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法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4 06:06:4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隱私權法論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隱私權作為一項重要的人格權,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可采取公力救濟或私力救濟的辦法來保護權利。概括的說,即權利人采用民事救濟的方法,防止或減少權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民事權利得到恢復。由于我國長期重視公力救濟,即公權干預,導致私力救濟的發展受限,沒有形成體系化,當事人大都通過公力救濟方式來保護,即國家公權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目前我國在人格權保護上,制定的法律日趨完善,但尚未形成價值取向明確的體系。特別是對隱私權的保護,只是參照人格權中對名譽權的保護模式進行。筆者根據我國隱私權保護制度的現狀,參照國外隱私權的立法成果,就隱私權保護的范圍、措施、方法,談一些尚不成熟的意見。
關鍵詞:隱私權立法保護改革與發展
一、隱私權的含義及歷史沿革
(一)隱私權的含義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根據我國具體情況,結合國外有關的理論科研成果,隱私權的內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權、肖像權、住址、住宅電話、身體肌膚形態的秘密,未經許可,不可以刺探、公開或傳播;(2)公民的個人活動,尤其是在住宅內的活動不受監視、窺視、攝影、錄像,但依法監視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窺視或騷擾;(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擾、干預、窺視、調查或公開;(5)公民的儲蓄、財產狀況不受非法調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財產狀況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記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開,公民的個人數據不受非法搜集、傳輸、處理、利用;(7)公民的社會關系,不受非法調查或公開;(8)公民的檔案材料,不得非法公開或擴大知曉范圍;(9)不得非法向社會公開公民過去的或現在純屬個人的情況,如多次失戀、被等,不得進行搜集或公開;(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屬于私人內容的個人數據,不可非法搜集、傳輸、處理利用。上述內容概括為四個方面,即與私人生活有關,與安寧有關,與形象有關,與姓名有關。
隱私權具有以下特征:(1)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隱私權是自然人個人的私的權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業法人,企業法人享有的商業秘密不具有隱私權所特有的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本質屬性;(2)隱私權的客體包括私人活動、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3)隱私權的保護范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隱私權的保護并非毫無限制。應當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當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依公共利益的要求進行調整。
目前,根據國內外學者的通說,隱私權具有以下四項權利:(1)隱私隱瞞權。隱私隱瞞權是指權利主體對于自己的隱私進行隱瞞,不為人所知的權利;(2)隱私利用權。自然人對于自己的隱私不僅享有消極的隱瞞權,還享有積極的利用權。隱私利用權是指自然人對于自己的隱私積極利用,以滿足自己精神、物質等方面需要的權利;(3)隱私維護權。隱私維護權是指隱私權主體對于自己的隱私所享有的維護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時可以公力與私力救濟,來維護隱私的不可侵犯性;(4)隱私支配權。隱私支配權是指自然人對于自己的隱私權有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支配。準許他人利用自己隱私的實質,是對自己享有的隱私利用權所作的轉讓行為,未經權利人承諾而利用者,為嚴重侵權行為。
(二)隱私權的歷史沿革
具有法律意義上的隱私權是1890年由美國法學家在《哈佛法律評論》中首次提到的,從而使得隱私權明確成為法律性問題。隨后美國就隱私權問題進行了大量研究,上世紀三、四十年代,美國法院出現隱私權的判例。1940年sidis訴F.R出版公司案等,法官對隱私權認可,被美國法學理論界稱為法學影響法院審判的一個杰出案例。后來出現了專門的聯邦隱私法,各州也出現了類似的法規。六十年代后,著名的法學家威廉普羅塞在他的《美國侵權行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隱私權分為四部分,即與私人生活有關的、與安寧生活有關的、與形象有關的、與姓名有關的。英國對隱私權的研究不發達,隱私立法很零碎。英國現階段正在為隱私權的保護系統化和專門化進行工作。在大陸法系國家中,德國的大多數法學家認為,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1部分對“私權”的列舉是詳盡的,名譽權和個人秘密權將得到法律條款的保護。法學家和法官拒絕這些特殊的“人身權利”作為應受民法典第823條保護的絕對權利。二戰后,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德國聯邦法院于1954年通過“公民的一般人格權,保護隱私和名譽”的司法解釋。法國為加強隱私權保護,于1970年7月11日在第70—643號法律中,增補了《民法典》第9條,規定了隱私權保護,即“任何人有權使其個人生活不受侵犯”。1978年通過保護個人數據的法律,類似情形還有瑞士等國。我國近鄰日本,其民法沒有隱私權的具體規定,但二戰后修改民法典,確立“個人尊嚴及兩性實質”等為民法解釋的最高準則,個人尊嚴包括隱私權。1988年日本出臺保護隱私權的相關規定。我國臺灣地區也于1995年作出相關立法,對隱私權加以保護。
二、我國隱私權保護的現狀
(一)隱私權保護的方式
隨著隱私權保護的發展,隱私權的保護越來越受到各國法學界的重視,許多國家對隱私權采取不同的保護方式,概括起來有三種:一是直接保護。法律承認隱私權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但公民的隱私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隱私或隱私權作為獨立的訴因,訴諸法律,請求法律保護與救濟。二是間接保護。法律不承認隱私權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當公民個人的隱私受到侵害時,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隱私或隱私權作為獨立的訴因訴諸法院,請求法律保護與救濟,而只能將這種損害附從于其它訴因請求法律保護與救濟。三是概括保護。在民法或相關法律及判例中籠統地規定保護人格權或人格尊嚴,不列舉具體內容,在實踐中仍然保護公民個人的隱私,并在有關法律法規中對隱私保護作出零星的規定。我國對隱私權的保護實際上是間接保護方法,和日本對隱私權保護的方法基本一致,但保護的程度和力度不同,沒有該國的法律制度完善。
(二)隱私權保護的不足與現狀
我國對隱私權的保護,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但是1988年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993年《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均規定:公布、宣揚他人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使“隱私權”一詞初見于成文法律,但這只是間接保護,并非直接保護。2001年,最高法頒布《關于確定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隱私權雖沒有被認為是一種獨立人格權受司法保護,但是該解釋隱含侵害隱私權保護的內容,仍不失為一種立法和法律研究的進步,只是此種進步仍不足以彌補法律在隱私權保護方面所存在的缺陷。
從我國目前的隱私權保護的立法來看,主要有憲法、刑法、訴訟法、行政法和民法,隱私權作為一種民事私權,應當由其基本法民法來保護。由于我國民事研究起步晚,對人格權研究較為薄弱,其人格權中的隱私權歷來與陰私相混淆,同時又受到中國特有的文化影響,其保護的程度和保護的方法沒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視,在我國私法領域中的成文法律中,沒有一部法律有明確的隱私權保護內容,僅僅在司法實踐中,遇到隱私權問題時,司法解釋予以規定,以名譽權的名義來保護隱私權。因而我國隱私權保護立法不足顯現的。又由于隱私權未形成獨立人格權,公眾對隱私權的內容以及是否侵犯隱私權問題產生模糊認識,隱私權被侵害在我國相當突出。不僅公民、企業存在侵害隱私權的問題,而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也存在侵害隱私權的問題,具體侵害行為有:(1)侵入侵擾。私自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的,是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如延安毗虼村村民張某和妻子在居住的診所看黃碟事件。(2)監聽監視。私自對他人的行蹤及住宅、居所等進行監聽、監視,安裝竊聽裝置或者攝像設備等,屬于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如引起媒體關注的有廈門合資企業東龍陶瓷有限公司在廁所內裝攝像頭、深圳市寶安區西鄉鎮港資利祥表廠在男廁所安裝探頭等。又如四川省瀘州市中院審理的妻子雇人偷拍丈夫婚外情行為,誤將其他家人洗澡的鏡頭拍入。(3)窺視。故意窺視他人居住,利用望遠鏡或者其他設備偷看他人的私生活,或者私自拍攝他人室內私人生活的照片或者錄像片等,應當認為是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在城市,一般均為樓房居住,兩樓之間間距較小,常有人利用望遠鏡窺視他人室內活動,特別是窺視他人與性有關的活動。(4)刺探。故意調查刺探他人的通信或者其他私人文件的內容,非法刺探調查他人的性生活,非法刺探調查他人的財產狀況等隱私資料,應當被認為是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5)搜查。在公共場所或者工作場所,非法搜查他人身體或者財物的行為,屬于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如上海市一名女大學生在某超市購物后出門時,被男保安攔住,認為該女學生有偷竊行為,強行搜身。(6)干擾。非法干擾他人夫妻兩性生活,利用電話等方式騷擾他人,應當被認為是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如有一些人,以打電話騷擾他人為樂,經常在深夜打電話騷擾他人,他人生活安寧被打破。(7)披露、公開或宣揚。非法披露、公開或宣揚他人的隱私資料,如他人的個人數據、婚戀史、受害記錄、疾病史、財產狀況以及過去和現在的其他屬于受害人的隱私范圍的一些資料、信息,都是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披露、公開或宣揚,都是向第三人傳播受害人的隱私資料或信息,其具體做法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還可以是通過現代通訊技術(如傳真、網絡)及其他足以使第三人知悉的方式進行。如湖南外貿學院以六名男女學生因先后兩次在女生宿舍過夜,違反校紀為由,將同宿的男女學生開除。再如,孕婦到醫院作人流手術。新疆石河子市某女青年到石河子醫學院某附屬醫院做人流手術,當她脫下褲子正當要接受檢查時,手術醫師將門外20多名男女實習生招進來圍觀見習,女青年當即提出讓實習生回避,但手術醫師仍堅持讓實習生圍觀,邊手術邊講解。上述行為,嚴重侵害了公眾的隱私權,造成受害人精神和人身痛苦,長時間不能恢復。
