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問題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2 23: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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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問題研究
20世紀70年代末,我國開始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土地制度,這促進了我國農業經濟快速的發展,解決了人們的溫飽問題,改善了農村人民的生活環境。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必須要談起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問題。因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情況下,已經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在現代,我國必須要創建出新的土地制度,來加快農村經濟的發展,使其跟上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步伐。
一、實現勞動者和土地的分離
中國主要是通過發行土地證券來使勞動者和土地進行分離。這里所發行的土地證券和歷史上的土地證是不相同的,這主要是為了促進中國現代農村土地可以進行更好的流轉,改變中國現在農村土地經營規模太小的一種方式。所以,政府用發行土地證券的形式來分離勞動者和土地,同時對證券的流通進行很好的保護。這樣一方面可以使農民的權利得到保證,避免一些地方政府濫用職權,肆意低價收購土地,從中牟取利益;另一方面,保護證券所有人和土地生產經營者的權利。這里主要就是保證水利、和電力基礎建設完善,而且交通便利。通過這樣的方式可以很好地分離勞動者和土地,為他們提供一些資金。其次就是有效擴大了農村土地的生產規模,減少拋荒土地的出現,促進人民向城鎮集中。
二、推進農村城鎮化
農村城鎮化的不斷發展,可以有效改善農村生存環境。首先,政府應加強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做好相應的城鎮規劃,確保道路、房屋和基礎設施等方面的合理布局,從而促進城鎮化建設的快速發展。在一些經濟發展不是非常好的地區,政府可以專門培育一些小的城鎮集市,改善其用電、用水和道路交通環境等,讓農村人民不斷向這里聚集,逐漸向城鎮化方向發展。政府應加快戶籍制度的改革。在現代社會中,如果戶籍制度還是像過去一樣,農村居民無法在城市中找到合適的工作,那么城市本身也會處在一個動蕩不安的狀態。而且許多農民到城市里務工,但是因為戶籍的關系,他們大多無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一樣的生活待遇和福利待遇等。進而出現不公平的現象。畢竟社會的建設他們是出了力的,而且是出了許多力,但是最后他們卻無法享受到社會進步的福利。他們的生活環境總是臟亂差,干的工作也是最苦、最累、最臟的。因此,在現代的城鎮化發展中,要對戶籍制度進行有效的改革。只有這樣,才能促進城鎮化建設得以真正快速發展。
三、提高農民的文化水平
農村城鎮化土地流轉問題研究
1城鎮化與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性分析
1.1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城鎮化依托
盡管目前我國積極推進城鎮化建設進程,但三農問題仍然是我國經濟發展的核心問題,而作為農民賴以生存的土地則是三農問題中的關鍵。我國土地問題中產權土地產權分散不利于規模化經營,不符合現代化農業發展的規劃。通過土地流轉,解決城鄉二元分割的局面,實現城鎮化與農業現代化的協同發展,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升縮小城鄉差異的必由之路。城鎮化達到一定水平后,由于其他產業的發展不斷吸引農村勞動力從事非農業工作,非農業人口不斷增加,農業人口持續減少,家庭承包責任制等傳統的小農作業方式必然要被農業機械化、現代化大農業模式所替代來提升農業的生產效率,而只有土地流轉才能將土地產權從制約中解放出來,作為必要的前提。土地流轉向上連接著城鎮化的推進,向下連接著農業現代化的實現,是中間連接的關鍵環節。如果土地流轉過快,就會造成短期內失地農民過多,產生大量剩余勞動力而不能在城市就業,形成就業問題、住房問題等一系列的問題,但是,如果土地流轉慢于勞動力的轉移,就會影響現代化農業的發展效率,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進而影響到國家糧食戰略儲備的規劃。因此,城鎮化水平決定著能夠吸收勞動力的數量,進而影響著土地流轉的速度等后續的進程,土地流轉離不開城鎮化依托。
1.2我國農村土地流轉與城鎮化的互動關系
土地流轉是農村城鎮化的客觀要求,農村城鎮化是土地流轉的必要前提。城鎮化吸收大量農村勞動力,實現農民非農化,才能將農民從土地中解放出來,為現代大農業的規模生產經營創造條件,構建土地流轉的框架設計。完善了土地流轉制度,給失地農民提供必要的保障,才能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才能深層次推進土地流轉的進程。土地流轉有賴于城鎮化的推進,有賴于工業化程度提升能夠吸收大量富余勞動力。在我國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后,幾十年來,承擔著農民的生存保障,所以承包經營權是農民極其重視的土地產權。要進行土地流轉,消除多年來土地承包經營權提供的生存保障,就必須鋪設好城鎮化道路,保證農民進入城市后生活有保障,解決子女上學、住房等一系列問題,沒有后顧之憂,才能順利進行土地流轉。土地流轉不能搞成“圈地運動”,而要真正從農民利益的角度出發,讓他們的生活融入城市化當中。
