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設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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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憲法確定我國基本治國方略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為我們描繪了法治國家的藍圖,指明了法治國家是我們國家建設的理想。“我們希望法治精神彌漫全國,也希望有一個以人權為唯一正當政治目標、以人民意志為唯一權力來源的法治政府,還希望建立一種消除任何權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體制,因為這些都是法治社會所應具備的。”依法治國是實現這一理想的階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設的基礎與核心。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民法作為與人類經濟、生活聯系最緊密的一個法律部門,其對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作用越來越明顯、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一、法治建設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
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關鍵和最基本的標志。在眾多的部門法中,發展歷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當屬民法。民法源于羅馬法,是對羅馬市民法的簡稱。古羅馬地處地中海沿岸,經濟形式以商業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間由于交換形成了市場,這就是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經濟基礎。羅馬法是當時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體現了商品經濟最一般的規律。盡管后來以《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為代表的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典以及前蘇聯與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典都體現了本國區別于它國的特殊的經濟制度,但商品經濟是其共同的經濟形式,從羅馬法流傳下來的許多基本原則(如平等自由、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等)與基本制度(如所有權、債權制度等)都駐扎在這些國家的民法中。我國的民法也不例外。雖然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我國的經濟一直以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為主,沒有形成商品經濟,民法作為調整手段發展也相當薄弱。但解放后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以及由于民法與人們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漸受到重視,《擔保法》《物權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臺就是體現,老百姓也逐漸認識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們翹首以待《民法典》出臺,因為它意味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將會更上一個臺階。
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體制。市場經濟要求經濟運行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通過市場供求關系來組合生產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這對市場主體的自覺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質是對這種自覺性的最好扶持與保障,這正與市場經濟關系的內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為市場經濟的法律選擇并發揮著主導作用。民法的發展歷程說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門法的基礎,其他部門法可以說都是從不同側面對民事法律關系和基本原則的保護、充實和發展,或者為它們的完滿實現創造必要的法制條件和環境”。又由于民法被實踐所證明的正義性,其他法律也逐漸吸收了民法蘊涵的平等、自由、人權的價值觀念以及源遠流長的基本原則。“有關平等、自由的觀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確認,而后才見諸憲法的。民法的許多觀念幾乎不需要經過任何加工即可成為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成為整個法學發展的向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法對多元利益的調整功能使競爭激烈的社會向著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因此,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主要法律規范,它與市場經濟的關系較之其他法律部門更加密切。民法的發展代表了人類文明的發展,民法的進步將推動法治國家的建設與和諧社會的建立。
二、市民社會是法治產生的社會基礎,民法促進市民社會的形成
市民社會一詞在其剛剛產生時就與古羅馬時期的文化有著直接的淵源關系,它被人們當作一種文明、進步的社會形態。“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系,他就不可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中每個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經濟人”。然而利欲的發展必然會造成對他人利益即權利的侵犯,這是必然的。而這樣的沖突有時市民無法自己解決,為了和諧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們的權利以契約的形式授權給一個組織以解決這個難題,協調他們之間的利益關系,這個組織就是國家。馬克思認為,隨著社會利益分化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立的體系,整個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兩個領域。可見,市民社會是與國家相對應的私人自治領域,在這個領域內個人自由地進行商品交換,合理地追求著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上,先有市民社會,后有政治國家,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產生的前提,政治國家是市民社會的體現。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會,就會有不過是市民社會正式表現的一定的政治國家”。那么,這樣的政治國家必須是一個法治國家。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國法治建設必須選擇的進路,因此市民社會的建立是中國法治之路的不歸選擇。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會?由于歷史原因及現實情況,我國的市民社會不可能像西方國家的市民社會一樣自發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規范與引導。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現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會的表現形態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會的一種內在信念。”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場經濟培養了人們獨立的人格、主體的意識與自決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種與國家相對應的力量即市民社會,以真正實現社會自治與政府權力的平衡,因為市民社會越完善,國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會是對國家的限制。“市民社會中人的價值在法律上反映為兩個方面,即私權的充分享有和私權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這一歷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對市民社會的規范與引導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用權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價值及具體制度來保證私法主體的利益和經濟民主的實現;另一方面它又通過界定國家權力運作的范圍,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尊重私權,真正實現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實質調整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關系,民法越發展,市民社會越發達,政治國家的領域也就越狹小,民法成了市民社會建立與發展的主要動力。可見,確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會的內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體現。三、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沒有市場經濟,法治國家的建立將是空中樓閣。綜觀人類社會的歷史,法治總是與商品經濟、市場經濟有關,而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以國家壟斷為內容的產品經濟、計劃經濟無緣。西方國家法治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一個國家法治的實現程度取決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依法治國依賴充實完備的法律,法律的出現源于社會的需要。而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交換的不發達使得社會對復雜的法律規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習慣、宗教等;在產品經濟和計劃經濟體制下,政治和經濟融為一體,經濟關系由行政命令來調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場經濟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是以市場作為配置社會資源的基本手段,經濟關系靠經濟規律自發調節,社會需要大量的法律規范,法治國家才有實現的可能。市場經濟本質上必然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構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對自我權益的關注更自覺、更積極,對法治的要求更強烈,民法成了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因為市場范圍的大小、市場成熟程度、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市場主體的獨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確認市場主體的獨立資格為首要任務。賦予市場主體以法律資格相當于為市場經濟注入鮮活的血液,它使市場經濟得以健康運轉起來。這種對主體資格的確認徹底摒棄了等級特權思想,培養了人們獨立人格與自由權利的觀念。市場經濟的張揚個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滿足了民法公平、正義、自由的精神內涵,從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們的思想,使市場經濟充滿活力。其次,民法以通過設置并不斷壯大民事權利的方法,使人們得以自由地從事民事行為并受到民法的保護。再次,民法通過規定基本制度與原則來對多元的利益沖突加以協調,促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進行。最后,民法的責任制度能保障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從而創造一個和諧的競爭環境。“總之,民法以人為中心,以意思自治為基本理念,以權利為基點,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為手段,以責任制度為保障,為市場經濟法治化作了科學的構建,使市場經濟獲得了一個完整的法制基礎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設是人的工程。民法推進人的觀念革新
篇2
關鍵詞:傳統法治文化;作用分析;法治建設
本世紀初的中國正在進行著一場深刻的法治現代化革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新世紀我國的治國方略和目標。
1傳統法律文化包含很多優秀成分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與民間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無訟”價值觀下節約成本的社會矛盾調解機制;“法不阿貴”、“刑無等級”的守法觀念;司法中“親親相容隱”的人倫主義;“慎刑恤獄”的司法人道主義;“實質正義”的司法價值取向;法律的“集體主義本位”;“為政在人”的人治觀;“親民”的政治道德觀;法律語言的簡潔;司法人員的人文素養;古代行政立法、監察制度及廉政建設及歷史上“變法”的經驗等等,這些都包含著符合現代法治的成分,經過改造,完全可以為當前的法治建設服務。
2中國法治建設離不開傳統法律文化
2.1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包含著許多先進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將法律建立在民族的倫理道德之上,通過禮法互動來保證國家機器的有效運轉。實現法律的妥當性價值,更好地穩定社會秩序。傳統法律文化中這樣的內容還有很多,它們都是我們當前法治現代化建設的現成的本土資源,西方學者龐德曾說過,中國在尋求“現代的”法律制度時不必放棄自己的遺產。西方學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見,對于這些優秀的遺產,我們更沒有理由不繼承。
