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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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1)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應當由全體投資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有登記管轄權的登記機關提交《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
(2)《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應當由全體投資人簽署。
(3)《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應當粘貼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更換代表或者委托人的應當重新出具《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
2、字號授權許可
使用投資人自然人姓名、商標中的文字或者使用同行業內其他企業名稱字號作為字號的,應當提交權利人出具的授權(許可)文件,權利人的資格證明文件以及權利證書。自然人投資人退出的,應當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名稱核準人應當在《名稱(變更)預先核準審核意見表》中“備注”欄記載授權許可情況。
3、名稱有效期
(1)預先核準的名稱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屆滿,預先核準的名稱失效。
(2)預先核準名稱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人可以持《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名稱延期。申請名稱延期應當提交由全體投資人簽署的《預先核準名稱有效期延期申請表》,有效期延長6個月,期滿后不再延長。
4、名稱注銷
(1)申請人可以在名稱有效期內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預先核準名稱。申請注銷名稱時應當提交由全體投資人簽署的《預先核準名稱注銷申請表》并同時繳回《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及《預核準名稱投資人名錄表》。
(2)名稱預先核準后,登記管轄機關因申請人改變擬設企業登記事項而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向原名稱登記機關申請注銷預先核準的名稱,名稱注銷程序依照前款規定。名稱注銷后,申請人應向變更后有登記管轄權的登記機關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不適用本條規定。登記注冊后仍按照原有規定履行備案程序。
5、補發名稱核準通知書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丟失的,申請人申請補發通知書的應當向名稱登記機關提交由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補發申請表》。補發的名稱核準通知書應在原通知書文號前標注“補”字,《預核準名稱投資人名錄表》作為名稱核準通知書附件一并補發。
6、已核準名稱企業信息調整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后,原預核名稱申請的主營業務、投資人或字號授權(許可)方式等信息發生變化的,申請人可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調整相關信息。申請調整已核準名稱企業信息的,應當向名稱登記機關提交由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已核準名稱企業信息調整申請表》。
(2)因投資人部分改變申請調整信息的,申請人還應同時繳回《預核準名稱投資人名錄表》,由名稱核準機關重新制發《預核準名稱投資人名錄表》。投資人全部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3)因字號授權(許可)方式調整的,申請人還應重新出具授權(許可)文件。
篇2
一、工商局
(一)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填寫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提供股東證明材料;(股東是法人的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并加蓋公章;自然人的需身份證、手章)
(二)辦理營業執照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公司章程、授權書及委托辦理書
3、場地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
4、驗資報告
5、任職文件
6、出資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及復印件
7、股東會議通知
8、股東會議,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9、項目可行性報告
注:清華大學技術入股需提供事業法人證書并蓋章,專利證書并需專家評估。
聯系電話: 0319-7867819
二、商業銀行開設臨時驗資賬戶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法人代表手章
3、法人代表身份證及復印件
4、填寫開設驗資賬戶申請表
三、辦理企業銀行開戶證
按核準名稱申請書上的注資打款到驗資賬戶,銀行出具對賬單、進賬單并提供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
四、會計事務所辦理驗資報告
提供資金到位資證函、公司章程、股東會議紀要。
聯系電話: 0319-7836053
五、公安局刻制公章
1、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2、填寫刻制公章審批表
六、質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1、企業公章、法人手章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聯系電話: 0319-7867302
七、辦理稅務登記證
1、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及復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公司章程
5、企業公章
6、場地證明
7、驗資報告
8、會計資格證
聯系電話: 0319-7867778 (地稅)
八、發改局辦理備案證
1、項目申請報告
2、申請立項請示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專家報告、節能評估
6、有資質單位出的可行性報告
聯系電話: 0319-7867019
九、環保局辦理環評報告
1、項目申請報告
2、備案證復印件
3、規劃選址意見
4、土地預審意見
聯系電話: 0319-7867128
十、國土局辦理用地預審意見
1、項目申請報告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請示
聯系電話: 0319-7867108
十一、規劃局辦理規劃初審意見及選址意見書
(一)辦理規劃初審申請
1、項目申請報告
2、建設項目規劃初審申請
3、備案證復印件
4、選址所在鄉鎮批復
(二)選址意見書
1、項目申請報告
2、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申請書
3、現狀地形圖( 1: 500或1: 1000)
篇3
1.咨詢簽約 > 2.網絡查詢名稱 > 3.入資驗資 > 4.打印章程 > 5.材料受理 > 6.領取執照
內資公司創辦流程圖(不含專業性前置審批)
辦理機關:省、市、區、縣工商局
企業名稱預先登記
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提交名稱預先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或委托書、股東身份證明等材料
指定銀行入資
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辦理機關:省、市、區、縣工商局
企業登記
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提供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公司住所證明等材料
審批機關:公安局特行科
刻制印章
審批時限:1個工作日
篇4
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應公開以下信息:
一、有限責任公司
(一)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三)應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6、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8、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公司住所證明。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1、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2、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應當自核準登記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
3、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二、分公司
(一)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條件:
