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審表范文
時間:2023-03-15 09: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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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政審表一般是打印出框架,然后詳細信息使用手寫。而且在填寫政審表時,若是有工作單位的,政審表通常是由考試者所在單位的人事科進行填寫。
填寫政審表的注意事項:
1、按實際情況填寫。
2、沒有工作單位的,到檔案保管人事部門填寫。
3、政審表一般由考生檔案所在單位填寫、簽字并蓋章。
篇2
關鍵詞:審計證據;證明標準;排除職業懷疑;實現與保障
一、引言
為了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審計人員必須掌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這是所有審計職業規范對審計人員的基本要求,并都承認審計證據充分性與適當性的判斷取決于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同時,為了便利審計人員對這兩個審計證據特征作出判斷,相關職業規范都對充分性、適當性作了進一步的描述、具體細化或規定。可見職業規范所強調的職業判斷是對審計證據充分性、適當性的判斷,它們主要是想對這兩個特征的判斷提供指南。我們認為審計所提供的是一種保證服務(積極保證),這種積極保證源于審計人員的、經過其職業判斷后的內心信念。這種內心信念的程度就是審計人員發表審計意見的直接基礎,也即是審計證據的證明標準。職業規范中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之要求,針對的是審計證據,而不是審計證明,或者說那是具體證明標準下對審計證據的要求。可見現行職業規范中并沒有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或者說它們根本就沒有解決這一問題,因為它們混淆了審計證據與審計證明。所以有必要對這一問題重新思量,明確審計證據的證明標準,豐富現行審計理論,指導審計證據的證明實踐。
二、審計證據的證明標準
證明活動充斥于我們的日常生活,此類證明一般表現為被說服者心中所形成的、一定程度的確信,日常生活中的證明活動一般沒有預先存在的標準,它完全取決于被說服者自身的心靈反映。在法律訴訟中,因為裁判者所作的判斷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所以,在訴訟證明中,必須解決裁判者在何種認識程度上可以認定事實存在的問題,這就是證明標準的問題。所謂證明標準表述的是一種評價尺度,即達到何種認識程度時,裁判者即可據此作出事實的認定。令人遺憾的是,作為社會公眾的委托人,審計人員的職業行為牽系成千上萬人的權力與利益,但其在利用審計證據欲以證明交易、賬戶余額或報表表達之認定或財務報表整體公允表達時,預先并不存在證明標準,或至少相關的規范中沒有明確的證明標準。
審計中需要證明標準嗎?回答這一問題之前,必須先回答“審計中存在證明嗎?”,不知從何時起,①審計職業界內開始視“證明”如皇諱,代之以判斷、決策。事實上,無論是證明,還是判斷或者是決策,它們都要以一定標準為基準,以作比較,后作定奪,這是人類此種認識活動之共性。這種標準和認識對象一起決定了這類認識活動發展的方向與目標,其中,對象規范的是需要認識的內容,標準所要解決的是認識應達到的程度,它猶如認識活動必須跨越的橫桿。認識結果的狀態只有超過標準之要求時,由此產生的主張才能作為證明、判斷或決策的前提。由此可見,標準問題無論如何都還是存在的,且是必要的。
毫無疑問,審計證據的證明標準所規范的主體是審計人員,所指向的時點應該是審計人員根據其所獲證據對具體認定②或報表整體進行判斷時。所規范的內容應該是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證據所獲得的關于被審對象的認識狀態,這種認識狀態的存在形式是包含了一定客觀內容的個人主觀判斷,因為這種主觀判斷是以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為基礎的。但在何種程度上,審計人員才能判定被審項目是公允的呢?這就是審計證據證明標準的核心問題,這實質上指的是審計人員認為某一認定(如報表某項目或其整體公允表達)的確信程度。例如“審計人員以95%的確信認為被審信息是公允的”用語。顯然,審計人員所要說明的不是確信不確信的問題,而是確信的程度問題。那么,這種確信程度又該是何種程度呢?
