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范文

時間:2023-03-27 12:45:5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涉外仲裁,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涉外仲裁

篇1

爭議事項可仲裁性問題的法律意義在于:

第一,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問題決定了有關仲裁協議的效力。如果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事項在有關國家法律中屬于不可仲裁的事項,則該國法院將依一方當事人之申請而判定該仲裁協議無效,繼而判令終止仲裁程序。在此意義上,判斷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準據法通常是仲裁機構所在地國的法律或者仲裁協議的準據法。相對而言,仲裁地國的法律顯得更為重要,因為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范圍受到本國法律的支配。若一方當事人依據仲裁協議提交仲裁的事項為當地法律所禁止,其結果或者是該仲裁機構拒絕接受案件,或者因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法院依當地法律裁定仲裁機構終止仲裁程序。所以,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直接決定了仲裁協議能否實施。

第二,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決定了仲裁裁決是否能夠得到有關國家法院的承認及執行,換言之,如果爭議事項不具有可仲裁性,則仲裁機構所作出的仲裁裁決將無法獲得外國法院的承認及執行,該仲裁裁決就沒有實際的法律效力。1958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第1條第3款規定,締約國可以聲明“本國只對根據本國法屬于商事的法律關系——不論其為契約關系與否——所引起的爭執適用本公約”,因而,凡是依據此條款作保留聲明的締約國就不會執行其他締約國仲裁機構所作出的非商事性質的仲裁裁決。《紐約公約》第5條第2(1)款又規定,如果被請求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國家有關當局認為,按照該國的法律,裁決中的爭議事項不適合以仲裁方式處理,可拒絕承認和執行該項仲裁裁決。正因為此,世界各國的常設仲裁機構受理當事人提交的仲裁案件時,就非常注意有關爭議事項能否以仲裁方式解決的問題,以避免作出的仲裁裁決因不具備可仲裁性而無法得到外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

二、商事爭議可仲裁性的理論和實踐的發展趨勢

過去,不少國家的法律對可交付仲裁解決的商業爭議的范圍規定得很狹窄。根據各國法律的一般原則,涉及知識產權本身效力的爭議不可仲裁解決;破產的爭議為不可仲裁的事項。美國的《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都規定聯邦法院對因證券發行和交易所產生的爭議有排他的管轄權;至于不正當競爭以及反壟斷案件,長期以來便認為它們超出了一般商業爭議的范疇,作為民間團體的仲裁機構是無權對行為是否觸犯國家市場競爭秩序一事作出裁決的。①

但是,隨著世界各國間經濟的相互依存性(Interde-pendance)的加強,自80年代以來國際商事仲裁的受案范圍越來越寬。在此情況下,假如各國的法院仍固守過去對于商事爭議可仲裁性的陳舊觀點,其結果必然是大量的仲裁裁決因不具備可仲裁性而遭到法院的拒絕承認與執行,從而使商事仲裁囿于傳統的契約爭議的范疇。所幸的是,許多國家的法院對爭議事項可仲裁性問題采取了積極相適應的態度,其司法實踐的總趨勢是區分國內交易與國際交易,對于因國際商業活動所產生的爭議,只要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就決不輕易地援用“爭議事項不具備可仲裁性”這一保留條款來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

在美國,從70年代至80年代的10年間,通過美國最高法院以及各聯邦法院的一系列法院判例,使美國法院對于可仲裁性問題的觀點發生逆轉性的變化。197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謝爾克訴阿爾伯托—卡爾弗”案(Scherkv.Alberto-CulverCo.)中,②否定了自己于1953年在“威爾科訴斯旺”案(Wilkov.Swan)中確立的“基于1993年《證券法》所提起的申訴是不可仲裁的”原則,認為“謝爾克”案中的仲裁協議載于當事人之間的一份國際合同,依據美國1925年《聯邦仲裁法》,國際關系中的仲裁協議應該具有約束力,是不可撤銷的(Irrevocable)和可執行的(Enforceable)。此后,美國最高法院在1987年判決的“謝爾遜/美國運通公司訴歐杰尼·麥克馬洪”案中(Shearson/AmericanEx-press,Inc.v.EugeneMcMahon),又一次重申了證券爭議的可仲裁性原則。③

美國最高法院于1985年判決的“三菱汽車公司訴索勒·克萊斯勒—普利茅斯”(MitsubishiMotorsCorp.v.SolerChrysler-Plymouth,Inc.)案④,首次確認反托拉斯案件是可以通過仲裁解決的事項。該法院在判決中指出,“美國反托拉斯法在本質上完全不禁止當事人同意以仲裁來解決因國際商業交易而產生的反托拉斯請求。”因此,如果當事人同意以仲裁方式來解決此類“法定請求”,除非國會本身已表明這種法定權利爭議排除仲裁,否則當事人必須受仲裁協議的約束。美國最高法院還進一步指出,反托拉斯是十分復雜的問題,但仲裁的靈活性使當事人得以從各專業領域中選擇仲裁員,可為勝任這項工作提供最多的機會。此后,美國波多黎各聯邦地區法院在1989年11月17日的GKB加勒比公司訴諾基亞—莫比拉公司和移動電話世界案(GKBCaribe,Inc.V.Nokia-Mobira,Inc.andCellularWorld,Inc.)⑤中,將三菱汽車公司案的原則適用于純國內交易中的反托拉斯爭議。

在“日本Kakiuckhi和Kakiuchi訴杰納斯科公司”一案中,美國聯邦第二巡回上訴法院的判決認為,不當得利、不正當競爭、欺詐等行為,均屬可仲裁的事項。在該案中,杰納斯科公司(Genesco,Inc.)是美國的一家成衣制造及銷售商,長期以來從日本Kakiuchi公司及其美國子公司購買紡織原料用于加工,所有的買賣合同中均載有仲裁條款。1979年,Kakiuchi公司與杰納斯科公司的采購副經理通過行賄進行共謀,由后者安排杰納斯科公司從Kakiuchi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獨家采購所需的產品,還批準從Kakiuchi公司進口不具有競爭力的高價產品或不適當的其他產品。發現這一共謀行為后,杰納斯科公司就在美國紐南區地方法院對Kakiuchi公司提訟,指控其實施欺詐、違反《羅賓遜—帕特曼法》、不當得利(UnjustEnrichment)、侵權行為干預契約關系(TortiousInterference)、不正當競爭(UnfairCompetition)等非法行為。一審時,兩被告依據《聯邦仲裁法》第3節和《紐約公約》第2條之規定請求法院在仲裁以前暫停訴訟程序。紐約地方法院裁定同意停止一審基于欺詐的訴訟請求,但拒絕停止對其他事項的訴訟程序。兩被告均不服紐約地方法院的判決,上訴于聯邦第二巡回上訴法院,該法院了紐約地方法院的判決,并作出前述支持仲裁的判決。①

此外,英國高等法院在“Lonrho公司訴殼牌石油公司和英國石油公司”案中、印度最高法院在“Renusagar訴通用電氣公司和國際商會”案中、意大利最高法院在“Scherck股份公司訴Soc.DelGrandesMarques”案中分別判決侵權行為、商標許可協議爭議等爭議為可仲裁事項。②

從上述一系列判決清楚地表明,不少國家的法院對“可仲裁性”問題是從寬解釋的。只要在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仲裁條款,即使由于某些傳統上屬于“法定請求”的事項導致當事人的爭議,即使爭議的性質已超越純商業性質而擴及公法領域的違法行為,法院仍認為應通過仲裁解決,并依據《紐約公約》執行仲裁機構據此作出的仲裁裁決。

三、爭議事項可仲裁性問題對于我國涉外經濟貿易仲裁的現實意義

1995年9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第一次對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作了原則規定。然而,該法的頒布并未自然解決我國仲裁制度中的可仲裁性問題。該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3條又規定:“下列爭議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十分明確,因為其第(一)款的爭議一般將涉及第三方的權利義務,爭議雙方無權通過仲裁方式對此加以處分;其第(2)款所涉及的爭議并非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屬于國家機關實施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政府管理行為時所產生的爭議,作為民間組織的仲裁機構無權對政府行為的合法性與否進行裁決。然而,《仲裁法》第2條所規定的可仲裁事項,卻大有可研究之處。

(一)

合同糾紛交付仲裁解決是最普遍的方式,自然不會發生歧義。可是,關于“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與1958年《紐約公約》所規定的“非契約性爭議”相比較,顯然存在區別。從爭議所涵蓋的范圍考察,“非契約性爭議”的涵蓋范圍大于“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非契約性爭議”一詞,既包括財產性的非契約性爭議,又包括非財產性的非契約性爭議,通常包含所有的一般侵權行為之爭議,甚至包含不正當競爭之類的特殊的侵權爭議。由于使用“非契約性”的定語,從爭議的范圍和性質來說,并不僅局限于與財產有關的爭議;換言之,即使爭議不涉及財產權益,即使提起仲裁申請一方并未要求金錢的損害賠償,僅要求加害方停止侵權行為,此類爭議仍屬于《紐約公約》所確定的可仲裁事項。

而“財產權益糾紛”一詞,已將可交付仲裁解決的爭議的性質限定于與財產有關的事項,與財產無關的爭議則不在此列。眾所周知,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爭議并不一定與財產有直接關系。例如,民事關系中的侵害公民名譽權、公民隱私權等侵權行為,如果加害方并不以此追求財產目的,而受害方在采取法律行動時僅要求停止侵害,不要求損害賠償,這就與財產權益糾紛完全無關。若按我國《仲裁法》第2條的規定并作嚴格的解釋,顯而易見,因其不屬財產權益糾紛,故不能采取仲裁方式來解決。

