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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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對引發反傾銷原因的分析,揭示了反傾銷背后的國家利益博弈,論證了在我國經濟高速發展、對外出口迅速增長時期遭遇反傾銷的客觀必然性,并有針對性地提出我國應對反傾銷的對策措施。
傾銷是指一項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反傾銷是針對傾銷行為而采取的貿易保護措施,是世貿組織允許采取的、各國公認的維護公平貿易和保護國內產業安全的合法手段。實施反傾銷不是一個國家政府的隨意行為,它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最基本的要件:傾銷、損害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但是,一些國家利用某些貿易糾紛案件,把反傾銷作為貿易保護的工具,人為地夸大出口國產品所謂傾銷的幅度,尤其是把一些發展中國家作為“非市場經濟國家”,采用與這些國家經濟毫不相干的第三國的市場價格來計算這些國家產品的正常價值,而不從這些國家產品的實際成本和價格出發來計算,使一些國家出口產品被錯誤地裁定為“傾銷”,給這些國家出口造成人為的壁壘,給國際貿易公平秩序造成過度的摩擦和動蕩。
一、反傾銷的實質
國際貿易實質是不同國家的利益互換,反傾銷只不過是維護一個國家的利益在國際貿易中不遭受損失的手段,所以,反傾銷的實質是在國際貿易中盡可能維護進口國的國家利益。現存國際貿易體制是由歐美等國主導建立的,歐美等國作為利益既得者當然不愿看到自己利益受到損害,他們在通過國際貿易獲得更多利益的同時,還會千方百計地維護既得利益,他們用于反傾銷的所謂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和市場經濟標準其實都是為了實現其國家利益最大化。當前我國屢遭反傾銷的根本原因,是我國經濟發展和出口增長撼動了現存的國際貿易格局,對歐美等國的既得利益形成了威脅。隨著國際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和不斷升級,反傾銷逐漸演變成為許多國家進行貿易保護的手段。
二、反傾銷的經濟影響
反傾銷既影響出口國的經濟發展,又影響進口國的經濟發展,常常會對進口國和出口國雙方造成“雙輸”的結果。反傾銷對進口國經濟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影響出口。一方面,進口國通過反傾銷限制某種產品進入,必然增加國內該產品的生產,而國內生產該產品的企業由于缺少國際競爭優勢,增加的產量難以出口;另一方面,進口國擴大該產品的生產,會增加對本國稀缺的生產資源的需求,進口國原本利用這些資源生產具有國際比較優勢的產品,由于資源需求增加以致資源成本提高,從而減弱了這些產品的國際競爭能力,出口貿易受挫;反傾銷對出口國經濟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影響出口。出口國產品遭遇進口國反傾銷時,出口國產品在進口國的市場將會迅速地縮小,甚至被迫退出進口國市場。反傾銷還具有一定的連鎖效應,一個國家對出口國的產品采取反傾銷措施,常常會有另外一個或幾個國家跟進,也就同樣的產品提出反傾銷。反傾銷對出口國出口貿易的影響具有非常大的破壞性作用。影響產業結構發展。反傾銷會極大地打擊出口國具有國際比較優勢的產業,這些產業往往在出口國經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整個產業結構中擔負重要的支撐作用。出口國遭受反傾銷的產業,其大量的出口產品只有轉回頭來投入到本國市場,與本國原有的產品搶奪市場,這勢必造成市場供求失衡,價格下跌,以至于產品嚴重積壓,大批工廠被迫停產,嚴重影響出口國產業結構的正常發展。影響規模經濟。
我國出口產品頻遭反傾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國經濟發展和出口增長撼動了舊有世界貿易格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一直保持高速增長,綜合國力不斷增強,出口產品的數量和種類增長迅速,特別是加入WTO以來,我國的出口總量更是快速增加,貿易順差日益增多,目前已成為世界第三大貿易國。強大的出口不可避免要遭到進口國的抵制,反傾銷調查作為有效的抵制手段成為必然的選擇。我國產品享有巨大的勞動力和原材料比較優勢,在競爭中往往處于明顯的有利地位,于是經營情況日益惡化的進口國產業紛紛提起反傾銷申請,希望借助這種手段將我國產品擠出本國市場。加入WTO后,其他WTO成員國對我國原有的單邊設限、產品配額等將逐步取消。為保護自身利益,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國內產業必然會變換手法轉而通過反傾銷案件阻止我國產品大量進入。我國目前的經濟結構尚不合理,行業的發展缺乏長遠規劃,比較注重眼前利益。一旦某個行業有利可圖,往往出現過度投入的情況。而且我國企業數量眾多,行業管理和協調力度不夠,出口秩序混亂,經常出現企業低價競銷的現象,最終導致反傾銷案件的發生。歐美等國對我國實行歧視性反傾銷政策。在我國市場經濟建設已取得實質性成就的今天,大多數國家仍然將我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我國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不是按照我國的實際生產成本確定,而是依據“替代國”的成本價格來決定,常常被判定為傾銷而課征高額反傾銷稅。這種歧視性的反傾銷政策和做法不但使大量我國產品因征稅而退出當地市場,更嚴重的影響在于它客觀上誘導了進口國當地產業不斷通過反傾銷手段限制我國產品的進口,從而使我國出口產品的現實競爭力受到壓制,未來潛力遭到窒息。,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目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還很不完善,存在著各種行政性壟斷,作為市場經濟特征的貨幣自由兌換、勞資工資談判等還未確立,我國政府的職能還保留著計劃經濟的一些痕跡,在不同程度上還存在著越位、錯位和缺位的現象。因此,必須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明確政府的職責范圍,嚴格依法行政,分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使政府成為市場的完善者、保護者,為企業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
監督和鼓勵企業按照市場經濟規則開展經濟活動
其次,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在傾銷和反傾銷中,行業組織能夠發揮政府難以發揮的作用。在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上,行業組織可以收集本行業市場經濟運作的資料和證據,統一對外開展本行業的市場經濟運作的宣傳,積極爭取行業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目前,我國的行業組織很不健全,各個行業的企業由于缺乏行業組織的協調,加上個別企業缺乏自我約束,為了占領市場,進行惡意競爭,不僅影響行業的正常發展,而且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因此我國應積極培育和發展行業組織,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協調、溝通、磋商和避免過度競爭的作用。
再次,鼓勵企業積極應訴反傾銷調查。由于對WTO有關反傾銷規定缺乏研究,我國多數企業在遭到反傾銷時通常都不應訴,使進口國有權使用所謂的“最佳可獲得信息”直接裁決,其結果往往是征收高額反傾銷稅。當外國產品對我國進行傾銷時,我國企業又缺乏較強的自我保護意識,錯失申請反傾銷調查的最佳時期,不僅嚴重影響企業發展,而且導致國家利益損失。所以我國應鼓勵企業積極應訴反傾銷調查和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維護國家利益。
制定中長期產業發展政策,走創新發展的道路
最后,進一步加強國際交往與合作,改善國際貿易環境。隨著我國展開積極的外交談判,進一步加強國際交往與合作,越來越多的國家承認我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極大地改善了我國的國際貿易環境。
參考文獻
篇2
在世界范圍內看來,世界經濟普遍繁榮時,國際貿易自由度較高;但當經濟衰退,時常萎靡時,各國為保護國內經濟而增加貿易障礙,使貿易自由度降低,貿易保護便成為了主流。根據世貿組織的統計,09上半年全世界貿易額萎縮了4%,歐盟和美國的進口減少了6%,日本和拉美國家的進口額下降率甚至達到了兩個百分點。面對金融危機下國際貿易的萎縮,商務部日前向國內出口企業發出警告稱,全球范圍的新貿易保護主義威脅正在加大,明年將是我國貿易摩擦的高發期,可能是近幾年來形勢最為嚴峻的一年,訴案將超過以往數年總和。新貿易保護主義的發展趨勢:
1.1保護商品的范圍日益擴大。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保護對象一方面是本國正在衰弱的傳統產業如紡織業,另一方面是本國已經高度發達的具有競爭優勢的產業如金融業等,因此保護范圍不僅擴大到貨物貿易的一切領域,而且擴大到服務、技術、投資、知識產權等領域。近年來在商品的保護上出現了兩個明顯的特點:一個是對于服務行業的保護日益趨于嚴厲。當前,服務行業的世界貿易額增長迅速,國際服務貿易在世界貿易中的比重不斷上升,目前已接近30%,其中美國的金融和快餐等行業對世界的擴張最為突出,這也促使世界各國加強對本國服務行業的保護。另一個是高技術產品領域的保護不斷加強。由于技術的特殊性及重要性,高技術產品的出口往往受到出口國的限制及其要求的進口國的保護。
1.2從國家貿易保護演變為區域性貿易保護。隨著國際經濟競爭的日益加劇,貿易區域化和集團化趨勢加強。新貿易保護主義不再以國家貿易壁壘為基礎,而趨向區域性貿易壁壘,即由一國貿易保護演變為區域性貿易保護。區域化和集團組織具有天然的排他性和貿易保護性,組建區域性經貿集團一方面可以實行內部自由貿易以促進內部經貿的發展,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對外構筑貿易壁壘,抵制貿易對手的入侵,保護成員國的市場。同時,可以憑借組建經貿集團力量抗衡和抵制外部國家的報復性競爭。在當今世界上,歐盟、北美自由貿易區、安第斯條約組織、東盟、西非共同體等經貿集團遍布全球。它們幾乎無一例外地在內部實行自由貿易而對外實行嚴格的保護,從而嚴重削弱了世界范圍內的貿易自由化。
1.3由單一的經濟問題擴展到社會問題。以往的貿易保護理論,無淪是發展中國家使用的幼稚產業保護理論,還是流行于發達國家的戰略性貿易政策,其關注的焦點主要是經濟問題,重點是產業的發展。所不同的是,前者保護的是幼稚產業,而后者保護的是戰略性產業。但近年來流行的新貿易保護理論如保護就業論、保護環境論等,其關注的焦點已由經濟問題擴展到社會問題,由產業發展轉向了人本身。保護就業論關注的是人的勞動權利,保護環境論關注的是人的生存環境,綠色壁壘關注的是人的健康和安全。關注焦點的變化導致勞工標準、社會責任國際標準認證、產品質量認證標準、動植物檢疫標準等成為發達國家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工具。
1.4發達國家保護的對象主要集中于陷入結構性危機的產業部門。農業、紡織、服裝、鋼鐵、汽車、造船、家電等傳統行業在發達國家均陷入結構性危機,發達國家加強了對這些行業的保護,一旦某些國家為保護這些部門而筑起貿易壁壘,其他國家就會因害怕損害自己的利益而紛紛仿效。同時保護的另一個重點是尖端技術行業。當前,發達國家的產業正由資本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轉化,像電子計算機、光纖通訊、宇航工程、新材料和新能源的開發應用能力已被世界各國看成能否在未來的世界市場上取得主動地位和提高綜合國力的關鍵。鑒于其重要性,各國競相對它采取保護。