誠然,最理想的、最能讓審計主體之外的人接受的標準應該是“客觀事實”。因為這是絕對的真理,所以,它具有絕對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而具有絕對的可接受性。③而且,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認為人類可以提供客觀世界的正確圖景,人類最終可以達到真理性的認識境界。受此觀點的熏陶,使得人們認為只要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審計個案的圖景也可清晰可現,每一個被審事實都可以最終查明。所以審計人員對被審對象的認識必須符合事實的實際情況,對被審對象的認識必須達到與客觀存在的社會經驗事實相一致,并以這種符合客觀事實的認識為依據發表審計意見。
事實上,這是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在審計學中的錯誤適用。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關注的是普遍真理問題,適用的是科學這樣的普遍性研究領域,因為科學是要努力在特定數據的基礎上建立一個描述性的、一般性的理論體系。而獨立審計包含的是有針對地用于特定情況的一個規范的、一般的規則體系,這一規則體系并不是為科學的目的,而只是為審計的目的去建立或試圖確立科學的理論、原則等。前者的“圖景”往往反映的是規律的普遍性,后者卻是偶然的。審計認識的真理是對具體認定是否恰如其是的判斷,而不是對規律的抽象。
第二個可選標準是“審計事實”。莫茨和夏拉夫在其經典著作《審計理論結構》中,認為審計證據包括了所有影響審計人員思維的因素,這些因素影響審計人員對被審項目或認定的判斷。但考慮到審計證據在決定真理時的局限性,審計中的真理只能是指與審計人員在檢查時用已獲證據確定的現實的一致性。所以,這種審計真理并不是客觀事實,而是一種主觀事實,是審計人員所構造的、特定環境下的事實。我們稱之為“審計事實”。若以此種事實為審計證據證明標準的話,則作為審計人員判斷依據的事實就不是社會經驗層面上的客觀事實,而是經過審計程序重塑的事實。
這種事實與客觀事實存在著密切關系,它是由客觀事實衍生而來,并不否認客觀真實的存在,而是以被審對象所反映客觀事實為基礎,是對這類客觀事實的模擬,是它們在審計中的反映。
要注意的是,這種事實觀并不否認審計人員對被審對象的認識能夠達到客觀事實的程度,因為它同樣承認審計過程之外有一個客觀事實。它所說明的是,因為審計證據幾乎無法導致確實的知識,審計人員應作的判斷大部分都不可能獲得強制性證據的支持,所以,不可能以客觀事實本身作為審計證明的標準。其次,這種事實觀也不否認審計認識對客觀事實的追求。
正如莫茨和夏拉夫所言:“審計人員應該認識到審計論題和工作條件帶來的局限性,就問題的嚴重性和工作環境的局限性而論,在收集到從深度和廣度上看均為合理的證據之后,并據以得到明智的結論,應該認為是足以達到獲得審計真理的目的的。發現了新的證據或對環境事實有了更好理解后,也許會向原來的結論提出挑戰,甚至原來的結論。盡管如此,在審計領域中,當時的最佳結論是能夠盡可能地趨近真理的。”[1]最后,這種事實觀也并不降低審計證明的質量。從標準要求上來說,這種事實觀的確要低于客觀事實這個標準。但在方法論上審計人員無法以客觀事實本身作為標準,所以,與其選擇一個不實際的高標準,不如退而求其次,設置一種以“最大限度貼近客觀事實”為要求的衡量尺度。
第三個可選標準是“排除職業懷疑”。《蒙哥馬利審計學》(第十版)在闡述審計證據決策時,認為審計人員往往依靠具有說服力的證據,而不相信會有什么確鑿無疑的審計證據。[2]在確定需要多少有說服力的審計證據時,審計人員要考慮取得證據和評價證據的時間和費用限制。……對于財務報表中的認定,審計人員不可能毫無疑問,因而這就要求他們應獲得發表審計意見所必要的把握。……只有當財務報表的主要項目被排除重大疑問之后,才能發表不帶附帶條件的審計意見。這一要求可視之為“排除職業懷疑”標準的雛形。排除職業懷疑的證明標準并不意味著要排除任何懷疑,而是排除那些根據普遍接受的專業常識和經驗而被認為有合理的可能性或者或然性的懷疑。
三、審計證明的理性標準
