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貿組織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5 07: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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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貿組織和支農
一、討論現實問題要防止意識形態化
前不久,我們針對中國加入WTO以后的三農問題開了會,研討一旦加入WTO,我們的農民問題會怎么樣,農村和農業經濟怎么應對。那個會是請國家各部門搞政策研究的人參加,幾乎未請院校搞規范研究的人參加。因為純粹搞理論的研究人員容易把現實問題的討論意識形態化。
從99年4月份中美加入WTO談判以來,理論界關于WTO的討論似乎很難深入下去,人們想當然的將WTO和改革開放劃了等號,由于中國改革開放已經被二十年發展過程證明為高度正確。因此,在這種具有“政治正確”的話語之下,誰要是提出不同意見,誰似乎就有反對改革開放的嫌疑。所以關于WTO問題討論很難深入下去,學術界談了兩年,似乎都在談利呀弊呀,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其實,發展中國家的農民、農村、農業在國際化大背景下,普遍受到沖擊、挑戰,農村經濟凋敝,小農破產、大量流離失所,是形成城市貧民窟的主要來源,已經被近十多年的國際經驗所充分證明。人們之所以不愿意說,是受制約于這種話語:加入WTO是改革開放,認為利大于弊,機遇大于挑戰,就是贊成改革開放;如果認為加入WTO弊大于利,挑戰大于機遇,可能就有政治上不正確的嫌疑。
有鑒于此,希望今天討論財政支農這么具體的話題,能夠避免這個不良傾向,不要把本來復雜的現實問題意識形態化,意識形態化實際就是簡單化,簡單化地討論社會主義、到底姓資姓社,或者改革還是不改革,這些一旦意識形態化以后,討論就很難深入。所以在我發表意見以前,要強調我們討論的問題是個現實問題,跟意識形態沒有關系,跟政治問題沒有關系,也跟院校的教授們的理論沒有關系,我們關注的就是現實問題。
二、什么叫財政支農?
一般而言,財政投資主要是公共品領域,那么財政投資公共品能否對應投入農業,就要看農業本身是否具有公共品的性質,這個道理是清楚的。
世貿組織競爭論文
略論世貿組織法中的競爭法律制度
毛德龍
一、世界貿易組織概說
(一)世界貿易組織建立
1994年4月15日124個烏拉圭回合參加方的政府和歐洲共同體的代表于摩洛哥馬拉喀什(Marraksh)最后簽署了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最終文本。這個回合的談判為國際貿易制定了更加明確的法律框架,設置了更為有效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進一步全面降低關稅,制定了關于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多邊規則,加強了農產品、紡織品與服裝的多邊規則,建立了世界貿易組織。作為世界貿易組織前身的關貿總協定(GATT1947)成立于二戰以后。1947年4月在美國的倡議下,23個國家在雙邊談判的基礎上簽訂了100多項雙邊減讓關稅協議,以解決當時進出口中關稅過多而嚴重干擾國際貿易的迫切問題。1947年10月30日,上述23個國家中的8個國家簽署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臨時適用議定書》,并宣布從1948年1月1日起臨時生效。待國際貿易組織成立后,以國際貿易組織憲章中的相關內容取代。由于國際貿易組織憲章未能生效,上述議定書(簡稱關貿總協定)一直處于適用狀態,并在以后的國際經濟交往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建立世界貿易組織一直都是世界各國努力的方向,直到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再次成為各國關心的議題之一。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八輪多邊貿易談判于1986年9月在烏拉圭埃勘探特角城拉開帷幕(也稱烏拉圭回合)。該輪回合先后有125不國家或地區參加,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生效以來議題最多、范圍最廣、規模最大的回合,歷經8年多時間。基于此,在烏拉圭回合結束前,各參加方就再次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總體達成了協議草案。1994年4月15日,參加談判的代表完成了對烏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和《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的簽署,世界貿易組織從此取代了1947年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相比,經過烏拉圭回合談判后建立的世界貿易組織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依照《關于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以下簡稱《世貿組織協定》)而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世貿組織或WTO)是一個常設性的負責全面落實《世貿組織協定》的行政機構,它的職能除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關貿總協定)所具有的監督協定的執行以外,還負責審核各成員方的政策,解決貿易爭端。
