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制度性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1 2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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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制度性

農民制度性政治參與論文

內容摘要:農民是中國社會最為龐大的弱勢群體,也是中國社會最為危險的階層,重視對農民權利的維護,從根本上說就是在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國家的長治久安。文章在“三農”問題備受關注、農村治理危機凸現以及“人權保障”寫入憲法的歷史背景下剖析現階段農民政治參與的非制度性的現狀和其復雜且互相影響的成因,嘗試集中探討法律制度層面的解決,也就是如何藉由法律制度設計,以引導農民“有序的、制度性的政治參與”作為保護中國農民權益的一項重要手段,并且作為保障中國農村穩定、協調中國國家與農村、農民社會關系的一個穩固基礎,給予農民平等的法律關懷。

關鍵詞:成因與依據,主要體現,必要性,立法建議

一、農民政治參與的成因及依據

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中國進行了偉大的經濟體制改革,廣大的農民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伴隨著改革步伐的加快,一系列政治體制改革措施全面的開展,為農村擴大農民的參政議政提供了更為廣闊的舞臺和不斷擴大的自由度。農民政治參與是指作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主體之一的廣大農民群眾通過投票選舉、上訪、訴訟等形式參與政治生活,表達自己的愿望,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并試圖影響各級部門決策的行為。

另外,筆者認為,農民政治參與的產生除上述歷史原因外,最主要還有以下兩個原因:

(一)現實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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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制度性政治參和研究論文

摘要:民是中國社會最為龐大的弱勢群體,也是中國社會最為危險的階層,重視對農民權利的維護,從根本上說就是在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國家的長治久安。文章在“三農”問題備受關注、農村治理危機凸現以及“人權保障”寫入憲法的歷史背景下剖析現階段農民政治參與的非制度性的現狀和其復雜且互相影響的成因,嘗試集中探討法律制度層面的解決,也就是如何藉由法律制度設計,以引導農民“有序的、制度性的政治參與”作為保護中國農民權益的一項重要手段,并且作為保障中國農村穩定、協調中國國家與農村、農民社會關系的一個穩固基礎,給予農民平等的法律關懷。

關鍵詞:成因與依據,主要體現,必要性,立法建議

一、農民政治參與的成因及依據

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中國進行了偉大的經濟體制改革,廣大的農民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伴隨著改革步伐的加快,一系列政治體制改革措施全面的開展,為農村擴大農民的參政議政提供了更為廣闊的舞臺和不斷擴大的自由度。農民政治參與是指作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主體之一的廣大農民群眾通過投票選舉、上訪、訴訟等形式參與政治生活,表達自己的愿望,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并試圖影響各級部門決策的行為。

另外,筆者認為,農民政治參與的產生除上述歷史原因外,最主要還有以下兩個原因:

(一)現實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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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彈性養老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一、現狀解讀: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現實考量

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中,農民工作為一支不容忽視的力量已逐步形成為一個新興階層,其社會保障權益也同樣受到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關注。2006年國務院發出《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逐步解決養老保障問題。于是,建立符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僅是農民工自身權益的直接訴求,更是各級政府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

(一)農民工的身份厘定

農民工一詞并不是一個正式的法律概念,學界和法對于農民工的內涵也沒有定論。在中國現代社會學辭典上,“農民工”是指擁有農業戶口、被人雇傭從事非農活動的農村人口。在我國現階段,農民工群體呈現以下特征:第一,身份雙重性。農民工持有農村戶口但在城市、鄉鎮企業工作,其主要收入來源已是非農業收入。這使得農民工處于城鎮與農村的邊緣狀態。第二,流動性。由于農民工與其工作單位基本沒有建立相對穩定的勞動關系,其工作會頻繁變動,他們中的絕大多數處在城市和農村間的雙向流動過程中。第三,年輕化。當前農民工隊伍日益呈現年輕化。一般來說,進城務工經商的主要是農村人口中的青壯年勞動力,其中30歲以下人口占農民工總數的51.14%,45歲以下的人口占到農民工總數的82.17%。第四,廉價性。農民工普遍文化層次比較低,社會地位比較低,他們不僅缺乏自我保護的能力和知識,也缺乏表達自己意見的機會和途徑,在城市中受到不平等地位對待,使農民工在城市獲取的工資收入水平遠低于城市居民。

由于農民工自身身份的特殊性,其卻正處于一個尷尬的領域。據統計,中國農民工人數目前已達到1.3億,如果加上在鄉鎮企業打工的,目前農民工的總數應該是2.5億。但是,在這個2.5億龐大的群體中,建立擁有養老保險的卻不超過3,000萬人。可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缺失嚴重侵害者農民工切身利益,已成為建設和諧社會的不和諧之音。

