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范文
時間:2023-03-30 12: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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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稅收優惠稅收杠桿國民待遇投資環境
中圖分類號:F810.42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2859(2000)01-0007-04
收稿日期:1999-09-28
作者簡介:劉宇,遼寧稅務高等專科學校稅務系,講師,研究生。楊勝軍,大連人民廣播電臺節目主持人
稅收優惠是指稅收國為實現一定的社會、政治或經濟目的,通過制定傾斜性的稅收政策法規來豁免或減少經濟行為或經濟結果的稅收負擔措施。
稅收優惠政策的實質改變了三種稅收關系。一是稅收優惠導致了雙方財產利益的增減變化,即國家將部分稅款根據有關的稅法(或稅收政策)的規定返還給受惠方(納稅人)。二是稅收優惠政策使得受惠方可以不繳或少繳稅款,但國家為其提供的服務并未因此減少,這些費用便轉移到其他納稅人身上,增加了其他納稅人的負擔。三是稅收優惠使受惠方得到了經濟援助,在受惠方資金實力、管理水平、技術能力、員工素質等方面并不一定高于一般企業的情況下,競爭力得到加強。
具體而言,稅收優惠在實現稅收調控功能中的作用體現為:
第一,稅收減免措施,大大減輕了企業的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該條第三款對設在特定區域內的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稅法規定的減免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這些優惠政策的實施,大大緩解了高科技企業資金困難,增強了企業的競爭力。
第二,引導資源合理配置,促進產業結構合理調整
我國現在正處于經濟體制的轉型期,即從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提倡靠市場調節經濟,但市場調節具有滯后性,企業對產業結構的調整的反應始終表現的比較遲緩。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通過合理的稅收政策,對需要下大力、急需發展的產業予以稅收優惠,而對限制的行業不予以優惠或者實施高稅負,就可以給所有市場行為主體一個比較明確的產業信號,從而引導社會資源合理流動,實現產業結構優化。
第三,加速落后地區的發展,縮小地區間的差距。
二十世紀初,英國、德國等發達國家,城市化已達到70%-80%,城鄉之間生產力水平沒有太大的差別,全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比較均衡。而我國則不同,到目前為此,我國城市化水平只能達到20%左右,且城鄉之間生產力水平相差比較大;遼闊的國土內沿海地區與中西部地區、北部與南部地區的生產力水平相差也比較大,因此,適當地對老、少、邊地區、工農業基礎薄弱、生產力水平低下、商品經濟不發達、科技文化落后、交通閉塞、資源開發利用率低地區采取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促進這些地區的經濟發展,逐步縮小與發達地區的差距。
稅收優惠對促進國民經濟全面、健康、持續、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下面我們就共同來探討一下我國現階段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弊端及如何加以完善。
一、我國從1979年改革開放以來,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分兩部分,一部分是針對外資企業;另一部分是針對內資企業。針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是根據1991年4月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設在稅法規定區域內的外資企業可減按15%或24%的稅率征收,另外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資企業,從獲利年起可獲得免2減3的優惠。針對內資企業,1993年12月13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有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免稅”的比較原則性的規定。1994年3月29日財稅字第01號文件下發了《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對高新技術企業、第三產業、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遭遇自然災害等地區、企業共142項稅收優惠的具體規定。1994年6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了“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如何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具體通知。1994年、1995年、1996年又陸續下發了關于出口貨物免、抵、退等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
我國的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稅方面,且主要是針對外資企業而設立的,目的是吸引外資,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則存在以下問題。
二、我國現階段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1單純強調稅收優惠的作用而忽視了整體投資環境
投資環境是指東道國影響外國投資者在該國投資的各種主客觀條件的總和,包括政局穩定程度、法律健全程度、市場潛力、資源條件、勞動力成本、財稅政策、基礎設施狀況等多種因素。外國投資者選擇在東道國投資,一般都是在對該國的整體投資環境進行綜合評價的基礎上作出決策的。國外研究資料表明,在吸引投資的諸要素中,稅收優惠并不在前十列。因此說,吸收外來投資,稅收優惠并不是決定因素。整體投資環境良好國家,即使沒有什么稅收優惠,甚至對外商投資課以重稅,外商也會來投資。如采用特定最大負擔原則的沙特阿拉伯,盡管它對外國石油公司按85%的特定稅率課所得稅,但因沙特阿拉伯地區的石油資源儲量大、油質好、易開采、運輸條件便利,外國投資者在被課以重稅的條件下,仍有利可圖,因此,仍有許多外國公司在沙特投資。一個政局相當不穩定的國家,不管以多高昂的代價提供稅收優惠都難以吸引外商的投資。
同樣,我國吸引外商勢頭最好的時期,不是我國出臺稅收優惠政策最多時期,而是1992年10月我國宣布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后,1992年吸引外資的增長率是1991年的6倍。吸引外商投資,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目前的經濟條件下是非常必要的,但我們更應清醒地認識到:安定的政治環境、低廉的勞動力資源、巨大的國內市場以及其他有利條件更是不可缺的。
2夸大了本國的稅收優惠的作用而忽視了居住國的稅收政策
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稅的優惠上,實際稅收優惠的效果是否明顯應考慮到采取什么樣的稅收管轄權,是否采取稅收饒讓抵免。事實上東道國采取稅收優惠政策,只有在居住國只實行來源地管轄權時,涉外稅收優惠才能真正起到減輕外國投資者的稅收負擔,鼓勵外商投資的作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是同時采取的來源地和居民稅收雙重稅收管轄權,若居住國的稅率高于被投資國,則本國居民在被投資國得到的稅收優惠,在居住國仍要補足。事實上對稅收饒讓抵免持反對態度的國家也有不少,典型的如美國,它就反對對“影子稅收”予以抵免。如果居住國不采用稅收饒讓抵免,對本國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國外所得也不免稅,外國投資者就不能直接從東道國的稅收優惠中得到實惠,東道國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外商投資的作用也就無從談起。
3內資企業減免期限計算不科學
1994年3月29日下發的《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9·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高科技產品的生產要經過研究、試驗、投產等階段,產品的開發時間長,在產品開發過程中不可預測的因素多,投產初期,獲利可能性小,或者是獲微利甚至虧損,此時的投產時起減免兩年的稅收優惠意義并不是很大。
4現行增值稅制的鼓勵科技進步方面存在著制約因素
一方面,我國目前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制,由于高新技術有機構成高,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不能抵扣進項稅款,實質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影響了企業對科技的投入,妨礙了技術設備的更新。如福建日立電視機有限公司,1996年上交增值稅149982萬元,1997年上交增值稅385046萬元,但企業購進用于技術更新的固定資產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卻不能抵扣。
另一方面,由于現代科研投入的增量大,“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費”、“技術開發費”中直接材料的投入、損耗占了相當的比重,而這一部分的稅額不能抵扣,在一定程度上又影響著企業對新技術的開發和引進。對技術含量高的產業,其高增值產品的增值稅負重,對于企業科技開發擴大生產亦將直接受到影響。
三、結合國外研究的情況,確立我國稅收優惠的導向
(一)涉外稅收優惠的原則
1公平、效率的原則
公平原則,即對處于同等環境下條件相同的人應當同等對待;相反,對條件不同的人,則應區別對待。公平原則是要通過公平稅負,創造一個公平的外部稅收環境,以促進公平競爭,進而促進收入公平分配的實現。
稅收和效率原則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其一,稅制設置應當不干預市場經濟的運行,應當避免對市場經濟行為的扭曲,從而使市場充分發揮資源配置作用;其二,由于絕大多數稅制本身就是一種市場變形,因而政府在設置稅制時應確定稅收所可能帶來的效率損失的大小與來源,從而盡可能地使這些效率損失達到最小。
涉外稅收優惠符合或者說并不違背稅收的效率原則和公平原則。從經濟效率來看,涉外稅收優惠雖然有違稅收的中性特征,但其設置往往是出于一國經濟發展目標的需要,通過給予外國商品和外國投資者一定的稅收優惠,吸引一國經濟發展所必需的生產要求的流入,促進本國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經濟增長的目標,因此,在世界市場處于不安全競爭狀態時,發展中國家實行涉外稅收優惠,從而動態地把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接近,可以真正促使資源在世界范圍內的流動,實現資源在世界范圍內的高效配置,即符合國家效率。從經濟公平來看,由于一些客觀因素存在,使得國內外投資者往往處在并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在這種特定情況下,給予外資一定稅收優惠,并不違背涉外稅收的公平原則。
2稅收國民待遇原則
稅收國民待遇原則就是在稅收上締約國雙方相互給予對方國民(包括自然人、法人)與本國國民同等的對待。所謂“同等”,并非絕對相同,毫無差異,而是要求對外國國民實行非歧視的待遇,主要強調對外國產品及貿易相關的措施不能給予低于本國產品、企業的稅收待遇。國民待遇原則不排斥給予外國投資者高于內資企業的待遇。國民待遇原則是為了在國際經濟、貿易交往中防止對外國人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促進國際經濟交往的順暢而提出,并為許多國家所接受并遵從的慣例,國民待遇原則與涉外優惠政策并不矛盾。
3和協調的原則
稅收與稅收協調是一國涉外稅制設置必須遵循的兩個原則。
涉外稅收原則一般指一國所擁有的稅收管轄權,即國家行便課稅擁有的管轄權力。它是一個國家所擁有和行使的不受任何國際組織約束的正當權利。涉外稅收協調原則一般指一國在處理同他國的稅收權益關系時,充分尊重和依循有約束力的那些稅收國際慣例,參考他國稅收政策的具體內容,對本國的涉外稅收權作出一定程度的“讓步”,以滿足發展本國經濟與對外經濟交往的需要。
(二)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的完善
幾乎在所有國家,都存在稅收優惠,各國政府也認為這是鼓勵投資的方法。但資本的流入,是受各方面因素影響的,其中包括該國(地區)的政治、經濟形勢、能源、交通、信息、勞動力素質結合本國的優勢與劣勢,善用政策性優惠,方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我國目前正處于產業結構調整關鍵的時期,面對人口壓力與環境問題,要想保持經濟的持續、健康、穩定、高速增長,實現我國在21世紀的可持續發展戰略,需要利用稅收這一重要的客觀調控杠桿。因此稅收優惠政策也應結合政策目標,重新進行調整。
1對稅收優惠單獨立法、適時調整
