貿有限公司代表區新申請示范單位,順利通過省局和省商務廳的驗收。餐飲服務環節,新上報1條示范街,3家學校食堂,5家餐飲企業。食品生產環節,金天平油脂有限公司、圣都食品有限公司、京廣食品有限公司、蜂悅蜂產品有限公司、裕龍釀酒有限公司和伊榮食品有限公司已列入“食安”、“食安”培養名單。
(三)加大食品監管工作力度,全力鞏固創衛成果
按照創衛工作中“三小”行業綜合整治工作要求,積極鞏固創衛成果,建立網格化責任體系。舉全局之力,加班加點開展拉網式檢查,對三小行業進行集中治理,整頓提升。全年食品新辦證797戶(生產加工小作坊26戶、食品流通業戶536戶、餐飲業戶244戶),食品生產企業換(發)證11家。三小行業證件過期補辦2350戶(食品流通1120戶、餐飲1230戶),發放食品安全公示牌近2000戶,食品臺賬2000余戶,實名登記證1000余戶。上報13家食品企業作為創衛備查單位,并全部達到技術評估要求。
(四)強化日常監管,深化“四品一械”專項治理整頓
食品方面:積極排查風險隱患,對“兩超一非”、食品塑化劑、標簽標識等重點問題進行專項治理,對肉制品、水產加工品、復配添加劑等重點產品開展綜合整治。加大對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農村食品市場、學校周邊單位的食品監管力度。先后開展了五毛錢食品、德州金鑼冷凍肉、問題西瓜、“天和隆”牌牛肉干牛肉粒等專項整治行動,出動車輛280多次,執法人員700余人次,有力地維護了轄區食品安全。在餐飲監管環節,建立健全企業信用檔案,完成食品安全等級評定及內網錄入。重點開展了學校及托幼機構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檢查工作,共檢查學校食堂35家,托幼機構食堂110家,集體用餐配送單位6家。成功處置了三中南校區、樂樂小飯桌、華國賓館涉嫌食物中毒事件。加強小飯桌等校外托管場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于近期啟用了校外托管場所登記和移動監管系統,做到網格化管理,動態評級,掃除監管盲區。
藥品方面:扎實推進藥品經營企業現場驗收和新版藥品GSP認證工作,共完成78家單位的現場驗收,86家單位的認證工作;對藥品生產企業開展監督檢查和飛行檢查,責令整改1家單位,警告1家單位;對5家醫療機構制劑室開展全面檢查,責令整改2家單位;按時保質完成中藥飲片專項檢查和互聯網藥品專項整治工作。同時,嚴格落實藥品電子監管要求,加強培訓宣貫教育,敦促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落實賦碼及掃碼工作。積極推進零售藥店的電子監管工作,截至11月,全區藥品經營企業全部完成了電子監管的開戶、確認工作。
器械、保化方面:組織開展了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自查工作,指導轄區內5家生產企業通過了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體系考核,現場驗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135家。認真開展美瞳專項檢查,共檢查經營單位110家,游攤小販15家,使用單位18家,通過檢查督促經營業戶規范經營、購進、銷售美瞳產品。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印制了《經營者須知》向超市、賓館等經營單位發放,要求經營者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或備案憑證方可經營,同時對采購、存儲、銷售等環節提出具體要求。專項整治期間共發放《經營者須知》600余份。檢查保健品市場4次,檢查經營業戶560家次,對檢查中發現的2批產品采用購買送檢的方式送省醫療器械檢驗中心檢驗。完成了轄區醫療器械體驗式經營業戶匯總統計工作。體外診斷試劑專項整治、定制式義齒專項整治、一次性無菌醫療器械專項整治均在有序開展中。
在加強監管工作的同時,增加抽樣檢驗頻次,對問題產品進行快速檢驗或送檢,累計完成藥品抽樣143批次,食品抽樣1450批次,醫療器械抽樣12批次,保健食品抽樣23批次。收集上報藥品不良反應報告1100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472例,化妝品不良反應報告16例。
(五)加大稽查辦案力度,規范案件審議流程