證明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社會現象。日常生活中,當人們提出的主張遭至別人反對,或別人對之半信半疑時,往往就需要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之類的方式說服別人。這一說服活動就是證明。作為證明類型的一種,審計證明也是運用(審計)證據論證特定命題成立與否的說服活動。但是審計證明不像科學證明,它不可能像蘇格拉底說的“(學者)有權利探索一個論點到它可能引向的任何地方”。[3]再者,審計證明事關利益相關者的切身利益,論證命題成立與否不能任由審計人員說了算。也就是說審計證明還必須設置一定的證明標準,上文已分析了若干種審計證據的證明標準,對于審計證明來說,哪一種標準更可取呢?在作出具體選擇之前,還是讓我們先來分析一下審計證明的特征。
在邏輯形式上,不管證明的對象是什么,證明都是由以下三部分組成:論題、證明的根據(論據)和證明的方法(論證)。在審計過程中,審計證明的論題,簡單地說,就是被審對象的公允表達。為了便于實務操作,又可將被審對象細化,對于財務報表審計來說,這一對象就被審單位的財務報表,幾乎所有的職業規范都將其細化成財務報表認定。修訂后的ISA500就將認定概念拓展為交易、帳戶余額以及表達與披露三層次的認定框架。[4]交易和事項認定有:發生,完整性,準確性,截止,分類。期末賬戶余額認定有:存在性,權利與義務,完整性,估價與分攤。表達和披露認定有:發生、權利和義務,完整性,分類和可理解性,準確和估價。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這些認定中只有部分認定能夠獲得強制性證據的支持,其余的認定證據只能勸說審計人員相信其恰如其是。
審計證明的論據是指所依據的從中推出被審項目公允與否的那些命題或判斷,我們知道審計證據幾乎無法導致確實的知識,審計證明中的證明論據也不能是確實的知識,因而其只有合理的可接受性。審計證明的方法或審計論證,意為審計證明的邏輯表述,它與論題、論據不同的是,它既不是單一的個別判斷,也不是所有個別判斷的簡單總和,而是這些判斷所導致的一定邏輯結果的邏輯關系。形而上學地,審計論證有兩個層次的論證,其中,一是由所獲證據對具體認定的論證,二是由具體認定至報表整體公允表達與否的論證。現代審計是一種抽樣審計,從邏輯上說,它應是一種歸納邏輯。在歸納邏輯中,前提與結論之間的聯系通常只是概然性(或然性)的。“事實上,……新的全稱命題在尚未遇到反例之前,我們可以視之為真。”[5]
由上述審計證明的特征可知,其所需證明的命題或判斷并非都是能獲得強制性證據支持的,它的證明論據也不可能都是確實的知識,證明論證只是一種概然性的聯系。這種說服性的、只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的證明,其結果只能是所證命題或判斷在未遇反例之前,證明主體(審計人員)信服其為真的。所以,審計職業規范都要求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保持職業謹慎,對所有的被審對象都應以一種職業懷疑的態度對待。只有當其所有的職業懷疑被排除時,才能信服其對象的公允性。故此,我們認為審計證明的理性標準應為“排除職業懷疑”。也正因為這樣,莫茨和夏拉夫認為審計學是依賴證據來消除疑惑、獲得信念的研究領域。[1]事實上,選擇這一標準還有其深刻的哲學基礎。
從認識論上來講,經驗主義認為一切知識都起源于感官直覺或經驗。經驗之所以成為知識源泉的原因是事物間的因果關系,凡是有開端的事實都有其原因,這一真理是和人類經驗同時并存的。凡不是感官或記憶所驗證的事實情況的一切證明和推理都源于因果關系,人們習慣于在當前的事實和另一事實之間尋求聯系。在許多事例中發現兩種對象往往在一起,就推論這些對象有因果關系,其中一個事例是另一個事例的原因,進而相信它們有聯系。只不過這種聯系并不是對象間的必然聯系,而是在人的觀念中有聯系,它產生于重復、習俗或習慣,是一種依賴于經驗的心理必然。審計活動也是一個經驗運用或利用的過程。關于審計證據,審計人員既不需要絕對的,也不可能得到絕對的。凡是在其執業過程中發現為真的,又被其應有的職業謹慎斟酌過的,在不存在反例的情況下,審計人員就可以合理地接受它并據以采取行動,所以,審計人員不可能在超出其執業經驗最大范圍之外還能有把握地斷定它。所謂“排除職業懷疑”便是指這樣一種情況,它并不排除其他事由存在的可能性,而是在其經驗世界里這種事由不可能出現。也就是說,當審計人員在其執行具體判斷時,他不考慮這種事由,并不是因為他對此沒有絲毫疑惑,而是因為在其經驗世界里,這種疑惑是沒有合理根據的。