1.5國際貿易保護的技術化和綠色化特征日益突出。技術性貿易壁壘在當代國際經濟貿易中正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已成為發達國家實行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手段和高級形式。如美國、日本和歐盟等不斷調整和提升技術門檻,技術要求趨嚴、趨新、趨多。目前,綠色壁壘以其外表的合理性及內在的隱蔽性,成為發達國家廣泛采用的一種貿易壁壘。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相對落后,環境意識和治理能力還有待于提高,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了應對綠色壁壘而導致出口成本的大幅提高,出口市場嚴重萎縮,被迫長期處于一種自然資源和初級產品的廉價提供者的地位。由于綠色壁壘具有顯著的貿易保護效應,因而在國際上存在著快速擴張的趨勢。
2我國遭遇的反傾銷現狀及對反傾銷會計產生的影響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統計,自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以來至2006年,我國已連續12年成為世界上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據商務部統計,2007年,全球共有19個國家(地區)對我國發起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調查近80起,遭遇美國“337知識產權調查”17起。在國際貿易保護主義加劇的背景下,中國作為世界第三大貿易實體和第二大出口國,成為國際貿易摩擦的主要對象。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底,我國共遭受來自22個國家和地區的103起貿易救濟調查,涉案金額約65億美元,其中反傾銷75起、反補貼12起、保障措施12起、特保4起。按全球各大洲計算,美洲41起,涉案金額約13億美元;亞洲42起,涉案金額約20.4億美元;歐洲12起,涉案金額約29.8億美元;大洋洲5起,涉案金額約1.4億美元;非洲3起,涉案金額1051萬美元。此外,2008年以來,美國對我發起12起337調查,案件數量和涉案金額都有大幅度的增長。從涉案產品看,主要集中于輕工、紡織、機電等我國具有出口競爭力的產品,其中尤以紡織品貿易摩擦更為突出。如中美紡織品貿易爭端,中歐鞋業爭端,中美鋼鐵業爭端,中美知識產權保護爭端,中日紡織品爭端等。數據還顯示,2009年1月,共有5個國家對華出口產品發起10起貿易救濟調查,其中印度5起、阿根廷2起、巴西、土耳其、南非各1起,涉案總金額約為3.7億美元。
如上所述,反傾銷無疑仍舊是國外對華貿易救濟的主要手段,也成為了我國企業平等參與國際貿易舞臺所面臨的主要障礙。面對著這樣嚴峻的形勢,為了更好的應對反傾銷訴訟,對其中從事會計工作的反傾銷會計在會計理論和財務實務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2.1加快了我國會計準則的國際化進程。
2.1.1保持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有關產品成本確認、計量的一致性。進一步完善會計準則,在產品成本的范圍、確認、計量的規定方面盡可能保持,國際會計準則的一致性。特別是有關成本方面的規定更要以國際會計準則和反傾銷協定、反傾銷法等相關準則為依據進行修改。
2.1.2進一步加大我國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性,盡管我國已經頒布了項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在大部分內容上趨于一致,但應該進一步加強在國際貿易中涉及的會計業務的差異協調,以增強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減小國外傾銷認定的風險。
2.1.3增強會計準則的適用性。由于我國出企業中大部分都屬于中小企業,會計人員素質普遍偏低,會計制度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到操作上的簡便易行。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中小企業都只要求提供簡化型的財務報告,與現有的財務報告不同的是,簡化型財務報告只提供更容易理解的財務信息,只反映企業扼要的經營成本與財務狀況、國外的這種做法值得借鑒。制定中小企業的相關規定時,既要與會計法和新會計準則相一致,又要兼顧中小企業的特點,同時與國際慣例趨同。
2.2完善財務會計制度。
2.2.1加強對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的保存,以備核查。會計資料是反傾銷應訴中重要的舉證證據,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是勝訴的必備條件,原始憑證是產品成本核算的依據,是產品價格合理性的最佳證明。反傾銷應訴會計舉證涉及有關生產企業及出口企業的賬本、生產記錄、購銷合同、發票、運翰、保險等資料。出口企業應加強日常憑證管理和保存,平時要特別重視收集和保留證據資料,如原材料采購發票、保單、運費、銷售發票、工資發放單、電費支付單、格式合同、商務信函和往來傳真等,以證明和供貨商之間的關系。一旦涉訴,就有充足的時間和充分的證據從容應訴。
2.2.2賬務處理方法要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由于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差異,要求我國出口企業必須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記賬、編制報表,需要損耗大盆的時間和資金,成本較高一、對我國大部分出口企業來說是很難做到的。我國出口企業應重點針對反傾銷應訴中的關鍵問題如核算成本,按國際會計準則的有關會計處理方法核算有針對性地作兩手準備,這樣既節約成本,又可以在涉案時免去重新計算的麻煩,以節省時間。
2.2.3嚴格會計核算。在反傾銷中,核心問題就是產品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產品成本無論是對傾銷的認定、傾銷幅度的計算還是實地核查都是圍繞這幾個要素展開的。所以要嚴格地對產品成本進行會計核算。企業最好在成本核算的數據管理上做到數據的完備和統一。從原料進廠到制造成本再到費用分攤,要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單相符,嚴格按照有關法規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成本核算的合法性。
2.2.4建立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有條件的企業還應設置反傾銷會計部門,配備專職的會計人員,由該部門的工作人員執行反傾銷的會計規避、應訴、等業務。同時,該部門有負責對國外競爭對手的情況進行追蹤、監測,對出口產品涉嫌傾銷、國外產品在我國傾銷提出預警。建立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是應對反傾銷訴訟的基礎保證,有條件的企業應積極創建,并實現企業之間的交流和互動。
3.2.5提高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出口企業的會計人員要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一旦企業涉及反傾銷案件,本企業的會計人員要具有快速的反應能力和應變能力,以最快的速度投人到反傾銷應訴當中不僅要對本企業的財務狀況和有關成本的計算的各個數據非常熟悉,而且還要求會計人員熟悉反傾銷程序。為此,應加強反傾銷會計人才的培養從單一專業型人才向綜合型人才培養的轉變,提高反傾銷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出口企業會計人員不僅要熟練掌握會計等專業性知識,包括國內外的會計準則,還要通曉反傾銷知識、國際貿易知識、法律知識,會計人員除了熟悉一般的法律知識外,還應該具有相關反傾銷的專業法律知識既要了解國際反傾銷法律制度又要熟悉進口國的反傾銷法津制度。同時會計人員還須具備較高的外語水平,特別要提高專業外語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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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論文關鍵詞】反傾銷經濟因素替代國制度
一、反傾銷決策的相關經濟因素
反傾銷涉及兩國或地區之間的經濟行為,反傾銷需要確認存在傾銷行為,但反傾銷的發起通常和各國的經濟發展狀況相關。
1.反傾銷的本意是規范國際貿易秩序,防止不正當競爭,也有保護幼稚工業的意圖。
反傾銷也因此和反補貼、保障措施成了世界貿易組織所允許的保護國內產業的三種合法的貿易救濟措施。發起反傾銷的國家或地區,其經濟發展情況的好壞影響到其發起反傾銷的頻度和規模。如果其經濟穩定增長、就業充分,投資和需求旺盛,那么其就更愿意依比較優勢進行分工,獲取貿易利益,因而對進口產品發起反傾銷的可能性就較小;否則,即使并非單由傾銷所致的銷售額下降、失業等“產業損害”也會歸咎于進口產品,而發起反傾銷訴訟。
2.反傾銷針對某特定產業的產品,關系到兩國或地區的產業結構。
產業損害的確認首先要界定與涉案產品相似的產業范圍,而生產能力的提高使得企業對有限市場的爭奪和同質產品的競爭異常激烈,若進口方與出口方的產業結構相同,產品差異性較小,則使得競爭加劇,進口方為保護國內生產企業,會傾向于發起反傾銷等貿易救濟措施。
3.反傾銷涉及眾多利益主體,包括被反傾銷商品的出口商、進口商,進口國或地區的生產者和消費者,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該產品的進口商和出口商等等。所以,唯有對反傾銷的相關利益主體進行一般均衡分析,才能全面地對傾銷和反傾銷的成因、對反傾銷的福利影響進行分析。
二、反傾銷制度的經濟分析
反傾銷制度是反傾銷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反傾銷發起國正是通過運用各種反傾銷制度來達到自己的經濟目的。制度作為經濟的內生變量,在制定時就充分考慮了其對經濟的影響程度和運行方式。因此,就必須對相關制度作深入分析,以下主要以替代國制度為主要闡述。
(一)替代國制度的含義
替代國制度是反傾銷中的一個特有的概念,在西方反傾銷體系中,對于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正常價值(NORMALVALUE)的認定是帶有歧視性的。出口價格低于產品的正常價值是確定傾銷行為存在的首要因素。WTO《反傾銷協議》中只規定了出口國國內價格、出口第三國價格和結構(推算)價格三種正常價值確定方式。但美、歐等國國內法中卻增加了這樣的表述: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產品,其正常價值不以該國國內銷售價格為準,而要尋找一個與其經濟水平相近、有可比性的第三國作為“替代國”,以“替代國”產品價格確定正常價值,一旦我國商品售價低于替代國內市場價,就可被認為傾銷成立。他們的理由是“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內價格是中央計劃的產物,不能反映產品的真實價值。
(二)替代國制度的歧視性
到目前為止,尚無哪個國家完全承認中國已完成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這也是外國對華反傾銷逆向選擇和歧視的表現之一。因為認定中國為非市場經濟的國家,外國對華反傾銷案件的裁決就可以不直接引用我國市場價或成本價,而是選用替代國價格來計算傾銷幅度。據外經貿部提供的資料顯示,曾被選用做替代計算的有美國、歐盟國家、日本、澳大利亞、香港特區、韓國、津巴布韋、印度尼西亞、南非、丹麥、智利、中國臺灣、土耳其、新加坡、阿根廷、挪威、印度、馬來西亞、泰國、烏拉圭、斯里蘭卡、南斯拉夫、奧地利等23個國家和地區。以歐盟對華案為例,曾被選用作為替代計算的有美國(9次)、日本(3次)、歐盟(4次)、韓國(4次)、中國臺灣和香港特區(共5次)、澳大利亞(1次),占歐盟案35%強,這些國家和地區的資源開發方式、成本構成和經濟水平與我國實際相差甚遠,其成本是中國內地企業的若干倍,這樣計算出的傾銷幅度往往高到不可思議的地步。如墨西哥對我國鞋類征稅1105%、秘魯903.92%(鞋)、巴西760%(普通鎖)等,通過隨意選擇替代國別說1100%,就是2000%的稅率也照樣可以辦到。但是這種做法卻嚴重違背了WTO規則,也無視我國改革進程和成就。這種明顯帶有歧視性的法規,給西方國家打擊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出口提供了鋒利的武器,無怪乎中國產品頻頻遭難。
(三)替代國制度的弊端
1.替代國方法缺乏可預測性
