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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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土地管理部門具體承辦。
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或報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下達處理決定。
第二章國家土地所有權
第三條城市市區范圍內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土地所有權制研究論文
1、從歷史成因看,應該取消集體土地所有權制。
新中國解放至今,中國的土地所有權制度也是經歷過轉變的,195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條: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產資料所有權。可見新中國解放后,中國共產黨將土地的所有權分給了農民。后來在歷次憲法修改時,才確立了集體土地的概念,并將農民的土地所有權歸入到集體土地所有權中,并且限制了集體土地的流轉。這個轉變過程是剝奪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但是這與中國的社會制度有關,土地統一為國家所有是符合中國的根本制度。但是之后的立憲將農民所有的土地歸為集體所有加以限制,卻是極大地侵害了農民的權利。無論是農民還是城鎮居民都是中國公民,即便他們都沒有土地所有權,也應該擁有平等的土地使用權,而不能區別對待。城鎮居民不能買集體土地,這是對城鎮居民的不公;農民不能賣集體土地則是對農民不公。所以取消集體土地所有權制,統一到國有土地,是最為公平和最符合中國根本制度的做法。
2、從區分的界限看,可以取消集體土地所有權制。
隨著社會的發展,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界限是越來越模糊。從土地用途分,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都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兩者沒有區別。從登記的角度分,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的登記部門也是一樣的。從物理形態分,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土地不斷地蠶食集體土地,每年有大量的集體土地被征收或者征用,造成了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越來越混同,經常在一個集體經濟組織的轄區內既有國有土地又有集體土地。從所有權人角度,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村委會也是隸屬于國家,所有權人角度也是一樣的。
3、從戶籍制度看,取消集體土地所有權制是大勢所趨。
現在城鎮戶籍越來越多,農村戶籍越來越少,只有農村戶籍轉為城鎮戶籍,沒有城鎮戶籍轉為農村戶籍的。而且戶籍制度嚴重制約了人口的流動與人才的交流,部分地區仍然存在戶籍歧視,現有的戶籍制度越來越跟不上時代的發展,進行戶籍制度改革的呼聲越來越高漲,國家也出臺了一些變通政策。筆者認為取消農村、城鎮戶籍的區別,打破二元戶籍制度,建立統一的戶籍制度是大勢所趨。若統一了戶籍制度,那么城鎮居民理所當然可以買農村宅基地的房屋,農村居民當然也有權購買城市里的房屋。那么基于戶籍制度建立的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所有權制度,將隨之而改革,集體土地歸并到國有土地也是大勢所趨。
縣農村土地所有權登記通告
為了做好集體農用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依法保護集體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縣經濟社會的發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集體農用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政辦發〔2004〕81號)精神以及省、市的工作部署,結合我縣實際,現將開展全縣集體農用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集體農用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核心。開展集體農用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是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省土地登記辦法》,加強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建設,落實農村土地政策,保護農民利益的一項重要措施。認真開展這項工作,明確集體土地的產權主體地位以及農民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關系,有利于加強城鄉土地資源統一管理和耕地保護,有利于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促進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有利于明晰土地產權關系、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開展集體農用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是第二次土地調查的主要內容之一。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的目標,不僅要查清我縣城鄉各類用地的面積、分布和利用狀況,還要全面查清全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屬狀況,及時調處各類土地權屬爭議,依法明確農民合法土地權益,實現城鄉土地登記的全覆蓋。各鎮鄉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難,確保這項工作如期完成。
