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14 08: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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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論文關鍵詞 獨立學院 刑法 案例教學法
刑法學是一門很重要的法學專業主干課程,具有內容多、難度大、不易掌握等特點,抽象的法律解釋容易枯燥。獨立學院學生,更需要培養他們的實踐操作能力。刑法案例教學不但能使抽象、復雜的法律條文變得簡單、易懂,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而且有利于提高教師的素質,有效地檢測教學效果,通過開展案例辯論、案例分析,啟發學生從不同角度思考問題,培養學生的職業能力、創新精神和團隊合作能力,全面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
一、目前獨立學院刑法案例教學存在的問題分析
近年來,獨立學院刑法教學中已經普遍穿插了案例教學,但由于獨立學院發展歷史不長,師資隊伍還不很穩定,教研投入力度有限,獨立學院刑法案例教學還存在不少阻礙和問題。
1.案例教學方法相對單一。理論講授法仍然是當前獨立學院刑法課程教學的主要方法,講授過程中任課教師大多會穿插案例教學,但案例教學方法較為單一,舉例的方法是通常使用的方法,主要用于解釋某一刑法基礎理論知識。“案”“理”結合不緊,很多時候是教師設問,教師自己回答,學生參與程度低,學習積極性沒能充分調動起來。教師沒能精心設計案例教學課程,在教學活動中仍然扮演著中心角色,案例討論的課堂組織不到位,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沒能得到培養和鍛煉。
2.案例教學課時不足。很多獨立學院刑法教學按總則與分則分上下兩個學期完成教學,每學期周課時3節,其中實踐教學課時沒有硬性規定,因需要講解的內容較多,整個刑法教學基本以理論講授形式進行。案例教學需要全面了解案情、分析探討爭議問題,常常要花不少教學課時,很難從現有的每周3節課時里抽出時間組織案例教學。
3.教學案例沒有系統化。案例的選擇直接關系到案例教學的質量和效果,任課教師往往隨機從網上收集案例,很多案例都近乎虛擬,案情設計有些理想化,案例爭議性較小或代表性不強,當地法院時新的審判實例使用不多,沒有形成統一的刑法教學案例集。
4.案例教學考核方式不盡科學。案例教學考核機制不健全,目前針對案例教學的考核方式主要是期末考試的案例分析題,這種考核方法帶有較大的偶然性,且不能考核學生的綜合素質。
5.案例教學配套機制不健全。案例教學不僅涉及教學方法和理念的革新,還需要教師素質的不斷提升、教學管理和教學內容的不斷完善以及學生的積極配合和參與。但從當前獨立學院案例教學的實際情況來看,在案例教學的教學思想和理念上尚未形成正確、統一的理解和認識,任課教師組織案例教學的積極性不高,教研組織力度不夠,而且,案例教學師生素質也難以滿足嚴格意義上案例教學的要求。
二、獨立學院刑法案例教學改革設想
獨立學院的應用型人才培養定位要求學生具有更強的實踐能力,刑法案例教學的改革和運用是切實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重要途徑。
(一)改革刑法案例教學模式
刑法案例教學本身是個復雜的過程,其中不僅涉及教師的講授方法,還涉及學生的參與方式和課堂氛圍。在案例教學過程中,教師應根據教學內容靈活采取多種教學模式:
1.列舉案例教學模式。這是目前大多數獨立學院刑法教學過程中使用頻率最高的一種模式。列舉案例教學是指教師在授課中,為了解釋某一法律理論、法律條款或某一實踐問題而列舉一個或一組案例進行示例性解說的教學方法。列舉案例教學對案例的細節沒有過多要求。可以是幾句話就講完的一個案例,也可以是在一節課內講完的一個案例。既可以是實際案例,也可以是教師根據有關材料加工而成的案例。
2.課堂案例討論模式。課堂案例討論模式可選擇使用,課堂討論可以小組討論或對抗辯論形式進行。重要的討論案例應課前提供給學生預習。小組討論時小組成員可相對固定,一般為4-6人,小組討論時,每個成員都要求充分表達個人觀點,教師可選擇部分小組當堂進行觀點闡述,最后任課教師進行點評分析。對抗辯論通常將全體學生按照觀點不同分為2-4個小組,經充分討論后以小組形式當堂進行課堂辯論。辯論過程可以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增加同學、師生間的交流和了解,也能有效地培養和鍛煉學生的表達與合作能力。
3.模擬法庭模式。刑事案件的模擬法庭教學可與“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同步進行。由學生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律師角色,利用律所或法院提供的真實案例,按照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模擬審判。學校需建設模擬審判法庭,并購置必要的服裝和器具,力爭達到仿真效果。模擬法庭教學需要做多方面的準備工作,使用次數不宜過多,一學期以3-5次為宜,每一個角色可由3-5人擔任,學生可更換角色進行操練。
4.法律診所教學模式。診所法律教育是一種由教學單位開設的,在教師的指導下,學生們憑借自己已經學到的法律知識去辦理真實案件的教學方式。診所通過指導教師(Clinic Professor)指導學生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文書、或參與案件等方式,促使學生在具體辦案過程中主動學習法律和運用法律,加深對法律的理解。同時,也使學生應有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得到增強。
筆者所在單位早在2006年就建立了江西省第一家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一直以來,利用這一平臺,在法學專業教師的指導下,組織學生對社會提供了大量的咨詢、代書、調解、調查和訴訟等法律服務。學生參加法律服務的熱情很高,所有參加法律援助的同學都認為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學到了許多課堂教學中不能學到的知識和經驗,學生的綜合職業能力得到了有效地培養。這種教學模式一般是利用課外時間進行,需要任課教師課外進行單獨指導。辦案過程中,教師可拿些典型問題到課堂討論,教學效果非常好。
(二)合理分配教學時間,保證必要的案例教學課時
《刑法學》計劃課時一般為108-126課時,而需要講授的內容較多,如果面面俱到,則完不成教學任務,根本沒有案例教學所要求的分析和討論時間。任課教師應合理分配講授課時,挑選各章節的部分內容著重講解后,類似內容可通過案例教學形式完成。這樣既避免了連續理論講解的枯燥,又挪出了案例教學時間,培養了學生的實踐能力。特別是刑法分則的講解不需要面面俱到,只需挑選重點罪名進行案例討論式教學。
