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稅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3 21: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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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反傾銷稅對福利影響
摘要:反傾銷稅的本質是實施反傾銷、保護公平貿易的最有力工具。但隨著貿易保護主義地抬頭,反傾銷稅逐漸成為貿易保護工具。濫征反傾銷稅,沒有達到保護國內產業的目的,反而導致國內消費者剩余減少,進而導致進口國整體福利水平的下降。
關鍵詞:反傾銷反傾銷稅福利
一、反傾銷稅的福利經濟理論分析
根據經典博弈理論,我們假設對外貿易活動是一個一次性博弈,有A,B兩個理性國家,每個國家都獨立自主的制定貿易政策,每個國家的純戰略有:自由貿易,限制貿易。實際上A、B兩國都選擇“自由貿易”對博弈雙方來說是最佳結果。但經過分析:對于A國,當B選擇自由貿易時,A的占優戰略是限制貿易;當B選擇限制貿易時,A的占優戰略是限制貿易,從而A的占優策略是限制貿易。同理,B的占優戰略也是限制貿易。于是我們得到該博弈的占優策略均衡為(限制貿易,限制貿易),是一個負和博弈,雙方兩敗俱傷,形成了“囚徒的困境”。這和目前世界上貿易戰不斷的情形是相吻合的。作為理性的國家來說,都有動機和對方談判,從而達成一個協議——合作博弈,來改變“囚徒的困境”。
當進口國政府對出口國企業征收反傾銷稅,使得在進口國市場商品價格上升,使消費者要花更高的價格才可獲得商品,減少本國的消費者剩余,但將增加本國的稅收和本國企業的生產者剩余。進口國政府通常根據消費者剩余、生產者剩余和稅收三者權重最大化的原則決定是否征收反傾銷稅。
二、反傾銷稅的征收對進口國福利影響的實證分析
反傾銷稅對福利影響論文
摘要:反傾銷稅的本質是實施反傾銷、保護公平貿易的最有力工具。但隨著貿易保護主義地抬頭,反傾銷稅逐漸成為貿易保護工具。濫征反傾銷稅,沒有達到保護國內產業的目的,反而導致國內消費者剩余減少,進而導致進口國整體福利水平的下降。
關鍵詞:反傾銷反傾銷稅福利
一、反傾銷稅的福利經濟理論分析
根據經典博弈理論,我們假設對外貿易活動是一個一次性博弈,有A,B兩個理性國家,每個國家都獨立自主的制定貿易政策,每個國家的純戰略有:自由貿易,限制貿易。實際上A、B兩國都選擇“自由貿易”對博弈雙方來說是最佳結果。但經過分析:對于A國,當B選擇自由貿易時,A的占優戰略是限制貿易;當B選擇限制貿易時,A的占優戰略是限制貿易,從而A的占優策略是限制貿易。同理,B的占優戰略也是限制貿易。于是我們得到該博弈的占優策略均衡為(限制貿易,限制貿易),是一個負和博弈,雙方兩敗俱傷,形成了“囚徒的困境”。這和目前世界上貿易戰不斷的情形是相吻合的。作為理性的國家來說,都有動機和對方談判,從而達成一個協議——合作博弈,來改變“囚徒的困境”。
當進口國政府對出口國企業征收反傾銷稅,使得在進口國市場商品價格上升,使消費者要花更高的價格才可獲得商品,減少本國的消費者剩余,但將增加本國的稅收和本國企業的生產者剩余。進口國政府通常根據消費者剩余、生產者剩余和稅收三者權重最大化的原則決定是否征收反傾銷稅。
二、反傾銷稅的征收對進口國福利影響的實證分析
反傾銷稅進口國福利影響論文
摘要:反傾銷稅的本質是實施反傾銷、保護公平貿易的最有力工具。但隨著貿易保護主義地抬頭,反傾銷稅逐漸成為貿易保護工具。濫征反傾銷稅,沒有達到保護國內產業的目的,反而導致國內消費者剩余減少,進而導致進口國整體福利水平的下降。
關鍵詞:反傾銷反傾銷稅福利
一、反傾銷稅的福利經濟理論分析
根據經典博弈理論,我們假設對外貿易活動是一個一次性博弈,有A,B兩個理性國家,每個國家都獨立自主的制定貿易政策,每個國家的純戰略有:自由貿易,限制貿易。實際上A、B兩國都選擇“自由貿易”對博弈雙方來說是最佳結果。但經過分析:對于A國,當B選擇自由貿易時,A的占優戰略是限制貿易;當B選擇限制貿易時,A的占優戰略是限制貿易,從而A的占優策略是限制貿易。同理,B的占優戰略也是限制貿易。于是我們得到該博弈的占優策略均衡為(限制貿易,限制貿易),是一個負和博弈,雙方兩敗俱傷,形成了“囚徒的困境”。這和目前世界上貿易戰不斷的情形是相吻合的。作為理性的國家來說,都有動機和對方談判,從而達成一個協議——合作博弈,來改變“囚徒的困境”。