二、工作范圍、目標和時間要求
(一)工作范圍。全縣范圍內的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土地均屬這次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范圍(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建設用地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另行安排)。
農村土地所有權思考論文
論文關鍵詞:農村土地所有權農民利益聯產承包責任制
論文摘要: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人口的膨脹和生產的無限擴展,我國土地資源的相對稀缺性越來越明顯,簡單的土地所有權已不能滿足所有者的個人利益需要,而更難達到土地資源價值和效益最大化的實現。特別是農村基本農田的保護問題越來越突出,生產的發展要求多占用土地,而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農民的利益,保住農民的“飯碗”,實行耕地保護制度勢在必行。土地是“是一切生產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寶貴的自然資源和重要的生產資料,但是生產的無限發展造成了土地的大量被占用,以及耕地的大面積流失,使發展與耕地的保護演變成了一對矛盾體。我國的改革是從解決農村土地所有權制度問題打開缺口的,但至今農村土地所有權制度依然是形成諸多矛盾的焦點。為了解決我國農村土地發展的問題,本文就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制度的現狀、存在的弊端、發展的個人建議進行初步探討。
一、我國土地所有權制度的現狀
我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通過合作化運動和化運動,將農民個人所有的土地轉為集體所有而產生的。1979年前,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制度經歷了兩次制度安排,這兩次制度安排的出發點都是為了實現其政治支持最大化和社會產出最大化,但是不同的產權結構導致截然不同的生產效率。1950年后,我國開始發展互助組,后從1953年開始實行初級合作社制度,土地、牲畜、農具等主要生產資料仍歸農民私人所有,收益既按勞分配,又按股分紅,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這種制度安排是土地的地主所有轉為土地的農民所有,實行了土地的私有私營,它與當時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從而促進了農業發展。1955夏季開始的農村高級合作社運動,把社員私有的土地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建立了農村集體經濟,使土地的私有私營轉為公有公營。1956年6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標志著私有土地向集體所有制轉變。在高級社里,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經營。土地已不再作為一項私有的財產取得分紅。此后又經歷了化運動,最終將土地私有制改造成為農村集體所有制。在實行這種土地制度期間,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高度集中,土地不能出租、買賣。1958年又開始搞"一大二公"的,在極短的時間內更徹底地否定了農民家庭作為基本生產經營單位的地位,不僅剝奪了農戶對土地的所有權、占有權、經營權,而且還嚴重侵犯了農戶的收益權。“制度本身的效率低下和對農民利益的損害,是制度內涵規則的必然反饋。”
1979年以后,我國對集體土地的使用制度進行了改革,由公有公營變成集體所有、個人承包經營(使用),集體行使所有權、享有處分權,承包者享有占有權、使用權和部分收益權。家庭承包責任制作為一種制度創新,有著還原農業家庭經營最優的經營特征和適應農業的產業特征的本質內在規定。這種部分產權的經營權回歸,揚棄了傳統的合作集體生產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經濟主體的內在要求,促進了農業的發展。在近幾年的發展中,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衍生出幾種新的承包方式,如山東平度的“兩田制”,廣東南海的"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陜北、晉西、湘西等地區實施的“四荒地拍賣”等形式,在初期都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實行集體所有,家庭聯產承包經營使用的土地制度。這種變革實現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擴大了農民經營自主權。然而近幾年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包括幾種衍生方式,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制度障礙,產生了一系列問題,稀缺的土地資源作為農民的負擔這一現象仍未得到根本改觀,因土地而產生的弊端越來越明顯。
二、現今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制度存在的弊端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土地管理部門具體承辦。
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或報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下達處理決定。
第二章國家土地所有權
第三條城市市區范圍內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方案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目的和意義