目前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分散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等中,這主要也是因為我國稅收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因此,在不斷調整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適時地立法,以法的形式將稅收優惠固定下來,給外商企業以穩定性的感覺,并隨著經濟的發展,適時進行調整,既顯示出其穩定性、特定性的特點,又不失其靈活性和有效性。
2優惠方式應多樣化
我國目前的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稅上,采取的措施一般是直接優惠,方式比如前面所述的,對外資企業在規定的地區設置的降低稅率,直接減稅負等。也可以采取間接優惠的方式。間接優惠方式有多種,第一種:費用扣除的方式。比如:科技開發費用,是具有資本性質的投資,同時具有回收期長、風險大的特點、為促進科技投入的增加,許多國家都是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投入作為費用從所得稅中扣除。第二種:加速折舊:許多國家和地區廣泛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以促進新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加快企業的技術更新和產品的更新換代,提高企業的工作效率和效益。第三種:投資減免。許多國家允許將用于科技研究與發的收入按一定比例來抵扣應繳稅額,它相當于提取雙重的折舊。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配合使用、揚長避短,更有利于發揮稅收的促進作用,并逐漸從目前的以直接減免稅收為主轉為以間接引導為主。
3消除稅收的資本差別,強化稅收的產業導向和科技導向功能,同時注意政策的普遍性與平等性。
企業所得稅應適應國家產業政策或區域產業導向的要求,對投資基礎設施、大規模投資以及出口創匯企業等提供一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同時輔之以對部分地區實行的特殊稅收優惠,從而形成以產業導向為主體、區域性稅收優惠相輔助的產業,導向型的稅收優惠體系。
篇2
第1期(總第29期)遼寧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稅收優惠的導向研究
劉宇 楊勝軍
(1.遼寧稅務高等專科學校,遼寧大連116023,2.大連人民廣播電臺,遼寧大連116023)
摘要稅收優惠是各國常用的減輕稅收負擔的措施,它具有引導資源合理配置,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給企業提供寬松發展空間等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了多項稅收優惠政策,在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也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如單純強調優惠而忽略了整體投資環境,減免期限不科學,優惠手段單一等。本文在分析了我國稅收優惠存在問題之后,提出了改進的原則和對策。
關鍵詞 稅收優惠 稅收杠桿 國民待遇 投資環境
中圖分類號:F810.42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2859(2000)01-0007-04
收稿日期:1999-09-28
作者簡介:劉宇,遼寧稅務高等專科學校稅務系,講師,研究生。楊勝軍,大連人民廣播電臺節目主持人
稅收優惠是指稅收主權國為實現一定的社會、政治或經濟目的,通過制定傾斜性的稅收政策法規來豁免或減少經濟行為或經濟結果的稅收負擔措施。
稅收優惠政策的實質改變了三種稅收關系。一是稅收優惠導致了雙方財產利益的增減變化,即國家將部分稅款根據有關的稅法(或稅收政策)的規定返還給受惠方(納稅人)。二是稅收優惠政策使得受惠方可以不繳或少繳稅款,但國家為其提供的服務并未因此減少,這些費用便轉移到其他納稅人身上,增加了其他納稅人的負擔。三是稅收優惠使受惠方得到了經濟援助,在受惠方資金實力、管理水平、技術能力、員工素質等方面并不一定高于一般企業的情況下,競爭力得到加強。
具體而言,稅收優惠在實現稅收調控功能中的作用體現為:
第一,稅收減免措施,大大減輕了企業的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該條第三款對設在特定區域內的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稅法規定的減免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這些優惠政策的實施,大大緩解了高科技企業資金困難,增強了企業的競爭力。
第二,引導資源合理配置,促進產業結構合理調整
我國現在正處于經濟體制的轉型期,即從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提倡靠市場調節經濟,但市場調節具有滯后性,企業對產業結構的調整的反應始終表現的比較遲緩。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通過合理的稅收政策,對需要下大力、急需發展的產業予以稅收優惠,而對限制的行業不予以優惠或者實施高稅負,就可以給所有市場行為主體一個比較明確的產業信號,從而引導社會資源合理流動,實現產業結構優化。
第三,加速落后地區的發展,縮小地區間的差距。
二十世紀初,英國、德國等發達國家,城市化已達到70%-80%,城鄉之間生產力水平沒有太大的差別,全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比較均衡。而我國則不同,到目前為此,我國城市化水平只能達到20%左右,且城鄉之間生產力水平相差比較大;遼闊的國土內沿海地區與中西部地區、北部與南部地區的生產力水平相差也比較大,因此,適當地對老、少、邊地區、工農業基礎薄弱、生產力水平低下、商品經濟不發達、科技文化落后、交通閉塞、資源開發利用率低地區采取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促進這些地區的經濟發展,逐步縮小與發達地區的差距。
稅收優惠對促進國民經濟全面、健康、持續、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下面我們就共同來探討一下我國現階段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弊端及如何加以完善。
一、我國從1979年改革開放以來,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分兩部分,一部分是針對外資企業;另一部分是針對內資企業。針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是根據1991年4月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設在稅法規定區域內的外資企業可減按15%或24%的稅率征收,另外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資企業,從獲利年起可獲得免2減3的優惠。針對內資企業,1993年12月13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有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免稅”的比較原則性的規定。1994年3月29日財稅字第01號文件下發了《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對高新技術企業、第三產業、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遭遇自然災害等地區、企業共142項稅收優惠的具體規定。1994年6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了“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如何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具體通知。1994年、1995年、1996年又陸續下發了關于出口貨物免、抵、退等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
我國的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稅方面,且主要是針對外資企業而設立的,目的是吸引外資,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則存在以下問題。
二、我國現階段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1 單純強調稅收優惠的作用而忽視了整體投資環境
投資環境是指東道國影響外國投資者在該國投資的各種主客觀條件的總和,包括政局穩定程度、法律健全程度、市場潛力、資源條件、勞動力成本、財稅政策、基礎設施狀況等多種因素。外國投資者選擇在東道國投資,一般都是在對該國的整體投資環境進行綜合評價的基礎上作出決策的。國外研究資料表明,在吸引投資的諸要素中,稅收優惠并不在前十列。因此說,吸收外來投資,稅收優惠并不是決定因素。整體投資環境良好國家,即使沒有什么稅收優惠,甚至對外商投資課以重稅,外商也會來投資。如采用特定最大負擔原則的沙特阿拉伯,盡管它對外國石油公司按85%的特定稅率課所得稅,但因沙特阿拉伯地區的石油資源儲量大、油質好、易開采、運輸條件便利,外國投資者在被課以重稅的條件下,仍有利可圖,因此,仍有許多外國公司在沙特投資。一個政局相當不穩定的國家,不管以多高昂的代價提供稅收優惠都難以吸引外商的投資。
同樣,我國吸引外商勢頭最好的時期,不是我國出臺稅收優惠政策最多時期,而是1992年10月我國宣布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后,1992年吸引外資的增長率是1991年的6倍。吸引外商投資,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目前的經濟條件下是非常必要的,但我們更應清醒地認識到:安定的政治環境、低廉的勞動力資源、巨大的國內市場以及其他有利條件更是不可缺的。
2 夸大了本國的稅收優惠的作用而忽視了居住國的稅收政策
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稅的優惠上,實際稅收優惠的效果是否明顯應考慮到采取什么樣的稅收管轄權,是否采取稅收饒讓抵免。事實上東道國采取稅收優惠政策,只有在居住國只實行來源地管轄權時,涉外稅收優惠才能真正起到減輕外國投資者的稅收負擔,鼓勵外商投資的作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是同時采取的來源地和居民稅收雙重稅收管轄權,若居住國的稅率高于被投資國,則本國居民在被投資國得到的稅收優惠,在居住國仍要補足。事實上對稅收饒讓抵免持反對態度的國家也有不少,典型的如美國,它就反對對“影子稅收”予以抵免。如果居住國不采用稅收饒讓抵免,對本國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國外所得也不免稅,外國投資者就不能直接從東道國的稅收優惠中得到實惠,東道國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外商投資的作用也就無從談起。
3 內資企業減免期限計算不科學
1994年3月29日下發的《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9·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高科技產品的生產要經過研究、試驗、投產等階段,產品的開發時間長,在產品開發過程中不可預測的因素多,投產初期,獲利可能性小,或者是獲微利甚至虧損,此時的投產時起減免兩年的稅收優惠意義并不是很大。
4 現行增值稅制的鼓勵科技進步方面存在著制約因素
一方面,我國目前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制,由于高新技術有機構成高,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不能抵扣進項稅款,實質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影響了企業對科技的投入,妨礙了技術設備的更新。如福建日立電視機有限公司,1996年上交增值稅1499 82萬元,1997年上交增值稅3850 46萬元,但企業購進用于技術更新的固定資產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卻不能抵扣。
另一方面,由于現代科研投入的增量大,“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費”、“技術開發費”中直接材料的投入、損耗占了相當的比重,而這一部分的稅額不能抵扣,在一定程度上又影響著企業對新技術的開發和引進。對技術含量高的產業,其高增值產品的增值稅負重,對于企業科技開發擴大生產亦將直接受到影響。
三、結合國外研究的情況,確立我國稅收優惠的導向
(一)涉外稅收優惠的原則
1 公平、效率的原則
公平原則,即對處于同等環境下條件相同的人應當同等對待;相反,對條件不同的人,則應區別對待。公平原則是要通過公平稅負,創造一個公平的外部稅收環境,以促進公平競爭,進而促進收入公平分配的實現。