2015年,局機關、稽查大隊和各食藥監管所分工合作,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嚴厲查處和打擊,累計立案49起,罰沒款159.98萬元。同時,向公安分局移交了20起涉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此外,為進一步做好案件審理工作,區局成立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負責對因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案件的討論決定,規范了案審議事規則和流程。
(六)認真做好行政審批與投訴舉報處理工作
篇9
【關鍵詞】市政工程;質量管理;解決措施
1.前言
市政工程是一個城市必不可少的基礎設施之一,也是一個城市發展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市政建設對于一個城市具有重要的意義,市政建設的好壞是往往直接關系著人民生活水平和對外開放的提高,一個城市給人的印象很多時候都是通過市政建設來體現的。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深入,城市市政工程建設與管理問題逐漸顯現。一些建設事故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和諧社會的建設和美好城市的愿景。
2.市政工程質量中存在的問題
市政工程的質量好壞對城市交通、城市經濟發展、城市形象以及居民生活關系密切。同時也直接影響著建筑企業的經濟效益和整體品牌形象。
2.1 工程管理方面
2.1.1由于市政工程的特殊性,有些工程為了“獻禮”或應付檢查,往往重視工期而忽視質量,有時出現搶干和蠻干。各責任主體不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或對強制性標準不熟悉。
2.1.2市政工程的業務多為政府或主管部門,由于自身的權力,不執行基本建建程序,不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理管理制;有的工程開工多日還沒有簽訂正式施工合同、監理合同;有的工程不辦理規劃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和施工許可證,經常出現“三邊工程”。
2.13.3當前普遍采取的建筑工程管理體制中,承包商普遍采取分包的形式,容易造成工程程序上的遺漏或混亂,無形中增加了工程管理的難度,質量控制難度增大。
3.1.4承包商普遍存在短期行為突出,質量意識不強,降低成本,偷工減料,目的是為了賺取利潤,很少能做到努力抓好施工質量;更有的人認為,道路工程、排水工程與結構安全無多大關系,大不了壞了再修,人為地降低了質量標準。市政工程施工技術資料與工程不同步,表格不統一,后補資料,甚至出現假資料。
2.2.施工技術方面
2.2.1隨著施工技術也在不斷的更新和進步,涉及的專業也愈加廣泛,對于工程施工的質量要求越來越高。施工技術中的各個方面由于自身對特定空間及時間的要求的不同而產生許多的矛盾和問題,也增加了施工技術的工作難度。
2.2.2施工設備不按施工組織、施工工藝和施工規范的需要進行投入,施工設備投入的質量和數量都存在問題。如二灰碎石施工不投入攤鋪機,或不投入大噸位振動壓路機,或投入的壓路機不足或不符合工藝組合,溝槽回填壓實沒有足夠的小型夯實機具等。這樣客觀上不具備抓好工程質量的手段。
2.2.3建筑施工人員中多為務工的農民工,缺乏相關的理論知識,而且沒有采用先進的現代設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其技術的質量。
2.3 質量監督方面
2.3.1監理單位監督力度不夠。近幾年來,監理行業的監理單位數量每年都有大幅的增加,監理人才跟不上行業的發展,造成監理人員專業技術和素質能力不能滿意市政工程的需要,造成對市政工程質量監督力度不夠,手段不多。
2.3.1一些中小城市市政工程質檢儀器、設備比較陳舊落后,精密儀器幾乎是空白,有些監理公司根本就沒有市政工程質量檢測設備,這給工程監理工作帶來很大困難。而市政工程的質量檢測主要是靠先進的設備,是靠人與儀器、設備有機的結合才能監理出優良的工程。
3.市政工程質量管理的解決措施與建議
3.1 完善市政工程建設系統的質量管理體系
業主是工程建設管理的主體,單個市政工程或城市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工程往往也是由地方的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來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市政工程的建設管理可從如下一些方面來予以完善質量管理體系。
(1)建立并完善工程建設管理制度,規范與指導工程建設項目從立項至竣工驗收各階段、各環節對各部門、各參建單位的各項管理工作。