在進行價格比較時,國外反傾銷法允許市場經濟國家以其產品在本國市場銷售價格作為“正常價值”。因此,這些國家的出口商在向國外出口商品時,通過與國內市場價格的比較,能清楚地知道其賣到國外市場的價格是否構成傾銷,或傾銷幅度是多大,可以實現做好防范準備。但是,對我國出口商而言,國外機關會牽強地為我國出口商品尋找“正常價值”,在找到這個替代國前,連國自己也不知道“正常價值”是多少,更何況我國出口企業。
2.替代國制度抹殺了我國出口產品的成本優勢
不同的國家不僅由于不同的經濟水平,工資水平和人口狀況從而在勞動力價格上有很大差異,而且還因為自然資源的豐裕程度,產品的加工條件以及國內市場需求的不同在產品成本配置的其它方面也有很大的差距。比較成本優勢不僅存在于市場經濟國家之間,而且也存在于市場經濟與非市場經濟的國家之間。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低收入國家,平均工資水平僅為美國的1/40,管理費用以及大多數原材料價格比起世界上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來說也低得多。然而,在對我國出口產品進行的反傾銷訴訟中,一些國家對我國產品的成本優勢或者根本不予考慮,或者是隨意抹殺。
3.結構價格缺乏合理性
在采用結構價格時,國一般會先到出口國調查一定數量的產品所使用的土地,廠房,設備,勞動力,原材料,能源等,然后到生產水平大致相同的國家或地區去計算使用這些土地,廠房等的費用,加上運費,10%的企業管理費和8%的合理費用即構成結構價格。于是,國外反傾銷當局有時就采用從不同國家分別使用生產要素的費用來聯合計算成本,有時甚至用一些發達國家的生產要素來計算我國的生產成本,這就更不合理了,國外用結構價格作為“正常價值”很容易得出我國傾銷的結論。
參考文獻:
篇4
【關鍵詞】進口反傾銷;反傾銷調查;經濟學;中國現狀
一、中國進口反傾銷的現狀分析
(一)對外進口反傾銷立案數量及發展趨勢。自1997年頒布反傾銷反補貼條例至2005年底,中國對外反傾銷調查案件已達43起。每年立案數從1997年至2005年底分別為1、1、3、1、6、9、6、8、7起。2006年2月6日,中國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成為今年中國對外進口反傾銷第一案。加入WTO前,中國每年對外反傾銷調查立案極少,四年間共立案6起。自2001年加入WTO以來反傾銷調查立案數開始增加,從加入WTO至今中國已立案36起,占對外進口反傾銷案件總數的84%,對外反傾銷立案數量的逐步增多,表明加入WT0后受國外進口產品沖擊,中國運用世貿規則維護產業安全及本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合法權益能力大大增強。與同時期中國遭遇外國反傾銷比較,自歐共體對中國提起第一例反傾銷調查至今,已有34個國家和地區發生了640余宗涉及中國出門產品反傾銷案。截至2002年4月1日,中國遭遇外國反傾銷調查已達493起,而對外反傾銷調查僅18起,但2002年1月至4月,共有七個國家對中國出口產品發起反傾銷立案調查11起,而中國對外進口產品發起的反傾銷調查有6起。從493:18到11:6說明中同政府和企業正在由被動局面轉向主動進攻,原本在這一領域“缺位”的政府正在迅速“補位”。據統計,美國、澳大利亞和歐盟是世界上對外反傾銷最多的國家,平均每年立案32至35起,與其相比,中國的反傾銷調查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進展,但仍有差距。
(二)對外反傾銷涉及的國別及地區分析。從1997年至2005年底的43起反傾銷調查案件中,韓國涉案最多,高達26起,約占61%;日本排名第二,共25起,占56%;第三位是美國,涉案22起,約占52%。俄羅斯、歐盟各8起,臺灣地區7起,德國5起,荷蘭、印度、印度尼西亞各3起,法國、新加坡、英國、泰國各2起,馬來西亞、比利時、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加拿大、墨西哥、烏克蘭、哈薩克斯坦、伊朗、南非、芬蘭、沙特阿拉伯各1起。從中國反傾銷涉及的國別看,工業發達國家占首位,其中,韓國涉案次數高居榜首,這主要與中韓兩國貿易相對地位和產業結構有關。一是兩國地域鄰近,雙方貿易往來便利,且中國市場亞洲市場份額較大,為韓國產品主要銷售地,因而中韓兩國貿易頻繁;二是,韓國對外貿易順差很大,這除了與韓國國內市場對進口商品的抵制之外,與其依賴本國產業優勢刺激海外市場需求,對外采用滲透定價以維護市場占有率等出口措施也密不可分;三是中韓兩國產業結構有雷同之處,產品競爭激烈。為占領有限的中國市場份額,實現利潤最大化勢必導致擁有競爭優勢的韓國企業在中國低價傾銷的可能。
(三)涉及行業分析。中國43起反傾銷調查案件涉及的行業較集中,主要為化工、冶金、造紙、紡織、電子五大行業。其中,冶金工業、造紙工業、紡織工業和通信工業分別是3、4、1、2起,而僅涉及化工行業的案件就有33起,約占案件總數的2/3。加入WTO后,中國對外反傾銷案件涉及行業較集中與中國現階段的外資政策重點與進口反傾銷措施沖突所致。加入WTO以來,我國外資政策調整重點發生轉移,為了差別對待質量不同、技術含量不同的外國投資,接受資本雄厚、技術相近的大型跨國公司。然而,現有外資政策中鼓勵外商投資的行業往往是受到反傾銷制裁最嚴重的行業,如化工、鋼鐵行業等;投資的產品往往是受到反傾銷指控最頻的,如高科技含量化學品,合成橡膠、合成纖維原料等;且申訴能力和技術含量較高的發達國家跨國公司受到反傾銷的指控又最多。中國化工行業自身特點增加了外國傾銷的可能。一是化工產品在中國市場巨大,促使了低價傾銷爭奪市場份額的不正當競爭手段的出現。二是由于化工業是中國重要發展行業,該領域中大多為規模較大的企業,與其他行業相比,實力強,集中度高,當進口化工產品有傾銷行為時,各企業易集中選出產業代表提起申訴,維護化工業在國內市場應得權益。
(四)涉及對外反傾銷調查的法律和規定。關于機構的設置,原中國反傾銷條例規定受理反傾銷投訴的國家機關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但具體調查、審理、裁定和執行案件過程中還涉及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海關總署、關稅稅則委員會等機關。這樣的設置會導致各部門之間因受理角度不同而降低案件審理效率,阻礙案件正常審理,反傾銷工作不能順利開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條例作了更改,將反傾銷調查機關由原外經貿部和經貿委負責,統一規定為由商務部負責。在調查期限上,中國反傾銷條例規定,自企業申請反傾銷調查至立案的期限為60天,立案至終裁調查期限為12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18個月,但沒有明確規定初裁期限。由于初裁可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遏制傾銷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其時間的長短與中國企業遭受國外傾銷的損害程度密切相關,因此,中國對此期限應及早做出明確規定以減少企業不必要損失。與其他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中國對立案期限60天的規定則較長。美國反傾銷法規定美國商務部在當事人提出申請后20天內必須做出是否受理此案的決定。《歐盟條例》規定歐盟委員會在45天內反傾銷訴訟立案的通知。中國規定的“立案至終裁的調查期限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18個月”則過于籠統。此外,新反傾銷條例增加了“征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的規定。這意味著今后在進行反傾銷調查時,不僅要從受影響最大的國內同類產業這一環節考慮,還應從整個產業鏈角度考慮,須在下游用戶和消費者之間做出利益的權衡。《WTO反傾銷協定》第六條第十二款明確規定:“進口成員方反傾銷調查主管機關應當向被調查產品的工業用戶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消費者組織提供機會,使他們有發言權。”這表明我國的反傾銷法律制度正逐步走向理性和成熟,在高度上與《WTO反傾銷協定》達成一致。
(五)立案及調查期限情況。根據中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商務部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之日起60天內,對反傾銷調查申請進
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調查。”中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反傾銷調查應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18個月。”據此具體分析中國反傾銷調查期限實際操作情況。首先,立案調查期方面,多數案件在1至2個月即可立案,有3起案件的立案期限不到半個月,2002年中國對俄、日、韓丁苯橡膠的反傾銷案僅用9天;但2001年對泰、韓、日三國聚苯乙烯的反傾銷立案卻長達4個月之久。其次,在議案的調查期方面,26起已獲終裁的案件中,2004年4月對俄、日進口的三氯乙烯議案用了15個月的調查時間;2003年11月立案的日、美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議案及1999年4月立案的韓國聚酯薄膜議案均用了16個月左右的調查期,其余23起案件調查期均占用18個月左右。另有24起案件在12個月內即做出初裁,11起初裁在12到18個月內做出。可見中國反傾銷案件大多數可在反傾銷條例規定的60天內立案,12個月反傾銷調查期限內完成。
(六)案件裁決及征收反傾銷稅率情況。截至2006年2月,立案的43起案件中做出初裁的有31起,其中,26起已做出終裁裁決。其余12起中有3起在做出初裁前被終止反傾銷調查,2起因中方申請人撤案而告終,而2005年6月以后涉及的7起案件中因調查尚未完成仍在等待裁決。初裁后未做出終裁的5起案件中,3起進口反傾銷案因初裁傾銷不成立而撤銷立案,另2起的終裁調查還在進行中。根據終裁情況對各國所征收的反傾銷稅率最高者集中在40%至80%之間,其中,對美、日、韓征收反傾銷稅稅率高達184%。但相比之下,中國征收的反傾銷稅率仍較低。美國對我國征收反傾銷稅的27起案件中,稅率超過100%以上的就達10起;拉美國家90年代以來對中國商品征收的反傾銷稅相當一部分高達300%~600%;如今墨西哥對中國商品征收高達1105%反傾銷稅,稅率更達國際貿易新高。
(七)中國企業及行業協會情況。目前為止,中國對外反傾銷調查案件已涉及130余家申請企業,雖一些企業已有反傾銷意識,但并不代表大多數,中國企業反傾銷步伐還明顯落后。部分國內企業觀念依然停留在舊的體制中,在遭受傾銷的困擾時,不是積極運用法律武器進行反傾銷申訴,而是習慣性地找政府尋求解決方案,要求國家禁止進口或者對相關進口產品實施配額。同時,中國自身的商會、行業協會的制度建設也不健全,目前還屬于非官方性質的松散型組織,不能起到應有的協調作用。而有關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其享有的權利內容,這使中國的商會、行業協會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比較薄弱,在代表受到外國傾銷損害的企業提出申訴,主管機關調查和認定“損害”方面起不到應有的作用。此外,中國的行業協會同外國相比,分工口徑較粗,在應對國外產品傾銷提訟時不能提供詳細信息和準確數據,因而使企業在反傾銷中處于不利地位。