2農村土地流轉的影響因素分析
土地資源保護存在問題
1我國國土資源利用與保護工作當中存在的問題
1.1大規模違規圈地,導致耕地資源數量迅速減少
近年來,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加速,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客觀上需要為工業制造業、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建設提供更多的土地資源保障;而主觀上則由于管理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城市過度擴張、盲目設立開發區、亂批濫占耕地,在財政壓力和政績驅動下,一些地方政府為追求政績,好大喜功,搞“形象工程”,亂占濫用土地,把土地資源作為地方上“原始積累”和政府消費的財源,通過土地“農轉非”這種土地使用形式轉變過程中產生的巨大土地收益,大量獲取土地資本增值收益,用于其原始積累,造成我國目前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尤其是耕地保護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
1.2土地資源質量退化及生態破壞
(1)土地沙漠化。
我國現有沙漠及沙化土地面積達168.9萬平方公里,比建國初擴大了34.4%,占全部國土面積的17.6%。據報道:我國土地沙化的擴展速度,20世紀50-60年代為1560平方公里/年,70-80年代為2100平方公里/年,90年代為2400平方公里/年。目前,這一速度己經上升到2460平方公里/年。
農村土地問題方案
為妥善解決我縣農村土地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農業部等七部委《關于開展全國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的通知》(農經發〔2007〕14號)和省農委等七部門《關于開展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的通知》(皖農經〔2007〕185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決糾正和逐步解決農村土地存在的突出問題,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穩定農村形勢,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健康有序發展。
二、目標任務
(一)進一步完善土地二輪承包。對至今尚未開展二輪土地延包工作的個別村組,要力爭在2007年底前完成土地承包合同續簽和經營權證書發放工作。
(二)查遺補漏。全面清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合同書簽訂以及損毀、丟失情況,對需要補簽補發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書、經營權證書的,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此項工作,合同書、經營權證書到戶率達98%以上。
集體土地流轉關聯問題
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資源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必然要受到市場經濟機制的調節,如國有土地使用權以有償使用的方式進入市場后,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作為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并存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在流轉過程中一直處于比較尷尬的地位。其在使用制度上如何改革,如何進入市場流轉,如何在流轉過程中充分體現其市場價值以及維護好農民集體利益是當前需要從法律上、政策上和制度上加以研究、探討的問題。
一、我國集體土地流轉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國有與集體“兩種產權”制度形成了兩個分割的土地市場。現行《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禁止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流轉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早在20世紀80年代,我國經濟發達地區就普遍以出讓、轉讓、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發流轉集體建設用地,集體建設用地的隱形市場實際上早就客觀存在。現在隨著全國城市化進程地不斷加快,城市郊區、縣城、中心集鎮,大量的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已成為不爭的事實。但這些現象與現行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制度存在矛盾,諸多矛盾因缺乏合法性而得不到合理解決。對于該問題如何解決,2005年《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規定。該《辦法》在全國第一次對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范圍、用途、流轉的程序和流轉后的收益及法律責任等問題都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但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的法律法規至今仍未出臺,使得該類問題仍然無法解決,農村集體土地的流轉一直處于比較尷尬的地位。