2.2法治現代化進程中不能割裂歷史傳統。文化建設不是一項空中樓閣的事業,文化自身有歷史延續性的特點,任何一國文化的發展都是在既有的歷史文化的基礎上進行的,今天的一切與歷史傳統都保持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文化的發展決不能割裂歷史,不能完全擺脫傳統。
2.3移植的法律必須經過一個“本土化”的過程。任何外來文化進入一個國家之后都必須經過一個“本土化”的過程才能被消化、吸收,從歷史上看,中國對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韓國對從中國傳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經歷了一個相當長的過程。這種改造是對外來文化進行過濾、吸收和選擇的過程,如果沒有這個過程,一種文化是不可能輕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種文明里的。
對于所謂的“本土化”,按照學者的解釋,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質而發展”,還指“與本國(本民族、本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以及風俗習慣等密切相結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經過“本土化”的過程,才能使民眾對移植的法律產生親和力,便于民眾接納,減少推行的阻力。
3法治建設中要利用好傳統法律文化
3.1仔細鑒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內容龐雜、良莠不齊,其中包含著許多優秀成分的同時還包含著更多的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時代拋棄的糟粕,因此,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時,必須仔細地鑒別。對于其中的專制主義、法律工具主義、泛刑事主義等明顯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內容應毫不猶豫地予以拋棄,對于其中含有的優秀成分,亦必須仔細鑒別,巧妙合理地予以運用。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我們曾有過許多失誤,將精華當作糟粕予以拋棄及將糟粕當作精華而奉行的錯誤都曾犯過。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對待傳統“混合法”的態度方面,“混合法”本來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優秀遺產,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權分立”思想影響下,卻認為法官“援引比附”(即適用和創造判例)是司法干預立法事務,有悖原則,故對“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態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國法律制度向大陸成文法系一邊倒的形勢。后者如從建國至今,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義”仍被許多人所奉行,將法律視為無產階級“刀把子”的觀念仍大有市場,針對社會治安的狀況,隔一段時間就在全國或國內部分地區推行的“嚴打”竟成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種常規的手段。這種現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眾現代法治意識與觀念的培養。所有以上這些失誤,都反映了我們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認識的浮淺與幼稚。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還應對傳統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現代西方法律發展趨勢,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學者推崇的內容保持冷靜的頭腦和審慎的態度。因為中國的情況不同于西方,中國與西方處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面臨著不同的情況,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東西有時反而是我們必須學習的對象。
篇3
關鍵詞:東北;老工業基地;法治環境
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振興,是一項需全面調度,和諧并進,各要素互相促進,經濟政治文化共同發展的系統工程,如老工業基地改造中產業結構的調整,經濟實體的轉制,技術、資金、人才的引進,政策、制度、環境的保障,社會的穩定等。這些要素的綜合狀況如何,都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展和成效,喪失或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要素,都將產生不良的影響,制約或阻礙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程。其中,法治環境的保障是振興中不可缺少的條件,老工業基地振興需要與之相適應的法治環境。良好的法治環境既是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標志性成果,也是振興過程中的基本保障。本文試圖就法治環境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影響、現實狀況對法治環境的迫切要求、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應著力解決的相關問題等進行一定程度的探討。
一、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離不開良好的法治環境
在目前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程中,人們普遍重視產業結構的調整,資金和項目的引進,經濟指標的提高,卻往往忽略和輕視人文環境,法治環境,人的觀念、意識等軟環境的建設。而這些要素既能反映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成果,又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產生不可忽視的作用。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是各種要素綜合作用的結果,盡管各種要素的作用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我們不能忽視任何一種要素的作用。這是社會全面、和諧發展的要求。從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來看,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是實現全國和諧發展的要求;在老工業基地振興的過程中,實現經濟、科技、人文、法治等的全面和諧發展,同樣是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目前存在的一種傾向是,片面地認為振興老工業基地就是振興老工業基地的經濟,片面追求經濟指標,這是不可取的。
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中央政府的支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老工業基地要加快市場化進程,而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有賴于完備的法律、制度、政策體系,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法律、制度、政策的作用幾乎無所不在。
首先,國有企業改革涉及諸多法律問題。老工業基地的振興與國有企業的市場化改造關系密切。實踐表明,構造多元投資主體,改變國有企業股權結構,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形成內部化的財務預算硬約束機制,是使企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的重要途徑。建立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是當前國企改革的核心。這場偉大的制度創新,需要充分發揮法律的規范、引導、調節和保障功能。在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區域經濟民營化的同時,需要運用法律規范來調節政企關系。在國有資產運營、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等方面,要盡快建立明確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規范國有企業特別是小型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制止化公為私、逃避銀行債務等現象出現,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其次,政府職能的轉變需要法律的制約。政府職能轉變是東北老工業基地改造和振興中的關鍵一環,這個問題不解決,再好的方案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為此要切實解決政企不分,政府對經濟事務干預過多、過深,而公共服務又嚴重不足的狀況,把政府經濟工作的著力點轉到制定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制度和法規、規章等方面上來,全面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給投資者、創業者以穩定預期。政府應該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為優勢企業的發展提供最大的空間。應進一步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貫徹落實好《行政許可法》,完善重大問題的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決策程序,增強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提高辦事效率,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切實放開搞活企業,把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切實轉到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各級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其中有的不僅不能促進經濟發展,甚至妨礙經濟發展,妨礙振興,應及時加以改進。
第三,大力引進民營資本涉及諸多法律與制度問題。近年來,老工業基地各級黨委和政府不斷改善經濟發展軟環境,民營經濟發展很快,出現了總量和效益同步增長的可喜勢頭。但是與發達省份相比,老工業基地的民營經濟總量小、規模小、效益不高。事實表明,振興老工業基地商機無限,老工業基地的民營經濟發展空間很大;同時表明老工業基地的國企改革、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域外民營企業資本的參與。事實上,國家作出振興老工業基地的決策后,許多南方民營企業躍躍欲試,到東北考察咨詢,洽談投資,政府應予鼓勵、支持和引導,并制定和完善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政策。在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同時,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和市場競爭的激烈,民營經濟進一步發展也面臨著一系列問題。大型民營企業沒有形成較強的核心競爭力,經營管理水平普遍較低,企業融資困難,缺少復合型人才等等,制約著民營企業進一步發展。而一些民營企業偷稅漏稅,產品質量不高,缺乏誠信,不正當競爭,勞資關系不協調等問題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政府認真引導和規范民營企業的行為,運用相關的法律、法規,使民營企業步入良性發展的軌道。還應做到嚴格執法,遏止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的行為。
第四,健全就業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需法律制度的完善。老工業基地的就業問題不同于工業化過程中普遍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問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需要特殊的制度與政策扶持。為解決就業再就業問題,國家已經制定出臺了許多切實可行的政策。一方面要用好普惠性政策,確保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貼息貸款、就業援助、社會保險補貼等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同時,針對老工業基地的實際情況,落實好特殊政策。在研究制定政策時,要切實把著重點放在促進人的發展方面,放在就業和有利于人們安居樂業上,強化對就業再就業工作和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支持,把國家和地方的政策銜接配套起來,形成具有合力的政策制度體系。從促進社會發展、增加就業、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質量、增強消費動力出發,推動老工業基地改造。
第五,促進社會信用制度的建設需要法律與制度的完善。實行市場經濟以來,老工業基地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難,誠信的缺失就是目前所面臨的困難之一。某些領域出現的比較嚴重的誠信缺失已經成為市場經濟發展中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重新構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誠信倫理是振興老工業基地的當務之急。重新構建誠信倫理,就必須建立市場經濟的誠信機制,完善失信的懲治機制,加大對失信行為的處罰力度,在全社會形成維護誠信的有效獎勵機制。為此,應構建全國性的信用管理體系;制定專門的信用管理的法律和法規。