三、隱私權保護制度的完善與思考
針對目前我國隱私權保護不足這一現象,我認為應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與成果,對我國隱私權保護加以立法,并明確隱私權保護的價值取向和具體法律方法。下面談一些尚不成熟的思路。
(一)應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
現有立法,包括刑法、行政法均有隱私權的內容,但憲法和民法卻未將隱私權規定為獨立的人格權,使隱私權的保護受到消弱,如非法侵入住宅,刑法予以懲罰,但民事部分,特別是侵害隱私權造成的精神損害,刑事法律未予保護。就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而言,雖然規定了保護,但是刑法與民法的規定相互沖突,法院沒有辦法解決,受害人還是不能獲得救濟。作為私權的一項重要人格權,隱私權被侵害時不能獲得救濟,是對法律的踐踏和對法律的不信任。如果法律明確規定救濟措施,受害人就能夠有效保護自己的權利。因此,應當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人格權加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侵權精神損害行為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先行一步,但是仍沒有明確,只是對名譽權的解釋范圍進行擴大,把隱私權作為一項內容。甚感欣慰的是,正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與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律研究中心提出的兩個草案均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立法,并對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內容、制裁措施作出具體規定,使得隱私權保護有法可依,隱私權的保護受到法律的尊重。
(二)規范隱私權保護的內容與范圍
許多國家對隱私權保護的內容與范圍均有規定,這是對隱私權是否被侵害的界定,更利于普通公民了解隱私權內容與范圍,減少隱私權的侵害。同時,規定具體的保護內容與范圍,對被侵害人采取較為完善的救濟措施。由于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隱私權的內容在加大,侵害的行為類型在增多,在立法中可采取靈活的方法,在隱私權的法律條款中單列一項,即“其它導致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從而使隱私權的保護更具有拓展性。建議將目前的間接保護方式轉換為直接保護,讓隱私權的權能與其他人身權一樣受到重視和尊重。
在確定隱私權范圍和內容時,要注意對侵害程度的確定,應當明確隱私權與其他權利的界定,也就是說隱私權的抗辯問題。如果隱私權人先行侵犯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相對方為維護其權益,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侵犯了隱私權人的隱私,根據自力救助的原理,相對方可因以免責或減輕責任。隱私權抗辯應具備以下條件:(1)隱私權人先行侵犯他人權益;(2)他人侵犯隱私權人隱私系以救濟該他人已被侵犯的權益為目的;(3)該他人別無其他救濟途徑(這是自力求助擴張解釋的本質要求);(4)侵犯隱私不得超過維護該他人權益的必要限度。
根據以上條件,如果“”的偷拍人欲免責應符合以下條件,否則,就構成對對方隱私權的侵犯:(1)隱私權人確實先有婚外情行為;(2)偷拍人偷拍行為僅以獲取配偶婚外情證據為目的,而且拍攝到的配偶與第“第三者”的不軌行為不得傳播、公開;(3)偷拍人通過其他途徑確實無法獲得充分證據證明配偶的婚外情行為;(4)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在上海南匯區法院審理的一起人格權案件中,妻子正與丈夫進行離婚訴訟,期間,妻子攜親戚至丈夫租賃的房屋,拍攝到丈夫與“第三者”同睡一床的照片(妻子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為應至此為止)。但妻子仍不罷休,與親戚一起將“第三者”內褲剝去,再行拍照,這后面的行為顯然超過了必要限度。妻子搜集丈夫不忠的證據行為未嘗不可,但其后的侮辱行為侵害了“第三者”的人格權,其妻子及其親戚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對于隱私權的保護也應當確立一個責任原則,使當事人能夠正當行使權利。
(三)規范隱私權與知情權的關系
知情權是一項公權,指公民有權知道其應該知道的信息資料,包括知情權、社會知情權和個人信息知情權。其中知情權包括對國家官員出生、家庭、履歷、操守、業績等個人信息的知悉。公眾選舉官員并授予權力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謀求公共利益,就有必要對他們的品行、才干、價值觀等各方面有較深入的了解,官員亦有義務公開屬于個人的隱私信息。社會知情權包括對涉及公眾人物的各種信息和社會新聞事件的知悉。公眾人物,他們已從社會公眾那里獲得了較常人更為優越的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犧牲部分隱私權益,是對這種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交換。這里涉及的公眾人物,是指在社會生活中廣為人知的社會成員,如歌星、影星、科學家、文學家、國家官員等。公眾人物隱私權包括陽光隱私權和有限隱私權。陽光隱私權是對公民產生有益或有害聯系的個人隱私部分。有限隱私權是指公眾人物的個人隱私不形成對公民有益或有害聯系的部分。陽光隱私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部分,是公眾人物為得到回報而自愿放棄的部分,主要是為能夠得到社會尊重,實現抱負,有成就感,獲得物質待遇等。
但是公眾人物以下方面的隱私應得到保護:(1)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擾;(2)私生活不受監視;(3)通訊秘密與身由;(4)夫妻兩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擾或調查;(5)與社會政治和公共利益完全無關的私人事務。社會知情權還包括公眾對社會新聞了解的權利,并引申出媒體出于正當目的對社會事務采訪和報道的權利。因而就出現隱私與新聞報道的沖突,這一對冤家之間的沖突如何解決,我認為應當遵循三個原則:一是社會政治與公共利益原則;當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比較時,公共利益大于個人利益,且公共利益涉及社會時,個人利益應當服從社會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為最高利益標準。二是權利協調原則;當權利沖突時,雙方可以選擇犧牲最小利益,當必須犧牲隱私權來行使知情權時,應當將隱私權損害減小到最低限度,即縮小披露、公開范圍,當知情權是財產利益時,應當以維護隱私的人身權來對抗知情權。三是人格尊嚴原則。當隱私涉及到人格尊嚴時,如他人的妻子與第三人有不正當的等隱私時,或有疾病等,知情權要讓位于隱私權,否則,將損害當事人終身的利益。因此根據三項原則,解決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以利益最大化來保護個人的隱私權。
參考文獻:
[1]魏振贏著《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第41頁,2001年9月
[2]張新寶著《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群眾出版社第21頁,1997年4月
[3]張新寶著《侵權行為法》第二十九課隱私權,中國民商法律網,2003年4月
[4]楊立新著《人格權保護》中國民商法律網,2003年4月
[5]張新寶著《侵權行為法》第二十九課隱私權,中國民商法律網,2003年4月
[6]徐子良著《論涉及隱私權的權利沖突糾紛之司法衡平》,載《民商法理論與審判實務研究》一書中,第27頁
[7]中國民商法律網.《判解研究》
[8]徐子良著《論涉及隱私權的權利沖突糾紛之司法衡平》,載《民商法理論與審判實務研究》一書中,第29頁
篇2
關鍵詞:隱私權 憲法權利 人格權
一、隱私權的概念和出現之比較
第一,隱私權的概念比較。首先從私法的角度定義隱私權:“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然后從公法,即基本人權的角度來定義隱私權:隱私權是自然人對于私人信息自我控制、不被非法利用,私人事務自主支配、不受侵擾和私人活動自主決定、私人秘密不被侵犯的自由權。
可以看出,民法中的隱私權更多的是人格尊嚴方面的保護,而憲法多是從自治性、自由權方面的保護。
第二,隱私權出現的順序比較。從源頭上看,隱私權是以尋求侵權法保護的面目出現的,這有著深刻的大陸法系民法保護的根源。在我國,學者們至今還在民法人格權保護的視角下研究和界定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問題,這是和隱私權的民法保護的開端和努力分不開的。但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卻從民法保護走上了憲法保護的道路。1890年,美國波士頓市社會名流華倫夫人不滿報紙對她所開的舞會的報道,由其丈夫——哈佛大學法學教授撒莫爾?華倫及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白蘭?德斯教授——發起主張“不受別人干涉”的權利,并在《哈佛法學評論》上著文闡述隱私權,揭示了隱私權的概念及相關的理論。華倫教授和德斯教授所強調的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是有著深刻的大陸法系民法保護傳統的。他們的文章努力把大陸法系特征的基于尊嚴的隱私權保護引入美國法律。可以說,他們的隱私權保護是從大陸法系的民法典對榮譽和尊嚴這樣一種精神性權利的侵權保護借用過來的,美國侵權法保護意義上的隱私權的雛形在法國和德國的民法典中可以找到。但是,由于社會發展的局限性,大陸法系具備了隱私權法保護的雛形,卻沒有明確提出侵權法保護意義上的隱私權保護。由于美國人對自由理念的尊崇,政府始終被看成是個人權利的最大的威脅主體,所以美國隱私權保護的發展集中體現在針對政府權力行使的憲法保護上。二戰后,德國隱私權的民法保護是借助于基本法一般人格權保護完成的。經歷了兩次世界大戰對人性的摧殘之后,人們加深了對于人格尊嚴保護的認識。當代國家權力擴張和高科技的迅猛發展帶來了對于隱私權憲法保護的強烈需求,人們對于隱私權基本人權的認識更加清晰。雖然侵權法保護隱私權依然是重要的,它是在平等主體之間保護尊嚴利益,但是隱私權的憲法保護更為重要,并且還可以從基本法的高度完善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如今世界許多國家都從憲法高度保護個人隱私權。
二、隱私權保護理念之比較