二、集體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歸屬不明
在與土地集體所有權相關的法律制度框架中,集體土地的產權主體并不明晰。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這在《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以及《農業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集體到底指的是哪一級組織,法律規定中卻沒有予以明確的指出。《憲法》中,集體土地產權被籠統地界定為集體所有。《民法通則》第74條第2款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民合作社等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在《農業法》中則被界定為鄉(鎮)、村兩級所有。即使在最晚頒布的《土地管理法》中,這個問題也沒有得到徹底的明確,而只是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由此可見,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有三種形式: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村內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簡稱為“鄉鎮、村、組”三級。
農村土地問題調研報告
農村調研報告
農村土地問題調研報告
農村土地問題是“三農”問題的關健,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但就單純的土地管理而言,無外乎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兩個方面。我基層所地處山區農村,轄區地面大,人口分布廣。由于長期工作在農村,通過具體的工作實踐、調查了解到農村土地的管理仍有較多的問題存在。
一、農村土地管理存在的問題
(1)農用地管理問題
目前,我國實行土地承包30年不變,廣大農村現存的農用地管理模式,基本上是按照土地下戶時農戶、人口的分配土地訂立承包合同,明確30年不變的。這一做法給以后的工作留下了許多弊病。一是長期的人口增減,即使是原有農產不變,各戶耕地的多寡已明顯凸現,二是隨著移民并村,新增人口入戶易,種地難;三是原有的小自然村,人口遷徙已盡,耕地悉數撂荒;四是離遷居地較近的戶,一戶種著多戶的地,粗放經營,廣種薄收;五是大村少數農戶由于人減地多,或是耕種不了,或是看重眼前利益,進行私下租種,甚至轉讓建房等。這些問題已經嚴重威脅了我國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這樣下去后果將不堪設想。
財政支持土地流轉問題研究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農民生活水平得到不斷提升,農村面貌得到全面改觀,農業經濟得到快速發展,但現行土地耕作模式已不適應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成為阻礙農村經濟快速發展的絆腳石,而推進農村土地流轉不僅是轉變農村土地耕作模式的的需要,更是增進農村經濟發展活力的需要。為推進農村土地流轉進程,探索財政支持土地流轉有效途徑,在對市財政支持土地流轉情況調研的基礎上,提出相應對策和建議。
1市土地流轉的基本情況
一是政府重視,成效初顯。近年來,市不斷加大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力度,2012年市政府下發了《關于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工作的實施意見》,縣區也結合當地土地流轉情況出臺了系列激勵辦法,積極引導農民進行土地流轉,提升土地使用效益。截止2016年底,市土地流轉面積197.82萬畝,占家庭承包面積的19.02%。二是形式多樣,經營適度。目前,市土地流轉形式主要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托管等形式,其中以轉包、出租為主,全市轉包、出租面積158.62萬畝,占流轉總面積的80%左右。從調查情況看,市土地流轉后經營規模整體合理,梯次發展,形成了由小到大,從企業到合作社、家庭農場、種植大戶與農民的有機連接。三是財政扶持,潛力巨大。市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適合各種農作物生長,為推進土地流轉提供了有力支撐。尤其十八大以來,市加大財政扶持,農業基礎設施得到不斷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后土地試用效益得到彰顯,農民對土地流轉的認識得到提升,土地流轉的規模呈逐年上升趨勢。但土地流轉率仍低于全省、全國水平,土地流轉還有很大的空間和潛力。
2市財政支持農村土地流轉情況分析