此外,即使在“財產權益”本身,仍有值得探討和解釋之必要性。以非契約性財產權益糾紛為例,財產權益本身就需要加以界定。因為“財產”一詞在我國一般僅理解為有形的財產,而“資產”是既包括有形的物,又包括無形資產如知識產權以及不涉及知識產權的商譽等。因而,若對“財產權益糾紛”從嚴解釋,則無形資產的糾紛不在其列。退一步說,即使將“財產權益糾紛”作廣義的解釋,問題也并未最終解決。如知識產權中,著作權人的權利既有涉及財產權的出版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又包括署名權、修改權等與人身權相聯系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因而,倘若某項侵權行為僅侵害了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如何來認定當事人能否將此爭議交付仲裁?若從廣義的財產權角度考慮,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均屬于知識產權這一廣義財產權的一部分,故此類僅涉及人身權的侵權之爭議屬于可仲裁事項;然而,若從《著作權法》本身的規定來考察,顯然侵害著作權人的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等與人身權相聯系的侵權行為爭議,不屬于“財產權益糾紛”,只能推定它們不屬我國《仲裁法》所規定的可以仲裁方式解決的事項。但是,按照《紐約公約》的規定,此類不帶有財產權益的非契約性爭議,卻屬可仲裁之事項。由此可見,在我國《仲裁法》的現行規定下,關于爭議的可仲裁性問題從法理上并未解決。

(二)

關于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問題,并非純粹的法理探討或者被認為是在摳字眼。問題還在于,我國的司法實踐已從80年代起確立了侵權爭議不可仲裁的判例,這一判例將對我國法院處理此類事項繼續產生影響。該案便是引起廣泛討論的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中技公司)訴瑞士工業資源公司(SwissIndustri-alResourcesCompanyInc.,以下簡稱IRC)案。①該案大意是:1985年4月1日,IRC與中技公司在中國上海訂立前者向后者出售總價為229.5萬美元的9180噸鋼材的《合同修改協議書》。中技公司根據合同通過中國銀行上海分行開出以IRC為受益人的229萬美元的不可撤銷信用證,IRC利用偽造的全套裝運單據于1985年6月1日從銀行取走了信用證下的全部款項。中技公司未收到貨便連續10余次向IRC交涉,后者多方搪塞,最后全盤推卸自己作為合同賣方和貨款受益人的責任。中技公司發現受騙后,遂于1986年3月24日在原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IRC提起侵權行為之訴,要求賠償貨款、利息、經營損失等,并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凍結IRC在中國銀行上海分行一筆托收貨款440.8299萬美元。原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此后,該法院判決IRC賠償中技公司513.6668萬美元。IRC上訴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1988年10月11日該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本案的一審和二審期間,IRC均以合同中存在仲裁條款為理由,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但是,原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認為:“被告采取了一系列欺詐手段,利用合同形式侵吞了原告的貨款,已經構成了侵權,而不再是合同爭議,因此,不能適用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在駁回上訴人IRC的管轄權抗辯時指出:“IRC利用合同形式進行欺詐,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圍,不僅破壞了合同,而且構成了侵權,雙方當事人的糾紛,已非合同權利義務的爭議,而是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中技公司有權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而不受雙方所設立的仲裁條款的約束。”姑且不論本案的是非曲直,也不論本案發生于80年代的特殊情況,僅對法院否認仲裁條款效力從法理上進行分析,有些問題也是值得討論的。因為法院接受中技公司的侵權之訴,其立論基礎是:盡管合同中載有仲裁條款,但因案件的性質被認定為侵權行為,故仲裁條款無效,法院可以管轄。顯而易見,我國法院的這一理論的合乎邏輯的結論便是:侵權行為屬于不能通過仲裁解決的事項,仲裁條款因侵權行為而失效。

此后,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將兩判決全文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轉載,通報全國,表明我國最高法院對此的態度,事實上已成為指導我國法院處理類似案件的先例。這樣,盡管我國《仲裁法》已經生效,但是該法在可交付仲裁的爭議事項的規定上語焉不詳,仍將使各地法院可以依據上述先例作出侵權行為不可仲裁的認定。而這種對于爭議事項不可仲裁性的認識,無疑是跟我國所參加的《紐約公約》規定相背離的。從我國近年來各地法院愈演愈烈的地方保護主義做法上看,這一擔心并非多余。

事實上,由于“中技公司訴IRC”案的影響,至少在我國相當一部分法律界人士中產生了“侵權行為不可仲裁解決”的概念。例如,就在《仲裁法》生效后的1996年,有人撰文道:“涉外經濟合同如果事先訂有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合同糾紛就必須提交給條款或協議中選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法院不能受理有仲裁協議的合同糾紛案件。但是,如果對方有利用合同進行欺詐的侵權行為,我方當事人可不以合同糾紛提訟,而以侵權賠償提訟,只要侵權行為發生地在中國領域內,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這是我方當事人不要輕易放棄的權利。”②這段文字清楚地表明了作者的意思:若一般的合同爭議,只要存在仲裁條款,法院不得受理;但是,若屬侵權行為,只要侵權行為地在中國,即使存在仲裁條款,我國法院仍然可以進行管轄。這一說法的立論基礎實際上源自上述法院判決。

顯而易見,關于侵權行為的不可仲裁性已經相當程度上成為一些人的共識,并在其影響范圍內繼續發揮著作用。

(三)

如果說上述討論僅是理論討論,那么我國對外開放的實踐已對此理論的解決提出了現實的需要。1995年9月11日,美國A公司在美國紐約南區聯邦法院對中國某進出口公司提訟,指控該公司侵犯其版權以及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提出1.35億美元的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此案成為我國公司自對外開放以來所遭遇的數額最大的涉外訴訟案。該案的起因是長達數年的進出易中,A公司拖欠中方巨額貨款,有關的進出口合同均載有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其上海分會解決爭議的仲裁條款。A公司為避免在中國仲裁的被動局面,故搶先在美國提起侵權之訴。在該案發生以后,中國公司一方面積極聘請美國律師在美國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另一方面以違約和侵權的雙重訴因在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由于中國公司在訴訟和仲裁方面采取了強有力的措施,該糾紛最終以A公司向中方支付200萬美元的庭外解決方式結案。

圍繞著這項糾紛所進行的在美國的訴訟和在中國的仲裁,其所面臨的先決問題就是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問題。盡管雙方的合同中載有仲裁條款,但美國公司卻在美國法院提起侵權之訴。中方聘請的美國律師的管轄權異議的理由就在于:雙方的合同中存在仲裁條款,而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侵權行為屬于可仲裁事項,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應通過仲裁方式解決。

盡管本案通過庭外和解結案,然而,本案倘若被美國法院裁定應在中國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這兩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未必就能通過仲裁程序而一攬子了結。因為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規則》,該仲裁委員會理所當然可以審理包括侵權行為在內的非契約性糾紛案。然而一旦該仲裁委員會就本案包括版權和不正當競爭的侵權問題作出裁決,中國公司在美國申請承認及執行時,其后果仍然將是不確定的。其原因就在于:在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時,判斷爭議事項是否屬于可仲裁解決的事項,通常要同時適用仲裁機關所在地法和執行地國法,只要其中一國的法律認定所爭議不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裁決就將被拒絕承認及執行。因我國的《仲裁法》僅規定“其他財產權益的糾紛”可以仲裁,并未直接規定非契約性的侵權行為屬于可仲裁事項,特別是關于不正當競爭的侵權糾紛的可仲裁性問題,更是誰也沒有涉足的空白點;而我國的司法判例在1987年4月22日《紐約公約》對我國生效之后,仍確認侵權行為是不可仲裁的。這樣,我國仲裁機構就侵權問題作出裁決,將被認為對侵權行為之申請不具有管轄權而超越權限,最終影響有關裁決的效力。

(四)

基于上述法律和事實的分析,筆者認為,“可仲裁性”問題并非一個簡單的仲裁制度中的純理論問題,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仲裁協議的效力和仲裁裁決的承認及執行等重大權利和經濟利益。

篇2

【關鍵詞】臨時仲裁協議 準據法 仲裁地法 有效要件

臨時仲裁,是與機構仲裁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指不由任何已設立的商事仲裁機構進行程序管理,而是由當事人雙方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給他們選定的商事仲裁員,根據他們自己設計或選定的仲裁規則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商事仲裁。這種仲裁形式存在已久,為許多國家和國際公約所采納和認可,在國際商事仲裁中也頗受當事人的親睞。然而我國的仲裁法并不承認臨時仲裁,而將選定的仲裁機構作為仲裁協議有效的一個要件。那么,在仲裁日益普及的今天,涉外商事合同中一旦出現臨時仲裁協議,其效力如何呢?這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臨時仲裁協議效力認定的準據法

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是由仲裁程序法決定的。按照傳統的法律觀點,國際商事仲裁程序受仲裁地法支配,但這一占統治地位的觀點,受到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嚴重挑戰。一方面,越來越多的國家法律制度允許當事人自主選擇或決定仲裁適用的程序法,只有當事人無此約定時,才適用仲裁地法;另一方面,許多學者主張,仲裁應擺脫仲裁舉行地國的法律控制,實現仲裁程序的完全自治。這種“非當地化”仲裁的主張,雖然未被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但在一些國際條約、國內立法及國內司法判例和仲裁實踐中已有所反映。同時,根據“與其使之無效,不如使之有效”的法律格言,在當事人未作法律選擇時,出現了一種盡可能適用能夠使仲裁協議有效的法律作為其準據法的理論與做法。這些發展動向,都反映了在現代國際商事仲裁領域中對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日漸寬松的趨勢,盡可能地尊重當事人的意愿而使仲裁協議有效,這對仲裁地法在仲裁程序上的適用無疑會產生巨大的沖擊,從而引起仲裁程序法適用規則在結構上的變化。