綜上所述,振興老工業基地有不可缺少的各種要素和條件,加強法治,實現法律規范對社會關系的有效調整,依法振興,是加快實現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基本條件之一。只有具備良好的法治環境,才能有效保障老工業基地的順利振興。法治環境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的作用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第一,保證穩定的經濟運行、經濟發展秩序。老工業基地振興中的經濟發展,可能有各種直接的影響因素,如經濟犯罪和其他各種形式的犯罪影響振興;違背市場規則和法律,侵害市場主體的各種民事權益影響振興;行政機關違法行政,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侵害管理相對人的利益影響振興。解決這類問題有教育和管理的問題,但更重要的是法治,從某種意義上講,只有充分運用體現國家強制力的法律,才能排除影響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各種違法犯罪因素的干擾。第二,維護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市場經濟是競爭的經濟,也是法治的經濟。市場的競爭,應是市場主體在公平、公正環境下的競爭,只有公平和公正,才能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下去。假如沒有公平和公正,情況將會如何?坑蒙拐騙,欺行霸市,市場何以存在和發展?若要實現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必須加強法治。第三,創新有效運行的機制和科學進步的制度。一方面,機制和制度的建設包括了法律運行機制和法律制度的建設;另一方面,一般意義上的機制和制度的建立和運行,離不開法治的規范和保障。
二、現實狀況要求加快法治環境建設
如何評價老工業基地的法治環境?筆者認為應當重點考察老工業基地的法治程度和水平是否與全國法治進步的程度相一致,是否與老工業基地振興的要求相適應,主要表現為以下六個方面:①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完善程度;②行政機關是否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嚴格執法,在行使行政權力時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服務群眾;③司法機關是否能準確、合法、及時、公正地適用法律,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化解矛盾,解決糾紛;④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公職人員是否能帶頭遵守法律,抑制特權,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⑤廣大人民群眾是否能學法、知法、懂法、用法,既能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又能進行法律監督,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⑥通過法律對社會關系的實際調整,使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應有懲治,社會關系和諧,經濟發展,政治穩定,文化繁榮。
為此,筆者專門調查了東北某市老工業基地改造中的上述相關問題,本文僅就其中的行政執法和司法狀況進行簡要評析,這可以從一個側面提示我們,在老工業基地振興的過程中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是我們必須重視和加強的。
1行政執法的現狀分析
(1)近年來該市行政執法的改進和取得的成績
在老工業基地改造過程中,該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正努力提高行政執法質量,消除和減少各種“低級執法”現象。近年來,在為“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提供優質服務,創造良好執法環境的形勢下,各級行政部門在行政執法體制的改革和創新方面,進行了大膽探索和有益嘗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其中“同類權限”集中管轄的改革思路,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所謂“同類權限”集中管轄,是指將原來的兩個以上行政部門對某一行政事務均可行使管轄權的管理,歸口為一個部門管轄。其特點是:集中行使的處罰權范圍廣、項目多,執法重心下移;量化執法指標,執法行為程序化;機構精簡,執法效率提高。長期以來,我國行政執法領域存在執法機構多、處罰重復、職能交叉、多層多頭執法、執法隨意性大等弊端。從“同類權限”的集中管轄的特點可以看出,它能解決一些執法中的“頑疾”。
(2)行政執法的問題和不足
由于歷史、人們思想觀念等多方面原因,一些行政機關和部門在行使執法權力和職能的過程中,出現各式各樣的偏差、漏洞甚至違規違法行為。它不但背離法治的主旨和精神,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引發執法糾紛,而且還影響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傷害民眾對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執法程序“隨意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執法均有規范的程序,但長期以來,一些基層機關的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程序、胡亂執法、口頭執法、以言代法的行為和隨意處罰的情形比較常見。當前行政執法糾紛的另一個熱點是,超越法律授權行使所謂的執法權,或者無限擴大法定的權限,嚴重偏離法治精神。第二,執法行為“利益化”。盡管行政執法機關財政基本實現收支兩條線,極大地遏制了以法謀“錢”的行為,然而由于其中大部分單位實行按比例返還或超過基數返還的辦法,即上繳的越多返還的也越多,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收入仍然與個人獎金息息相關,因此仍存在過度執法、亂執法、亂罰款等現象。還表現出在一些公共服務性、沒有經濟利益領域的“不作為”方面的問題。
2司法現狀的分析
(1)近年來該市司法改革取得的成績
在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過程中,該市的各級司法部門正積極努力工作,圍繞“振興”的主題,把工作重點放在促進發展和振興上,努力為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振興老工業基地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司法改革已取得實質性進展,具體表現為:執行程序中的改革取得突破;審判監督中的責任體系形成;基層法院的基礎工作出現新局面。
(2)司法實踐的不足和問題
一是審判質量和效率仍有較大差距,審判作風上的問題尤為突出。有的法院積案仍然較多,裁判錯誤、人為拖延、隱性超審限、消極不作為的問題仍明顯存在。出庭不準時,接待不守時,庭審不規范,精力不集中,對當事人語言粗魯,態度蠻橫,辦關系案、人情案的仍大有人在。
二是審判管理監督機制仍不完善,完整科學的工作質量考評體系還沒有真正形成。一些部門落實審判監督責任的規定不自覺、不認真、不敢負責任。監督體系不健全,導致質量評價參數不完整,有漏洞。
三是以人為本、優勝劣汰的競爭激勵機制仍需完善創新,加大力度,持之以恒。一些法院不注重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不注重對優秀人才的培養和使用,對部門和單位的消極落后現象乃至違法違紀人員不敢管。
四是基礎工作仍是影響法院整體水平和形象的主要問題。雖然多數基層法院的工作有了明顯的變化,但對有的法院,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仍然意見較多。其主要原因不是物質裝備條件差,而是領導班子的自身作用和管理水平比較低,審判的質量和隊伍的廉潔文明程度比較低,在率先垂范、求真務實、真抓實干方面有一定差距。
三、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應重視和著力解決的幾個問題
法治環境的改善,是一項社會性的系統工程。不僅相關國家機關、職能部門要負起責任,全社會都應積極介入。在法治環境建設中要解決的問題,有的可直接服務于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有的雖直觀看來沒有直接作用,但間接作用仍不可忽視。
1努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1)對于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如果原則性較強,需要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才具備可操作性的,地方人大和政府應及時制定相配套的法規、規章。此項工作做得好,既有利于國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地方的法律適用。要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國家法律法規的原則和精神;要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要及時出臺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2)對于老工業基地改造振興中出現的特別的法律關系需地方立法調整的,應及時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如果國家法律已有原則性規定,應以已有規定為基礎,適應老工業基地改造的特殊要求,制定具體的法規和規章;如果尚無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則應以憲法和其他法律精神為指導,制定出符合憲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3)對于國家目前尚未立法,現實又迫切需要強制性規范來調整的,深化改革過程中所出現的新的法律關系,應加以研究,適時制定出新的法規、規章。這種做法不僅有利于及時調整新的法律關系,解決矛盾和沖突,做到有章可循,還有利于為國家的立法進行有益的探索,為制定全國性的法律奠定基礎。當然,此類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探索性,應避免盲目性,既要探索,又要穩妥;要符合憲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要緊密結合地方實際,具有實際操作的可行性。
2努力建立執法、司法機關的良性工作機制
如前所述,行政機關的執法與司法機關的司法適應改革的要求,特別是為適應振興老工業基地的要求,曾做出很大努力,也取得了相應的成績,同時仍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使這些問題得到切實的解決。當前,在建立良性工作機制上,應重視解決如下問題。
(1)關于行政執法“隨意化”、執法行為“利益化”的解決機制。目前行政執法領域存在的問題屬“低級執法”行為,完全脫離了現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其狀態的形成既有客觀環境的因素,也有執法者自身利益的因素,是一定社會歷史階段的特殊現象。如何解決此類問題?筆者認為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第一,要準確限定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空間過小,將限制行政執法行為,自由裁量空間偏大,將為隨意執法創造條件,適度的自由裁量空間的規范,應是努力追求的目標。當前的自由裁量權偏大仍是主要問題,其原因主要是法規規章自身的沖突、因利益驅使所作的利己解釋、長期形成的習慣影響等。
第二,要努力破除特權思想。執法機關運用權力、行使權力,較易形成特權思想,傳統觀念的影響也較易為特權思想尋找到根據。因此經常能看到,一些行政人員對已實施的法規、規章不嚴格落實,一些行政官員在不準公眾抽煙的場合隨意抽煙等。如果行政人員將自己作為法律的化身,那么在行政執法程序上的“隨意化”也就不足為怪了。
第三,要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當前針對行政行為常設的監督機構有審計部門、監察部門和各級政府法制辦。由于職責分工和隸屬關系等原因,目前其監督作用仍很有限。因此應進一步加強這些監督機構的作用;還應加強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從法定程序上,要充分重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作用。
(2)關于執法、司法機關的獨立行使職權問題。法律賦予了執法、司法機關對行使職權的獨立性,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干預。執法、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標志,也是法治建設的基本要求。只有執法、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才能使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功能得到公平的實現,才能使行政、司法人員的執法、司法水平受到客觀的評價。但目前干擾因素較多,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干預,同級其他機關的干預,某一機關內部領導的干預、部門之間的干預、同志之間的干預等,都影響司法的獨立性。應當建立一種良性機制,排除干擾和不良影響。
(3)關于對司法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問題。司法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出現的辦錯案的情況可能是由于各種原因,如主觀惡意的枉法裁判,因業務能力較低導致的對事實認定的錯誤和對法律理解、適用的錯誤等。無論何種原因,出現錯誤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只是視具體情況承擔的程度有所不同罷了。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和減少錯案的發生,提高辦案的質量,增強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目前盡管有責任追究的制度,但作用有限,效果有限,對錯案的抑制程度有限。應當建立更為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產生足夠的威懾力,使司法人員謹慎從事,使他們認識到,如果出現錯誤,就將面對不利的后果,而不僅僅是扣發獎金了事。筆者認為,應當建立司法人員的流動機制,多渠道選拔司法人員,不稱職的、出錯較多的,應及時調離,轉到其他崗位。
(4)關于節省訴訟成本、提高辦案效率問題。目前人們對超期羈押、超審限辦案的情況意見頗多。一方面,司法人員抱怨工作量大,無法按期辦案;另一方面,司法人員在工作時間進行各種應酬,不在崗位的現象大量存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何節省訴訟成本、提高辦案效率,是必須重視和解決的問題。而解決此類問題,重要的仍然是制度和機制的建設,解決的方式也很多。其中,解決法官超審限、提高審判效率問題的方法之一是建立法官當庭裁決的機制。即改變目前的開庭、休庭、擇期判決的狀況,由合議庭將多數案件庭審后當庭判決。其意義主要表現為:①當庭裁決明確了主審法官的責任,有利于建立過錯責任追究制度;②當庭裁決方式有利于防止人為干擾,增強裁決的公正性;③當庭裁決有利于提高審判效率,節省訴訟資源。