審計過程事實上是一個歸納推理的過程,所以其結果的真理性也必然受到這種推理邏輯的限制。推理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前提與結論之間的邏輯聯系,也就是前提給結論提供理由或證據。在歸納邏輯中,前提與結論之間的聯系通常只是概然性(或然性)的,前提為真時結論不必一定為真,但可能為真。因此可見,歸納推理并不具有必然性的結果。所以也有人說歸納推理是一種非論證性的推理,它的結論所斷定的超出了前提所斷定的范圍,因此在它的前提與結論之間只存在一定程度的概然性關系,從斷定前提為真只能得出具有一定概然性的結論。[6]由此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審計活動從科學方法論的視角來看,是一個歸納的過程,從方法論的本質來講,其最終結果只能是一個或然性的。也就是說,審計人員只能在其所能收集到的審計證據的基礎上,以某種程度的內心信念相信被審信息是公允表達的。
因此,從認識論基礎和科學方法論角度來講,“排除職業懷疑”標準體現的是一種認真和科學的態度。這一標準盡管不是絕對的,但也不是給含糊不定留有余地的。它的選擇只是考慮認識論和方法論的局限性而作的次優選擇。它和其他標準一樣,就標準本身來說,都不具備可操作性。因為無論確定什么樣的證明標準,對證據的評判都是一個主觀的過程,都是無法量化的。人們所能做的只有對這一主觀過程進行規范。“排除職業懷疑”標準的實現最終也依賴一定的程序予以保障和規范。
四、審計證明標準的兌現與保障
在審計實踐中,審計證明標準的實現與保障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主觀方面,當審計人員判斷被審項目公允與否時,其內心狀態是否真的達到了證明標準。這完全是一個主觀方面的問題,對此的判斷亦只能依賴于審計人員的職業素質、職業道德以及個人信念。
二是當審計人員宣稱其內心狀態已經達到證明標準的要求時,則此項要求就構成了對審計人員的有效的約束,這一問題也開始從主觀走向客觀,并具備了可控的性質。在現代審計中,證明標準的客觀化是借助一系列程序和制度來實現和保障的。
首先是審計工作底稿的要求。審計工作底稿要求是審計執業規范的基本內容,對審計工作底稿的認識,各國審計職業規范大致一樣,都認為它是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審計工作記錄和獲得的資料,它應該如實反映審計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包括與形成和發表審計意見有關的所有主要事項,以及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由此可見,審計工作底稿所記錄的是審計人員的主觀方面客觀化的整個過程。所以,對審計工作底稿的要求就是對“排除職業懷疑”的判斷過程的最基本的限制與規范。
其次是對審計計劃與督導的要求。常言道,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審計工作也是如此。因此各國審計規范都對審計工作的計劃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審計工作應當充分計劃,如有助理人員,應予以適當督導。總體審計計劃的核心就是一個審計策略(思路),具體審計計劃是依據總體審計計劃制定的,對實施總體審計計劃所規定的各項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范圍所作的詳細規劃與說明,它是指導、控制助理人員工作的重要手段。所以,審計計劃已經成為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實現“排除職業懷疑”證明標準的基本前提與要求。同時,為了保障審計人員真正達到與實現“排除職業懷疑”之標準,事務所還應當建立分級督導制度,并要求各級督導人員對各層次的審計工作給予充分的指導、監督和復核,必要時應當聘請相關的專家進行協助。
第三是對復核與行業復核的要求。往往一項審計具體工作是由一名審計人員獨立完成,審計人員對有關背景知識的理解、對有關事項的判斷等整個具體審計過程可能會出現偏誤。因此,在整個審計工作過程中,要求通過一定的程序,經過多層次的復核就顯得十分必要,以便盡可能避免虛假實現“排除職業懷疑”之證明標準。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人員整個審計工作的記錄,所以,審計職業規范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應結合本所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實用有效的復核制度,以便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保證審計計劃的順利執行、減少或消除人為的審計誤差。