1、以意思自治原則為基礎確定準據法。根據“契約自由原則”,在當事人明確約定仲裁程序法的場合,這種合意應得到國家的尊重,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明示選擇適用的法律應作為適用于仲裁協議的首選準據法。其理論基礎在于:首先,仲裁的發生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當事人意思自治是國際商事仲裁的一項基本原則,無論是仲裁實體法還是仲裁程序法都應當尊重當事人自由選擇的結果。其次,仲裁與訴訟不同,并不是國家公權力的象征,仲裁員基于當事人的委托而行使仲裁權,一般沒有忠于仲裁地法律的義務,可以不拘泥于仲裁地法進行仲裁。

意思自治原則不僅是國際私法在確定涉外合同之債法律適用中的基本和首要原則,也是國際商事仲裁實踐中為大多數國家和國際條約所采納和認可的確定仲裁程序法的重要準則。1958年《紐約公約》第5條規定:“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同當事人間的協議不符,或在當事人間沒有這種仲裁協議時,又同仲裁地國家的法律不符,被請求承認或執行裁決的主管機關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該項裁決。”根據該條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解決仲裁程序法適用問題上起首要作用。1985年《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9條第1款規定:“以服從本法的規定為準,當事人各方可以自由地就仲裁庭進行仲裁所遵循的程序達成協議。”也就是說,在不違背《示范法》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承認當事人自由選擇仲裁程序法的效力。

2、以最密切聯系地原則為補充確定準據法。在當事人未對仲裁所適用的法律作出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通常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來確定準據法。一般而言,與仲裁協議具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就是仲裁地國的法律。其理論依據在于:首先,根據國際商事仲裁的司法權理論,國家具有控制和管理發生在其管轄領域內的所有仲裁的權利。其次,隨著國際私法中“場所支配行為”原則在國際商事仲裁領域的推廣適用,意味著仲裁行為亦必須受仲裁地法律的支配。由于仲裁地在國際商事仲裁中具有關鍵地位,這就使仲裁地法成為決定支配仲裁程序法律的一個關鍵因素。

無論在立法上還是在實踐中都已經普遍承認,仲裁協議的準據法在當事人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依據最密切聯系原則,通常應該適用仲裁地法。瑞典的商事仲裁法律規定,在當事人未指明仲裁適用法律的時候,如果瑞典被指定為仲裁地,則仲裁協議的有效性應根據瑞典法律來確定。

綜上所述,仲裁協議效力的準據法的確定應以意思自治原則為基礎,以最密切聯系原則為補充,在仲裁程序的準據法承認臨時仲裁,而當事人訂立的臨時仲裁協議又是合法有效的情形下,臨時仲裁協議原則上是有效的。

二、仲裁地法在臨時仲裁協議效力認定中的角色

仲裁地點作為仲裁協議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在仲裁程序問題上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它不僅是決定商事仲裁準據法的關鍵要素之一,更直接影響仲裁協議的有效性、仲裁程序及仲裁裁決的作出、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因此,在探討臨時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中,就不得不分析仲裁地法對其所產生的影響。

雖然目前國際實踐中在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準據法上采取了約定地法優先,仲裁地法為補充的做法,但當事人的自愿選擇是否就可以完全排除對仲裁地法的適用呢?如果當事人自愿選擇的法律與仲裁地法,尤其是仲裁地法的強制性規定發生了沖突,又應當如何確定法律適用呢?

在決定仲裁程序法適用問題上,當事人意思自治雖然居于首要地位,在實踐中仲裁地法的適用仍然十分普遍。一方面,當事人將爭議交付一國仲裁卻明示指定適用另一國仲裁程序法,這在理論上不是不可能,但在實踐中卻極為罕見。依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并不排斥當事人選擇仲裁地法,即使當事人未作選擇,仲裁庭亦可根據當事人指定了仲裁地而推定當事人意圖適用仲裁地法,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適用于仲裁程序的仍然是仲裁地法。另一方面,即便當事人選擇了非仲裁地法,該約定地法的適用也不能排除仲裁地法的強制性規定的適用。至少在目前的國際商事仲裁實踐中,意思自治原則不能排除仲裁地法的強制行規定,一旦兩者發生了沖突,以仲裁地法為準。

我國的《仲裁法》對法律適用問題并未作出專門規定,但在《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七條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4條中都有所體現。可見,我國兩大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都承認當事人自由約定仲裁程序法的權利,反映了我國仲裁制度發展中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趨勢。但關于意思自治的適用,兩大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又給予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即要求這種關于仲裁程序的約定須經仲裁委員會同意,或必須可實施且不與仲裁地強制性法律規定相抵觸。事實上,在實踐中我國也不允許當事人選擇其他國家的仲裁法支配在我國舉行的仲裁程序。

因此,即便仲裁程序的準據法認可臨時仲裁的合法性,如果仲裁地法不承認臨時仲裁,臨時仲裁協議依舊是無效的,仲裁地法對臨時仲裁的承認也是臨時仲裁協議獲得法律效力的一個要件。

三、臨時仲裁協議的有效要件

臨時仲裁協議作為臨時仲裁的基石,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仲裁協議有效成立所不可缺少的基本因素,即有效要件時,才能具有法律效力。臨時仲裁協議的有效要件與仲裁協議有效的一般要件一致,對于這些要件的判斷,需要依據上文所確定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準據法來進行。盡管各國對商事仲裁協議有效要件有法律上的不同要求,但歸納起來,特別是在商事仲裁理論上,商事仲裁協議的有效要件主要是從主體、內容和形式三個方面界定。

1、簽定臨時仲裁協議的主體合法。簽訂商事仲裁協議的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規定的締約資格,臨時仲裁協議必須由有關商事法律關系的利害關系人或其合法人簽訂才能對締約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同時當事人雙方要具備締約的民事行為能力。

2、臨時仲裁協議的內容合法。商事仲裁協議內容的合法主要包含三方面因素:首先,雙方當事人申請臨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一方當事人出于惡意,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迫使對方簽訂的臨時仲裁協議是無效的;其次,提交臨時仲裁解決的爭議必須具有可仲裁性,限于準據法所規定的允許當事人運用仲裁途徑解決的爭議;最后,臨時仲裁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公共秩序的要求,仲裁中的任何行為,如果違反公共秩序都將失去效力。

3、臨時仲裁協議的形式合法。臨時仲裁協議必須具備準據法所規定的形式要件才是有效的。現代各國對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要求已越來越寬松,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都得到承認,甚至有國家承認口頭仲裁協議和默示仲裁協議。

四、結論

綜上所述,在涉外商事仲裁中,一旦出現臨時仲裁協議,并非一概無效,其有效性認定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在臨時仲裁協議的準據法是我國法,或者仲裁地在我國的場合下,基于我國仲裁法明文規定仲裁協議必須確定仲裁機構,臨時仲裁協議是無效的,除非當事人就仲裁機構作出補充約定,將臨時仲裁改為機構仲裁;

二是在臨時仲裁協議的準據法是外國法,而仲裁地又不在我國的場合下,如果該準據法不承認臨時仲裁,則臨時仲裁協議無效;

三是在臨時仲裁協議的準據法是外國法,而仲裁地又不在我國的場合下,如果準據法承認臨時仲裁,則需要進一步分析該臨時仲裁協議是否具備準據法所規定的有效要件:如果具備,則臨時仲裁協議有效;如果不具備,則臨時仲裁協議無效。

臨時仲裁作為一種在國際上得到普遍尊重的仲裁方式,在我國卻得不到承認,這不僅與國際上通行做法相悖,更極大影響我國仲裁機構對商事爭議仲裁管轄權的行使,造成我國當事人在涉外商事仲裁中的不利地位,對我國的投資軟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創造制度與觀念條件,在我國合理借鑒引入臨時仲裁,才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之道。

【參考文獻】

[1] 齊樹潔:《仲裁法新論》,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

[2] 朱克鵬:《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法律出版社,1999年。

[3] 韓健:《現代國際商事仲裁法的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2000年。

篇3

關鍵詞:廣告色彩;色彩規劃

一、研究背景

(一)國外城市戶外廣告色彩研究的現狀

國外戶外廣告色彩的研究建設的相對要早,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國際學術界對“城市環境色彩”的關注日益增多,在“保護環境發展人類社會”的主題下,設計者和管理者,對城市建筑景觀色彩、城市戶外的廣告色彩、城市色彩和地區文化間的聯系等問題開始重視,并形成了相關理論成果。國外城市法律規定中對于戶外廣告牌的位置、尺寸、色彩以及數量時間等都有非常明確而嚴格的相關規定,并在設立后還要經常定期檢查。一些成功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例如紐約是世界商業發達的城市,然而其廣告的擺放卻極為嚴格,除商業中心外,其他地區是較少出現廣告的;巴黎香榭麗舍大街盡管是舉世聞名的商業中心,但戶外廣告的數量、位置、面積等卻是極為節制有序;美國法律規定,凡住宅區內都一律禁止設置各類廣告。而這些成功的經驗和例子,首先是在進行城市規劃與建筑設計的最后一個環節由從事專業的色彩配色人員參與城市環境色彩的專項規劃以及戶外廣告的主體外觀色彩的配色。如果沒有此環節,那么規劃設計將不能通過主管部門審批。