第一,民法中隱私權保護理念。與公法相比,民法對人的價值實現有著更直接、更普遍的作用。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人這一主體為出發點,并且又以人為其歸依。沒有私法,自由、平等、權利、人權這些社會進步的基本內容將會由于遠離人們的現實生活而成為無力的說教。在現代人的觀念日益受到物化威脅的市場背景下,強調民法理念的人文精神將有助于我們清醒地認識人類社會與法律的發展趨向。民法中隱私權保護的理念主要是人格平等和意思自治理念。所謂“人格平等”,指在民事活動中一切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現代社會,人格利益被視為人的最高利益,人格尊重是現代人權運動的目標和基本理念。人格權的保護,已成為衡量一國法律先進與否之標志。人格制度保護個人的隱私領域不受他人不法侵入。由于侵入他人隱私領域的技術手段日益增多,因此保護個人隱私具有特別的緊迫性。“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形成與其他民事主體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不受國家、社會團體和其他個人的非法干預。隱私權主體可以在不妨礙他人的條件下根據自己的意志自由地處理自己的事務。
第二,憲法中隱私權保護理念。人格尊嚴和人格自治是憲法中隱私權保護的理念。“人格尊嚴”,又稱人性尊嚴、人的尊嚴,簡單的說就是對人的尊重。它體現的是對個體人的至高無上的內在價值的尊重,是把每一個人當作人來對待的價值取向。人格尊嚴是生而為人就應該具有的絕對的、自然的、不可剝奪的價值地位。以人格尊嚴作為隱私權憲法保護的終極價值基礎是德國基本法在寫入人格尊嚴內容后具體實踐的結果。這種人格尊嚴作為隱私權憲法保護的人權法價值基礎,它支持個人有尊嚴地生活,包括個人生活安寧不受侵擾,也包括個人私生活秘密不受窺探;它所對應的侵權對象是絕對的,既包括平等的民事主體,也包括國家公權力。關于“個人自治”,按照近代以來重視個人價值的自由主義的觀點,在國家和個人關系上,國家權力行使應該為個人留下不受干涉的自由的領地,即個人自治的領地,所以消極自由與個人自治是從國家和個人兩個角度表達兩者之間的一種關系。應該承認多元的私人生活方式,采取寬容的態度。政府只在個人自治的選擇和決定傷害了他人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時,才可以通過權力對個人私生活進行干預。而即使是需要政府介入的私人領域,其前提也應該是個人可以控制意義上的,這正好是隱私權憲法保護的直接人權法價值——個人自治所要求。
三、隱私權保護的立法現狀之比較
第一,隱私權保護的民事立法現狀。許多國家對隱私權的民法保護方式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為承認隱私權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一旦遭到侵害,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訴因訴至法院;一種是間接保護,不承認隱私權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認為它附屬于其他權利,必須附著于其他侵權訴訟才能使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得以追究。我國還沒有把隱私權作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確立為自己的保護對象,而只是簡單規定了與公民的隱私權有關的肖像權和名譽權。《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該法對隱私權未作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O條提出:“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損害他人名譽權,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可見,對于公開他人隱私,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行為,同樣適用《民法通則》第120條公民名譽權受民法保護的規定。
第二,憲法中隱私權立法現狀。憲法第38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第39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40條規定:“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這些規定為保護公民隱私權起到了重要作用。無庸質疑,規定不得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通訊秘密不被侵害,不得以宣揚他人隱私方式損害公民人格尊嚴等,是保護公民隱私不被人知曉或公開的重要方面。但我國個人隱私權不僅在法律上沒有確立保護地位,而且在人們的思想認識上也嚴重缺位。我國傳統上并無隱私權觀念,只有隱私案件,對隱私的理解僅局限在倫理道德層面。我國沒有能發展出積極的追求私人生活的觀念是因為在我國沒有完善的重視個體價值的私法文化的發展。
四、隱私權保護的不足及完善方式之比較
第一,民法中的隱私權保護的不足及完善。首先,沒有準確界定隱私權和榮譽權。這反映出一種缺陷,即對隱私權的保護過窄,使許多應受法律保護的隱私事實被排斥在外。其次,民法對隱私權意義上的隱私權的保護也是不完整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宣揚他人的隱私……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這一解釋說明,隱私權的構成要件是:(1)必須是宣揚他人隱私的行為;(2)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對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在認定上作這樣的解釋,在司法實踐中將會產生許多漏洞,使那些非法獲取隱私的行為人,以未泄露、公開隱私或未造成社會不良后果而逃脫法律的制裁。再次,我國目前關于隱私權規定的內容散見于各種法律之中,還沒有專門的隱私權立法。
針對民法中隱私權保護存在的缺陷,我國應采取相應措施加強對隱私的保護。首先,建議在我國未來的民法典人身權篇中,賦予公民享有獨立的隱私權,并將其列為與公民的肖像權、名譽權等公民傳統的人格權并行的權利,使其真正成為公民人格權的一個獨立的組成部分。同時,從間接保護方式轉變為直接保護方式,一方面便于當事人在隱私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此直接向法院提出保護自己隱私權的訴訟;另~方面,還可使公民依據隱私權來對抗他人依法享有的、以侵犯公民的隱私權為代價的其他權利和自由,如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等。其次,在《侵權法》中,直接規定隱私權及其權能,并明確侵犯隱私權的法律責任。當公民的隱私權受到侵害時,就可以隱私權受到侵害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同時,公民對隱私權的內容、范圍、保護方式等都會有清楚的認識,便于公民更好地保護自己的隱私權,從而實現對人格權更全面的保護。再次,借鑒外國的經驗,制定《隱私權法》。最后,在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中應明確規定如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等與侵犯隱私權的界限,規定只要違背本人意愿將其與社會生活無關的私生活擅自公開就構成侵犯隱私權。
篇3
[論文關鍵詞]消費者網絡隱私權;不足;構想
一、概述
(一)網絡隱私權的概念
對于消費者的網絡隱私權,筆者認為采用狹義上的概念更為貼切。狹義的網絡隱私權指僅限于新型的個人資料(或個人數據)領域的資訊隱私權。具體而言,就是個人對于能夠確定或影響其個人形象的資料或數據的收集加以限定,對其資料或數據進行查詢及更正,接受資料收集的通知,確知資料是否存在等權利。換言之,資訊隱私權就是每個人對其所有的資料加以控制和支配,決定其是否公開以及公開范圍的權利。
(二)網絡隱私權的特點
第一,由于網絡的流動性和便捷性,使得侵犯網絡隱私權的行為更容易發生,且難以得到救濟。
第二,侵權主體往往具備一定的計算機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侵權手段智能化且比較隱蔽,監管難度大。
第三,網絡隱私主要是以數據形式保存的。
第四,網絡隱私具有人格和財產雙重屬性。一方面,侵害隱私權會致使消費者遭受精神痛苦;另一方面,經營者會充分挖掘消費者個人數據的商業價值,并從中攫取利益。
最后,網絡的開放性,模糊了國界和地域界限,將促使各國法律適用沖突的發生。而現行各國管轄制度是立足于地域基礎之上,便無法有效適用于網絡空間,這將加劇管轄沖突。
二、我國消費者網絡隱私權法律保護之不足
消費者網絡隱私權受侵害的主要形式體現在: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任意收集、任意傳播和非法轉讓。這些行為亟待法律加以規制。而我國消費者網絡隱私權法律保護之不足主要是由于對隱私權保護的法律體制不健全所引起的。具體說來:
第一,對于隱私權的保護,我國并無專門立法,只在憲法、刑法等法律文件中有個別規定,內容比較籠統、簡單,也缺乏可操作性。況且,憲法中也未將隱私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予以保護。而對于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絕大多數屬于管理性的行政立法,立法層次不高,并且較多地體現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大量規章性質的行政立法易產生多頭執法現象,出現“踢皮球”情況,不能實現有效保護。
第二,實踐中,我國對隱私權是采用間接保護的方法。即由于具體法律條文中未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基本權利,受害人不能以隱私權受侵害作為獨立的訴因起訴,而只能依賴其他訴因,比如名譽權受侵害,這不利于保護受害人隱私權,特別是在此權與彼權相交叉又不完全一致的情況下,侵權行為難以得到應有懲罰。
三、國外相關立法及借鑒
對于消費者網絡隱私權的保護,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以行業自律為主導的模式;二是以歐盟為代表的以法律規制為主導的模式。
(一)以美國為代表的以行業自律為主導的模式
在美國人的觀念里,把公民的各項隱私收集起來是件極不安全的事,這種權力一旦被濫用,將會造成不可逆轉的后果。并且出于對傳統自由政策、現實經濟利益和促進網絡技術發展的考慮,美國更傾向于以行業自律來保護隱私權,而把法律手段作為輔助措施。具體說來,美國行業自律采取的主要手段有:(1)建設性的行業指導。目的在于指引、倡導行業中成員同意并執行其隱私政策。(2)網絡隱私認證計劃。這是對被許可在網站上張貼隱私認證的網站提出的要求,要求其必須遵守行為規則。該認證標志有商業信譽價值。(3)技術保護模式。通過技術性軟件對消費者進行提示,告知其被收集的個人信息有哪些,且未經同意不得隨意采集。(4)安全港模式。如2000年6月美國與歐盟簽署的個人數據保護協議, 被稱為“安全港”協議。該協議有美國承諾保護歐洲消費者信息的性質。若美國公司未能履行信息保護義務,將被視為商業欺詐。
在立法方面,美國憲法和民法均涉及了保護公民隱私權的內容。制定了隱私權保護的基本法——《隱私權法》,該法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而針對網絡銀行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法律主要有:1979年的《公平信用報告法》,1978年的《金融隱私權法》,1999年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
