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4 01: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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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

小議犯罪構成的概念

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犯罪構成是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的有機整體。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犯罪概念從宏觀上揭示犯罪的本質與基本特征,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具體法律標準;犯罪概念是犯罪構成的基礎,犯罪構成是犯罪概念的具體化。

(一)犯罪構成的法定性

盡管我國刑事法律中沒有出現“犯罪構成”這一術語,但刑法確實規定了構成各種犯罪必須具備的要件,刑法理論也正是將刑法的這種規定概括為犯罪構成,所以,刑法實際上規定了犯罪構成。在我國,刑法總則與分則作為有機整體規定了犯罪構成,表現在總則規定了一切犯罪必須具備的要件,分則只規定具體犯罪所特別需要具備的要件。由于犯罪構成是刑法規定的,刑法規定犯罪構成的目的在于禁止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因此,行為符合犯罪構成就表明其行為具有了刑事違法性。

(二)犯罪構成的主客觀統一性

犯罪構成由一系列主客觀要件所形成,其中的要件就是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通說,這里的“客觀”包括犯罪客體與犯罪客觀要件,“主觀”包括犯罪主體與犯罪主觀要件。犯罪構成不是各個要件的簡單相加,而是各個要件的有機統一;各個要件按照犯罪構成的要求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協調一致,形成為一個整體。如果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沒有內在聯系,也不能形成為犯罪構成。例如,盜竊罪的客觀要件與放火罪的主觀要件,不可能形成為一個犯罪構成。犯罪構成的主客觀統一性告訴人們:如果某種行為只是符合某個或者某幾個要件,而不符合全部要件,則該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因而不成立犯罪。例如,不滿14周歲的人故意殺害他人的,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不成立故意殺人罪,也不成立其他犯罪。

(三)犯罪構成與社會危害性的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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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研究論文

摘要]構成要件是我國刑法學中犯罪構成理論研究過程的基本詞匯。該詞源于資產階級刑法學,曾被前蘇聯和我國學者深刻批判過,但在構筑社會主義國家犯罪構成體系上又被廣泛使用,以致于批駁與立論相當混亂。本文對怎樣正確理解構成要件,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標準,構成要件與犯罪形態的關系等問題,作了探討。

[關鍵詞]構成要件標準犯罪形態

犯罪構成是刑法學的核心,歷來為學術界關注。經過學者和實際工作者的辛勤耕耘,這一問題的研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為刑法學的繁榮和指導司法實踐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當我們靜下來理智思考這一問題時就會發現有關犯罪構成問題的研究說法或觀點固然很多,甚至有許多已被普遍承認和接受,成為我們去評價一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模式。但也不能忽視有些問題用這一模式去衡量又有些牽強,或不盡人意,爭論很大。任何一種理論或科學當它不能圓滿解決相關的問題時,修正或完善就在所難免。持此態度,本文欲從什么是構成要件,衡量構成要件的標準,研究犯罪構成所應堅持的態度以及犯罪構成與犯罪形態的關系發表一己之見,以求同仁指正。

一、犯罪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一詞對我國刑法學界來說是舶來品1。在資產階級刑法學里,犯罪構成的理論是把構成要件分為一般構成要件與特別構成要件兩部分。前者是指總則要件,也稱犯罪的成立要件,后者是指各種犯罪所具有的特別構成要件,亦即各具體構成要件,一般稱為構成要件2。因此,構成要件一詞有其特定的含義,即用以表示刑法分則上各個抽象構成犯罪事實(即法定構成事實)。某種行為符合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首要的和基本的條件,但并不是唯一條件,即行為符合構成要件與犯罪并不是同等的更不是同一概念。要成立犯罪還必須具有違法性和有責性。正如我國刑法學界對資產階級的犯罪構成學說評論的一樣,其在認定犯罪和適用刑罰等問題上都犯有以行為或行為人為中心的主客觀相分離的傾向1。但有一點是特別肯定的,構成要件僅指刑法分則條文上規定的各種犯罪的特別構成要件。