世貿組織服務貿易管理論文
一、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
(一)服務貿易總協定簡介
世界貿易自十九世紀八十年代起變得比以往更為復雜也更為重要。伴隨著這股潮流,全球經濟一體化急聚發展,而原關貿總協定所未能規范的國際投資領域一時間受到舉世矚目。在此情勢下,大多數原關貿總協定成員認為啟動新一輪談判以圖加強和擴展該多邊貿易體系已迫在眉睫。于是一場劃時代的貿易對話于1986年9月28日在烏拉圭拉開帷幕。歷時七年之久,經過各種利益集團的不同較量、討價還價以及相互妥協,遂產生了世人稱之為烏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之一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
(二)一般原理
1.范圍與定義
總協定覆蓋的國際服務貿易:
世貿組織服務貿易探析論文
一、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
(一)服務貿易總協定簡介
世界貿易自十九世紀八十年代起變得比以往更為復雜也更為重要。伴隨著這股潮流,全球經濟一體化急聚發展,而原關貿總協定所未能規范的國際投資領域一時間受到舉世矚目。在此情勢下,大多數原關貿總協定成員認為啟動新一輪談判以圖加強和擴展該多邊貿易體系已迫在眉睫。于是一場劃時代的貿易對話于1986年9月28日在烏拉圭拉開帷幕。歷時七年之久,經過各種利益集團的不同較量、討價還價以及相互妥協,遂產生了世人稱之為烏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之一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
(二)一般原理
1.范圍與定義
總協定覆蓋的國際服務貿易:
世貿組織中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一、世界貿易組織概說
(一)世界貿易組織建立
1994年4月15日124個烏拉圭回合參加方的政府和歐洲共同體的代表于摩洛哥馬拉喀什(Marraksh)最后簽署了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最終文本。這個回合的談判為國際貿易制定了更加明確的法律框架,設置了更為有效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進一步全面降低關稅,制定了關于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多邊規則,加強了農產品、紡織品與服裝的多邊規則,建立了世界貿易組織。作為世界貿易組織前身的關貿總協定(GATT1947)成立于二戰以后。1947年4月在美國的倡議下,23個國家在雙邊談判的基礎上簽訂了100多項雙邊減讓關稅協議,以解決當時進出口中關稅過多而嚴重干擾國際貿易的迫切問題。1947年10月30日,上述23個國家中的8個國家簽署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臨時適用議定書》,并宣布從1948年1月1日起臨時生效。待國際貿易組織成立后,以國際貿易組織憲章中的相關內容取代。由于國際貿易組織憲章未能生效,上述議定書(簡稱關貿總協定)一直處于適用狀態,并在以后的國際經濟交往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建立世界貿易組織一直都是世界各國努力的方向,直到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再次成為各國關心的議題之一。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八輪多邊貿易談判于1986年9月在烏拉圭埃勘探特角城拉開帷幕(也稱烏拉圭回合)。該輪回合先后有125不國家或地區參加,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生效以來議題最多、范圍最廣、規模最大的回合,歷經8年多時間。基于此,在烏拉圭回合結束前,各參加方就再次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總體達成了協議草案。1994年4月15日,參加談判的代表完成了對烏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和《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的簽署,世界貿易組織從此取代了1947年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相比,經過烏拉圭回合談判后建立的世界貿易組織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依照《關于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以下簡稱《世貿組織協定》)而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世貿組織或WTO)是一個常設性的負責全面落實《世貿組織協定》的行政機構,它的職能除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關貿總協定)所具有的監督協定的執行以外,還負責審核各成員方的政策,解決貿易爭端。
其次,世貿組織的一攬子協議不僅包括關貿總協定調整的貨物貿易規則,并把過去游離于關貿總協定之外的農產品、紡織品貿易何題.也納人了調整范圍。世賈組織不僅擴大了貨物貿易的調整范圍,而且將調整的領域擴大到服務貿易、技術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