該模式立足于美國國情,為網絡交易的發展營造了一個相對寬松的環境,同時行業自律的靈活性也彌補了法律規制存在的暫時空白。但缺點在于強制力相對較弱。
(二)以歐盟為代表的以法律規制為主導的模式
歐盟國家采取的是以法律規制為主導的模式。1998年10月生效的《個人數據保護指令》是歐盟立法保護網絡隱私權的典范,它有助于保障個人自由和基本人權,促進了個人信息在歐盟成員國間的自由流通。到了1999年,歐盟通過了《關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好傳遞個人數據的保護指令》。2000年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通過了《關于與歐共體和組織的個人數據處理相關的個人保護以及關于此種數據自由流動的規章》。
此種模式有較強的強制性,對于遏制相關侵權行為較為有效。其缺點在于不夠靈活,不能有效應對新型的侵權行為方式,這也是法律后滯性的反映。社會的發展事實上也需要信息的合理流動,過分封閉不利于經濟發展。同時法律的僵化在一定程度會上限制網絡交易的拓展。
四、消費者網絡隱私權法律保護之構想
從宏觀上來講,我國應當首先在《憲法》中確定隱私權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在一般隱私權得到確認后,再對消費者網絡隱私權在專門立法中做出具體規定。這就有助于突破傳統的間接保護方式,轉向直接保護方式。其次要立足于我國網絡交易不成熟、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消費者和網絡服務商隱私權意識不強的現實,選擇“以法律規制為主,行業自律為輔”的保護模式。具體說來,我們應從以下方面實施保護:
(一)制定專門立法
1.界定網絡隱私權的內容
消費者應對與個人信息的一切相關情況享有知情權,并對個人信息享有使用權、支配權、收益權和安全請求權。消費者還應享有私人生活安寧的隱私權,即個人生活不被窺視、侵入和打擾的權利。當消費者網絡隱私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應享有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對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損失,還有權獲得賠償。
2.明確網絡隱私權保護原則
應包括如下原則:
(1)依法搜集和使用原則。特別應注意不應超過合理目的搜集資料,更不得在事先確定的目的范圍外使用。
(2)準確性原則。確保收集的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并及時更新。
(3)限制披露原則。一般來說,個人資料不得披露給任何第三方,除非有事先特別授權。
(4)安全保護原則。收集和使用借助先進技術,確保資料的存儲和傳輸安全。
(5)個人參與原則。個人有權請求更改、刪除、補充資料。
(6)責任承擔原則。數據的保管機構對個人信息的處理負有責任。
3.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網絡信息具有虛擬性,由于信息不對稱,消費者相對比較被動,實際舉證能力也十分有限。因此,依據誠信原則分配消費者的舉證責任,進一步擴大舉證責任倒置的范圍,以實現對消費者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就很有必要了。也就是說,當因侵權糾紛涉及到證據時,應由賣家或網站經營服務商來出示相關證據,如果賣家或網站經營服務商無法出示證據、或出示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其立場,則應支持消費者的救濟請求。
4.規定侵犯網絡隱私權的法律責任
首先,侵害網絡隱私權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其責任承擔方式應參照《侵權責任法》中的規定。由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都是公開進行,應當慎重使用。否則宣揚隱私將造成對消費者的二次傷害。所以,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是較為合理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其次,明確懲罰和補償機制。對于可用貨幣衡量的利益,應嚴格按照當事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追究有過錯方或推定過錯方的責任,包括責任范圍;對于精神損害等一些非貨幣損失,應建立專門的評估部門,制定統一標準,設置詳細、合理的傷害等級及相應等級的懲罰措施,必要時可以引入懲罰性賠償措施。
最后,應規定減輕和免除責任的情形。科學設置免責條款很有必要。主要是針對公共利益,緊急避險等特殊情況。當然,其中對于“公共利益”本身該如何界定,也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二)鼓勵行業自律
1.成立第三方認證機構——網絡隱私保護認證機構
該機構應由商業部、信息產業部及個人隱私保護協會聯合成立。定期監督、評估、認證網絡經營者對個人隱私保護政策的執行情況,并授權通過認證的網絡經營者使用其認證標志。
一旦網絡經營者違反了保護隱私權的行為規則,或者被消費者投訴,就可能被取消認證。進而導致其信用水平降低,訪問網站的消費者也會隨之減少。通過此種方式,就能實現對網站的約束與強制,確保各網站遵守執行個人隱私保護政策。
2.發展網絡信息中介機構
該機構的存在,為個人和服務商提供了便利,又能保證對個人信息相對合理的使用。其作用有二:一為收集個人信息資料,并與消費者簽訂個人資料收集、使用和保護的合同;二則代表消費者,向服務商局部地披露個人信息資料,并為消費者提供符合個人品味愛好的個性化服務。
(三)充分發揮政府職能
第一,政府應大力宣傳網絡道德建設,借助輿論宣傳——未經許可收集或竊取他人信息的行為是不道德的,從源頭上杜絕惡意的網絡隱私侵權行為的措施。
篇4
【關鍵詞】隱私權;婦產科診療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仔細解讀這條規定,我們可以認定侵權在醫學范疇的表現有:1,超出需要的知情范圍試探患者的隱私;2,故意泄露、公開、傳播、侵擾患者的隱私;3,以非診療需要知悉患者的隱私;4,未經患者同意允許實習生觀摩其身體;5,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等有關資料。
婦產科是特殊的科室,也是涉及女私較為集中的科室,所有婦產科醫護人員更應熟知侵權法內容,樹立謹慎的工作態度,充分保護患者的隱私,尤其避免無意識中出現的侵權行為,最大減少患者出現不滿情緒及投訴,甚至發展為醫療糾紛。
1隱私的定義
早在1980年由美國法學界沃倫(SEMUELD.WARREN)和布蘭德斯(LOUIS D.BRANDEIS)提出(1):隱私是患者不愿告訴他人的秘密,包括個人身體秘密、身世及歷史秘密,有關家庭生活秘密、財產方面的秘密等(2)。并逐漸得到了全世界的認可。
2婦產科容易發生隱私泄露的環節
1)問診宣教中泄漏患者的隱私:在婦產科門診,排隊就診者眾多,也不乏陪伴者,因此詢問病史時,往往不能很好地回避其他人。在病房中有同一病史的病友及探視者在場,醫護人員在訊問婚育史、既往史時不經意中泄漏了患者的病史。也可在進行健康宣教時,或是在介紹某些經陰道給藥的藥物用法時,泄露了患者婚前性生活史、患有陰道炎、性病等隱私。
2) 診療操作時暴露患者的隱私部位:在臨床操作中,醫護人員存在隨意掀開患者的衣褲、被子等,不經遮擋將患者的隱私部位暴露無余。或是在檢查室做婦產科檢查時,不避諱其他病員在場,都是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再者在臨床帶教過程中,未經同意,用患者充當活教具,讓眾多實習生觀看甚至操作等行為都嚴格侵犯了患者的人格、自尊。
3) 病歷管理不妥導致隱私泄露:眾多醫院對病歷的管理較為缺陷,病歷隨處亂扔,易使無關人員翻看。而病歷詳細地記錄著患者的一般信息及病情,如婚姻史、孕產史、性生活史等,從而使患者隱私流傳到外面。另外,一些母嬰用品等不法商家也會通過各種途徑獲取孕產婦的基本信息,包括電話號碼等,然后不斷來電來信以推銷自己的產品,嚴重騷擾了患者的生活,而這也是我們給不法分子提供了侵權機會。
4) 其他:醫護人員在公共產所大聲討論患者的病情,這種信息被過往人群獲得,同樣造成隱私泄露。或者在進行科研論文時,未經患者同意自行拍照并將之公布于眾,這些都構成了侵權行為。
3如何更好地保護患者的隱私
1) 首先要加強法制法規的學習:組織醫護人員共同探討刑法、侵權責任法等涉及醫學界的法制法規,將之讀懂讀透,并進一步展開,運用于臨床醫護工作中。強化醫護人員的法律意識,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提高工作責任心。
2) 宣教、詢問病史時應謹慎:門診可以設立導醫臺做好分診工作,同時嚴格限制男性及其他無關人員進入。實行一對一式醫患交流。在病房進行健康宣教或詢問病史時應避開家屬及其他患者、探視者等,選擇合適的場合進行。
3) 實施操作時不暴露患者的隱私部位:對患者進行診療操作時,應選擇合適的時機、場合。在病房中可用床簾或屏風遮掩。在檢查室內作檢查時養成隨手關門的習慣,并嚴格杜絕閑雜人員入內。
4) 做好病歷保管:可推廣使用電子病歷書寫,并設置權限加密處理。禁止非工作人員隨意進出醫護辦公室,禁止無關人員翻閱。保管好病歷是保護患者隱私的重要環節(3)。
5)其他措施:醫護人員應充分尊重患者,加強醫患溝通,做好心理護理。不在不適宜場所討論患者的隱私,在實施臨床帶教、采集科研論文資料時,都應尊重患者意愿,征得同意后方可進行。
4小結
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越來越注重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稍有不慎即有可能卷入醫療糾紛中。尊重和保護患者隱私權不僅是一些職業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和公民基本權利的要求,是保證“以人為本”服務質量的基礎條件(4)。醫護人員在工作中,應時刻給自己敲警鐘,強化法律意識,尊重患者,以人為本,嚴格做到不泄露患者的一切隱私,從而促進醫患和諧,提高患者的滿意度。
參考文獻
[1]王湘,鄧瑞嬌,保護病人隱私權在護理實施中的問題與對策[J].中國醫學倫理學,2005,18(6):88―89
[2]李小妹,護理學導論[M].長沙: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2001:219。
篇5
>> 公民個人信息法律保護 淺析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 論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 試論個人信息權的法律保護 論個人信息權的法律保護 定向廣告中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研究 個人信息法律保護路徑分析 淺談個人信息法律保護路徑 個人信息法律保護與醫學研究 美國公共部門信息再利用的制度體系研究 淺談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有效模式與法律制度 網絡中個人信息隱私權及其法律保護 網絡購物中個人信息法律保護問題研究 從民法典編纂的角度談個人信息權的法律保護 論消費者個人信息知情權的法律保護 論我國個人信息隱私權法律保護制度的完善 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現狀及其評價 論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 國內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現狀與制度建構 論我國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制度構建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node=6065.2011=03=26.