前蘇聯十月革命勝利后建立起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學者們力圖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思想建立社會主義的犯罪構成體系,其中最具有代表性又為此作出實質性貢獻的首推A.H.特拉伊寧,在其名著《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中首次明確提出了犯罪構成是負刑事責任的唯一基礎,犯罪構成是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等觀點。他將犯罪構成的因素分為四類:(1)表明犯罪客體的構成因素;(2)表明犯罪客觀方面的構成因素;(3)表明犯罪主體的構成因素;(4)表明犯罪主觀方面的構成因素2。犯罪構成的因素能不能像我們今天簡稱為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及主觀方面是值得推敲的,特拉伊寧對此有過明確的論述??腕w、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絕不是犯罪構成的因素,其實構成并沒有這些因素,因此他們不能“組成”構成;事實上可以而且應當在犯罪中劃分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不過這是在犯罪中而不是在構成中劃分,犯罪構成的使用是揭示犯罪的具體內容,因此在構成中可以而且應當劃分的是表明犯罪的客體及客觀方面,犯罪的主體及主觀方面的因素3。顯然特拉伊寧在這里區分了犯罪要件與構成要件,但遺憾的是在諸如表示犯罪構成因素的時候,如犯罪客體與犯罪客體的構成因素,仍把部分和整體等同起來,使其先前的立論并沒有貫徹下去,這也已是被學術界同仁們忽視的一個重要問題;再者,特拉伊寧的論述中對構成要件是有所限制的,認為罪狀規定犯罪構成,即刑法典中的罪狀可以說是每個構成的住所,4構成永遠是具體的,永遠是現實的5。由于特拉伊寧的觀點有些內容存在矛盾,隨后一些學者們將刑法總則規定的要件與刑法分則規定的要件統一納入到犯罪構成要件之中去6。因此,在前蘇聯的犯罪構成研究過程中構成要件有一個變化過程,從具體的刑法分則規定到包括刑法總則的規定,將犯罪構成的四個方面的因素簡稱為四個方面的要件,這一說法廣泛地流傳下來,直至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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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構成特點論文

摘要: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是在學習借鑒原蘇聯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成果和總結中國社會主義刑事法制科學經驗基礎上形成、發展和完善起來的,對于中國刑法學術研究和司法實踐都產生了重大而積極的影響。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同樣能夠反映定罪過程,兼容出罪功能,只是在思考邏輯上與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有所區別。近來主張徹底否定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轉而全面移植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的“移植論”缺乏嚴謹性和務實性。

關鍵詞: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德日刑法學移植論

犯罪構成理論體系作為犯罪判斷與證成的思維作業模式,乃是整個刑法學體系的基石,并為近代刑事法治文明的支柱。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在過去團年間,不僅作為中國刑法學術研究的基礎平臺,產生了深遠的理論價值,而且成為中國刑事司法實踐的操作指南,發揮了積極的實踐意義。但是,近年來,這一理論體系備受爭議,甚至飽受責難,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從而引發了筆者對其命運的密切關注和嚴肅思考。

一、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基本架構和內容

關于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主體架構和基本內容,遵循中國刑法學界的主流共識,大體可以簡要歸結為以下三點:

第一,關于犯罪構成的概念。中國刑法學關于犯罪構成的通行定義是:犯罪構成是刑法所規定的,體現和決定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整體。根據這一經典定義,犯罪構成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構成具有法律實定性:犯罪構成是刑法所規定的,包括刑法總則和分則的結合規定。因此,犯罪構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堅實保障。其二,犯罪構成具有價值承載性:犯罪構成體現和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各個犯罪構成要件本質上都是對犯罪社會危害性的不同側面的表達。因此,犯罪構成乃是犯罪本質的構成系統。第三,犯罪構成具有有機統一性:犯罪構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組成的統一整體。因此,犯罪構成是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基本原則的忠實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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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體系評價