本課題組還設計在《刑法學》課程結束后,作為必選課程開設一門“刑法案例分析”課程,約18-20課時(9-10周),時間安排在大三年級。主要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分析、討論,鍛煉學生邏輯思維及口頭和書面表達能力,同時緊密結合司法考試題型,訓練學生充分運用已有的刑法學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法律診所式教學也可在這一階段進行。
(三)收集典型刑法案例,編輯刑法教學案例集
案例的選擇至關重要,過于簡單的案例,沒什么爭議,提不起學生的興趣;案例太難,讓學生不知從何下手,則會產生畏難情緒或依賴思想,容易造成冷場,也不利于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所有案例的選擇一定要有針對性,難度要適宜。
采取案例教學法,應該精心選擇并編寫系統案例。選編案例一般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其一,案例要新穎。即盡可能選擇司法實踐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學更加貼近現實生活,并通過案例討論了解司法實踐中提出的新問題。其二,案例要典型。即緊密圍繞所要傳授的核心內容和基本理論選編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以達到通過案例討論使學生加深理解法學基本理論之目的。其三,案例要系統。根據不同章節的教學內容配備相應的典型案例,理論和實踐緊密結合,同時,根據理論學習的需要選定案例,并設置問題的廣度、深度和難度。其四,案例要多樣。既要選擇僅涉及一個問題的單一題眼的案例,也要選擇適量的綜合性較強的案例;既要選擇發生在學生身邊的微小案例,也要選擇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大案要案;既要選擇已有確切答案的案例,也要選擇爭議頗大,尚無定論的案例。
(四)改革刑法學課程考核方式
刑法學課程考核和成績評定可由三部分組成:平時成績、面試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
1.平時成績。課堂表現應作為學生平時成績的重要部分,課堂案例分析和討論是記錄平時成績的重要依據。任課教師要對學生課堂案例分析討論時的表現進行及時的記錄和評分,這有利于調動學生參與案例研討的積極性,保證學生適應從被動旁觀者到主動參與者的角色轉換。
2.面試成績。面試以現場抽題并口頭回答問題的形式進行,主要題型為案例分析。面試可以很好的檢測學生的口頭表達、邏輯思維、心理素質以及應變能力等。學生抽題后需有必要的思考時間,教師當堂根據學生表現,記錄學生得分。評分時既要關注學生對問題的判斷結果,更要注重學生對問題的分析和思維過程,教師需及時點評,肯定優點,也指出不足。
3.期末考試成績。期末考試以筆試形式進行,主要考核學生對基本概念、基本理論的掌握及其運用情況。重點可模擬司法考試試題形式,考試題型主要采取選擇題與案例分析題型。筆試成績還是學生總評成績的主要部分。
三、實施案例教學法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案例選擇的適當性與典型性
案例教學的要求較高、難度也較大,教師平時需要注重積累和搜集典型案例,適時編制教學案例集,針對主要知識點配備典型案例,并及時更新,供教學使用。教師應與司法實踐部門密切合作,一方面可以獲取最新、最接近生活實際的案例,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運用理論指導實踐,在實踐中進一步檢驗和完善理論。
(二)實行小班授課制
實施案例教學應當實行小班授課。目前,我國高校流行多班合并上課的做法,學生少則六七十人,多則100余人。在這種大班授課的情況下開展案例教學是相當困難的,即便勉強采用,也不可能產生應有的效果。因此實施案例教學必須實行小班化授課方式。班級人數最好控制在30人左右,案例教學時間彈性較大,很可能拖堂,課程應盡可能安排在某時間段的最后一節課。
篇2
【關鍵詞】會計法;教學方式;案例教學法;教師主導型;學生主導型
會計法是一門會計學和法學相交叉的應用性學科,不僅要求學生掌握較扎實的會計學知識,而且要求學生掌握一定的法學基礎理論,還要求學生能夠靈活運用所學的會計法知識來解決實際問題。對于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會計法并非民法、刑法等必須學習的主干課程,只是一門較為冷僻的部門法,很多人可能根本沒有意識到還有這么一部法律;但對于會計學專業的學生而言,會計法則非常重要,是必須掌握的重點課程,所以會計專業必須比法學專業更重視會計法的教學工作。但是,由于會計專業的學生往往沒有接受過法學的系統教育,難以理解和掌握會計法的調整對象、法律效力、基本原則、法律關系等高度概括的法學基本概念和抽象的會計法律條文,更兼在校學生一般缺乏實踐經驗,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相對較弱,難以達到利用所學會計法知識來解決實際問題的目的。筆者認為,如果適時將案例教學法運用到會計法的教學工作,將有助于解決上述問題。
一、案例教學法概論
從會計法的角度來看,所謂案例教學法,是指在會計法的課堂教學過程中,教師通過剖析典型的會計法案例,引導學生分析和研究抽象的法律條文,幫助學生理解和掌握法律條文的內涵,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一種教學方法。案例教學的源頭可追溯至古希臘著名哲學家蘇格拉底的啟發式問答法,他的學生柏拉圖將蘇格拉底的啟發式問答法編輯成書,通過一個個具體故事來說明抽象的道理,后人將這種教學方法稱為案例教學法。學界公認,案例教學法真正作為一種正式的教學方法被大量應用肇始于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德爾,蘭德爾在1871年出版了第一本典型案例合集——《合同法案例》,用判例教材取代了通行的教科書。[1]案例教學法在哈佛大學法學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并很快為其他法學院所效仿,時至今日,使用案例對學生進行系統的職業訓練,已成為英美法系國家法學院最主要的教學方法。作為一種被證實為行之有效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目前已經廣泛應用于法學、醫學、管理學、教育學、軍事學等各個學科的教學工作中。