(5)關于加大執行力度問題。人民法院對判決的執行難,是目前的一個普遍性問題。而如果判決得不到執行,將形成惡性循環,影響法院的威信,影響法律的尊嚴。雖然人民法院也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如在媒體上曝光、對當事人拘留等,但效果仍不明顯。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仍需加強制度和機制的建設。
3進一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法律意識
法治宣傳教育是一項長期任務,盡管近年來各級國家機關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還不能滿足于已有成就,面對現代化建設的要求和老工業基地改造振興的實際,法治教育仍需加強。
首先,在對教育對象的法律認知程度的評估上,應堅持客觀和實事求是的態度。從總體上評價,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逐年增強,對法律的本質、功能和作用的理解逐漸深化,對法律的應用趨于理性。同時,不同主體的法律意識是不同的,法治教育應因人施教,突出重點。
其次,在教育內容上,既要對有些法律進行重復性教育,又要注意對新頒布的法律的宣傳教育。曾經進行過的教育,如憲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雖然曾是法治教育的重點,但由于教育對象的不同,教育時間較久而導致有效性弱化等,對于有些教育對象,仍有繼續教育的必要。對于新頒布的法律,或者修改后重新頒布的法律,應當有重點地選擇與教育對象和現實社會生活關系密切的法律作為宣傳教育的重點。
篇4
關鍵詞:法治、有效政府、有限政府。
我國加入WTO的目的是旨在全球化經濟一體化的大餐桌上分得一杯羹。但是尚待健全完善的法環境和政府法制建設,像左手牽制右手一樣阻礙了經濟的發展。
生前為美國馬里蘭大學經濟學教授的曼庫爾。奧爾森在他的《為什么有的國家窮有的國家富》一書中,用排除法論證了文化、人口密度、資本和勞動等諸多因素不是決定一個國家窮富的根本原因,論證出窮富邊界是國界——即國界勾勒出不同的經濟政策和制度。曼庫爾。奧爾森教授在文中寫道:“問題在于無序的個人行動并不能獲得真正的巨額財富。只有通過數百萬計的專業化工人和其它投入的有效合作,也就是說,只有專業化和貿易收益得以實現,它們才能被獲取。雖然低收入社會能獲得大部分自我實施交易的好處,它們仍未能獲取大部分最大的專業化和貿易收益。”其原因是,其一“它沒有公正地執行合同制度,從而失去了大部分此類需要公正的第三方實施的交易收益(如在資本市場上的交易)”;其二“它們沒有在長期中保護產權的制度,從而喪失了大部分資本密集型生產的收益”;其三“這些社會中的生產和貿易還受到蹩腳的經濟政策和私人或公共掠奪行為的損害”。曼庫爾。奧爾森教授文中提出的三個方面需要的制度保證,就是需要一個高效率的服務于經濟發展的法環境和政府法制建設。
無論是在對市場與法治關系的探討上,還是在評判市場經濟的標準上,政府這一角色都占據著關鍵的地位。政府所以說是市場與法治關系中的核心紐帶。在當前中國經濟發展和改革的實踐到了以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目標的時刻,推動政府角色在市場和法治的背景下的轉變,是我們面臨的現實問題。
建設法治市場經濟要解決的兩大問題
在經濟發展的法環境中的兩個重要角色是政府和經濟人(企業和消費者)。政府的行為和經濟人的行為從本質上說都可以是利已的和機會主義的。只有約束政府和經濟人的行為,才能使他們的行為達到好的效果。
首先,經濟人的天性是機會主義的,只要有可能,總想擴大自己的利益,即使這樣做會損害其他經濟人的利益。如果搶東西、偷東西不受懲罰,搶和偷就有吸引力。如果違反承諾不受懲罰,守信就沒有吸引力。自由競爭能解決問題嗎?不一定,因為競爭可以提高福利,也可以減少福利,關鍵是看產權和競爭規則的確定。
因此,為了實現市場的功能,市場經濟必須解決的一大問題是經濟人必須被約束。這種約束至少包括三項內容:產權的界定和保護、合同的實施、適當的監管。沒有這些,經濟人的行為不受到約束,市場就是無序的,經濟人的為自己利益的努力將互相傷害,而不是互相有利。
由誰約束經濟人?一種可能是經濟人自己,經濟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也許會遵守秩序,比如他在乎自己的“聲譽”,因為壞的“聲譽”導致將來別人的不合作,喪失圖利的機會。如果短期的利益小于長期帶來的損失,經濟人基于聲譽考慮會遵守秩序。另一種可能是社會的非正式習俗,比如“誠信”。它是一種“社會資本”或共享的信仰。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雖然個人聲譽和社會誠信起很大作用,但它們對維持大量的復雜的交易是遠遠不夠的。產權的保護、合同的實施、適當的監管需要一個執行規則的第三者,這個第三者就是政府。
人們習慣對政府的“守夜人”職責輕描淡寫,實際上,政府要做到使市場有秩序是非常不容易的。它要保護產權不受侵害,特別是不受強勢的侵害;它還要保障合同的實施,公正地實施;它還要做適當的監管,保障競爭的秩序。
但是,引進一個強大的政府馬上引入另一個問題:當這個政府用它的權力去保護產權,實施合同,并做到有利于市場的監管時,這個政府也可以用它的權力破壞產權,不公正地實施合同,做不利于市場的管制。有兩個基本原因使人們對政府的濫用權力極為憂慮。第一,政府的壟斷性強制權力。本來,賦予政府壟斷的“守夜人”職責是為了節省成本,但是這一壟斷性強制權力自然使經濟人受到政府的威脅。第二,政府并不是由一個人組成的,而是一個龐大的組織,即使有些官員是為了公共利益的,卻不能保證所有官員都這樣。
法治造就有限政府與有效政府
如何較好地解決這一兩難問題呢?即約束經濟人又發揮政府的作用,但同時又約束政府呢?沒有完美的制度,但目前人類發明的最好的制度就是法治。所謂法治,就是經濟人和政府都置身于法治的框架之下,都受到法律的約束。法律通過政府保護產權,實施合同,維持市場秩序,但同時法律也約束政府。
法治的約束政府的作用是區別“以法治國”(或稱“法制”)與“法治”的試金石。“以法治國”是政府以法律為工具來管制經濟人,但是政府自己在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約束。因此,“以法治國”下的政府本質上是無限政府。法治的第一個作用是約束政府,第二個作用才是約束經濟人,是針對常見的誤區提出的。重要的是,法治造就一個有限與有效的政府。因此,法治是建設好的政府,好的市場經濟的制度保障。在法治下,政府與經濟人是一種“保持距離型”關系。
法治通過預先制定的規則來劃分政府和個人的權利范圍,建立決策和解決糾紛的程序。通過這種方式,政府受到約束。當然,法治并不是約束政府的唯一方式。公民社會和民主是約束政府的另外兩種方式。公民社會通過非政府組織輿論、媒體等渠道約束政府。民主是以投票的方式,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政府人員,決定事情,從而約束政府。
在三種約束政府的機制——法治、公民社會和民主——中,我們特別強調法治建設,并不是否認公民社會和民主的作用,而是指出制度建設中的一種適當程序。在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階段,法治建設可以比較直接而且效用比較高地推動好市場經濟的建立。用法治來約束政府應該排在優先順序上。法治是獨立于公民社會和民主的約束政府的形式,并不是不先建立民主就不能在法治建設上有建樹。雖然三者之間確實有聯系,但是這種聯系并不能推導出沒有民主,沒有公民社會,就不能去建設法治。實際中存在很多的空間,努力推動法治建設是可以有所作為的。
違背有限政府的兩類情況
法治下的政府是有限政府,法治的一個重要作用是約束政府。為什么要把約束政府放在首要位置,這跟我國的歷史和現狀有關。因為我們的歷史是從計劃經濟走過來的,我們的現狀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在職能和體制上來講,政府習慣的是無所不包,而且我們的歷史上沒有有限政府的概念,沒有政府行為要受到約束的概念,所以約束政府應該作為法治建設的重點。
在現實中,違背法治的突出表現正是法治沒有約束政府,即政府沒有能成為真正的有限政府。
這里有兩類情況:第一類情況是政府頒布的限制經濟人活動空間的法律太多。有法律的國家并不一定是法治國家,立法多并不意味朝法治國家邁進。事實證明,眾多的限制經濟人活動的法律,往往是造成了很多壞的市場經濟的主要原因。這在中國雖然是新出現的問題,但是在其它國家是老問題了。法律多并不是法治。相反,通過一系列法律、法規來捆綁經濟人,是打著法治的旗號,實施以法治國。
篇5
我認為,房地產市場化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供給的市場化,二是需求的市場化,只有這兩個方面都市場化了,才是真正的市場化。按現狀,我國的房地產在需求面上表現為過度市場化,房地產的供給并沒有實現市場化,商品房沒有任何替代品,因而定價權當然掌控在供給者手中。由此,導致了高房價。或者說,是房地產業供給的壟斷和需求的過度市場化引發了房地產泡沫。我國的房地產開發業已成為暴利產業和泡沫產業,嚴重危害著實體經濟安全,將可能導致金融危機的局部性或全局性爆發。因此,實現房地產業的法治化,建設房地產業的基本制度、配套制度、監管制度和與之相適應的財稅制度已成為我國建設健康的實體經濟、應對金融危機的緊迫需要。經濟學家吳敬璉說:“發生金融危機不是幻象,而是現實危險。”房地產業與銀行的密切關系主要是由房地產業投入大、價值高的特點決定的。有關資料顯示,房地產項目中來自于銀行的資金高達六成。因此,在政府的干預下,中國房地產市場在一段時期內進行了調整。若不作出調整,既有可能阻礙產業結構的升級和國內消費市場的解放,又會為金融危機埋下禍根。為長效管控起見,我國房地產領域金融安全亟待法治化。
二、我國房地產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可資借鑒之處
(一)我國目前房地產法律體系存在三大問題
我國現行房地產法律成單行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也有散見于《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的若干條款,從總體上看較為零散,尚未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
1.國家權力與房地產產權人權利不匹配。現行房地產管理存在著濃重的行政特色。國家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社會管理機構,行政部門制定房地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往往從管理者的角度對有關的權利進行規范,即行政權力與民事權利不分,造成國家權力超出應有限度,房地產產權人的權利極度萎縮。
2.房地產立法內容不全面。目前,我國房地產法律體系缺少“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的相關法律法規。房地產業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服務的產業,門類眾多,范圍廣泛,非常需要大量“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來加以規范,房地產立法內容的不全面會導致房地產規制的不完善。
3.房地產立法相對滯后。立法部門往往根據“房地產市場的經營需要和經驗總結”形成法律制度,導致法律規定不恰當、法律表達不嚴謹,法律作用難發揮。從內容上看,房地產法律條文比較簡單,缺乏可直接操作的規范。國家政策時常起著法的作用,降低了法制適用的效力。
(二)英美國家、我國香港地區房地產法律體系可借鑒的地方
英美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已經形成一整套較為完備的房地產法律體系,可供我國借鑒。英國是較早制定住房法規的國家,有關房地產交易的法律、法規、條令最常見的有50多種。英國還建立了先審查后開發的土地許可制度,土地開發、房地產交易明顯受城市規劃的約束和指導,非常重視環境保護和土地的有效利用,房地產交易若違反城市規劃法,將被視為無效。美國憲法規定,使用土地必須給予土地所有者必要的補償。美國房地產交易法規幾乎涉及有關土地、房產、金融等所有方面。美國法律要求必須保持土地在科學、歷史、生態、環境、水資源、風景等方面的價值和質量。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占有、開發公有土地,破壞公有土地的環境質量,將受到處罰。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房地產法律體系,包括房地產權歸屬的規定、城市規劃和建筑物方面的技術立法,以及房地產管理和房地產司法審裁等各方面的法律。從土地開發到建筑工程,乃至房地產經營管理、房地產爭議的解決等,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比
較系統、完善。歸納起來,英美國家和我國香港地區的房地產法律體系有如下可借鑒的地方。1.要有可持續發展思想。房地產法律體系注重生態環境保護,注重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關系,注重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注重加強房地產建設與城市規劃、區域規劃、環境保護之間的配合。
2.改變立法思維模式。房地產法律體系要以保護房地產產權人的權利為主,改變以行政部門為主的管理模式。
3.注重房地產法與其他法規的協調和配合。房地產買賣、租賃、抵押、轉讓、使用時,必須遵循原則性規定和一般法律制度,房地產的立法還應考慮其他法律的制約因素。
三、加快我國房地產法制建設步伐
近年來,我國的房地產業發展迅速,但相應的房地產法律體系尚不健全,整治房地產市場秩序、健全房地產法律體系是立法部門應該重視的一項重要工作,只有通過制度改革和建設,才能使其走向法治化的發展軌道。
(一)相關制度的建設
1.基本制度。公民的居住選擇權應得到法律的尊重和維護;公民購買住房應享有消費者的一切權利;政府提供適量保障性住房;征收住房轉讓所得稅等。
2.公示制度。出臺公務員(包括其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
3.稅制制度。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
(二)相關法律的建設
1.加強對公民居住權的保護力度。我國現行《憲法》沒有明確規定居住權的內容,有關民事法律規范在公民居住權保護方面存在著缺陷,導致現實生活中人們的居住權無法得到公平的保護。應在憲法層面明確保護公民的居住權,使居住權不再被定位為純粹的私權,應將居住權“社會化”或“公益化”。
2.完善和制定可操作法規。近些年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有了質的飛躍,社會結構日益呈現出多元化色彩,使得房地產法律關系日益復雜,這就要求房地產行業的法律調整手段更加精細化、專業化,注重調控的有效性。因此,完善現有相關法規及相關稅法,增加法律對當前房地產業發展態勢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顯得十分迫切。
篇6
關鍵詞:法制建設;行政倫理;體制;行政倫理規范
經歷了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建設和發展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我國現在處于社會轉型的重要階段。而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我國政府部門、行政人員以及行政構件等方面的道德倫理建設對我國的建設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那么,對我國行政倫理規范和完善是必須首要著手解決的大問題。然而,行敗和行政倫理缺失規范以及行政執行失衡等現象還普遍存在于我國大部分行政人員身上,從而延伸出很多社會問題。從現實角度來說,由于我國對行政倫理及法制建設的投入和力度不夠,才導致出這一系列的問題。而倫理道德不僅是衡量一個國家或社會文明程度的先進與否,也是制度在國家能夠無誤運行的陽光和土壤。所以,關于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研究,是對當前我國社會轉型的特定時期有很深遠的現實意義。