(二)國內城市戶外廣告色彩的現狀

目前我國城市戶外廣告色彩的現狀是,與國外相比嚴重滯后,管理無序,很多城市的戶外廣告嚴重損害了建筑外觀形象和街道大面積的景觀主色,使原本有序的城市環境變得混亂無章。現將存在的問題歸納如下:第一、戶外廣告牌子的布局數量過多,從色彩角度看雜亂無章,這就與城市的功能分區互相排斥。第二、戶外廣告布置的位置不當,喧賓奪主,反而破壞環境。由于缺乏統一規劃,戶外廣告隨意設置的現象比比皆是,例如在文化廣場、文教中心這樣的一些公共活動場所,甚至一些學校的門口、主題公園的綠地也布滿了各種各樣的戶外廣告,這樣不僅破壞了城市街景,更遮擋損害建筑整體形象,喧賓奪主。第三、戶外廣告設計的形態與尺度隨意性太強,種類繁多,巨幅廣告招商牌、電子顯示屏、霓虹燈廣告、大型燈箱、商店標牌、彩旗等,形態繁多,規格不一,質量參差不齊。沒有完全有效地與城市環境有機結合,給人的感覺是視覺污染。廣告設計通常會以低價的投入進而影響設計的質量,具體表現在城市戶外廣告的設置、材料和樣式設計上的不盡人意,甚至很多年前使用過的木架鐵皮的臨時廣告牌,至今仍隨處可見。由于受廣告主對費用和時間的要求,廣告畫面的設計質量低俗和呆板也相當普遍。

二、街區現狀調查

城市戶外廣告與城市建筑問題:大多數街面建筑,被廣告畫面所吞噬以致建筑物的采光、通風功能形同虛設,更談不到形式美,建筑設計受到嚴重損毀,建筑物進而成為戶外廣告的附庸品。高層建筑屋頂廣告,布局混亂,嚴重影響市容市貌;更存在年久失修的安全隱患。城市戶外廣告色彩與城市色彩問題:城市色彩是集中完整的色彩環境系統,包括城市色彩的構筑和城市色彩的象征環境。城市戶外廣告既關乎城市的總體色彩(主要由建筑構成),又是城市硬質景觀色彩的構成元素。城市戶外廣告由于長期的缺乏系統理論指導,沒有統一的色彩規劃,導致戶外廣告色彩存在單一、雜亂、品質低、毫無藝術性的問題。

三、解決途徑以及未來發展的可能

(一)通過對戶外廣告色彩的現狀調研、明確戶外廣告色彩與城市功能分區結合、加強分區的特色塑造,打破原有規劃中色彩“賦色模式”應該更多地考慮“色彩彈性規劃”,確定主色調、輔色調、點綴色等方面進行規劃,并進行設計方面的色彩引導。(二)城市戶外廣告導則設置:城市戶外廣告設置力求以城市整體色彩規劃相協調,從城市整體環境色彩出發,使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與城市整體環境色彩相統一,最重要的是要以不損害城市整體形象的統一性為原則。那就要將戶外廣告作為城市點綴,與城市建筑、道路和設施一起組合成一整體景觀,切忌喧賓奪主。此外,某些地段,例如街區的各類廣告內容和形式雖然不同,但其設置的位置大小盡量統一規劃。(三)城市戶外廣告色彩導則設置:對城市環境色彩設計區域中色彩特征最具典型意義的對象,收集色彩信息,通過色樣形式表達出來,提出戶外廣告色彩規劃導則,建立廣告色彩配譜。(四)城市戶外廣告色彩總體分區導則設置:城鎮戶外廣告總體規劃的目的在于解決城市戶外廣告點的分布、廣告點之間的聯系、主次的確立。戶外廣告色彩分區結合城鎮不同的功能區特點,對城鎮戶外廣告色彩進行規劃。對于不同區域室外廣告的位置、內容、尺度、形式要提出不同的審定、檢查與管理方法。城市戶外廣告色彩規劃實施與管理導則設置:對于不同區域戶外廣告的位置、內容、尺度、形式要提出不同的審定、檢查與管理方法。新型城鎮化進程的城市建設中戶外廣告色彩亂象的分析及規劃整治得以實踐的關鍵在于與同城市功能分區相結合,采用分區設計的方法,構建以“特色塑造”為主的發射性色彩設計規劃模式。初步提出了打破城市色彩規劃的“賦色模式”應該更多地考慮“色彩彈性規劃”的原則。結合新型城鎮化進程的城市建設中戶外廣告色彩規劃的實際,控制和引導城市戶外廣告色彩存在的問題和解決對策。

【參考文獻】

[1]崔唯著.《城市環境色彩規劃與設計》[J].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6,11.

[2](美)斯文諾芙著,屠蘇南,黃勇忠譯.《城市色彩———一個國際化視角》[J].水利水電出版社.2007,12.

[3]郭紅雨,蔡云楠著.《城市色彩的規劃策略與途徑》[J].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10,09.

[4]松濤等編著.《城市色彩規劃原理》[J].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12,05.

篇4

【關鍵字】課堂教學;預設;開放;互動;動態生成

課堂教學是一個動態的,隨機生成的,有生命力的過程,其間師生、生生在互動中,在心與心的交流中,在思與思的博弈中,在情與情的觸碰中滋生出來新的想法,這些無法預料的新想法往往就是課堂教學的契機。教師應該應情境而變,應學生而動,敏銳捕捉不期而至的新契機,才能演繹不曾預約的精彩。那么,如何促進課堂教學的動態生成呢?下面結合本人教學實踐,談幾點體會與思考。

一、充分預設——課堂教學動態生成的基礎

預設體現教學計劃性和封閉性,課堂生成則體現教學的動態性和開放性。預設是生成的基礎,沒有預設的生成是盲目低效的。只有以預設為基礎,才能提高生成的數量與質量;只有發揮預設的針對性,才能使生成更精彩。

我們課堂教學要達到理想的效果,必須基于充分預設,在不同環境面對不同的學生會產生不同的想法與做法,只有教師的教學設計是多維的、靈活的、開放的,才不至于手足無措,才能做到從容應對。我們老師從備課開始就給各種不確定情況的出現留下足夠的空間,進行多維的、靈活的、開放的、動態的教學設計。充分的教學預設首先是考慮學生,學生是數學學習的主體,教學預設要根據學生的年齡特點,認知水平,心理因素、知識儲備,生活環境等方面進行;其次,從教材入手,明白所教教材所處的知識結構的位置及學段,在本單元的重要程度,以及前后知識之間的聯系,再到教學目標的定位,方法的應用等等都需要老師充分的預設;第三,教師對自我也要進行“預設”,要充分認識自身的特長與個性,揚長避短的“使用”自己;第四,有時候還可以有意識預設些學生在學習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和錯誤,激發學生在課堂上展開質疑、討論、探究,使課堂教學走向深入和高效。

二、開放教學——課堂教學動態生成的保障

如果課堂教學習慣于從既定的教案出發,用一連串的發問“牽”著學生,使學生就范;學生則只能跟在教師后面,亦步亦趨,被動地接受一個個數學結論,這樣的課堂是沒有生命力的。我們應該開放教學過程,為學生的數學學習創設更大的空間,努力引導學生參與學習的全過程,大膽思考、大膽實踐,大膽表達自己的觀點,使課堂呈現出豐富性、多彩性,從而有效地促進課堂教學的動態生成。

比如,在教學“圓的周長”時,我大膽組織和調整教材,讓學生動手操作,自主探究圓的周長的測量方法,問道:“圓的周長是一條封閉的曲線,怎樣測出它的周長呢?請同學們用桌上的學具自主探索、大膽創新。”由于沒有限定思路和方法,學生們開動腦筋,群策群力,積極地投入到探究中,思維非常活躍。在匯報中,有的學生用“繞繩法”,有的用“滾動法”,當有些學生評價這些方法不好操作,可能存在較大誤差時,我順勢提出了一個問題:“能不能想辦法在原有方法上進行改進,使測量時較好操作,還不至于誤差太大?”通過積極思考,有位學生得出了一種獨特的方法,他不是用繩子直接測圓的周長,而是將圓形紙片對折幾次后,用繩子測出扇形的弧長,進而求出圓的周長。

像這樣開放了的課堂教學,把探究的主動權交給學生,讓學生自己動手、實踐操作,學生所釋放的激情已不再是老師賦予的學習任務,而是實實在在的學習需求,使學生的創造性得到充分發揮,生成更多精彩。

三、交流互動——課堂教學動態生成的途徑

課堂教學是師生之間、生生之間交流互動的過程。教師在教學中應該不斷創造情境,激發學生強烈的學習動機,吸引學生參與教學全過程,讓學生自由表達,觀點碰撞,相互啟發,相互學習。

例如,一位教師在教學《平均數》時,讓學生們估計5天(1200、1400、1000、800、600)平均每天售出的門票大約多少張。學生們估計的結果有:1300張、1100張、1000張、900張、800張等等,可有個學生卻估計1500張。這時,教師沒有作任何評價,而是引導:“你估計得準嗎?請你計算一下。”待結果一出來,教師肯定了估計結果是1000張左右的學生。其中,估計1000張的學生特別高興。教師贊賞:“你的估計怎么這么準!”同時,把話筒遞給了剛才估計1500張的學生:“你去采訪,好嗎?”這些估計結果是1000張的學生都很自豪很樂意地介紹了他們的想法,可教師心里裝的是全體學生的發展。她問這位估計1500張的學生:“現在你有什么啟發?你能把你的啟發說給大家聽聽嗎?”當這位學生說完后,教師又表揚了他:“這位同學雖然錯了,但是他能從同伴的學習中得到啟發,不但改正了自己的錯誤,而且學到了很好的學習方法,那他以后的學習進步會很大的。”