不僅如此,各國審計職業管理機構還要求其會員在一定時間內接受一次強制性的同業互查,并將檢查報告向社會公開。例如,為了保護社會公眾利益,AICPA的會計師事務所管理部提供資金成立了公共監督委員會(POB)。④該委員會由聲譽良好、職業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組成,并密切關注SEC執業管理部的活動,不定期地向社會公布調查報告。在這種職業監管及公眾輿論的約束下,審計人員對被審項目的判斷不得不慎重行事,并切實遵守“排除職業懷疑”的證明標準,為其審計意見提供合理基礎。
篇3
案件
2002年7月-2004年7月間,某亞麻企業向某海關申領了B29082301155等8本加工貿易手冊。在上述手冊項下的加工貿易生產過程中,實際產生了部分副產品,即601565.32公斤短麻。但是,通過向海關提供虛假手冊核銷申請呈批表和情況說明等手段,該企業將其中一部分副產品報成邊角料,其向海關申請補稅的短麻數量僅為458657.84公斤,瞞報數量為142907.48公斤,價值人民幣2091002.293元,偷逃稅款為404980.58元。案發后,海關將案件移交給該市檢察院。在刑事辦案過程中,檢察院認定此紡織公司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但鑒于犯罪情節輕微,決定追繳贓款,不予,并建議由海關的緝私分局對當事企業做出行政處罰。2006年4月,海關對當事企業做出追繳走私貨物等值價款1686021.71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決定。企業不服這一決定,于2006年8月2日向該海關的上一級海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
當事企業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稱:1.公司并沒有走私、偷逃稅款的故意,而是依照海關與全國亞麻行業間形成的定例進行工作,并且在文件的理解方面與海關存在差異,因而不應被認定為走私;2.本案在經司法機關做出司法判斷的情況下,又做出行政處罰,違背了《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所確立的“一事不再罰”的原則;3.基于上述理由,請求復議機關撤銷其下級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并退回相關稅款。
復議機關審理后認為,《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而在本案中,檢察機關認定該企業的行為屬于走私行為,但其刑事責任已依法免于追究,這就與下級海關依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所做出的行政處罰不相矛盾,下級海關并未構成對該企業的第二次行政處罰,也不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另外,該企業存在偷逃稅款的主觀故意,其在調查筆錄中對為少交國家稅款而瞞報短麻數量的事實供認不諱;而在客觀上,它又采用了向海關提供虛假手冊核銷申請呈批表和情況說明的手段,瞞報短麻的實際內銷價格;同時,下級海關依法據實核定單位耗料量的行為并不影響申請人如實履行申報加工貿易過程中實際產生副產品短麻數量的義務,因此,該企業提出的下級海關沒有按照單耗標準進行核定、公司沒有故意偷稅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復議機關還認為,作為被申請人的下級海關做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時,證據充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也正確無誤;而在處罰過程中,該海關還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將已由檢察機關追繳的贓款數額予以扣除,此做法也合理合法,應當予以支持。因此在2007年5月9日,復議機關對本案依法做出行政復議決定:不予支持該企業的行政復議申請,維持原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庭訴訟