然而,在會計法教學工作中有無必要引入案例教學法尚存在一定爭議,持不同觀點的人認為,案例教學法不適宜在會計法教學中推廣。其一,英美法系國家與大陸法系國家教學方法的差異。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學教育主要采取案例分析法的教學方法,英美法系是判例法系,法院生效判決確立的判例是正式的法律淵源,判例匯編是學生學習的主要對象,學習從判例中提取法律原則是學生必須掌握的技能之一,所以在英美法系國家采取案例教學法是順利成章的,且英美法系國家法學教育的層次較高,僅在研究生階段開設法學專業,學生素質較高,案例教學法也容易取得效果。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教育主要采取講授法律條文的教學方法,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國家機關制定的成文法典是正式的法律淵源,成文法典是學生學習的主要對象,掌握抽象的法律條文是學生首要的學習目標,所在大陸法系國家采取課堂講授是主要的教學方式,這樣可以系統完整地把法學知識傳授給學生。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會計法屬于成文法,顯然應該主要采取課堂講授會計法律條文的教學方法。其二,法學專業與會計專業培養目標的差異。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是合格的律師、法官、檢察官等司法工作者,掌握一定的司法實務能力對法學專業學生至關重要;而會計專業的培養目標是合格的會計從業人員,會計知識才是會計專業學生安身立命之本,會計法律知識屬于從屬地位,很多會計專業學生可能終其一生都不會接觸有關會計法的司法案例,所以對會計專業學生而言,采取案例教學法實無必要。
筆者認為,在會計法教學中應大力推廣案例教學法。其一,在大陸法系國家學習研究案例亦有重要意義。大陸法系國家雖然不承認判例是法律的淵源之一,但并不能否認判例在司法活動中的重要作用,法律條文的有限性和滯后性決定了它不可能涵攝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判例有助于彌補成文法的上述缺陷。在德、法、日等成熟大陸法系國家,上級法院的判例在指導下級法院方面同樣也發揮著先例作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雖起步較晚,但一直非常重視判例的作用,最高院公報每期都會刊登典型案例,最高院在2011年12月20日首度公布了四個指導性案例,顯示出案例必然將在我國司法活動中發揮出越來越大的作用,故在會計法教學工作中引入案例教學法是大勢所趨。其二,會計法律知識對于會計專業學生同等重要。對會計專業學生而言,會計法律知識與會計專業知識同等重要,會計法的調整對象是會計行為與會計關系,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辦理會計業務等各種會計行為都要受到會計法的制約,如果輕視會計法律知識,違法實施會計行為,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掌握一定的會計法律知識必不可少,采用案例教學法有助于會計專業學生掌握會計法律知識。其三,案例教學法有利于提高教學質量。會計法不僅內容包羅萬象,除了《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外,還包括《公司法》、《證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其他相關法律中的會計法規范,而且具有豐富的理論性和實踐性。如果僅采取通常的課堂講授方式,難以收到良好的教學效果。引入案例教學法,通過典型生動的案例來闡述抽象的法律條文和晦澀的法律知識,啟發學生思考,激發學生興趣,將有利于最大限度提高教學質量。
二、會計法教學現狀
由于對案例教學法的重視程度不夠,目前我國會計法教學采取的主要還是以課堂講授為主的教學方式,即使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案例教學法,但由于經驗欠缺也存在諸多不足之處,其結果導致學生的會計知識和法律知識脫節,理論知識與會計實踐脫節,不能達到會計法的教學目的。
第一,以課堂講授的灌輸式教學方式為主。中國傳統教育歷來采取的都是以課堂講授為主的灌輸式教育方式,不獨會計法教學。在這種教學方式下,教師按照教材編排的會計法知識的先(上接第300頁)后順序,首先講授會計法的基本理論,如會計法的概念、調整對象、特征、原則、法律關系、地位與作用等,然后逐條講授《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會計法律規范。在這種教學方式下,教師完全處于主導地位,是教學活動的中心,是教學活動的組織者和掌控者,學生則完全處于被動接受知識的地位,很難參與到教學活動中去,這是一種典型的聽、講、記的單向模式。這種教學方式往往是教師大搞一言堂,在課堂上講得津津有味,自我感覺良好,但學生卻是昏昏欲睡,消極應付,教與學兩張皮。由于我國屬于成文法系,這種教學方式有一定的重要意義,有利于學生迅速掌握必要的會計法知識,但其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過于強調知識灌輸和理論學習,忽視了會計法的應用性和實踐性,忽視了培養學生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實際能力。這種滿堂灌方式培養出來的學生,由于在學習的過程中只接觸書本和法律條文,腦海里只有僵硬的法律條文和書本知識,沒有養成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能力,不知如何把所學會計法知識運用在會計實踐中,無法適應會計實踐中的千變萬化,成了灌輸式教學方式和應試教育的犧牲品。因此在會計法教學工作中引入案例教學法,進行必要的教學方式改革勢在必行,從培養學生的應試教育轉到培養學生的素質教育,從注重對學生會計法知識的傳授轉到注重知識傳授和培養創新實踐能力并重。
第二,案例教學尚存在諸多不足。部分會計法講授教師已經注意到單純采用課堂講授方式的弊端,在采用案例教學方式上也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索,但由于經驗欠缺和實踐不足,目前在會計法教學工作中已存在的案例教學仍存在諸多不足之處。其一,案例選取草率。選取好的案例是實施案例教學法的前提,由于重視程度不足,兼獲取手段有限,一些教師選取的會計法案例陳舊混亂、缺乏代表性,有些案例甚至從報刊、雜志上剪裁而來,這樣的案例內容往往經過加工,缺乏必要信息,難以從專業角度作出分析和判斷。以這樣的案例作為載體用于教學,除了滿足學生的好奇心外,難以引導學生深入思考問題,甚至會導致學生誤入歧途。其二,將案例教學等同于舉例教學。一些教師將案例教學等同于舉例教學,經常在講授某一理論或法律條文后,便簡述一個案例,這個案例通常是為了證實講授內容已經過故意改編的教學案例,案情高度概括,重點突出,教師預先明確知識點然后再提問學生,學生自然會運用所學理論來解釋案例。舉例教學雖然也在課堂上使用案例,但這并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學。案例教學重在培養學生會計法律思維,重在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綜合能力,而不僅僅是為了驗證教師所講內容。其三,教師角色錯位。一些教師在進行案例教學時,由于灌輸式課堂講授慣性思維的作用,仍習慣于將自己作為主導地位。案例由自己事先選擇,分析內容由自己事先設計,要么不容學生討論,要么討論走過場,案例討論最后變成教師一個人的獨角戲,學生聆聽教師的精彩分析。這樣的案例討論,學生學到的僅是這個案例的個案解決辦法,而沒有學會教師分析案例的思路和方法。這是因為教師將自己分析案例的思路所走過的彎路忽略了,僅僅保留了正確的思路過程,學生只知道了結果,并不知道過程,就難以在遇到類似問題時形成解決問題的思路。
