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煙消費稅范文
時間:2023-04-09 12:46:2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卷煙消費稅,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從1994年1月到2009年5月,卷煙消費稅稅收政策經歷了多次調整,這些調整在納稅人、稅率、計稅依據及計稅方法等方面都有體現,對卷煙企業及其應納稅額也產生了較大影響。
一、卷煙消費稅稅收政策變動過程
(一)單一比例稅率從價統一征收階段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5號),規定甲類卷煙適用45%的比例稅率,乙類卷煙適用40%的比例稅率。對于納稅人自產自用和委托加工的卷煙,應當納稅而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其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分別為(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和(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進口卷煙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
-消費稅稅率)。1994年6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甲類卷煙暫時給予減征消費稅照顧的通知》(財稅[1994]38號)決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對甲類卷煙暫減按4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1994年8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卷煙臨時調低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政字[1994]158號)決定,進口卷煙消費稅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暫減按40%的稅率計征。由此可見,從1994年開始,卷煙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征收消費稅,稅率為有差別的比例稅率。但同年的一系列通知中對此進行了修改,實際上對卷煙實行的是單一比例稅率從價統一征收消費稅。
(二)差別比例稅率從價分類征收階段
1998年7月31日,國務院《關于調整煙葉和卷煙價格及稅收政策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1998]7號)調整了卷煙消費稅稅率結構。通知決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將卷煙消費稅稅率由實際執行的40%調整為一類卷煙50%,二、三類卷煙40%,四、五類卷煙25%。進口卷煙的消費稅稅率由40%調整為50%。納稅人自產自用以及委托加工的卷煙沒有同牌號規格卷煙銷售價格的,一律按照甲類卷煙的50%稅率征稅。因此,從1998年7月1日開始對國產卷煙分三類實行差別比例稅率從價征收消費稅,進口卷煙實行單一的比例稅率從價統一征收消費稅。
(三)從價從量分類復合征收階段
1.2001年6月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1號),調整卷煙消費稅稅率為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定額稅率為每標準箱(50 000支)150元。比例稅率為每標準條(200支)調撥價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卷煙稅率為45%;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卷煙稅率為30%。進口卷煙適用45%的比例稅率。同時規定卷煙消費稅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這期間國產卷煙消費稅分兩類實行從價從量復合計征,進口卷煙消費稅實行不分類從價從量復合計征,但在自產自用、委托加工和進口卷煙組成計稅價格中不包含消費稅定額稅。
2.2004年1月29日,為統一進口卷煙與國產卷煙的消費稅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進口卷煙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4]22號),決定自2004年3月1日起,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辦法確定為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45%;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
3.2008年11月10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委托加工的卷煙,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其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分別為(成本十利潤十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和(材料成本十加工費十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此后納稅人自產自用、委托加工國產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中也包含消費稅定額稅。
(四)多環節分類從價從量復合征收階段
2009年5月2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84號)對煙產品消費稅政策進行調整。首先對卷煙生產環節(含進口)消費稅的從價稅稅率進行調整。甲類卷煙,即每標準條(200支,下同)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含70元)的卷煙,稅率調整為56%,乙類卷煙,即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卷煙,稅率調整為36%,卷煙的從量定額稅率不變,即0.003/支。其次對在我國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按納稅人批發卷煙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加征一道從價稅,適用稅率5%。從此卷煙消費稅在生產和批發兩個環節征收,而且批發企業在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可見,從1994年1月1日始,卷煙消費稅稅收政策由最初的單一比例稅率從價定率征收,調整為差別比例稅率從價定率征收,后又調整為從價從量分類復合征收,2009年在對稅率進行較大幅度調整的同時,又對卷煙批發環節開始征收消費稅。