再次,原先的關貿總協定是依照1947年10月30日《關于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臨時適用議定書》而生效的。按照這個協定書,參加國同意臨時適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在不違背各參加國現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內臨時適用該協定的第二部分。而《世貿組織協定》規定,世貿組織應為其成員之間與該協定有聯系的貿易關系和在該協定各附錄中有聯系的法律文件,提供普遍適用的框架,不再是“在不違背各參加國現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內臨時適用”。《世貿組織協定》還改變了各締約國可以有選擇地參加歷次多邊貿易談判所形成的協議的做法,把包括在該協定附錄1、2、3中的協議以及與其有聯系的法律文件,都規定為該協定的組成部分,對所有成員都具有拘束力。只有附錄4中的四個協議,成員方才可以選擇參加。世貿組織進一步強化并澄清了關貿總協定中不很明確、易被誤解的規則,同時,把這些規則普遍適用于所有世貿組織的成員,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
加入世貿組織要重點抓好哪些應對工作
加入世貿組織,是以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瞻遠矚、總攬全局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將對我國改革開放、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經濟社會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符合我國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世貿組織是經濟聯合國,世貿組織成員間的貿易量占全球貿易的95%。作為近13億人口的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我國的發展離不開世貿組織,世貿組織也離不開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是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具有歷史意義的一件大事,標志著我國改革開放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加入世貿組織,有利也有弊,是挑戰,更是機遇。對不同領域的影響程度是不一樣的,總體上利大于弊。但利大于弊不會自動到來,必須經過努力才能真正實現。我們對世貿組織規則掌握、運用得好,把各方面應對工作做好,就會利大于弊,否則就有可能出現弊大于利的情況。2002年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第一年,要在總體部署的基礎上,重點抓好四方面應對工作,努力實現趨利避害。
(一)從實際出發,研究制定并落實應對措施。國家有關部門要盡快按照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加快制定和修改質量、衛生、防疫、環保、安全等方面的市場準入標準,有步驟地擴大對外開放領域。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要結合自身實際,集中方方面面的智慧,針對具體行業、具體產品和可能受影響的程度,抓緊研究保護和發展之策。要樹立正確的應對觀念。我們的應對措施絕不是消極應付,而是如何充分運用世貿組織規則來最大限度地發揮我們的優勢,化劣勢為優勢,變壓力為動力。要充分利用過渡期(最長的過渡期是到2006年)加快改革步伐。
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增強開放意識,要以更加主動的精神和積極的姿態參與國際合作與競爭。要轉變思想觀念,轉變政府職能,轉變管理經濟的方法和管理手段,規范行政程序,依法辦事;要樹立全局觀念,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思想;要處理好局部和全局的關系,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關系;要確保政令暢通,不能政出多門,各行其是,更不能搞各自為政、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必須執行中央統一的政策。
(二)建立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加入世貿組織,就一定要按世貿組織的規則辦事。要按照法制統一、非歧視、公開透明的原則,抓緊完善既符合世貿組織規則,又符合我國國情的涉外經濟法律法規體系,確保執法公正與效率。為推動開展這項工作,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01年9月份下發了《關于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進程清理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的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見》,對清理工作應遵循的原則,清理的范圍、標準,以及如何做好清理工作,都提出了具體要求。各地應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步伐。國務院各部門涉外規章的制定、修訂、廢止工作,也將要限期完成。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堅決維護國家法律的權威性和統一性,制定、修改地方法規和部門、地方政府規章,必須與國家的法律法規保持一致。