當進口國政府對出口國企業征收反傾銷稅,使得在進口國市場商品價格上升,使消費者要花更高的價格才可獲得商品,減少本國的消費者剩余,但將增加本國的稅收和本國企業的生產者剩余。進口國政府通常根據消費者剩余、生產者剩余和稅收三者權重最大化的原則決定是否征收反傾銷稅。
二、反傾銷稅的征收對進口國福利影響的實證分析
反傾銷稅合理性分析論文
摘要:征收反傾銷稅是否會取得綜合福利最大化效果還受經濟規模、貿易轉移、投資對貿易的替代、投入品價格傳遞、出口國報復等條件的制約,從而反傾銷稅的有效性是值得懷疑的。同時,由于:征收反傾銷稅往往造成資源配置低效率和世界福利凈損失;以國家和生產者利益最大化作為反傾銷的理由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僅僅用生產成本定義傾銷的涵義具有片面性;規模經濟和偶然因素的變動引起出口價格下降被視為傾銷缺乏理論根據。這些原因說明征收反傾銷稅常常是不合理的。
關鍵詞:反傾銷稅有效性合理性
一、反傾銷稅及其一般效應
1.反傾銷稅。傾銷(dumping)是指,一國出口商以低于其在正常貿易中供國內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于正常價值(normalvalue)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的行為。反傾銷(Anti-dumping)是指進口國有關行政當局或職能部門(如海關)根據本國反傾銷法或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就本國廠商對外國傾銷提出的起訴進行調查和裁決,如果認定傾銷存在并因此對本國相關產業造成損害,就會做出肯定裁決,對傾銷商品征收除正常關稅之外的、相當于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之差額的附加稅,即反傾銷稅(AntidumpingDuties)。反傾銷稅的征收必須同時符合三項基本條件:
(1)傾銷存在,即產品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格(國內銷售價格或對第三國出口價格或其生產成本);
(2)損害存在,即進口國競爭產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損害威脅,或者一項新產業的建立受到嚴重阻礙;
反傾銷稅實踐問題研究論文
「正文」
隨著中國加入WTO后,中國出口的商品遭到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及其被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的案件比例大幅度上升,到目前為止,中國是世界上遭受反傾銷立案調查數量最多的國家,從1979年中國首次遭到反傾銷以來到2003年3月,中國被立案調查512起,其中發達國家對中國立案316起,發展中國家立案196起,在上述案件中,終裁裁定實施反傾銷并征收反傾銷稅的333起,占案件總數的65%.同樣,由于中國被許多發達國家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中國的很多出口產品企業被外國視為中國政府在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給予了稅收減免和財政補貼支持,進而認定這些企業受到政府補貼,并對這些企業的出口產品實施反補貼調查和征收反貼稅,這樣嚴重阻礙了中國產品的出口、阻礙國家之間貿易往來。對此,我們有必要正確認識有關傾銷與補貼行為,并采用合理行為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對構成傾銷和補貼行為的產品,征收合理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在這里我簡單介紹一下世界貿易組織(WTO)及其成員國(包括中國在內)等國家關于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規定。
一、WTO及其成員國關于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有關規定