二、卷煙消費稅稅收政策變動影響分析
從1994年到2009年,卷煙消費稅稅收政策的變動,對卷煙企業的發展及應納稅額產生了比較大的影響。
(一)卷煙消費稅稅收要素變動分析
1.納稅人范圍逐步擴大。1994年稅制改革之初,只對卷煙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的納稅人征收消費稅。從2009年開始,對在我國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也開始征收消費稅。卷煙消費稅納稅人的范圍逐步擴大,改變了過去消費稅單一環節征收的情況。
2.稅率不斷提高。從1994年至2009年,卷煙消費稅稅率發生了多次變動,稅率總體呈上升趨勢。如表1:
由表1可見,15年來,卷煙消費稅稅率在不斷提高,尤其是甲類卷煙的稅率由最初的40%提高到目前的56%,提高了16%,提高幅度較大。
3.計稅依據漸次拓寬。1994年1月1日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之初,卷煙實行從價定率征收,因此計稅依據為應稅銷售額,在其組成計稅價格中不包含定額消費稅。2001年6月1日,卷煙實行從價與從量復合計征,計稅依據為應稅銷售額和銷售數量,但在其組成計稅價格中仍不包含定額消費稅。2004年3月1日起,在進口卷煙組成計稅價格中包含了定額消費稅。2009年1月1日開始在國產卷煙的組成計稅價格中也包含了定額消費稅。
4.計稅方法發生變動。從1994年1月1日開始,卷煙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計算應納稅額的單一計稅辦法。2001年6月4日,卷煙消費稅調整為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
(二)卷煙消費稅稅收政策變動影響分析
1.對卷煙企業的影響。卷煙消費稅稅收政策的變動對卷煙生產企業產生了較大影響。
適用同一稅率時卷煙產品結構向高端發展。1994年對甲類卷煙和乙類卷煙都按4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由于生產甲類卷煙比生產乙類卷煙利潤更高,這一方面使得卷煙生產企業的產品結構由低檔向高檔轉移;另一方面也使以生產低檔卷煙為主的中小煙廠盈利較低甚至出現虧損。
適用級差較大的差別稅率時加重高檔卷煙企業稅負。1998年起將卷煙消費稅由單一稅率改為三級差別稅率,解決了前面存在的問題,但以生產高檔卷煙為主的大型卷煙廠卻由于稅負的增加利潤大幅下滑,削弱了其原有的優勢地位,影響了行業的組織結構調整。同時,卷煙消費稅只在生產環節按照銷售價格從價計征,導致很多卷煙廠采用轉移定價的方法規避納稅。
復合計征時促進了煙草行業內部結構調整。2001年,實行從價從量復合計征,對以生產中高檔卷煙為主的大企業影響不大,總體稅負基本穩定,但大幅度提高了以生產低檔卷煙為主的中小企業稅負,導致中小卷煙企業出現嚴重虧損,促使這些企業退出了市場,促進了煙草行業內部結構調整。同時計稅價格由出廠價改為調撥價或核定價,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企業利用轉移定價方式避稅的空間。這次調整,再次使企業的產品結構上調,造成了高檔煙市場過剩而低檔煙市場緊缺的問題。
稅率提高導致卷煙企業整體稅負增加。2009年對卷煙消費稅稅收政策的調整,再次提高了卷煙分類標準,適當調高了卷煙從價稅率,擴大了卷煙納稅范圍。此次調整將導致煙草企業稅負增加,利潤大幅減少。
2.對卷煙企業應納稅額的影響。卷煙消費稅稅收政策的變動,會影響卷煙企業應納消費稅稅額的數額。本文以卷煙企業自產自用卷煙對此進行具體分析。假設某卷煙企業將本企業生產的甲類卷煙50箱用于職工福利,生產成本為50萬元,不同時期此卷煙生產企業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有較大差別。
1994年1月1日起,對甲類卷煙暫減按4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為(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其應納稅額為(50+50×10%)÷(1-40%)×40%=36.67(萬元)。
1998年7月1日起,納稅人自產自用的卷煙沒有同牌號規格卷煙銷售價格的,甲類卷煙按照50%稅率征稅,其組成計稅價格沒有變動,其應納稅額為(50+50×10%)÷(1-50%)×50%=55(萬元)。可見,稅率的提高導致了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增加。
2001年6月1日起,甲類卷煙按45%的稅率征收消費稅,實行從價從量復合計稅,從價部分組成計稅價格未調整,應納稅額為150×50÷10000+(50+50×10%)÷(1-45%)×45%=45.75(萬元)。復合計稅方法拓寬了計稅依據,但稅率得到降低,與1998年相比應納稅額有所降低,與1994年相比應納稅額有所增加。
2009年1月1日起,甲類卷煙按45%的稅率征收消費稅,實行從價從量復合計稅,從價部分組成計稅價格為(成本十利潤十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應納稅額為150×50
÷10 000+(50+50×10%+150×50÷10 000)÷(1-45%)×45%=46.36(萬元)。由于在組成計稅價格中包含了消費稅定額稅,計稅依據進一步拓寬,所以應納稅額進一步增加。
2009年5月1日起,甲類卷煙稅率調整為56%,計稅方法與從價部分組成計稅價格未變動,應納稅額為150×50÷10 000
+(50+50×10%+150×50÷10 000)÷(1-56%)×56%=71.70(萬元)。稅率的進一步提高,直接導致應納稅額的增加。
總之,卷煙消費稅稅收政策的調整,使納稅人、稅率、計稅依據以及計稅方法發生了變動,導致卷煙企業組織結構及產品結構的變化,總體上加重了卷煙企業稅負。
三、結論
綜上所述,從1994年開始,卷煙消費稅稅收政策的調整,使納稅人的范圍擴大、稅率逐步提高、計稅依據漸次拓寬。隨著卷煙消費稅稅率的逐步提高,計稅方法由從價定率征收轉變為從價從量復合計征,以及組成計稅價格由不包含定額消費稅到包含定額消費稅,促進了卷煙企業的行業組織結構調整,也使卷煙企業總體稅負不斷增加。
【參考文獻】
[1] 成紅倫.我國卷煙消費稅政策研究[D].浙江工業大學,2009.
篇2
一、對財稅收入的影響