像這樣,教師為課堂教學創造了互動交流的環境,并且捕捉學生自己“創造”出來的寶貴的教學資源,巧妙地加以利用,真誠地幫助所有學生建立自信,為所有學生創造成功的機會,使課堂教學的價值實現了最大化。

四、捕捉“偶發”——課堂教學動態生成的關鍵

課堂教學的動態性決定了在教學過程中會遇到很多預想不到的“偶發事件”,這就要求老師要及時了解孩子們的發言中有價值的想法與疑問,隨時捕捉并充分利用課堂教學中動態生成的教學資源,為課堂教學添加一個個精彩的、智慧的瞬間。

篇5

[關鍵詞]外墻保溫系統;無機保溫材料

中圖分類號:TU55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08-0191-01

前言

為了能夠使建筑整體的能耗能夠得到大大的減少,就一定要對建筑外墻的實際保溫性能進行了大大的提高,這就能夠使熱損失在一定程度上大大的降低,如果想要更好的確保能夠達到這種預期的效果,就一定要應用無機外墻的保溫材料。并且無機保溫材料也有非常好的穩定能力,相比較來說不太容易由于各種各樣的因素所帶來的一些不好的影響,所以說,在對于建筑外墻實際進行應用的過程當中有著非常大的應用價值。

1 外墻保溫系統的分類

1.1 內保溫系統

外墻內保溫,簡單來講就是將保溫層設置在了外墻以內。這種做法施工簡單、價格低,且不易受到外界條件的影響,具有很好的耐久性能。但也具備了比較顯著的缺點: 第一,保溫層加大了墻面的面積,從而導致建筑使用面積的減少; 第二,易產生內外溫差,導致外墻結構裂縫的出現; 第三,會對建筑的再次裝修和使用產生一定的影響; 第四,選擇保溫材料燃燒性能會直接影響到內保溫系統的防火,如果材料選擇不合理,則會產生重大影響。這種外墻內保溫系統并不是所有區域都適用的,對于氣候溫和的地區是可以考慮采用的。

1.2 外墻外保溫系統

外墻外保溫,顧名思義就是在外墻的外側設置有機或無機保溫層。這種保溫方式等于給了外墻墻體適當的保護,墻體受到溫度影響小,從而墻體會有比較平穩的溫度變化,這樣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外墻裂縫及破損的風險。從目前來看,我國大多數的外墻保溫系統都是采用的聚苯乙烯泡沫。這種材料在生產中一般會添加鹵系添加劑來強化材料的阻燃性能,但同時也會導致材料在點燃后會釋放出大量的有毒氣體和熱量,且迅速燃燒。另外,外墻保溫系統的建筑物里面一般會覆蓋一層防水涂料、瓷磚或干掛石材,這樣在火災救援時保溫材料上的明火消防水槍是無法直接接觸、撲滅的,這樣很容易導致火災的擴大,影響早期火災撲救。

1.3 外墻夾芯保溫系統

這種保溫系統是將混凝土和保溫材料一次澆筑成型的材料設置在了墻體的內部,極大程度的提高了墻體保溫的防火性能,同時具有施工期限短、耐久時間長等優勢。但同時混凝土和保溫材料一次澆筑的芯體會增加墻體的厚度,減少建筑的使用面積,且造價相對較高,因此這種保溫系統在我國建筑工程中使用較少。

2 對于無機保溫材料所具備的實際性能實施有效的比較研究

對于外墻外保溫的一些比較重要的相關指標進行比較分析能夠知道,泡沫的玻璃在穩定性能方面相對較好一些,并且比較合適的溫度范圍相對也比較大,具有不吸水、不收縮以及導熱系數相對較小的特點,能夠用在外墻外保溫材料。在進行實際的過程當中有非常多的無機墻體保溫材料實際的應用而言,雖然巖棉具有不燃燒的特點,并且在價格方面也較低一些,可是,際的質量差距還是比較的大,并且在保溫性能方面進行比較的話,巖棉的密度要更低一些;在實際進行實踐的過程當中,如果選擇鋼絲網架與巖棉板進行結合的一種方法來當作保溫的板材,相對來說就比較容易發送局部熱橋的情況,對于保溫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會有一定的影響。

硅酸鹽的保溫材料是由含鎂、鋁的非金屬礦質一一海泡石來當作基料,之后再復合加人一些有效的輔助原料還有一些其他的填充料,在進行添加相應的添加劑,采用合適的工藝來進行相應的加工。對硅酸鹽的保溫材料來說,實際的密度要較大一些,雖然在耐高溫的性能方面比較強,但是,在實際進行應用的過程當中會常常發送材料脫落的情況。對泡沫的混凝土來說,一般情況下都是現澆施工,但是這是一種比較單一的建筑材料,其實際的強度還是較低一些,并且在吸水性方面過高等一些缺點,隨著密度的不斷的進行加大致使相關的系數不斷的加大,相關的成本費用就會越發的高。對加氣混凝土來說,其吸水率如果超過了百分之四十五,則就不足以影響粉刷的質量,就是上上界面劑,也會發生粉刷層脫皮、空鼓還有裂紋等問題。在但當今階段下,在對建筑外墻進行保溫施工的過程當中,怎么才能夠比較有效的使用有機保溫的相關材料,已經成了現階段重點關注的問題之一。

3 無機外墻保溫材料在現代建筑外墻施工過程中的應用

3.1 無機保溫砂漿

建筑外墻保溫施工過程中,經常會用到無機保溫砂漿,主要用于建筑物內墻和外墻的粉刷,是一種新型的保溫節能材料;該種物質,主要成分是無機、輕質保溫顆粒,由膠凝材料、添加劑和填充料構成,屬于干粉砂漿。從應用實踐來看,無機保溫砂漿具有保溫隔熱、節能利廢、耐老化以及防火防凍和價格低廉等特點在建筑外墻施工過程中,通過構建無機保溫砂漿體系,可以有效提高保溫效果具體而言,就是以膨脹玻化微珠干混保溫砂漿作為保溫層,在面層上涂抹防水、抗滲以及抗裂性砂漿,使之與保溫層復合成集保溫、抗裂以及防火和隔熱于一體的體系。從應用效果來看,無機保溫砂漿的溫度穩定性以及化學穩定性非常的好,不容易老化,基本上與建筑墻體服役期限相同。

3.2 泡沫玻璃

泡沫玻璃保溫體系,即由泡沫玻璃保溫板、粘結劑、金屬托架、抹面砂漿、柔性耐水膩子以及耐堿玻璃纖維網格布和涂料構成;該種材料完全不燃,而且不會產生有毒氣體,是一種良好的保溫材料。在建筑外墻施工過程中,泡沫玻璃應用非常的廣泛,主要是基于對其永久性、安全可靠性以及低熱絕緣性和吸聲效果考慮。泡沫玻璃的生產,主要是對廢棄固體材料的二次利用,不僅可以保護環境,而且還具有節能保溫之作用。

3.3 蒸壓砂加氣混凝土砌塊

蒸壓砂加氣混凝土砌塊墻體,具有較好的保溫效果,其主要是采用了節能蒸壓砂加氣混凝土砌塊,加上配套的砂漿,可以使墻體熱工性能、物理性能等指標完全符合建筑墻體保溫隔熱要求。對于加氣混凝土砌塊而言,其主要組成原材料有石灰、水泥和粉煤灰,將鋁粉作為發泡劑,澆筑成型后再進行切割和蒸壓養護,最后形成新型墻體。從建筑保溫性能來看,因加氣混凝土致密勻質,而且由較多的密閉小氣泡,所以保溫隔熱性能非常好。

3.4 無機纖維噴涂

無機纖維保溫防火噴涂,作為一種新型的建筑環保材料,主要成為是無機纖維、水基型膠粘劑,充分拌和以后利用空壓泵噴涂到需要保護的基材,從而形成保護涂層。對于無機纖維噴涂而言,具有質輕、無味無毒、耐候性好以及高效隔熱和耐火特點。目前我們制造出人造無機纖維作為石棉的替代品,它是由礦石經高溫熔化所得,經噴絲成型。無機纖維具有非常好的保溫防火效果,在北京奧運工程項目、上海世博工程項目施工建設過程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4 結語

總而言之,在整個建筑保溫的節能行業實際進行應用的過程當中不可以逃避的一個問題就是無機保溫材料未來的產業化問題,其中最為急需解決的問題就是工藝的改進問題,并不是所說的產能問題,一定要加強重視生產成本減少的情況,從而從根本上為自身企業以及整個建筑行業帶來更穩定、更健康的發展前景。

參考文獻

篇6

關鍵詞:城市建筑;外觀設計;色彩;運用

中圖分類號: TU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前言

就我國的建筑發展歷史來說,很多經典的建筑外觀作品中均突顯出設計師針對色彩所實施的巧妙應用,不僅僅需要滿足相應的功能需求,更應該將城市建筑所具有的藝術效果呈現出來。可以這么說,建筑及其周身環境會受到色彩應用優劣的直接影響,色彩在城市建筑外觀設計中占據著重要的關鍵性地位。在進行色彩運用的時候,不僅僅是需要將城市建筑自身所具備的相關功能考慮在內,譬如說商業、辦公以及文化、居住等等建筑,還需針對其的色彩個性需求實施整體把握,取長補短,推動城市環境的人性化發展。因此,需在城市建筑外觀設計中正確運用色彩,加快城市和諧生活環境的建設步伐。