三、案例教學法在會計法教學中的具體應用
針對會計法教學實際存在一些問題,筆者講過長期摸索,并結合會計法的教學實際,在汲取他人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總結出了在會計法教學中開展案例教學法的幾點體會,以供大家參考。筆者認為,案例教學法的目的并不是為學生走向社會如何操作個案提供模板,而是培養學生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的綜合能力,所以對學生思維能力的培養是案例教學法的主要目的,案例教學法的展開應圍繞這個主要目的進行。
第一,變教師主導型變為學生主導型,合理安排設計案例教學法的具體流程。如前所述,目前在會計法教學中實施的案例教學法主要是教師主導型的,由于學生參與程度不高,這種教師主導型的案例教學法的教學效果相當有限。學生上課時只是被動接受教師對某個會計法案例所作的介紹、分析和判斷,沒有作為真正的角色參與進去,案例講解完畢,學生可能會很快忘記案例所涉及的基本知識點。所以如果想要真正發揮案例教學法的作用,必須變教師主導型為學生主導型。所謂學生主導型的案例教學法是指由學生選取案例資源,由學生分析和講解案例,并由學生對案例進行討論,學生在案例教學中發揮主導作用的案例教學法。[2]學生主導型的案例教學法主要由以下幾個具體步驟:其一,案例選取。案例必須是真實存在的,由于學生經驗不足,教師可指導學生選取最高院公報、人民法院案例選等最高院刊物上公開的案例,其次可考慮省級法院、中級法院司法公開的案例。案例還應該與特定的會計法學理論和會計法律知識點存在相當的關聯度,案例的選取過程本身就是對學生相關知識掌握程度的考驗。其二,案例分析。學生應以小組為單位對所選取的案例從事實及證據認定、具體會計法律知識點適用等爭議焦點進行深入思考和討論,并提出自己的意見,教師應積極解答學生在分析案例時產生的各種疑問,提高學生的分析能力,但教師不能表明自己的觀點,以免影響學生自己的判斷。其三,案例講解。案例分析過后,每個小組應推選一名學生代表主講本小組對案例的分析和判斷,特別要闡明該案例的核心事實、所涉及會計法知識點,明確提出對案例的處理意見,教師可以對學生進行適當引導,幫助歸納學生的觀點。其四,案例討論。不同小組之間、主講學生與非主講學生之間應圍繞案例講解過程中產生的焦點問題進行討論,討論盡量采取自由發言的方式輕松進行,學生的觀點越是不同,討論的越是激烈,對學生的啟發就越大。教師應盡量引導學生圍繞會計法律知識在案例中具體適用展開,并對學生爭議問題明確表明自己的看法,但應最大限度尊重學生對爭議問題的不同意見。
第二,將案例教學法與其他教學方式相結合,不放松對會計法基礎理論知識的講解。案例教學法雖然能夠啟發學生思維,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能力,但也不是完美無缺的教學方法,同樣存在一定的弊端。其一,案例自身存在局限性。案例教學在傳授學生知識上缺乏系統性,局限于案例所涉及的會計法律知識,這種知識往往是片面的和孤立的,不利于學生全面掌握會計法律知識,因此單純的案例教學法并不能給學生提供一個全面系統的學習平臺。其二,案例教學復雜費時。案例教學需要學生事先選取案例,事中分析討論,事后還要進行總結,費時費力,所花費時間要遠高于課堂教授教學,特別是會計法知識點眾多,授課時間有限,不可能完全采用案例教學法。故筆者認為,一方面,必須將案例教學法與其他課堂講授等教學方式結合起來,實行多元化的教學方式。在會計法基礎理論上宜采取講授式教學方式,在疑難會計法律條文上宜采取案例教學法,兩者有機結合,才能真正發揮各自長處,提高教學質量。另一方面,不能放松對會計法基礎理論知識的講解。理論教學是實踐教學的先導,實踐教學是理論教學的檢驗。案例教學不能取代基礎理論知識的講授而單獨存在,案例只是為了讓學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會計法學理論和會計法律知識,學生沒有一定的會計法基礎理論知識,案例教學法將無法實施,所以教師不能放松對會計法基礎理論知識的講授。
沒有任何兩個案例會完全相同,任何一個案例都不會只涉及一個知識點。真實存在的會計法案例內容包羅萬千,既包括會計知識,又包括法律知識;既包含實體法因素,又包含程序法因素;既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又涉及法律適用問題。教師講授的案例猶如行軍布陣所用陣圖,陣圖背的再熟也不能保證每次打仗都打勝仗,所謂運用之妙,存乎一心。學生所要學會的并非僅是個案的解決方法,而應掌握分析案例和解決案例所涉及問題的方法。與英美法系國家流行的案例教學法相比,目前我國案例教學法在會計法中的應用還處于起步階段,還存在諸多不足之處,且有關會計法的案例較為少見,所以需要教授的會計法的教師不斷探索和努力,才能逐步提高會計法的教學質量,才能培養出更多更優秀的會計人才。
參考文獻
[1]韓大元,葉秋華.走向世界的中國法學教育論文集[A].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925.
篇3
論文摘要:海洋行政管理究其實質是海洋監察管理。近幾十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類在開發海洋、利用海洋的經濟活動中對海洋造成的污染日趨嚴重。為保證海洋這個全球生命支持系統的可持續發展,保護海洋生態系統平衡發展,保證我國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減小污染對經濟發展的影響,近年來,我國海洋有關監察執法部門在依法管理海洋污染和保護海洋環境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還存在一些問題,諸如,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等方面的問題。為此,筆者在分析我國近年來海洋監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的基礎上,從法制化建設的角度提出了我國海洋監察管理的思路與對策。