(2)完善招投標管理辦法,進一步開放工程建設市場,避免地方壟斷。優化施工招標評標辦法,使創精品工程或施工質量好的企業更容易中標,或有更多機會中標,避免施工單位的惡性價格競爭,使中標價回歸理性。
(3)建立并完善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檢測單位的工作監督與考核辦法,形成對各單位的評級與優選制度。
(4)完善工程質量管理的獎懲制度。
(5)完善對工程建設管理單位與個人的廉政考核與處罰管理制度。
(6)建立并完善業主的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大綱,明確并規范質量管理的內容、標準、程序、方法、準則等。
3.2 加強對施工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考核和獎懲,促進施工質量的責任主體在保證工程質量中發揮決定性的作用。
(1)加強對施工單位的現場施工質量的監控與考核。采用定期檢查和現場臨時抽查等方式對施工質量的整體運行情況和關鍵部位的質量狀況進行監督與控制。這樣的監督與控制應由業主、監理、質檢站等聯合控制。對監控與考核的內容應根據不同的工程內容和要求詳細討論研究制定。考慮到當前市政工程質量管理的水準和難度,質量檢查應著重于重要和關鍵的質量工序,甚至可更深地介入這些工序的施工控制。
(2)對施工單位的施工投入、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狀況的檢查與考核。重點考慮對承包人是否有合同違法行為、承包商的組織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的到位情況、主要施工設備的投入情況、質量控制程序的遵守、材料質量控制情況、施工方案、現場實體質量控制情況、內業資料等方面進行檢查考核。對檢查考核的結果要采取兩個手段來抓:一手抓激勵;一手抓懲罰。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也即一方面激勵承包商在提高施工質量方面的積極性,使承包商深刻地感受到向業主提供優質產品會使承包商直接得到利益(獎勵)或間接的利益(如招投標評分中給予加分、給予更多的投標機會);另一方面,加強懲罰,對施工質量差或出現重大質量事故或存在嚴重質量隱患的單位,追溯責任,爭取降價接收、罰款等措施。
3.3 業主和質監站負責牽頭抓好涉及市政工程質量的重要材料的供應商的準入控制工作,從工程質量的源頭上抓好管理
(1)鋼材、水泥等原材料,商品混凝土、路面基層材料、瀝青混合料、管道、道板、伸縮縫、支座、預制樁、預制板梁等成品半成品,建立供應商準入名錄;
(2)結合工程使用情況反饋和對產品質量的飛行檢查,建立材料供應商的動態考評記錄,并定期公示。對質量考評差的供應商不予準入。
篇10
【關鍵詞】央行會計 要害崗位 監督
一、基層央行會計要害崗位管理現狀
基層央行會計要害崗位主要是指會計營業部門、國庫部門、會計財務部門和發行部門涉及資金風險操作環節的各個崗位,每個崗位都與資金清算往來有密切關系,管理上稍有漏洞或薄弱環節,就可能導致程度不同的大、小案件發生。目前,基層央行會計要害崗位管理主要有以下途徑:
(一)宏觀上實行多層次統籌管理
現階段,基層央行按照崗位職能定位原則,由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對各會計核算部門的會計重要崗位每半年進行一次填表考核報備;紀檢監察部門定期考核其強制休假管理情況;內審部門定期對核算部門負責人履職審計或業務專項審計時審計會計要害崗位定期輪換制度執行情況;事后監督部門監督核算部門會計重要崗位操作環節和強制休假管理環節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各部門根據不同的職能定位,從不同角度對會計重要崗位實施監督和管理,但這些管理處于宏觀層面,是對會計重要崗位管理形式上的一種管理規范,尚未深入到會計要害崗位行為過程中風險操作環節的各個方面。
(二)微觀上核算部門內部自行管理
作為會計核算部門,崗位內部控制管理是防范和化解資金風險的前提和保障。為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基本制度》、《國庫會計管理規定》等相關制度要求,對會計重要崗位人員原則上實行2-3年必須輪崗的管理辦法,每年休假一次,每月由會計主管或部門負責人對會計重要崗位人員保管使用的重要物品及相關登記簿進行監督和檢查,嚴格排查會計重要崗位的風險隱患。盡管如此規定和操作,但一些部門負責人或會計主管監督檢查流于形式的現象仍然存在,發現問題有時不能及時處理或礙于情面,使內控管理不到位,作案人員易鉆管理環節漏洞,導致資金風險案件發生。
二、基層央行會計要害崗位監督管理的實踐效果