1、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
2、分公司的名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4、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三)應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1、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2、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應當自核準登記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營業執照》。
3、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三、非公司企業法人
(一)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二)條件:
1、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2、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3、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5、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3、組織章程;
4、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5、企業主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6、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2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四、非公司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
(一)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二)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4、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5、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6、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3、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5、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企業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2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五、合伙企業
(一)依據:《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二)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三)應提交的材料:
1、全體合伙人簽暑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的身份證明;
3、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的委托書;
4、合伙協議;
5、出資權屬證明;
6、經營場所證明;
7、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還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的委托書。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
(五)期限: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六、個人獨資企業
(一)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二)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三)應提交的材料:
1、投資人簽暑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2、投資人身份證明;
3、企業住所證明;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服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委托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七、私營企業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
(二)條件:
1、私營業主符合國家規定;
2、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做作業人員;
3、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4、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場地使用證明;
3、驗資證明;
4、申請從事資源開采、建筑設計、施工、交通運輸、食品生產、藥品生產、印刷、旅店、外貿、計量器具制造等行業生產經營的私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證件;
5、合伙企業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合伙人的書面協議;
6、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公司章程,章程內容應當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八、個體工商戶
(一)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二)條件:
1、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符合國家規定;
2、有生產經營能力;
3、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和場地。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經營場所證明;
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服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
(五)期限:
篇5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六)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七)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八)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下同)。
二、已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開設店鋪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四)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五)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外商投資企業關于開設店鋪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三、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商業領域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三)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六)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七)外商投資企業關于投資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八)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十)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材料;
(十一)被投資公司的章程;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商業企業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被并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決議,或被并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
(六)被并購境內公司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七)被并購境內公司有國有資產的,應提供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及備案材料;
(八)并購后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九)并購后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十)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十二)被并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