各地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吸引外資的優惠政策。加入世貿組織并不表示中國不需要吸引外資的優惠政策,隨著世界科技革命影響的廣泛和深入,國際資本在全球范圍流動更加活躍,一個國家或地區投資環境的好壞成了吸引外資最關鍵的因素。而投資環境很重要的就是政策環境。據調查,全世界包括美、英、法、新加坡等國,無一不有吸引外資的優惠政策,只不過政策的具體內容各不相同。新加坡利用外資的優惠政策很多,而且是針對不同行業的,是保密的;法國為吸引外資,規定到法國投資建廠,只要解決就業問題,就可以拿到政府發給失業工人的補貼。發達國家引進外資都有優惠政策,我國作為地區經濟發展很不平衡的發展中大國就更不能沒有。這與國民待遇的原則并不抵觸。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越權制定稅收優惠政策,稅制的調整只能由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決定,地方各級政權機關(包括人大和政府)無權修改、制定稅收政策。
(三)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積極主動地走出國門。應對加入世貿組織后的新形勢,不能只研究保護,被動防御;要抓住機遇,主動走出去。我國企業,特別是大型企業都要制定擴大出口和“走出去”的企業發展戰略。要有長遠的觀點、戰略的眼光,不但要鞏固原有市場,而且要開拓新的市場;不能只盯著歐美日市場,要向俄羅斯進軍,向印度進軍,還要努力開拓拉美、非洲等市場。開拓國際市場,不能只以量取勝、以廉取勝,最重要的是以質取勝。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最大的問題是產品和服務的質量還存在差距。我們的許多企業始終沒有把質量當作企業的生命,這樣下去,企業是沒有前途的,國家也是沒有希望的。企業要響亮地喊出“質量第一,質量興企”的口號來,要把解決質量問題作為我國應對加入世貿組織的根本性措施來抓。
世貿組織與中國的司法審查
論文關鍵詞:WTO行政訴訟司法審查
論文摘要:WTO規則表面上是貿易規則,但實際上是以政府行為為約束對象,所以WTO規則主要是行政法規則。其中司法審查制度是通過成員國內的司法審查體制,給因政府行為受到不利影響的組織提供救濟的機會,以糾正違背WTO規則的政府行為,達到消除各種貿易壁壘的目的,最終實現全球貿易自由化。WTO要求其成員建立符合其規定的司法審查制度,這是WTO規則中最重要的制度。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在司法審查的范圍、原告資格、司法審查的標準、審判獨立等方面均應進行改革和完善,以適應WTO規則的要求。
WTO的宗旨在于通過消除各種國際貿易壁壘,實現全球化貿易自由化。各種國際貿易壁壘,主要來自其成員國的政府行為。WTO規則表面上是貿易規則,但實際上是以政府行為為約束對象——其所有23個協議都規范政府行為,其中21個協議直接與政府有關,所以WTO規則主要是行政法規則,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審查制度。因為WTO是通過成員國內的司法審查體制,給因政府行為受到不利影響的組織提供救濟的機會,以糾正違背WTO規則的政府行為,達到消除各種貿易壁壘的目的,最終實現全球貿易自由化,所以,缺乏司法審查制度,WTO的很多規則將成為空中樓閣。WTO要求其成員建立符合其規定的司法審查制度。中國的司法審查制度與WTO有何差距,以及如何縮小這種差距,是中國加人WTO后面臨的重要課題。
一、WTO與司法審查范圍
1、關于抽象行政行為
在我國,抽象行政行為免受司法審查。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的受案范圍僅限于具體行政行為,第12條規定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也將抽象行政行為從司法審查的范圍中予以排除。
參加世貿組織對消防工作的影響及對策
經過艱苦不懈的努力,中國已成功入世,這既是機遇也是挑戰。而就公安消防機構來講,它作為直接為經濟建設和世界經濟貿易服務并提供消防安全保障的政府部門,也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人無遠慮,必有近憂。”參加世貿組織后,公安消防機構怎么辦,消防監督工作怎么做,這都是擺在公安消防機構面前的最直接而又不能回避的問題。因此,對于參加世貿組織對消防工作的影響我們不能低估,這也為我們提出了探討的空間。就此,作者試圖結合本人開展消防工作的現狀談談一些粗淺的看法,供大家探討爭鳴。 參加世貿組織對消防工作的影響
參加WTO,雖說是近年來人們議論的熱門話題,但人們對WTO的認識及其游戲規則可能知之甚少。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則知之更少了。而從我國公安消防機構現有的組織體制、監督措施、人員素質、隊伍建設、法制建設、行政審核審批、消防產品市場準入、技術裝備、社會宣傳、社會消防控制手段、搶險救援等方面來說,與世界消防的通行規則都有較大差距。這對于我國加大改革開放力度,對外招商引資,實現經濟全球化等都會帶來一些負面影響。