(二)農民工養老保險現狀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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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論文

摘要:城鎮農民工是隨著我國城鄉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而產生和發展壯大的群體,是生活在城鎮和農村之間的邊緣人,具有流動性強、非正規就業多、自我保護能力差等特點。怎樣將農民工平穩地納入社會保險制度體系,為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是我國急需解決的一大問題。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化

一、引言

農民工是從農民中率先分化出來,與土地保持著一定經濟聯系、從事非農業生產和經營、以工資收入為基本生活來源,并具有非城鎮居民身份的非農化從業人員,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形成的特殊社會群體。從人員構成來看,目前我國的農民工主要包括進城農民工和鄉鎮企業職工。其中,進城農民工約8600萬人,鄉鎮企業職工約12800萬人。

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目的在于通過提供一個有別于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制度安排,逐步將農民工平穩地納入社會保險制度體系,為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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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來我國農村三種土地制度的比較

l農地制度,不僅影響農業,而且影響全局,是經濟社會制度的基礎。

l不觸動舊制度,在舊制度的框架內修修補補改來改去,辦法再多,聲勢再大,也無法改變制度扭曲形成的難題。

l今天農民不愿意經營土地,比起二十年前的農民不愿意干活更可怕。不愿意干活影響的是農民眼前的“吃飯”;不愿意經營土地危害的是農民長遠的“飯碗”與生存。

l下一步的改革,應屬于恢復性改革,是農地制度改革的“半拉子”工程的繼續

建國以后,圍繞農村土地歸誰所有和由誰經營這兩個問題,我們實行過三種土地制度:即:后的農民所有、家庭經營的制度;農業合作化后的集體所有、集體經營的制度;和改革開放后的集體所有、家庭經營的制度。這三種土地制度都曾像電腦軟件一樣,決定和影響了農民的行為,決定和影響了“三農”的狀況乃至國運的興衰。

一、建國后農村實行的第一個經濟制度,就是農村土地農民所有、家庭經營的制度,即新的土地私有制。它確立了農民有產者的經濟地位,是農民的第一次大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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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論文

一、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組成部分

1.國民年金制度

國民年金是指被保險者繳納統一金額的保險金,并根據各自繳納保險金時間的長短獲得相應年金的一種繳費型年金制度。國民年金法規定凡是20~59歲的全體國民必須加入國民年金制度。國民年金的籌資機制為現收現付的待遇確定型(DB),資金來源為農民繳納的保費和國家財政。國民年金改革后的給付條件是,繳費滿25年,根據各自繳費期間,65歲以后領取老齡基礎年金。其中,農民的保險費繼續實行定額收費,自1986年4月開始,每月繳費標準為6800日元,并自1986年起到1990年,每年將保費提高300日元。國民年金的給付水平較低,其目的是為了減輕老年人的生活負擔,只起到補貼作用。國民年金由農民繳費和政府財政支持的籌資模式既激勵個人提高參保意識,又能減輕政府負擔。政府主導下的個人強制加入的國民年金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有利于日本的社會穩定和經濟恢復。但隨著日本老齡化的加劇,國民年金較低的待遇水平難以維持老年人的生活。因此,日本政府為農民建立了作為補充收入的養老金制度——農民年金制度以及國民年金基金制度。

2.農民年金制度

為實現農業的現代化經營以及保障農民的晚年生活,日本政府于1970年頒布《農民年金法》,1971年正式實施。2001年日本國會對農民年金制度進行了改革,將現收現付制的保險方式改為固定繳費的完全積累制。農民年金制度是日本唯一以農民為對象,針對農業就業者設立的保證其晚年生活的公共社會保障制度,為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發揮了重要作用。農民年金制度由日本厚生省與農林水產省共同管理。開展的業務包括:農民年金事務;負責參保人農地的購買、出售以及貸款;向農民年金參保人離農時給予補貼。日本農民年金的保障對象為年齡在20-55歲之間的農業經營者,擁有5000平方米以上的農業經營主強制加入,擁有3000~5000平方米土地的農業經營者可自愿加入。農民年金的資金來源為參保者繳費和國家財政負擔。2001年日本農民年金制度實行固定繳費的完全積累制(DC)模式,繳費標準由投保人根據不同的年齡、預期利率等自由選擇,并設立繳費上限與下限,繳費下限為2萬日元,繳費上限為6.7萬日元。長期從事穩定且有效率的農業工作的農民,可繳納不足下限數額的特別保險金,特別保險金與下限之間的差額,由國家財政承擔。現行的日本農民年金制度采用兩種方式支付:農民老齡養老金和特例附加養老金。已繳納保費并開始領取農業勞動者老齡養老金的人,在年滿65歲時,附加支付國民養老金;特例附加養老金的支付對象是年齡滿65歲繳納保費滿20年以上并轉移了農地所有權的非農業者。農民老齡養老金以其繳納的保險金額為參照,特例附加養老金以國家補助額和運營管理收入的總額為準。