2016年,全市生產總值、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和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分別達到1541億元、85.7億元和350.2億元,分別是2012年的1.5倍、2.4倍和2.0倍,經濟和財力的增長為支持土地流轉奠定了堅實的資金基礎。2.1市財政支持土地流轉現狀長期以來,市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有關農村改革、土地流轉等方針政策,積極發揮公共財政在促進農村土地流轉方面的職能作用。通過支持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相關配套設施建設的財政支持力度,營造良好的土地流轉環境;通過支持高標準良田建設,支持現代農業產業集群培育工程建設,支持農業綜合開發,提升土地流轉后農業綜合生產能力;通過加大支農補貼力度,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建立完善財政引導金融、社會資本支持土地流轉制度,調動土地承包者、經營者的積極性;通過完善農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社保體系建設,建立完善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體系,解決土地流轉后農民后顧之憂;加大扶持鄉鎮企業和農業企業力度,支持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建設美麗鄉村,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可持續發展的動力。2.2市財政支持土地流轉中存在問題一是財力支持總量不足。市用于支持農村土地流轉的財政資金絕對量呈逐年增加趨勢,但增長速度相對緩慢,從2013年的1916萬增加到2016年的3583萬元,增長僅87%,年增長速度遠低于財政支農資金增長速度;從財政支持土地流轉資金占財政支農資金的比重看,并無明顯加大,一直徘徊于1.1%~1.5%之間。二是財政支持土地流轉結構不合理。調查中發現,市各縣區財政在支持土地流轉時,都偏向于城鄉結合處及交通便利的農村,而對交通不便但具有較好的土地流轉條件較好的農村支持力度不大。其次,財政資金在支持土地流轉的扶持對象方面不合理。為調動種糧農民的積極性,國家針對種糧農民進行補貼,但由于財政對土地流轉缺乏配套的支持措施,在土地流轉后,這些補貼仍然歸以前農戶所用,新的土地承包者難以獲得國家補貼,增加了土地承包商的經營成本,不利于土地流轉的推進。另外,財政資金支持土地流轉投入結構上不合理。財政支持土地流轉資金用于工作經費比重過大,用于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比重則較小,同時,還存在補貼資金過于分散,補貼被挪用、撒胡椒面等現象。三是財政杠桿作用不明顯。就現有市財力而言,僅靠財政很難為土地流轉后剩余勞動力的安置及轉移、提高農民收入、促進農業發展、構建和諧鄉村等問題提供足夠的資金保障,這就要發揮財政的杠桿作用,充分調動銀行、信貸、保險及社會各界的積極性,利用各種資金為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但由于受管理體制、經營范圍、政策等因素的影響,目前,只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涉農金融機構及產品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資金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度更低。這足以表明財政杠桿作用沒有得到充分體現,沒有起到地兩撥千金的作用,致使大多數金融機構、金融產品、社會資金還徘徊在土地流轉之外,沒有在土地流轉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四是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低。目前,市財政支持土地流轉資金使用效率普遍偏低,資金的使用缺乏統籌安排,沒有形成合力,而且不同渠道的支持土地流轉資金使用方向、實施范圍、研究建設內容、項目安排存在重復和交叉。如農村公益事業資金和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均可用于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建設項目存在重復交叉,資金未能統籌安排,資金撥付與項目建設進度存在時空差,財政支持土地流轉的作用沒有得到體現。此外,財政支持土地流轉資金到位率低、資金被擠占、挪用、預算執行緩慢,非生產性支出擠占生產性的資金等問題,都直接或間接地造成了支農資金的流失,影響了農業資金的投入使用效益。2.3影響市財政支持土地流轉的成因分析一是地方財力有限。從2012~2016年市GDP和一般公共預算收支情況表可以看出,市的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絕對值持續增長,但增度卻沒有呈現出持續上升的趨勢,近三年而成下降趨勢,由2014年的58.9%下降到2016年的19.1%,下降了39.8個百分點。一般情況下,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反映了地方財力是否充足的一個重要指標,反映了財政對宏觀經濟運行和資源優化配置的調控能力。市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占GDP的比重從2012年3.4%上升到2016年的5.1%,而2016年我國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為22.28%,可見市的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遠低于全國水平,政府可支配的財力十分有限,嚴重制約著財政對土地流轉的支持力度。二是資金管理不到位。由于歷史和體制的原因,財政支農資金長期存在著多頭管理的問題。從管理部門上說,市財政支持土地流轉資金涉及到農業、水利、農業綜合開發、交通等部門,這些部門都有項目申報和資金使用權,資金管理上的分散化,不可避免地造成資金使用上的分散化和低效化。從資金使用說,資金的來源渠道多元化,必然造成資金使用、管理的多元化。同時,由于缺乏對涉農資金的協調機制和規范統一的管理機制,以及部門之間溝通和協調不到位,各施其職、各行其政,造成項目重復建設,資金交叉使用以及資金分配不合理和資金浪費等現象,增加了財政支持農村土地流轉成本,影響了財政支持土地流轉資金使用效益。另外,對財政支持土地流轉資金的監督不到位,缺乏對財政資金的績效評價,占用、挪用財政支農資金成本較低等,也加劇了財政支持土地流轉資金的低效率使用。