當今世界,人類面臨著人口、資源、環境三大問題。而海洋占地球面積70%以上,其豐富的自然資源和巨大的開發潛力,將是人類未來安置就業的重要場所及工業原料的可靠基地。因此,海洋作為全球生命支持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將是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寶貴財富,這一點正成為越來越多人的共識。解決人類當前面臨的人口膨脹、資源短缺、環境惡化的有效途徑就在海洋。然而海洋開發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事業,它不僅涉及國家間的利益、矛盾和沖突,就國內也涉及許多行業、學科和部門間的利益、矛盾和沖突。為協調和處理開發利用者之間的利害沖突,協調開發利用與環境、資源、生態之間的矛盾,達到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促進海洋事業正常、有序、健康、穩定的發展,本文擬從法制化的視角談我國近年來海洋監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思路對策。
一、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的內涵界定
海洋監察管理是適應現代海洋行政管理的發展需要而產生的一種行政執法職能,屬于行政監督檢查范疇,承擔著海洋執法和護法的雙重任務。具體而言,海洋監察管理是指由法定的或經授權的國家和地方海洋監察部門,依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行政手段,是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了履行其行政職能,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對現行的各種海洋法律、法規和部門行政規章制度等的貫徹實施進行的監督管理,并對海上作業的違法性行為及時進行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
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是指國家海洋監察總隊及其監察人員運用法律手段,依法管海、護海的一種法制發展趨勢。它不僅指那些以強制手段調整海洋活動中各種關系,使其符合海洋管理目標的活動,而且還指那些依法保證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其他管理手段有效實施的活動;[1](p189)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包括兩方面內涵:一是指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活動,即國家及地方海洋監察管理部門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對國家及地方海域使用活動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在海洋開發、利用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國家的管理意志得以實現。二是指法制化海洋行政行為,即對海洋行政機關自身行為的管理活動。比如,海洋行政機關的設立活動是否合法,執法體系是否健全和完善,海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執法素質是否高,法制觀念是否強等。
我國海洋監察管理部門隸屬于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局為了有效地履行海洋監察管理職能,建立了中國海洋監察總隊,并在北海海區、東海海區、南海海區設立了三個海區總隊,在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正在建立地方海洋監察總隊,以形成一體化的海洋監察執法體系。其主要職能是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我國管轄海域(包括海岸帶)實施巡航監視,對侵犯海洋權益、非法使用海域、損害海洋環境與資源、破壞海上設施、擾亂海上秩序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根據委托或授權進行其它海上執法工作。
海洋監察管理工作與其他管理工作有很大的區別。由現階段海洋開發利用活動的規模和性質、海洋科技發展的水平以及國家現行的海洋法律制度與海洋執法管理體制等因素決定了海洋監察管理具有如下特點:
⒈法制性和科技性。海洋監察管理工作是對有關的法律知識和科學技術知識的綜合運用,具有很強的法制性和科技性。它要求海洋監察管理人員不僅要有較強的法制觀念和豐富的法律知識,還應具有與工作有關的科學技術知識。包括海洋水文氣象、海洋生物、化學、地質知識及海洋應用技術知識等。
⒉廣泛性和綜合性。海洋監察管理工作涉及多方面的內容和多部門的活動,具有相當的廣泛性和綜合性。它涉及權益、資源、環境等多方面的內容,涉及到許多相關行業和部門的海上活動。海洋監察管理具有多部門、多行業性的特點,是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和范圍基礎上的跨部門、跨行業的一種監督管理活動。漁政、港監、海上治安等部門都是我國海上執法部門,各部門的海洋監察也要互相協調、支援,共同維護國家海洋法律法規的尊嚴。
⒊復雜性和艱巨性。海洋監察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艱巨性。我國管轄的海域除渤海是內海外,其他海區均存在著與鄰國之間劃分海域疆界和島嶼歸屬等涉及國家主權權益等問題。我國的海洋法制化建設尚處在一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階段,受現有海洋法律、法規體系和現行海洋管理體制的制約,一些相關海洋的部門法在管轄權限以及涉及本部門利益的一些規定存有不少交叉、甚至矛盾之處,增添了海洋監察管理工作的復雜性和難度。另外,海洋監察管理中的主體性工作是對管理的海域實行監視、監督檢查,主要活動區域在海上,由于海上自然環境的惡劣、工作環境的多變,生活環境的艱苦,更加突出了執法的艱巨性。
此外,由于海洋的浩瀚無邊的特點決定了海洋執法具有區別于其他區域執法的特殊性,需要擁有飛機、船舶、艦艇等執法裝備進行監視、巡航。通過巡航監視、登檢傾廢船、石油平臺和組織專群結合的監視網等,監視海域的開發利用活動,及時發現違規責任者和其他海洋突發性事件,并隨時掌握時間的發展動態。
二、海洋監察管理的法律依據和內容
海洋監察管理所用的法律手段,包括國際海洋法與我國關于各管轄海域的法律制度和所有調整我國海洋活動中各種關系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海洋法律法規層出不窮,但海洋法尚未形成獨立的法律部門,有的散見于經濟法、行政法和刑法、民法乃至憲法中。隨著我國海洋開發規模的擴大,調整海洋領域中各種關系的法律法規必然日益增多,日益完善,我國的海洋法必然最終發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