(八)反傾銷調查人員。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在具體從事反傾銷工作的人員數量上,中國存有不小差距。在歐盟,調查員就達200多人,其中,近100人負責傾銷,其他人員負責損害調查,尚不包括秘書等輔助人員;在美國負責反傾銷調查的官員共300余人。而在中國,專職常設處理反傾銷的機構只存在于商務部,僅20多人專門從事反傾銷調查,其人員尚不到美國人員的1/10。力量對比的懸殊使之無法及時高效地處理更多反傾銷案。此外,中國還缺乏與反傾銷有關的專業人員,尤其是熟悉反傾銷法律條款和實際操作程序的律師。由此導致受到外國傾銷行為損害的企業在提起反傾銷訴訟的實際運作中得不到相關的法律咨詢和服務,無法有效維護自身權益,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從經濟學角度分析中國對外進口反傾銷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短期內傾銷對進口國來說并沒有造成凈損失,福利反而會增加。但從長期來看,傾銷產品會搶占進口國的國內市場,阻礙進口國朝陽產業的興起和發展,同時,產業間的關聯效應也使相關產業遭受損害。因而反傾銷制度更多地被稱為救濟政策,一些國家將其視為保護本國市場上民族產業或自身壟斷產業地位的戰略手段。長期來看,反傾銷確實可以改善一國的貿易收支平衡,保護進口國朝陽產業和戰略產業的發展。從經濟學角度分析,中國在進行進口反傾銷工作時應注意針對有壟斷性質的傾銷進行反擊;反傾銷措施應針對朝陽產業和戰略產業,從而減少并防止傾銷對本國經濟產生的危害,又避免反傾銷措施的濫用,使反傾銷措施行之有效,并有利于保護各國經濟發展的根本利益。在加強公共利益的保護方面,中國既需要消除來自國外的不公平競爭行為,為本國工業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又有義務為本國的消費者和用戶提供良好的社會福利。另外,中國政府還應注意對反傾銷調查和措施的采取,不能只著眼于本國某個行業的局部利益,還應當把消費者和用戶的利益乃至對市場競爭的扭曲與損害統統考慮進去,并對國家經濟與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做出權衡,實現反傾銷措施的真正目的。
三、中國對外進口反傾銷對策和建議
(一)建立反傾銷措施、產業戰略與外資政策協調配合的對外經濟戰略組合。為減緩產業因引進外資所導致的對外進口傾銷的產業傾斜現象,應制定中國產業發展戰略,構建產業發展架構,劃分產業分類政策。即國家重點扶持產業、市場選擇產業、淘汰落后產業。依據不同產業發展目標相應地確立四類外資政策:鼓勵外資進入、允許外資進入、限制外資進入和禁止外資進入等政策。并與外資政策配合確立進口反傾銷措施實施的產業領域與力度。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且在三到五年內發展潛力很大的產業,國家應減弱外國商品和投資的進入對相關產業的沖擊程度,政府應加強反傾銷調查力度,并將其排除在鼓勵引資的行業與產品之外,從而減弱在進口與投資兩方面國外產品對中國相關行業的沖擊;對于依靠市場選擇、技術力量尚未達到國際競爭力的產業,國家應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使企業在市場規律下充分競爭,優勝劣汰。通過外商直接投資方式滿足國內需求的同時,加大反傾銷調查力度,促使外企由商品進入轉為投資進入,最終達到擴大引資目的;而對于淘汰落后的產業尤其是對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的行業,應實施禁止外資進入政策,同時,放寬外國產品進入的反傾銷執行標準。
(二)強化并擴大主管反傾銷機構,配置高素質專業人才。中國主管反傾銷的機構規模較小,相關人員素質較低,而加入WTO后,反傾銷案件數量日趨增多,內容日趨復雜,矛盾突出,因而應強化并擴大中國主管反傾銷的機構,配備并培訓一批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增強其辦案能力。國內相關高等院校應開設專門的反傾銷法律、經濟課程,并從各級經貿機構、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律師事務所中選派一批優秀人員學習反傾銷的專門知識,有條件可多派人員出國深造學習外國反傾銷法籍和反傾銷事務,以提高我國反傾銷水平和效率。2005年11月,浙江省首次在浙江工商大學開辦了為期3個月的反傾銷法律人才培訓班,建立本省業務精通,能跨語言、跨文化交流的涉外法律人才隊伍。這是很好的開端,應及早在全國展開,以盡早建立并壯大中國自己的反傾銷調查及訴訟的涉外高級法律人才隊伍。
篇5
論文關鍵詞:公允價值;正常價值;反傾銷訴訟
自1979年歐盟對我國出口的糖精及鹽類進行首次反傾銷調查以來,全世界l/7的反傾銷案件調查針對中國,國外針對我國出口產品發起的反傾銷案平均每年約20起,累積影響我國出口貿易額約150億美元。毋庸置疑,我國已經成為世界貿易大國,但同時也是其他國家反傾銷訴訟的最大受害國。
據統計,我國是世界上遭受反傾銷案件調查最多的國家,且反傾銷裁定敗訴的比率也是世界上最高的。1995年至2006年6月,我國遭遇反傾銷調查的案件總數為500起,并且在全球反傾銷立案數量逐步減少的情況下,針對中國的反傾銷立案仍然呈增長的趨勢。2006年國外對我國反傾銷立案數占全球反傾銷案件總數的36%…。
導致這一現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國以往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與國際會計準則在很多方面差異很大。我國企業面臨反傾銷訴訟時,由于以往的會計資料都是以歷史成本為主要計量屬性,而國際會計準則大多采用公允價值這一計量屬性,從而導致反傾銷調查中在確定產品的正常價值這一環節上,我國企業的會計資料不能得到調查機構的認可,企業的會計信息被認為是不能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通過這些會計信息得到的企業的產品價格也被認為是不可比和非公允的,因而我國企業常常在反傾銷訴訟中處于劣勢。
反傾銷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認定傾銷的過程需要良好的會計支持。自2005年以來,歐盟上市公司全面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在國際反傾銷調查中,許多判斷標準都是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的,這既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國際慣例的現實要求。2006年我國財政部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啟用公允價值這一國際上通用的會計計量屬性,這既適應了國際趨勢,也為我國企業應對日益嚴峻的國際反傾銷形勢提供了會計支持的基礎。
1公允價值是反傾銷中正常價值確定的基礎
傾銷是指一國產品以低于相似產品的正常價值進入進口國的流通領域。WTO關于傾銷有兩種認定標準,即價格傾銷和成本傾銷。根據價格傾銷標準,如果一個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為該出口國確定的相似產品的可比價格,則該產品將被認定是傾銷產品;而根據成本傾銷標準,如果相似產品在出口國國內市場的銷售價格或者向第三國銷售的出口價格低于單位生產成本加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之和,并且這種銷售在一個持續時期內數量巨大,其價格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內補償其所有的費用,則這些銷售由于價格原因可看做不屬于正常貿易范疇內,并在確定正常價值時不予考慮。
無論是價格傾銷還是成本傾銷,都涉及正常價值這一概念。正常價值是各國反傾銷法律中的核心之一,是確定是否存在反傾銷行為以及計算傾銷幅度、決定反傾銷措施的關鍵因素。
關于正常價值的界定在美國反傾銷法中規定,正常價值是指外國相同產品在母國或第三國市場經調整的銷售價格,或者是目標商品的結構價格。在世貿組織及歐盟對傾銷的界定中規定,一項產品在正常交易過程中供其本國國內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為該產品的正常價值。因此,概括起來正常價值就是指在正常貿易交易過程中供出口國國內消費的同類產品或相似產品的可比價格。如果存在這種活躍公開市場,則一般采用公開市場上的銷售價格來計算;如果不存在這種活躍的公開市場,或者由于國家控制經濟,生產要素價格不是由市場決定的,則要采用一個與被調查國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存在活躍的公開市場國家的價格水平來計算所謂的“正常價值”,或者以該同類或類似產品出口到第三國的價格或者以該相同或類似產品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即結構價格)為正常價值。
反傾銷中正常價值這一法律概念所反映的實質是一種公開市場價格,是買賣雙方對全部相關因素擁有合理知識,沒有人被迫購買或被迫出賣;欲買者和欲賣者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交換一項財產的現金量或現金等價物。因而公開市場價格與會計準則中的公允價值的定義是一致的,即兩者的本質都是一種基于市場信息的評價,是市場而不是其他主體對資產或負債價值的認定,且交易雙方平等、自愿、熟悉情況是他們的基本要素。
由此可見,正常價值和公允價值在其概念的內涵上是一致的,都是以體現市場公平的公開市場價格來確定,即從會計計量屬性來看,所謂正常價值就是會計計量的公允價值,公允價值是正常價值的會計本質。
2、公允價值在我國申請市場經濟地位中的影響
公允價值在反傾銷訴訟中的影響是深遠的,它的影響不僅僅是體現在某一次反傾銷訴訟中,而且關系到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的確定。公允價值的采用是我國申請市場經濟地位會計舉證中的重要標準。在國際社會中,美國及歐盟的大多數國家將我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國企業的成本核算中,并未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我國涉訴企業的成本資料被認為是顯失公允性的。因而,在正常價值計算時,調查機構不直接采用我國企業國內的成本資料,而是采用替代國的相同或同類產品成本資料。反傾銷調查當局選定的替代國成本又往往比我國成本高出幾倍甚至幾十倍,這樣就人為地提高了我國涉訴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使得原本并不存在傾銷或傾銷幅度很小的出口產品被冠上了傾銷的罪名,被征收高額的反傾銷稅,對我國進出口貿易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在反傾銷中公允價值應該由市場決定,這不僅反映原材料、能源的供應基于市場因素,也反映產品的銷售是由市場決定的。而那些未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所生成的會計信息很難得到反傾銷調查機構的認可。例如,1999年歐盟對我國電子秤傾銷案中,涉案的2家中國企業——上海TERAOKA電子公司和上海YAMATO秤器公司,因為在國內銷售產品時價格幾乎一樣,而受到政府控制,故其市場經濟地位的申請遭到了拒絕。歐盟認為生產商在定價上是不“自主的”,成本資料以及銷售價格的制定并未采用公允價值的計量模式,而是在“質性”的政府控制之下。因此,這2家中國企業所提供的會計資料因未采用公允價值計量,被認為是非基于市場供求信息而被完全駁回,即該2家企業提供的產品銷售價格是不能有效地被用來計算傾銷幅度的。
由于公允價值和正常價值具有本質的一致性,否認公允價值在我國的應用環境實質上就是否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是違背我國改革開放和完善市場經濟初衷的,同時也會產生經濟及其他方面的不良后果。隨著我國進入后WTO時代,面對眾多反傾銷案的巨大沖擊,我國極力爭取國際社會對我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的承認工作必將更加積極深入地開展。因此,公允價值計量在我會計準則中的廣泛應用必須同步進行,才能保證這項工作取得最終的成功。
3公允價值在我國抗辯替代國選擇中的影響