行政復議決定做出后,當事企業仍不服原海關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復議機關做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于2007年5月30日向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07年7月12日,該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法庭上,當事雙方著重圍繞如下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原告以單耗標準而非實際情況進行報核,其主觀有無故意,從而是否構成走私行為。該企業辯稱,其向海關進行報核的短麻數量已經高于同行業標準,且幾乎所有的同類大型企業都是如此操作,因而該企業的行為不存在主觀故意,不能認定為走私。做出原行政處罰決定的下級海關則認為,原告違反了如實申報原則,自2002年起即通過提供虛假手冊核銷申請呈批表和情況說明的手段,盡量靠近單耗標準的上限,達到表面總量的平衡,實際上卻故意將部分短麻報成邊角料,以騙取海關核銷,從而使部分短麻脫離了海關監管。因此,原告主觀故意明顯,屬于連續走私行為。
2007年8月6日,該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宣判,認定如下:根據亞麻公司的工藝,短麻應是副產品,生產中產生的落麻、風道麻、紗頭、回絲等為邊角料,但原告將短麻混同落麻、風道麻等作為邊角料,利用國家亞麻紗單耗標準的最高上限向海關瞞報短麻數量,違反了如實申報原則,而其所說的行業標準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對抗效力,且具有主觀故意,因此,其行為符合《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構成走私行為,故判決被告海關勝訴,維持其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此后,原告企業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該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生效。
此案引起了國內諸多亞麻紗企業及其行業協會的關注。關注的焦點是:行業標準究竟是否具備法律效力,企業應當依據行業標準還是海關標準,亦或是依據實際生產情況進行申報,而海關應當如何確定單耗標準。
“標準”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國家標準”指的是“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而“行業標準”指的是“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企業標準”指的則是在“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情況下制定的作為組織產品生產的依據的標準”。可見,根據相關法律,在有國家標準的情況下,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一概不具備法律效力,國家標準是唯一基準。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又規定,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因此,即使是在存在國家標準的情況下,企業標準似乎也有其獨立性和正當性。但即便如此,在上述案件中,當事企業所稱其申報數量已經高于同行業標準,也只能說明該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不同于其行業標準,其效力只適用于企業內部,對外不具備對抗效力,在國家實施了關于亞麻單耗標準的情況下,仍須以國家標準為依據。
申報的“標準”
關于企業向海關進行申報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第三條和第七條分別規定:“單耗”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加工條件下加工單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單耗標準”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復使用的加工貿易單位成品耗料量的準則”,“單耗標準設定最高上限值”。