按此項政策規定,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含70元)的卷煙為甲類卷煙,稅率調整為56%。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卷煙為乙類卷煙,稅率調整為36%。目前,我國卷煙銷售收入甲類卷煙大于乙類卷煙,因此,近期看,此項政策必然提高卷煙消費稅的收入,同時也將提高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收入。消費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作為卷煙生產企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它的增長,必然減少企業的利潤,而造成企業所得稅的減少。由于消費稅收入歸屬中央財政,企業所得稅收入60%歸中央財政,40%歸地方財政,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歸地方財政收入。消費稅收入增加帶給中央財政收入的增量大于企業所得稅減少帶給中央財政收入的減量,總的影響是增加中央財政收入;而企業所得稅減少帶給地方財政收入的減量大于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增加帶給地方財政收入的增量,總的影響是減少地方財政收入。因此,此次卷煙消費稅稅率調整,對卷煙生產企業而言具有“利改稅”性質,即把原先作為企業所得稅征稅對象的利潤,部分轉化為消費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實質為中央財政收入與地方財政收入分配比例的調整。相對今年一季度中央財政收入受金融危機影響而銳減的大背景,此項消費稅政策調整對于提高中央財政收入具有積極意義。
二、對卷煙生產企業的影響
目前,按照追求最大凈利潤的經營目標,此次卷煙消費稅政策的調整將給卷煙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對象調整帶來影響。由于甲類卷煙和雪茄煙稅率的提高,將導致企業消費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提高,最終導致稅后凈利潤的減少;相反,由于乙類卷煙稅率的降低,將導致企業消費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減少,最終導致稅后凈利潤的增加。因此,卷煙生產企業為維持或提高企業的凈利潤,將會減少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甲類卷煙以及雪茄煙的生產,而增加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乙類卷煙的生產,由此高檔香煙的生產會受到抑制,中低檔香煙的生產會受到激勵。當然,我國卷煙生產企業均是國有企業,受政府行政影響色彩較重,生產企業最后的經營行為變化還難以確定。
三、對卷煙批發單位和個人的影響
這次卷煙消費稅政策調整,規定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稅,稅率5%。原先在卷煙批發環節并不征消費稅,僅在生產銷售環節征繳,現在卷煙批發環節也要征繳消費稅,而且由于不能調高零售價格,使得消費稅無法前轉至消費者,卷煙批發單位和個人的稅負必然增加,經營利潤率將面臨減少,收入效應的發揮使得其通過增加批發銷售額維持原有利潤水平,或替代效應的發揮使得其將資本退出卷煙批發領域,而轉移到其他利潤更高的領域。
四、對卷煙消費者的影響
篇3
一、問題的提出
中國煙草行業作為一個年創利稅2000多億元的龍頭行業,為國民經濟做出了巨大的貢獻。近年來,煙草行業面對加入WTO和WHO的嚴峻挑戰積極推進行業改革,在“大品牌、大市場、大企業”的發展戰略指導下,采取了“工商分離”“資產重組”“品牌整合”等一系列改革政策,取得了重大進展。但在現行的分稅制財政分配體制下,高額的煙草稅收不但是維持地方政府財政收支基數的重要保障,而且也直接影響中央對其稅收返還數量的多少。加之煙草稅收主要在生產環節繳納,使卷煙的生產量與地方財政收入緊密關聯,國家對煙草行業課征的高額稅收成了地方財政的主要來源。在地方利益的趨動下,地方政府加大了對本地區煙草企業的行政干預和保護,實行地方封鎖,發展地方品牌,對外地卷煙進入本地市場設置障礙或嚴加封鎖,嚴重影響了全國統一規范、開放有序的煙草大市場的形成。
我國的卷煙生產量一直受到嚴格的國家計劃管理,卷煙生產指標與地方既得財政利益的緊密關聯,也使國家對各地卷煙生產指標的調整變得極其困難,一些優勢卷煙企業和名優卷煙品牌受生產指標的限制無法繼續擴張。可以說,現行的煙草財稅體制對我國煙草行業的整體發展形成極為嚴重的制約和影響,已到非改不可的時候。因此,積極研究和探討如何在國家財稅體制改革和煙草行業改革的大方向下,在既增加中央財政收入,又保證地方既得利益的條件約束下,設計出一個既可以調動地方政府參與煙草財稅體制改革積極性,又能有效消除地方政府過度干預,徹底解決目前困擾煙草行業發展的地區封鎖、跨省重組困難等問題的改革方案是非常必要和有意義的。
二、改革思路
(一)從調整稅收基數入手
1994年分稅制改革時,為保證地方既得財力,政府采取了一種“基數固定,增長分成”的方法來確定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額。即中央以1993年的中央從地方凈上劃的收入數額作為對地方稅收返還的固定基數,1994年后稅收返還額以此基數按本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兩稅增長率的1:1.03系數逐年遞增,達不到此基數則相應扣減稅收返還額。煙草業是高稅行業,在這樣的財稅分配體制下,煙草稅收既影響到地方稅收返還的基數,又影響到稅收返還的增量,與地方財政收入緊密相關。地方政府在追求本地區財政收入最大化的目標下,必然存在著強烈的封鎖市場的動機。因此,可以考慮從調整稅收基數入手,使卷煙企業繳納的稅收與地方財政收入脫鉤,以減少地方政府對卷煙企業和市場的過度干預。
(二)從改變卷煙消費稅的納稅環節入手
作為煙草第一大稅的卷煙消費稅往往在生產環節征收,使得只有生產卷煙的地區,才能得到卷煙消費稅的利益,不生產只消費則得不到收益,因而,各地為了本地區利益的最大化,不管自然條件如何都紛紛建廠生產卷煙。為了保護本地區的煙草生產企業,設置地區壁壘、封鎖市場,結果必然導致煙草行業產業結構和市場的過度分散。卷煙消費稅在生產環節征收 ,客觀上造成了各地區之間利益分配關系不平衡 ,使得生產卷煙地區獲得的財政收益遠遠大于銷售卷煙地區,實際上起到了鼓勵生產抑制流通的反作用。因此,可以考慮將卷煙消費稅的征稅環節由生產改為銷售,借以切斷地方政府與本地煙草生產企業的利益聯系。通過征稅環節的改變使銷售量而非生產量成為地方稅收多少的決定因素,各個地區卷煙的銷售量受到人口規模、消費水平等因素的制約,地方政府很難加以控制,因此可以較好地減少政府干預。由產地征稅改為銷地征收后,地方政府要想多增加稅收,就得多銷售卷煙,只要是消費者喜歡的,不管是哪個地方生產的卷煙都可以銷售,抵制外省卷煙已沒有必要,困擾煙草行業發展的地方保護、市場封鎖問題自然而然地解決了。地方政府為了多銷售,會更加關心市場管理,更主動、嚴厲地打擊各種非法卷煙經營,這樣卷煙產銷量將會增加,中央和地方都將受益。