內容提要:如果將犯罪構成理論理解為解釋法律的理論體系,那么理論體系的設定就

關鍵詞:犯罪構成/體系評價/刑法安全/法的操作

中國的通論之四要件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是源于前蘇聯的理論體系,是與德日的三階層之犯罪構成理論體系、英美法系的雙層次的理論體系相并列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如果就三種理論體系的構件材料來看,積極的犯罪成立條件基本沒有區別,其最重大的區別就在于對于排除犯罪性的事由是納入到犯罪成立理論體系之內,還是將其排除在犯罪成立理論體系之外。中國的體系構建特點是將其排除在犯罪構成的理論體系之外,即在犯罪構成之外討論排除犯罪事由,而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兩種犯罪構成的理論體系則將排除犯罪性事由納入到犯罪構成理論體系之內。對犯罪構成理論體系不同構建思路應當如何評價?筆者認為,由于不同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在事實方面沒有原則的區別,其判斷的標準就應當在價值層面尋找,以確定是否存在價值評價方面的不同。如果結論是沒有區別,不同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存在就是習慣問題,那么無價值優劣區別的不同的理論體系,依據習慣予以保存就是完全合理的,因為不存在價值追求的理論體系的改變,而且是將已經習慣運用的理論體系改變為一種陌生的理論體系,無論是對于理論研究還是對于司法的操作,都是極大的資源浪費。因此理論體系的構建就應當從其構建的價值目標開始討論。

一、中國犯罪構成理論體系設定的價值前提

筆者認為,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司法運用并非是沒有價值追求的單純的操作規程,或者設定一種能夠被相關人員了解的思維方式。因為刑法的運行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安寧、國民的安全、被害人的利益保護、被告人利益的保障等重大問題,作為解釋理論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其理論體系的構建,就需要有價值方面的要求。也就是說,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構建,至少應當遵循以下兩個價值前提:法的實務操作性,法的實質安全性。

(一)法的實務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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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要件分析論文

“構成要件”一詞對我國刑法學界來說是舶來品。

1.在資產階級刑法學里,犯罪構成的理論是把構成要件分為一般構成要件與特別構成要件兩部分。前者是指總則要件,也稱犯罪的成立要件,后者是指各種犯罪所具有的特別構成要件,亦即各具體構成要件,一般稱為構成要件。

2.因此,構成要件一詞有其特定的含義,即用以表示刑法分則上各個抽象構成犯罪事實(即法定構成事實)。某種行為符合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首要的和基本的條件,但并不是唯一條件,即行為符合構成要件與犯罪并不是同等的更不是同一概念。要成立犯罪還必須具有違法性和有責性。正如我國刑法學界對資產階級的犯罪構成學說評論的一樣,其在認定犯罪和適用刑罰等問題上都犯有以行為或行為人為中心的主客觀相分離的傾向。但有一點是特別肯定的,構成要件僅指刑法分則條文上規定的各種犯罪的特別構成要件。

我國的犯罪構成問題的研究是在批判資產階級和借鑒前蘇聯的犯罪構成基礎上開展起來的,總的說來在許多問題上與前蘇聯對此問題的探討結果有雷同之處,如對構成要件理解為總則規定的要件和分則規定的要件。犯罪構成分類上將犯罪構成分為基本的犯罪與修正的犯罪構成或截斷的犯罪構成,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視為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等。我們不否認這些說法有合理的一面,但確實也存在著問題。如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態的犯罪構成及其他的犯罪構成,我們的研究過程中都承認有完整的犯罪構成,是構成要件的有機統一,但在具體論述上又稱為修正的犯罪構成或截斷了的犯罪構成,認為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與否是區分犯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我認為在這些說法上與資產階級的犯罪構成關于未完成形態下的故意犯罪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構成已形成了概念上的混亂。造成這一結果的發生正是我們沒有把握住構成要件這一概念的內涵變化,這正是前蘇聯學者和我國刑法學者研究過程中矛盾癥結所在。因此構成要件一詞作為犯罪構成的內容,有必要給予重視。

二、構成要件的標準

既然按照刑法學通常的標準,認為構成要件的有機統一就是犯罪構成,那么確定哪些因素能成為這些要件,有沒有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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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犯罪構成研究論文

中文摘要:環境犯罪是刑法理論和刑事立法、司法領域的新型犯罪,近年來隨著環境問題日益突出,有關環境方面刑法保護問題也逐漸為人們所關注。本文試從環境犯罪構成中國家能否成為國際環境犯罪主體、主觀方面是否應設立無過失責任以及因果關系認定原則三個方面進行初步探討

關鍵詞:國家在國際環境犯罪中的主體地位無過失責任因果關系認定原則

一國家能否成為環境犯罪主體呢?