3.國民年金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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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醫療保險論文

一、當前農民工醫療保險模式分析

農民工,指的是同時擁有農民與工人身份的勞動者,其特征是持有農村戶口但在城市或鄉鎮企業工作,同時并沒有放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務工為主要謀生手段。2006年,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提出各地采取建立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醫療保障問題。《意見》同時指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同時,農民工也可以自愿選擇參加原籍的新農合醫療保險。從關于農民工的醫療保險政策性文件中都可以看出,國家對于農民工的醫療問題是鼓勵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多樣的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根據目前各地的實行制度和模式來看,農民工的醫療保險與當地的其他社會保險有著不同的關系,或依附或隸屬,所以從他們的關系角度入手,可以將各地的農民工醫療保險模式主要分為綜合保險模式、單獨保險模式和混合保險模式三類。

(一)綜合模式

該模式是農民工在工作地參加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這一模式的代表性實施地區有上海、成都。2002年,上海市了《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2004年該《辦法》在修訂后又重新,涵蓋了工傷、養老和住院保險三類保險。成都市2003年了《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涵蓋范圍與上海市《辦法》類似。綜合模式的優勢在于,它是我國農民工醫療保險改革的一項創新舉措,首度將工傷、養老和醫療保險等整合在一起,并統一管理、籌款并支付。2008年上海市的農民工參保人數達到383.8萬人,其中76.6%的是非上海戶籍人口。可以說,這種綜合模式的農民工醫療保險制度針對農民工群體,單獨創立保險模式,一保三項,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險有比較好的針對性。

(二)單獨模式

單獨模式主要為大病或住院醫療保險,是一種農民工在工作地參加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專門為農民工設置的醫療保險的模式。包括北京在內的大部分城市地區都實行這一種農民工醫療保險制度。北京市2004年了《外地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實行單獨模式的大部分城市的農民工醫療保險政策出臺都是在《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頒布之后,雖然各地情況不同,但總體差異并不大,政策制度都較為接近。單獨模式主要的特征就是農民工不可參加城鎮職工和居民醫療保險,農民工的醫療保險是單獨的、獨立的醫療保險制度,繳費由用人單位來承擔。相對于綜合模式,單獨模式操作相對來說比較簡單,相關的政府部門可以為農民工醫療保險獨立設置基金賬戶,以便實現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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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社會保障研究論文

摘要:農民工維權備受社會關注,其社會保障問題也日益凸現,正視問題存在并積極求索化解之道勢在必行。本文對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研究進行了較為系統的梳理和介紹,并對研究狀況作了簡要評析,以期為該領域研究的加強、深化和拓展提供一些必要參考。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研究述評

農民工正成為我國產業工人的主體,使工人隊伍結構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近年來隨著農民工規模的不斷擴大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種矛盾和問題的出現,農民工問題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但對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還正視不足,對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還關注不夠。比較分析發現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現有研究中在取得較大進展的同時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有進行總結的現實需要。鑒于此,筆者采用內容分析的文獻研究方法,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研究進行了梳理和總結。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及其滯后的隱患和原因

通過整理分析發現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表現出以下兩個基本特征,這集中顯現了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緊迫性。

第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程度低,相應的社會保障機制和體系發育滯后,農民工群體近乎游離于現有社會保障體系之外。有人研究發現,只有很小部分農民工有一至兩項非均衡的、水平極低的社會保障,而且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其中社會保險各險種的參保率都在10%以下,其余75.2%的人沒有任何形式的社會保障[1].還有人分析指出,農民工完全處在城市社會保障網絡之外,尤其在失業救助、醫療看病等方面農民工根本談不上有什么社會保障待遇和保障機制[2].另有人認為農民工雖然進城創造了財富,但大量農民工都沒有社會保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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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制度的演變特點

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加強農村制度建設的要求,并將農村土地制度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農村土地制度建設對農村改革發展具有全局性、基礎性和長遠性影響。

我國農村改革發軔于土地制度變革。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制度,使農村煥發了生機和活力,同時也推動了全面改革的深入。然而隨著農村改革發展邁向新階段,土地方面的問題也日益突出。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在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作出了重要部署,對走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必將產生深遠而重大的影響。