稅收和效率原則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其一,稅制設置應當不干預市場經濟的運行,應當避免對市場經濟行為的扭曲,從而使市場充分發揮資源配置作用;其二,由于絕大多數稅制本身就是一種市場變形,因而政府在設置稅制時應確定稅收所可能帶來的效率損失的大小與來源,從而盡可能地使這些效率損失達到最小。
涉外稅收優惠符合或者說并不違背稅收的效率原則和公平原則。從經濟效率來看,涉外稅收優惠雖然有違稅收的中性特征,但其設置往往是出于一國經濟發展目標的需要,通過給予外國商品和外國投資者一定的稅收優惠,吸引一國經濟發展所必需的生產要求的流入,促進本國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經濟增長的目標,因此,在世界市場處于不安全競爭狀態時,發展中國家實行涉外稅收優惠,從而動態地把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接近,可以真正促使資源在世界范圍內的流動,實現資源在世界范圍內的高效配置,即符合國家效率。從經濟公平來看,由于一些客觀因素存在,使得國內外投資者往往處在并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在這種特定情況下,給予外資一定稅收優惠,并不違背涉外稅收的公平原則。
2 稅收國民待遇原則
稅收國民待遇原則就是在稅收上締約國雙方相互給予對方國民(包括自然人、法人)與本國國民同等的對待。所謂“同等”,并非絕對相同,毫無差異,而是要求對外國國民實行非歧視的待遇,主要強調對外國產品及貿易相關的措施不能給予低于本國產品、企業的稅收待遇。國民待遇原則不排斥給予外國投資者高于內資企業的待遇。國民待遇原則是為了在國際經濟、貿易交往中防止對外國人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促進國際經濟交往的順暢而提出,并為許多國家所接受并遵從的慣例,國民待遇原則與涉外優惠政策并不矛盾。
3 主權和協調的原則
稅收主權與稅收協調是一國涉外稅制設置必須遵循的兩個原則。
涉外稅收主權原則一般指一國所擁有的稅收管轄權,即國家行便主權課稅擁有的管轄權力。它是一個主權國家所擁有和行使的不受任何國際組織約束的正當權利。涉外稅收協調原則一般指一國在處理同他國的稅收權益關系時,充分尊重和依循有約束力的那些稅收國際慣例,參考他國稅收政策的具體內容,對本國的涉外稅收權作出一定程度的“讓步”,以滿足發展本國經濟與對外經濟交往的需要。
(二)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的完善
幾乎在所有國家,都存在稅收優惠,各國政府也認為這是鼓勵投資的方法。但資本的流入,是受各方面因素影響的,其中包括該國(地區)的政治、經濟形勢、能源、交通、信息、勞動力素質結合本國的優勢與劣勢,善用政策性優惠,方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我國目前正處于產業結構調整關鍵的時期,面對人口壓力與環境問題,要想保持經濟的持續、健康、穩定、高速增長,實現我國在21世紀的可持續發展戰略,需要利用稅收這一重要的客觀調控杠桿。因此稅收優惠政策也應結合政策目標,重新進行調整。
1 對稅收優惠單獨立法、適時調整
目前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分散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等中,這主要也是因為我國稅收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因此,在不斷調整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適時地立法,以法的形式將稅收優惠固定下來,給外商企業以穩定性的感覺,并隨著經濟的發展,適時進行調整,既顯示出其穩定性、特定性的特點,又不失其靈活性和有效性。
2 優惠方式應多樣化
我國目前的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稅上,采取的措施一般是直接優惠,方式比如前面所述的,對外資企業在規定的地區設置的降低稅率,直接減稅負等。也可以采取間接優惠的方式。間接優惠方式有多種,第一種:費用扣除的方式。比如:科技開發費用,是具有資本性質的投資,同時具有回收期長、風險大的特點、為促進科技投入的增加,許多國家都是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投入作為費用從所得稅中扣除。第二種:加速折舊:許多國家和地區廣泛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以促進新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加快企業的技術更新和產品的更新換代,提高企業的工作效率和效益。第三種:投資減免。許多國家允許將用于科技研究與發的收入按一定比例來抵扣應繳稅額,它相當于提取雙重的折舊。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配合使用、揚長避短,更有利于發揮稅收的促進作用,并逐漸從目前的以直接減免稅收為主轉為以間接引導為主。
3 消除稅收的資本差別,強化稅收的產業導向和科技導向功能,同時注意政策的普遍性與平等性。
企業所得稅應適應國家產業政策或區域產業導向的要求,對投資基礎設施、大規模投資以及出口創匯企業等提供一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同時輔之以對部分地區實行的特殊稅收優惠,從而形成以產業導向為主體、區域性稅收優惠相輔助的產業,導向型的稅收優惠體系。
篇3
[關鍵詞]FDI,稅收優惠政策,效應弱化
一
關于何種因素決定FDI的流動,東道國稅收優惠政策在FDI的投資區位決策中扮演何種角色,國內外的研究頗多。主流經濟學觀點認為,影響FDI流動的因素是多種多樣的,這些因素包括:政治和經濟的穩定、規范的商業和法律制度、良好的基礎設施、高效的政府管理體制、充足的具有專業技能的人力資源、自由的利潤匯回機制、充分的爭端解決機制等。不僅同一因素對不同類型FDI流動影響的大小不同,不同因素對同一類型FDI流動的影響也不同。稅收政策作為東道國體制和法律因素的重要組成部分,僅僅是影響FDI流動的諸多因素之一。早在1978年,Root和Ahmed利用41個發展中國家1966~1970年的數據進行計量分析。他們依據年度人均FDI的流入量,把這些國家分為沒有吸引力的、具有適度吸引力的和高度吸引力的國家三類。44個變量被選擇當作潛在的重要影響因子,以鑒別這三類國家組。在6個和政策相關的影響因子中,三個與稅收水平相關。其中,公司稅率被證明是鑒別三類國家組的有效影響因子,然而,稅收激勵法規和稅收寬免沒有被證實是有效的影響因子。Agodo對在20個非洲國家擁有46項制造業投資的33家美國公司進行了計量分析。回歸結果也同樣表明,稅收優惠并不是影響FDI流動的決定因素。盡管這一時期的多數文獻,運用總量數據來評價年度FDI流動變化和一系列的因素之間的相關性,包括與外國投資所能獲得的稅后回報率變化之間的關系,FDI的變化可能和被忽略的變量之間有重要的相關性,比如,貿易和金融自由化等。但隨后的一些計量分析大多得出基本相同的結論,即稅收政策對FDI流動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但不宜過分擴大,至少與政治穩定性、勞動力的成本和可獲得性、基礎設施等其他因素比較起來是有限的。稅收政策在彌補一個國家投資環境中的各種負面因素影響時,是一種微弱的激勵工具。南美洲的許多國家都給企業提供了稅收激勵措施,以吸引投資到那些欠發達的、成本更高的和沒有吸引力的地區,但是收效甚微,沒有多少可持續的FDI流入。這種現象強烈地說明了,在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流行的財政激勵政策,在彌補基礎薄弱的投資環境方面是沒有充分效率的。
關于稅收優惠政策對FDI的吸引作用,國內學者最新的研究結論大體分為三類。孫俊以中國為研究對象對FDI的區位選擇因素進行了初步的計量分析。他發現,政策優惠一直是我國吸引外資的重要動力,而且政策效應不僅沒有隨著時間減弱,并且呈現空間上從沿海到內地、從東向西逐步推進的激勵競爭的戰略特點,各地區吸引FDI的政策激勵是不平衡的。李宗卉、魯明泓在回顧總結《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與及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以城市(鎮)為單位,建立了經驗分析模型,其研究結果表明,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在FDI吸引方面的作用也較為顯著。而江心英認為稅收優惠政策的效果會受到各個國家不同的稅制以及各種不同類型的投資動機和跨國公司的影響。稅收優惠政策的效果到底是否顯著不能一概而論。著名經濟學家鐘偉等在《國際資本的流入結構和政府間FDI的激勵競爭》的實證研究中發現,國際資本的流入構成與引資國政府FDI激勵政策的相關性并不明顯,一國的政府治理效率可能更為重要。他們認為,一國政府若希望改善其國際資本的流入結構,應關注政府間FDI內流的激勵競爭的底線和相互協調,同時應對本國經濟特質及政府治理效率予以足夠關注。一個高效率的政府在吸引FDI上具有相當強的競爭力,規則調整和法律條文沒有顯示出設想中的積極作用,這也許不能說明政府在吸引FDI上無所作為,但至少說明了各經濟體之間的模仿效應導致引資國之間在激勵政策上越來越相似,效能銳減。1990年以后,各國對FDI采用自由化的政策甚至競爭吸引FDI,事實上確實是降低了單個國家的政策效率。其后,各國的外資激勵政策及其相互競爭不是吸收FDI的充分條件,決定FDI流向的還有引資國的吸收能力。引資國自身特質相關的一些吸收因素與FDI的流動有著強相關關系,較為重要的影響因素包括:增長率(表征一國的經濟前景)、開放程度(表征一國融入國際經濟一體化程度)、教育水平(表征一國的人力資本情況)、國家風險(表征一國政治風險、經濟成績、債務水平、金融市場的綜合指標)、透明性指標(表征一國政府激勵政策的可信度和可維持程度),這些指標表現良好的國家,能夠吸引較多的FDI,國際資本流入構成中FDI的比例相對也就比較高。結果在存在政府間就FDI的激勵競爭時,單個國家的激勵政策和規制變革并不足以使該經濟體在吸收FDI方面取得優勢,政府效率較高的經濟體才會擁有較高FDI比例的國際資本流入構成。
FDI的激勵競爭有時候不但不會提高反而會降低一個國家的福利水平。在一項對過去15年以來30個國家183個FDI項目的評估中,一項新的研究發現,有25%~45%的項目對一個國家的福利水平具有凈負面影響。這項不受歡迎而且出人意料的發現揭示了這樣一個事實:FDI常常伴隨著扭曲的政策。這些政策包括國產化要求、貿易保護、金融優惠、補貼、減免稅、指令性合資要求和技術許可協議,以及本土資本和本土企業相對于外國資本的歧視性待遇。結果表明,雖然FDI激勵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鼓勵FDI進入,但是從整個社會看,政策帶來的損失常常大于收益。顯然,政府就FDI流入產生激勵競爭和規制變革時,應該關注這些FDI自由化政策的實際效果,通常激勵競爭是昂貴、歧義和危險的,政府應在區域內政府間和本國內各級政府之間的激勵政策協調方面采取更積極的姿態。
迄今為止,中國國際資本的流入總量與結構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革,FDI的流入規模日趨擴大。但這些FDI的流入是得益于政府的激勵政策和規制變革,還是得益于中國經濟宏觀基礎的穩健或政府治理效率的提高,鐘偉認為尚缺乏有說服力的經驗研究。至于中國內部各級政府之間為爭奪FDI的激勵政策的實際績效,以及激勵競爭到底從中國整體角度抑或從地方區域角度帶來了福利增進還是損失,也同樣缺乏翔實的經驗分析。
二
盡管從理論上看,傳統FDI理論和跨國公司理論都認為稅收對FDI投資的區位決策有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對FDI在國際間的流動能起到一定的引導與刺激作用。但我們認為這種影響正在受到越來越多其他因素的干擾,稅收政策對FDI的影響已明顯弱化。世界銀行(2003)、亞洲開發銀行(2004)的研究報告也指出,東道國采取減免賦稅和給予補貼等優惠措施的做法,對外國投資決策產生的影響很小,并且這種優惠措施會導致扭曲和失效,形成對國內小投資者的歧視,以及對具備潛在比較優勢的地區的歧視。根據經合組織2001年“在中國投資的主要優勢”調查問卷,選擇“低生產成本”的近50%,選擇“中國市場及潛在市場巨大”的占38.75%,而選擇“鼓勵外商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只占16.25%。這一方面是因為,從我國FDI的投資結構的演變來看,盡管來自港澳臺的小型投資者的比例仍然不低,但港澳臺及周邊國家和地區中小資本向我國大陸進行大規模產業轉移的階段已逐步結束。我國已經進入較為成熟的引資階段,大型跨國公司資本的進入將成為主流。跨國公司選擇我國的原因主要取決于我國的整體投資環境,包括:市場規模龐大,且正逐步由“潛在的市場”轉變為“現實的市場”;法律法規體系日趨健全,擁有完善和健全的配套產品體系以及配套基礎設施;“取之不盡”的廉價勞動力及人力資本儲備;總體經濟增長快;良好的基礎設施和完善的配套產業;自由化的FDI開放政策;政治社會穩定等。根據商務部研究院對《商業周刊》全球1000強企業為主,覆蓋歐美日韓等國以及臺港地區的跨國企業的調查發現,跨國公司未來擴大對華投資的關鍵因素在于中國各產業的市場規模和高增長率。此外,政策因素、集聚效應、勞動力成本因素都是推動跨國公司未來三年內擴大對華投資的重要因素。隨著中國政府切實履行人世承諾、各種限制進一步取消及過渡時期的結束,中國將達到前所未有的開放程度,為外商擴大在華投資領域提供了良好的機遇與環境。比如在本次調查中,許多跨國公司表示,中國放開商業流通領域后將介入產品零售終端,這必將帶動流通企業對華投資增長。部分產品供應行業在特定地區的聚集對行業的規模擴張起到了積極作用,形成了吸引其他供應商、成品制造商進入該地區的良性循環。由于產業上下游配套完備,使制造企業能夠更方便地進行對華業務整合運營,這也令中國市場在跨國企業眼中更具吸引力。中國擁有較低的勞動力成本,中國勞動力成本不到巴西和墨西哥的1/3,與印度持平。該要素對尋求效率與成本的外商投資具有較大的吸引力。