此外,納稅環節的改變還可以平衡工商企業稅負、減少企業避稅空間。目前,消費稅完全由卷煙工業企業承繳 ,導致了煙草稅負在工商企業之間的不均衡。據統計,從1994至2002年年底,中國煙草行業累計上繳稅金6660億元人民幣,其中卷煙工業上繳稅金5900億元,所占比重為88.6%,卷煙工業占據了絕對的比重。卷煙消費稅都由生產企業繳納,作為價內稅生產企業把這項稅費加入成本,對企業的成本壓力很大,加大了工業企業負擔,而且生產企業還沒有銷售出產品就要提前繳稅,也占用了企業的周轉資金,不利于卷煙工業企業的發展。卷煙工業企業由于稅負過重,1994年稅改后一段時期,曾出現普遍的“以商補工”問題,很多煙廠通過轉移定價的方式避稅,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大量流失。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從改變卷煙消費稅的納稅環節入手進行改革,對煙草行業而言是較為徹底、影響更為深遠的做法。但是,以現有的條件看,改革的成本較高,操作難度也較大。首先,將納稅環節改在銷售環節會加大稅收征管成本。如果卷煙消費稅在單一零售環節征收,盡管稅基很大,可避免企業用轉移利潤形式偷逃稅。但煙制品市場需求量大,因其體積小、零售點過于分散,納稅人數量巨大,征管費用高,稅源難以控制,以當前的征管水平和征管條件來看不太現實。考慮到征收的成本和偷漏稅的問題,建議在生產和批發兩個環節同時征收,今后隨著征管水平和納稅意識的提高可逐步按國際慣例實現在卷煙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其次,財稅分配政策調整難度較大。卷煙消費稅改為銷售地征收后,卷煙消費稅交得多的地域將從云、貴、湘等產煙大省向東部沿海主銷區轉移,這些地區的財政實力本就較東部沿海地區弱,如果產銷地的稅收返還基數不重新核定的話,會產生卷煙產區與銷區新的利益矛盾。中國尚處于建立規范的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過渡期,完全通過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解決上述問題,以中央目前的財力可能短期內做不到,而且原辦法已經運行了十幾年,各地已形成政策依賴,要重新核定產銷區的基數,操作上也會有一定難度。
三、改革方案設計
(一)將卷煙消費稅和增值稅從地方財政基數中和增收返還中扣除,以上一年(或三年平均數)為返還基數,確保地方財政利益。這樣,當地卷煙消費稅和增值稅無論增加或者減少,都不改變返還基數數額。這一方案以固定的稅收返還基數來確保地方既得利益,同時使煙草稅收與地方的稅收任務脫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淡化煙草企業與地方利益的緊密關系,減少地方政府干預煙草市場的沖動。這一方案的調整只涉及到中央與地方稅收返還數額的計算確定,不涉及稅制的單獨調整或變動,所以不會增加稅收征管成本,易于操作,震動性不大。在宏觀財稅分配體制不變的約束條件下,是一個較為可行的辦法。
(二)將煙草的各項稅收合并為“煙草專賣稅”由中國煙草總公司統一向中央財政解繳,地方既得財力、地方財政困難與平衡問題,通過規范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來解決。從長遠看,此方案符合國家財稅體制改革的大方向,既保證了各地既得利益,又能逐步增加中央財政收入,也不會增加稅收征管成本,并能使煙草稅收與地方財政收入徹底脫鉤。中國地域廣大、各地發展不平衡,建立較為完善的公共財政體制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程和時期,這與處于內憂外患困境中迫切需要通過改革整合煙草資源,以提高行業整體競爭實力應對挑戰的煙草行業改革現實相矛盾。在地方財政日益困難而中央財政規范的轉移支付制度短期內無法建立起來的時候,這一方案無疑會帶來較大的震動,不易被地方政府接受。
(三)中央在承認地方財政原有返還基數的基礎上,將國家在產地100%繳納的卷煙消費稅,逐年遞減10%將其轉為在銷地繳納;經過10年左右時間,將在產地繳納的卷煙消費稅全部轉為在銷地繳納,同國際慣例接軌。這一方案是逐步推進的漸進式改革,所以震動較小,但改革須經過10年左右的時間才能完成,時間較長。
篇4
答:按照現行稅收法規規定,國家對卷煙出口一律實行在生產環節免稅的辦法,即免征卷煙加工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而對出口卷煙所耗用的原輔材料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則不予退、免稅。據此,為生產出口卷煙而購進的已稅煙絲的已納稅款不能給予扣除。
問:為了堵塞稅收漏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53號),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和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據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計征消費稅。這一規定是否包括啤酒和黃酒產品?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啤酒和黃酒實行從量定額的辦法征收消費稅,即按照應稅數量和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按照這一辦法征稅的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數量,而非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征稅的多少與應稅消費品的數量成正比,而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金額無直接關系。因此,對酒類包裝物押金征稅的規定只適用于實行從價定率辦法征收消費稅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適用于實行從量定額辦法征收消費稅的啤酒和黃酒產品。
問:出國人員免稅商店銷售的金銀首飾是否征收消費稅?
答:對出國人員免稅商店銷售的金銀首飾應當征收消費稅。
問:“啤酒源”是否征收消費稅?
答:啤酒源是以大麥或其他糧食為原料,加入啤酒花,經糖化、發酵釀制而成的含二氧化碳的酒。在產品特性、使用原料和生產工藝流程上,啤酒源與啤酒一致,只缺少過濾過程。因此,對啤酒源應按啤酒征收消費稅。
問:菠蘿啤酒是否征收消費稅?
答:經向主管部門了解,菠蘿啤酒是以大麥或其他糧食為原料,加入啤酒花,經糖化、發酵,并在過濾時加入菠蘿精(汁)、糖釀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其在產品特性、使用原料和生產工藝流程上與啤酒相同,只是在過濾時加上適量的菠蘿精(汁)和糖,因此,對菠蘿啤酒應按啤酒征收消費稅。
問:“金剛石”是否征收消費稅?
答:金剛石又稱鉆石,屬于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的征收范圍,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問:“寶石坯”是否征收消費稅?
答:根據《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規定,珠寶玉石的征稅范圍為經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種珠寶玉石。寶石坯是經采掘、打磨、初級加工的珠寶玉石半成品,因此,對寶石坯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問:兩輪驅動的吉普型車是否屬于越野車的征稅范圍稅?