(十三)被并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十四)被并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
五、非商業企業增加分銷經營范圍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關于增加分銷經營范圍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三)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修改協議;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五)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篇6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是在特定對象符合相關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所設定的禁止內容的解除,允許其從事某項特殊的活動,使其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例如:為了保證公共安全、維護交通秩序,國家通過考試等方式給符合一定技術的人發給駕駛證,賦予其駕駛汽車的權利。
2、行政許可是一種應申請的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許可相對人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為的行為,作為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獲得對此種禁止的解除,就必須具備相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特定條件,并向行政機關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許可申請書,如《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通過申請書向行政機關提出自己的許可請求,并說明自己所具備的相應法定條件。行政機關通過審查申請人的請求,并確定其具備了相應的條件后,才能授予許可。
3、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賦予政行相對人的這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內有效。此種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形式要件,這種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許可證、執照,具體名稱包括準運證、通行證、批準書、資質證書等等。
4、行政許可的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許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礎上的解禁行為。如行政機關發放營業執照,是允許相對人從事某種經營活動,但同時也是禁止其他人隨意從事經營活動,其他人非經行政機關允許,如從事相應經營活動即屬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三)行政許可程序
許可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它是影響行政效率和申請人的一個重要因素;也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得失。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申請的批準或不批準,關系到相對人能否取得某種權利或資格,能否從事某種活動。從程序上對行政許可進行規范,是保證行政許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條件。現《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實施,對行政許可程序做了程序規定,行政許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步驟:1、申請與受理;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1、申請與受理。
申請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人)要取得某項行政許可,首先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組織名稱、住址或組織地址、申請許可的內容、理由及相關條件等。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除提交申請書以外,法律、法規通常還規定應同時提交有關文件材料,如申請從事食品服務的營業執照,必須同時提交衛生許可證和個人身體健康證。在申請某些附條件許可,即取得某一許可必須以擁有另一許可證為前提時,除提交上述有關文件、材料外,還必須提交作為取得相應許可前提的許可證(前置審批)。如動植物及產品入境時,在向海關申請前必須獲得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許可,否則海關對此申請不予接受。
行政許可申請的表現方式一般以書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視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
行政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后,依照法定標準及程序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有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行政責任。(2)申請書及附錄材料。行政許可機關確定申請人符合資格后還須對申請書的形式加以審查,如果認為申請書不規范,有權要求申請人補正或重新申報。(3)申請事項。行政許可機關應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是否具備法定條件等。(4)有關資格的許可還須審查申請人是否通過規定的考試、考核。(5)行政許可機關在書面審查申請合格的基礎上,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一步進行調查核實(實地考察)。
行政許可機關通過以上的步驟對申請審查之后,一般作出兩種決定。
一是決定準予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行政許可機關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及時頒發許可證、營業執照。許可證、營業執照應載明:許可證名稱、許可事項(許可的范圍)、被許可人姓名、住址、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編號(注冊號)、許可日期等。
二是決定不予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果行政許可機關在受理申請后的法定期限內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視為不予批準或拒絕頒發許可證照(行政不作為)。
《行政許可法》同時規定行政許可機關應在法定的期限內(二十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特殊情況,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取得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化要求變更許可內容,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行政許可機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不適當的,亦可主動變更,這種變更實質上是對原許可證的修改,一般需要許可機關審查后重新核發許可證。如果許可所依據的法律對許可的范圍、條件或期限進行了修改或變更,許可機關應及時修改或更換許可證。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四)特殊規定
1、《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2、《行政許可法》還規定: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4、《行政許可法》規定: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不需要對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進一步技術分析即可認定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5、《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行政許可的撤銷
《行政許可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以下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二、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
從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看,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內容:1、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2、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3、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一)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