就目前我國消防的現狀來看,其存在的差距主要表現為:一是消防體制及隊伍建設跟不上。國外通行的規則是消防隊伍及組織的專業化、職業化,而我國還仍然實行義務兵役制和志愿兵役制。其直接從事社會消防監督管理的人員,還仍然實行部隊體制的現役制,使人員流動過快,專業水平不高,給防、滅火都帶來了不良影響;二是消防資源浪費嚴重。國際上大都通行滅火、搶險救援、醫療救護隊伍的統一效能,而我國目前消防隊伍還基本上處于單一滅火體制,使消防這支軍事化組織的資源不能合理配置;三是消防法制建設滯后。目前國家雖有《消防法》以及一系列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表面上消防法律體系基本健全,但與國際上的通行規則還差距很大。而且其法律法規,在完整性、實用性、規范性、操作性、服務性等方面還不夠明確具體;四是依法行政上還缺乏公正、公平、高效、透明、廉潔。由于目前消防監督隊伍實行部隊體制,加上我國多年來實行計劃經濟的影響,消防監督隊伍整體上依法行政的思想還沒有建立,這與國際上依法行政的通行規則還相差甚遠;五是政府管理公共消防的協調能力弱化。國際上通行的消防工作是由政府直接領導并實施,而我國的消防工作由于政府直接管理和參與領導經濟工作,造成市場經濟的不規范,這就不可避免地使各級政府為了想方設法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提高經濟效益而形成經濟上的地方保護主義,并以犧牲消防為安全代價,造成重特大火災爆炸及重大人員傷亡事故多發突發;六是消防專業人員缺乏和缺少培訓教育。隨著經濟的全球化,生產技術的專業化、科學化、智能化,消防監督人員的素質,也必然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變得專業化、知識化。而我國目前的體制決定了消防監督隊伍人員不專、業務不精、留不住人才,也不易引進專門人才。因此,那種“抬頭看電線、低頭查煙頭”的簡單化消防監督模式并無多大改觀;七是審核審批行政手續過多。作者粗略統計了一下,目前消防機構參與行政審核審批及行政許可的大小事項有18項之多,幾乎無所不包。當然這是計劃經濟體制下以及火災多發轉型期的必然現象,但這與國際慣例和市場經濟是背道而馳的;八是消防技術裝備落后。政府對公共消防事業的投入與經濟發展的狀況很不相適應,投入的隨意性較大,造成了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裝備的滯后,有一些貧困縣至今無消防車等。這些現象如不盡快得到改觀,無疑將會對入世后的消防工作及社會消防安全產生不可低估的影響。
參加世貿組織后消防工作的對策
1、首先要學習研究和掌握WTO規則。WTO雖說是個世界經濟貿易組織,成員之間的經濟貿易往來都必須遵守其制訂的各項游戲規則。但全球經濟的互補性很強,我國參加WTO之后無疑對加速國內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個良好的促進和推進作用,激烈的市場、貿易之爭,必然會對消防工作有所影響、有所促進和提高。我們只有通過學習研究WTO規則,才能很好地改進和完善消防隊伍建設、消防監督手段和社會防控能力,為促進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起到一個安全保障作用,并為其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2、加強消防執罰的力度和強度,營造對外開放的環境。我國當前初步建立的市場經濟,還處于成長期和轉型期,一系列適應國際經濟貿易體制的法律法規還有待于建立健全和完善。因此,就消防法律來講,一方面需要不斷建立和完善適應全球經濟貿易格局的消防法律法規,另一方面,我們還應當在現有的消防法律法規的總框架基礎上,加大消防執法力度,堅決打擊和制止一系列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并確立消防依法行政的手段和措施。一切依法行事,以營造一個對外開放的良好環境,使外商企業、外資機構、對外貿易有一個安全良好的穩定的社會氛圍。
世貿組織競爭法律制度論文
一、世界貿易組織概說
(一)世界貿易組織建立
1994年4月15日124個烏拉圭回合參加方的政府和歐洲共同體的代表于摩洛哥馬拉喀什(Marraksh)最后簽署了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最終文本。這個回合的談判為國際貿易制定了更加明確的法律框架,設置了更為有效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進一步全面降低關稅,制定了關于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多邊規則,加強了農產品、紡織品與服裝的多邊規則,建立了世界貿易組織。作為世界貿易組織前身的關貿總協定(GATT1947)成立于二戰以后。1947年4月在美國的倡議下,23個國家在雙邊談判的基礎上簽訂了100多項雙邊減讓關稅協議,以解決當時進出口中關稅過多而嚴重干擾國際貿易的迫切問題。1947年10月30日,上述23個國家中的8個國家簽署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臨時適用議定書》,并宣布從1948年1月1日起臨時生效。待國際貿易組織成立后,以國際貿易組織憲章中的相關內容取代。由于國際貿易組織憲章未能生效,上述議定書(簡稱關貿總協定)一直處于適用狀態,并在以后的國際經濟交往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建立世界貿易組織一直都是世界各國努力的方向,直到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再次成為各國關心的議題之一。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八輪多邊貿易談判于1986年9月在烏拉圭埃勘探特角城拉開帷幕(也稱烏拉圭回合)。該輪回合先后有125不國家或地區參加,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生效以來議題最多、范圍最廣、規模最大的回合,歷經8年多時間。基于此,在烏拉圭回合結束前,各參加方就再次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總體達成了協議草案。