3財政支持市土地流轉的對策建議
當前土地流轉若干問題探討
農村土地流轉不僅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對農業發展和農村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它屬于生產關系調整的范疇,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且矛盾糾紛多。因此,對農村土地流轉要提高認識、明確原則、規范發展。
解放思想,提高認識重點是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穩定與發展的關系。農村土地家庭承包責任制需要長期穩定,這是屬于“集體所有、兩權分離”的農村土地產權關系和經營體制問題;而農民承包地流轉,向種田能手和現代農業經營者集中,則是土地市場化,提高土地資源的配置效益和規模問題。農民承包土地流轉不是對農業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否定,而是在長期穩定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搞活承包地,充分發揮承包地的使用效益和資產效益。它是新形勢下農業家庭承包責任制的進一步發展。在農民承包地流轉時,原定的幾十年土地家庭承包權維持不變,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在轉讓期滿之后,可以續訂,也可以收回耕作,維護了農民的土地承包權。農民承包土地使用權流動有利于農業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符合廣大農民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只有明確了這一點,才能進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的高效流轉。
制定方針,明確原則推進農村土地合理流轉的基本原則,是正確處理穩定農村土地政策、提高農地資源配置效率、以及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之間的關系。其中正確執行黨在農村的土地政策是土地合理流轉的前提條件,提高土地資源的配置效率是土地流轉的中心任務,而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則是土地流轉的根本目的。這三者其實都離不開“以農民為本”的原則。主要原則應有:(1)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農村土地流轉是有價值的,要根據土地收益進行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然后進入市場流通,制止那種無償甚至倒貼的不合理行為。同時,農村土地流轉必須有一定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承包期。(2)自愿原則。農村土地流轉應在農民自愿的前提下進行流轉,要制止那種政府部門或相關組織強迫農民出讓承包地的非法行為。(3)效率原則。農村土地流轉必須有利于農業規模化經營、先進科技的應用和農業效益的提高,不為流轉而流轉。(4)合法原則。農村土地流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一是要遵循國家現有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二是要與時俱進,抓緊制定一批與農村土地市場化發展相適應的新的法律法規,使農村土地流轉納入法制化軌道。
加強土地流轉的規范管理土地流轉涉及土地所有者、土地經營者、中介組織等多方面的利益,流轉必須按規范的操作程序進行。土地流轉關系確立后,流轉雙方要簽訂流轉合同,明確流轉的形式、數量、年限、條件及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等。合同要經過有關部門的鑒證。要全面建立農村土地流轉登記制度,使流轉管理工作正常化、規范化。對于土地流轉的形式,要堅持多樣化,土地流轉的時間一般不宜過長,因為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土地市場的發育,土地的遠期價值難以準確評估。土地流轉時間過長,難以保護農民的長遠利益。
建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建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實行土地流轉委托管理,是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充分發揮土地的資源優勢,實現土地有序流轉的有效途徑。有條件的鄉(鎮)、村,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成立“土地托管中心”、“土地代管站”、“托田所”等機構,從事介紹流轉對象、幫助審查接包方資格、提供有關業務咨詢等。中介組織要建立農村土地流轉交易信息網絡,及時登記匯集可流轉土地的數量、區位、價格等信息資料,定期公開對外可開發土地資源的信息,接受土地供求雙方的咨詢,提高土地流轉交易的成功率。在雙方協商一致前提下,中介組織幫助辦理流轉手續;同時為承租者提供信貸、技術、物資等服務;妥善處理土地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矛盾和問題;切實維護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經營者三方的合法權益,從而使土地流轉與農業結構調整實行雙贏。