所謂替代國,就是反傾銷調查當局選定的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同、貿易環境相同的市場經濟國家。在正常貿易條件下進口產品在其生產國的市場銷售價格就是涉訴產品的正常價值。如果涉訴產品來自“政府壟斷”或“高度壟斷”的出口貿易國,那么在反傾銷訴訟中該國將被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其正常價值的確定就必須以某一替代國國內市場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或者生產成本加上一定數量的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以及一定數量的利潤作為正常價值的基礎。雖然我國出口企業在以往的反傾銷應訴中進行了市場經濟運行的陳述,但由于某些不確定性因素,企業本身的銷售價格或成本很容易被反傾銷調查部門拒絕,而往往不切實際地選擇其他第三國的替代價格,無法做到公平、合理地確定我國產品的傾銷與否和傾銷幅度。為了將損失降到最低,我國企業應根據自己的會計信息平臺,對反傾銷調查機構確定的“替代國”進行抗辯并提出合理有據的建議。其中企業在日常經濟過程中適當采用公允價值進行成本核算和管理就是一個關鍵的環節。公允價值計量使會計記錄由靜態轉為動態,能更客觀地反映企業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2006年我國財政部頒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在債務重組、非貨幣易等具體準則中大膽采用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而在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企業年金、股份支付、收入、政府補貼、企業合并等具體準則中,也直接或間接地運用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如企業嚴格按照新準則的要求,謹慎地運用公允價值進行成本及銷售核算,那么這些會計資料便可以作為選擇合適替代國的參考,在反傾銷訴訟的過程中可以據此對調查機構選擇的替代國提出質疑并作出有力的抗辯。在歐盟理事會2001年7月19日公布的對我國節能燈反傾銷案的終裁決定中,多數應訴企業和大量的未應訴企業被課以高額反傾銷稅,主要原因是調查機構不合理地選用墨西哥作為該案的替代國所致。同一案中,廈門某外商獨資企業滿足了歐盟所謂的市場經濟地位標準,其出口價格與自己的成本加費用加合理利潤比價,結果就沒有傾銷可言。如果歐美把中國與印度、韓國等在反傾銷調查中同等對待的話,就不會有如此眾多的對中國產品傾銷的指控,也不會產生高額反傾銷稅。
因此,我國出口企業在進行相關業務核算時,應力求公開、公平、公正,力求滿足新準則中有關公允價值的計量條件,盡可能引入公允價值計量,從而能提供真實、透明、公允的會計信息,在滿足國外反傾銷調查需要的同時,為正常價值計算中替代國的選擇提供完善的會計支持。
4在反傾銷訴訟中我國企業運用公允價值應注意的問題
新的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在總體上是基本協調的。但由于國際會計準則是以發達的市場經濟為假設前提,公允價值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留給會計人員專業判斷的空問較大。在我國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運用公允價值應對反傾銷訴訟時要注意如下幾點:
a.保證信息質量的可靠性。相對于具有客觀性、確定性和可驗證性的以實際交易為基礎的歷史成本計量,公允價值計量雖然能提供更為相關的信息,但也具有不確定性、變動性。因此我國企業在應對反傾銷訴訟時,必須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的指導思想,在滿足會計信息可靠性的質量要求前提下,審慎地運用公允價值。只有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才是應對反傾銷訴訟的會計支持基礎。
b.提高公允價值計量的實際操作性。有許多會計要素如資產和負債在市場上很難找到可供參考的價格,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和貨幣的時間價值等都是不確定的,在計量的操作上往往面臨著很大困難。所以企業應重視與反傾銷相關的市場信息及其他有用信息的收集與整理,建立良好的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同時,在日常會計事務中,要保管好與企業生產、經營、銷售等相關的原始資料和數據。從而為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實際運用提供一個可靠的基礎。
c.提高會計人員在反傾銷訴訟中運用公允價值的專業能力。反傾銷會計業務因其特殊性和復雜性,與其他會計相比,對會計人員有著更高的素質要求,除具備一般會計人員應有的素質之外,還需要通曉國際會計準則和國際法務會計,熟悉國際貿易知識,具備熟練的外語交流能力。同時,在反傾銷應訴中應充分發揮公允價值的作用,必須對公允價值的定義、特點和估計層次等基本框架有深入的理解,從有利于反傾銷訴訟的角度出發,采取適當的估計方法,正確運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最終達到維護我國企業在反傾銷訴訟中經濟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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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農產品貿易總體上是進出口額增長速度落后外貿平均增長速度,且進口增長快于出口增長,并于2003年后轉為逆差。在結構方面,除水產品、蔬菜、水果、畜產品等勞動密集型農產品還具有一定的比較優勢外,大宗土地密集型農產品、林產品和大多數農業原料產品已經不具有比較優勢。根據美國農業部經濟研究局對中國主要大宗農產品產需形勢的預測,除大米外,玉米、小麥、大豆、棉花和豆油在2005-2010年間都是凈進口,其中玉米、小麥和大豆的進口增長幅度較大,與2005年比,2010年的增幅分別為198%、73%和40%。大宗農產品進口激增,對相關產區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勢必造成嚴重沖擊。從農產品貿易環境看,目前我國農產品進出口均面臨來自國外的巨大壓力。2007年世界農產品關稅水平平均為62%,我國農產品進口關稅已降至15.2%,并且削減、取消了大批農產品進口管理措施,目前我國已是世界上農產品市場最為開放的國家之一。在出口方面,我國具有比較優勢的農產品出口除頻頻遭遇技術性壁壘外,也是反傾銷的主要受害者。
從農產品貿易的趨勢看,隨著WTO談判的進展,農產品貿易扭曲的情況將得到緩解,農產品貿易將會逐漸更加自由和公平。但發達國家由于長期對農業實行高補貼政策,加之出于國家安全的考慮及農業部門的壓力,WTO多邊協議首先會造成發達國家農業支持政策在“箱”間的轉移。我們對農產品自由競爭和公平貿易還不能抱有過于樂觀的態度。短期內中國農產品貿易環境無疑會有進一步惡化的趨勢。
二、我國反傾銷制度在農業領域的缺陷
由于我國農業生產自身的特點,反傾銷制度要想在農產品貿易中取得效果,尚存在以下缺陷。
1、反傾銷調查申請人的資格問題
盡管《WTO反傾銷協議》賦予了相關產業在受到傾銷損害時申請反傾銷調查的權利,但同時又對申請人的條件和資格進行了嚴格限制。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此也做出了類似的規定。《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均可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第十七條又規定“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足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的,不得啟動反傾銷調查。”這種對申請人資格的嚴格限定,對于發達國家產業組織比較健全及以農場為主的大規模生產模式來說,似乎不成問題;但對于我國真正代表農民利益的產業組織尚不健全及以農戶為主的小規模生產模式來說,事實上等于剝奪了農民反傾銷申請人的資格。
2、反傾銷調查申請人的能力問題
反傾銷調查由申請人通過提交申請書的方式提出申請。在《WTO反傾銷協議》的基礎上,《條例》對申請書的內容也做了詳細規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書應包括如下內容:“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有關情況;對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的完整說明;對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的數量和價值的說明;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對國內產業的影響;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條例》第十五條又規定了申請書應當附具的證據:“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存在傾銷;對國內產業的損害;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除此之外,在《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規定》第二十一條中又附加了如下三條內容:“損害的類型,是指實質損害、實質損害威脅或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如果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地區),還應當分析進行累積評估的原因及理由;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及其他證據材料。”可見,申請人不僅應該掌握國內外兩個市場上的生產者或經營者信息、相關產品的數量及價格信息,還需具備對國內產業影響的總體評估能力。同時,對傾銷、損害及兩者的因果關系也負有一定的舉證責任。
由于農產品的生產方式及市場的復雜性,即使通過地方性產業組織的聯合或其他方式具備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申請人資格,也很難有能力提供一份信息充分、證據確鑿、符合要求的申請書。在對申請人資格和“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的基礎上,立案調查的可能性就更微乎其微。
3、政府保護的有效性問題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商務部“沒有收到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傾銷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也“可以立案調查”,這就從法律角度賦予了國家行政機關作為反傾銷調查申請人的主體資格。但是,反傾銷調查是以維護行業或企業的利益為直接目標的,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整體利益的代言人,而不是某一具體產業的代言人,更不是某一企業利益的代言人。因此,在未接到申請,但卻有“證據”的情況下,是否決定立案調查,也必然會從國家整體利益、對外經貿關系等角度綜合考量,而不會只局限于某一產業的具體利益。尤其是在當前我國總體貿易存在巨額順差,承受一些貿易伙伴國巨大進口壓力的背景下,國家行政機關就更加難以自主做出對外反傾銷立案調查的決定。
因此,由于國家利益和某一具體產業利益的不統一,不代表產業利益的國家行政機關并不會忠實履行反傾銷申請人職責。國內外大量的反傾銷案例也證明了這一點,絕大多數反傾銷立案調查都是由企業或產業組織提出申請的。
三、在農業領域增強反傾銷調查可操作性的建議
1、思想層面
(1)牢固樹立反傾銷是維護公平貿易的手段的基本觀念。反傾銷是WTO賦予締約方反對不公平貿易、保證市場平等競爭的正當手段。由于各國農業支持的出發點不同,對農業補貼的范圍和強度也不同,尤其是發達國家,農業支持更是保障農民利益、強化農產品出口競爭力以及傾銷剩余農產品的主要手段。因此,國際市場上農產品的不平等競爭還將長期存在。在這樣的背景下,使用反傾銷等維護公平競爭的政策工具,對于我國這樣的農業大國來說,是正當的,也是一段時期內不得不做出的選擇。
(2)徹底放棄用農產品平衡總體貿易、緩解進口壓力的想法。首先,在發達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及跨國公司大舉進行海外直接投資的背景下,國際貿易的差額已經不能真實全面地反映該國真正的經濟貿易利益。個別發達國家出現貿易逆差,無非是投資和貿易替代關系的顯現。其次,中美、中歐之間的巨額貿易順差也無法單靠農產品就能實現平衡。發達國家對我國農產品進口施加壓力,其本意也是從保護國內農業利益出發,是國內農業保護政策的國際延伸。因此,任何的妥協和讓步,換來的只會是對方的得寸進尺、變本加厲,對緩解貿易壓力不會有真正幫助。最后,作為農業大國,我國農業發展和農民利益關系到國家整體的經濟安全和長遠利益,新農村建設更需要公平穩定的國際環境。用農產品平衡貿易,靠弱勢的農民群體承擔開放成本,本身也是缺乏全局觀念的、不負責任的政策主張。