答:根據《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規定,越野車是指四輪驅動,具有高通過性的車輛。兩輪驅動的吉普型車不屬于越野車范圍,應按小轎車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篇5
用外購已稅消費品和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在計征消費稅時,可以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外購和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扣除的計算: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初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當期購進的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的計算: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當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
從扣稅方法看兩者處理是一致的,都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扣除已納消費稅。
二、會計處理
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其他新應稅消費品時會計處理是不同的。
外購的應稅消費品的處理:外購的應稅消費品包含的消費稅,在外購時計入材料成本,在生產領用時按生產領用消費品包含的消費稅記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借方,最終計算的消費稅等于“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賬戶的貸方減借方,扣除的是生產領用消費品包含的消費稅。
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的處理: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在委托加工收回時,其包含的消費稅不計入委托加工收回材料的成本,全部計入了“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的借方,最終計算的消費稅等于“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賬戶的貸方減借方,扣除的消費稅,是委托加工收回消費品包含的全部消費稅,而不是生產領用的委托加工消費品包含的消費稅。
會計處理上,外購的應稅消費品扣除的消費稅是生產領用應稅消費品包含的消費稅,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扣除的是全部委托加工收回消費品的消費稅,而不是生產領用消費品包含的消費稅,兩者計算結果是不一致的。
同時也注意到,外購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的扣除和稅法規定是一致的,扣除的都是生產領用部分含的消費稅;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的扣除和稅法是不一致的,會計上扣除的是全部委托加工收回消費品的消費稅,而不是生產領用部分的消費稅。
三、委托加工案例
[例1]甲企業用外購的煙絲加工卷煙,2011年9月,期初庫存外購煙絲為0,本月外購煙絲80000元,增值稅17%,生產領用40000元,期末庫存40000元,生產卷煙10箱,全部對外銷售,每箱不含稅售價25000元(卷煙稅率56%,煙絲稅率30%)。
[例2]乙企業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煙絲加工卷煙,2011年9月,期初庫存委托加工煙絲為0,本月發出煙葉40000元,委托外單位加工成煙絲,支付加工費16000元,增值稅2720元,收回后,生產領用一半,月末庫存一半,生產卷煙10箱,全部對外銷售,每箱不含稅售價25000元(卷煙稅率56%,煙絲稅率30%)。
(一)稅法計算的消費稅的比較
例1:應納消費稅=(10×150+10×25000×56%)-40000×30%=129500元
例2:委托加工收回煙絲的價值=(40000+16000)/(1-30%)=80000元(含消費稅24000),委托加工環節的消費稅=(40000+16000)/(1-30%)×30%=24000元,生產領用了一半,應納消費稅=(10×150+10×25000×56%)-24000/2=129500元
外購煙絲價值8000元,委托加工收回煙絲的價值80000元,生產領用均是一半,稅法上計算應納消費稅均是129500元是一致的。
(二)會計上處理的比較
例1:
借:原材料(原材料的價值中包含消費稅) 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600
貸:銀行存款 93600
生產新的消費品生產領用時:
借:生產成本 28000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生產領用外購消費品含的消費稅) 12000
貸:原材料 40000
生產新的消費品對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292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25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41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41500
應納消費稅=“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賬戶的貸方減借方=141500-12000=129500元
例2:
發出加工材料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40000
貸:原材料――煙葉 40000
收回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16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720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4000
貸:銀行存款 42720
入庫:
借:原材料――煙絲 56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 56000
生產新的消費品生產領用時:
借:生產成本 28000
貸:原材料――煙絲 28000
生產新的消費品對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292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25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41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41500
應納消費稅=“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賬戶的貸方減借方=141500-24000=117500元
外購煙絲價值80000元,委托加工收回煙絲的價值80000元,生產領用均是一半,二者應納消費稅應一致,但會計計算結果不一致。
綜上分析,筆者認為外購應稅消費品會計處理上是正確的,并且和稅法的規定一致;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會計處理需要改進,收回時把委托加工環節的的消費稅計入成本,生產領用時再轉出生產領用部分的消費稅。
如上例2,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處理如下:
發出加工材料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40000
貸:原材料――煙葉 40000
收回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40000(含消費稅24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720(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42720
入庫:
借:原材料――煙絲 80000(含消費稅24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 80000
生產新的消費品生產領用:
借:生產成本 28000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2000
貸:原材料――煙絲 40000
生產新的消費品對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292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25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41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41500
應納消費稅=“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賬戶的貸方減借方=141500-12000=129500元
這樣委托加工收回或外購的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就統一了,都是在生產領用時把領用部分的消費稅轉出,同時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符合了稅法的規定,也體現了消費稅是價內稅。
篇6
關鍵詞:消費稅;委托加工;賬務處理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3月9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條例第四條所說“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通常情況下,委托加工是由受托方在委托方提貨時進行代收代繳消費稅,若其并沒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委托方要補繳。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若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高低不一,則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收回后不再加工而用于銷售:委托方發出委托加工材料、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費和代收代繳消費稅時,借記“委托加工物資”等,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由于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繳了消費稅,如果不再加工而是直接出售,因為不繳消費稅,當然不必做應交消費稅的會計分錄。
[例1] A廠接受某卷煙廠委托,加工煙絲,卷煙廠和A廠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相關業務情況如下:卷煙廠提供原料5萬元,A廠收取加工費2萬元,增值稅額3400元。若煙絲收回后,不加價直接對外銷售,且相關款項已收到,則A廠應代收代繳消費稅,卷煙廠相關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1、發出原料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5
貸:原材料 5
2、支付加工費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
貸:銀行存款 2
3、支付代收消費稅時:委托加工煙絲組成計稅價格=(5+2)/(1-30%)=10萬元;代收消費稅=10×30%=3萬元。
借:委托加工物資 3
貸:銀行存款 3
4、加工的煙絲入庫時:
借:原材料 8
貸:委托加工物資 8
5、委托加工收回的煙絲對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6、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8
貸:庫存商品 8
將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且符合稅法規定的扣稅范圍,出售時,允許扣除加工環節已納的消費稅。也就是說,如果煙絲收回后是加價銷售,考慮到若完全按照受托方代收代繳的稅款納稅,則會導致企業少繳稅,為了方便理解,可將受托方繳納的消費稅先計入“待抵扣稅金”科目,等最終的應稅消費品出售并繳納消費稅時再從中抵扣。
[例2] 續上例,假設委托加工收回的煙絲按12萬元的價格對外銷售出去,且款項已收到,相關分錄如下:
1、發出材料、支付加工費:
會計分錄如前
2、支付代收代繳消費稅時:
借:待抵扣稅金――待扣消費稅 3
貸:銀行存款 3
3、加工煙絲入庫時:
借:原材料 7
貸:委托加工物資 7
4、煙絲對外銷售:
借:銀行存款 14.04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
5、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7
貸:庫存商品 7
6、計提消費稅: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3.6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3.6
7、實際上繳消費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0.6
貸:銀行存款 0.6
收回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委托方將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且符合稅法規定的扣稅范圍,根據稅不重征的原則,允許扣除加工環節已納的消費稅。因此,委托方應將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賬戶,待最終應稅消費品銷售時,允許從繳納的消費稅中抵扣。為清晰反映其抵扣過程,可設“待抵扣稅金”賬戶來反映其發生和抵扣過程。
[例3] 承接例1,假設委托加工煙絲收回后不是對外銷售,而是用于生產卷煙,若現在只是就其中50%拿來繼續生產,加工入庫后,成本為5萬元,現已全部對外銷售,共3個標準箱,每標準條調撥價格為80元,期初庫存委托加工應稅煙絲已納消費稅3,000元,期末庫存委托加工應稅煙絲已納稅額28,000元,有關會計分錄如下:
1、發出材料、支付加工費、支付代收代繳消費稅、加工煙絲入庫:
會計分錄同例2中
2、生產領用時:
借:生產成本 3.5
貸:原材料 3.5
3、加工完入庫時:
借:庫存商品 5
貸:生產成本 5
4、銷售取得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7.02
貸:主營業務收入 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
借:主營業務成本 5
貸:庫存商品 5
5、計提消費稅時:應納消費稅稅額=150×3+45000×56%=2.57萬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2.57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57
6、抵扣消費稅時:當月準予抵扣的消費稅稅額=0.3+3-2.8=0.5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0.5
貸:待抵扣稅金――待扣消費稅 0.5
7、當月實際上繳消費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07
貸:銀行存款 2.07
結論
對于企業來說,由于各方面的局限,很多企業選擇委托加工來生產應稅消費品,其核算又是稅務會計學習中的一個難點內容,我們在進行相關賬務處理時,首先要分清相關業務是否是稅法中所界定的委托加工業務,如何進行消費稅的計算,然后才能根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的具體用途來確定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主要參考文獻:
[1]范雅玲.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扣除的財稅處理[J].財會月刊,2010.7.
