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6 1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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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生態
一、保險生態概念概述
根據保險業固有的運行規律、組成成分及本質屬性,筆者將“保險生態”定義為:各種保險組織為了生存和發展,與其生存環境及內部其他組織之間在長期的密切聯系和相互作用過程中,通過分工、合作形成的具有一定結構特征,執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復雜聯系、有序競爭、良性協作的動態平衡系統。
基于以上定義,可進一步解析保險生態的基本特征:首先,保險生態是經歷了從簡單到復雜、從低級到高級發展演進過程的動態系統;其二,保險生態的秩序結構是從競爭中形成的,競爭的最主要特征是優勝劣汰;其三,保險生態是在一定政治、經濟、文化、法制環境下形成的,具有鮮明的制度結構特征;其四,保險生態也是一個具有自我調節功能的體系;最后,保險生態的自我調節能力是有限的,外力影響超過限度就會破壞保險生態平衡。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一個有效的保險生態系統一定在保險環境、保險組織、調節機制這三方面具有顯著的生態特征,對我國保險生態問題的研究也應從這三方面展開。
二、我國保險生態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我國保險生態中最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
我國保險生態
一、保險生態概念概述
根據保險業固有的運行規律、組成成分及本質屬性,筆者將“保險生態”定義為:各種保險組織為了生存和發展,與其生存環境及內部其他組織之間在長期的密切聯系和相互作用過程中,通過分工、合作形成的具有一定結構特征,執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復雜聯系、有序競爭、良性協作的動態平衡系統。
基于以上定義,可進一步解析保險生態的基本特征:首先,保險生態是經歷了從簡單到復雜、從低級到高級發展演進過程的動態系統;其二,保險生態的秩序結構是從競爭中形成的,競爭的最主要特征是優勝劣汰;其三,保險生態是在一定政治、經濟、文化、法制環境下形成的,具有鮮明的制度結構特征;其四,保險生態也是一個具有自我調節功能的體系;最后,保險生態的自我調節能力是有限的,外力影響超過限度就會破壞保險生態平衡。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一個有效的保險生態系統一定在保險環境、保險組織、調節機制這三方面具有顯著的生態特征,對我國保險生態問題的研究也應從這三方面展開。
二、我國保險生態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我國保險生態中最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
我國藝術與我國哲學分析論文
一
每一個民族、時代、社會的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時代、社會的特征,表現出不同的民族性格,不同的時代精神,和不同的社會思潮。所謂藝術的民族氣派與民族風格,不過是特殊的民族精神在藝術中的一般表現而已。每一個民族的藝術都是豐富多彩的,甚至于形成許多不同的流派。但是與其他民族的藝術相比,這些不同流派又都顯得近似。
在一定的意義上,這“近似”之處,往往正是它的價值所在。一件藝術作品,不僅表現出作者的思想感情,也表現出一個民族、一個時代、一個社會共同的心理氛圍,和一種文化共同的價值定向。表現得越多,作品的藝術價值就越高。無所表現的藝術,也就是沒有價值的藝術。
人們常常用“鏡子”來比喻藝術,這個比喻并不恰當。藝術不同于鏡子。一面鏡子是一個死的物理事實,它所反映的事物,事實上存在于它之外。而一件藝術作品則是一個活的有機體,它就是它所反映的事物。一個民族、一個時代、一個社會的要求、理想、信念與價值在藝術作品中獲得的意義與表現力,離開了藝術作品就不復存在。所以藝術,盡管與哲學有許多明顯的區別,還是有共同的基礎。
一個民族、時代、社會的藝術,必然與這個民族、時代、社會的哲學相聯系。哲學是民族、時代、社會的自我意識,偉大的藝術作品總是表現出深刻的哲學觀念,它不僅是民族性格、時代精神、社會思潮等等的產物,而且也能動地參與形成民族性格、時代精神、和社會理想,是自己的民族、時代、社會的代表。我們很難設想,如果沒有藝術和哲學,我們到哪里去找一個民族的靈魂。
藝術與哲學的聯系,在中國古典美學看來,是不言而喻的:“畫以立意”,“樂以象德”,“文以載道”,“詩以言志”,最廣義的藝術也就是最廣義的哲學。自覺地強調這一點,是中國古典美學的二個重要特征,也是我們探索藝術的民族形式、建立現代化的中國美學時必須認真研究的一個問題。
我國市民社會
1市民社會在中國
1.1市民社會發展沿革
伴隨著改革開放的進行,市民社會的研究在我國不斷深入。綜觀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學者對市民社會的研究,可以把市民社會的涵義概括為如下兩點:(1)市民社會是與市場經濟相聯系的政治社會的對應物,是一種自主自治的社會領域。(2)市民社會是非政治化生活領域,主要包括經濟領域、社會領域和文化領域,其中以經濟生活為主。市民社會的目的是實現個體的物質利益、滿足個體交往發展的需要。