另一方面是因為,大量的跨國公司在經歷進入階段的“介入性投資”(象征性地與中國國內企業共同出資,參股比例較低,不占經營主導權)后,都相繼進入“整備期”,開始步入“收獲期”,對華投資目標轉型成為利用資金、網絡、信息等綜合優勢,提高出資比例。為確保經營利益,在投資整備期跨國公司的獨資、控股、實質性投資在對華投資中的比例將勢必增加。而所有這些進程,并不會因為稅收政策的調整而終止。根據商務部研究院的相關調查統計,82%的跨國公司未來將繼續擴大對華投資,無論是生產、銷售、技術開發的投資規模與速度,都在逐步提高;調查顯示35%的跨國公司處于投資整備階段,并計劃開展新一輪對華投資。
對大型的跨國公司而言,實施國際戰略遠比關注較低的稅收風險重要得多。稅收可能在小型跨國公司的成本結構中占據重要角色,因為小型公司沒有財務和人力資本能力來發展成熟的避稅策略,也缺乏關聯企業間較頻繁的大宗關聯交易。而對大型跨國公司而言,稅收風險一般可通過內部轉讓定價在國際間輕易化解,較宜為跨國公司所內部化。盡管外企逃避稅已經引起我國國家稅務總局的關注,并正在加強涉外稅收管理,加大反避稅力度。采取諸如積極推行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管理制度、推進聯合稅務審計、加強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提高跨國稅源監管能力、強化涉外企業和外籍個人所得稅日常管理等措施。但鑒于國際避稅的隱蔽性強,手段較多,打擊國際避稅是一項長期復雜的工作。據專家估計,跨國公司每年在我國的避稅高達300億元以上。因此,大型跨國公司在對外直接投資的決策過程中,必然會把重點放在影響公司發展的重大戰略利益因素方面,稅收政策并不是充分條件。
如果我們把FDI的流動分為市場導向型和資源導向型,則大部分發達國家之間的投資和發達國家對新興市場的投資都可以歸納為這兩種類型。市場導向型投資多傾向于長期投資,并不注重短時期的經營成本,因為這些成本(包括稅收帶來的經營成本)對東道國以及進入同一市場的其他跨國公司來說是同一無二的,并不會因此削弱其與其他競爭對手在同一市場上的競爭力比拼。事實上,進入上世紀90年代后·的國際稅收競爭,已使我國的FDI稅收優惠政策的比較優勢逐漸喪失。據經合組織的統計數據,從1986-2000年,26個經合組織國家的最高公司所得稅率平均下降了9個百分點,由41%下降到32%,而美國則下降了11個百分點,由46%降到35%。如果將地方稅率也考慮進去的話,那么從1996年到2002年,30個經合組織國家的最高公司所得稅率平均下調了6個百分點,由37.6%下降到31.4%。我國周邊的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韓國等國家也將其公司所得稅率降到了28%-35%之間。
篇4
一、鼓勵創辦微型企業的政策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二)農業生產者銷售農產品適用13%增值稅稅率。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征稅范圍暫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及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三)微型企業批發、零售蔬菜,免征增值稅。
(四)微型企業生產銷售飼料、化肥產品適用13%增值稅稅率。微型企業生產、銷售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免稅飼料包括:單一大宗飼料、混和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和濃縮飼料。
(五)微型企業生產銷售的氮肥、磷肥以及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免征增值稅。
(六)微型企業生產、批發、零售農膜免征增值稅。
(七)微型企業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八)微型企業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的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征增值稅;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的有機肥免征增值稅。
(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微型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
微型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十一))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備案)后,可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促進微型企業籌資融資的政策
(一)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2013年底前,金融企業對其中小企業貸款和涉農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規定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對農村信用社、村鎮
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行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3.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4.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五)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對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制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制作、壓縮轉碼(面向網絡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勞務,以及動漫企業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交易收入(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減按3%稅率征收營業稅。
(六)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七)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三、扶持微型企業技術創新和進步的政策
(一)微型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微型企業,自認定當年起可以申請享受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三)微型企業符合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四)微型企業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
舊方法進行加速折舊。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包括:(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四、引導微型企業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的政策
(一)微型企業生產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規定的產品,可享受免征增值稅或即征即退增值稅政策。
(二)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可以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三)微型企業生產銷售采用旋窯法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購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水泥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四)微型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
(五)微型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六)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鼓勵微型企業安置特殊人群就業的政策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符合一定條件的,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為每人每年3.5萬元。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三)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按規定100%加計扣除。
六、免收小型微型企業涉稅收費政策
(一)全省各級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領購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納稅申報表等表證單書一律免收工本費。
篇5
因此,在以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時,必須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分析篩選不同的優惠政策所能帶來的預期效益,綜合考慮稅務籌劃成本因素,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
一、在多項稅收優惠政策中進行分析比較,擇優采納
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有些企業在某一時期可能同時適用多項稅收優惠政策,這就需要通過嚴謹的比較分析,綜合平衡,擇優采納,以取得稅后利益最大化。因為,稅收優惠政策是針對特定的稅種、產品或區域而制訂的,同時企業通常都會需要繳納多種稅款,而這些稅種之間又往往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比如,節約了流轉稅的支出會增加企業所得稅的計稅所得額。因此,評價某項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經濟利益,必須通過實施該項稅務籌劃后所產生的稅后總收益或優惠期內產生的稅后總收益的現值等經濟指標來進行考察。
二、充分考慮稅務籌劃成本因素和潛在風險
任何經濟行為都會產生成本,稅務籌劃也不例外。在籌劃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活動中,稅務籌劃的成本有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二種。
直接成本是指為滿足某一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對企業目前的經營狀況進行改變而發生的經濟資源的消耗和稅務籌劃活動中的費用。如為了獲得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把工廠搬遷到西部某省,其間所發生的直接支出和停產損失等可用貨幣量化的費用。
間接成本主要是指在滿足某一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后出現的不可貨幣量化的費用。如為了獲得所得稅減免的優惠政策,按照稅收政策的要求吸收一定比例的下崗工人,假設這些工人不具備本企業的勞動技能而需要逐步適應,期間出現的勞動生產率下降,產品質量不穩定等情況即形成了實施籌劃過程中的間接成本。
潛在風險主要是指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確定因素而造成的風險。例如,因為社會經濟因素的變化使正在執行的稅收優惠政策突然被取消而給企業帶來損失的風險;或者在稅收優惠政策實施過程中,因意外因素而使企業不再符合或不再完全符合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被迫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風險。
因此,企業在進行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籌劃時一定要充分考慮稅務籌劃成本因素和潛在風險。只有當稅務籌劃所得利益大于籌劃成本時,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才具可行性。同時,為了有效防止稅務籌劃的潛在風險,成本投入的回收期因素也是十分重要的。新晨
三、實實在在地享受國外的稅收優惠
新世紀以來,我國企業的海外投資成上升趨勢,其中有相當部分的企業是看好國外的稅收優惠前去投資的。這就產生一個問題:如何實實在在的享受國外的稅收優惠?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那么,在國外享受的稅收優惠怎么辦呢?