篇4
舞蹈是以經過提煉加工的人體動作作為主要表現手段,運用舞蹈語言、節奏、表情、構圖等多種基本要素,塑造直觀的動態的舞蹈形象,表達人的思想感情的一種藝術形式。
有人把舞蹈與音樂共同歸為“表情藝術”一類,這說明舞蹈與音樂都是以抒情性為主要審美特征的藝術。
事實上的確如此,舞蹈的抒情性確實是顯而易見、不容置疑的。對此,古今中外的許多藝術家們都已經達成共識。我國漢代的《毛詩序》說:“情動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嘆之,嗟嘆之不足故詠歌之,詠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這就把人類表達情感的方式與手段分為語言感嘆歌唱舞蹈四種,這四種是由低級向高級、由簡單向復雜層層遞進的,舞蹈雖然是“無聲的藝術”,但它卻“此時無聲勝有聲”,超過所有的語言,成為人類表達情感的最高級方式與最后手段。這其中的奧妙,是值得認真玩味與體悟的。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舞蹈藝術作品強烈的抒情性就是最為有力的證明。例如《紅綢舞》所抒發的熱烈歡快之情,《荷花舞》所抒發的奮力拼搏之情,《羅密歐與朱麗葉》所抒發的愛國主義激情,《玉卿嫂》所抒發的愛之悲情,《殘春》所抒發的對人生的婉情……如此等等,不勝枚舉。
舞蹈藝術的抒情性審美特征,來源于它的本質屬性與特殊手段,它通過舞者的形體動作的力度強弱、節奏快慢、幅度與能量大小等等方式,表現出人的豐富復雜、細膩深刻的內心情感。
由此可見,舞蹈是由內在的心動、情動去駕馭外部的形動、體動的,舞蹈的人體,是由內心駕馭的人體;舞蹈的心靈,是由人體外化的心靈。身心一致,表里統一,形體與心靈水融,便構成了舞蹈藝術抒情性的特殊審美特征。
明確了這一點,舞蹈表演就必須以抒情性為出發點與落腳點,把情感作為一條表演中的貫穿線,達到情感表現的至高境界,收到“以情動情”的最佳藝術效果。可以說,舞蹈家與“舞蹈匠”的最大區別,就在于有情與無情。
二、形象性
形象性也是舞蹈藝術重要的審美特征之一。
舞蹈的個性形象塑造,完全依靠演員的形體動作為實現。舞蹈形象主要是指以舞蹈動作、姿態、表情、造型等手段所塑造出來的人物形象或擬人化的動物形象、植物形象、器物形象等。
舞蹈的形象塑造,是舞蹈抒情性的重要手段。也就是說,要想抒發好情感,就必須首先塑造好形象。例如女子獨舞《雀之靈》,就首先塑造出新穎、獨特、空靈、秀美的孔雀的動人舞蹈形象,然后才通過這一感人的舞蹈形象抒發出愛大自然的萬物、天人合一的美好的思想感情。又如民族舞劇《紅樓夢》,也首先成功地塑造出男女主人公賈寶玉和林黛玉動人的舞蹈形象,充分地刻畫出賈寶玉天真純潔、正直無私的叛逆性格與林黛玉多愁善感、高標傲世的性格,從而表現出這一愛情悲劇。
明白了舞蹈形象性的審美特征,舞蹈表演就要通過各種藝術手段為塑造形象服務,所有的高難技巧動作,都是為塑造形象服務的,而不是單純的技巧展示。也就是說,要把各種技巧動作化為舞蹈形象的血肉。
三、韻律性
韻律性也是舞蹈藝術重要的審美特征之一。
所謂“韻律”,原指詩歌中的聲韻和格律,是詩歌形式美的重要方面,主要包括音的高低、輕重、長短的組合,音節停頓的數目與位置,節奏的形式及數目,押韻的方式及位置,以及段落、章節的構造,還有平仄、對仗等等。
舞蹈藝術借用“韻律”一詞,指的是舞蹈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美的規律,這種美的規律構成了舞蹈的韻律美。平時人們所說的“舞蹈語匯”,就包含了這種韻律美,也有人稱之為“動律美”。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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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委托的,不需填寫項目。
2、收費標準:補發商標注冊證費1000元。
篇6
我問他話,他不理,沒爭沒吵,直接把能砸的全砸了,包括這幸運的電腦……他出去走了一圈,然后回來。
坐在樓下特安靜的說“朝梅,我們離婚吧”我雖然看不見他當時的表情,但我感覺到他是很從容說出這話的。
“嗯,好!只要是你愿意說出來,我就會成全你!”
“年底回去辦離婚手續吧?”
“不,現在吧,越快越好!”