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依法確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所有權的合法權益,是保護農民的根本利益,貫徹落實黨的農村政策的需要,也是激發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保護耕地積極性的需要。將農民與土地財產權緊密聯系起來,理順農村土地產權關系,明確集體的產權主體地位以及農民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關系,是保護農民土地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根本途徑。因此,各部門要從切實保護農民利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全局高度,充分認識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將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此項工作如期、圓滿完成。
二、組織機構
成立進賢縣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土地工作的縣領導擔任,縣國土資源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縣法院、法制辦、林業局、水利局、交通局、建設局、農業局、國土資源局等縣有關部門分管領導和各鄉(鎮)長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工作人員從縣國土資源局內部調劑,辦公室主任由縣國土資源局分管局長擔任,負責全縣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協調及權屬調處工作。
各鄉鎮要成立相應的工作領導小組,組建辦事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三、工作范圍和內容
土地所有權登記確定指導方案
為依法保護農村集體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序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和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規則的通知》(浙土資發〔2012〕4號)及市人民政府《關于市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湖政辦發〔2012〕21號)等文件精神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根據部、省、市統一部署,我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目標是: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街道、園區)和村集體經濟組織二類所有權主體確權發證。對于“撤村建居”后(包括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機構)未征收的原集體土地或城鎮建設規劃區內未農轉用、征收的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暫緩確權登記發證,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后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二、確權登記發證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做到全縣區域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全覆蓋,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工作依據
集體土地所有權研究論文
政府面對這些實際問題,如何認識老百姓提出的責疑和埋怨?為了和諧社會,完成無硝煙、無血淚的這場,有人試圖做出這樣的一些見解。第一,共產黨把土地無償的分給老百姓已經有60年(1949--2009),由于種種原因的存在,三農經濟發展趨勢的確要比其他行業緩慢。改革開放以后,政府依法征用土地拍賣給地主(開發商)開發工業園區、國際商城、專業市場以及各類住宅和工廠等,有的不到6年時間,就能開發出超過歷史6000年的高樓大廈和各類經典建筑。為社會創造史無前例的財富有目共睹,因此,不是共產黨要做出兩種完全相反的法律和政策,而是中國時展的需要進行一次。第二,城市地產每平米價格高達幾萬元,老百姓的土地每畝只有幾萬元,城鄉土地價格差距之大完全事實。但不是顯失公平的泥磚變金磚,而是我國實行工業化、城市化的政策傾斜,由先富起來的一部分地區和一部分人,根據鄧小平的黑貓理論打下金地洞,抓起金老鼠的緣故。如果房地產供大于求,賣的多,買的少,價格再高再漲,也是漲不上去的。第三,老百姓求職找市場,吃飯找食堂,誰來種地?中國共產黨代表先進的生產力,要實現我國農業現代化,當然是地主(農場主)繼續開發“萬畝立體”農場,帶領農業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科學種地,一人種萬人吃,誰來種地的問題應該可以解決。
縱觀我國歷代王侯將相和平民百姓,對自己的土地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詩經.小雅.谷風之什.北山》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隨著歷史的發展和進步,無論是公有還是私有都是一國領土,無論是官員還是平民都是一國公民。當代官民之間對我國的土地到底有什么過不去的呢,公有私有可以一概而論嗎?解放中國的年代犧牲農民生命為代價,換取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民翻身當家做主人。開放中國的年代犧牲農民土地為代價,不準農民買賣土地,政府卻可以“征用”農民土地賣給開發商,產生極大的差價,收益又不歸農民所有,土地的主人完全改變,這叫“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嗎?