這主要包括。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
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可以提起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申請人是:第一、內資企業(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資資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2)內資非公司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3)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第二、外資企業:外方為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中方為公司、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第三、個體工商戶: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或家庭。《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已作了明確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主要涉及公司名稱的變更、公司住所的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公司經營范圍的變更、公司類型的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3)股東會決議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分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分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分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
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以上十個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相關的條款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作了具體的規定。
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合伙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合伙企業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六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合伙企業因(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換發營業執照或者發給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因:(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體工商戶開業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個體工商戶變更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個體工商戶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六條:登記主管機關對通過年檢的企業,簽署通過年檢的意見。在其營業執照上加貼帶有A、B標記的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后,企業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
(二)、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
《廣告法》第二十六條: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并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申請廣告經營許可),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從《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2、房地產廣告發的行政許可;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
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為推銷商品、服務,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帶自行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僅以企業登記核準名稱為內容的標牌、匾額除外),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同時提交下列證明文件:(1)營業執照或者其他關于法定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2)含有廣告地點、形式的申請報告;(3)廣告樣件;(4)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批準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核發《店堂牌匾廣告登記證》。
2、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規定:房地產廣告的,必須具備(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它主體資格證明;(2)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3)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5)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6)中介機構所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證明(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方可廣告。
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第三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設置廣告顯示屏。
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戶外廣告。
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二條: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化妝品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化妝品廣告)。
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酒類廣告,應當遵守《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酒類廣告)。
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臨時性廣告經營管理辦法》第三條:下列活動涉及臨時性廣告經營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1)體育比賽、體育表演活動;(2)文藝演出、文藝表演活動;(3)影視片制作活動;(4)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等活動;(5)評比、評選、推薦活動;(6)紀念慶典活動;(7)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的其他活動。
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食品廣告暫行規定》第一條:食品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國家有關廣告監督管理和食品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
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印刷品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印刷品廣告。
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醫療廣告。
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國家限制性廣告),《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煙草廣告。第五條:在國家禁止范圍以外的媒介或者場所煙草廣告,必須經省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授權的省轄市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煙草經營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業、服務業的銷售點和居民住所發送廣告品,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
(三)、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主要有以下幾點: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3、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政許可。