[2]陳傳夫,劉雅琦.公共部門信息增值利用中的個人信息保護[J]. 情報科學,2008,(10):1455-1460.
[3]楊紅艷,趙國俊.從訴訟案例管窺美國政府信息增值利用中的隱私權保護[J].情報資料工作,2010,(2):62-65.
[4]李姝影等. 政府信息增值利用中的個人信息保護機制研究[J].情報探索,2011,(11):46-48.
[5]過言之.我國政府信息增值服務研究[D].蘭州:蘭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6]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Green Paper on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EB/OL].[ 2012-12-10]..
[7]European Parliament,European Council. Directive 2003/9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November 2003 on the reus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J].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2003,(345):90-96.
[8]DIRECTIVE 95/46/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4 October 1995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EB/OL].[2012-12-10].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31995L0046:en:HTML.
篇6
論文關鍵詞 婚內隱私權 特殊性 法律保護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信息時代的來臨,電子信息產品迅速發展,使得人們的隱私被侵害的危險性越來越大,尤其是夫妻之間侵犯隱私行為變得越來越普遍,如發生在遼寧的“丈夫安裝攝像頭監視妻子案”,發生在四川的“丈夫偷查妻子話費案”等。然而,由于我國法律直接把隱私權明確列為公民的基本民事權利的時間尚短,導致法院對處理侵害隱私權的案件缺乏實踐經驗,對夫妻之間侵犯隱私權而起訴的案件,大多以調解或判決離婚作為主要的責任承擔方式,沒有考慮到婚內隱私權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在實踐中處理夫妻間侵犯隱私權的案件時顯得比較粗暴。為此,本文試圖從闡釋婚內隱私權的特殊性入手,來探討我國現有法律制度在對婚內隱私權保護方面是否能夠做到確實、充分。
二、婚內隱私權及其特殊性
婚內隱私權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由一方所享有的不愿為配偶知曉和侵擾,或由雙方所共同享有的不愿為第三人所知曉和侵擾的信息的權利。從本質上看,婚內隱私權是隱私權的一種特殊的類型,具備一般隱私權的對世權,絕對性、排他性等性質,但由于男女雙方夫妻關系的締結,使得其具有了不同于隱私權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主體間的情感性
婚內隱私權的情感性特征主要是指情感問題貫穿了婚內有關隱私問題的始終,所有的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都因情感因素而產生,也因情感因素而解決。男女雙方是以感情為基礎而結為夫妻的,但由于夫妻之間年齡、性別、個性以及文化背景、家庭背景和社會經歷等方面可能存在著或大或小的差異,雙方就不可避免地會在生活、交友、思維和處理問題的方式等方面出現不一致,導致一些沖突的產生豏。如果這些沖突不能及時得到解決,那么夫妻之間情感的基礎將會遭到破壞。當夫妻之間感情的平衡被打破時,一方就極力的想要知曉對方對于自己的態度轉變的原因,會采取些侵犯對方隱私的行為來探查,如偷看對方日記、聊天記錄、電話信息、跟蹤對方等:基于感情的因素而實施了侵犯對方隱私的行為。在多數情況下,夫妻之間發現對方有侵犯其隱私的行為后,都會以吵架而告終,然后開始反思自己的行為。經過反思后,如果能夠心平氣和的溝通,最終達到相互理解,那么一方對于配偶侵犯其隱私的行為將會被原諒:雙方基于感情的因素而解決了侵害隱私的問題。
(二)有限的私密性
隱私權作為一項具體人格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是一項絕對的權利,具有排他性。但由于婚姻關系的存在,使得夫妻之間的隱私權得相互克減。一些對于第三人來說是個人隱私的信息,對于配偶來說則不屬于隱私。如基于夫妻生活的需要,一方的身體信息,個人在婚后的收入,對第三人來說是絕對的隱私,但對配偶來說則不屬于個人的隱私。因而,在婚內由于夫妻關系的存在,使一方對于配偶的信息享有知情權,從而使得婚內隱私具有有限的私密性。
三、現有的法律規定對于婚內隱私權保護
(一)現有法律規定對婚內隱私權的保護的規定
我國現行的法律沒有對婚內隱私權進行專門保護的條款,有關婚內隱私權的保護主要通過法律、司法解釋的有關條款,歷經保護名譽權、隱私利益或隱私權的模式來實現的。這些條款主要包括《民法通則》第10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14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侵權責任法》第2條,《婚姻法》第15條,《婦女權益保護法》第42條,以及《刑法》的252條等。
(二)現有法律保護的不足之處
如上所述,我國對婚內隱私進行法律保護的條款具有明顯的零散性,且在初期還把侵犯隱私權的行為解釋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進行“寄生的”保護,這不能不說是我國隱私權保護的一大缺憾。根據隱私權的性質,再結合《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侵害人格權的責任承擔方式只有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以適用,且適用賠償損失時的條件還必須為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或夫妻離婚時。除了責任適用的缺陷外,還存在法律保護的真空地帶。《侵權責任法》第6條表明責任構成要件須以過錯為構成要件,過錯包含故意和過失兩種情況,但“婚內侵權主觀上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侵權”豒。因而,在婚內一方必須是出于故意侵犯對方隱私的行為才構成侵權,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么就會出現一方出于過失侵犯了對方隱私,給對方造成了精神的痛苦,但卻因不滿足責任構成要件而不需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即便是出于故意侵犯了對方的隱私權,也面臨著和《婚姻法》規定的配偶的知情權之間的沖突問題。
拋開《侵權責任法》回歸到《婚姻法》的領域,我國的《婚姻法》也沒有關于夫妻之間相互尊重人格權或隱私權的規定,且作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則》也無關于尊重隱私權的規定。唯有在《婚姻法》中第4條,第13條,第15條規定的夫妻相互忠實、尊重,夫妻平等,夫妻自由的條款中存在著若干與隱私權內容重合的部分,可解釋適用,但這些條款對于保護婚內隱私權太過于零散,而且也會導致沖突。如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尊重的義務,那么一方若有外遇,另一方在行使其配偶權和知情權時必然會侵犯對方的隱私權,導致權利的沖突;再如,夫妻既然享有自由,那么其就有保持個人信息自主的自由,若一方將所有關于其個人人身和財產的信息以隱私為由對配偶對予以保密,是否侵害了配偶的知情權呢?
再者,一方若侵犯對方的隱私權,使得對方因此而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壓力,從而導致精神失常或者自殺。那么對于故意侵犯對方隱私權,造成了如此嚴重的后果,是否應不僅僅讓其承擔民事責任,也應讓其承擔點刑事責任呢?縱觀我國《刑法》只有有侮辱罪和誹謗罪,來保護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有侵犯通信自由罪,來保護他人的通信自由權;有非法侵入住宅罪,來保護他人的住宅不受侵犯。這些條款都包含隱私權的若干內容,但并非隱私權的全部。難道隱私權在刑法中也只能通過“寄生的訴訟”進行保護?