(3)根本轉變靠農產品貿易促進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和優化的思路。有人認為通過農產品國際貿易可以促進我國農業內部的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但農產品作為事關國家安全的戰略性物資,還沒有哪個國家真正按照比較優勢的原則參與國際分工,特別是對于大宗主要農產品都要自己維持一定的生產規模。同時,目前農產品貿易是建立在扭曲和不公平基礎上的,以此促進結構調整也很難實現優化的目的。另外,農產品的結構調整還受到技術和自然條件的嚴格約束,不但過程是緩慢的、循序漸進的,其結果也很難完全按比較優勢原則分工。前些年我國部分地區農民種糧積極性下降,并未因此轉移到有比較優勢的產品生產中去,而是造成了糧食產量和農民農業收入的絕對下降。因此,農業內部的結構調整,應該靠國家宏觀的、整體的和長遠的政策來保障,靠扭曲的農產品貿易來促進顯然是不合適的。
2、組織機制層面
(1)創新農民組織,建立產業協會。目前我國以農戶生產為主的農業組織結構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不會有根本改變,仍然要個體農民面對高補貼與規模經濟下生產的國外農產品,以及越來越嚴重的貿易保護的沖擊,顯然是不現實的。因此,建立產業組織是現實的選擇。
(2)對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宗農產品進口設立反傾銷調查警戒線。當某種主要農產品在一段時期內進口數量的增長或價格的下降超過一定幅度時,商務部應根據《WTO反傾銷協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授權,自動啟動反傾銷調查立案程序,以解決在國家利益和產業利益不對等的情況下,國家行政機關作為反傾銷調查申請人的主體錯位問題。
3、技術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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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傾銷;反傾銷;歐盟反傾銷法
傾銷與反傾銷是近年來國際經濟關系中的熱點問題,因為傾銷對國際貿易和進口國工業具有相當程度的不利影響,所以各國及有關國家間組織紛紛通過制定和實施反傾銷法對外國出口商的傾銷行為進行抵制和制裁,但另一方面,進口國政府濫用反傾銷措施片面保護本國民族工業則會損害出口國的利益,阻礙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外貿工業的發展和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的增強,外國對我國出門產品提起反傾銷調查和征收高額反傾銷稅的案件不斷增多,并已成為我國產品進一步拓展國際市場的重大的法律上的障礙。歐盟是世界上最早對中國提起反傾銷措施的地區,目前,我國已成為歐盟反傾銷措施的首選目標和主要受害者,本文試從國外、國內兩方面探析我國屢遭歐盟反傾銷的原因。
1國際貿易保護主義和歐盟歧視性的反傾銷政策
1.1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愈演愈烈
世界經濟史表明,每當世界經濟陷入不景氣時,國際貿易保護主義就要盛行,通常,反傾銷案變化比世界經濟趨勢滯后一年。也就是說,全球反傾銷案增減是受上年世界經濟狀況影響的,或者說世界經濟狀況是國際反傾銷的超前指標,隨著我國貿易規模的不斷擴大和全球通貨緊縮,國外對我國產品采取的反傾銷措施進一步增加,歐共體也不例外。自中國改革開放以來,中歐貿易額已呈十幾倍地增長,2003年超過了1000億美元,并且歐中貿易之間長期以來一直存在著巨大的貿易逆差。歐洲的經濟事務官員在2004年召開的第五屆亞歐經濟部長會議上接受中國記者采訪時,也坦言“近年來,中國經濟發展迅猛,產品大量涌入歐洲,涉及中國產品的反傾銷案件增多也在意料之中”,“歐洲國家需要中國產品,中國的產品成本較低,在歐洲市場具有較明顯的價格優勢,的確給歐洲企業帶來不少壓力”,隨著關稅額普遍降低反傾銷因為其使用方便、任意性、不易遭到報復性等特點而越來越成為各國用來保護國內產業的手段。歐盟也不例外。
1.2歐盟歧視性的反傾銷政策
雖然我國已初步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歐盟仍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適用反傾銷規則時區別于市場經濟國家的產品。雖然把中國從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名單中排除出去,但是以符合其提出的嚴格的市場經濟標準才能適用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反傾銷規則。實踐證明能夠獲得市場經濟待遇的企業寥寥無幾,歐盟對華反傾銷政策的變化更多的是體現出一種政治姿態。因此,“類比國制度”、“一國一稅制度”仍然是適用中國產品的反傾銷一般規則,用這些辦法來衡量中國的產品是否構成傾銷導致了許多我國沒有傾銷的產品被裁定構成傾銷或本來之輕微傾銷的產品被裁定存在高幅度傾銷,目前,俄羅斯已經獲得了市場經濟待遇,許多經濟學家認為,中國在許多領域市場經濟的程度要遠遠高于俄羅斯。
2我國出口產品的自身問題
2.1出口的迅猛增長
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已成為世界上出口增長最快的國家,“中國制造”在全球市場的占有份額不斷攀升,21世紀以來,中國出口繼續保持高增長。從2001年的6.8%增長到2005年的36.9%。尤其是,中國對歐盟出口,以平均27.6%的增長率,從2001年的6.8%高速增長到2005年的36.9%。可以預見,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越來越多的產品會與歐盟產品產生更為激烈的競爭,如果中歐貿易繼續增加。客觀上會導致歐盟針對中國的反傾銷案件在相當長的時間里保持較高的數量。所以只要中國經濟增長速度和出口歐盟的商品繼續保持發展,歐盟對華反傾銷案件就不會減少。2.2出口結構不合理
(1)出口產品結構。
中國在出口產品結構中,制造業出口基本以勞動密集型為主,如雜項制品、加工層次低的按原料分類的制成品和簡單的機械運輸產品占有很大的比重,有些出口產品即便屬于中端或高端產品,但這些產品的核心部件往往依賴進口,在中國經簡單的加工組裝再出口。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大規模出口必然會對發達國家的相關產業及其就業造成較大沖擊,從而成為在發達國家市場上招致頻繁的反傾銷指控的主要原因之一。
(2)出口市場結構。
中國出口市場過于集中,研究表明,中國對美國、歐盟、香港地區、日本和東盟的出口占據了很大比重。2005年,中國對這5大出口市場的出口占出口總額的比重一直在7。%以上,由于香港轉口貿易的比重很高,尤以轉口到美國、歐盟、日本。2005年與1997年相比,這一比重有所降低,但出口市場高度集中的狀況沒有顯著改觀。這些對某一國家或地區的出口比重偏高勢必會對當地市場造成沖擊,從而容易成為反傾銷的對象,例如,1993年中國向歐盟出口不到100噸金屬鎂,到了1996年增長到11000噸,這種情況就很難阻止歐盟不采取反傾銷措施。
3我國企業應訴不利助長外國對我反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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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傾銷;反傾銷;公平性
一、反傾銷法產生的背景
1.1傾銷與反傾銷的含義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4》第六條第一款將傾銷定義為:“用傾銷的手段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辦法進入另一國市場,如因此對某一締約國領土內已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重大的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或對某一國內工業的新建產生嚴重阻礙,這種傾銷應當受到譴責。”WTO在繼承GATT的基礎上,規定“如一產品自一國出口至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于在正常貿易中出口國供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則該產品被視為傾銷。”
然而,反傾銷作為傾銷的對立面,自然是對其的一種否定和打擊。它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對傾銷這一國際貿易行為的否定和反對;二是對傾銷行為的打擊和抵抗,并由國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為這種意愿提供合法依據,即是反傾銷立法。
1.2傾銷與反傾銷產生的經濟背景
僅僅按照銷售商以低于同類商品正常價格這一標準來看待傾銷,傾銷首先作為一種國內銷售行為并由來已久,之后逐漸發展成為國際貿易行為。早在16或17世紀時,英國就已經采用這種方式擊垮了外國同類產業的競爭對手,從而達到了占領國際市場并最終賺取巨額壟斷李瑞的目的。到了19世紀末20世紀初,傾銷一詞開始在國際貿易中被廣泛使用。然而,隨著工業的不斷發展,德國、美國等資本主義強國都在對外貿易中采取了傾銷的手段來獲取暴利。可見,傾銷是隨著國家對外貿易發展、經濟迅速對外擴張并急切渴望巨額資本利得的背景下發展起來的一種國際貿易工具。
但是,反傾銷并不是隨著傾銷的出現而出現。直到一戰前,世界上還鮮有國家提起反傾銷,當然這與當時的法制背景和貿易觀念有很大關系,但是更重要的聯系是國家經濟利益。一戰后,英國等一直強調自由貿易的國家也紛紛表示反傾銷,其經濟學原因,在于戰后各國為經濟發展,保護本國工業的重建以及本國市場不受沖擊而迅速利用其反傾銷這一貿易武器。直到今天,反傾銷也始終是各國保護貿易的重要工具。
1.3反傾銷立法的法律背景
加拿大1904年立法的標準比較寬泛:只要認定外國商品在加拿大市場上做差價銷售,就構成傾銷,并可征收特別關稅,不需證明對本國同業有損害。這將反傾銷最為貿易保護工具的特性表露的十分明確,且容易造成判定傾銷時極大的不公平性。
英國的立法則將行政、立法、司法三項職能全部包括在內,程序紛繁復雜:在有關反傾銷程序啟動前,必須由某個與外國傾銷商品相似產品的生產商提出,裁定程序具有專業化傾向,并引進了司法審查制度。這些規定明顯比加拿大的立法有所進步。
WTO的《反傾銷協議》則提出許多原則:微量不計原則、落日條款、公共利益原則等,并設立了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具有相當的權威性和法律拘束力。
二、反傾銷背后的理論依據
2.1反傾銷支持論
(1)1947年至1995年,關稅總協定(GATT)主持了8輪關稅減讓談判,使主要工業國家的平均關稅從50%逐步削減到4%左右。對于世界各國而言,通過關稅來保護國內產業不受國外傾銷手段沖擊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義。而許多非關稅壁壘,如限額制度、許可證制度等都已經被國際公認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此時,“反傾銷”這一含義便成為最有力最有效的工具,可以使進口國保護本國工業,繼而保護國內市場安全。這是從安全角度對反傾銷的支持。
(2)從貿易保護的角度,即通過反傾銷抵制國外產品過多進入國內市場,其抵制的不一定是真正傾銷的商品,也有可能是用反傾銷的手段對絕大多數國外產品進行排斥,往往是國內保守派勢力的理論。他們通常相信消費者會把原先對本國產品的購買需求轉向傾銷進口產品,造成進口國相關企業市場縮小甚至完全喪失,企業利潤下降,開工率降低,社會失業率上升。從這個角度講,貿易保護對國內市場有利。
2.2反傾銷反對論
(1)比較優勢理論對部分反傾銷進行否定。大衛李嘉圖和約翰穆勒等國際經濟學家提出各國根據其各自資源和技術等對各種產品的生產成本不同,故產品價值便不同,一國利用自己比較優勢高生產的產品賣到比較優勢低的外國市場上,雖然低于銷售國同類產品價格,但不應該被判定為傾銷,因為這與全球資源配置緊密相關,并非人為地惡意地造成的損害。這種理論對傾銷的判定標準定得比較嚴格。
(2)自由貿易論觀點持有者認為國際貿易的最好狀態便是實現市場自由化,反傾銷必然體現了各國的貿易保護思想,不利于開放市場和增強市場流通性,反而限制了商品、技術、服務的流動和發展,從而影響了世界貿易乃至世界經濟發展的進程。這種觀點不僅站在各國利益的立場上,更大程度上是站在全球利益的立場上。
三、反傾銷的公平性探求
3.1從立法背景看其公平性