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經紀人管理辦法》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1)經紀資格的認定;(2)經紀人的登記注冊;(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經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4)指導經紀人自律組織的工作;(5)國家賦予的其它職責。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核批準,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后,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具有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5)申請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以上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
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第五條:舉辦商品展銷會,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商品展銷會登記證》后,方可進行。未經登記,不得舉辦商品展銷會。
3、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政許可,《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有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入場,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的開辦、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市場登記注冊。第四條:市場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對各類市場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第十一條:市場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頒發《市場登記證》。
通過對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法律在很大范圍內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許可的權利,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必須認真的學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在工作中才能更好的執行好《行政許可法》。
2003年9月2日
參考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3)《法律辭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4)《現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匯編》--經濟管理出版社
1996年1月第1版
篇7
社會組織登記處緊緊圍繞局黨委中心工作要求,按照全省社會組織管理年度工作要點內容和本處室年初工作目標,在民管局統一部署下,扎實工作,開拓創新,不斷推動全市社會組織登記工作健康發展,較好地完成了年初工作任務。
1、耐心解答,周到服務,不斷提高市屬社會組織登記水平。截止目前,通過電話或現場等方式耐心細致地為當事人解答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和登記有關事項累計兩千余次。其中:市屬社會組織受理申請171家,辦結市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55家,已通過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核準待籌備成立登記57家;辦結市屬社會團體成立登記31家,已通過社會團體名稱核準待籌備成立登記25家;市屬基金會通過名稱核準待籌備成立3家。同比2013年同期辦理社會組織成立登記增漲了25%。辦結社會組織變更登記35家,其中,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15家,社會團體變更登記20家。勘察現場140余家。截至目前,市屬社會組織共計934家,其中社會團體435家,民辦非企業單位499家,基金會2家;2014年縣(市)區新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190家,已通過民辦非企業名稱核準待籌備成立115家;新登記社會團體53家,已通過社會團體名稱核準待籌備成立20家。截至目前,區屬社會組織共計3673家,其中民辦非企業單位1512家,社會團體860家,備案社會組織1301家。同比2013年同期在登記數量和質量上都有較大幅度提高。
2、以人為本,規范執法、不斷梳理和完善社會組織登記流程。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及國家和省市的社會組織登記相關文件通知精神,認真做好各項審批工作,嚴格履行法定程序。一是梳理規范完善社會組織登記工作辦理流程,本著方便當事人、規范執法的宗旨,重新修訂了《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辦事指南》、《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辦事指南》、《基金會及分支機構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辦事指南》、《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辦事指南》,嚴格遵照辦理時限,為當事人提供便捷、周到、準確、滿意的服務。二是根據政策規定,結合實際需要,不斷制定完善了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可行性報告、組織章程、成立申請書、章程核準表、單位登記申請表等各種申請材料的規范化填寫模板,極大地方便了當事人辦理登記,同時有效提高了登記工作的規范性。三是進一步完善后期社會組織登記備案工作,認真整理近幾年社會組織檔案130余冊并及時完整歸檔。四是認真落實一次性告知制度、準予受理制度,對前來辦理或咨詢的單位或個人,工作人員認真解答,發放相關業務的一次性告知書或服務指南手冊,將服務促管理,服務促和諧的“以民為本”的服務理念貫穿在日常工作中。四是認真落實受理、審查、核準的崗位職責制度,保證社會組織登記審批質量,防止審批隨意性事件發生。
3、加強管理、熱情服務、不斷提升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民政窗口形象。一是認真貫徹落實《濟南市民政局機關效能建設制度》,堅持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AB角工作制、限時辦結制、公開承諾制、監督問責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陽光、高效、便民的原則,認真落實窗口工作人員定期輪換制度、請銷假制度、考勤管理制度以及首問負責制等制度。二是加大政務公開力度,印發了新的社會組織登記《服務指南》,對社會組織登記審批事項做到了審批事項名稱、辦事程序、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六個公開;將申請人需填寫的各類表單的示范格式文本和辦理程序流程圖在窗口公開,方便了群眾辦事,使社會組織登記窗口審批行為更加透明,辦事效率更加快捷。三是認真履行請銷假制度,不空崗、曠崗,統一服裝佩證上崗,熱情服務,文明用語;接待服務對象起立迎候,微笑服務,主動讓座、倒水,做到來有迎聲、問有答聲、走有送聲,樹立了溫馨、便民、周到、滿意的民政窗口服務形象。四是積極配合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完成各項交辦任務。在負責做好社會組織登記業務的同時,及時報送社會組織登記工作信息和宣傳報道,認真完成各項考核任務,同時,發揮好中心和局機關的橋梁紐帶作用,及時把中心的要求和任務向局領導匯報,使窗口工作與局機關工作融為一體,積極推進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順利開展。
在市政務服務中心第二、第三季度考核中,民政窗口以總分第一的成績蟬聯“優秀窗口”稱號。
篇8
我公司原是商業性零售企業,注冊資金30萬元。近年來,隨著經營規模的擴大和企業積累的增加,商店注冊資金已于年前調整為500萬元;同時,商店又新:蓋了一處 平方米的倉庫,初步具備了經營批發業務的條件。該項變動業已報請xx市商業局批準,特申請辦理變更經營方式登記手續,請審查核準,予以變更登記。
xxx市客隆百貨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xxx(簽字蓋章)
x年x月x日
1,外資企業擬變更為內資企業的申請報告,企業蓋章,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
附企業原登記機關同意變更的函件.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簽署
《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委托書應由全體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并載明具體委托事項和被委托人的權限.
外商投資企業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提交外經貿委撤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通知復印件.
原股東同意變更的決定 提交原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應提交轉讓生效的協議).