篇7
論文關鍵詞:貴州卷煙,稅收負擔率,重稅控煙,貢獻率
一、我國煙草行業的稅收制度。
(一)、煙草業涉及的稅種較多。
我國的煙草業通常是指煙草種植業、煙草制品業、煙草制品批發業。也就是說,煙草業涉及三大產業。目前,我國煙草業涉及的稅收包括煙葉稅、消費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其他各稅種。其中,煙葉稅、消費稅是對煙草業影響最大和最直接的兩個稅種。
煙葉稅是農業稅里惟一現存的稅種。2006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4號)公布施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購煙葉的單位為煙葉稅的納稅人。煙葉稅實行比例稅率,稅率為20%,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1994年1月1日起,國家把對卷煙征收的產品稅改為增值稅和消費稅,煙類產品的消費稅采用從價計征辦法,1994年確定的消費稅稅目為甲級卷煙、乙級卷煙、雪茄煙和煙絲,稅率分別為45%、40%、40%和30%,其中甲級卷煙暫減按40%征稅。1995年7月1日起,卷煙消費稅稅率調整為:甲級卷煙(含進口卷煙)50%,乙級卷煙40%,丙級卷煙和雪茄煙25%,進口卷煙50%。2001年6月起,甲級卷煙、乙級卷煙、雪茄煙和煙絲的稅率調整為45%、30%、25%和30%,同時對所有類別的卷煙實行從量計征,稅率為每箱150元。2009年5月1日起,甲級卷煙、乙級卷煙、雪茄煙的稅率分別調整為56%、36%和36%,與此同時,原來的甲乙類香煙劃分標準也進行了調整,原來50元的分界線上浮至70元,即每標準條(200支)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含70元)的卷煙為甲類卷煙,低于此價格的為乙類卷煙。此次政策調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了一道從價稅,稅率為5%。
按照我國的分稅制體制,煙草行業所創造的稅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其中,增值稅收入是中央地方共享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企業所得稅實行增量分成,由中央和地方分享;消費稅屬于中央稅,地方無權分享。
(二)、煙草業稅收收入較多。
就近些年來說,煙草業甚至是國內最大的單一稅源。從全國層面來看,2006年,根據《中國稅務年鑒(2007)》的有關數據整理,全國煙草業的稅收收入為2234.15億元,占全國稅收收入的6.05%。從省級政府層面來看,2006年,云南煙草業的稅收收入為390.91億元,占該省全部稅收收入的48.81%:湖南煙草業的稅收收入為208.97億元,占該省全部稅收收入的28.94%;貴州煙草業的稅收收入為86.36億元,占該省全部稅收收入的22.96%。
另外,煙草業稅收在其涉及的各個產業里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據《中國稅務年鑒(2007)》的數據測算,2006年,煙草制品業稅收收入為1819.46億元,占制造業稅收收入的比重為12.29%,是制造業最大的稅源;煙草制品批發業稅收收入為373.25億元,占批發和零售業稅收收入的比重為7.46%,是批發和零售業最大的稅源。
二、貴州省煙草行業主要稅種負擔率分析。
(一)、增值稅。
按照我國現行稅法,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的金額計算稅額,并實行稅額抵扣制度的一種流轉稅。國家稅務總局測算行業增值稅稅負的指標為:
行業增值稅稅負=行業實繳增值稅額/行業計征增值稅銷售額×100%
作為普通研究人員,筆者無法獲得行業計征增值稅銷售額的準確數據,無法復制上述計算方法。但從規律性的角度考慮,產品銷售收入(或主營業務收入)可以起到類似的效果。因此,筆者設計的增值稅負擔率如下:
增值稅負擔率=本年應交增值稅/產品銷售收入×100%
表1貴州工業企業與貴州省煙草加工業增值稅負擔率比較單位%
貴州省全部工業增值稅負擔率
貴州省煙草加工業增值稅負擔率
負擔率差異
2001
8.51
9.42
0.91
2002
6.4
9.81
3.41
2003
5.88
8.31
2.43
2006
6.02
11.18
5.16
2007
5.83
11.43
5.6
2001-2007年,貴州省煙草加工業消費稅負擔率分別為24.30%、27.78%、23.88%、31.43%、33.79%、34.64%和33.92%,雖有小幅波動,但總體呈逐漸上升趨勢。消費稅負擔率低于名義稅率,說明煙草行業存在一定的偷稅、避稅及節稅等行為。
(三)企業所得稅
表4全國煙草加工業與貴州省煙草加工業企業所得稅負擔率比較
全國煙草工業企業所得稅稅負率(%)
貴州煙草工業利潤總額(億元)
貴州煙草工業企業所得稅(億元)
貴州煙草工業企業所得稅稅負率(%)
全國煙草與貴州煙草工業企業所得稅稅負差異
2004
19.27
8.25
2.26
27.39
-8.12
2005
29.64
6.34
2.22
35.02
-5.38
2006
32.40
12.59
3.46
27.48
4.92
2007
32.78
17.61
3.97
22.54
10.24
在其余省份如北京、天津、內蒙古、陜西、黑龍江對工業總產值、工業增加值和利潤總額的貢獻率均小于1%,說明該區域煙草工業對當地經濟的影響比較小。
(二)、貴州煙草工業對地方稅收的貢獻率及與其他部分省份的比較。
煙草工業對應交增值稅的平均貢獻率是4.37%,對銷售稅金及附加的平均貢獻率為40.68%。這兩個貢獻率相對比較穩定,下降趨勢比較緩慢。
上海、安徽、河南、湖北、湖南、云南、福建、江西、廣西、重慶、貴州煙草工業對當地應交增值稅的平均貢獻率超過4%,對當地銷售稅金及附加的平均貢獻率超過40%。其中,云南對應繳增值稅和銷售稅金及附加的平均貢獻率分別達到了46.38%和95.80%,湖南的平均貢獻率分別達到了16.85%和69.77%。貴州對應交增值稅和銷售稅金及附加的平均貢獻率分別達到了15.04%和69.22%,四川、陜西和甘肅等傳統大省的銷售稅金及附加的貢獻率則低于40%。
總的來說,對工業總產值平均貢獻率最高的是云南、貴州和湖南,對工業增加值平均貢獻率最高的是云南、湖南和貴州,對利潤總額平均貢獻率最高的是云南、湖南和江西,對應交增值稅和銷售稅金及附加貢獻率最高的是云南、湖南和貴州。可見,云南、湖南和貴州的煙草工業對當地經濟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
結論:受“重稅控煙”政策的影響,無論是我國還是具體到貴州省煙草行業主要稅種的負擔率均高于普通工業企業,經濟增長受到限制,而利潤率和工資水平卻呈現快速上升的勢頭。煙草工業經濟增長受到限制,對全部工業經濟貢獻率的下降,表明“重稅控煙”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利潤率和工資率呈上升趨勢,表明煙草行業的壟斷性質仍在加強;在高稅負條件下稅收貢獻率仍保持基本穩定則表明,地方政府仍然具有扶持煙草工業發展的內在沖動。
參考文獻
1 胡德偉、毛正中,中國煙草控制的經濟研究【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
2 劉鐵南主編,煙草經濟與煙草控制【M】,經濟出版社,2008年版。
篇8
對出口產品退(免)稅是指產品出口后退還(免征)產品在生產和流通環節交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即除了二種情況外,產品均可在報關出口離境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按有在規定予以退還增值稅和消費稅。這二種情況為:
①對來料加工復出口產品、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卷煙、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出口貨物在生產時予以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②國家規定不予退還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產品,如原油、援外出口貨物、國家禁止出口貨物、糖等產品。
篇9
隨著國家煙草行業進出口管理體制的改革和完善,卷煙出口經營模式發生了變化,實行卷煙出口企業收購出口、卷煙出口企業自產卷煙出口、卷煙生產企業將自產卷煙委托卷煙出口企業出口的經營模式,為規范新經營模式下的出口卷煙免稅的稅收管理工作,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卷煙出口企業(名單見附件1)購進卷煙出口的,卷煙生產企業將卷煙銷售給出口企業時,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卷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免稅核銷管理。
(一)卷煙出口企業應在免稅卷煙報關出口(出口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4個月的申報期(申報期為每月1日至15日,下同)內,向主管卷煙出口企業退(免)稅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退稅機關)辦理出口卷煙的免稅核銷手續。辦理免稅核銷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出口卷煙免稅核銷申報表(附件4)。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申報時出口貨物尚未收匯的,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日內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在試行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地區,實行“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的企業,可以比照相關規定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機關以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審核免稅核銷;屬于遠期收匯的,應按照現行出口退稅規定提供遠期結匯證明。
4.出口發票。
5.出口合同。
6.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
(二)退稅機關應對卷煙出口企業的免稅核銷申報進行審核(包括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電子信息的比對審核),對經審核符合免稅出口卷煙有關規定的準予免稅核銷,并填寫《出口卷煙免稅核銷審批表》(附件5)。退稅機關應按月對卷煙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情況,填寫《出口卷煙未申報免稅核銷及不予免稅核銷情況表》(附件6),并將該表及《出口卷煙免稅核銷審批表》傳遞給主管卷煙出口企業征稅的稅務機關,由其對卷煙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出口卷煙按照有關規定補征稅款。
二、有出口經營權的卷煙生產企業(名單見附件2)按出口計劃直接出口自產卷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卷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免稅核銷管理:
(一)卷煙出口企業應在免稅卷煙報關出口次月起4個月的申報期內,向退稅機關申報辦理出口卷煙的免稅核銷手續。申報免稅核銷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出口卷煙免稅核銷申報表。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提供要求與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相同。
4.出口發票。
5.出口合同。
(二)退稅機關應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卷煙出口企業的免稅核銷申報進行處理。
出口自產卷煙的卷煙出口企業實行統一核算繳稅的,省稅務機關可依據本通知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三、卷煙生產企業委托卷煙出口企業(名單見附件3)按出口計劃出口自產卷煙,在委托出口環節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卷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免稅核銷管理:
(一)卷煙出口企業(受托方)應在卷煙出口之日起60日內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四條規定,向退稅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證明》。有關資料審核無誤且出口卷煙牌號、卷煙生產企業、出口國別(地區)、外商單位等與免稅出口卷煙計劃相符的,由退稅機關開具《出口貨物證明》;卷煙出口數量超過免稅出口卷煙計劃以及未在列名口岸報關等不符合免稅出口卷煙規定的,退稅機關一律不得開具《出口貨物證明》。
(二)卷煙生產企業(委托方)應在免稅卷煙報關出口次月起4個月的申報期內,向主管其出口退(免)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卷煙的免稅核銷手續。申報免稅核銷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出口卷煙免稅核銷申報表。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復印件。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復印件。申報時出口貨物尚未收匯的,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日內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復印件;屬于遠期收匯的,應提供遠期結匯證明復印件。
4.出口發票。
5.出口合同。
(三)主管卷煙生產企業(委托方)的退稅機關應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卷煙生產企業(委托方)的免稅核銷申報進行處理,對卷煙生產企業(委托方)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免稅核銷申報以及經審核不予核銷的,應通知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補征稅款。