一、關于行政倫理的規范
倫理一詞原意是源自古希臘語的ethika,原意是指動物經常進出的地方或久居的地點。后來又代指人的習俗和習慣,或者由風俗習慣養成的品行性格。因此,“倫理”主要是指人的行為的具體規范和原則。行政倫理又稱行政道德,它是以“責、權、利”的統一為基礎,以協調個人、組織與社會的關系為核心的行政行為準則和規范系統。行政倫理是行政管理領域中的角色倫理,是針對行政行為和政治活動的社會化角色的倫理原則和規范。行政倫理法制化則是把行政主體必須遵守的基本的倫理規范上升為法律,使行政倫理同法律一般,在對行政人員的監督和執行上有等同的權威性和強制性。
二、加強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力度
加強我國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力度是我國現階段行政規范的必然選擇。對于在社會交際中的基本的道德準則,是從古至今在一切社會文明中都被賦予了強制性。然而這些道德準則的約束力,是通過將其轉變成法律法規來實現的。因此,在我國行政倫理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倫理規范也必須上升為法律制度才能有效規范行政秩序,才能對行政行為起到有效的監管和督促,進而對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的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三、我國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現狀與問題
當前我國處于經濟和社會轉型的特定歷史時期,而行政倫理規范的發展與社會經濟發展不同步,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還不足于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所平衡。所以在我國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進程上還存在著很多缺陷與不足。
1.與行政倫理的相關的系列尚未上升為法律效力。就目前而言,我國憲法僅在宏觀角度上規定了我國行政機關、行政人員和人民的關系,而沒有更詳細的規范行政倫理在行政主體進行行政管理的過程中所起的監管和約束作用。如若我國憲法在對行政主體腐敗或行政行為規范上有明確性的規定,那么對于我國行政倫理立法、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和執法程序有了根本的法律保障。也對我國社會資源的有效整合利用起到了積極效應。所以,當前我國明文規定的法律在對行政倫理道德建設的相關方面還有所缺失,而這一缺失所帶來的行政詬病是對我國社會轉型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最重大的挑戰之一。
2.對行政人員的倫理價值觀建設。倫理價值觀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的重要標準。那么對于行政人員的倫理價值觀建設,我們從三個方面來引導。首先是廉政,行政人員在行政行為過程中應當時刻保持清廉守法。不假公濟私,不,不貪圖私利,從內心對法律保持尊重和敬畏。這也是行政人員的最根本的底線。其次是勤政,是行政人員的工作態度和專業精神,時刻保持對工作的熱忱,對事業的熱愛,有高度的責任感。最后是良政,這是對行政人員高層次覺悟的要求,是對行政人員為國為民無私奉獻的精神追求,是塑造模范行政人員的無上限標準。
3.將行政人員的紀律、義務與行政倫理規范混合在一起。在現實的行政行為中,行政人員的紀律,應擔負的責任與義務以及行政倫理規范沒有統一而明確地規定,這使得在行政活動過程中這些方面既不全面,也不明確,極易引起行政主體對行政倫理規范的忽略,從而導致行政行為的偏向和行政效率的降低,如果不有所改觀將會影響行政人員和行政主體間的間隙,讓人民權益得不到合理的維護和保障,將會加大行政執行難度。
四、加速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有效方法
如今,世界各國在執行行政管理工作時,行政倫理法制化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趨勢。而在信息全球化,資源全球化的今天,行政倫理法制化已成為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規范的統一走向。那么借鑒國外先進的一些經驗,再結合我國國情,在完善我國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進程中,有以下幾個方法值得考慮和借鑒:
1.強化行政倫理立法。規范我國行政管理過程中的倫理缺失情況,加強行政倫理道德觀念的建設,使行政主體或行政客體在心理或行為上對行政倫理規范有高要求和高標準。從而推進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群眾基礎和社會普遍認可度。然而,僅有社會認可對行政倫理道德的監督和約束所用起不到根本的保障作用,在沒有以法律形式存在的規范準則都是容易被人違背和踐踏的。所用,除了我國憲法、行政法和刑法典等以外的現有行政倫理規范以外,應當制定有針對性、強制性和約束性的關于行政倫理的法律法典以及具體實施細則,其中要涵蓋對行政人員的權利及義務,具體行為規范和行為合法性。
2.建立監督行政倫理規范執行的專門機構。對行政主體的道德層次的提升是加強行政倫理建設重要條件,必須對行政主體的人才吸納和考核標準進行革新和監管。政府應當建立較完善的針對行政人員的道德規范的監督體系并且不斷進行優化完善。那么在擁有相關行政倫理法典的同時,也應當建立與之匹配的行政倫理監管體系,這樣才能使法律能更加有效地發揮它的作用。而目前我國缺失行政倫理監管部門,這樣阻礙了行政活動的順軌進行,缺乏防患于未然的作用,達不到事后監督和制約的效果。因此,設立專門的行政人員倫理道德檢查機構是我國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必要選擇。
3.滿足行政人員的個體保障需求。行政人員不僅是人民的公仆,同時也作為獨立的個體存在,當然就需要一定的利益的滿足,這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對于行政人員應當樹立正確的行政倫理觀,建立一種適當的公平競爭機制,并把行政倫理作為行政人員任職、升降、獎懲的重要審核標準之一,從而促進其“權、責、利”的統一。我們還可以學習和借鑒新加坡“高薪養廉”的方法,從待遇和福利方面提高行政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責任感。
作者:白英平 單位:西南民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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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1世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將日臻完善。要處理好稅收中性和稅收調控的關系;兼顧公平與效率并優先考慮效率的要求,適時轉換稅制結構模式;加大費稅改革的力度;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以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稅收制度。
關鍵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稅收制度稅收中性稅收調控公平與效率
一、21世紀中國經濟體制的基本格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將日臻完善
1.20世紀末市場化程度已明顯提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框架已初步建立
到20世紀90年代末,我國的雙重體制格局還沒有徹底改變。不過,即使仍然沿用“雙重體制”,也是非國有經濟這一新的體制成分以及與之相關的市場機制開始占據優勢,國有經濟的份額處于不斷下降的狀態,傳統計劃經濟逐步“過渡”到初級階段的市場經濟。這樣,當前的體制格局實際上可以概括為:非國有經濟迅猛發展并在國民經濟中所占份額越來越大,市場經濟體制的框架已初步形成,新體制已從“邊緣”向“中心”靠攏。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體制格局變動基本上是沿著“計劃經濟”——“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軌跡運行的,這個過程實際上可以概括為市場化進程,因而市場化程度指標可以用來表示體制改革所能達到的水平。
2.21世紀的上半葉,進一步提高市場化程度,構建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框架是完全可能的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經過20年的改革,中國國民經濟的市場化取得了長足的進展。由總體市場化程度近乎零到50%左右,這種變化是相當深刻的,從一定意義上說是歷史性的。對此,應當給予充分肯定。但同時也應看到,中國經濟總體的市場化程度并不理想,距離目標模式尚有不小的空間。特別是要素市場化程度(36.57%)和政府行為適應市場化需要的程度(36.6%)過低,充分暴露了我國經濟市場化進程中的薄弱環節,即使是市場化程度超過50%的產品市場領域(61.71%)和企業改革領域(51%),其內部結構也存在諸多矛盾,離市場經濟的目標模式還有不小的距離。不過,總體來講,從衡量市場化程度的五個方面(產品市場化程度、要素市場化程度、企業市場化程度、政府行為適應市場化程度以及經濟國際化程度)都可以看出,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素已經初步形成。
在20世紀的最后20年中,總體市場化程度從近乎零到50%左右。那么,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新的世紀,盡管我們要更多地觸及市場化改革中的“硬骨頭”,進入改革的“深水區”,如金融體制改革、國有企業的改制、要素市場的發育和政府職能的轉換等,但我們畢竟積累了20多年的改革經驗,現在的經濟環境也比較寬松,政府駕御復雜的市場經濟運行的能力也有了明顯提高,因此,只要我們繼續深化改革,大膽創新,就一定會加快國民經濟市場化的進程。按照20世紀最后20年的改革步伐推算,到2010年我國的市場化水平將有顯著的提高,總體市場化水平達到70%是完全可能的。在此基礎上,再經過20年,即到2030年使中國國民經濟的市場化達到比較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程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基本實現。
二、促進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框架建立與完善的稅收制度
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既要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又要重視宏觀調控對市場缺陷的彌補作用,具體到稅制的設計上,就是要處理好稅收中性和稅收調控的關系
稅收是一種分配方式,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國家征稅是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轉向政府部門,在這個轉移過程中,除了會給納稅人造成相當于納稅稅款的負擔以外,還可能對納稅人或社會帶來超額負擔。所謂超額負擔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征稅一方面減少納稅人支出,同時增加政府部門支出,若因征稅而導致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大于因征稅而增加的社會經濟效益,則發生在資源配置方面的超額負擔;二是由于征稅改變了商品的相對價格,對納稅人的消費和生產行為產生不良影響,則發生在經濟運行方面的超額負擔。稅收的中性就是針對稅收的超額負擔提出的。稅收理論認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會降低稅收的效率,而減少稅收的超額負擔從而提高稅收效率的重要途徑,在于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由此,我們可以判斷,稅收中性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在稅制建設上,稅收中性的要求是:稅制結構應科學、合理,有利于平等的市場競爭,如稅制應該統一,稅負應當公平,避免重復征稅;稅制應當簡化,方便納稅;擴大稅基,合理制定稅率;稅收征管制度應健全有效率,征納成本低。
稅收中性是相對的。現代經濟發展的歷史已經證明并且仍將證明,市場是配置資源的有效手段,但市場并非萬能,也還存在著許多缺陷,市場對某些經濟現象亦常常顯得無能為力,需要由市場以外的力量加以彌補或矯正。稅收調控就是有效的外部力量之一。稅收的操作主體是國家,因而稅收政策的制定及其運用體現著國家的宏觀目標與偏好,從而國家運用稅收引導經濟發展,調節經濟運行時,有著其他各種經濟手段所無法比擬的調控力,直接有效,強制規范,成為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
一般認為,稅收的宏觀調控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調節經濟周期,實現經濟穩定;二是促進經濟增長;三是公平收入分配,縮小個人收入差距。在稅制建設上,稅收調控的要求是:及時、足額、穩定地取得財政收入,為政府進行宏觀調控掌握必要的財力、物力,在我國當前突出的表現應該是提高整個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財政收入占全部財政收入的比重;調節供求總量平衡,抑制通貨膨脹和防范通貨緊縮,實現經濟的穩定增長;促進國民經濟產業結構的合理化;矯正收入分配不公,防止兩極分化,包括縮小地區間差距。
舉世矚目的1994年稅制改革,初步建立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稅制體系。新稅制運行兩年來,保證了稅收收入持續高速增長,促進了國民經濟快速、持續、健康發展,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評價,新稅制是成功的。如果從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關系分析,94稅改正確把握了兩者的關系,在稅改主要內容上體現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統一。