涉及以國有資產投資的中方投資者股權變更時應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其中所出資企業的子企業由所出資企業批準.
變更后的公司章程 兩份(發照時退還一份),由全體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就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轉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確的規定.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由出資人蓋章.
變更后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企業法人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事業法人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社團法人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民辦非企業提交民辦非企業證書復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2)外商投資企業受讓股權,如公司的經營范圍屬于鼓勵或允許外商投資的領域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關于投資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外商投資企業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它材料.如公司的經營范圍屬于限制外商投資的領域的,除應提交上述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提交省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2,驗資證明
驗資報告有效期為90天,逾期應當重新驗資.
3,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文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1)董事,監事任職應提交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委派文件.(2)經理任職提交董事會聘任決議,由董事簽字.國有獨資公司董事兼任經理的,還要提交出資人同意的文件.(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情況表》,董事,監事審查意見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國有獨資公司由出資人蓋章;經理的審查意見由董事會成員簽字.注: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及《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提交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的指定文件.
企業住所證明 (涉及變更住所時提供)
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應當提交產權證復印件或者權屬證明材料或者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同意使用的證明;屬于租,借房屋的,還應提交租賃協議,租賃(借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篇9
支持服務微型企業發展,為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通知》渝辦發〔〕192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微型企業進行后續幫扶指導的實施意見》渝辦發〔〕341號)精神,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支持服務微型企業發展的重大意義
貫徹落實中央五中全會精神,大力發展微型企業是市委三屆七次全委會確立的十大民生工程之一。實現國富轉民富的重要途徑。大力發展微型企業對于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增進社會和諧、增加全市經濟總量、彌補企業和社會服務缺位、激發民間活力和全民創業熱情、實現科學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政府主管市場監管、行政執法的綜合職能部門和發展微型企業的牽頭責任單位,肩負著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職責,肩負著牽頭完成全市十大民生工程之一的重任。全系統要充分認識大力發展微型企業在全市“十二五”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意義,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不辜負市委、市政府的重托,切實增強支持服務微型企業發展的自覺性和緊迫感,把支持服務微型企業發展工作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努力在支持服務微型企業發展工作中作出積極貢獻。
二、大力支持服務微型企業發展.切實發揮工商職能作用。
一)放寬微型企業申請準入和資金使用條件
1.大中專畢業生(含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自學考試等國家承認的學歷)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城鄉退役士兵持畢業證、下崗失業證、殘疾證、退役士兵證等相關證件可申請創辦微型企業。證件遺失的可憑教育部門、街道或就業部門、殘聯、民政局、武裝部出具的證明申報創辦微型企業。
持戶口簿或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轉戶證明申報創辦微型企業。2.參與戶籍制度改革的農轉非”人員。
或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外出務工經商證明均可申報創辦微型企業。3.返鄉農民工憑在外地務工經商的任何一個證明材料。
可在高校微型企業創業指導站申請以信息技術人員、文化創意人員的身份,4.校大學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生申請創辦信息技術、文化創意、高新技術等產業的憑所在高校出具的證明。進入高校微型企業創業孵化基地創辦微型企業。
申請創辦微型企業的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5.獲得國家專利技術、行業領域有特長或知名度、身體健康的申請者。男性放寬至70歲,女性放寬至65歲。
相關資料由工商部門定期交當地文廣新局、經信委備案。6.信息技術人員、文化創意人員可直接到工商所申請創辦信息技術、文化創意類微型企業。
微型企業經轄區工商所實地巡查簽署意見,7.創業評審結束后。即可申請使用財政補貼資金,財政補貼資金可用于支付房租、購買設備、加盟費、采購貨品等生產經營方面。
二)降低微型企業核準登記門檻
申請注冊登記時,8.微型企業創業者利用自有的住宅從事計算機系統服務、數據處理、軟件開發、電子商務、動漫游戲開發、廣告策劃、工程管理服務、裝飾設計業務。登記機關可以只收取房屋產權證明和申請人承諾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不收取所在地業主委員會或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相關企業在成立后變更經營范圍,從事其他業務的應當補交相關證明文件或者同時變更住所(經營場所)
9.微型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設在商場、賓館、酒店內的可以將租賃協議和該商場、賓館、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場地使用證明。微型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設在合法經營的市場內的可以憑與市場管理方簽訂的租賃協議直接辦理登記。
且“九類人群”投資比例不低于50%,10.微型企業申請登記的注冊資本(出資額)與核名申報不一致的只要申請人實際出資金額與《市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中“申請人出資金額”欄目所載明的一致。登記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注冊登記,不需修改《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中的相關事項。
因故需要修改名稱或者改為申辦普通企業的可以報名稱核準機關撤銷已核準的名稱,11.已預先核準名稱的微型企業在辦理注冊登記前。重新申報核名。
其中既有前置許可項目、又有一般經營項目,12.微型企業同時申請多個經營項目。并且前置許可項目不是企業名稱表明的主要經營項目的取得前置許可手續之前,可以先登記一般經營項目,核發營業執照,待取得前置許可后,再變更企業經營范圍。
且經營范圍與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相一致的不再重新登記注冊。對于只從事網上經營活動的微型企業,13.凡已經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的微型企業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其經營范圍可根據經營的具體項目核定為“利用互聯網經營×或“利用互聯網提供×服務”對于既開展網下經營又兼有網上經營活動的微型企業,且網上的經營范圍沒有超出網下的也可只按網下經營的具體項目核定其經營范圍,不必添加網上經營的相關表述。對于只在網上從事經營活動的微型企業,可以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將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登記。