2.色彩在城市外觀設計中的應用現狀

城市色彩作為城市的第一視覺,其可謂最具有沖擊力的直接意象。色彩作為城市視覺形象的關鍵組成因素,其在城市建筑建設中的整體性未能得以充分重視與實現,沒有針對單體建筑相互之間的色彩里面關系實施合理性規劃措施,由于針對區域空間進行過度網格化分隔,使得在無形中將原來的特色區域孤立出來,導致城市色彩演變的更為無序。則色彩在城市外觀設計中的應用現狀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2.1設計規劃欠缺一定的整體性

在城市建筑設計規劃中,由于功能以及個體喜好等等問題的存在,區域建筑跟城市建筑實施協調的時候通常會各自使用異樣色彩,有些設計師為了彰顯鮮明個性,在進行城市建筑外觀設計的時候對于單個的城市建筑給予過分關注,將自己的建筑作品打造的色彩斑斕,未將建筑跟周圍環境色彩的協調考慮在內,使得有些城市變成“大花臉”,直接影響著城市建筑外觀色彩的整體統一性,使得城市色彩欠缺一致的色彩韻律,看起來是雜亂無章的。

2.2城市建筑外觀設計中的色彩運用欠缺文化底蘊

在凌駕于城市文化背景的基礎上,城市建筑色彩得以醞釀與發展,在外觀設計中運用色彩的時候需將實際的地域文化背景情況充分考慮在內。可是,伴隨著科技水平的不斷提高,更多新型的工藝、材料、技術被普及推廣使用,使得人們可以隨意地實施色彩利用,再加之便利的交通條件與現代化傳媒,文化屏障得以突破,方便人們彼此模仿與學習,逐步形成所謂的城市建筑色彩潮流取向,抹去了城市地域文化特色,各個地方的建筑色彩有著許多雷同之處。城市商業建筑的色彩大致相同。

2.3城市總體布局與城市視覺景觀下色彩規劃不適應

目前,我國所進行的行政區域劃分經常會使各個城市之間欠缺應有的必要溝通,地區資源同時難以實現系統性高效整合運用,嚴重的會出現轉移環境污染等等問題。譬如說,廣場以及市行政中心的色彩需相對凝重些,商業區則需活躍些居住需素雅些,旅游區則強調賞心悅目,立交橋這類的大型基礎設施的混凝土本色則能夠將力量感突顯出來,若是對其進行粉刷則會適得其反,弄巧成拙。在實際的城市建筑外觀設計規劃中由于對色彩的不合理利用以及其與城市總體布局的不適應,導致城市的特色難以展現,人們的工作生活易受到消極影響。

2.4城市發展方向與視覺景觀下城市色彩規劃出現偏差

近年來,我國經濟獲得迅猛發展,人們實現日益渴求的色彩自由愿望,但是,隨之帶來較多的負面消極影響。突出表現為城市的發展方向跟視覺景觀下的城市色彩規劃出現一定的偏差,在城市建筑規劃中,摧毀較多城市優秀傳統建筑,其被大量的色彩迥異的現代主義建筑所取代,在實際的發展進程中破壞城市的傳承色調,新興起來并建設完成的現代建筑色彩未能夠構成和諧城市景觀。有些中小城市為實現自身形象的快速改變,急于打造城市標志性建筑,盲目貪大求洋,一味照搬西方城市流行元素,不僅不會達到預期目的,嚴重時還會造成光污染,使得城市發展嚴重偏離城市色彩規劃軌道。

3. 城市建筑外觀設計中實施的色彩規劃所應遵循的相關原則

3.1原則之塑造良好的城市特色

針對城市的地方文化特色進行詳細研究并將其充分體現出來,運用色彩實現對城市空間特色的有效表達與塑造。

3.2原則之彰顯城市美學因素

通過合理地搭配與使用色彩,實現城市建筑外觀色彩的協調統一,使得城市獨有的格局特點充分彰顯,使其能夠跟城市中的自然環境實現協調,基于美學因素,將城市自身具有的自然特色體現出來。

3.3原則之以人為本

將人的生活經驗以及體驗作為主要基礎,從人的角度出發來衡量,在認真研究人針對色彩所形成心里感受與生理反應的條件下,有效實施城市建筑外觀設計的色彩規劃運用。

3.4原則之協調于城市歷史文化名城

我國很多城市都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蘊以及較為悠久的歷史文化內涵,在針對這些城市進行建筑外觀色彩設計規劃的時候,需傳承文化,保持傳統色調,珍惜歷史文化資源,在借鑒以及保護該城市歷史文化的同時將其所具有的文化內涵充分發掘出來,在此基礎上,合理提取保護以及維持強化,彰顯色彩對于歷史的延續。

3.5原則之實現對城市不同分區結構的有效運用

這就要求城市建筑外觀色彩需跟城市空間結構特點相一致,定位合理,展開有效的分區規劃,將分要素與分系統控制理念充分體現出來。

3.6原則之可操作性

就視覺景觀對城市色彩規劃的可操作性展開的研究分析,一是補充與健全完善城市的整體性規劃,使之成為下階段設計規劃的相應依據,二是跟城市規劃管理協調統一,使得所獲得成果可實現便捷操作。

4.城市建筑外觀設計中的色彩運用

將城市特色更高地突顯出來是實施城市色彩規劃的主要目標,在視覺景觀基礎上,運用便于操作且科學合理的色彩體系來完成城市建筑外觀設計,經過對視覺景觀統一性、層次感以及關聯性等等合理研究,獲取相應的規劃成果。構建相應的數據庫,分析色彩因素,確立相關理念,科學總結城市建筑外觀設計色彩應用經驗。

4.1構建合理的城市建筑外觀設計色彩規劃評價機制

針對城市建筑色彩規劃所實施的規劃涵蓋有兩個層面意義內容,即其既可作為城市設計規劃的基礎性依據,同時又檢驗著實際的城市規劃設計成果。具體的評價內容包括有視覺美學與文化兩個層面。就視覺美學層面來說,所實施的評價通常是將色彩學理論作為重要的基礎來評判城市建筑外觀色彩相互之間的關系的,也就說在參考色彩的明度與彩度、色相這些基本屬性的基礎上,依照色彩的對比調和原則,判斷各類城市元素所構成的色彩景觀能夠符合相應的和諧美觀標準。就文化層面而言,由保護地域人文環境的角度來看,所實施的評價是指考察城市是否具備有能夠將城市歷史傳統文化地域色彩特別表現出來,考察城市能夠運用適當的形式來將地方文化色彩突出展現出來,并與之相互呼應。

篇7

關鍵詞:色彩;建筑外部;環境藝術設計;應用

DOI:10.16640/ki.37-1222/t.2017.11.086

在日常生活中,色彩的運用使人們的生活空間變得繽紛多彩,將色彩合理的運用于建筑設計中可以彰顯出建筑外部環境的整體藝術效果,這對建筑設計來說非常重要。然而當前色彩在外部環境藝術設計中的應用還有很多不足存在,因此繼續我們進行創新與改革。色彩的運用體現了人們對美的追求,將建筑設計與色彩有機結合在一起,可以將設計中的藝術效果凸顯出來,合理的將色彩運用于建筑外部環境設計中,可以體現出建筑環境獨有的風格和特色,目前色彩已經在我國建筑外部環境中得到了廣泛應用。

1 色彩元素在建筑外部環境設計中的作用

建筑物不僅是一種物質產物,同時它也是一種文化產物,其中包含著精神層面的內容,緊密的將自然與社會統一在了一起,在建筑中應用色彩可以體現出周圍環境的特點,同時也能體現出人的心理特點。色彩是建筑物外觀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展現建筑物魅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將色彩積極運用于建筑外部環境設計中,可以創造出很多藝術效果,因此色彩元素設計目前已經成為我國建筑外部換進給設計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影響因素。建筑外部環境色彩設計主要利用現代色彩學與美學中的方法,設計建筑物的外部墻面、門窗及屋頂等,使建筑物形成一個統一的色彩系統。對于建筑設計來說色彩設計水平直接影響著建筑的整體審美效果及藝術質量,合理運用色彩元素可以為人們提供一種多姿多彩的視覺感受,為人們創建一種和諧絢麗的環境。

2 建筑外部環境藝術設計中色彩選擇的影響因素

2.1 文化內涵因素

建筑外部色彩不僅可以為人們造成視覺上的沖擊和反應,同時還蘊含著一定的文化內涵,該內涵主要體現在不同的民俗風俗、地域性審美哲理等方面。對于不同地理環境、不同國家及不同社會傳統來說,建筑外部環境藝術代表的象征意義都是不同的,可以通過建筑色彩對某種抽象精神意義進行暗示,例如紅色在東方世界代表著幸福、熱烈、喜氣等。

2.2 地域氣候因素

地球南北方地理差異、氣候差異較大,因此通常南方在建筑色彩上通常利用高明度的中性色彩或者冷色,例如珠海的建筑通常設計為灰色,為人們彰顯出一種淡雅、大方的感受,這種冷色比較適用南方的氣候特征,同時與當地人的心理需求也比較適應。而北方地區通常比較寒冷,其建筑一般會采用中等明度的暖色調。

2.3 材料因素

對于建筑物來說,建筑材料是構成其外部藝術形象最為重要的物質基礎之一,它是建筑主體結構的表面,需要鋪設在建筑物表面,構成建筑物外部表面色,不僅可以起到保護建筑主體、滿足人們需求的作用,與此同時,還能同時在材料色質、光感等方面達到一種美觀效果。所以,在使用建筑材料時,應結合材料色彩、質地的不同,對其進行合理組織及應用,這樣才能達到預期的視覺效果。