革來看,取消工商統一稅,實行內外資企業統一的流轉稅制: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擴大到整個工業生產和流通領域,稅率趨向統一,這都體現了稅收中性的一面;在普遍開征增值稅的同時,對煙酒等11種消費品和石油、天然氣等7種礦產品分別開征了消費稅和資源稅,并實行差別較大的稅率,這又體現了稅收對特種消費品高額收益和自然資源級差收益的非中性的特殊調節。就增值稅本身來說,規定了基本稅率、低稅率和零稅率以及減免稅優惠規定,這又體現了它非中性的一面。再就絕大多數產品適用同一基本稅率這一中性特征來看,由于各種產品的供求彈性不同,必然會影響稅負轉嫁的程度,從而影響產品的相對價格和生產者消費者的抉擇,其稅制運行結果又會是非中性的。這反過來說明,絕對的中性稅收是沒有的,稅收中性與非中性、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是辯證統一的。從所得稅改革來看,通過統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實行稅利分流,取消稅前還貸,取消國有大中型企業調節稅,取消企業稅后征集“兩金”,取消獎金稅等一系列措施,使所得稅向中性化方向前進了一大步。但同時仍存在非中性的問題,就企業所得稅而言,一是內外資企業仍實行兩套稅制,稅負不平;二是稅率上內資企業仍實行33%、28%、17%三檔稅率;三是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都保留了大量的減免稅優惠。從所得稅改革的整體來看,既通過稅收的中性化為企業間的平等競爭創造了必要條件,又通過稅收的非中性措施體現了對小企業、特殊行業企業(如殘疾人企業)的照顧,在這里體現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統一。
與此同時,新稅制還通過統一稅政,集中稅權,理順分配關系,取消困難性減免,嚴格控制偷漏稅,強化稅收征管等方式,在有效地保障了財政收入的同時,也體現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統一。
在進一步完善新稅制的過程中,仍然需要正確處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關系,例如,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建立統一的法人或公司所得稅制,體現稅收中性的要求。但即便是實行統一稅率,現存的內外資企業的大量減免優惠規定也很難取消或統一,有些規定甚至是很必要的,這在事實上表現為一定的非中性。再如,流轉稅中的增值稅被公認為是具有中性優勢的稅種,但仍在稅率(三檔)、進項稅額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征稅辦法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非中性。即使今后通過改進完善有關規定也難以完全避免。因此,對待稅收中性原則,應堅持相對論,防止絕對化。只有這樣,,才能把握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關系,也才能建立起既與國際慣例相符、又符合中國國情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稅收制度。
2.順應市場經濟體制兼顧公平與效率并優先考慮效率的要求,適時轉換稅制結構模式
長期以來,我國的稅制結構實行的是流轉稅類為主體的模式,1994年稅制改革后,這一狀況更趨強化,僅增值稅和消費稅兩個稅種,其稅收收入就占全部稅收的五成左右,如加上營業稅、關稅等其他流轉稅種,其比重高達80%左右。可以說,我國稅制結構的這一現狀,從歷史上看,與生產力水平較低有密切關系,同時也與我國長期以來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有密切關系。然而,上述兩個重要條件在現階段已有根本性改變。我國正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稅制結構符合公平原則、效率原則和社會原則,要求稅制結構有利于資源合理配置、收入公平分配、經濟穩定增長目標的實現,而所得稅制則有利于這些原則和目標的實現。人們通常說積極財稅政策下的減稅手段,則是在所得稅占主導地位條件下才有可能產生應有的效果。因為,減稅即減少所得稅收,使廠商的利潤和個人的收入增加,由此達到刺激消費和鼓勵投資的功效。為此,我國的積極財稅政策要想獲取更大的效用,必須及早轉換稅制結構模式,從流轉稅為主體模式先轉向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模式,再轉向所得稅為主體模式。目前,我國的生產力水平已為第一步的模式轉換提供了堅實的經濟基礎。從國外經驗看,一國稅制結構從流轉稅為主體模式轉向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模式,其經濟條件為人均國內生產總值700美元左右。如日本轉換時的水平為789美元,美國815美元、英國717美元、原西德647美元。我國目前的人均GDP已達700美元左右,這還是根據市場匯率計算出來的,如果根據購買力平價理論,我國的經濟實力遠超出該水平。所以,我國稅制結構模式的轉換,不僅具有從根本上解決經濟過剩下需求不足這一重大難題的迫切需要,而且也具備模式轉換的經濟條件。
3.現代企業制度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微觀基礎,因而要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稅收制度
現代企業制度有三種最基本的形式,即:業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而從國外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經歷和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需要來看,公司制是國有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革所采取的一種主要企業組織形式,也是產權制度創新的一個有效途徑。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共同特點都是公司資產的股份化。這便于公司拓寬融資渠道,形成多元化的投資主體、也有利于公司產權的轉讓和流動,促進存量資產的合理重組,實現資產的最佳使用效益。稅收作為對微觀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結果進行課征的一種分配活動,隨著企業組織形式的變化和產權制度的不斷創新,其有關政策和制度也必須作進一步完善,以更好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首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實現徹底的政企分開。但是我國目前實行的分稅制仍以行政隸屬關系來劃分所得稅的歸屬,把中央企業所得稅劃歸國家稅務局,地方企業所得稅劃歸地方稅務局,這容易造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于自己利益的考慮,用行政手段干預所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出現新的政企不分的局面。因此,為使政府與企業行為徹底分開,分稅制對所得稅的劃分不應以企業行政隸屬為依據,而應象增值稅那樣,以稅收收入分割為標準,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所得稅收入。
其次,隨著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造的進展,公司的產權主體會呈現出多樣化趨勢。在一個由國有法人股、國家股、外資股、個人股組成的公司制企業里,所有制性質已顯得非常淡薄。所以,以單一產權主體的企業為對象所建立的企業所得稅制必須向以多元化產權為主體的公司為對象的公司法人所得稅制發展。這就要求:第一,盡快統一以所有制性質劃分的內外兩套不同的企業所得稅合并為統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稅。第二,規范目前股份制企業所得稅,特別是股份上市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無論是從公司公平競爭角度還是從稅法嚴肅性角度來看,對股份制企業都要求實行統一的稅制。但股份制企業實際執行的所得稅卻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性。這表現在:(1)實行新稅制后,已批準在香港上市的九家公司繼續執行15%的所得稅,以后到香港新上市則執行統一的33%法定稅率。(2)各省市在滬深兩地的上市公司,除了少數執行統一的33%法定稅率外,許多省市出于地方本位利益考慮,為增強地方企業在股市的競爭力,經省市政府批推,所得稅率有按15%執行的,也有按24%執行的,既不統一,又不公平。(3)特區企業與內地企業在所得稅上存在較大差異,影響了內地股份制公司的競爭力。所以,為建立統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稅制,必須明確規定所有公司,無論是海外上市公司還是國內上市公司;無論是特區公司還是內地公司;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應執行統一的33%法定公司稅率。只有這樣才能嚴肅稅法,進而促進股市的正常發展和公司間的公平競爭。第三,制定集團公司的所得稅規范。企業公司制改造,必然會產生大量的集團型公司,目前全國已有上百家企業集團正在進行公司制改造的試點。所以,為適應公司發展的集團化趨勢,對集團公司的所得稅必須制定專門的條款予以明確。在國外,稅法對集團公司的所得稅都有專門的規定,因為集團公司的所得稅涉及到股息抵免、納稅方式的選擇、公司綜合所得的界定、合并納稅報表的編制等比較復雜的事項。而我國對集團公司稅收問題只規定股息、紅利收入比照聯營企業收入處理,核心企業對緊密層企業資產控股為100%的,可由控股成員企業選擇由核心企業統一合并納稅等幾條比較籠統的規定,缺乏詳細的可操作性規定。第四,明確特殊問題所得稅處理規范。產權流動有利于盤活國有企業資產存量,實現資源優化配置。而收購與兼并是產權流動與重組的重要方式,對收購與兼并過程中產生的所得稅問題如何處理,目前我國稅法還沒有明確規定,對此,統一后的公司所得稅法必須盡快予以明確。
4.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而社會保障稅制又是健全與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性條件,所以在新的世紀要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
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它是市場經濟運行的“穩定器”和“安全網”。但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還很不完善:不僅缺乏強有力的社會保障法,還沒有將保障資金列入預算內管理,而且由于保障基金的籌集實行“按地區、分行業、定單位”的辦法,各地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障項目多少不一,基金籌集標準高低不同,資金管理分散,籌集成本高,調劑面窄,對資金的使用缺乏有力的監督,普遍存在資金浪費、挪用問題,無法專款專用,難以滿足保障支出的需要。較現實的解決辦法就是參照國際經驗,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制定社會保障法,開征社會保障稅。具體實施方案是:(1)在保障項目上,設立退休、失業和醫療三個必繳稅目,對工傷和生育等保障項目,暫時仍由企業或家庭自我保障。(2)結合大多數國家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為雇主(公司)、雇員和個體經營者的現實情況和我國國情,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原則上也應該是所有支付工薪的單位、工薪收入者和個體經營者。(3)按照國際慣例,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為雇員的工薪收入(不包括資本利得、利息、股息所得等)、個體經營者的純收益額或營業利潤;在稅率上一般按比例稅率征收,并且對稅基的最高額有限定,當然限征額要根據物價指數適時調整。(4)社會保障稅可作為共享稅,由國家稅務機關征收。在分享比例上,目前可將稅款的大部分劃歸地方收入,少部分劃歸中央,供中央在全國范圍內調劑。(5)社會保障稅應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稅款入庫后再撥付給社會保障部門使用支配,為此必須改變目前多頭分散管理的局面,在地方機構改革中成立專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5.加大費稅改革的力度,為市場經濟運行與發展提供寬松環境
在規范的市場經濟體制中,稅收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最重要的方式,稅費的界限和關系也是十分清晰的。但在我國,由于政府職能轉換的滯后和經濟利益的驅動,政府部門間、單位間、地區間的相互攀比、巧立名目、提高標準、使得非稅收入持續快速膨脹,現在已到了嚴重失控的地步。從全國的情況看,1996年非稅收入已達9798億元,比當年稅收收入的6909億元多出近3000億元,“費”與“稅”的比例高達1:0.704,“費”大于“稅”已是不爭的事實。從增長速度看,全國行政事業性收費1988年為4l5億元,1992年為600億元,1996年高達2900億元,非稅收入增長速度遠遠快于GDP和稅收的增長速度。無論是稅費之比還是非稅的增長速度在當今世界上都是極其罕見的。
為了解決稅外收費過多而又不能從總體上減輕宏觀稅負水平,2l世紀初必須在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費改稅”改革的基礎上加大其改革的力度。如盡可能取消大量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嚴格批審新的收費項目;屬于稅收性質和具有稅收功能的收費應盡快并入稅收,加快費改稅進程,以減輕企業名目繁多、不堪重負的規外費負擔。這一改革的方向無疑是正確的,但在具體的操作實施過程中還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對“三亂”性質的、不合理的收費要堅決取締。農民、企業、單位在繳足了稅收之后,有權拒繳各種非法收費、集資與攤派。同時,要加快行政體制改革的步伐,加大政府職能轉換和機構改革的力度,從源頭上壓縮對財政性開支的需求,這才是治理“三亂”的制度保障。這也正是有的國內學者曾經提出過“費改稅”應重在正本清源的基本要義。顯然,如果治理“三亂”僅在于取消、清理一批不合理的收費項目,而政府職能轉換和機構精簡等后續配套改革又跟不上來,那么只能說這樣的“費改稅”改革是淺層次的改革,沒有祛除“三亂”的制度根源。其結果,只能是治理一陣子好一陣子,過后又會出現反彈,甚至出現更多的新的亂收費。
(2)某些具有合理性但不宜改為稅的費,可繼續采取收費的形式,但一些管理辦法和制度要完善,而且要盡可能轉為預算內的規費形式。地區、社區內的一次性集資,原則上應經過公共選擇程序決定。至于某些原政府單位“企業化”之后的經營性收費,應與政府體系脫鉤,轉入商業性資金的運作模式。
篇8
(一)法律援助對象覆蓋面不全
當前,我國法律援助只針對那些需要申請法律援助的自然人,沒有將法人和社會組織納入其援助的范圍內。相當一部分學者認為,法律援助不應該僅限于自然人,其應該覆蓋到法人與社會組織。在欠發達的農村地區,經濟困難或特定農民群體可以享受到法律援助,而同處于法律困境的鄉鎮企業或其他農村經濟組織卻得不到法律援助。如果這些經濟組織陷入了困境,勢必會牽涉到其是否可以申請農村法律援助。在實際操作中,這些農村經濟組織也迫切需要法律援助。因此,擴大農村法律援助對象的范圍是非常有必要的。從我國當前的《法律援助條例》來看,只有當援助者的基本生存條件被侵害時才可以對其實施法律援助,這一條件過于苛刻,很多農民都無法享受到法律援助。農村地區的特殊性注定了法律糾紛具有多樣性的特點。很多與農民關系密切的糾紛都被排除在法律援助的范圍外。隨著農村地區的發展,很多涉法問題都發生了變化,相當一部分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處理,日積月累成為老案,危害了整個農村地區的安定團結。所以,我國應積極從立法層面擴大農村地區法律援助的范圍。