這就要看我國與該企業收益來源國政府是否簽訂稅收饒讓協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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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 稅收優惠 科學分類
我國為鼓勵高等教育的發展,在不同時期給予高校多種稅收優惠政策。高校享受的這些政策優惠的所屬期間不同、批準文件下達的部門復雜、優惠條件各異。以往的研究僅按稅種進行分類闡述,不符合實際工作的需求,高校財務管理人員無法將所有稅收優惠充分利用。因此,根據高校工作實際情況,將稅收優惠按照與收入相關的稅收優惠、與個人相關稅收優惠、與行為相關的稅收優惠分為三大類進行分析,更符合財務管理人員的工作需要。
一、 高校稅收優惠研究的意義
(一) 消除稅收認識誤區
一直以來,高校對納稅有一個傳統的認識誤區,認為“稅不進校”,高校不是企業,不以盈利為目的,因此無需交納稅款。這種觀點是片面的。高校收入分為不征稅收入和應稅收入兩部分。不征稅收入專指高校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這部分收入從企業所得稅原理解釋為永久不列入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除此以外的各項收入均為應稅收入,其中根據國家財政及稅務部門的法律法規享有免稅待遇,但區別于不征稅收入,是在一定時期又有可能恢復征稅的收入范圍。
(二) 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高校財務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管好用好各項資金。高校資金主要由財政撥款組成,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外界環境的變化,為彌補教學科研經費以及基建資金的不足,多渠道籌集已經成為高校財務的重要研究內容。加強稅收優惠政策的研究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益,減輕了稅費負擔,同時避免了漏稅引起的罰款,更重要的是維護了高校的聲譽。
(三)節約財政資金投入
目前大多數高校的財政撥付資金不足以滿足高校教學科研日常工作的需要,各種非行政事業性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這一缺口。合理利用這部分資金,高效籌劃,可以發揮這部分資金的作用,鼓勵上繳單位的籌資熱情,同時解決了高校對財政資金的依賴,促進了高校發展。
二、 高校稅收優惠政策梳理及分析
(一) 與高校收入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分析
1.教材收入免征營業稅。由于高校間自身教學專業的區別,學生所需教程除公共課較統一外,其他專業課的課本由任課教師或高校指定。這類圖書市場需求少,在來源及價格上具有壟斷性,只能由高校統一代購。還有一部分自行印制的內部教材或參考資料由各高校自行定價、供應。高校財務部門普遍采取在新生入學時按統一標準預收教材費,由教材部門根據實際領用情況多退少補,余額在學生畢業時進行清算的方法。對于這部分收入,所享受減免稅政策是有條件的,即只有根據物價局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開具財政局代收票據,全額代收,全額代付,沒有利潤才能全額享受營業稅減免。對于存在的實洋、碼洋間差額實際是利潤,是不能享受稅收減免的。
2.培訓收入免征營業稅。高校由于其自身的教學資源優勢,根據社會需要,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對于這部分收入物價部門按照經營收入批準,應開具經營性票據,同時在稅務部門辦理免稅手續,獲取相關批文。培訓費按照不同內容采取市場價,應在財務部門進行價格及辦班計劃備案,按培訓人員分別開具,收入全額進入高校統一賬戶并作為預算外資金全額上繳財政專戶。按照這種程序取得的進修費、培訓費才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高校舉辦與農業相關的技術培訓,如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等技術培訓業務取得的收入,采取以上管理模式的也享受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3.“四技收入”免征增值稅。“四技收入”是指高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技術收入,自2011年我國啟動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工作后,部分試點地區對于該項收入免征增值稅,其他地區仍免征營業稅。免稅都應經過省級科技部門審批后在稅務部門備案,并不是所有“四技收入”都可享受減免政策,只有自然科學領域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可以免稅,社會科學領域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不能享受免稅優惠。其中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要與技術開發、技術轉讓開具在一張票據上才可享受免稅政策。享受免稅的主體必須是高校本身,如果成立了專門的獨立于高校的科研公司,所形成的“四技收入”不享受此免稅優惠。
4.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高校普遍是該地區擁有優質文化資源的單位,其擁有的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圖書館等設施當地政府提倡對公眾開放,是高校回饋社會的一種良好方式。為補償一部分成本及耗損,高校通常以成本價出售門票,取得門票收入,對于這部分收入免征營業稅。
5.后勤收入免征營業稅。高校后勤部門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住宿、服務等后勤保障,取得的收入在各項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這部分收入享受免征營業稅的政策,但僅限于以高校后勤部門或高校改制后的后勤實體為主體,向高校教師及本校學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
6.農業收入免征農業稅。某些高校由于具有農業專業或進行農業科研需要,會進行農業試驗性耕種,所得農業收入,在實驗期間免征農業稅。
(二) 與個人收入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分析
1. 教研人員免征個人所得稅。在享受個人所得稅統一減免政策的同時,國家給予高校高級人才一定的特別個人所得稅減免。如獲得陳嘉庚科學獎、特聘教授獎金等。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從事教育事業的專家、學者因工作需要延長離休、退休時間,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外籍專家在我國境內取得的收入在減除3 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增加減除費用標準1 300元。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2. 高校學生免征個人所得稅。學生個人進行的教育儲蓄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所獲得的相應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獲得的有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等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教育方面的獎學金等,同樣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與特定行為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分析
1.進口教學科研設備資料免稅。高校作為傳播先進文化知識的主體,要與世界先進科技發展同步,隨時更新自身教學科研水平所進口或接受境外捐贈的設備、資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受贈(無論是否進口)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享受免稅的設備及資料確實是國內不能生產的且不在國家明令不予減免進口稅的20種商品內,不以盈利為目的,數量也在合理范圍內。
2.土地和房屋的占有及使用免稅。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包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學校) 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自用包括高等學校用于教學及科研等本身業務用房產和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在高校校區范圍內實際存在的校辦工廠、商店、招待所等的房產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產及用地,雖然還是以高校為主體進行經營,但均不屬于自用房產和土地的范圍,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高校新校區建設過程中,發生的學校土地房屋的買、典、承受贈與或交換行為,免征契稅。
3.使用車輛船舶免稅。高校為滿足日常運轉,會購買一些自用車輛維持校內安全、綠化、辦公等工作的進行,涉及航海專業的高校還會自有一些船舶。這些高校自用的車輛和船舶免征車船使用稅。但如果高校將這些車輛、船舶對外出租,進行經營,則不享受該項減免。
三、高校享受減免政策的要素
(一) 享受政策主體是高校
國家給予高校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實質相當于國家將財政資金的使用讓渡給高校,目的是支持我國教育科研事業的發展。而高校成立的獨立經濟實體或與高校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其他單位,因性質與目的和高校非盈利性事業單位相悖,不能享受上述稅收減免。
(二) 收入全額上繳學校
高校享受優惠政策的另一項要素是應稅收入全額上繳高校,在高校財務賬戶統一核算,計入高校銀行賬戶。各種校辦經濟實體,獨立核算取得的收入沒有上交學校是不能享受上述稅收減免的。這主要也是對稅收主體是否是高校的二次甄別。
(三) 減免收入分別核算
高校享受優惠政策的重要前提是免稅收入必須區別于不征稅收入、應稅收入單獨進行財務核算。如果不能單獨核算,則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這樣的規定有助于高校和稅務部門準確區分各項免稅收入,防止稅務政策的濫用。高校財務部門可以在科研收入、其他收入和經營收入等征稅收入會計科目下增設“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二級科目。同時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稅金”和“應免稅金”核算相對應的應交稅額和免稅額,從而達到賬務明晰、合理減稅的目的。
四、結論
我國在科教興國偉大戰略指導下,在政策、資金方面給予了高校全面的支持。如何合理使用多渠道籌措的資金,提高資金在教學科研中的使用價值,減少不必要消耗是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面臨的新挑戰。在遵守稅法相關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國家給予高校的各項稅收優惠,減少稅費支出,是高校財務管理切實可行的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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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預算 預算性增收 稅收優惠
稅收預算與稅收優惠的概念及延伸
稅收預算(revenue budget)是上級領導機關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對國家在一定時期(通常為1年)內對稅務機關完成稅收任務的目標測算,是國家財政預算體系的核心。它包括了預算體系的編制、分配、檢查以及分析等一系列的工作,其目的是為了保證稅源可靠、稅收有效。稅收優惠(tax incentives)是為了配合我國在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在稅收方面采取相應的激勵和照顧措施,減輕或減免納稅人的稅務負擔,以達到支持和引導產業發展的目的,是國家干預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我國稅收預算主要采取“以支定收”的方式進行,即根據稅收用途來決定稅收多寡的問題。稅收預算的編制體制采取的是一種“基數增長”的機制進行的,在上年稅收計劃完成的基礎上,按國民經濟的增長速度,綜合各地稅源增減變化情況等因素,一般再調增幾個百分點,形成新一年的稅收計劃。這種稅收預算體制的編制就為我國稅收預算帶來了增收的可能。在稅收優惠方面,目前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起到的是政策調節、政策扶持作用,優惠區間集中度比較高,主要集中于基礎性建設、吸引外資和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等方面。這是對稅收預算的一個“負增長”,而且不可預測性很強。因此,兩者之間存在了許多矛盾和問題,如何尋求臨界點就成了許多學者研究的課題之一。