首先,WTO成員在征收反傾銷稅的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方法:一種是美國采取的“追溯征稅”做法,即如果最終裁定傾銷幅度為28%進口商通關時只需繳納28%的保證金,但實際要繳納多少,要待一年后商務部作出復審時再定。為防止最終確定實際交稅的時間拖得過長,《反傾銷協議》規定,在提出要作出反傾銷稅最終估算的數額之后,通常在12個月內最長不超過18個月作出決定,而且如果追溯征稅的稅額超過了最終決定的傾銷幅度,則自作出對反傾銷稅的最終決定之日起的90天內返還進口其超征的部分。
另一種是歐盟采取的“超前征稅”做法,如果歐盟最終裁定對某公司產品征收28%的反傾銷稅,則自該決定之日起一年內,對該產品一律征收28%的反傾銷稅,而不管該產品的出口價格實際上是否提高或降低。這種超前征收的稅額超過該進口產品的實際傾銷幅度應在當事方提供了有力證據,并提出退款要求后的12個月內作出決定,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而且被批準退款應在90天內完成。反傾銷稅不得超過傾銷幅度,一旦征收的反傾銷稅超過了傾銷幅度就產生了一個退款問題,《反傾銷協議》對退款期限作了明確的規定,對于保障進口商的合法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關于反補貼稅,根據GATT第6條3款規定,反補貼稅應當理解為抵消在商品的制造、生產或出口環節上所直接或間接給予的任何獎勵或補貼而征收的一種特別關稅??梢?,反補貼稅并不具有懲罰性,征收反補貼稅的目的僅在于抵消補貼。另外,GATT第6條與第16條規定,如果某一締約國進口另一締約國的產品,直接或間接地得到了出口國的獎勵或津貼,并對進口國某項已建立的工業造成實質性的損害或損害威脅,或者實質阻礙進口國某一工業的建立,則進口該產品的締約國,可對其征收反補貼稅。
反傾銷稅有效性和合理性
一、反傾銷稅及其一般效應
1.反傾銷稅。傾銷(dumping)是指,一國出口商以低于其在正常貿易中供國內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于正常價值(normalvalue)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的行為。反傾銷(Anti-dumping)是指進口國有關行政當局或職能部門(如海關)根據本國反傾銷法或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就本國廠商對外國傾銷提出的起訴進行調查和裁決,如果認定傾銷存在并因此對本國相關產業造成損害,就會做出肯定裁決,對傾銷商品征收除正常關稅之外的、相當于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之差額的附加稅,即反傾銷稅(AntidumpingDuties)。反傾銷稅的征收必須同時符合三項基本條件:
(1)傾銷存在,即產品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格(國內銷售價格或對第三國出口價格或其生產成本);
(2)損害存在,即進口國競爭產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損害威脅,或者一項新產業的建立受到嚴重阻礙;
(3)損害與傾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進口競爭產業所受的損害是由傾銷造成的。
2.反傾銷稅的一般效應。如果進口國當局對出口國壟斷企業的長期性傾銷征收反傾銷稅,進口國進口品價格會提高,對進口品的需求和實際進口數量下降,在某些情況下從反傾銷調查國的進口會完全停止,國內進口競爭廠商的產量和收益增加。同時,國家關稅增加,消費者對產品的需求減少。但只要生產者增加的福利和國家關稅收入大于消費者減少的福利,征收反傾銷稅的綜合效應就被證明是有效的。
公共利益評價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公共利益評價是平衡反傾銷措施對進口國不同主體利益影響的重要手段,歐盟和加拿大的做法較為典型。本文分析比較了歐盟和加拿大反傾銷公共利益評價標準及其實施情況,并提出我國在反傾銷中貫徹公共利益原則的啟示。
關鍵詞:反傾銷公共利益歐盟加拿大