從海洋監察管理的法律依據上分析,海域使用管理法實施情況和海洋環境情況的監督檢查將是今后地方海洋監察管理的重點。其法律依據主要有:“兩法律、三條例、兩規定、一辦法”。“兩法律”指《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三條例”是指《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兩規定”是指《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和《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一辦法”是指《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海洋監察管理的內容有:監視海域的開發利用活動,及時發現違規責任者和其他海洋突發事件,并隨時掌握事件的發展動態,當發現有侵權和違規事件時,要及時進行現場執法,制止侵權、違規行為的繼續,必要時依法強制執行。對侵權或違規事件包括造成海域污染、資源損害情況等進行全面、客觀、詳盡的調查取證。具體內容如下:
⒈開展海域使用管理的執法工作。我國有18000多公里大陸海岸線,內海、領海面積遼闊。在其范圍內有20000多平方公里潮間帶,有6500多個可依托的海島,15米等深線以內海域面積約123800平方公里。[2](p100)這些數字表明了我國海域資源豐富,開發選擇性大,區位優勢顯著。目前,我國許多海洋經濟活動都是通過使用一定的海域空間實現的,如港口、海洋工程、海岸工程、養殖和旅游等。對沿海地區海洋產業興起過程中出現的圍、填海造地、工程用海、旅游用海等運用行政手段加以規范和管理,并協調其與傳統鹽業、養殖用海之間的爭海矛盾。2002年,我國頒布實施《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了海域使用權屬審批制度、海洋功能區制度、海域有償使用制度三項基本制度,對海域使用進行立法和規劃,規范了海域使用權屬管理,使海洋監察和海洋環境保護的執法有了法律依據。
⒉開展以保護海洋環境為目的的環境執法工作。海洋環境作為整個自然環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包括海洋水體、海洋底土、海水表面上方的大氣和受到海洋直接影響的沿岸區域和河口區域等。[3](p146)海洋環境的好壞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統能否得以良性循環的重要保證。海洋生物的多樣性取決于海洋的水質和生長的環境,同時又決定了海洋生態系統的平衡發展。為保護人類的藍色國土,保障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促進海洋經濟穩步、有序、健康發展,我國海洋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國家海洋制度的有關法律規定,從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陸源污染物的排放、海上船舶和海洋傾廢等五個方面入手,對涉及和可能造成海洋環境受到損害的諸多目標進行監視,嚴防和禁止一切污染和損害我國海域的行為,以達到保護海洋環境的目的。
⒊開展以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為使命的執法工作。所謂海洋權益,是指國家在海洋上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主要包括領土主權、司法管轄權、海洋資源開發權、海洋空間利用權、海洋污染管轄權以及海洋科學研究權等等。我國海洋監察部門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等有關法律和我國外交政策,以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為使命,強化國家對管轄海域的監管,發現和堅決制止侵害我國海洋權益的違法行為。
⒋開展以合法利用海洋資源為目的的監視執法工作。海洋資源是存在于海洋中的多種自然資源的總稱,一般可把海洋資源分為海洋礦物資源、海洋生物資源、海洋能源、海水資源、海洋空間資源、海洋旅游資源等,[4](p147)目前,我國海洋監察部門對海洋資源管理的監視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海域有償使用和經國務院授權的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進行管理、監視,對其他行業管理的資源開況進行監督。通過對我國管轄海域的監視,保證我國管轄海域內的海洋資源得以合理開發、綜合利用和可再生資源的永續利用。
⒌承擔海上應急任務。應急性體現在海洋執法的應急反應上。所謂海監執法的應急反應是指海上一旦發生或出現違法、違規案件或其他海事事件和異常問題時,不論是在正常海洋實踐活動中發生的還是在非正常情況下突發或偶發的,海監執法機關和海上執法力量都應該在規定時間或者最短的時間內迅速組織起來,運用適當的裝備技術手段趕赴現場,按照應急計劃方案、技術規程進行調查取證和海上處理。[5](p144)中國海監隊伍承擔的應急任務主要有應對海上溢油事故和國家海洋權益方面的突發事件。中國海監海上應急指揮中心設在中國海監總隊,擁有具備先進信息傳輸和數據處理功能的硬件平臺,能夠為遠程決策提供可靠技術支撐。中國海監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勘探開發溢油應急響應執行程序和海上維權執法工作應急機制。調查取證技術支撐體系也在不斷完善。
三、我國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法制化管理是現代海洋監察管理的基本方式。[6](p120)其核心就是“依法監察”,即海洋監察部門的一切監察管理工作必須依法而為,受法律約束。其內容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因此,要實現法制化管理,首先必須具備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健全的管理體制;其次,要有執法中必要的武裝、設備;再次,還要有科學技術的支持和高素質人才組成的海監執法隊伍。
然而,我國目前的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現狀還不令人樂觀,執法管理中還存在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正在每況愈下地影響我國的海洋環境的有效保護。下面就以中國海監南海總隊第八支隊為例(2005年實地調研),淺析我國法制化海洋監察執法管理中現存的主要問題:
⒈執法實踐中缺乏完善的環境法律體系的支持。雖然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污染的控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對海洋環境保護整體工作的推進卻沒起到應有的作用。因為海洋環境是個大的生態系統,在環境法律體系的建立上,既要考慮法律之間內部關系的層次性,即由生態系統的整體保護到生態要素的個別保護,如,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問題。同時又要考慮法律之間內部關系的區域性。我國海洋資源十分豐富,各個海域的資源分布不均衡,海域的權屬不明確。如果在海域資源保護問題上沒有法律依據的話,就會引起地域之間的沖突和爭端,如,黃海、渤海海域周邊復雜的關系,需要有保護區域的法律出臺。尤其是海洋特別保護區、海岸帶區域的海洋生態及資源的法律保護問題更應該引起重視。另外,我國立法上對行政區劃海域和自然保護區海域存在不一致的問題。這也給執法部門帶來實際操作的困難。
⒉執法實踐中缺乏統一的海洋綜合管理體制。長期以來,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執法存在政出多門,各自為政,五龍鬧海、職責不清、權限模糊的尷尬局面。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確定的海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已不適應當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特點。同時,缺乏海陸約束機制和海洋環境保護與海洋開發利用管理協調機制,也是造成我國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狀況持續惡化的主要原因。由于體制上的綜合管理約束,難以將海洋功能區劃、海洋開發規劃和海洋環境保護綜合協調一致,因此,隨著海洋資源和環境開發利用的規模的擴大,海洋環境污染的損害和行業之間的矛盾不斷發生,原有以部門為主的分散管理體制已不能適應需要,必須在分散的行業管理的基礎上,建立高層次的海洋綜合管理,運用政策、法律、協調等方式,理順開發部門之間、開發與資源之間、開發與環境之間的復雜關系,達到既保證海洋開發利用的發展,又維護海洋生態平衡的目的,使海洋能夠成為人類持續利用的未來領域。[7](p117)
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不完備。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是指具有法定行政管理權限的機關或組織,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將涉嫌構成犯罪的行為從行政執法過程中分離出來,自然過渡和轉移到刑事司法程序中,進而進行偵查、追訴并最終匯入刑事審判的機制。與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環境犯罪案件的來源取決于行政執法機關的移送,刑事司法部門無權第一時間介入環境犯罪案件的偵查,案件來源必須通過行政執法部門的移送。國務院2001年7月9日公布施行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3條明確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后果等,根據刑法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等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本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目前,我國海關、環保、水利、國土資源、林業等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權的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都部分涉及行政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的界定。如:危害森林、水產資源與野生動植物管理制度的犯罪等。這些涉及犯罪的違法行為,很多已經列入刑法“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等章節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就行政違法與犯罪的界限等也相繼提出了如何適用法律的意見,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單獨或聯合解釋的形式予以明確。但目前,海洋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部門還未建立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因此,盡管海洋部門查處了不少嚴重破壞海洋環境的違法行為,但至今沒有相關的移交程序。
⒋執法管理經費嚴重不足。由于執法經費的不足,造成執法力度不夠的現象。據實地調查,國家海監大隊南海分局第8支隊反映,現階段他們由于經費嚴重不足,每個月只通海路執法一次,時間約為一周。這種長時間的間斷監視現狀,讓違法作業者有機可乘,對我們有效地打擊海上違法作業行為很不利。經費不足也造成了海上執法監控設備的陳舊和欠缺。據南海分局第8支隊反映,由于執法船齡較長,航速慢,抗風浪能力差,再加上船上的監控設備的落后,阻滯了執法人員打擊違法行為。
⒌執法人員較少和綜合執法技能不足。由于單位的實際情況的制約,沒有金費使執法人員的執法技能沒有條件得到提高,這對執法質量有相當大的影響,這對海監執法隊伍本身建設也是不利的,一支好的執法隊伍,其自身的專業素質也必須是高素質的。
⒍用海作業單位的依法用海意識仍需提高。由于國民用海意識觀念陳舊、《海域使用管理法》頒布實施的時間不長以及某些地方行政單位的地方利益至上觀念,使不依法申請許可和有償使用海域的問題依然突出,所以必須加強這方面的宣傳力度,提高國民的相關的法律認識。
四、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的思路及對策
針對海洋環境保護的全球發展趨勢,以及我國對此制定的長遠目標,筆者對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制化監察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設思路:
⒈強化法制化管理,在立法上及早構建完善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加強法制化管理,是海洋監察管理的必然趨勢。目前,雖然《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相繼出臺,但是我們的海洋法律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框架中還應增加海洋特殊海域區域和海岸帶海域區域的法律保護,同時建立、健全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法律制度。[8]