稅收預算性增收和稅收優惠現狀分析
(一)稅收預算性增收現狀分析
國家稅收預算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稅源問題,保證稅收穩定,為公共財政提供保障。穩健的稅收政策有利于保證國家基本職能的實現,有利于為公共基礎設施提供財力支持,有利于加強國家宏觀調控能力,有利于保證國民經濟穩定、持續發展。因此,我國的稅收預算是面臨增收的壓力的,其主要方面有:
由于我國財政預算與gdp比值、稅收收入與財政收入比值較低,社會各界普遍要求提高這兩個比值。這直接帶來了各級政府在安排財政收入和稅收收入預算時要求明顯的高于gdp增長,最終導致了稅收的預算性增收甚至是超收。
為了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夯實財力基礎,國家或多或少的要求實現地方稅收增收以擴大內需。政府通過增加投資擴大財政支出帶動積極發展,為了控制財政赤字的規模,就需要在控制國債的同時增加稅收。從2009年新疆率先獲得30億地方債發行權以來,全國大部分省市都獲得了不同額度的地方債發行權。事隔一年多來看其對地方經濟的發展效果并不明顯,這部分缺口對稅收的增加提出了直接要求。
政府機關不理性行為。如前所述,稅收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財政支出,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政績,大興土木、亂搞建設,帶來了資金緊缺,對稅收要求加大。同時稅務部門為了迎合上級部門領導,采取多征稅的方式,確保“超額完成任務”。
(二)稅收優惠減免現狀分析
我國實行稅收優惠的目的是在稅收方面采取相應的激勵和照顧措施,以減輕某些納稅人的納稅負擔,最終引導國家產業結構穩定發展,扶持基礎設施建設,是國家干預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稅收優惠是對稅收預算的一種政策性減免或減少,且不可預測性很強。目前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在產業和地區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傾斜性。稅收優惠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為吸引外資進行的優惠。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雖設立機構場所的但其取得的所得卻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實行減按10%的稅率進行征收的決定。同時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的“三稅”不征收城建稅。
對固定資產進行的可抵扣政策減免。現行增值稅法條里明確提出了以2008年12月31日為界,期間以前買入的固定資產賣出時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期間以后買進的固定資產按17%抵扣,實現了消費型增值稅的轉型。與此同時,為鼓勵技術進步,企業固定資產確實需要加速折舊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進行折舊,但是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年限的60%。
對農業產業鏈的稅收優惠。增值稅明確規定了對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稅,企業所得稅中對農、林、牧、漁項目所得也提出了相應的減免稅規定,如農作物新品種選育、中藥材的種植、家禽的飼養、遠洋捕撈等免征企業所得稅;對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和內
陸養殖實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如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國有企業采取加速折舊、加大新產品開發費提取減免進口先進技術與設備的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等。目前國家對重點扶持的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進行征收。
對地區稅收優惠政策。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在2001-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于2008年1月1日之后新登記注冊的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自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納稅年度起實行“兩免三減半”稅收政策。
縱觀我國稅制發展模式,一方面為了彌補財政赤字、償還國債和財權積累,帶來了稅收的增收,另一方面需要不斷完善基礎設施,吸引外資,就必不可少的需要對一些功能性稅種進行稅收減免。在稅收預算時,方法太過單一、政策干預太強,對稅收預算太過宏觀,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在稅收優惠方面太過微觀,大多局限于所得稅,并且只有降低稅率和免稅兩種,在扣除方面也只有個別行業可以享受150%加計扣除的優惠。同時納稅人負擔較重,依托于政府力量的稅外費用名目繁多,嚴重沖擊了稅收調節的主導地位,形成了稅費不清、以費代稅的不良局面。
稅收預算性增收和稅收優惠存在的矛盾
(一)對稅收預算性增收和稅收優惠的基本認識
由于采用基數增長法進行稅收預算,目前稅收持續高增長的局面已經難以為繼。分析其原因主要有:隨著時間推移,基數不斷增長,稅收預算值不斷加大,導致稅收壓力不斷增加;現行的稅制結構決定了我國稅收收入的彈性不能與gdp保持同步增長,目前的征收狀況對稅收收入彈性增長的貢獻與地方稅收預算性增收呈負相關。因此在預算性增收降低的情況下保證稅收收入的同時,對國家鼓勵的產業進行的各種優惠政策就提出了挑戰。而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和出臺,都是圍繞調整產業結構、引導行業發展和擴大內需、提高納稅人投資和消費的積極性進行的。現行的優惠政策集中度是比較高的,僅僅局限于個別產業和個別地區,可能導致納稅企業從低稅收優惠行業向高稅收行業進行轉移,最終使產業失衡,稅源不穩。
在我國一個特別的現象就是,稅費并立的局面,在稅收以外還存在著大量的費用征收,納稅人的總體稅負其實是不輕的。單純的要求預算性增收是不切實際的,更應該厘清稅費關系,確立稅收的主導地位,加強征管來堵塞漏洞和清繳欠稅來化解政策性減收的缺口。樹立目前的稅收優惠是為了將來的增收做準備的信念,才能保證稅收預算增收與稅收優惠的協調發展。
(二)稅收預算性增收和稅收優惠的矛盾解析
預算征收是為了保證稅收的穩定,促進經濟的發展。而稅收優惠則是為了擴大內需,同樣也是為了促進經濟更好更快的發展。增和減同樣是為了促進我國經濟的正確發展,表面上存在著矛盾,實際上是殊途同歸,需要把握的一個原則就是“度”。如果稅收預算超過了納稅人的度,會直接影響稅收源泉;如果稅收優惠超過了國家的度,人們富了,國家窮了,基礎設施相應的也就垮了,宏觀調控也就相繼失效了,金融危機的防御性就降為零,社會也將動蕩不安。因此,在這兩者之間需要尋求一個平衡點,應該把兩個比重提高到合理的水平。目前,我國各種稅費合計占gdp的比重已經達到25%-30% 左右的水平。這說明我國納稅人的總體負擔是不輕的。靠增加納稅人的負擔來提高兩個比重是不恰當的。只有有效地把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內和清費立稅的前提下,才能完善稅收體系,也為稅收優惠提供了可操作空間。
解決稅收預算性增收和稅收優惠矛盾的對策建議
(一)協調各級政府部門之間的工作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主要以直接稅和間接稅為雙主體的稅制結構,共有19個稅種,其收入主要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共享稅。部分稅種與經濟發展的關系關聯度不高,因此不能片面的強調稅收收入增長應當高于經濟增長。應當明確稅收優惠并非不利于稅收預算,而是為了社會穩定和經濟更加全面的發展,稅收暫時的減收是為了以后年度的增收。從我國最近幾年的稅制改革可以看出,在稅制改革方面對于稅率已經開始重視,所得稅稅率從33%下調到25%說明了對納稅人總體稅負的減輕。但是在稅收優惠方面,仍然關注個別行業和部門,可以想象其結果就是,產業的嚴重傾斜,納稅人可能轉移到稅負較低的行業中去,導致稅收收入減少。同時還需要根據預算控制財政支出的規模,不能一味的“以支定收”,不切實際的支出會減少納稅人的投資和消費積極性,導致社會資源配置失衡,不利于經濟發展。
(二)以當地的實際經濟水平和稅源情況進行稅收預算
以稅收征收質量來代替“以支定收”的指令性稅收任務,以當
地的實際經濟水平和稅源情況進行稅收預算。目前通用的基數加增長數的方法不能客觀地反映經濟發展的水平和稅源的狀況,也不能體現出稅務部門的主觀努力程度,無法確定依法治稅的水平。在全國范圍內,不能搞“一視同仁”的方法,否則會出現不發達地區地方稅負較重的情況。因此各地稅務部門應當與政府部門做好溝通,立足經濟發展,按產業來測算稅源,做到量能收稅;以征管質量來進行對稅務部門的考核,政府部門應當對本地的經濟水平和稅收水平進行正確匹配,合理考核績效,避免稅收的盲目性與主觀隨意性。
(三)推進稅費改革和地方稅種的改革
傳統意義上就存在著“稅務收稅,工商收費”的說法,致使納稅人面臨著雙重壓力。大量游離于預算之外的各種收費和攤派資金是導致我國稅收收入負擔較重的主要原因。加快清費立稅工作,既可以實現稅收預算的增收工作又能做到不增加納稅人的負擔,對產業政策進行調節,使稅收優惠有了更大的發展空間。
(四)不斷完善現行稅收制度
加強稅收征管工作、堵塞漏洞、懲治腐敗,加強稅收清繳工作,嚴格稅收執法是目前稅收工作的核心。通過開征新稅種、調整稅率增加稅收收入,發揮稅收的削高調控作用和對低收入者的轉移支付作用,實現收入分配的基本公平。對各行業進行深入分析,了解實際量能情況;從企業的生存周期入手,合理估計其優惠期間,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稅收政策的制定與運用是一個過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隨時保持關注,對稅收政策的制定、實施與結果要進行實時監督,不斷的調整稅收優惠政策,引導產業布局,才能在鞏固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防止產業失衡,促進經濟積極平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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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稅收政策是國家財政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市場經濟制度在我國的建立和完善,國家越來越廣泛地利用稅收政策來調節供給、需求、投資,目的是促進地區經濟平衡和產業結構的優化。本文特別指出了運用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經濟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要充分發揮稅收優惠政策對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的促進作用,有必要充分考慮各方面的影響因素,制訂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中規定的對某些活動,某些資產,某些組織形式以及某些融資方式給予優惠政策待遇的條款,其實質就是減免其優惠對象的稅負,但方式多種多樣,如對制造業的投資給予免稅期和稅收抵免,給予特定資產以加速折舊,對小企業按低稅率征稅,對債務融資和股票融資的稅收待遇不同,對住房所有權的估算所得不征稅,對無形投資的投資區分研究和開發支出等。
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是改革開放的產物。為了大規模地吸引外資,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適時、分階段提出了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目標,經歷了鼓勵特定地區投資--鼓勵向基礎設施投資--鼓勵向技術密集型項目投資的過程,這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主要表現在:(1)外資企業在我國從無到有,且成為我國經濟高速增長的一支主要力量。近5年來,我國已成為發展中國家利用外資金額最多、增長速度最快、在世界上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受資國。(2)帶動了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使我國在電子計算機、通信、家電、汽車、電梯、農藥等行業縮短了與發達國家先進技術水平的差距,刺激了一些工業迅速更新換代;(3)外企的成長為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建設現代業提供了良好示范;(4)催化了市場經濟體系的發育;(5)增加了財政收入。