一、農村土地制度的演變特點

總體來講,我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是一個漸進過程,從的集體經營制度到家庭承包經營為主、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的變革并不是一個激進的過程。一是改革初期的動因和目標不符合激進改革的特點;二是農村改革開啟以后的一系列制度仍然在不同程度上束縛農民土地經營的自主權和影響農民土地經營的受益權,比如改革后較長時期存在著強制性的糧食統購定購政策、地方強制性的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措施、強制性的資源汲取政策(農業稅和三提五統盡管后來取消)等,這些都嚴重影響了土地權益充分而有效的保障;三是在土地承包方面,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期經歷了不斷延長的過程,土地變更也經歷了從頻繁調整轉為不許隨意調整的爭議和明確的過程。當前土地政策和法規已逐漸明確了農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權益的基本途徑,但是實際的保障程度仍然處在漸進完善之中。在中國社會轉型時期,優化農村土地制度牽涉的問題較多,所以這種漸進演變方式在目標和過程相統一的原則下,結合不同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和條件,仍然符合市場化改革方向,符合農業生產經營特點,符合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整個演進過程具有以下特點:

(一)選擇決定政策

尊重農民意愿,遵循農民選擇,是農村土地制度演進的基本原則,農民選擇是決定農村土地制度的根本因素。影響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的大背景是三農轉型,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對土地具有特殊的感情,即有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雞肋感覺。土地對農民也具有特殊的意義,土地既是農民現階段生存的基本依賴,又不是在開放條件下繼續發展的普遍源泉。總體來講,廣大農民對擁有土地權益的愿望還是強烈的,但是積極爭取的行動并不強,他們現在還是處于被動接受的階段,這主要是傳統集體土地制度對農民觀念根深蒂固的負面影響,特別是在現行人地比例約束條件下的土地實際功效影響了農民的意愿和行為選擇,過于超前的改進顯然是不符合實際的,因此政策跟著農民的選擇走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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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社會管理制度分析

一、農民工市民化社會管理制度的范圍及完善的重要性

(一)農民工市民化社會管理制度的范圍

1.農民工退出農業的社會管理制度。農民工是游離于農民和工人之間的一個社會群體。如果農民工要順利地轉變為市民,就得脫離土地的束縛。我國目前關于農民工退出農業的社會管理制度主要是農民工退出土地的相關制度,這些制度主要形成于城鎮化的進程中。表1列舉了我國關于這方面的制度。這些制度大大推進了農民工市民化的進程,但其不完善和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使農民工市民化仍然受制于農民工是否有效地退出土地。2.農民工進入城市的社會管理制度。當農民工順利擺脫土地的束縛,進入城市以后,他們的生產對象和生產方式會發生根本的轉變。從所從事工作看,他們已屬于一定意義上的產業工人。但農民工的地位卻處在了產業工人的底層,這個階段的農民工被稱作“農轉非”人員。我國現階段關于農民工進入城市的社會管理制度見表2。這些制度是現有條件下落實農民工能否在城市中定居就業的基礎性制度。3.農民工融入城市的社會管理制度。農民工是對已進入城鎮從事工業或服務業工作卻擁有農村戶籍的一類人的稱呼,但這個稱呼帶有歧視性,因此一些專家呼吁廢除農民工這個稱呼[1]。這需要從制度上著手讓這一類人融入城鎮,使農民市民化。為此,要以戶籍制度和與之相應的公共服務制度和社區管理制度作為依托,如表3。這些制度關系到農民工能否融入城市,安居城市。

(二)完善農民工市民化社會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農民工定居并安居城市已成為社會管理必須面對的緊迫現實。因此,不斷完善農民工市民化社會管理制度,推動農民工市民化的進程,非常重要。1.完善農民工市民化社會管理制度是農民工順利退出農業的需要。農民工順利退出農業是解決好“三農問題”的前提。完善農民工退出農業的社會管理制度可以解決農民工在城鄉之間“候鳥”般季節性遷徙問題;明確農民工工人的身份,可以為解決農民工因職業流動和職位變換帶來的社會管理問題提供基本條件。2.完善農民工市民化社會管理制度是農民工較好進入城市的需要。我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農民工進城就業的順利與否。完善農民工進入城市的社會管理制度,破除城鄉二元戶籍制度,逐步剝離與戶籍制度相關的一系列不平等的制度,掃除農民工融入城市之前的制度障礙,可增強農民工定居城市的意愿和信心。3.完善農民工市民化社會管理制度是農民工真正融入城市的需要。農民工被稱作“城市游客”,不能完整享受辛勤勞動換來的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累積下去會造成較嚴重的社會矛盾。而完善農民工融入城市的社會管理制度,不僅會提高城鎮化質量,也會增強農民工對城市社會的責任意識。

二、農民工市民化社會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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