從反傾銷的立法史可以看到,一戰后各國進入制定反傾銷法的高峰。其原因前文中已經簡略分析。可見,國家貿易保護的動力推動了全世界的立法腳步。從國家貿易的角度來看,通過反傾銷的手段防止國外銷售產品沖擊國內市場,保障國內市場在有序、穩健的環境下重建,這自然是體現了反傾銷的公平價值的。因為其可以以其工具價值進而實現整個國家貿易市場的健康和安全。但同時,從國外生產商、銷售商的角度來看,過度嚴格苛刻、甚至毫不留情面的反傾銷法對其經銷的商品無疑是巨大的打擊。既是產品的價格低廉并非人為惡意而是因為比較優勢造成的,其所受的質疑背后是巨大的國家利益。因此,動輒以反傾銷法示國外生產商、銷售商,對其來說又充滿了極大的不公平。對于國內消費者,則無法通過低價購買到廉價的物品,使其購買力水平大大下降,人民生活水平也難以提高。可以說,反傾銷法是一把雙刃劍,既帶來國內市場的快速重建和國內貿易的繁榮,又帶來了對國外生產商、銷售商的傷害和國民的利益犧牲。所以,其公平性必然一分為二。
3.2從當今國際貿易現狀看其公平性
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背景,在反傾銷立法不斷的時期,國際貿易還遠遠沒有今天這般繁榮發達。科技、思想、意識的力量使國際貿易的范圍越來越廣,利益涉及也越來越復雜。尤其是當GATT成立以及演進至WTO后,其在國際貿易上起的作用越來越大,其所推動促進的自由貿易更是成為一個時代的象征。但是,事實卻是:在倡導自由貿易的今天,反傾銷作為一種貿易保護的工具卻被一次又一次地使用,許多國家在提起反傾銷時同時又成為他過反傾銷訴訟的被告,這正是由于國與國之間相互的攻擊和自我保護造成的。而在反傾銷調查時,各國又有較大自由裁量權,致使結果往往帶有極大主觀性和保守性。法律的公平價值是其本身的屬性,然而,作為工具的反傾銷法很難像民法、刑法一樣具有普遍性和天然性的公平價值,其司法過程的主觀臆斷比例和先入為主的偏見占司法的很大部分。
由此,當反傾銷立法的不公平性還存在爭議時,司法的不公平性便毫無疑問。在分析反傾銷法的背景、公平性后,我們雖然很難預測反傾銷的最終結果,但可以確定的是在未來很久它還將一直發揮作用。對它的研究必須以一種更為深入更為發展的態度不斷進行。
參考文獻:
篇9
北京市博融律師事務所郭東平/藍雄律師
反傾銷是世界貿易組織所允許采用的抵制外來不公平競爭的手段之一。自20世紀初開始使用以來,反傾銷手段在不斷完善和強化,目前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和各國貿易政策和貿易救濟中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中國自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和進出口貿易在持續快速增長。但是在我國對外貿易迅速增長發展的同時,外國對中國出口產品開展反傾銷調查的案件迅速增加。同時,許多外國產品以傾銷的方式大量進入中國市場,對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因此,應用合理的法律手段抵制不公平的貿易競爭已經成為中國經濟正常發展的必然趨勢。
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和企業法律意識的不斷加強,以及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逐步履行降低進口關稅、減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諾的情況下,反傾銷措施作為世界貿易組織允許及國際通行的維護公平競爭的手段,應成為中國政府和產業界優先考慮和選擇的措施,以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保護國內相關產業的合法權益。
以下主要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結合中國反傾銷調查的實踐和基本程序,簡要介紹我國企業在遇到國外產品以低價傾銷的方式進入中國市場時,如何提起反傾銷申訴。
一、我國反傾銷調查機構的設置與職責分工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我國負責反傾銷事務的機關主要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在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案件中,農業部也是負責反傾銷事務的機關之一。
(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相關規定:外經貿部的主要職責為:
1、受理反傾銷調查申請并對申請是否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經商國家經貿委后,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
2、負責傾銷及傾銷幅度的調查和確定;根據調查結果就傾銷作出初裁決定和終裁決定;
3、對采取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的臨時反傾銷措施作出決定;提出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和最終反傾銷稅的建議。
外經貿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是外經貿部具體負責反傾銷調查的部門,該局設有專門的處室處理反傾銷申訴事宜。
(二)國家經貿委
國家經貿委的主要職責為:
1、國家經貿委負責與外經貿部共同決定是否對反傾銷申請立案調查;
2、負責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的調查和確定,在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國內產業損害調查時,由國家經貿委會同農業部進行。根據調查結果,就損害及損害程度作出初裁決定和終裁決定。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設立了產業損害調查局,該局設有專門的處室處理反傾銷申訴事宜。具體案件的處理,由產業損害調查小組負責,最后的裁定有產業損害調查委員會作出,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名義。
(三)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是我國反傾銷措施的具體執行機關。負責執行臨時反傾銷措施和征收反傾銷稅以及退稅等事宜。
(四)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稅則委員會根據外經貿部的建議作出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和最終反傾銷稅以及追溯征稅、退稅、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稅等與“稅”有關的決定。
二、具有法定資格的申請人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
根據我國反傾銷法律的規定,除了調查機關自主發起反傾銷立案調查的情形外,在其他情況下,反傾銷調查應當在收到由國內產業或者國內產業的代表提出的書面申請之后發起。
(一)申請人資格
通常情況下,提起反傾銷調查書面申請,是反傾銷立案的依據。那么,哪些主體可以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呢?
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第三章第13條的規定:凡中國境內生產與傾銷進口產品同類的產品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向外經貿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在反傾銷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傾銷申訴的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資格的標準是考察其是否為國內產業或者可以代表國內產業。
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第11條規定,所謂國內產業系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這是從生產者的數量出發的,即從所有中國生產與進口產品同類產品的生產者情況來衡量國內產業的構成情況。
2、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這是從國內生產者的產量所占全國總產量的份額來衡量是否構成國內產業。所謂“主要部分”,根據我國反傾銷法律的規定,為總產量要達到或超過全國總產量的50%。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關于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的確定,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當申請人為我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生產的與傾銷進口產品同類的產品的產量占到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50%以上時,則申請人作為“國內產業”,符合申請反傾銷調查的主體資格。
2、在申請人的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不足50%時,則要視支持反傾銷調查申請的生產者的生產產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請和反對申請的國內生產者中,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低于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25%的,則該申請應被視為“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符合申請反傾銷調查的主體資格。
案例實踐:
在目前中國的19起反傾銷申訴案例中,其中17起案件均是以國內企業的名義提出的,有兩起案件則是以協會名義提出,即滌綸短纖維和聚酯切片反傾銷案件。
滌綸短纖維和聚酯切片兩起反傾銷案件的申請人均為中國化學纖維工業協會。化纖協會是中國社團法人,擁有會員單位達400余家。在上述案件中,該協會分別提供了18家國內滌綸短纖維生產企業和12家國內聚酯切片生產企業作為支持提出反傾銷申請的代表企業,這些代表企業的滌綸短纖維和聚酯切片合計產量均占到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50%以上,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最后認定化纖協會作為申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條件,并與去年8月3日對兩案件予以了立案調查。
在反傾銷申訴實踐中,在產業受到損害最為嚴重的時候及時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反傾銷調查涉及的申請企業過多或分散,或者提供數據企業過多,容易造成協調不利,口徑統一困難、收集和提供資料遲延而影響反傾銷調查申請的進度。如果反傾銷申請準備時間過長,錯過了最佳立案時期,對今后的調查工作將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鑒于反傾銷案件的時間性很強的特點,對于企業過多,比較分散的產業而言,如果準備提出反傾銷申訴,可以借鑒滌綸短纖維和聚酯切片反傾銷案的經驗,由協會統一牽頭,作為申請人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同時提量比較大、損害比較嚴重、比較有代表性的會員企業積極配合調查,由協會統一協調,以便加快反傾銷立案調查申請的進度。
篇10
反傾銷是歷經GATT八輪談判而被保留下來的合法的貿易保護手段,加之反傾銷申訴的便利性、技術上的靈活性、裁決上的較大主觀性及其易勝性,使得各國對于反傾銷這一貿易保護措施過于青睞。合理使用反傾銷手段對于防止不正當競爭,維護國際貿易的正常運行是必要的。但現實情況是,很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一直在濫用著這一“合法”的保護手段。