在國內法中,國家不可能成為任何犯罪的主體,在這一點上是明確的。一個主體不能成為自己行為的法官。法律為代表國家的統治階級所制定,國家(通過公檢法機關)負有對犯罪進行追訴、懲罰和保護社會利益的責任,國家行為即使構成了某些罪行,也享有豁免權而不受追究。如果對國家處以罰金,實質上是國家金錢在其口袋里的自我轉移,毫無意義。

國家是國際法上主體,那么國家能否成為國際環境犯罪主體呢?傳統的國家法理論否認其作為任何犯罪主體的地位,代表國家行事的個人所做的國家行為,個人也不負刑責。其理由是:國家代表一國至高無上的主權,承認國家可成為犯罪主體不利于維護國家的主權與司法獨立,而按照國際法及判例,國家承擔責任的方式主要有:賠償、道歉、限制主權、終止不法行為等,實質上屬于民事損害賠償范疇,不屬于刑事責任范疇,因此,國家可以承擔國際上的不法或違約行為的民事責任,但不能承擔刑事責任。在《國際法的刑事管轄權》一書中,也認為國家不是刑事犯罪主體,國家對侵略戰爭負責任,只是政治責任和賠償損失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根據犯罪主體和刑罰主體相一致的原則,不承認國家犯罪主體的地位。

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近代以來,隨著國際法的發展和跨國境犯罪的日益增多,國家在特定的條件下已成為某些國家罪行的主體。一戰后,對戰爭罪犯的國際刑事制裁,證明了國家應負國際刑責,對它所發動的戰爭罪行負責,雖然,這一責任的具體承受者是有關個人。1主要是在戰爭中起主要作用的國家領導人和戰爭指揮人員,使得傳統國際法理論受到了事實有力挑戰。美國著名國際刑法學家巴西奧尼在他的《國際刑法典草案》中指出國際犯罪主體是包括國家在內的,他把刑事責任分為個人刑事責任和國家刑事責任,同時指出國家承擔國際刑責的行為主要有:1)代表國家或以國家名義行事的權威人士實施的任何犯罪,不管其行為按國內法是否合法,國家應對此負刑事責任。2)如果個人或團體以官方資格即這些人按該國國內法有權做出關于國家的政治性決議或擁有該國機關代表的地位或該國家的手段,由他們所實施的行為應歸咎于國家。3)國家不履行國際刑事法律規范規定的義務,這種不作為構成犯罪。根據1979年國際法委員會《關于國家責任的條文草案》規定,一國所違背的國際義務對于保護國際社會的根本利益至關重要以致整個社會公認違背該項義務是一種罪行時,其因而產生的國際不當行為構成國際犯罪,其中的第19條第3款規定,能引起國家刑責的國際罪行可能產生于:1)嚴重違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國際義務,如侵略行為。2)嚴重侵犯民族自決權,如建立或以武力維持殖民統治。3)大規模侵犯人權,如種族滅絕隔離。4)大規模破壞環境。在這里第4點就提到了國際環境犯罪問題。從以上分析和引證中,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環境犯罪中,國家成為其主體在理論上是有根據的,一定的案例表明也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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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背景下的犯罪構成探討論文

摘要:刑事政策與犯罪構成關系密切。從淵源上考察,是近代刑事政策催生出科學、公正認定犯罪需要的犯罪構成,故刑事政策對犯罪構成具有先決性,這也使得在內容上刑事政策要求犯罪構成應具有人權保障的功能和機制。從二者演進發展歷程看,即使在近代刑事政策產生之前,古代樸素刑事政策即已對認定犯罪產生影響。自啟蒙思想始,科學主義刑事政策、人文主義刑事政策、人道主義刑事政策都對犯罪構成的體系及內容產生過深刻影響,犯罪構成成為刑事政策在規范刑法中的延伸。作為舶來品的我國的犯罪構成從產生到現在都與我國的刑事政策相脫節,其應對當今刑事政策之人道和法治原則、寬嚴相濟之內容等進行應有的回應。