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的關鍵就在于官民之間人人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我國的土地與官民之間有著什么樣的平等關系呢?《憲法》規定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其他土地國家所有。兩種所有制并列屬于公有,沒有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屬于13億全民所有,也沒有規定國家或政府所有,因此,土地集體所有與國家所有在法律面前是完全平等的,農村集體成員有權依照憲法規定行使土地所有權。所謂“所有權”就是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的結合。--我國政府單方面對土地市場實行高度壟斷,集體農地轉為非農建設用地只能是政府征用。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土地經營權承包為什么也要政府批準?難道種地也有什么錯的嗎?《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短短的“建設用地”條款中就用了十二個“政府批準”字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2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里的“征收”是所有權的改變,“征用”是使用權的改變,“給予補償”是土地價值的承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根據這一規定,地方政府為了實現“經營城市”理念,一屆政府任期五年,可以一次收取50年或70年的土地租金。他們在農民土地上大做文章,普遍誘發了強烈的“政績”沖動和短期行為,把農民手中的土地從低價征用過來,高價出賣給開發商或者其他投資者。缺乏談判能力的農民在土地征用中始終處于弱勢地位,被政府征用的集體土地,農民只能得到30年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土地就永遠不歸農民私有,也不歸集體公有,土地的所有權哪里去了呢,當然,不明不白的歸政府所有了。-政府拿農民的土地賣高價,搞商業開發,是對農民擁有集體土地權利的侵犯,是土地征用權的濫用。是完全違反《憲法》的。我國《憲法》只準許政府修學校、醫院、敬老院、公園、公路等公益事業征用農民土地。政府對國有土地有權公開掛牌拍賣、收取利益、行使權利;農民對集體土地為什么不能掛牌買賣、收取利益、行使權利。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行使農民根本無權干預,農民屬于自己的土地為什么不能買賣,到處還要政府批準,政府到底憑什么來剝奪農民擁有集體土地的自由買賣權呢?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征占農村土地的力度越來越大,違反平等、正義、公道的行政法規、政策和行政行為越來越多,農民確實無力抵擋,有什么辦法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與政府抗衡呢,根本不能,為什么?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不受理公民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的訴訟。其受案范圍,只能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就
對政府部門那些歧視性的規定也不能做出違憲判決。--政府違反《憲法》侵犯農民權利,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不能判決,農民沒有講話余地,上告無門。只好走上遙遙無期的信訪之路,有時候想不通就會破口大罵而被稱之為大膽刁民;用自己的七尺身軀參加城市化建設,有時候拿不到血汗錢而被稱之為農民工;用自己勤勞的雙手種地與農業現代化競爭,有時候搞得顆粒無收而被稱之為農民孫。什么農民孫亂七八糟的,不,農民孫是歷史的遺留,農民是其他身份的區別,農民只有考上大學才能成為知識分子,只有賺到錢才能成為商人,只有鬧革命才能成為一代官員。除此之外,子子孫孫就是農民,那么去打工能不能成為工人呢?可能不大,在農村還沒有打工的地方,城市打工十年二十年,不吃不喝賺不到一間百萬的住房,遷不了戶口,身份還是農民。看起來這一切一切都是農民的錯。農民為了生計犯法去偷去槍當然要承擔法律責任,政府違反國家根本大法侵犯農民權利應當承擔什么責任?難道殺一人一條罪,殺百人百條罪,殺了千千萬萬的人就沒罪?筆者呼吁,中國八億農民不答應的違反國家根本大法行為。國家高層應當引起重視,盡快進入違憲審查程序,返還農民應有權利,根治農村土地官民糾紛。
摘要:我國《憲法》規定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其他土地國家所有。因此,農村集體土地與國家所有土地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政府征用集體土地,農民只得30年土地使用權補償費,土地就永遠不歸農民私有,也不歸集體公有。政府拿農民的土地賣高價,搞商業開發,是對農民擁有集體土地權利的侵犯,是土地征用權的濫用。是八億農民不答應的違反國家根本大法行為。國家高層應當引起重視,盡快進入違憲審查程序,返還農民應有權利,根治農村土地官民糾紛。