四、完善保護婚內隱私權的建議
筆者認為,由于婚內隱私權的特殊性所決定,對其保護應以《婚姻法》為主,同時輔以《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在后果特別嚴重的情況下,進入到《刑法》保護的層面。具體措施如下:
(一)通過修改現行法律或司法解釋的方法對婚內隱私進行保護
由于夫妻關系具有其特殊性,可以在新修改的《婚姻法》中增加一條“夫妻之間權利平等,應相互尊重彼此的人格權利,如姓名權,榮譽權,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以婚姻法中對于人格權利的明確規定,來對婚內隱私權進行有力的保護。或在此種方法較為困難的情形下,通過出臺司法解釋的方式,明確規定夫妻之間應相互尊重隱私權,以效力較低的司法解釋的方式來對婚內隱私權進行保護。除了民法層面的修改外,在以后出臺刑法修正案時,增加一條“侵犯公民隱私罪”:侵犯公民隱私權情節惡劣的,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處或并處罰金;情節特別惡劣,或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刑法》中對于隱私權的規定,客觀上也可以輻射保護到婚內隱私權,使得一方意識到對配偶隱私的尊重。通過民法和刑法兩個部門法的保護,在立法上為婚內隱私權的保護打造一張完整的網。
(二)多樣化其法律責任承擔方式
對于侵犯婚內隱私的法律責任不應拘泥于傳統民法上的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判決離婚等,還可以根據需要采取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等程序上的法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等。《民法通則》第134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這就在法律上為多樣化承擔侵犯隱私權法律責任提供了依據,也彌補了一般責任方式的不足。如采取訓誡的方式,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否認其行為的合法性,讓其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好好的反省自己的行為,更容易讓雙方當事人信服和接受,更有利于維護夫妻關系的和睦。除此之外,對于侵犯婚內隱私情節嚴重的,還應課以刑罰上的責任:通過多元化、立體化的法律責任承擔方式,來達到周延保護婚內隱私的目的。
篇7
1.1個人信息權的概念
通常意義下的個人信息是指自然人個體所擁有的,能夠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的特定資料所反映出的內容。已經提國務院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中規定個人信息是指能夠識別特定個人的一切信息,包括姓名,年齡,體重,身高,醫療記錄,教育背景,家庭住址與電話號碼等。
1.2個人信息的分類
法律關于該定義還存在其他兩種不同的稱謂:個人隱私和個人資料。對于個人隱私的定義,各國對于個人隱私的定義各不相同,我認為具有代表性的是著名的法學家威廉普羅賽在他的《美國侵權行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隱私權分為四部分,即與私人生活有關的,與安寧生活有關的,與形象有關的,與姓名有關的。個人資料是指可以自然人個體所特有的,能夠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的特定資料所反映出的內容,它具有隱私性,雖然我們日常生活中學校,工作單位等有權查看我們的個人資料,但是他們無權將我們的個人資料公開。而個人隱私,只要不與法律相對抗,任何人包括我們所在學校,工作單位和政府機關都無權查看,探悉和公開,我認為這是區分個人資料和個人隱私的本質區別。
1.3個人信息權的性質
個人信息包括個人資料和個人隱私,其中關于個人隱私美國人薩姆爾D.沃倫和路易斯.D.布蘭代斯在《哈佛法律評論》(第四期)上發表的《隱私權》一文中提出來隱私權所保障的是個人思想、情緒、感受、或者不可侵犯的人格。隱私要也是一項對立的精神性人格權。從世界范圍看,隱私權正在逐步被被確認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即人格權的一種。隱私權不具有直接的財產性內容,因此不屬于財產權而屬于人身權。隱私權立法旨趣在于維護個人的人格尊嚴,隱私之保護是為了維護個人在民事社會里的資格和尊嚴所必須的,因此它屬于人格權的一部分。而個人資料具有隱私性,具有不可侵犯的人格,因此也具有人格屬性。所以說個人信息權具有人格權屬性,既屬于憲法權利有屬于民法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2.1法律更新速度較慢
我國相應法律的更新速度不及科技和經濟的發展速度,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我國至今沒有出臺保護個人信息權的專門法律,只有在一些個別法律規定中對此有一些防范和保護的規定。相比目前咨訊的發達,這些法律顯得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執行性。而且這些規定大多比較分散、單一,不夠全面、系統。
2.2個人信息商業化
經濟高速發展,個人信息已經與經濟利益相掛鉤,不法分子有了充分的企圖從中牟利的犯罪動機。
2007年9月~2008年12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現狀專門組成課題組,在北京,成都,青島,西安四個城市進行調研,結果讓課題組成員頗為驚心,社會上竟然有人買賣個人信息。
2.3相關保護措施不到位
個人信息的業務領域都開設了實名制制度,但相關保護措施卻不到位,導致個人信息流失。人們在申請某項服務或是消費時,需要登錄許多個人身份信息,如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還有家庭住址、通訊聯系方式等,這本來是出于管理的需要,或者是為了更方便的提供服務,但是,這些個人信息如果保護不力,就會造成一些新的侵害出現。
2.4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識和防范意識薄弱
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識和防范意識薄弱,缺乏防范意識。公民應該提高維權意識,在進行消費前即約定相關隱私權保護條款,保障個人權益。
3.美國和歐盟的相關的立法
3.1美國的相關立法
美國是世界上保護隱私權起步較早的國家之一,1974年頒布的《隱私權法》可以被視為美國隱私權保護的基本法。20世紀70~80年代又制定了一系列保護隱私權的法律法規。
作為電子商務最發達的國家之一,美國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更是非常重視,1997年10月,克林頓政府在《全球電子商務發展框架》報告中,把保護網絡隱私權作為一項基本原則提了出來,并用很大篇幅用以強調保護網民隱私,強調個人信息搜集者應當告知消費者他們搜集了消費者什么樣的個人信息,以及將做何種程度和范圍的使用此外,政府還提出了保護網絡隱私權的兩個具體原則:(1)知會原則,(2)選擇權原則。
3.2歐盟組織的相關立法
目前,歐盟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主要是1995年通過的《個人數據處理和自由流動有關的個人保護指令》和2002年的《隱私與電子通信指令》。1995年歐盟《個人數據保護指令》是歐盟數據保護規章的核心,是較早采用綜合方法保護隱私和數據的法律。該指令規定了一系列需要所有成員國實施的原則和規則,確保歐盟內數據的自由流動并為個人數據保護設定了共同的標準,所建立的原則適用于私人或商業生活的一切領域。
4.我國個人信息權的立法意見
4.1明確個人信息權的含義和具體的保護范圍
立法應對個人信息所包含的具體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為了切身保障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對于個人信息,除因國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法定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限制外,任何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收集、查閱或調取和利用個人信息牟利。
2.1法律更新速度較慢
我國相應法律的更新速度不及科技和經濟的發展速度,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我國至今沒有出臺保護個人信息權的專門法律,只有在一些個別法律規定中對此有一些防范和保護的規定。相比目前咨訊的發達,這些法律顯得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執行性。而且這些規定大多比較分散、單一,不夠全面、系統。
2.2個人信息商業化
經濟高速發展,個人信息已經與經濟利益相掛鉤,不法分子有了充分的企圖從中牟利的犯罪動機。
2007年9月~2008年12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現狀專門組成課題組,在北京,成都,青島,西安四個城市進行調研,結果讓課題組成員頗為驚心,社會上竟然有人買賣個人信息。
2.3相關保護措施不到位
個人信息的業務領域都開設了實名制制度,但相關
保護措施卻不到位,導致個人信息流失。人們在申請某項服務或是消費時,需要登錄許多個人身份信息,如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還有家庭住址、通訊聯系方式等,這本來是出于管理的需要,或者是為了更方便的提供服務,但是,這些個人信息如果保護不力,就會造成一些新的侵害出現。
2.4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識和防范意識薄弱
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識和防范意識薄弱,缺乏防范意識。公民應該提高維權意識,在進行消費前即約定相關隱私權保護條款,保障個人權益。
4.2完善個人信息權保護相關立法
完善相關侵犯個人通信信息的法律責任和法律救濟制度,立法應該對個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開和保密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以及使用各種方式在不同程度上違反了有關個人信息保護權相關規定的所應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和有關救濟制度,以此規范各個部門和有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公民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保障公民的個人信息權。
刑事方面,我國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已經增加了相關立法規定,已經緩解了這一問題。民事方面,現在社會上出現的有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權的案件大多數屬于民事侵權,并不適用于我國新頒布的刑法修正案。我國還應該對一般性的侵權行為,應詳細規定對應的行政和民事責任,建立其行政、特別是民事救濟措施和救濟程序,對受害者予以充分的法律保護。
4.3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法律意識
個人信息的泄露過程中,相關部門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不夠,和法制觀念薄弱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同時企業在招聘員工時應該把員工的職業素質程度,和員工的法律意識作為聘用的重要條件。
4.4加強公民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雖然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意識保護個人信息權的重要性,但是還是有一部分人對于自己個人信息權的重視程度不高,。針對這種情況,我們政府還要加強法制宣傳力度,通過媒體,報紙成立相關普法部門和相關培訓中心等方式,加強公民的防范意識,徹底消除隱患。
參考文獻:
篇8
論文摘要: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行使者、公共政策的制訂者、公共事務的管理者以及公共服務的提供者,其掌握的對社會、社會成員的利益相關的公共信息量也越來越大。這類政府公共信息管理體制決定了現時代,國家信息資源管理的任務和目標,規定了信息資源管理開放和共享的范圍與程度,決定了信息資源管理的效率與效果。鑒于政府公共信息公開是現代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職能,本文選擇了政府公共信息公開法律制度研究為題,對政府公共信息進行了系統的闡述,檢討我國現階段政府公共信息公開存在的問題,并指出了相關的法律問題和提出了相關法律建議。
論文關鍵詞:政府公共信息信息公開法律制度
現代社會正步入信息時代,信息已成為人們生存和發展的不可或缺的條件。而政府公共信息更是在對社會成員的生存和發展起著最為重要的作用。
在我國,根據政府公共信息的性質,政府公共信息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政府掌握的不涉及個人信息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信息。第二類是政府掌握的涉及個人信息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信息。這類政府公共信息涉及一部分公民、法人的信息,但是這類信息根據法律可以向公眾公開。比如公司法人的登記信息等。