沒有圍觀的人,沒有父母在場,不爭不吵,很安靜的、兩個人決定著……
當他說出那兩個字時,我不恨他也不怪他,他在我心中的形象一點也沒被損。在安靜而且愿意承擔家務的女人眼中,他可以算是個好男人。可我不愿意一個人承擔家務……就算我再怎么狠心也不會出手傷他,我不愿意給任何人留下傷痕。
要是他能找個會過日子的女人,他們的小家一定會是幸福的。要是他愛打扮自己的話外表上看也是個不錯的男人,我的審美觀一般般,但沒覺得劉德華有多迷人。
我心中的好人:脾氣還好,不罵臟話、不酗酒、不在外面亂搞、工資也還行、尤其節約、對他父母特孝順……
他應該找這樣的對象:溫柔、賢慧、家里家外全包而且不黏他的女人
我在家是這樣的:脾氣特不好,像鞭炮似的一點就爆;特強調‘安全感’卻特沒安全感;家務講究‘平等’;花錢‘必須品類的就算借錢都要買到手’我,不好吃也不好賭,但我從沒覺得買點衣服是奢侈,而且是相當便宜的……
我和他們一家人的“消費觀”完全不一樣,他們家強調的“節約”,我覺得不用太節約,活著,還是要跟得上潮流,雖然我不入流但也不能太落后。
當我想到彬彬的話,心里能平衡許多“愛情是愛情,生活跟愛情不一樣”。
是的,當他愛你的時候是真的愛你,不愛的時候也就是真的不愛了
篇7
人類的視覺有一個逐漸形成、完善、鞏固的過程,這個過程為視覺功能發育過程,同時也伴有某種程度的結構完善。出生后,與全身其他系統及器官一樣,視覺系統的功能也不健全,在由不健全到健全之間存在一個功能發育階段。在這個發育過程中需要有正常的眼部結構為基礎,也需要適宜的視覺刺激,需要視覺系統恰當地行使功能以獲得充分的訓練。
為確定一位兒童視力是否發育正常,首先應當知道不同年齡階段正常的視力范圍。根據應用不同方法(OKN,VEP,PL)測定乳幼兒視力所發表的文獻報告,大多數專家認為新生兒及生后一個月的幼兒視力為光覺~眼前手動,2個月的視力為眼前手動~0.01,3個月視力為0.01~0.02,4個月視力為0.02~0.05,6個月視力為0.06~0.08,8個月為0.1,1歲為0.2~0.3,2歲為0.5~0.6,3歲時可能達到1.0左右。但同時也有研究指出,視覺發育是有差異的,有人早些,有人晚些,但多數學者認為6歲以后(甚至10歲)方可發育成正常覺。
幼兒視功能于6歲前尚未發育成熟,視功能尚不健全,尚不鞏固,這是一個可塑易變的階段,一切妨礙視覺刺激的因素都可以阻斷視功能的發育,使視功能發育停止、發育延遲、發育不足或功能障礙,從而形成弱視。
弱視是一種可治療的視覺缺陷疾病。幼兒時可通過視力檢測發現,如發現早,治療及時可以痊愈。弱視通常分為斜視性弱視、屈光性弱視和視覺剝奪性弱視。視覺檢查是發現弱視和斜視的重要途徑,一般可通過對光反射、紅光反射、瞳孔檢測、眼底檢查、交替遮蓋試驗和優先觀看法等來了解出生后數月至3歲的幼兒的視覺功能情況,而3歲后則可進行視力檢查。早期發現弱視和斜視是治療的關鍵。
治療方法:
1.對于伴有屈光不正的弱視患者,首先應配戴眼鏡矯正。
2.對于雙眼視力或雙眼矯正視力存在差異的弱視患者應行遮蓋治療或壓抑治療。
3.對于弱視眼為中心注視的患者,遮蓋或壓抑健眼的同時弱視眼可行精細目力訓練或視刺激療法。
篇8
1、身份證第三、四位表示市(地區、自治州、盟及國家直轄市)所屬市轄區和縣的匯總碼。其中,01-20,51-70表示省直轄市;21-50表示地區(自治州、盟)。
2、公民身份證號碼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證號碼》國家標準編制,由18位數字組成:前6位為行政區劃分代碼,第7位至14位為出生日期碼,第15位至17位為順序碼,第18位為校驗碼。
3、第18位號碼是校驗碼,目的在于檢測身份證號碼的正確性,是由計算機隨機產生的,所以不再是男性為單數,女性為雙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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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職務:
商標組織名稱:
地址:
評審請求:
事實與理由:
附件:
申請人章戳(簽字) 商標組織章戳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說明:
1.此書式是供當事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時使用的申請書樣式。申請人只需按此申請文書樣式要求書寫申請書,不受此文書樣式篇幅限制。
2.申請人按此文書樣式提交的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書,應打印、印刷或者用鋼筆、毛筆書寫。
3.申請人所提出的"評審請求",應寫明所依據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具體條款和具體請求。申請人對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的,須在"評審請求"中寫明。
篇10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按照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倍數進行計算,補償倍數最高不得超過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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