稅收優惠政策對經濟發展的影響主要有以下主要方面:
1 調節需求總量
社會需求總量由消費,投資和政府支出構成,稅收是消費和投資的一個變量因素,對個收入和支出增稅將影響個人的消費支出;對企業收入和支出征稅,將影響企業的投資支出。稅收對需求總量的調節作用,主要是根據經濟情況的變化,制訂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來實現經濟穩定。在總需求過度而引起經濟膨脹時,選擇增稅的緊縮性稅收政策,以控制需求總量;在總需求不足而引起經濟萎縮時,選擇減稅和實行稅稅收優惠的擴張性稅收政策,以刺激需求總量。
稅收政策是需求管理的重要工具。市場經濟制度完善的西方國家都十分重視運用稅收政策調節需求,采取“逆經濟風向行事”的稅收政策。20世紀50年代末,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戰對美國經濟的推動作用逐漸減弱,國內國際需求不足,美國的經濟增長開始減緩。1962年肯尼迪政府時期開始全面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和進行減稅,個人所得稅減少了20%,最高稅率從91%降到65%,公司所得稅率從52%降到47%,這些稅收政策對經濟起到了有力的刺激作用。70年代后,美國的稅收政策又開始微觀化,即對不同的部門與地區實行不同的征稅方法,制訂不同的稅率,個別地區調整征稅范圍,以求得經濟的平衡發展
2 調節供給結構
在總需求和總供給關系中,如果出現總供給過大或過小的經濟失衡,既可以通過控制需求來取得經濟平衡,也可以通過控制供給來實現經濟平衡。因總供給不足引起的經濟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給結構不合理造成的,我國國民經濟中的某些部門,如高新技術產業、能源、交通、通訊等部門發展滯后;而其它一些部門,如紡織、機械、建材、鋼鐵等出現了供給過過大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就要通過調整供給結構來調節供給,促進經濟的平衡發展。
我國在改革開發的進程中大力運用稅收優惠政策來調整產業結構,擴大供給,促進經濟發展。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都向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集成電路企業傾斜。其目的是為了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國家對交通、能源、重點建設項目免征投資稅,并且制訂了《國家鼓勵產品目錄》,引導資金投向滯后于經濟的“瓶頸”部門,起到促進產業結構和經濟結構的合理調整,增加投入,擴大供給,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
3鼓勵投資
3.1投資對經濟增長的影響。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增長取決于生產要素投入的增長,生產要素包括土地、勞動和投資三個基本要素。土地要素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經濟的增長,但不會對經濟增長起決定性的作用,這已為世界各國的經濟建設實踐所證明。勞動要素由于在廣大發展中國家存在無限供給和發達國家的高失業率,也不會構成經濟增長的首要約束條件。因此,投資形成的快慢,將構成經濟增長的首要約束條件。
3.2稅收優惠政策對投資的影響。
稅收對投資活動具有明顯的消極作用,因為稅收和利潤是企業經營成果的兩個極端,稅收直接提高了企業的生產成本,減少了企業的凈利潤,企業的凈利潤扣除股利后,都不得要用來投資。稅收會直接減少企業的投資量。
企業所得稅作為直接影響企業成本和利潤率的一個稅種,主要從兩個方面來影響企業的投資行為:其一,它對資本的邊際收入征稅,使得投資的報酬率下降,有可能抑制企業的投資行為。其二,企業所得稅允許對折舊,利息等成本項目在稅前予以扣除,降低了實際的資本成本,從而鼓勵了企業的投資行為。
因而,以減輕企業稅負為目的的稅收優惠政策能夠使得企業的投資報酬率提高或企業資本成本下降,促使企業的產生投資行為,大大刺激了企業的投資意愿。
稅收優惠政策對吸引外資的作用尤為明顯,1985年,世界銀行的經濟學家對10個國家74個外國直接投資項目行了調查研究,其中有50個項目(67%)的投資者認為,他們對投資國的選擇完全取決于該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這些國家沒有相應的稅收優惠,他們極有可能投資于其他國家或出口供應當地市場。以德國為例,20世紀90年代初,公司所得稅率最高達到50%,近3年德國所獲外國投資100億美元,而稅率較低的英國,西班牙,荷蘭分獲830億美元,330億美元和220億美元,同時,德國公司紛紛將資金投向國外,2005年,德國在外投資高達500億馬克,近兩倍于外國資本在德國的投資額。另一份對欠發達國家295個公司的研究(2006)表明,東道國的稅收優惠是決定跨國公司投資區位選擇的第二位重要因素,排在匯款限制之后,60%的公司把東道國的稅收優惠視為關鍵因素,只有1%的公司認為稅收優惠是可以忽略的。
稅收優惠政策雖然能夠有效促進地區經濟的發展,但當地的實際情況,在制定和實施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時主要應考慮以下因素:
(1)處理好稅收優惠與投資環境的關系。
按照聯合國貿發會議的定義,優惠是指政府提供給特定企業的任何可衡量的經濟方面的利益,由此可以提高特定享受優惠政策企業的收益率,或降低其成本或風險。但是,我們應當注意區分優惠與投資環境要素之間的差異,優惠并不包括諸如基礎設施、完善的稅收法律制度、企業經營制度、利潤的匯回或國民待遇等因素。毫無疑問,這些政策或者基礎設施會影響投資者的投資區位決策,但從實質上說都不是對直接投資的優惠,而是涉及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投資環境問題。只有在外資企業或國內投資企業的其他生產經營條件已經具備的情況下,各種優惠政策才具有實際意義。因此,我們不能僅僅依靠競相給予稅收優惠政策來引進外資,投資環境的改善同樣十分重要。
(2)重視稅收優惠政策與其他政策的搭配。
應當看到,稅收優惠在影響投資者直接投資的區位選擇決策中作用的有限性,其他政策如政府部門管理和收費的合理性,經濟和金融的穩定性以及對外國或外國控股企業的非歧視性等政策因素同樣重要。稅收優惠措施的效果取決于許多條件,同時還需要各級政府和政策的協調。只有稅收優惠而缺乏其他相應的政策,投資者從稅收優惠中得到的利益往往會被其他負面因素所抵消。這就要求我們在制定鼓勵投資的政策中,注意稅收優惠與其他政策變量與非政策變量的配合。
(3)充分考慮稅收優惠的效率與代價。
稅收優惠有效率是指稅收優惠能顯著地增加經濟的產出,對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的實際利益大于由于稅收優惠而導致的利益損失或機會損失。通常,直接投資給一個地區帶來的利益有創造就業機會、改善基礎設施、技術轉移與擴散以及拓展新市場等。同時,也可能由于損害環境、耗費原材料、割裂地區經濟等而導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地區的較大損失。只有當投資利益大于損失時,稅收優惠政策才是有效率的。不能因為片面追求投資的數量而犧牲本國本地區的利益,在制定優惠政策時,要充分考慮該項政策的實施對本國的環境、市場、技術等方面的影響。 只有這樣,稅收優惠政策才能真正達到有效促進國家和地區經濟發展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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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摘 要:為促進高科技產業發展,發達國家都制定了各自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對推動其科技進步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他們的一些做法,如間接優惠、消費性增值稅、產業優惠、法制化,被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對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的我國而言,具有特別重要的借鑒意義,很值得我們學習和效仿。
高科技產業是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火車頭,是國民經濟實現產業結構升級和資源配置優化的主要動力。為提高科技實力,促進高科技產業發展,發達國家都根據本國經濟發展情況出臺了各自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他們的許多做法,對正處于產業結構轉型時期的我國而言,具有特別重要的借鑒意義,給我們以多方面的啟示。
一、間接優惠比直接優惠更能促進高科技產業發展
稅收優惠可劃分為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兩種方式。直接優惠主要表現為對企業最終經營成果的減免稅,如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強調的是事后的利益讓度。間接優惠主要表現為對企業稅基的減免,強調的是事前的調整,通過對高科技企業的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對技術開發基金允許稅前列支以及提取科技發展準備金等措施來調低稅基。兩種方法各有特點,也各有利弊,因而發達國家往往講求二者的搭配使用。但從這些國家的科技進步史及相關稅收政策的演變來看,特別是近些年來,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更多地選擇間接方式。這是因為間接優惠強調事前扶持,能充分調動企業從事科研和技術開發的積極性,充分體現政府支持科技創新的政策意向。而直接優惠是一種事后的獎勵,企業必須在贏利的基礎上才能享受這種優惠。然而大多數高科技項目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大量投入而沒有什么贏利,在開始贏利的前幾年利潤額也較小,實際享受的稅收優惠效果并不明顯。
由于稅收直接優惠的局限性,發達國家的稅收優惠已普遍轉向能促進企業進行技術開發和技術革新的間接優惠上來。為實現政府政策目標,各國實行了各種各樣的、以間接優惠為主的科技稅收優惠措施,其多樣性不僅體現在對不同的政策目標實行不同的優惠方式,而且體現在根據同一政策目標的不同階段實施各異的優惠方式。基本做法如下:一是對企業投入的研究開發經費給予優惠。允許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繳所得稅。如美國政府規定,公司能夠申請研究和實驗抵免,抵免額為符合條件的研究費用的20%.法國政府規定,凡工商企業當年研究開發費用高于前兩年平均數的,可免繳相當于其研究開發費用增加額25%的所得稅,1985年增至50%,1999年規定的最高抵免額為4000萬法郎。韓國政府規定,研究試驗用設備投資、技術及人才開發費都可享受稅前扣除。[1]
二是普遍實施加速折舊政策。1981年美國里根政府的經濟復興法案中,就采取了加速折舊辦法,對試驗研究用機械設備,折舊期限縮短為3年,產業用設備折舊期限減為5年。日本政府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特定高技術開發的機械設備和建筑及附屬設施,價值在10億日元以內的實行5年期特別折舊,第一年折舊率可達50%.新加坡政府更是對用于高科技辦公的設備給予當年的100%的折舊待遇。
三是建立科技發展準備金制度。即允許企業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發展準備金。如韓國稅法規定,企業可按銷售收入的3%~5%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并允許在3年內用于技術開發、技術培訓、技術革新及引進研究設施等。[2]
目前我國對高科技產業的稅收優惠方式比較單一,主要為直接優惠,大多針對科技成果的收入給予減免稅優惠,而對事前的科研開發活動本身或科研開發活動過程的稅收支持很少。由于我國高科技產業總體上還處在發展初期,產業化程度低、規模小、技術優勢弱,因而政策效率不明顯。就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來說,對研究、開發等上游環節的支持比對生產、銷售等下游環節的支持更具基礎性、前瞻性和長遠性,更有利于從源頭上培育和壯大我國的高科技產業。因此,今后在稅收政策設計時,要把稅收優惠從生產、銷售環節向研究、開發環節轉移,減少直接優惠,大量增加間接優惠。
二、與生產型增值稅相比,消費型增值稅更有利于高科技產業發展