關鍵詞:刑事政策;犯罪構成;人權保障價值;安全價值

刑事政策與犯罪構成存在密切關系。上個世紀70年代德國刑法學家Roxin提出“目的理性犯罪論體系”,認為犯罪論體系的構建必須以預防的目的作為指導原則,不僅在刑罰論而且在犯罪論中都應該考慮刑事政策問題。在我國刑法理論上,刑事政策對刑罰、刑事責任的影響理論上論述已較多,但對刑事政策與犯罪構成的關系則鮮有論及。本文擬對二者關系進行分析,在探討相互關系的基礎上,以期在新的刑事政策理念下為重新審視我國的犯罪構成提供一個新的視角。

一、刑事政策之于犯罪構成的預先規定性

作為對犯罪的反應方式,刑事政策和刑法自古即已在事實上存在。在二者緣起的問題上,究竟是刑事政策緣起于刑法還是刑法緣起于刑事政策,是一個糾纏不休的問題。但可以肯定的是,人類對犯罪現象的思考,同時蘊含著對如何認定和預防犯罪的思考,在犯罪產生的同時,抗制犯罪的刑事政策與刑法就同時產生了,在此意義上,我們幾乎不可能考證在緣起上二者究竟孰先孰后,從而二者產生的先后問題,是一個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偽命題。但不可否定的是,刑事政策與刑法的關系經歷了一個復雜的演化過程。這種演化無疑會對刑法之核心的如何認定犯罪的犯罪構成產生深刻影響。刑事政策學的出現及現代刑事政策人道主義和法治主義的確立,使刑事政策的內容在其歷史演變過程中出現了完全的轉折,這種轉折也給犯罪構成帶來了完全不同的氣息。

我國古代的刑法文化非常發達,雖有“嚴刑峻法”、“刑期于無刑”等嚴酷、威懾的刑事政策,但仍留下了諸如“刑罰世輕世重”、“明德慎刑”、“以德為主、寬猛相濟”等即使對今日的法治建設仍具有重要借鑒意義的刑事政策,在其中亦不難找到現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痕跡??梢赃@樣說,刑事政策在我國刑法文化的歷史中扮演著主角地位。但如此發達的刑事政策思想和刑法文化卻沒有孕育出獨立的犯罪構成理論,以至于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從其產生便是徹頭徹尾的舶來品。而且,在不乏相當科學性的刑事政策思想下,我國古代認定犯罪的方式卻體現了客觀歸罪或主觀歸罪的明顯特征,其“犯罪構成”的罪過責任和結果責任幾乎貫穿了我國封建社會的整個時期,刑事政策與犯罪構成出現了某種程度的背離。西方在19世紀初期之前,幾乎沒有系統的刑事政策思想,極少的刑事政策也僅僅停留在威懾的階段,濫用暴行的傾向極為明顯,強調以死刑為中心的暴行手段進行威懾來達到防止犯罪的目的。此后西方刑法進入以1791年至1810年法國刑法典的制定和頒行為標志的刑法近代化改革階段,在同一時期,刑事政策的概念在西方首次正式提出,但并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概念。至19世紀中后期,在短短幾十年時間內,反對專制主義、限制司法擅斷、尊重和保障人權等刑事政策思想在西方迅速普及,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刑罰人道等刑事政策得以正式產生,由此也要求和迅速催生了科學的認定犯罪方法的出現。在1840年,犯罪成立的理論體系開始出現雛形。刑事實證學派則在啟蒙的基礎上使刑事政策進一步走向成熟,其科學性得到進一步加強。此時后期古典學派以ErnstBeling于1906年發表《犯罪的理論》為標志確立了古典犯罪論體系,犯罪構成正式登堂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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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構成要素論文