1994年4月15日,參加談判的代表完成了對烏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和《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的簽署,世界貿易組織從此取代了1947年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相比,經過烏拉圭回合談判后建立的世界貿易組織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依照《關于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以下簡稱《世貿組織協定》)而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世貿組織或WTO)是一個常設性的負責全面落實《世貿組織協定》的行政機構,它的職能除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關貿總協定)所具有的監督協定的執行以外,還負責審核各成員方的政策,解決貿易爭端。
其次,世貿組織的一攬子協議不僅包括關貿總協定調整的貨物貿易規則,并把過去游離于關貿總協定之外的農產品、紡織品貿易何題.也納人了調整范圍。世賈組織不僅擴大了貨物貿易的調整范圍,而且將調整的領域擴大到服務貿易、技術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
再次,原先的關貿總協定是依照1947年10月30日《關于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臨時適用議定書》而生效的。按照這個協定書,參加國同意臨時適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在不違背各參加國現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內臨時適用該協定的第二部分。而《世貿組織協定》規定,世貿組織應為其成員之間與該協定有聯系的貿易關系和在該協定各附錄中有聯系的法律文件,提供普遍適用的框架,不再是“在不違背各參加國現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內臨時適用”。《世貿組織協定》還改變了各締約國可以有選擇地參加歷次多邊貿易談判所形成的協議的做法,把包括在該協定附錄1、2、3中的協議以及與其有聯系的法律文件,都規定為該協定的組成部分,對所有成員都具有拘束力。只有附錄4中的四個協議,成員方才可以選擇參加。世貿組織進一步強化并澄清了關貿總協定中不很明確、易被誤解的規則,同時,把這些規則普遍適用于所有世貿組織的成員,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
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研究論文
一、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介紹
(一)爭端解決機制的形成
《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附件二《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s)是世貿組織關于爭端解決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規定了適用于烏拉圭回合各項協議下可能產生的爭端的一套統一規則,確立了世貿組織(WTO)的爭端解決機制。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是以GATT40多年爭端解決實踐為基礎,經過發展和重新談判而確立起來的。
1947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了執行GATT各項協議過程中締約方之間爭端解決的核心規則,包括磋商、申訴、專家組建議及執行等方面的規定。GATT爭端解決機制的這套規則存在內容太過粗略,操作性不強等弊端,特別是GATT理事會采用協商一致的原則通過專家組的建議或做出其他決策。為了自身的利益,敗訴方政府可以行使否決權阻止整個過程。出于同樣原因,在確定專家組的職權范圍、選擇專家組的人員組成、在敗訴方政府采取改正措施等方面,有關進程都有可能被進一步拖延。這樣就損害了人們對GATT爭端解決制度的信心,使談判各方決定要為WTO建立一套統一的約束力更強的爭端解決機制。
經過1986-1994年GATT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終于形成了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法律文件《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DSU包括27條和4個附件,主要內容是涉及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范圍、管理機構、一般原則、基本程序和特殊程序。
WTO的DSU合理地吸收了GATT爭端解決機制中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制度,并對之進行了有機的結合;另一方面,它又在總結經驗與教訓的基礎上,針對原機制存在的各種弊端,采取了大膽的改進與革新;同時,進一步拓寬了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范圍,豐富了解決爭端的各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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