切實維護非農建設征地中農民的合法利益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資源。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土地不僅具有生活保障功能,還具有不斷增值的資產功能。對非農建設征地,要區別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不同性質,采取不同的用地方式。對國家公益性建設用地,可采取征用的辦法,但征地補償款不應層層截留,大部分應歸農民。對經營性建設用地,不宜再采取征用和“一次性買斷”的做法,使農民獲得長期穩定的收益。
小議土地資產會計信息問題
【摘要】文章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背景,以企業為視角,主要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運用會計學、經濟學等相關知識和理論,遵循會計學理論研究思路,對企業土地資產確認、會計信息披露等會計問題進行研究,指出要從現行財務報告內容進行改進和建立土地資產的非財務信息報告兩方面對土地資產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關鍵詞】土地資產;確認;披露
自1987年深圳市人民政府以協議方式將一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中國航空進出口公司深圳工貿中心以來,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在全國推行。不過這種有償使用制度主要針對增量土地而言,國有企業原來取得的存量土地絕大部分依然為劃撥使用權,土地價值無法體現。國企改制中對土地處置的力度和量度都很有限。即使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或完成改制、通過土地使用權處置獲得土地產權的原國有企業,對土地資產的利用都僅僅處于一種粗放狀態,即仍然只將土地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由于土地資產有別于其他一般資產的特性,土地資產的管理經營也有不同于其他資產管理的特點,作為企業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土地資產的管理在現階段還沒有普遍地被企業經營管理者所重視和把握。這是有必要深入研究企業土地資產會計問題的客觀原因。由于土地取得方式不同,現階段將土地資產列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投資性房地產等不同的處理方式在各個企業都有,土地資產確認缺乏統一的、規范的制度規定,造成會計處理混亂,無法反映土地資產的真實價值和相關處置信息。而在土地資產信息披露方面,現行財務報表對土地資產會計信息的披露存在不足。首先是不能反映土地資產的真實價值。現行準則規定,那些通過交易取得的土地資產才能在財務會計報告中進行確認和披露,且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可作為表現企業未來超額獲利能力的土地資產,卻無法用現值來計量。其次是不能充分披露土地資產的信息內容。在現行的財務會計報告中不披露企業擁有的土地資產的詳細項目;另外,由于統一使用貨幣計量,使得許多與無形資產有關的、對決策者有重要參考價值的、難以用貨幣計量的重要信息,不能反映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因此,土地資產信息披露問題的研究,對企業和投資者有重要意義。由于土地資產的特殊性以及企業土地資產的經營管理現狀,本文對企業土地資產會計問題進行分析研究,以適應我國目前的發展狀況,解決我國企業中的現實問題,有利于企業全面、完整地管理、核算其全部資產,為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服務。
一、研究成果綜述
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制度與西方國家存在差異,因此國內對土地資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土地資產的特性和權屬性質的討論上;此外,由于土地資產對企業價值的體現發揮了重要作用,企業管理者對土地資產的重視程度有所提高,因此對土地資產的財務管理及投資決策方面的研究也日益增多。
其一,關于土地資源的特性和土地價格決定的特殊性。土地資源既有自然屬性,也有經濟屬性。土地資源的生產性是它的自然屬性,土地資源的使用價值是它的經濟屬性。不能認為土地沒有經濟屬性,或者認為土地的自然屬性是“資源”,經濟屬性是“資產”(葉艷妹,1996)。土地價格既包括由于對土地資源的壟斷所形成的價格,也包括勞動創造價值的貨幣表現的價格,它是自然資源的價格和勞動創造價值的貨幣表現價格的統一(張振華,1995)。
鄉村土地流轉的保護問題透析
本文作者:李昊澤工作單位:武漢理工大學
土地權利制度的主要目標之一是實現土地的有效利用。但是,由于缺乏合理的規劃,部分基層干部在流轉土地的使用過程中,擅自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部分流轉土地的使用權仍屬于農戶,而村集體或流入的單位和個人只享受對該地的經營權,不經過農戶同意直接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行為一方面嚴重侵害了流出土地農戶的利益,同時也違反了《土地管理法》。
在土地流轉和征用土地中,應當嚴格區分經營性和公益性兩種不同用途農村土地只有在發生“公共利益”用途僅用于土地征用形式,相關部門“公共利益的土地”使法律做出有利的解釋。甚至公共土地,也要注重引進市場機制,參照市場價格的征用土地價格的決定。