3 色彩在建筑外部環境藝術設計中的應用

3.1 建筑外部環境色彩設計的主要內容

建筑外部環境色彩設計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門窗。建筑物門窗包括門框、窗框、玻璃及遮陽板等部分,門窗看似只是建筑物很小的組成部分,但是在建筑物中卻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色彩設計必須引起人們的重視;(2)外墻。在建筑外部環境設計中外墻是主要部分之一,具體包括四面圍墻、外部開口部分等,人們將外墻看做建筑物的外衣,因此其色彩設計也必須慎重;(3)屋頂。主要包括斜屋頂、平屋頂、異彩屋頂及屋頂花園等;(4)建筑周圍環境。具體來說主要包括建筑周圍的山石、植物、水池及疊泉等,該部分也是建筑外部環境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色彩是否與建筑物色彩協調,直接關系到建筑物整體的美觀效果。

3.2 建筑外部設計中色彩的應用效果

(1)突出主題。建筑色彩應該與其主要功能相協調,盡量迎合建筑使用的目的。雖然前大部分建筑的使用功能都很單一,但是現代人非常注重建筑外部裝飾,建筑裝飾不再局限于建筑內部。例如市政府辦公大樓一般應設計為穩重、莊嚴、大方的色彩,通常大面積利用單調,其色彩純度不能太高,采用有規則、有秩序的視覺“紋理”變化;娛樂場所建筑需要激發出人們的熱情,起到喚醒人們內心憧憬的作用,因此多數情況下會利用飽和度比較高的色彩,其材料視覺紋理更加粗獷、自然、前衛,體現出時代性的特點。

(2)和諧統一。建筑物建造的目的在于為人們所用,為人們衣食住行提供空間,所有建筑物均以“人”的主體為核心展開活動,那么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構建出和諧的生存環境呢,其關鍵的一點就是注重建筑色彩與整個城市的和諧統一。很早以前就已經存在和諧城市的范例,但是當時為無意識的行為,但是現代很多城市交通物流方便了,就失去了原來的地理文化,不僅要求城市的形式一致,同時連色彩都要求一樣的,根本體現不出城市獨有的特色與風采了。因此,城市規劃與建設必須與當地的地理條件相結合,合理使用建筑色彩,彰顯出城市特有的風采。

(3)美化環境。成功的建筑設計不僅要從外形上帶給人美感,同時還要在色彩上打動人,例如,一片金色的麥浪中聳立著一座白墻、紅瓦、綠門窗的木屋,在環境的烘托下建筑顯得更加美麗,同時由于建筑的“點睛之筆”環境也更有詩意。雖然現代城市中這種愜意的場景不能得到實現,但是從單體建筑來說,應綜合考慮建筑周圍場景的相互映襯,同時滿足場景內文化內涵的需求。在自然界中建筑設計應綜合考慮其與自然環境的協調性。

4 結語

綜上,建筑外部環境藝術設計與色彩的應用是密切相關的,應結合色彩表現出的特點彰顯出建筑的整體藝術效果,同時在建筑外部環境藝術設計中,人們還需要進行不斷的創新和探索,在以后的建筑設計中以及其他設計行業中,色彩的運用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效果。隨著建筑設計越來越完善,色彩應用將會受到更多設計者的重視與青睞,在設計行業競爭越來越激烈的背景下,色彩起到的作用將會越來越重要。

篇8

【關鍵詞】綜合保稅區;外貿人才;培養

一、綜合保稅區概述

綜合保稅區是以虛擬港口為依托,設立在內陸地區的具有保稅港區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具有進出口加工、國際貿易、保稅倉儲、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證、免稅、保稅”政策,實行“境內關外”運作方式,實行封閉管理,是目前我國開放層次最高、政策最優惠、功能最齊全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國家開放金融、貿易、投資、服務、運輸等領域的試驗區和先行區。

二、貴陽綜合保稅區現狀

建設中的貴陽綜保區位于貴陽市白云區都拉鄉,規劃面積為3.01平方公里,圍網區域2.69平方公里,一期建設面積1.02平方公里,綜合保稅區及配套區(總規劃范圍)面積10.83平方公里。 貴陽綜合保稅區的建設是圍繞貴陽市“走科學發展路、建生態文明市”的方針,依托山地自然形態,將貴陽綜合保稅區建設成為國內首個山地生態型綜合保稅區,園區產業布局主要是以航空航天、電子信息、新材料等為重點產業,以產城一體化互動發展為目標,建設具有國內特色的生態保稅新城。目前,貴陽綜合保稅區已簽約入駐企業18家,其中擬于園區內開展保稅加工業務企業9家,開展保稅倉儲物流企業6家,開展保稅展示業務企業3家,項目計劃總投資122905萬美元;入區企業占保稅區規劃面積的66.7%,項目均符合貴陽綜合保稅區規劃。貴陽綜合保稅區的設立,有利于提升該省開放型經濟水平、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深化與周邊地區的合作,有利于發展特色優勢產業、承接產業轉移、加快與東部地區經濟的對接。

目前,入駐貴陽綜合保稅區的企業主要是出口型企業,這類企業自然需要有相應的外貿人才為其服務;同時,在保稅區內又需要有相應的配套企業,例如銀行、物流類的企業。而這些企業更多的都是與外貿相關的業務,由此,對于外貿人才的需求是必然的。每年大量的進出口,必然需要諸如報關報檢、涉外結算、外貿業務等人才。

三、貴陽外貿人才現狀

由于歷史原因,貴州經濟基礎薄弱,人均收入低下,長期以來在全國各省區的經濟指標排位中大多年份都處于掛末位置。2013年貴州實現GDP6802億元,比2012年凈增1101億元,雖然比2012年有所增長,但人均GDP還不到2000美元。全省財政收入1650億元,在全國人均財政收入中仍處于倒數的位置,因此,貴州經濟發展水平目前仍處于全國較低水平。而正是由于貴州長期經濟發展水平較低,貴州外貿人才也長期處于缺失狀態,并且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外貿人員結構分布不均

依照目前我國的外貿企業來看,外貿人員崗位類型較為集中,外貿企業對國際業務人才的需求主要集中在業務員、跟單員及單證員三個崗位,其次是報關員與報檢員,最后是商務文秘和翻譯。而我省外貿的緊缺型人才集中于業務員、單證員和跟單員,外貿人員的結構不合理,缺少應對市場的人才。

(二)外貿人員學歷結構不合理

外貿人員學歷要求出現層次化的局面,各類型外貿公司對于外貿從業人員的學歷都有很大的要求,其中外貿業務員,跟單員,單證員和報關員都需要較強的專業知識。而目前我省的外貿人才學歷化程度較低,無法適應市場的需求。

(三)外貿人員全面的業務能力較弱

對產品、業務流程、信息處理、組織管理、財務核算、外語、計算機等方面知識和運用能力源于對書本知識的掌握,這是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內容。但長期以來,受我國教育觀念和人才培養目標的限制,對上述知識的學習往往是隔離和片面的,口徑窄、學科跨度小,培養的人才是“應付”、“夠用”的,而對復合型人才的培養不重視。

(四)個性品質和基本素質不健全

外經貿行業不同與其它行業,不僅對內,更多的還要對外,這就要求外經貿從業 人員具有更高的品質和素質。從省內目前絕大部分外貿從業人員的實際情況來看,多數外貿從業人員缺乏優秀敬業的職業素質、嫻熟自然的公關能力、團結協作的集體觀念、虛心好學的治學態度、吃苦耐勞的工作精神等。

四、貴州外貿人才培養模式探析

隨著貴陽綜合保稅區建設步伐的進一步加快,園區內企業對外貿人才的需求也進一步加強,因此,如何培養一批優秀的、能夠服務于外貿企業的外貿人才,是一個迫在眉睫的任務,就這個問題,我提出自己的幾點看法:

(一)培養學生良好的職業道德

踏實肯干、立足于企業、與企業共進退是任何一名企業員工應具備的基本素質。外貿行業的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得上述品質更為企業所看重。外貿流通領域的競爭性強,所具有的核心資產如人才、客戶資源都不容易控制。現在的外貿活動很大程度上是“個人貿易”,一些外國客戶信任業務員本人勝過信任企業。如果一名業務員離職,會帶走大批客戶資源,甚至會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使企業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而很多的高校畢業生自身期望值較高,企業提供的報酬和工作環境遠低于畢業生的期望,巨大的落差使得畢業生不安心于本職工作,員工頻繁跳槽已成為不少外貿企業頭疼之事。因此,培養學生良好的職業道德是高校教育的一項首要任務。

(二)多渠道、多途徑培養企業需要的外貿人才

高等院校的國際貿易專業是培養我國外經貿人才的主力戰線,近年來隨著我國外貿的迅猛發展進入了一個飛速擴張的時期,培養出一大批專業人才,作出了應有的貢獻。但同時我們還要看到人才素質表現單一、實踐應用能力較弱等問題已經成為國際貿易專業高校畢業生的通病。并且各高校國際貿易專業的人才培養模式“趨同”化。缺乏人才培養的特色和層次性,嚴重缺乏針對新時期主流用人企業和主導進出口產品特點的應用型國際貿易人才的培養。為此,高校應轉變原有的教學模式,走出去了解外貿企業對學生技能點的實際需求,從而按照外貿企業的要求,調整教學計劃,培養企業需要的外貿人才。 另一方面,企業現有的外貿從業人員,有著較為熟悉的業務能力,但是缺乏扎實的理論基礎,企業也可以考慮與學校合作,通過培訓、講座等形式為充實企業現有的外貿人員的理論知識和國際現行的法規慣例。