摘要:經濟犯罪中情節和數額的規定表現出不同的立法形式。情節和數額在我國犯罪構成理論中的定位應當是犯罪構成要件要素,而不是犯罪構成要件。規定概括性情節及數額的犯罪中,規定概括性情節的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態,規定數額的犯罪是否具有犯罪未遂形態應當具體分析。

關鍵詞:情節;數額;立法形式;犯罪構成要件要素;

犯罪未遂在經濟犯罪的刑法條文中,存在大量的情節和數額的規定。有的條文規定了“情節嚴重”這一概括性情節,有的條文規定了具體的情節,如結果、具體數額或概括性的數額。同樣是情節和數額的規定,有的是基本犯的成立條件,有的是法定刑升格的標志。

一、經濟犯罪中情節、數額的立法形式

經濟犯罪中,規定情節、數額的犯罪大量存在,就基本犯而言,主要有以下幾種立法形式。

(一)單一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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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犯罪構成問題研究論文

中文摘要:環境犯罪是刑法理論和刑事立法、司法領域的新型犯罪,近年來隨著環境問題日益突出,有關環境方面刑法保護問題也逐漸為人們所關注。本文試從環境犯罪構成中國家能否成為國際環境犯罪主體、主觀方面是否應設立無過失責任以及因果關系認定原則三個方面進行初步探討

關鍵詞:國家在國際環境犯罪中的主體地位無過失責任因果關系認定原則

一國家能否成為環境犯罪主體呢?

在國內法中,國家不可能成為任何犯罪的主體,在這一點上是明確的。一個主體不能成為自己行為的法官。法律為代表國家的統治階級所制定,國家(通過公檢法機關)負有對犯罪進行追訴、懲罰和保護社會利益的責任,國家行為即使構成了某些罪行,也享有豁免權而不受追究。如果對國家處以罰金,實質上是國家金錢在其口袋里的自我轉移,毫無意義。

國家是國際法上主體,那么國家能否成為國際環境犯罪主體呢?傳統的國家法理論否認其作為任何犯罪主體的地位,代表國家行事的個人所做的國家行為,個人也不負刑責。其理由是:國家代表一國至高無上的主權,承認國家可成為犯罪主體不利于維護國家的主權與司法獨立,而按照國際法及判例,國家承擔責任的方式主要有:賠償、道歉、限制主權、終止不法行為等,實質上屬于民事損害賠償范疇,不屬于刑事責任范疇,因此,國家可以承擔國際上的不法或違約行為的民事責任,但不能承擔刑事責任。在《國際法的刑事管轄權》一書中,也認為國家不是刑事犯罪主體,國家對侵略戰爭負責任,只是政治責任和賠償損失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根據犯罪主體和刑罰主體相一致的原則,不承認國家犯罪主體的地位。

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近代以來,隨著國際法的發展和跨國境犯罪的日益增多,國家在特定的條件下已成為某些國家罪行的主體。一戰后,對戰爭罪犯的國際刑事制裁,證明了國家應負國際刑責,對它所發動的戰爭罪行負責,雖然,這一責任的具體承受者是有關個人。1主要是在戰爭中起主要作用的國家領導人和戰爭指揮人員,使得傳統國際法理論受到了事實有力挑戰。美國著名國際刑法學家巴西奧尼在他的《國際刑法典草案》中指出國際犯罪主體是包括國家在內的,他把刑事責任分為個人刑事責任和國家刑事責任,同時指出國家承擔國際刑責的行為主要有:1)代表國家或以國家名義行事的權威人士實施的任何犯罪,不管其行為按國內法是否合法,國家應對此負刑事責任。2)如果個人或團體以官方資格即這些人按該國國內法有權做出關于國家的政治性決議或擁有該國機關代表的地位或該國家的手段,由他們所實施的行為應歸咎于國家。3)國家不履行國際刑事法律規范規定的義務,這種不作為構成犯罪。根據1979年國際法委員會《關于國家責任的條文草案》規定,一國所違背的國際義務對于保護國際社會的根本利益至關重要以致整個社會公認違背該項義務是一種罪行時,其因而產生的國際不當行為構成國際犯罪,其中的第19條第3款?娑?,能引气嶛家刑喳R墓首鐨鋅贍懿冢?)嚴重違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國際義務,如侵略行為。2)嚴重侵犯民族自決權,如建立或以武力維持殖民統治。3)大規模侵犯人權,如種族滅絕隔離。4)大規模破壞環境。在這里第4點就提到了國際環境犯罪問題。從以上分析和引證中,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環境犯罪中,國家成為其主體在理論上是有根據的,一定的案例表明也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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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犯罪構成問題研究論文