因為政府公共信息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有著重大的作用,擁有一個完善的政府公共信息的公開制度是我們社會必不可少的。自上世紀80年代末開始,各種形式的政府公共信息公開法律體制改革在全國各地廣泛掀起。最近一個顯著的例子很好的說明了我國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上的進步,2008年9月11日晚,中國衛生部指出,近期甘肅等地報告多例嬰幼兒泌尿系統結石病例,調查發現患兒多有食用三鹿牌嬰幼兒配方奶粉的歷史,經相關部門調查,發現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三鹿牌嬰幼兒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隨后企業對有毒有害奶粉進行了召回,在對有毒有害奶粉召回過程中,由政府向社會公眾公開該事件中的相關細節。這說明我國政府在處理公共安全及相類似事件中較以前有了重大的進步,也說明了我國各級在公共信息公開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
但是,通過對改革開放后的政府公共信息制度的分析,我們也不難發現,我國各級政府公共信息的開放化和透明化首要推進力是自上而下的。毫無疑問,在上級的大力支持和要求下,政府公共信息公開的直接效果確實立刻能顯現出來,但是這種模式存在了極大的弊端,因為很多情況下就是以“上級發文、下級落實”的方式展開的。它往往導致了各級政府都習慣于“以文件落實文件”,越到基層越是敷衍塞責、消極應付。同時,我國的政府公共信息相關法律制度的確立和完善,尚處在起步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也是在去年才生效和得以實施。其次,政府公共信息公開制度和各級政府實踐中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如公開的主體范圍狹窄,主要限于基層;公開的內容范圍狹窄,主要限于法律法規、政府文件及執法程序、收費標準,公開的方式大多限于主動公開等。
因此,現階段我國迫切需要一個完善的政府公共信息的公開和管理的相關法律和管理制度,以適應建設法治國家的需要以及建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服務型政府體制的需要。
一、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相關立法
(一)確立行政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立法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到第十二條規定了很多政府應當公開的公共信息。但是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未規定的政府公共信息,現階段行政機關因為沒有法定的義務,故可以不予以公開。我國法律將行政公開確定為行政機關的義務,原則上,行政機關應該將其所掌握的文件資料向公眾公開,但有時行政公開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影響行政效率,以及暴露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因此立法者必須在行政公開的公共利益與不公開的公共利益之間進行平衡。力求在利益平衡中擴大公民對行政的參與,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因此,在現代社會,公開已成為原則,不公開是例外,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免除公開時,行政機關才能不予公開。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公開范圍的規定也應當是規定政府對公共信息不公開的范圍,除此之外都應當公開。
(二)逐步完善政府公共信息公開的立法
在政府公共信息服務的法制建設上,目前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在于以規范、明確的法律、法規來保證政府及時有效地提供公共信息服務。
具體來說我國應當盡快制定出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法》,并以該法為基礎,完善一系列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用法律來約束、規范各級政府履行公共信息公開的法定義務,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實現。該法律應規定政府公布公共信息的范圍、時效以及政府在公民信息知情權上所負的責任;規定對基于自身利益而選擇有限政府公共信息公開或扭曲性政府公共信息公開的行為要嚴加監督和處理,以確保公共信息資源無償地向公眾公開,無論是公民個人還是企事業單位,在不違背國家保密法的前提下,都可以獲得其需要的政府公共信息。
在這個政府公共信息公開法律制度中應當盡快出臺我國的《公共信息公開程序法》。行政程序法是規范行政行為的法律武器。此外,制定政府公共信息安全服務方面的法律也應成為我們的立法目標之一。
二、加強對政府公共信息公開的監督
(一)明確不履行公開義務的法律責任
推動依法負有公開義務的國家機關依法公開政府公共信息承擔公共職責的政府職能部門,對于公眾關心的本部門各種信息,只要不涉及法律規定的秘密事項,都應該及時通過適當的途徑予以。因為政府公共信息得不到及時的公開,導致群眾利益受損害,政府工作被動的例子在現階段舉不勝舉。比如城鄉建設規劃,路將從哪里通過,房將在哪里建,公共設施如何配套,這些與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信息,卻常常被職能部門“藏在深閨”直到工程要開工了才動員群眾配合,但因涉及征地搬遷等復雜事項,工作難度可想而知。但是,如果國家制度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規,在有條件的地區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在明確具體公開義務的同時,也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話,上述不公開行為便會得到有效的遏制。
(二)設置實施公共信息公開的監督機制
設置有效的監督機構是一個好的制度要想得以在實踐中推行的必然需要的途徑。
首先,要調動公民監督的積極性。公民是信息公開最直接最主要的受益人。因此,信息公開的法律應當明確賦予公民對國家機關信息公開的請求權,以及為落實這一請求權所必須的訴權—即對不履行法定公開義務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其次,進一步完善司法監督機制。政府的公開職責應當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政府公共信息公開很大程度上保障的是公民對公共事務的知情權,而且作為被監督者的政府反而擁有了信息公開的解釋權、決定權,顯然不利于信息公開的推行。同時我國行政訴訟法關于“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以及不特定對象的公共利益的行為”的規定,無疑堵塞了公民申請司法救濟的渠道,所以我們迫切需要從法律上加以完善。因此在加強政府公共信息公開制定建設過程中,我們應當全面的規定政府不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同時還要在對政府公共信息進行行政訴訟程序立法,對政府公共信息公開進行有效的監督。
再次,加強權力機關和政府內部監督,各級政府要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違法須追究。監察部門要依法獨立履行監督職責。制定出一套標本兼治、懲防并舉、教育監督并重的政府內部對政府公共信息公開的規定。
最后,要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功能。新聞媒體要通過他們的輿論力量加強對政府公共信息的監督,對政府不公開相關公共信息的應當即時曝光,甚至可以訴渚法律程序,以切實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的實現。
三、制定相應的隱私法,注意對公民隱私的保護
在現代社會,隨著行政權力的擴張,電子技術的發達,公民個人資料越來越多地掌握在政府手中,行政信息公開在某些情形下將侵犯公民個人隱私權。因此,在加強行政信息公開制度的同時,還要注意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我國憲法雖然規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家庭權利、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屬于隱私權范疇的內容,但沒有確立隱私權的憲法地位,更沒有制定專門的隱私權法,因而不利于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如果我國在政府公共信息公開法制化過程中同時通過相應的《隱私法》,也可以在保護公民的知情權的同時,盡大可能的保護公民的隱私權。
四、健全和完善法定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務
政府公共信息公開服務的范圍必須加以擴大。有關行政會議主題及決議的內容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情況,應當允許新聞媒體依法采訪、報道和評論,反映社會公眾的要求和呼聲。除了擴大政府公共信息公開的范圍外,擴展政府公共信息服務的內容還包括:要深入挖掘現有公共信息資源,強化信息分析、預測和調研服務功能,把握事前、事中和事后等動態信息。
另外,為了更好地為公眾提供公共信息服務,健全政府公共信息服務的機構是必要的。為此,要在酌情適當增設專業性公共信息服務機構的同時,重點是充實現有專業性公共信息服務機構,增加其人員編制,調整其信息收集范圍,加強社會和其他非經濟方面的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從偏重收集、分析經濟信息向經濟社會信息并重。
篇9
論文關鍵詞:政府公共信息信息公開法律制度
現代社會正步入信息時代,信息已成為人們生存和發展的不可或缺的條件。而政府公共信息更是在對社會成員的生存和發展起著最為重要的作用。
在我國,根據政府公共信息的性質,政府公共信息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政府掌握的不涉及個人信息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信息。第二類是政府掌握的涉及個人信息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信息。這類政府公共信息涉及一部分公民、法人的信息,但是這類信息根據法律可以向公眾公開。比如公司法人的登記信息等。
因為政府公共信息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有著重大的作用,擁有一個完善的政府公共信息的公開制度是我們社會必不可少的。自上世紀80年代末開始,各種形式的政府公共信息公開法律體制改革在全國各地廣泛掀起。最近一個顯著的例子很好的說明了我國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上的進步,2008年9月11日晚,中國衛生部指出,近期甘肅等地報告多例嬰幼兒泌尿系統結石病例,調查發現患兒多有食用三鹿牌嬰幼兒配方奶粉的歷史,經相關部門調查,發現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三鹿牌嬰幼兒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隨后企業對有毒有害奶粉進行了召回,在對有毒有害奶粉召回過程中,由政府向社會公眾公開該事件中的相關細節。這說明我國政府在處理公共安全及相類似事件中較以前有了重大的進步,也說明了我國各級在公共信息公開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
但是,通過對改革開放后的政府公共信息制度的分析,我們也不難發現,我國各級政府公共信息的開放化和透明化首要推進力是自上而下的。毫無疑問,在上級的大力支持和要求下,政府公共信息公開的直接效果確實立刻能顯現出來,但是這種模式存在了極大的弊端,因為很多情況下就是以“上級發文、下級落實”的方式展開的。它往往導致了各級政府都習慣于“以文件落實文件”,越到基層越是敷衍塞責、消極應付。同時,我國的政府公共信息相關法律制度的確立和完善,尚處在起步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也是在去年才生效和得以實施。其次,政府公共信息公開制度和各級政府實踐中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如公開的主體范圍狹窄,主要限于基層;公開的內容范圍狹窄,主要限于法律法規、政府文件及執法程序、收費標準,公開的方式大多限于主動公開等。
因此,現階段我國迫切需要一個完善的政府公共信息的公開和管理的相關法律和管理制度,以適應建設法治國家的需要以及建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服務型政府體制的需要。
一、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相關立法