增值稅可以劃分為生產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兩類。生產型增值稅對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不允許做進項稅金抵扣,造成這部分價款的重復征稅,增加了產品成本,不利于設備更新、技術進步和擴大再生產,會使資本有機構成高的企業稅負明顯高于有機構成低的企業,束縛了高新技術的投資需求和高科技企業的發展。因此,發達國家大多數都選擇消費型增值稅,它可以有效地消除重復征稅問題,從而切實減輕了有機構成高的高科技企業的增值稅負擔,有利于激勵投資者加大對高科技產業的投資力度,也有利于高科技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技術升級。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1994年開征此類型增值稅基于兩點考慮:一是生產型增值稅與消費型增值稅相比較,前者的稅基較大,稅收收入較多,對緩解國家財政收入的緊張狀況有利;二是為治理通貨膨脹、控制投資規模。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愈來愈顯現出該政策不利于資本有機構成高的高科技企業的發展,它不僅使企業技術開發能力大打折扣,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企業進行技術升級和技術創新的主動性。原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聯合調查表明:以新產品開發和生產為主的企業,流轉稅名義負擔率比稅制改革前上升了1.09個百分點,實際負擔率上升了5.53個百分點。[3]由于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無形資產和技術開發過程中的智力投入不能享受抵扣,這對于無形資產和智力投入比例高的高科技產業來說,大大增加了稅負。同樣道理,國家鼓勵出口而實行的出口退稅政策得不到充分實施,企業不能充分享受出口退稅優惠,從而降低了高科技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由此可見,應積極推進增值稅制度轉變,盡快將目前的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要允許企業將購置固定資產所負擔的進項稅額分期進行抵扣,尤其對引進高科技設備的增值稅抵扣應采取特別的優惠政策。日本的做法是,對企業固定資產稅、資本收益稅實行減免,企業用于科研的機器設備、先進電子設備、高級機器人,其購進成本的7%可抵免應納所得稅。很值得我們效仿。
三、產業優惠比區域優惠更有助于高科技產業的長期發展
稅收優惠政策措施要體現和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的基本要求,對高科技產業、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及其他需要積極鼓勵發展的產業,應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即制定相應的產業優惠政策。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對軟件行業就給予了減半征稅和零稅率的稅收優惠,并在1999年約定三年內對電子商務零關稅。這些政策對促進科技產業的發展和國內外經濟交流做出了巨大貢獻。一些發展迅猛的發展中國家,如印度、巴西等,在新興產業和高科技產業上的稅收優惠比發達國家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稅收優惠對這些行業經濟增長的貢獻占到當年行業增長的1/4左右。
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經濟特區、某些行政省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科技園區內,區域優惠明顯而全國范圍內的產業優惠較少。在經濟發展初期,區域稅收優惠政策可以起到先導性、示范性、集聚性和輻射性的作用,可以在短期內吸引資金流向對高科技產業優惠的地區,建立起高科技產業發展的區域環境。但是,區域科技優惠造成的區域內外區別待遇的做法,會造成高科技企業紛紛擠進開發區,甚至在開發區內進行假注冊。某個企業一旦被確認為科技企業,其非科技收益也會享受稅收優惠的待遇,造成優惠的泛濫。相反某些企業有利于科技進步的項目或行為卻因為未被確認為高科技企業而難以享受優惠,造成政策缺位,最終降低了稅收政策的效率。[4]同時也有悖于WTO的公平競爭原則。
因此,有必要改變我國目前的稅收優惠政策,實現稅收優惠由區域傾斜轉變為向產業傾斜,逐步消除科技稅收優惠歧視現象。既然鼓勵高科技產業的發展,那么鼓勵的標準是技術的先進程度,對社會的貢獻程度等,只要達到這些指標,就不應分經濟成分,不管是否處在高新技術開發區都應成為鼓勵對象。通過對整個高科技產業的普遍優惠,而非對個別企事業單位的優惠,體現我國的產業政策目標。
四 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立法是高科技產業發展的根本保障
稅收優惠是政府政策目標的風向標,通過法律法規制定優惠政策,表明一個國家政府實行相應政策的嚴肅性,也增強了本身的剛性,有利于實現政策目標。發達國家都有各自相應的法律,如韓國在《技術開發促進法》中確立“技術開發準備金制度”,并頒發《外資引進法》、《稅收減免控制法》,全面系統地介紹國家的稅收優惠條款。上述法律對推動該國科技進步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從經濟法制化管理的角度看,高科技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應該注重法制化。只有實現了稅收優惠的法制化,才能保證依法征收、依法納稅和依法管理。
我國現有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上是通過對一些基本稅收法規的某些條款進行修訂、補充而形成的,散見于各類稅收單行法規或稅收文件中。缺陷是明顯的,一是稅收優惠政策目標不明確,更多是各項稅收優惠措施的簡單羅列,一些稅收法規因臨時性需要而倉促出臺,沒有總體上的規劃,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二是促進科技產業發展的導向機制不健全。重成果,輕轉化;重產品,輕投入;重結果,輕過程。三是一些優惠政策缺乏穩定性,而且有些細則修改后未被廣泛宣傳,從而給貫徹落實帶來了諸多不便。為此,筆者建議,應站在全國的高度,梳理國家已出臺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結合當前國家的產業政策和經濟結構調整,把散見于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各種通知、規定之中的具體稅收優惠政策歸納總結起來,參考各地已采取的、在實踐中取得成效的做法,并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由國務院單獨制定一個特別優惠法案。先列出國家產業政策和地區發展政策,列出國家產業發展序列和地區發展序列,以使人明確稅收傾斜原因,然后具體規定稅收優惠辦法,使人們明確稅收傾斜的具體內容及辦理方法和程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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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摘要】大力推進民辦教育資源發展,是新時期教育事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本文分析了民辦職業院校稅收優惠的現狀,并在此基礎之上,從創設良好的發展環境、完善稅收優惠政策、健全法律法規等方面,闡述了新時期完善民辦職業院校稅收優惠的應對措施。
【關鍵詞】民辦職業學校 稅收優惠 現狀 對策
大力推進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是構建“公辦+民辦”教育體系的重要保障。當前,我國民辦職業院校發展迅速,但在稅收優惠領域,存在“稅收優惠不平等”、“政策不完善”等問題,進而對民辦職業教育的發展造成較大影響,導致民辦職業教育舉步維艱。為此,為更好地適應新環境下民辦教育的發展需求,盤活民辦教育資源,進一步深化稅收優惠政策等的改革,是民辦職業院校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支撐,有著積極的現實意義。
一、民辦職業院校稅收優惠的現狀
民辦職業教育的發展,是新時期教育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從實際來看,民辦職業院校在稅收優惠方面,存在與公辦院校不平等的問題,進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民辦職業院校的可持續發展。
(一)不平等:稅收優惠不平等,影響民辦職業院校發展
隨著我國教育事業的不斷發展,“公辦+民辦”的辦學體系,已成為發展教育事業的重要支撐。民辦職業院校的發展,擴大了我國教育事業的資源,對于深化教育事業發展尤其職業教育領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民辦職業院校的辦學資金以“社會資本”為主,并未納入地方政府的教育發展規劃之中,這就使得民辦職業院校在享受稅收政策、財政資助等方面(如生均撥款、職業教育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等),明顯與公辦學校存在差別,稅收優惠政策難以惠及民辦職業院校,造成稅收優惠不平等,影響民辦職業院校的發展。
(二)不完善:稅收優惠政策不完善,造成管理混亂問題
政策保障是推進民辦職業教育發展的重要基礎,完善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民辦院校的發展而言,是積極有益的。但從實際來看,我國在民辦職業院校領域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完善,存在以下問題:我國民辦職業院校的法人存在屬性不明確的尷尬問題,造成相關優惠政策難以出臺;民辦職業院校作為公辦教育資源的重要補充,在當前的社會經濟環境之下,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存在利益矛盾的制約,諸多政策“難產”;民辦職業院校與地方財政狀況存在“不平衡”的情況,這就使得地方政府在稅收優惠政策制定中,需要以經濟發展為重,進而弱化了對民辦職業院校的財政支持。
(三)不健全:捐贈稅收優惠政策不健全,捐贈意愿受到限制
捐贈是民辦教育發展的重要資金來源,建立健全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顯得十分必要。但從實際來看,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指出,民辦高等院校有權接受來自社會、個人的財產捐贈,并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在該法中,并未對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明確的解釋及說明。與此同時,直接捐贈缺乏明確的稅收減免,使得人們的捐贈意愿受到限制,人們更加傾向于間接的捐贈方式,使得直接捐贈者的積極性大大消除。
二、完善民辦職業院校稅收優惠的措施
在民辦教育快速發展的當前,完善稅收優惠政策、提供優惠保障,是進一步深化發展的重要基礎。在筆者看來,完善民辦職業院校稅收優惠政策及措施,應切實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創設良好的發展環境,提高投資者的投資意愿
當前,我國教育事業處于發展的新階段,大力推進民辦職業教育發展,強調創設良好發展環境的必要性與重要性。為此,我國應深化民辦職業院校的發展規劃,通過提高社會資本的融入,盤活民辦教育資源。首先,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確保民辦教育事業的良性發展;其次,創設良好的投資環境,鼓勵投資者e極向民辦職業教育領域投資,進而壯大現有教育資源;再次,制定相關的投資優惠政策,積極引導社會資金的融入。通過出臺民辦職業院校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集團對民辦教育領域的投資。
(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有效確保政策落地
政府應該在民辦職業教育領域,明確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為此,在深化民辦職業院校發展的進程中,應強化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及完善,為民辦職業教育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首先,立足當前民辦職業院校的發展情況,完善現有稅收優惠政策,以更好地滿足職業教育的發展需求;其次,明確稅收優惠政策的解釋、說明,確保政策落到實處。例如,在《中國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應對捐贈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解釋、說明,提高直接捐贈的意愿。
(三)立足民辦職業院校的公益性特點,免征經營期間的稅收
從實際而言,民辦職業院校已具有社會公益性的屬性。為此,在院校經營期間,應給予其適當的稅收優惠,甚至可以免征經營期間的稅收。一方面,政府應對公辦院校和民辦院校一視同仁,消除稅收優惠上的不平等,這才是吸引社會資本投資民辦教育的關鍵所在;另一方面,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能夠從實際出發,以更好的促進民辦職業教育尤其是非營利性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創設更加公平的教育發展環境。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我國在推進民辦職業教育發展的進程中,應建設良好的發展環境,提供必要的內外條件,進而盤活民辦教育資源。民辦職業院校的建設發展,應注重稅收優惠的政策引導,通過優惠政策,減輕辦學壓力、提高社會資本的融入,進而推動民辦職業院校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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