據外經貿部統計,自1979年歐共體對我國提起第一例反傾銷調查案以來,截止到2002年10月,我國出口產品遭受國外反傾銷立案調查的數量已達501起,對我國出口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的國家或地區達33個,涉及我國出口產品4000余種,累計影響我國出口金額約160億美元。
反傾銷本身存在著諸多的不公平性,尤其是對于我們這樣一個尚處于向市場經濟過渡期的社會主義國家而言。充分認識反傾銷的不公平性,是WTO本輪談判中對國際反傾銷法提出修改建議的基礎,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本文將就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1.現行反傾銷法本身的非中立性
法律作為訴訟裁決的依據,對訴訟雙方當事人來說必須具有公正性或中立性。但作為反傾銷訴訟裁決依據的反傾銷法本身卻不是中立的,帶有明顯的偏袒和保護本國生產者的歧視特征。作為現行國際反傾銷制度的最新準則,WTO反傾銷協議是由1948年GATT第六條逐步發展演變而來的,但后者的原始草案是由美國政府以其1921年的反傾銷法為基礎提出的,而美國1921年反傾銷法的出臺背景是:1920年美國經濟陷入衰退,糧價大跌,1921年失業率達到12%,有505家銀行倒閉,達到了美國南北戰爭以后的歷史最高點。
在這一背景下出臺的反傾銷法無疑是應國內產業急需保護的要求而產生的,具有典型的保護主義色彩。雖然歷經多輪談判,WTO反傾銷法對出口國和進口國的相關產業仍然區別對待,各國反傾銷法條文的寬松又賦予主管當局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極易得出傾銷成立的結論。這對于出口國產業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
2.反傾銷訴訟中當事人訴訟地位的不平等
反傾銷調查的申請雖然是由進口國同類產品生產者向本國主管當局提出的,但在具體操作中,申請一經提出并獲得批準,反傾銷主管當局就立即取得了裁決者的地位,從而訴訟也就轉化成了進口方政府針對出口企業的行為。同類產品范圍的界定、調查抽樣方法的選取、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的調整與比較、市場經濟地位的認定、被確定為非市場經濟時替代國的選取、訴訟期限的延長與否等等幾乎全部由進口國主管當局自行決定,而出口企業所在國的政府只能作為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提供證據,或在對判決不滿時提出爭端解決要求。
可見,反傾銷訴訟從一開始就注定是一場力量懸殊的不公平較量。反傾銷調查的時限性又使得出口方企業沒有足夠的時間收集資料和有利證據予以反駁和申辯,只能處于極其不利的被動地位。
3.損害調查中非傾銷因素的排除
WTO反傾銷協議及各國反傾銷法都明文規定,在確定傾銷與損害間的因果關系時,當局應對所擁有的全部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同時亦應審查除傾銷以外的其他已知因素,以確定這些非傾銷因素是否也同時對國內產業造成危害,由非傾銷因素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不得歸咎于傾銷進口產品。按照規定,至少應考慮下列諸因素:以非傾銷價格銷售的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國內需求的減少或國內消費方式的變化;外國與國內生產商之間的競爭;貿易限制措施的作用;國內工業的技術革新;出口實績和國內工業生產能力的變化等。
然而,對上述非傾銷因素審查與否及審查的程度如何,幾乎完全取決于進口國反傾銷調查當局,當局出于保護國內工業的考慮往往對某些因素不做調查,或者調查時淺嘗輒止,而把由非傾銷因素引起的損害不公平地歸咎于進口產品。
另外,在損害調查時,反傾銷法沒有規定采選數據的標準,這也很容易造成當局以自由裁量為理由的武斷和專橫。
4.進口產品大量增加的標準有失公正
在考察進口傾銷產品數量的增長時,不論美國的反傾銷法,還是WTO反傾銷協議,都是既考察進口傾銷產品數量的絕對增加,又考察其相對增加,認為“不論其在進口成員的生產或消費方面是絕對的或是相對的”,都視為進口大量增加,這顯然更有利于損害存在的判定。
例如,A國從B國進口某一傾銷產品,第一年進口4000件,A國國內的消費總量為200000件,由于進口量不足國內消費總量的3%,被忽略不計。假如第二年A國仍然是從B國進口4000件該產品,但由于國內消費萎縮,總消費量變為120000件。那么,按照當前的反傾銷法,雖然進口產品的絕對數量沒有變化,但由于第二年A國國內需求萎縮,進口產品的數量超過了國內消費總量的3%,進口產品就被認為是大量增加了,并對進口國產業造成了損害。進口國本身消費數量的縮減引起的后果,卻要由出口國來承擔,顯然有失公正。
5.累積評估
WTO反傾銷協議規定,進口國反傾銷調查當局可以對來自不同國家的同一進口產品所造成的損害進行累積評估。累積評估的條件,一是來自每個國家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超過了2%的最低標準,且來自每個國家的進口數量是不可忽視的。二是依照進口產品之間的競爭情況和進口產品與相同國內產品之間的競爭情況,對進口影響的累積評估是適宜的。
但累積評估的方法表明,來自一個國家的進口產品可能對進口國產業不構成損害,但把幾個國家的進口產品加起來總體考慮時,其損害的嚴重影響則不可低估。累積評估的方法在某種程度上放寬了損害的標準,大大增加了做出損害存在裁決的可能性。這對于剛剛進入進口國市場的后起小國往往會造成致命的打擊。
6.替代國制度
關貿總協定附件九第1款第2條規定:“應當承認,對全部或大體上全部由國家壟斷貿易并由國家規定國內價格的國家進口的貨物,在為第1條之目的決定可比價格時,可能存在特殊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進口締約國可能發現有必要考慮這種可能性:與這種國家的國內價格作嚴格的比較不一定經常合適。”
歐美等發達國家依據以上規定,對包括中國在內的社會主義國家產品的進口規定了替代國制度。中國一直是替代國制度的最大受害國之一。雖然歐盟于1998修改了其反傾銷法,把中國和俄羅斯從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中排除出去,但這并不意味著中國已自動獲得了市場經濟資格。在中國的市場經濟問題上,歐盟采取了新的方式,一是以個案審查方式確定某個生產商是否具有市場經濟資格;二是對中國企業實行更為具體的差別對待(分別稅率)的標準。
歐盟對中國企業申請市場經濟資格規定了5個條件:
一是有足夠證據表明企業有權根據市場供求情況決定價格,成本、投入等不受國家明顯干預,主要原料的成本價格能反映其市場價值;
二是企業有一套完全符合國際財會標準并能在所有情況下使用的基本財務記錄;
三是企業的生產成本與金融狀況,尤其在資產折舊、報廢、易貨貿易、以資抵債等問題上,不受前非市場經濟體制的重大歪曲;
四是確保受破產法和資產法的約束,以保證法律上的確定性及企業經營的穩定性。
五是匯率隨市場匯率的變化而變化。
同時,就中國企業申請享受差別對待(分別稅率)歐盟還制定了極其嚴格的8條標準:
(1)股票的大多數應由真正私營公司掌握,或者重要的崗位上沒有政府官員,有關公司受外國投資者控制將被視為其獨立性的一個相關指標;
(2)公司設施建筑所占用地應從國家租賃或購買,且條件應同市場經濟國家的相似(如正當的租賃合同);
(3)公司有權雇傭或解雇雇員并確定其工資;
(4)總體上公司應對其原材料供應及投入有完全的控制;
(5)應在正當合同的基礎上保證設備的供應;
(6)有證據表明外匯可以匯出,且可以回收投入的資本(只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如合資企業);
(7)出口價格應自由確定,出口銷售由設在涉案國家以外的相關方負責,這一事實將成為決定性因素;
(8)應保證進行商業活動的自由,尤其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國內市場銷售方面不應存在限制;
二是不能在正當的合同條款之外收回經營權;
三是公司應根據其出口市場的傳統需求,自由確定其出口產品的數量。
美國反傾銷法在確定市場經濟地位時,通常要考慮以下因素:貨幣的可兌換程度;工資由勞資雙方協商確定的程度;建立合資企業和外國投資的允許程度;政府對生產資料的擁有或控制的程度;政府對資源分配、產品價格和產量的控制程度;商務部認為適當的其他因素。(仍然沿用《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
如此苛刻的條件,即使是歐美的某些企業也未必符合全部要求,這是一種典型的歧視。當涉訴企業不能達到其所謂的標準時,等待它的將是隨意性很強的替代國制度。即選擇一個與受訴國經濟發展水平相同的第三國的價格作為替代價格。而采用替代價格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現實中經濟發展水平完全相同的兩個國家是不存在的,因此也難找出某個國家的合適的替代國,對于中國來說,更是如此。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人口密度極高,具有無可比擬的勞動力成本優勢,加之在動力、原材料等方面的價格優勢,任何國家充當中國的替代國都必將大大高估其成本,因此是極不合理、極不公平的。如在確定中國輸歐彩電是否存在傾銷時,歐盟將新加坡定為替代國,而新加坡勞動力成本是中國的20倍,選擇這樣的國家作為替代國,必然會得出中國彩電傾銷的結論。
其次,替代國的選擇隨意性過強,缺乏可預見性。替代國的選擇只有在進口國廠商提起反傾銷申訴,當局認為出口國生產商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時才會出現,因此出口商或出口國生產商在被控傾銷之前,甚至在立案過程中都無法預知究竟把價格定于何種水平才能免遭,這顯然是不公平的。立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法律條文的透明性和可預見性,即行為人能準確地知道其行為的后果。替代國制度以無法預見、無所適從的法律讓人遵守,并受其約束,是極不合理的。
第三,替代國價格確定的不透明性。以保密為借口,進口國主管當局從替代國獲得的資料將不會透露給出口國的生產廠家,因此,生產商或出口商無法核實依靠這些資料得出的正常價值的真實性和可行性,更不知道傾銷幅度是怎樣計算出來的;而且,進口國采用替代國價格時往往不做必要的調整,在本來就不公平的基礎上人為地加大正常價值,使得被控傾銷的生產商出口商被動地去接受進口國主管當局確定的替代國價格,去接受反傾銷制裁,顯然是極不公平的。
第四,對于我國生產商尤其不公平的是,當被訴傾銷的國內生產商申請到個案裁決,且部分生產商獲得市場經濟地位時,對于沒有得到市場經濟地位的中國企業,仍然要用替代國來確定這些企業產品的正常價值。亦即即使有中國企業得到了市場經濟地位,該企業也不能用作其他中國企業的參照,這顯然是毫無道理的。
7.忽視消費者利益
反傾銷似乎一直是進口國生產商、進口國主管當局與出口國生產商之間的游戲,與消費者毫無干系,在反傾銷法中,也很少提及消費者的權利。消費者一般無權過問反傾銷調查,也無權取得有關資料。但是消費者的福利卻直接受到反傾銷措施的影響,這種影響有時甚至是長期的。
如1990年根據大西洋鮭魚貿易聯盟的書面指控,美國對自挪威進口的新鮮鮭魚征收了23.8%的反傾銷稅。征稅后國內生產每年約增加70-100萬美元,生產者利潤隨之增加70-80萬美元,國家關稅收入每年增加870-1090萬美元。但由于市場上鮭魚價格的提高,消費每年的凈損失達1810-1850萬美元。這樣,實際美國社會凈福利每年將下降690-720萬美元。(轉引自《反傾銷對相關國家經濟及對外貿易的影響》,易佳琳)
可見,反傾銷盡管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護國內特定商品生產者的目的,但它是以犧牲國內消費者的利益為代價的,并且在很多情況下會引起社會福利的凈損失。這對于進口國國內的消費者而言無疑是不公平的。
歐洲消費者組織曾經提出要求取得反傾銷調查中的材料,但歐洲法院卻認為反傾銷程序并不直接針對消費者及其組織,因此,不予準許。即使在GATT1994年的反傾銷法中,也只是規定“當局應向受調查產品的工業用戶提供機會,如果該產品通常是由零售渠道出售的,還要向有代表性的消費者組織提供機會,讓他們提供關于傾銷、損害以及因果關系的有關調查的任何資料。”但是,消費者卻無權獲取資料,無權要求中期評審和日落復審(sunsetreview)
8.爭端解決機制中專家小組裁決權的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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