在此基礎上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海洋法規體系,加大地方立法進程,逐步構建完善的、符合當地海域使用實際情況的法規體系,為加強海洋管理建立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再則,應增加生物多樣性和其他海洋生態要素的法律保護規定,在管理體制上把行政區劃和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區域規劃為統一的整體,以便行使統一的管理權限。
⒉明確海洋管理部門監督管理海洋環境保護的職能。海洋環境狀況是衡量區域環境與發展的尺度,這決定了沿海地區的發展必須充分考慮海洋環境目標體系的實現程度。海洋環境處于特殊的地理空間而不同于陸地環境系統,海洋功能的復合性使海洋環境管理需要充分考慮多種功能和資源利用間的沖突與權衡。海洋環境與資源處于同一個水體中,海洋環境管理需要考慮特定歷史階段社會經濟對環境的要求和對資源的需求,在社會可接受水平下,制定各歷史階段的海洋環境保護目標體系,形成有利于海洋開發利用、有利于區域環境的總體控制、有利于海洋環境持續發展的綜合管理體系。只有在法律地位上明確海洋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全國海洋環境保護的職能,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⒊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規定,提高管理的科學性。海洋環境保護需實現從原則規定向具體規定轉變。中國海監近幾年的“海盾”行動,每年都要查處一大批重大海洋違法案件,僅2006年就查處了74起,比上一年增加了200%。但無一例外都只是進行了行政處罰。成倍增長的海洋違法案件,以及海洋環境質量的日漸惡化,與海洋違法犯罪行為得不到有效嚴懲不無關系。因此,從整體上看,我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還不健全,特別是缺乏一些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因此要逐步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使海洋環境保護實現從原則規定和定性到具體規定和定量的轉變。盡快研究并制訂諸如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細則之類的法律。在制定地方法規的基礎上,各地應建立起一整套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一是完善好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區劃,協調各海洋行業在海洋開發中的關系,為海洋綜合管理提供可靠依據。二是組織編寫好海域使用開發規劃和海洋產業發展規劃。三是要真正實施重大海域使用項目可行性論證制度,提高海域使用項目審批的科學性。四是全面實施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防止海洋工程污染。五是完善海域使用審批程序和海域使用權證書年審制度。六是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機制的銜接。
⒋加大海洋執法經費投入力度,配備足夠的執法人員,提高執法監察硬件方面的實效性。加大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力度,加強海洋執法設施建設,建造獨立的海洋監察船,配備必要的監察車輛;購買急需的海水監測化驗設備,以應對海洋環境污染、水質監測的需要;配備攝像機和手提電腦,確保現場取證并建立完整的監察數據和檔案。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與公安、邊防密切配合,組成聯合執法體系,加大海陸聯合檢查力度,重點查處破壞海洋環境和資源等非法用海行為,維護良好的海洋開發秩序。
⒌提高海監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靠人來執行的,沒有一支高質量的海洋執法隊伍,海洋法律、法規就不可能得到真正有效的貫徹和實施。海洋監察員是海洋執法監察的一線戰士,其素質的高低,決定著海監工作的成敗。因此,在海監隊伍建設方面,應嚴格按標準進人,做到寧缺毋濫,選用一些文化層次較高,懂業務的人才,調整海監隊伍的知識結構。同時加強培訓,通過不斷積累執法實踐經驗和技能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戰斗力。堅持監察員持證上崗制度,結合實際案例分析,不斷提高海洋監察員的法律水平、業務能力。
⒍加強對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國土的宣傳。國家和社會的海洋意識和海洋觀念的強弱直接影響到海洋保護和管理工作。大力開展海洋宣傳教育,使全社會關心、了解和認識海洋,形成愛護海洋、利用海洋、保護海洋、養護海洋的社會氛圍,認識到海洋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的戰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是海洋及管理工作得以強化和順利開展的社會基礎。深入宣傳法律法規,對大案要案的重點查處,提高違法用海行為的曝光率,予改變用海者的依法用海意識。合理開發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需要形成廣泛的公眾參與。通過各種教育方式和多種媒介宣傳,普及海洋知識,提高勞動者的海洋科學文化素質,培養沿海地區公眾參與海洋資源和環境保護的自覺性,使之成為保護海洋的有生力量。[9]
總之,海洋管理工作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資源環境管理工作。作為依法管理海洋監察的職能機構和依照法律賦予的權力從事執法活動的主體,我們要準確定位管理職責,明確分工,探索統一、高效的海洋管理運行機制,樹立管海的新形象,使海洋監察管理逐步走上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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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劉惠榮,高威,楊益松.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法律制度探討[J].法制論叢,2006,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