對申請從事廣告經營的微型企業,14.放寬微型廣告企業經營主體登記條件。突破《市工商局辦公室關于規范廣告經營主體登記工作的通知》渝工商辦發〔2006〕3號)有關規定。其經營范圍可核定為“設計、制作、、招牌、字牌、燈箱、展示牌、霓虹燈、電子翻板裝置、充氣裝置、電子顯示屏廣告,報刊廣告、影視、廣播廣告”
三)依法合理使用行政執法職權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不予罰款。15.對年檢中發現微型企業有逾期申報年檢等輕微違法行為。
全面推行行政指導,16.對微型企業的輕微違法行為。廣泛采用行政提示、行政預警、行政告誡、行政約見、行政建議等非強制性手段,著力規范經營行為,有效防范市場違法,提高執法效能。
研究制定微型企業從事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規范,17.依據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及經營行為的監測體系,微型電子商務企業中全面推行行政指導聯系點和行政指導聯絡員制度,采取行政建議、勸告、提醒、警示、輔導、協調、培訓、調解、約談、走訪、公示等多種方式,促進微型電子商務企業健康發展。
加強與各行業、各領域微型企業的聯系溝通,18.建立與轄區微型企業的聯系機制。建立完善市場違法行為社會防范機制。
建立微型企業信用信息庫,19.依托市企業聯合征信系統。開發微型企業信用功能模塊,征集、記錄微型企業經營活動中的信用信息,為微型企業信用監管、查詢、評價等應用需要提供數據支持。
配置相應的設施、設備,20.幫助微型食品流通企業建立食品質量自檢機構。開展經營食品自檢活動,主動防范食品事故風險。協助微型企業委托有檢驗能力和資質的檢驗機構開展食品質量檢測。
充分履行法定義務,21.督促微型企業建立健全產品銷售內部管理制度。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日常監管中發現微型企業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應及時告知微型企業,并在后續處理中積極幫助微型企業進行整改,促進微型企業主動規范、自我完善和不斷提高。
四)強化扶持發展微型企業措施
指導創業者選擇符合自身特點的企業類型,22.加強微型企業登記服務。協助創業者準備注冊登記所需的文件、材料。對微型企業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或注冊登記,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一律在受理當日核準辦結。
指導其盡早申請商標注冊,23.幫助微型企業樹立自主創新的品牌意識、加強商標注冊的保護意識和正確使用商標的法律意識。對新成立的微型企業。獲得專用權保護;對規模較大,經營較好的微型企業,指導其對將來可能涉足的行業先行注冊商標,擴大保護范圍。
加強微型企業宣傳,24.依托“市微型企業發展網”企業信用網”中介網”等網站。免費微型企業產品和服務信息,搭建微型企業信息服務平臺。
以大帶小,25.鼓勵支持大中專畢業生和廣告公司的專業人才申辦微型廣告企業。積極組織微型廣告企業申請者到大型廣告經營企業實習、培訓。鼓勵支持微型廣告企業與各類媒體以及大中型廣告企業進行業務對接。促進共同發展。鼓勵支持微型廣告企業參加市內外廣告創意設計大賽,提升創意設計水平。
積極開展多層次的農村微型中介企業人員培訓,26.結合農村經紀執業人員培訓。對有申辦農村微型中介企業需要的人員及時開展入門引導培訓;對已經申辦成功的農村微型中介企業的人員開展繼續教育培訓。加大市場營銷、經紀知識、法律知識、職業道德等方面的培訓力度,增強農村微型中介企業人員的市場意識,提高其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
采取專人定點的方式開展合同幫扶,27.確定一批重點微型企業。幫助微型企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規范簽約行為。制定《微型企業“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動評價推薦規則》對信譽度較高、確有發展潛力的微型企業進行“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發揮動產抵押融資的職能,多形式,多渠道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溝通,開展銀企對接,為微型企業搭建融資平臺。
大力支持“兩翼”區縣和農村微型企業的發展,28.充分發揮微型企業在助推“兩翼”萬元增收工程中的作用。引導大型商業企業到農林產品生產微型企業直接采購農林產品,支持區縣局組織開展農林產品批發市場與農林產品生產微型企業的產銷對接活動。引導微型企業參與大中型全市性品牌會展活動,推動微型企業產品拓展產品銷售市場。
開展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29.食品流通領域微型企業中開展“創建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動。指導食品流通中微型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微型企業自律管理意識。
篇10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原油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原油經營企業是指從事原油銷售和倉儲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國家對原油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
商務部負責起草原油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擬定部門規章并組織實施,依法對全國原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原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原油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生產的原油和進口原油。
第二章原油經營許可的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申請原油銷售、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決定是否給予原油銷售、倉儲許可。
第六條申請原油銷售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
(二)具有長期、穩定的原油供應渠道:
1、經國務院批準取得《石油采礦許可證》并有實際產量的原油開采企業,或者
2、具有原油進口經營資格且年進口量在50萬噸以上的進口企業,或者
3、與符合本款1、2項要求的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原油供應協議;
(三)具有長期、穩定、合法的原油銷售渠道;
(四)擁有庫容不低于20萬立方米的原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當地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第七條申請原油倉儲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
(二)擁有庫容不低于50萬立方米的原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當地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三)具備接卸原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不低于5萬噸的原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第八條設立外商投資原油經營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九條申請原油銷售資格的企業,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文件;
(二)長期、穩定原油供應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關材料;
(三)長期、穩定、合法原油銷售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關材料;
(四)原油油庫及其配套設施的產權證明文件;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核發的油庫及其他設施的批準證書及驗收合格文件;
(五)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七)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八)審核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申請原油倉儲資格的企業,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文件;
(二)原油油庫及其配套設施的產權證明文件;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核發的油庫及其他設施的批準證書及驗收合格文件;
(三)接卸原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不低于5萬噸的原油水運碼頭等設施的產權證明文件;
(四)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六)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七)審核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省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原油銷售、倉儲許可申請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規范文本。