(一)確立行政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立法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到第十二條規定了很多政府應當公開的公共信息。但是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未規定的政府公共信息,現階段行政機關因為沒有法定的義務,故可以不予以公開。我國法律將行政公開確定為行政機關的義務,原則上,行政機關應該將其所掌握的文件資料向公眾公開,但有時行政公開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影響行政效率,以及暴露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因此立法者必須在行政公開的公共利益與不公開的公共利益之間進行平衡。力求在利益平衡中擴大公民對行政的參與,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因此,在現代社會,公開已成為原則,不公開是例外,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免除公開時,行政機關才能不予公開。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公開范圍的規定也應當是規定政府對公共信息不公開的范圍,除此之外都應當公開。
(二)逐步完善政府公共信息公開的立法
在政府公共信息服務的法制建設上,目前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在于以規范、明確的法律、法規來保證政府及時有效地提供公共信息服務。
具體來說我國應當盡快制定出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法》,并以該法為基礎,完善一系列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用法律來約束、規范各級政府履行公共信息公開的法定義務,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實現。該法律應規定政府公布公共信息的范圍、時效以及政府在公民信息知情權上所負的責任;規定對基于自身利益而選擇有限政府公共信息公開或扭曲性政府公共信息公開的行為要嚴加監督和處理,以確保公共信息資源無償地向公眾公開,無論是公民個人還是企事業單位,在不違背國家保密法的前提下,都可以獲得其需要的政府公共信息。
在這個政府公共信息公開法律制度中應當盡快出臺我國的《公共信息公開程序法》。行政程序法是規范行政行為的法律武器。此外,制定政府公共信息安全服務方面的法律也應成為我們的立法目標之一。
二、加強對政府公共信息公開的監督
(一)明確不履行公開義務的法律責任
推動依法負有公開義務的國家機關依法公開政府公共信息承擔公共職責的政府職能部門,對于公眾關心的本部門各種信息,只要不涉及法律規定的秘密事項,都應該及時通過適當的途徑予以。因為政府公共信息得不到及時的公開,導致群眾利益受損害,政府工作被動的例子在現階段舉不勝舉。比如城鄉建設規劃,路將從哪里通過,房將在哪里建,公共設施如何配套,這些與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信息,卻常常被職能部門“藏在深閨”直到工程要開工了才動員群眾配合,但因涉及征地搬遷等復雜事項,工作難度可想而知。但是,如果國家制度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規,在有條件的地區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在明確具體公開義務的同時,也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話,上述不公開行為便會得到有效的遏制。
(二)設置實施公共信息公開的監督機制
設置有效的監督機構是一個好的制度要想得以在實踐中推行的必然需要的途徑。
首先,要調動公民監督的積極性。公民是信息公開最直接最主要的受益人。因此,信息公開的法律應當明確賦予公民對國家機關信息公開的請求權,以及為落實這一請求權所必須的訴權—即對不履行法定公開義務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其次,進一步完善司法監督機制。政府的公開職責應當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政府公共信息公開很大程度上保障的是公民對公共事務的知情權,而且作為被監督者的政府反而擁有了信息公開的解釋權、決定權,顯然不利于信息公開的推行。同時我國行政訴訟法關于“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以及不特定對象的公共利益的行為”的規定,無疑堵塞了公民申請司法救濟的渠道,所以我們迫切需要從法律上加以完善。因此在加強政府公共信息公開制定建設過程中,我們應當全面的規定政府不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同時還要在對政府公共信息進行行政訴訟程序立法,對政府公共信息公開進行有效的監督。
再次,加強權力機關和政府內部監督,各級政府要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違法須追究。監察部門要依法獨立履行監督職責。制定出一套標本兼治、懲防并舉、教育監督并重的政府內部對政府公共信息公開的規定。
最后,要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功能。新聞媒體要通過他們的輿論力量加強對政府公共信息的監督,對政府不公開相關公共信息的應當即時曝光,甚至可以訴渚法律程序,以切實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的實現。
三、制定相應的隱私法,注意對公民隱私的保護
在現代社會,隨著行政權力的擴張,電子技術的發達,公民個人資料越來越多地掌握在政府手中,行政信息公開在某些情形下將侵犯公民個人隱私權。因此,在加強行政信息公開制度的同時,還要注意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我國憲法雖然規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家庭權利、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屬于隱私權范疇的內容,但沒有確立隱私權的憲法地位,更沒有制定專門的隱私權法,因而不利于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如果我國在政府公共信息公開法制化過程中同時通過相應的《隱私法》,也可以在保護公民的知情權的同時,盡大可能的保護公民的隱私權。
四、健全和完善法定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務
政府公共信息公開服務的范圍必須加以擴大。有關行政會議主題及決議的內容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情況,應當允許新聞媒體依法采訪、報道和評論,反映社會公眾的要求和呼聲。除了擴大政府公共信息公開的范圍外,擴展政府公共信息服務的內容還包括:要深入挖掘現有公共信息資源,強化信息分析、預測和調研服務功能,把握事前、事中和事后等動態信息。
另外,為了更好地為公眾提供公共信息服務,健全政府公共信息服務的機構是必要的。為此,要在酌情適當增設專業性公共信息服務機構的同時,重點是充實現有專業性公共信息服務機構,增加其人員編制,調整其信息收集范圍,加強社會和其他非經濟方面的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從偏重收集、分析經濟信息向經濟社會信息并重。
篇10
人權入憲也使得中國的人權成為憲法層面上的最高法規范、最高法價值與基本立法原則。各有關部門法的制定、具體法律制度的設計都應遵循人權保障原則,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稅法部門自不例外。從實證的角度來看,稅收作為一種以法律為支撐的行政權力,是對私人財產的合法剝奪;從憲法層面來看屬于侵權法,是對納稅人利益的侵犯。作為稅收之法律規范載體的稅法與人權具有天然的、歷史的關聯性。稅收立法、稅法制度應充分尊重人權、強力保障人權,責無旁貸。稅法法域涉及人權保障的方面林林總總,本文只就稅收征管立法及其相關法律制度如何體現與完善對人權的尊重與保障進行探析,并期冀能為我國《稅法通則》的制定提供借鑒。
一、稅收保全、稅收執行措施中納稅人生存權的保障
盡管自古至今,對于人權的范圍與種類一直存在著很大的爭議,見仁見智,眾說紛紜。但在生存權是最基本的人權的這一點上,目前在世界范圍內大致已達成了共識。生存權,是人自由、獨立、尊嚴的生存的權利,任何人、任何組織不得剝奪。
就稅收征收法律制度而言,如何尊重與保障納稅人的生存權,如何防避威脅與危害到納稅人的生存權,主要表現在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等稅收征收保障制度上。實際上,我國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在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等制度的安排上已經體現出了對納稅人生存權的保障。只是不無遺憾的是,就筆者所見的資料范圍而言,尚未有見到有關的論述從人權保障的角度對此進行解釋、說明。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并在第四十二條中進行了總括性的重申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200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又用排除法從反面規定了“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范圍,其第五十九條規定,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其第六十條界定了“個人所扶養家”的范圍,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
從保障納稅人生存權以及其所撫養的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權的角度考量,立法還應規定,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個人儲蓄、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儲蓄,也不在稅收保全措施與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二、延期納稅制度中職工生存權的保障
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了延期納稅制度,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該條的第二項體現出了對企業納稅人職工生存權的保障。
三、稅收優先權制度中生存權的保護
我國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稅收優先權制度,它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從人權保護的角度,這里需要探討兩個問題。
第一,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體現了作為公法上的稅收債權優先于無擔保的私法債權獲得保障,但它只是一般適用的原則,而非絕對普遍適用的原則。本著基本人權至上的原則,基本人權,尤其是生存權則要優先于稅收債權。因此,出于并僅僅限于保障基本人權的正當目的,在其他法律另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稅收債權應當劣后于無擔保債權。例如在企業破產清算時,稅收的清算位次要劣后于體現人權保障目的的職工債權。我國2006年出臺的《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同時,新《企業破產法》出于對破產企業職工生存權的特殊保護目的,還特別規定了在新法公布之日前的職工債權甚至要優先于擔保債權。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后,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另外,為了體現對基本人權的保護,未來的我國《稅法通則》在確立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原則的情況下,還應當用“但書”規定:“稅收不得優先于納稅人購買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用品所形成的無擔保債權。”從而更充分地保護作為普通債務人的納稅人的生存權。
第二,關于稅收優先于在欠稅后所形成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的問題。從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角度,立法作這樣的規定有其根據與必要性。但假如某個擔保物權是擔保物權人為了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而與欠稅的納稅人進行交易所形成的,此時稅收債權還要優先于擔保物權獲得實現,不僅有損擔保物權人的生存權,不符合保障基本人權的正當目的性,還有違“物權優于債權”的民法原則。因此,本著保障基本人權的原則與國家不與民爭利的原則,在起草中的《稅法通則》中可作如下規定:“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但不得優先于擔保物權人為了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而與欠稅的納稅人進行交易所形成的擔保物權。”
四、稅務檢查制度中納稅人隱私權與機密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