根據GATT/WTO規則,如果傾銷產品對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損害,進口國可以對進口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為了平衡進口國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一些WTO成員將公共利益評價引入反傾銷程序,其中歐盟和加拿大的做法具有典型意義。本文考察比較歐盟和加拿大反傾銷公共利益評價標準及其實施情況,在此基礎上提出對我國的幾點啟示。
歐盟反傾銷公共利益的評價標準及其應用
歐盟將反傾銷中的公共利益稱為共同體利益,其反傾銷法第二十一條專門對共同體利益做了規定。依據該條規定,共同體利益是否要求實施反傾銷措施,要在評價各方整體利益的基礎上做出決定,其中包括國內產業、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需特別考慮消除損害性傾銷的貿易扭曲效應和恢復有效競爭的需要。根據歐盟反傾銷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和歐盟反傾銷當局在反傾銷實踐中對公共利益的解釋,公共利益評價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共同體產業利益
反傾銷年度復審與日落復審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對美國反傾銷法中的四種行政復審制度分別做了介紹,特別是年度復審和日落復審,內容大多源于美國法典(UnitedStatesCode,USC)和美國聯邦行政法典(CodeofFederalRegulations,CFR)。美國的反傾銷行政復審制度雖然復雜繁瑣,但相對比較成熟完備,了解美國的反傾銷行政復審制度不僅可作為完善我國相關制度的借鑒,而且對于我國企業應對美國對華反傾銷也具有現實意義。
關鍵詞:行政復審年度復審日落復審
行政復審(administrativereview),是指反傾銷調查的主管機關對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反傾銷措施依法進行重新審查的一種程序性活動①。美國反傾銷法規定了四種行政復審:年度復審(annualreview)、日落復審(sunsetreview)、新發貨商復審(newshipperreview)和情勢變更復審(reviewbasedonchangedcircumstances)。②
一、年度復審
反傾銷稅的征收有兩種方式:預期性征收和追溯性征收。歐盟采預期性征收方式,自做出反傾銷稅征收裁決之日起對將來所有產品征收。美國則采用追溯性征收方式,出口商先按照終裁確定的傾銷幅度交納保證金,最終實際交納的反傾銷稅,則由后來的行政復審根據出口商的實際出口價格計算出實際的傾銷幅度來確定③。這里提到的行政復審是狹義的,特指年度復審。美國1994年通過的《烏拉圭回合協定法》中規定,商務部必須在反傾銷稅令滿一年后,至少每12個月進行一次審查,以確定反傾銷稅額。有學者認為,年度復審屬于最終確定反傾銷稅額的范疇,并非WTO《反傾銷協議》第11條所規定的行政復審,應當受該協議第9條關于“反傾銷稅課征”的規定規范。也有學者認為,年度復審就是期中復審,兩者只是譯法不同。年度復審有兩個作用:第一,商務部反傾銷稅令滿一年后的每個“周年月④”,應利害關系人的年度復審請求,調查出口商的實際傾銷幅度并最終確定反傾銷稅率;第二,自反傾銷稅令之日起第三個及以后的“周年月”開始,可以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審查反傾銷稅令的適當性,做出是否取消反傾銷稅令的決定。由此可見,確定最終的反傾銷稅率并非年度復審的唯一作用,通過年度復審也可對某項反傾銷稅令的存在的正當性進行審查,而這正是行政復審的一項重要功能。因此,筆者認為美國反傾銷法中的年度復審本質仍應屬行政復審之范疇,是具有美國特色的行政復審制度。
1.年度復審的發動。1984年以前復審由商務部自行啟動,后基于減輕主管機關行政負擔以及提高行政效率的考慮,改為依申請啟動。商務部每月公布一次到期可以進行年度復審的案件,以提醒當事人提出復審請求⑤。對于確定反傾銷稅額的年度復審,利害關系人可在反傾銷稅令滿1年起,每個周年月提起。對于反傾銷稅令適當性的復審,利害關系人只能在反傾銷稅令后的第三個及以后的每個周年月提起。
小議反傾銷協議問題試解
[摘要]本文以WTO中的反傾銷協議為基本依據,對傾銷的法律內涵、傾銷確定的兩個基本前提條件:傾銷價格的確定和損害的確定、征收反傾銷稅的基本規定以及“烏拉圭回合”最終文件中的反傾銷協議等若干問題做了較為系統的探索與論證。