經過近年來對基層央行會計要害崗位監督管理的實踐,基層央行結合本行的實際情況,逐步摸索出“大監督管理”等一系列監督管理方法,采取立體交叉等方式對會計核算部門重要會計崗位進行風險監督管理,履行再監督職責,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會計核算內控制度執行和操作環節的風險隱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整合資源,治理崗位風險
近年來,很多基層央行注意發揮紀檢、內審、會計、事后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能,整合監督資源,形成“大監督”管理格局,本著既符合部門業務需要、又兼顧綜合業務檢查全局要求的原則,不定期地組織“大監督”部門對會計核算部門的資金風險進行整治,重點監督檢查會計要害崗位內控制度執行情況、業務操作處理情況等,發現問題當場確認,并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從根源上治理了崗位風險隱患。
(二)強制離崗,排查崗位風險
自2007年開始,基層央行對會計重要崗位的管理就采取了很多措施,除組織人事部門強調的干部休假以外,一些分支機構結合自身管理情況,先后對會計要害崗位實施了強制休假或強制離崗管理,由會計、事后監督(不負責監督業務人員)、內審等部門業務骨干,對會計核算部門的會計要害崗位實行強制休假或強制離崗頂崗管理。頂崗期間,全面排查所頂崗位人員在本年度內辦理會計核算業務內控制度執行情況、系統操作使用情況、業務交接管理情況等。通過監督部門的排查,嚴防資金風險案件的發生。
(三)現場監督,堵塞崗位風險
基層央行對會計要害崗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最有效方法就是采取經常性的現場監督檢查。如遼陽中支以定期和飛行檢查的形式,由會計部門牽頭,事后監督等部門配合,對會計核算部門開展現場監督檢查,能夠及時監督會計要害崗位人員履行職責是否到位,核算部門管理是否疏忽,并通過現場查弊糾錯、解決疑難問題、了解要害崗位人員思想動態,從源頭上堵塞崗位風險隱患。
(四)交叉輪崗,規避崗位風險
近年來,基層央行分支機構不斷加大要害崗位交流力度,防范崗位風險。遼陽中支針對會計要害崗位干部交流工作出臺了很多措施。一是會計核算部門內部從事本崗位屆滿3年的人員,進行內部調崗;二是選擇從事本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人員,在幾個核算部門間會計要害崗位進行調崗交流;三是從核算部門以外選擇責任心較強的人員交流到核算部門。通過多層次、多渠道交叉輪崗,有效地規避了資金風險隱患。
三、對基層央行會計要害崗位監督管理的幾點建議
從實踐情況來看,對基層央行會計要害崗位的監督管理長期以來一直遵循《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基本制度》、組織人事對要害崗位半年考核、紀檢監察對要害崗位監督等制度、辦法的要求來進行,至上而下尚未形成一套科學化、系統化、標準化的管理體系。結合現階段對會計要害崗位管理的狀況及實踐效果,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建立一套規范化的會計要害崗位管理體系
規范化的制度管理體系是防范和化解資金風險的前提和保障。會計要害崗位是資金清算往來的直接管理者,肩負著資金清算的重任,無論在內控制度管理上還是在操作環節管理上,都要遵循嚴格的管理程序和操作流程,并在有效監督機制下才能夠達到防范和化解資金風險的目的。為此,建議總行有關部門著手建立一套適用于人民銀行會計系列各個部門的會計要害崗位管理體系,統一規范基層會計核算部門現自行制定和執行的一些細則和辦法,從根源上做好會計要害崗位管理的制度保障工作。
(二)設立會計要害崗位監督職能部門
目前,基層央行對會計要害崗位管理呈現多個婆婆管、多個婆婆問、以自身內部管理為重點的管理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對會計核算部門的工作責任態度產生了消極影響,同時也造成管理上的缺位。建議總行根據實際業務管理需要,將會計要害崗位管理納入一個會計核算管理機構或內審機構直接管理,或將基層央行事后監督部門與內審部門合并,由該部門對會計核算部門執行內控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同時兼顧對會計核算部門會計核算業務的監督審核,避免監督職能作用重復或監督管理不到位現象,及時排除會計要害崗位風險隱患。
(三)建立一項完善的會計要害崗位制約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