(二)法律援助人才匱乏
長期以來的城鄉差距導致我國法律人才分布不均勻,優秀的法律人才大多集中在經濟發達地區。欠發達地區農村法律援助人才嚴重匱乏。這種情況導致農村法律援助供需矛盾加劇。基層法律工作者是當前我國農村法律服務隊伍的主要組成部分,這些人多承擔民事與行政,為農民提供民事調解、法律咨詢、代書等服務。但是這些人很少擁有律師資格證書,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務非常有限。所以,在加強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設的過程中,必須要積極培養農村法律工作者,可以采用送法下鄉等多種措施。
(三)組織機構存在重疊的問題
當前,鄉鎮司法所和鄉鎮法律服務所具有很大差別,給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不少阻力。基層司法所隸屬于司法行政體系,是帶有公益性質的法律服務機構,其對管轄范圍內的法律服務行業具有監管職能;基層法律服務所則是在農村地區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組織機構,其多為私營單位。這兩種機構的經費、人員及收費方面都有顯著不同。基層司法所有國家財政提供經費,其任職者為國家公務員,其所提供的各項服務均按照國家統一要求,不收取任何費用。基層法律服務所自主經營,職工為普通職員,其在提供各種服務的時候依循相關標準進行收費,其所有的服務都是有償的。
(四)農村法律援助存在經費不足的問題
當前基層法律援助普遍存在資金不足的問題,基層政府對法律援助方面投入的資金非常少。相關的渠道大多不順暢,最終到位的資金非常有限。很多情況下,本案的成本遠高于財政補貼,相關工作人員的經濟性不高,辦案效果非常不理想。與此同時,我國還沒有就法律援助的經費使用標準出具統一的方案與制度,使得實際工作中資金分配不均衡的狀況非常突出,且資金的透明度非常低。對資金需求量最大的農村基層往往難以獲得資金支持。
(五)法律援助程序不完善
從《法律援助條例》中我們可知,當前我國法律援助將經濟貧困作為最主要的適用條件,并沒有對各種情況進行細化規定。這顯然是有悖于社會公平原則的,也沒有明確指出當遇到緊急狀況時,各級法律援助單位可否先行進行法律援助。這一點被社會各界所詬病。在現實生活中,很多農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難以獲得有效路徑,法律援助根本不到位。筆者認為,法律援助不應僅僅將經濟貧困作為適用條件,還應該考慮多個方面,設定科學的援助程序。
(六)法律援助質量水平不高
在現實社會中,農村法律援助的質量難以衡量。不同的主體對法律援助往往會持有不同的看法,很難達成統一的評價。從根本上講,法律援助借助于律師來向有需求的人提供法律服務,其質量應與普通法律服務質量水平一致。在農村地區,法律援助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給予其必要的法律保障。但是現實中,很多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水平都非常低,使得農民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深深地傷害了農民。
二、產生農村法律援助制度問題的原因
(一)缺乏堅實的社會基礎
農村法律援助主要是針對我國農村地區或相關涉農事務而展開的法律援助工作。農村地區與涉農事務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現有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卻并沒有體現出這些特殊性。一是我國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將個案處理作為重點部分。我國的國情特殊,在拓展農村法律援助時多側重于個案,并沒有從援助機制方面入手,沒有構建起符合農村實際狀況的法律援助體系。在實踐領域中,很多鄉鎮司法所只有一兩名工作人員,無法承擔其法律援助職能,只能被動地應付與處理。二是沒有有效的互動機制,難以給農民帶來實質性的法律服務。與城市相比,我國農村地區發展落后,地方財政能力有限,難以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農村法律援助機構可獲得資金的路徑非常少,很多時候都要律師自行解決經費問題。這些律師不僅要承擔應有的法律援助職責,還要自負盈虧。基層法律援助機構與其他部門之間還存在脫節的問題,難以形成多方聯動的工作機制,難以共同維護司法公正。有關法律援助方面的優惠政策非常少,法律援助成本非常高,這些成本最終轉由當事人承擔,使得本來就經濟困難的農民雪上加霜,有些農民不得不放棄法律援助。三是當前有關于法律援助的宣傳工作不到位,很多農民都不了解法律援助。從宣傳方式上來看,其過于老套,并沒有與時俱進,還是沿襲以往發放紙質資料的方式。從宣傳時間上看,多選擇節假日,大多非常短暫,缺乏持久性。很多農民都沒有意識到農村法律援助制度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使得其在遇到法律困難時未能夠及時申請法律援助。
(二)物質基礎非常薄弱
在我國特殊國情下,農村地區的發展水平相對落后,各項基礎設施仍然不到位,農民收入有限,這一點在欠發達農村地區更為突出。法律援助宣傳工作難以在短時間內取得成效,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在當前現狀下,農村法律援助機構面臨著巨大的資金壓力,其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很多本來應該由政府財政所支撐的內容,如宣傳、辦公與培訓等,都由基層法律援助單位自行解決,使得辦案經費嚴重不足。隨著農村地區的發展,其所需要承辦的案件不斷增多,基層法律援助單位承擔的費用越來越高,相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深受打擊,辦案質量不斷下降。除此之外,對于很多地方政府來講,當前農村地區的經濟建設工作是首要大事,其往往會忽視農村法律援助工作。
(三)缺乏深厚的文化基礎
在傳統思想文化道德與農村特有的生活背景下,農民大多有與世無爭的心態,很多會積極學習法律知識,法律文化在農村地區十分淡薄。大部分農民的文化水平不高,缺乏必要的法制意識,對法律的理解不到位,遇到法律問題時看法過于狹隘,很容易偏激。這些都會導致法律援助風險加劇。比方說,在權益紛爭案件中,法律援助申請人大多迫切地希望申訴,一旦敗訴,其很有可能將原因歸結到承辦人身上,轉而進行上訪。這一點也是基層法律工作者所顧忌的。除此之外,相當一部分的農民主張和為貴,部分農民將法律援助理解為制造紛爭。所以,當出現法律糾紛時候,很多農民會采用私下解決或調解的辦法,很少會運用法律進行維權。在他們看來,運用法律武器來解決問題需要承擔高昂的費用,所以,其大多選擇其他辦法來解決糾紛。
三、完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有關策略
(一)從立法層面完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
一是增加法律援助的相關內容。法律援助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當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中,法律援助建設是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作為我國最為特殊的一個群體,農民由于多方面原因的限制,不知道該怎樣保護自身的權益,其在面對法律困難時,往往會不知所措。即便是其向相關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時,也往往會受到申請條件等多方面的限制,難以運用法律武器來保障自身的權益。現有的《法律援助條例》并沒有就該方面進行詳細規定,我國各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援助方面的法規有很大出入。針對此,我國應積極從立法層面上增加農村法律援助的內容,使得相關案件得到更好的處理。二是進一步拓展法律援助的范圍。除了自然人外,法人與各種組織也應該被納入到農村法律援助的范圍內。針對農村企業的法律需求,給予必要的法律援助,有利于農村企業得到更好的發展,這對于我國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除了面向經濟困難的農民之外,未成年人、殘疾人與老年人也應該是法律援助的對象。除了民事類糾紛之外,經濟糾紛與民主類糾紛都應該納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圍內。
(二)從制度上完善我國農村法律援助制度
一是針對農村法律援助的需求,培養優秀的法律人才。基層法律工作者大多不具備律師資格,在具體的辦案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并且從制度上肯定其特殊地位。二是鼓勵法律專業的大學生到農村法律援助機構實習與就業,提升整體的專業水平。二是各級政府必須意識到法律援助是其重要的職責,給予該方面必要的財政支持。對于欠發達地區來說,基層政府無力承擔該項財政支持,只能依靠中央政府的財政支持。當前中央政府的財政支持重點多為經濟建設項目,基于此,中央財政應針對貧困地區設置專項資金用于當地的法律援助建設工作。基層法律援助部門應根據實際資金需求積極編寫預算,做到資金公開與透明,合理地使用資金,最大限度地為農民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援助服務。
作者:田露 單位:徐州開放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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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園文化建設的必要性
一是由社會環境及學校性質所決定。當今社會紛繁復雜,存在不少消極因素和腐敗現象。社會文化也是絢麗多姿、雅俗并存的,包括許多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長的負面文化。
二是由教育對象及環境的育人作用所決定。在學校接受教育的青少年學生,生理、心理尚未成熟,可塑性大,模仿性強,辨析能力差,很容易受外部環境的影響。沒有良好的教育環境,容易將學生引向歧路。
三是由學校辦學水平的現狀所決定。自從提出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方針后,各級政府加大了對教育的投入,學校的辦學條件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著較大差距。
四是由教育“三個面向”指導思想及教育改革趨勢所決定。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基礎教育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最緊迫的任務就是要轉向素質教育。
二、校園文化建設的內容和方法
1.加強物質文化建設,美化校園環境。物質文化是一種直觀性的文化,它直接表現出師生所處的文化氛圍,有較強的直觀性,如校園布局、建筑裝飾、教學設施、環境衛生等。物質文化的建設及管理直接地反映出學校的辦學水平。因此,校園文化建設應從以創建優美校園為主要內容的物質文化入手。
2.加強制度文化建設,強化管理機制。在制度的建立過程中,應充分發揚民主,經過師生充分醞釀和討論,最后才以條文的形式定下來。學校的規章制度要體現三個特點:一是全。規章制度應該是全方位的,做到事事有章可循,如行政管理制度、德育管理制度、教學管理制度、總務管理制度、內部體制管理制度等;二是細。內容具體明確,操作性強;三是嚴。紀律嚴明,賞罰分明。
為了使廣大師生了解和掌握各項規章制度,可按適用范圍將教職工管理制度及學生管理制度分訂成冊,用知識競賽或考試的辦法,督促學生學習掌握制度的內容,使大家明白應該怎樣做,不應該怎樣做;怎樣做是對的,怎樣做是錯的;違反了規定要受到什么處罰,符合條件將得到什么獎勵,從而形成自我激勵、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制度文化環境。
3.加強課余文化建設,豐富校園生活。校園文化的載體主要是各種各樣的集體活動。如果課業和正規活動擠占時間太多,學生就會感到校園生活單調乏味,并可能形成熱衷于某些有害活動的潛流。因此,學校應適度地開展一些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
4.加強輿論文化建設,形成優良校風。學生在集體中,思想行為容易受到集體輿論的制約和同化,心理學上稱之為“從眾心理”。因此,學校要重視輿論文化的建設,真正做到“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就必須培養正確的集體輿論,加強政治思想學習,注重養成教育。
5.創造和諧人際關系,優化人際環境。從某種意義上講,人際關系是一種高級形式的校園文化。良好的人際關系不僅可以使學生全身心地投入學習,促進學生奮發向上,健康成長,還可以形成良好的集體意識。良好的集體意識是一種向上的群體規范,是對學生思想品德的一種無形的巨大的力量。
人際關系被稱為人世間最復雜的關系,學校也不例外。從橫向看,有領導集體的人際關系,教師集體的人際關系和學生集體的人際關系;從縱向看,有領導和教師、教師和學生之間的人際關系。
未來社會是一個人際廣泛交往的社會,社會對未來人才社交方面的要求越來越高。而現在的中學生獨生子女居多,嬌生慣養,在外不會主動正確地交往。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學校自然要成為培養交際能力的主陣地。而和諧人際關系的形成有利于提高學生交往的信心,各種活動的開展既給學生提供了廣泛的交際場所,又提高了學生的交際能力。
在校園文化建設中,學生既是校園文化建設的主力軍,又是行為主體,是校園文化的參與者和組織者。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既可培養學生的興趣特長及創造能力,提高學生的動手能力,掌握多種技能,樹立熱愛勞動的觀念,還可以磨煉學生意志,提高學生的組織管理能力,為以后走向社會奠定堅實的基礎。
篇10
摘要:高職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高素質、高技能人才培養的重任。隨著產業結構的優化調整和進程的加快,在地方經濟建設中發揮著愈來愈重要的作用。安徽高職教育尚未完全適應地方經濟建設,專業結構、人才培養質量、科技創新、社會服務等方面尚有一定差距。
安徽的經濟建設需要高職教育提供人才支撐、科技支持與服務。為此,高職教育要為安徽實現產業結構優化調整、發展壯大皖江產業帶、大力推進產業集聚,提供人才支撐,必須與地方經濟建設緊密結合、協調互動、互相促進,最終形成共同發展。
關鍵詞:安徽;高職教育;地方經濟建設
政策和資金保障。2003年以來,杭州市政府對學院的投入力度成倍增長。2007年,市政府將投資3億多元的杭州市公共實訓基地建在學院,明確基地性質為公益性、示范性、公共性,基地日常運轉經費完全由政府承擔。其次,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與學院形成區校戰略合作關系,共同成立“杭州職業技術學院發展委員會”、“杭州職業技術學院校企合作委員會”等,為學院校企合作的深入開展提供了組織保障。第三,學院與友嘉實業集團共同發掘校企合作的內在契合點。學院確立主動服務企業、校企文化共融、利益共享與人才共育的辦學理念;企業把集團的叉車設計研究所、郵政設備研究所設在友嘉機電學院,雙方共同開發產品和技術,形成了共同規劃、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共同發展機制。