第十二條接受申請的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三條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在申請人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以及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時,應當受理申請。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受理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不受理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說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原油銷售、倉儲許可審查的程序與期限
第十四條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上報的原油銷售、倉儲經營資格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
第十五條商務部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上報的企業原油經營資格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給予原油銷售許可,并頒發《原油銷售經營批準證書》;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給予原油倉儲許可,并頒發《原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企業憑商務部核發的《原油銷售經營批準證書》、《原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原油經營企業新建、遷建、擴建倉儲設施的,須在辦理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驗收手續后,報商務部備案。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經營范圍或外商并購境內企業涉及原油經營業務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審查,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商務部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四章原油銷售、倉儲批準證書的頒發與變更
第十八條《原油銷售經營批準證書》、《原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由商務部統一負責印制、頒發。
第十九條原油經營企業要求變更《原油銷售經營批準證書》、《原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事項的,應向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及申請材料報商務部。
具備繼續從事原油經營條件的,由商務部換發變更的《原油銷售經營批準證書》、《原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
第二十條原油經營企業要求變更《原油銷售經營批準證書》、《原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事項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二)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附任職證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不涉及儲運設施遷移的經營地址變更,應提供經營場所合法使用權證明;
(四)經營單位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原有經營單位應辦理相應經營資格注銷手續,新的經營單位應重新申辦相應資格。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原油市場的監督檢查,對原油經營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二條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每年組織對具有原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商務部。
年度檢查中不合格的原油經營企業,商務部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銷其原油經營資格。
第二十三條原油銷售企業年度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企業上年度原油經營狀況;
(二)原油供油及銷售協議的簽訂、執行情況;
(三)原油銷售企業及其配套設施是否符合本辦法及有關技術規范要求;
(四)企業消防、安全、環保等方面情況。
第二十四條原油倉儲企業年度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企業上年度原油倉儲經營狀況;
(二)原油倉儲企業及其配套設施是否符合本辦法及有關技術規范要求;
(三)企業消防、安全、環保等方面情況。
第二十五條原油經營企業歇業或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商務部辦理原油經營資格暫停或注銷手續。原油經營企業的停歇業不應超過18個月。無故不辦理停歇業手續或停歇業超過18個月的,由商務部撤銷其原油經營許可,注銷《原油銷售經營批準證書》、《原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并通知有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實施原油經營許可及市場監督管理,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七條商務部應當將取得原油經營許可的企業名單和變更、撤銷情況進行公示。
第二十八條《原油銷售經營批準證書》、《原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不得偽造、涂改、買賣、出租、轉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已變更或注銷的《原油銷售經營批準證書》、《原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應當交回商務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二十九條原油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一)無證無照、證照不符或超范圍經營;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銷售、倉儲非法渠道獲得的原油;
(四)向未經國家批準的煉油企業、銷售企業銷售原油或為其提供倉儲服務;
(五)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哄抬油價或低價傾銷;
(六)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商務部應當撤銷原油經營許可:
(一)對不具備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四)原油銷售企業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
(五)原油倉儲企業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
(六)未參加或未通過年度檢查的;
(七)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的;
(八)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活動真實材料的;
(九)依法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許可理由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許可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批準或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決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條商務主管部門在實施原油經營許可過程中,擅自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并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原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商務部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罰款處罰: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原油經營批準證書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擅自新建、遷建和擴建原油油庫的;
(三)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手段銷售原油的;
(四)銷售或倉儲非法渠道獲得原油的;
(五)向未經國家批準的煉油企業、銷售企業銷售原油或為其提供倉儲服務的;
(六)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銷售原油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企業申請從事原油經營資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務部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原油經營許可。
(一)隱瞞真實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