中文摘要:環境犯罪是刑法理論和刑事立法、司法領域的新型犯罪,近年來隨著環境問題日益突出,有關環境方面刑法保護問題也逐漸為人們所關注。本文試從環境犯罪構成中國家能否成為國際環境犯罪主體、主觀方面是否應設立無過失責任以及因果關系認定原則三個方面進行初步探討

關鍵詞:國家在國際環境犯罪中的主體地位無過失責任因果關系認定原則

一國家能否成為環境犯罪主體呢?

在國內法中,國家不可能成為任何犯罪的主體,在這一點上是明確的。一個主體不能成為自己行為的法官。法律為代表國家的統治階級所制定,國家(通過公檢法機關)負有對犯罪進行追訴、懲罰和保護社會利益的責任,國家行為即使構成了某些罪行,也享有豁免權而不受追究。如果對國家處以罰金,實質上是國家金錢在其口袋里的自我轉移,毫無意義。

國家是國際法上主體,那么國家能否成為國際環境犯罪主體呢?傳統的國家法理論否認其作為任何犯罪主體的地位,代表國家行事的個人所做的國家行為,個人也不負刑責。其理由是:國家代表一國至高無上的主權,承認國家可成為犯罪主體不利于維護國家的主權與司法獨立,而按照國際法及判例,國家承擔責任的方式主要有:賠償、道歉、限制主權、終止不法行為等,實質上屬于民事損害賠償范疇,不屬于刑事責任范疇,因此,國家可以承擔國際上的不法或違約行為的民事責任,但不能承擔刑事責任。在《國際法的刑事管轄權》一書中,也認為國家不是刑事犯罪主體,國家對侵略戰爭負責任,只是政治責任和賠償損失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根據犯罪主體和刑罰主體相一致的原則,不承認國家犯罪主體的地位。

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近代以來,隨著國際法的發展和跨國境犯罪的日益增多,國家在特定的條件下已成為某些國家罪行的主體。一戰后,對戰爭罪犯的國際刑事制裁,證明了國家應負國際刑責,對它所發動的戰爭罪行負責,雖然,這一責任的具體承受者是有關個人。1主要是在戰爭中起主要作用的國家領導人和戰爭指揮人員,使得傳統國際法理論受到了事實有力挑戰。美國著名國際刑法學家巴西奧尼在他的《國際刑法典草案》中指出國際犯罪主體是包括國家在內的,他把刑事責任分為個人刑事責任和國家刑事責任,同時指出國家承擔國際刑責的行為主要有:1)代表國家或以國家名義行事的權威人士實施的任何犯罪,不管其行為按國內法是否合法,國家應對此負刑事責任。2)如果個人或團體以官方資格即這些人按該國國內法有權做出關于國家的政治性決議或擁有該國機關代表的地位或該國家的手段,由他們所實施的行為應歸咎于國家。3)國家不履行國際刑事法律規范規定的義務,這種不作為構成犯罪。根據1979年國際法委員會《關于國家責任的條文草案》規定,一國所違背的國際義務對于保護國際社會的根本利益至關重要以致整個社會公認違背該項義務是一種罪行時,其因而產生的國際不當行為構成國際犯罪,其中的第19條第3款規定,能引起國家刑責的國際罪行可能產生于:1)嚴重違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國際義務,如侵略行為。2)嚴重侵犯民族自決權,如建立或以武力維持殖民統治。3)大規模侵犯人權,如種族滅絕隔離。4)大規模破壞環境。在這里第4點就提到了國際環境犯罪問題。從以上分析和引證中,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環境犯罪中,國家成為其主體在理論上是有根據的,一定的案例表明也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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