(三)加強外語應用能力的培養

在國際貿易活動的各個方面,英語是主要的工作語言,英語的聽、說、讀、寫能力是外貿人才最基本的能力,在技術引進、對外勞務承包、對外貿易、海外投資、跨國經營、國際旅游等方面,沒有出色的英語能力是無法勝任工作的。但多數高校國際貿易專業過多的強調外語理論知識的學習,不能對學生進行充分的專業外語應用能力訓練,尤其是專業基礎和外語能力“雙優”的教師短缺,配套措施不夠健全,很難營造講外語和用外語的氛圍。因此,大多數學生的外語水平仍停留在閱讀階段,聽、說、寫的能力普遍較弱,難以在復雜的國際經貿環境中與外國客戶進行暢通地交流。

(四)加強學生的實踐操作技能

動手能力強、具備實際操作能力是外貿人才必備的專業技能。我省的外貿企業大多是中小企業,不愿意花費時間和資金去培養自己的人才,更傾向于拿來主義。因此,外貿企業在招聘時希望招聘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外貿流程、動手操作能力強的外貿人員。一方面能更快地適應強度的工作,融入企業團隊,為企業帶來更高的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可以節約培訓時間,降低企業自的培訓成本。此外,國際貿易人才還必須了解外國的歷史、政治、地理、風土人情、風俗習慣,熟悉外國的相關法律,尊重外國的,具有跨國文化溝通的能力,做到在任何文化環境中都能夠游刃有余。

參考文獻:

[1]楊林,褚紹綿.論我國高等職業教育及其人才培養模式改革[J].遼寧高職學報,2003,(2).

[2]林峰.外貿業務創新與專業人才培養問題初探[J].黑龍江對外經貿,2003,(12).

[3]李慶領等.論國際化人才培養的意義及策略[J].青島科技大學學報(社科版),2007.6.

[4]孟秀勤等.國際化人才戰略與開發[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篇9

一個風雨交加的夜晚,一人駕車經過一路段時,看到三個人正在等公共汽車:一個是患了重病的老太太,一個是曾救過他的醫生,一個是他心儀的女郎,而他的車只能搭載一人。

應該搭載誰?

很多人會悲壯地選擇老太太,關鍵時刻,犧牲自我成全他人。許多年來,我們的思想和道德一直行走在這條軌道上。

然而,這個人的選擇卻出人意料:把鑰匙交給醫生,讓他送老太太去醫院,自己陪心愛的女郎一起等公共汽車。

原來,做好事、報恩、與心愛的人在一起,竟然是可以兼顧的――崇高和世俗竟然是可以兼得的“魚”和“熊掌”。

崇高并不一定要毫無意義地選擇最悲壯的自我犧牲。很多時候,我們會被固有的思維模式羈絆,與最佳的解決方案擦肩而過。

“不舍也得”――完美的“得”是一種智慧,更是一種對善良的褒獎。

(摘自《光明日報》 盧海娟/文)

把電梯裝在樓外

多年前,有家酒店的電梯不夠用,打算再增加一部,于是請來工程師研究如何增設新的電梯。工程師給出建議:大廈停業整修,在每層樓打個大洞,直接安裝新電梯。

建議很快被付諸行動。

一位清潔工路過說:“每層樓打個洞,不僅會弄得塵土飛揚,還會破壞樓面。”

工程師白了清潔工一眼說:“那是難免的。”

清潔工又說:“與其這樣,不如把電梯裝在大樓的外面,既可縮短整修時間,又可成為一道景觀。”

工程師和建筑師聽了這話,相視片刻,不約而同地拍手叫絕。

于是,便有了近代建筑史上的偉大變革――把電梯裝在樓外。

人們總是習慣于把創新想象得太復雜,其實偉大的創新往往來自對最簡單、最容易被忽略的事實的觀察。

(摘自《領導文萃》 郝金紅/文)

重要的才是要做的

大學畢業,參加過一個汽車公司的招聘會,招聘內容非常簡單,就是要求每個應試者做一份試卷,答題時間只有20分鐘。

當試卷發下來時,大家都愣住了。

試卷共分為上下卷,有正反兩面,內容廣泛,涉及天文地理、哲學藝術――要在20分鐘內做完,根本不可能。

求職者們開始風風火火地做題。面對試卷,我卻不知從何下手。

我只好從頭到尾把試卷看了一遍,發現試卷中只有最后兩題與汽車銷售有關。于是,我選擇了解答這兩道題。

一個星期后,我接到了招聘方錄用的通知。

報到那天,主考官笑著對我說:“你是所有求職者中答題最少的,但你做了要做的,你是一個能夠分清主次,會動腦子會做事情的人,所以我們看中了你。”

人生有很多“試卷”,我們不可能去一一完成,要學會選擇重要的事情來做,只有重要的才是要做的。

(摘自《揚子晚報》 張宏宇/文)

畢加索的另類智慧

1900年,畢加索來到巴黎,向畫店推銷自己的畫,卻頻遭拒絕。

“為什么不要我的畫?”畢加索問一老板。

老板說:“你畫得還是不錯的,但你沒有名氣,所以賣不動。”

畢加索一下恍然大悟。

當晚,他就到巴黎高校找了幾名學生,拿出僅有的十幾枚銀幣,雇他們到巴黎每一家畫店去轉悠:詢問有沒有畢加索的畫。

沒幾天,畢加索的名字就在畫店傳開了,大家紛紛打聽畢加索的畫,想要一睹為快。畫店老板急得不得了,可就是找不到畢加索。

這樣過了一個月,畢加索在整個巴黎畫壇已經赫赫有名了,隱身旅館里的他笑了,并抓住時機推出了自己的畫,短短一月,畢加索就完成了從無名青年到著名畫家的華麗轉身。

篇10

【關鍵詞】外國仲裁裁決 承認執行 外資企業

一、案例介紹

(一)案情簡介

北京朝來新生體育休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朝來新生公司)是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北京所望之信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所望之信公司)是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外國自然人獨資),股東(發起人)安秉柱,大韓民國公民。

2007年7月20日,朝來新生公司(甲方)與所望之信公司(乙方)簽訂《合同書》約定,甲、乙雙方合作經營甲方現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高爾夫球場,并就朝來新生公司的股權比例、投資金額等相關事宜達成協議。合同中寫明簽訂地在中國北京市。合同中還約定:如發生糾紛時,甲乙雙方首先應進行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對于不能達成協議的部分可以向大韓商事仲裁院提出訴訟進行仲裁,仲裁結果對于甲乙雙方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合同簽訂后,雙方開始合作經營,在經營過程中高爾夫球場土地租賃合同解除,土地被收回。因土地租賃合同解除,高爾夫球場獲得補償款1800萬元,朝來新生公司與所望之信公司因土地補償款的分配問題發生糾紛。為此,所望之信公司于2012年4月2日向大韓商事仲裁院提起仲裁,請求朝來新生公司支付所望之信公司土地補償款248萬元。朝來新生公司提起反請求,要求所望之信公司給付朝來新生公司土地補償款1100萬元及利息。

大韓商事仲裁院依據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受理了所望之信公司的仲裁申請及朝來新生公司反請求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作為準據法,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仲裁裁決,裁決:1.所望之信公司給付朝來新生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貨幣1000萬元整及利息;2.所望之信公司及朝來新生公司其余之請求駁回。裁決作出后,朝來新生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承認上述仲裁裁決。

二、案例分析

(一)本案是否具有涉外因素

首先,從主體上看,所望之信公司不具有涉外因素。同時,我國《公司法》中有“刺破法人面紗”的制度,在本案中,所望之信的公司股東安秉柱并沒有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因此不能適用“刺破公司面紗”這一制度,也不能根據股東的身份而認定該公司作為整體而言具有涉外因素。其次,雙方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我國境內、訴訟標的亦在我國境內,不具有涉外因素。

綜上所述,我認為本案涉及事項均不具有涉外因素。

(二)國內爭議是否可以申請國外仲裁(即仲裁條款是否有效)

在第一部分,我們已經討論過最基礎的問題,仲裁雙方是否有任何一方具有涉外情節,得出的結論是雙方均不具備涉外因素。進而,我們要討論國內爭議能否申請國外仲裁。

首先,在本案中,我們已經分析過,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因此不屬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制的范圍,即涉外案件可以提交任一仲裁機構仲裁。據此,我國法律并未授權當事人將不具有涉外因素的爭議交由境外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在我國境外臨時仲裁。其次,在本案中,朝來新生公司和所望之信公司簽訂的仲裁協議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并且有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但是該案中選的仲裁委員會根據上面的分析是不符合我國法律的要求,因此該仲裁協議是無效的。再者,大韓商事仲裁院在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仲裁裁決所適用的準據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因此,我認為大韓商事仲裁院受理本案依據的仲裁條款是無效的。最后,從保護我國司法的角度,本案中主體為中國法人,所涉標的物在我國境內,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發展均發生在我國境內,因此應由我國進行司法管理。

綜上所述,我認為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國內爭議不能協議適用國外仲裁。

(三)我國法院是否要承認該項裁決

首先,在本案中,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經明確,該案不具有任何涉外因素且雙方間的仲裁協議是無效的。其次,本案提交的仲裁法院是大韓商事仲裁院,若是我國法院承認和執行了大韓商事仲裁院的仲裁裁決,首先從法律上不合法,其次也是侵犯了我國的司法。再者根據《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甲)項的規定,被申請人所望之信公司提供證據證明了大韓商事仲裁院受理此案后依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進行仲裁,其是無效的。綜上,我認為我國法院不應當承認和執行大韓商事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決。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