實現了資源共享,解決了辦學資源的瓶頸問題。友嘉機電學院培養的是機械、數控、電氣、模具等第二產業發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培養,需要先進的實訓設備,但大批量的實訓設備,學院既難以承受,又難以做到及時更新,而“校企共同體”的友嘉模式則解決了學生實習設備與技術的先進性問題,保證了友嘉機電學院學生在校期間能學到最先進的技術。同時,友嘉集團還為學院提供了先進的實訓師資,這些技術人員掌握世界上最先進的技術,為學院教師和學生提供培訓,提高了人才培養質量。
1.友嘉實踐模式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隨著友嘉機電學院的成立,友嘉實業集團也將把總部遷入杭州,并設立3個數控機床制造基地,把先進的設備和技術引進杭州,對提高當地的制造業水平,吸納大量的就業人口,從而為緩解社會就業壓力,提高就業質量起到積極作用。學院依托友嘉機電學院平臺,為社會提供培訓和科技服務。2008年培訓社會人員1000人次,教師主持參與省市攻關項目10多項,科研經費達100多萬元,為其他中小型企業技術改造10多項。
2.友嘉模式提高了人才培養質量。友嘉機電學院模式得到了社會的高度認可,友嘉機電學院2008級畢業生就業率達99.16%,企業滿意率達到95%以上。同時,2008年招生分數創歷史最高,學院大部分專業的錄取分數都高出分數線80多分。數控專業學生在2009年浙江省學生職業技能大賽中取得數控大賽團體三等獎。同時,友嘉模式在學院進行了推廣,按照友嘉模式,學院又組建了達利女裝學院、新通國際學院、金都管理學院,從而提升了學院人才培養的整體質量。
隨著國家宏觀政策的調控,我國經濟發展將日趨區域化、地方化。發展地方經濟建設需要多方支持,特別需要高職教育的支持。當前,安徽正在實施“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的“工業強省”的戰略目標和任務,這為地方經濟建設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也給高職教育提供了一個廣闊的發展空間。認真分析研究安徽高職教育和地方經濟建設的現狀,使其緊密結合、協調互動、共同發展是重要的時代課題。
一、安徽高職教育尚未完全適應地方經濟建設
1.專業結構問題。
2007年7月安徽省高職教育專業情況分析報告中指出,安徽高職教育布點較多的是電子信息、財經、文化教育類專業,這些專業占全省高職教育專業總數的46.9%,礦業、材料能源、資源、制造業及交通運輸類專業數量較少,只占13.4%。從安徽確定重點發展的汽車工業、裝備制造業、優質金屬材料工業、水泥及非金屬材料工業、電子信息工業、農產品加工業、能源及煤化工業及生物技術工業支柱產業以及安徽經濟增長速度位于前五位的行業———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電力熱水生產和供應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交通運輸和設備制造業來看,安徽高職教育人才培養的類型結構與地方經濟建設需要的人才類型不盡適應[1]。主要是高職院校受功利主義的影響:一是重文輕工。因文科類的專業辦學成本較工科類專業低得多,許多院校只顧辦學效益,忽視地方經濟建設的需求。二是專業設置雷同。有些院校不顧自身條件,不顧地方經濟特點,一味追求辦學規模,缺乏專業整體建設規劃,對人才需求的類型不明確,把目標瞄準在熱門專業上,專業設置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專業結構趨同現象嚴重。三是專業設置定位不準確。
只看全國“大市場”,不顧地方“小市場”,某些院校不惜代價在江、浙、滬、深等處設立就業辦事處,關注就業“大市場”,卻忽視了地方“小市場”。此外,區域經濟建設中一些急需專業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如近幾年盡管安徽高職教育增設了通信工程、信息管理、電力技術類、礦物加工類等部分高技術含量專業,但總體來看這類專業成長緩慢,仍處于弱勢地位。再者,安徽是農業大省,中央和地方都出臺了一系列措施解決“三農”問題,增加農業的科技含量、發展高科技農業,因此,培養大批從事農業的高科技人才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高職院校應相應開設一些相關的涉農領域的專業,如農業技術、林業技術、水利、畜牧獸醫、食品加工等,但在安徽64所高職院校中目前真正開設涉農專業的還微乎其微。
2.人才培養問題。
高職教育具有雙重屬性,既有高等教育的屬性,也有職業教育的特性。部分高職院校由于對高職教育的內涵缺乏正確的理解,因此出現辦學定位不準的問題。在人才培養過程中,沒有跳出學科教育的教學模式,仿照普通高校強調知識的系統性、完整性,按照傳統的教學方法組織教學,忽視實踐技能的訓練,致使培養出的學生雖有一定的理論知識,但動手能力較差,體現不出高職教育的人才特色。另外,還有一些高職院校在辦學理念上又走向另一個極端,把高職教育看成是單純的職業教育,過分強調專業技能和技術,忽視理論基礎知識的傳授,甚至刪去必要的專業課程,致使學生工作后缺乏發展潛力及轉崗的適應能力,僅僅成了一名簡單重復的操作工或者“機器人”。
人才培養質量與高職院校的辦學條件息息相關,在辦學條件上占有重要位置的是師資和實習實訓基地問題,尤其是“雙師型”教師和校內實習實訓基地。地方經濟建設需要的是上手快、動手能力強的高技能人才,但目前安徽高職院校大多是地方政府所辦,地方政府多因財政緊張而對高職院校辦學資金投入不足,導致辦學條件較差,“雙師型”教師數量不夠、質量不高,專業教師缺乏現場經驗,動手能力不強,實驗、實訓基地建設滯后等。再者,由于校企合作、工學結合、教學改革不到位,培養的人才在素質、能力、結構上難以滿足地方企業的需求,致使一些畢業生因市場競爭能力不強造成就業和創業難。通過對安徽20所被評估過的高職院校來看,有14所院校“雙師型”教師僅占專業課教師數量的15%,存在嚴重不足的問題。有16所院校校內實習實訓基地建設較差,造成實踐教學多由理論課代替完成。這種教學條件勢必影響人才培養質量,制約經濟建設和發展。
3.科技創新問題。
我國高職教育起步晚、高職院校建校時間短,傳統教育觀念根深蒂固。雖然掛上大學的牌子,實際上中職教育的痕跡還根深蒂固,尤其是封閉辦學思想較為嚴重,缺乏科研意識,服務社會促進科學技術轉為現實生產力的能力較差。當前,安徽部分高職院校為地方經濟發展服務意識淡薄,沒有立足地方,對地方產業結構的調整以及人才需求的類型了解不夠、把握不準,人才培養缺乏針對性,造成高職畢業生結構性過剩。由于封閉辦學,缺乏主動融入地方經濟建設意識,以致在科技創新中處于被動地位。
高職教育雖經過近10年的快速發展,取得了令世人驚嘆的成就,但其科技創新水平與教學改革相比還顯得十分薄弱。
絕大多數高職院校科研力量薄弱、科研機制不健全、科研經費投入不足、科研成果質量不高。科研是高職院校應有的功能,科研除促進教學質量提高外,還可為地方經濟發展提供科學技術上的支持。但從總體上看,大部分高職院校缺乏科技創新能力,雖然不少高職院校成立了科技處或相應的研究室,但往往是空架子,缺乏足夠的設備與人才,再加上封閉辦學,當學校面對地方經濟建設急需攻破的一些科技前沿課題時,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高職院校是否具有科技創新能力,是否能夠為地方中小企業提供科技服務與支持,是高職院校參與地方經濟建設的重要標志之一。安徽經濟建設正處在快速發展時期,地方中小企業迫切需要高職教育提供技術人才,更需要科技支持與服務,高職院校要主動服務中小企業,進一步強化科技創新意識。
二、安徽的經濟建設需要高職教育的支持
1.安徽經濟結構的不斷優化調整,需要大力發展高職教育。
近年來,安徽工業化進程明顯加快,發展勢頭較強。安徽在“十一五”發展規劃中提出“工業強省”的戰略目標,就是要通過調整結構、提高效益,建設工業強省,提升全省經濟綜合實力。如,汽車產業形成以轎車、商用車、微型車為龍頭,零部件配套產業為支撐,在全國市場具有較強競爭力的汽車產業體系;鋼鐵產業形成以馬鋼為主體,加速企業的重組整合,大力發展高附加值的短缺鋼材品種,等等[2]。此外,預計未來幾年安徽的第二、第三產業還要大幅增長。隨著經濟結構的不斷優化調整和產業層次的提升,將給安徽的城鎮、農村勞動力帶來大量的就業崗位和就業機會,但這些勞動力的勞動技能和文化水平同就業崗位需求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距。這些從業者迫切需要進行必要的專業理論知識學習和職業技能、綜合素質等方面的培訓和提高。對此,高職教育大有作為。安徽實現產業結構優化調整,必須要靠大力發展高職教育來提供人才支撐。
2.發展壯大皖江產業帶和大力推進產業集聚,需要各類技術人才,高職教育義不容辭。
安徽正在加快實施“十一五”綱要提出的目標,拓展產業優勢,做大皖江工業密集帶。充分發揮產業和區位優勢,發展壯大以先進制造業為主導的皖江產業帶,重點培育鋼鐵、有色、汽車、家電、建材、化工(精細化工)、電工電器、農副產品深加工、材漿紙一體化等產業積聚區,繼續保持鋼鐵、有色、建材在全國的領先地位,并力求在船舶制造、重大裝備、電子信息和生物制藥方面取得重大進展,使皖江成為安徽最大的工業密集帶。做大皖江工業密集帶,形成各類產業集群拉動經濟快速增長涉及多方面的因素,但最關鍵的是人才。據安徽人事部門有關資料顯示,隨著安徽皖江工業密集帶及城鎮產業群的建設,未來幾年將迎來人才需求高峰。2009-2012年,鋼鐵、有色、汽車、家電、建材、化工等重點產業需要45-50萬人,其中精細化工產業、物流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的人才需求量都在5萬人以上。皖江工業密集帶、城鎮產業群的形成不只是在人才數量上有了新的要求,在人才專業結構上也有特殊要求。作為培養高技能人才的重要基地,高職院校必須與地方經濟建設實現對接,按照崗位人才需求的類型進行針對性的培養,真正發揮高職教育為地方經濟建設服務的功能。
3.安徽經濟建設需要技術和信息支持,高職教育責無旁貸。
知識經濟是以網絡信息為基礎,建立在知識信息的生產、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經濟,其核心就是高新技術迅速產業化。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化離不開知識性人才,知識的獲取、人才的培養離不開教育。工業是安徽發展的差距所在,也是安徽的潛力和希望所在,與企業技術短缺相對應的是安徽高科技人才匱乏,缺少高層次的創新研發人才,它已經制約了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產業結構升級的進程,阻礙了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這在客觀上要求高職教育要盡快提供高素質、高技能型人才以促進安徽經濟的高速發展。
高職院校擁有科技、人才、信息資源,是地方經濟社會的寶貴財富,也是地方經濟發展的堅實基礎。在地方經濟建設中,高職院校要特別重視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要把自己的科研成果、發明創造、先進工藝、先進技術通過技術市場轉化為生產力推動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再者還可以根據地方經濟發展的需要來調整自己的科研方向和科研計劃,加大科研力度和專項經費的投入,爭取多立一些產業前沿課題和實用性強的項目,使其更符合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以產生更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3]。
三、安徽高職教育適應地方經濟建設的措施
1.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合理優化調整專業結構。
安徽工業經濟“十一五”發展規劃提出,2010年全省工業增加值將達到4500—5000億,占安徽省GDP的比重達40%以上,制造業占工業的比重達到85%以上,其中裝備制造業占工業比重達25%,高新技術產業占工業比重達25%,全省工業企業數量達8萬戶以上,從業人員增長50%以上,高新技術產業和裝備制造業要重點發展電子信息、生物能源、生物醫藥、納米材料等。
安徽將以三大城市建設群(合肥省會經濟圈、沿江城市和沿淮城市)為牽引,積極打造產業帶,把合肥、沿江和沿淮建設成全國重要的高新技術產業基地、先進制造業基地和煤電產業基地。安徽高職院校要緊緊抓住地方經濟發展中出現的結構調整以及三大城市群建設所帶來的機遇,主動適應地方經濟建設,積極開發新興專業,調整優化傳統專業,培養“適銷對路”
的專業人才。在專業調整改革中,高職院校要始終保持與企業的密切聯系,認真進行調研,掌握人才市場供求變化,在設置專業時,一是要考慮市場需求,二是要考慮辦學條件,二者不可偏頗。
地方政府則要發揮主導作用,進行宏觀規劃、政策引導、質量監控、分類指導,以保證全省高職教育專業結構的調整方向更趨合理。
2.強化高職院校內涵建設,著力提升人才培養條件。
地方經濟發展是高等職業教育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只有適應經濟發展需求的高職教育,才能更加有效地促進區域經濟的高速發展。培養高質量的人才必須有較好的辦學條件作支撐,但從安徽省教育廳公布的2008年高校教育資源配置的整體情況看,省內一些高職院校辦學條件達不到教育部規定的標準:一是教師隊伍,二是實習實訓基地。這兩大問題必須加大力度解決,否則,人才質量將直接影響地方經濟建設。在師資培養方面上,要著力解決專業課教師實踐能力提升問題,實行與地方、行業、企業密切聯系的開放式辦學模式,選派教師到生產、管理、服務、經營一線進行實踐鍛煉;鼓勵教師積極參與技術管理、組織和開發工作以及任職資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的考試培訓等,大力提高專業課教師實踐教學技能,擴大“雙師型”教師的比例。此外,還要加強專業建設帶頭人的培養,分期評選,滾動發展。在實訓基地建設方面,地方政府在財政上應給予必要的支持,在加大高職教育經費投入的基礎上,制定總體規劃,統籌安排,以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建設幾個大規模的實訓基地,滿足省內高職院校實踐教學所需要的場地要求。另外,必須充分利用社會資源,依托行業、企業,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建設一批相對穩定的校外實訓基地,使學生直接在生產工作現場進行實習實訓,以提高學生的職業技能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3.堅持校企合作教育,提高高職教育服務地方經濟建設的能力。校企合作教育是高職院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人才的有效形式,也是實現高職教育可持續性發展、推動地方經濟建設的重要保障。
高職院校實行校企合作教育要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在企業建立長期穩定的實習實訓基地;聘請企業技術專家人員擔任學校兼職教師,選派專業教師到生產一線學習鍛煉;學校與企業、行業聯合辦學,推行“訂單培養”;實行教學與科研緊密結合;針對專業優勢,發展校辦企業等,形成“校企結合、校企并舉、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良性循環,等等。另外,通過校企合作教育,高職院校不僅可以承擔企業或相關行業的科研課題,配合企業及行業搞技術開發與創新,還可以對企業開展咨詢服務活動,以極大提高教師科技創新的能力及熱情,促進師資水平的提高,最終培養出適應地方經濟建設的高技能人才。安徽有很多發展比較成熟的產業,如蕪湖的汽車工業、銅陵有色金屬工業、馬鞍山的鋼鐵工業、兩淮的煤炭工業等,安徽高職教育可以與這些企業進行深度合作,充分發揮高職教育的人才資源優勢,著力促進地方經濟建設。
參考文獻
[1]姬興華.安徽高職教育為地方經濟發展服務探析[J].中國成人教育,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