四、卷煙出口企業以及委托出口的卷煙生產企業,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本通知規定期限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或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證明》的,可在申報期限內向退稅機關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申請延期申報,經核準后,可延期3個月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或開具《出口貨物證明》。
五、出口卷煙的免稅核銷應由地市以上稅務機關負責審批。
六、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出口卷煙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8〕12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經進行了出口經營模式調整的卷煙出口企業出口的免稅卷煙比照本通知執行。本通知下發后,尚在出口經營模式調整過程中的卷煙出口企業在報省國稅局批準后可暫按現行規定進行免稅出口卷煙稅收管理。
篇10
摘要:結合事業部組織結構的特點,根據稅法法規,綜合分析企業如何巧妙應用該組織結構來減稅負,增利潤。
關鍵詞:事業部組織結構;納稅籌劃;消費稅
近幾年來,我國一些大、中型企業集團或公司不斷引進一種新的組織結構形式,進行納稅籌劃,規避涉稅風險。這種組織形式結構就是——事業部組織結構,也稱為獨立核算制度。
一、事業部制的應用稅法基礎
稅法規定:納稅人通過自設的非獨立核算的門市部銷售自產的應稅消費品,按門市部對外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在這里,根據《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規定》:“非獨立核算的門市部”涵蓋了所有生產企業自設的非獨立核算的應稅消費品的銷售單位。
二、事業部制的消費稅納稅籌劃
有了上述稅法的規定,企業可以應用事業部制進行納稅籌劃,規避涉稅風險,減稅負,增效益。
下面就消費稅進行分析。
消費稅的征收對象主要是與居民消費相關的最終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其特征是征稅項目有選擇性、征稅環節單一性、征收方法多樣性、稅收調節具有特殊性等。
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卷煙實行的是復合計稅,即從價定率和從量定率相結合的計稅方法。其應納消費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案例
A釀酒公司是某市一家釀酒企業,主要生產糧食白酒,產品銷售給各地的批發商。本地的零售商和部分消費者也來廠里直接進貨。
該公司按照給其他批發商的價格與經銷部核算,每箱400元,經銷部再以每箱50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公司全年經本市經銷部銷售1000箱(共10000斤),消費者直接到本企業購買的白酒大約為500箱(5000斤),售價為每箱500元。
企業的銷售流程為
按照稅法規定,經銷部因為是屬于非獨立核算的,因而按其對外售價計算消費稅,則其消費稅額為:
1000×500×20%+10000×0.5=105000(元)
向消費者銷售,其消費稅額為:
500×500×20%+5000×0.5=52500(元)
企業合計應納消費稅額為:
105000+52500=157500(元)
企業在本市按事業部制設立了獨立核算的門市部,每箱為400元,經銷部再以每箱50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則
企業銷售流程為
該企業的應納消費稅額為:
(1000+500)×400×20% +(10000+5000)×0.5=127500(元)
可以明顯比較出,通過根據事業部制,設立獨立核算的經銷部,企業可以合理避稅157500—127500=30000(元)
企業通過設立一個事業部機構,可以增加30000元的收益,而對于一個暢銷全國,在全國各市都設有經銷網點的白酒生產企業,如果在全國范圍內如此設置,那么企業會增加收益多少呢,而對于業務范圍全國性、甚至全球性的企業來說,此種設置帶來的效益、給企業帶來的商機也是不言而喻的。
在籌劃中,要注意嚴格遵守《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該通知對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計稅價格給予了規定:不得低于銷售單位對外售價的70%。否則就要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為了避免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在設立事業部時,應注意企業與其銷售價格的合理制定。
物流分類管理,財務統一核算,巧妙應用事業部制的建立,對于采用復合計稅的方法來計算、繳納消費稅的的卷煙企業也同樣適用于此方案進行稅收籌劃選擇。
三、兼營不同稅目的事業部制應用
對于兼營不同稅目業務的行業來說,也可以應用事業部機構來節稅。
案例
量販KTV是近年來在中國內地、日本、臺灣等地的一個非常熱門、火爆的娛樂方式,是一種以量定價的經營方式。在該娛樂場所,其經營包括娛樂服務,門票收費,煙酒和飲料等收費項目,其中既涉及營業稅,又涉及增值稅。所以,納稅人應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對有關涉稅項目進行確認,加以籌劃。
某量販KTV于2010年3月1日開業,經營范圍包括娛樂、餐飲及其他服務。
2010年收入如下:總收入為40萬元,包括非獨立核算的超市收入10.3萬元,KTV收入29.7萬元。
按照營業稅的有關規定,KTV收入繳納營業稅,按娛樂業20%計算,此KTV的應納營業稅為40×20%=8(萬元)。
為了減輕企業稅負,可以將非獨立核算的超市按事業部制設立,單獨設置成1個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的部門,KTV部分按營業稅納稅,則該量販KTV稅負變為29.7×20%+10.3/(1+3%)×3%=6.24(萬元)
可以看出,按事業部制設置,對該量販KTV的稅負影響。
如果量販KTV的超市收入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可以將其按事業部制分解成幾個獨立的小規模納稅人,這樣各自經營,在不影響KTV收益的情況下,既減少了稅負,又間接提高了經營效益,增加了資金流入,經營的靈活度也大為提高。
在作此納稅籌劃時,從事量販式KTV經營的投資人在企業開業初期要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做好溝通,明確相關政策,降低涉稅風險,合理節稅籌劃。
隨著中國企業形態的變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事業部制其獨特的優勢和特點正在被越來越多的企業、商家加以應用,成功案例也在日益增多。如美的電器、民生銀行等無不為事業部制的有效應用提供了成功范例。
參考文獻:
[1]石慶年.企業財務人員納稅處理技巧與錯弊防范.中國經濟出版社.2008.01
[2]安仲文.最新消費稅操作實務.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