對于“經營性”非農業土地可以通過多種集體土地開發利用模式,形成一個新的土地開發的概念和新的利益關系一個是土地單位和企業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基于土地供應和需求變化和其他因素形成的市場價格來獲得農民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當地政府主要是做好服務和協調工作。第二個是已經進入了地方政府統一規劃開發區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讓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標準廠房、商業住房租金,“獨立發展,根據股票紅利”;進入當地政府規劃面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允許房地產開發。農民集體土地根據國家主管部門統一規劃、房地產開發,不僅可以豐富的農民,但也可以大大降低房價,解決城市居民買房困難的問題。對此,關鍵是當地政府對農民的土地管理,開發大型城市概念轉化成豐富的農民,人民受益的發展思路,這樣農民集體土地開發和業務快速致富。
完善征地補償辦法,建立長效機制完善土地征用補償措施,建立失地農民安置、失業和基本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工業化、城鎮化不能促進為代價的成本,農民利益,讓失地農民也共享改革開放的成果。因此,對失地農民安置到公平補償,即項目,數量應該能夠確保失業的農民在生產、生活、教育等的必要支出,不僅要保持原來的水平,但也有更多的安全。1完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一個是建議提高土地補償標準。第二個是進一步提高土地安置補助費。三是改變“土地在保護“失地農民安置方式,但是應該將所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失地農民失業保障基金和再就業,風險資本。摘要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應該主要來自政府的土地出讓金和土地單位提供資金。2創新土地征收安置模式允許采取“留用地”方式,將計劃明確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某個區域建設用地的安排,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和加強我們的經濟。蘇南部分在經濟開發區或工業園區,規劃“創業園”或“聯合工業園區”、建設標準廠房,集住宿地板、貿易市場、社區超市財產設施,和分享形式的資產,量化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這是更多的土地征用,失地農民村,實現長期效益的保障機制。3加土地流轉農民技能培訓,不斷提高農民就業水平土地流轉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實現勞動力的順利轉移。但是,由于文化水平較低、缺乏勞動技能、年齡偏大等因素影響,土地流轉農民就業困難,從業的勞動崗位差。因此,對于土地流轉后的農民工,我們首先要做的是提高他們的就業技能。要加大對農民工的培訓力度,使他們能夠擁有現代生產所需要的上崗條件。如浙江紹興在這方面有經驗可參考:學校出菜單,企業下訂單,政府來買單,為土地流轉農民就業走出一條新路。同時,要優先安排。對于土地流轉后的農民工,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引導和指導,優先安排他們上崗,解除這些農民失地后的后顧之憂,切實提高土地流轉的速度,加快現代農業的發展。
建立確保農民權益的土地流轉機制1堅持平等協商、自愿的原則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戶,土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建立在農戶自愿的基礎上。在承包期內,農民承包土地有自由使用、使用權和循環的權利,有權自主決定是否承包土地流轉和形式的循環。這是一個農夫有長期和保證土地使用權的具體體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農戶流轉土地,也不得阻礙農戶依法流轉土地。由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出面租賃農戶的承包地再進行轉租或發包的“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承包經營制度,應予制止。2堅持土地有償流轉強調農戶承包土地的物權性質與維護農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并不影響土地流轉和農業的規模經營。關鍵是要采取經濟辦法,實行承包地的有償流轉。農戶的土地收益包括承包土地直接經營的收益,也包括流轉土地的收益。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應當是有償的。土地流轉的轉包費、轉讓費和租金等,應由農戶與受讓方或承租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應歸農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3強化合同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為中心的農民權益保障工作,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相關政策和法規和相關的業務需求,認真落實監管職能,不斷完善管理機制。包括改善土地合同文件管理,做好土地流轉合同審核審計,做好土地轉讓基金專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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