解決土地問題 關鍵是保護農民土地所有權
在當前新的條件下,怎么處理土地問題,如何解決好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保護問題,成了今后一個全新的課題。
日前,由北京金融街商會、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開達經濟學家咨詢中心在北京共同主辦的“正確處理土地問題的重要意義”研討會上,杜潤生等知名專家學者取得了上述共識;并就土地問題在解決“三農”問題中的重要性、如何建立適合我國農村實際情況的土地管理制度、如何正確處理城市化過程中的用地矛盾等熱點問題展開了討論。
與會學者一致認為,在我國這樣一個人多地少的國家,既要保障基本農田的一定數量,又要滿足城市發展的需要,矛盾十分突出。在當前新的條件下,怎么處理土地問題,是一個全新的課題。核心問題是解決農民的土地所有權。
專家指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普遍實行了承包制,農民有了可歸自己使用的土地,生產積極性大為高漲,收入也得到了提高。然而,農村的土地問題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的發展,各種矛盾逐漸顯露出來:
首先,農民的土地承包權不穩定。土地仍然屬于集體所有,農民只是承包者。農民難以預測承包合同什么時候會發生變化,往往采取掠奪式經營,為農牧業的長期發展留下了隱患。
其次,影響農業規模化經營的發展。現在土地的所有者——集體,是政企不分的組織,它不是按照市場的原則配置土地。國家的政策雖然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流轉,但效果并不理想,種種因素影響了農業規模化經營的發展。
土地所有權工作情況
我鎮鎮域面積84.09平方公里,人口3.6185萬,耕地5014.5公頃,轄10個村一個居委會。是中國農村改革包產到戶的發源地,省列中心鎮,位于合肥市西南,北臨大潛山而得名。境內楊桃路穿境而過,有小井莊包產到戶紀念館和肥西縣最大水庫——磨墩湖,山清水秀,人杰地靈。
**土地所體改后現有人員5人,縣局垂直管理,資金財政供給。在人員編制落實到位后,該所從強化管理入手,以練好內功,外樹形象,服務人民為宗旨,卓有成效地開展各項工作,
(一)健全各項制度,增強服務意識。建立了學習制度、例會制度、工作制度、請銷假制度、獎懲制度、群眾來訪接待制度。規定每周既要保證集中學習,又要堅持自學。做到政治、業務、理論學習三管齊下,不斷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堅持各項制度,轉變工作觀念,強化服務意識。把群眾反映作為第一信號,對群眾來所辦事做到熱情接待,隨到隨辦。對咨詢政策的,不厭其煩,虛心解釋;對反映問題決不推諉,及時答復。不能及時答復處理解決的,耐心說明情況,并進行記錄,請示后限期辦結,予以反饋。
(二)完善監察網絡,加大監察力度。我們制定了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對鎮域范圍內用地進行巡查,重點地區重點核查。一方面宣傳土地的法律法規,一方面對占地建設申報辦證情況進行核對。認真做好巡查記錄,對待在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消化,及時處理。這樣既減輕了工作難度,又最大限度地減少了群眾的損失,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同時每月召開村(居)土地信息員例會,匯報各村的建房信息,通報全鎮的用地情況,研究解決重點問題。上下聯動,齊抓共管,對違法違章建筑發現苗頭,露頭就打,最大限度地制止和杜絕違法用地。
(三)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嚴格用地管理。我們對全鎮的基本農田,根據片塊樹立標牌,專人管理,專人負責。簽訂責任書,強化責任。重點監控,重點宣傳,定期檢查,確保在基本農田中無違法建設和違法占用。強化農村居民用地管理,嚴格執行縣局規定的“五公開、十不準”的要求進行審核報批,按照本戶申請→村委會審查→土管所勘察→鎮政府審核→土地局審批→農戶建房,規范程序,嚴格把關,堅持做到三到場,即選址時到場,放樣時到場,竣工驗收時到場。和群眾簽訂用地協議,明確權利和義務,比如異地規劃或老房翻建,在竣工一個月內必須自行拆除進行還耕等,這樣可有效地杜絕建新不拆舊和一戶多宅的現象發生。
(四)啟動中心村建設,推進土地整理工作。我鎮是典型的丘陵地帶,崗沖相間,土地后備資源豐富,土地增量潛力大。黨的惠農政策使農民收入不斷增加,農戶建房又到了一個高峰期。根據村莊規劃和村莊建設中出現的空心村,積極爭取上級支持,組織群眾開展中心村建設和土地復墾整理。20*年,我們實施了市級土地復墾整理項目,新增耕地541畝,今年又爭取啟動了中心村建設,有效地開發了土地資源,改善種植條件和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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