[關鍵詞]傾銷;傾銷價格;損害;反傾銷稅;反傾銷協議
一、傾銷的法律內涵
關貿總協定曾在第六條對傾銷作了原則規定:“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格的方法進入另一國市場內,如因此對某一締約國領土內已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產生實質性威脅,或者對某一國內工業的新建造成實質性阻礙,這種傾銷應該受到譴責?!?/p>
1980年1月1日繼續適用的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關于實施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定》(簡稱《反傾銷修正守則》),是對總協定第六條的解釋、補充與發展?!妒貏t》關于“傾銷的確定”是這樣說的:“如在正常貿易中一國向另一國出口的某一產品的價格,低于出口國本國消費的相應的同類產品價格,則此產品應視為傾銷品(即以低于正常價格輸入到另一國的商業領域的產品)。”
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開始后,對“東京回合”的守則又作了重要修正與精確表述,達成了《關于執行1994年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簡稱《反傾銷協議》)?!秴f議》給傾銷下的定義是:“如果一項產品從一國出口至另一國,該產品的出口價格在通常貿易過程中,低于在出口國旨在用于消費的相同產品的可比價格,也即以低于正常價格進入另一國商業,則該產品將被認為是傾銷?!?/p>
反傾銷協議研究論文
一、傾銷的法律內涵
關貿總協定曾在第六條對傾銷作了原則規定:“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格的方法進入另一國市場內,如因此對某一締約國領土內已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產生實質性威脅,或者對某一國內工業的新建造成實質性阻礙,這種傾銷應該受到譴責。”
1980年1月1日繼續適用的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關于實施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定》(簡稱《反傾銷修正守則》),是對總協定第六條的解釋、補充與發展。《守則》關于“傾銷的確定”是這樣說的:“如在正常貿易中一國向另一國出口的某一產品的價格,低于出口國本國消費的相應的同類產品價格,則此產品應視為傾銷品(即以低于正常價格輸入到另一國的商業領域的產品)。”
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開始后,對“東京回合”的守則又作了重要修正與精確表述,達成了《關于執行1994年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簡稱《反傾銷協議》)?!秴f議》給傾銷下的定義是:“如果一項產品從一國出口至另一國,該產品的出口價格在通常貿易過程中,低于在出口國旨在用于消費的相同產品的可比價格,也即以低于正常價格進入另一國商業,則該產品將被認為是傾銷。”
由此可見,法律傾銷具有自身的重要特征:第一,法律傾銷強調傾銷的后果,即強調這種傾銷行為對進口國工業引起或可能引起的危害;第二,構成法律傾銷必須同時滿足兩個基本條件,即存在傾銷性銷售商品行為與這種傾銷行為給進口國工業造成損害或損害威脅并實質上阻止某一國內工業的建立。
因此,關貿總協定反傾銷法是通過立法將傾銷行為限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只有當傾銷行為超越了這一限度時,才允許對其采用抵制措施。所以,反傾銷法的本身就是作為一種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出現的,而反傾銷稅則是當前一種重要的非關稅貿易避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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