1.2我國市民社會構建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社會領域”出現了大量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個體私人組織、外商獨資組織以及各種形式的中外合作組織,為了實現其利益的最大化,自發開始形成各式各樣的特色團體或組織,他們通過法律、法規或相關條例的制定或申請制定來保護他們的既定利益,中國城市中紛紛出現市民社會的雛形。同時,由于我國農村人口幾乎有8億,由于受教育程度、經濟水平等諸多客觀原因,使得他們大都沒有意識或能力來構建屬于他們的市民社會形態。那么,我國學者研究市民社會的目的又是什么呢?從我國市民社會研究者的研究中也可以得到明顯的答案:即,在社會轉型中構建中國的市民社會,推動社會的轉型因此,總體來看,我國尚未真正形成具有我國特色的市民社會。
1.3中國迫切需要構建和諧的市民社會
我國石油貿易流向
一、世界石油貿易流向綜述
(一)石油貿易流向的概念及模式
1.石油貿易流向的概念
貿易流向是指貿易的地區分布和結構,通常表示為某地區貿易量在貿易總額中所占的比重。從這個意義上講,石油貿易流向就是某地區石油貿易量占石油貿易總量的份額,因我國是以石油進口為主的國家,研究石油貿易流向主要是研究某地區石油進口量占我國石油總進口量的比重。另外,貿易流向包括兩個不可分的因素:貿易的方向以及貿易的規模,在討論石油貿易流向問題時,必須兼顧量的差別。
2.石油貿易流向的基本模式
在目前油價較高的情況下,世界各國的貿易流向模式大致可分為三種,并有各自的特點。戰略導向型,即國家根據自己長期發展戰略的需要來選擇貿易伙伴、地區及貿易量;經濟導向型,即出于經濟考慮,如考慮能源運輸成本或本國產業經濟發展規劃的要求,選擇貿易方式;地緣導向型,即在擴大貿易伙伴時,更多考慮地理位置臨近或者有著地理運輸優勢的國家作為潛在或現實的貿易伙伴。
我國近代服務貿易淺析
[摘要]隨著世界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和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服務貿易己成為當今國際貿易發展最為迅速的領域。中國服務貿易發展仍處于較低水平,整體竟爭力低下。本文就國際服務貿易發展趨勢對我國服務貿易的影響進行了研究,并提出我國發展服務貿易的相關對策。首先,論文闡明了國際服務貿易的概念、提供方式和特點,然后,通過對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現狀和競爭力進行分析,總結出我國服務貿易發展的制約因素,進而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服務貿易顯示性比較優勢指數
一、國際服務貿易方式特點
國際服務貿易是指一國服務提供者向另一國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并獲得外匯收入的交易過程。服務貿易作為貨物貿易的輔助項目是二戰后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科學技術的發展日益嶄露頭角,成為國際貿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隨著服務貿易的迅猛發展,多邊貿易的談判重點也正從貨物貿易轉向服務貿易。“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了《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ofServices,簡稱GATS),服務貿易被正式納入多邊貿易體制的管轄范圍,對各國服務貿易,以及第三產業的發展都產生著重大影響。
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國際服務貿易通過四種提供方式被定義:過境服務(CrossBorderSupply),即從一成員方境內向另一成員方境內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境外消費(ConsumptionAbroad),即一成員方的服務消費者在另一成員方境內接受服務;商業存在(CommercialPresence),即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到另一成員方境內建立經營企業或專業機構提供服務;自然人流動(MovementofPersonnel),即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個人到另一成員方境內提供服務。
國際服務貿易作為一種新興的貿易形式,其特點鮮明:第一,服務貿易是一種無形貿易,具有不可觸摸性、不可儲存性和不易運輸性,因而導致服務出口方式多樣化;第二,服務貿易的生產與消費往往同時發生,所以服務的生產和出口過程在一定程度上講也就是服務的進口和消費過程;第三,服務貿易的對象主要是智力,如專利、版權、法律和會計等,且貿易過程中通常不涉及服務所有權的轉讓,僅與生產要素的跨國界移動有關;第四,服務貿易更多地依賴于生產要素的國際移動和服務機構的跨國設置,都與資本、勞動力和信息等生產要素的跨國界移動密切相關;第五,服務貿易的統計數據一般只在各國的國際收支表中顯示,而在各國海關進出口統計沒有顯示;第六;對服務貿易的監控不能通過海關監督和征收海關關稅的方式進行,而只能通過國家立法和制定行政法規來達到目的。
淺析我國反傾銷對策
近20年來,我國頻頻遭受國外的歧視性反傾銷,這些反傾銷不過是借反傾銷之名,行貿易保護主義之實。目前,我國已躋身于世界十大貿易強國行列,但隨之而來的是,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包括很多發展中國家對我國出口產品頻繁地進行反傾銷調查。在我國成為世貿組織成員之后,企業直接面對國際市場,面臨的反傾銷形勢將更為嚴峻。
一、傾銷與反傾銷規則概要
傾銷的概念早在亞當·斯密的《國富論》中就有論述,最早有關傾銷的討論普遍認為是始于1884年英國議會關于關稅的辯論。當時,傾銷還沒被看做是國際貿易范疇的競爭手段,而只是普遍意義上的價格范疇,分為國內傾銷和國外傾銷。國內傾銷指的是企業清算或清倉甩賣時低價出售商品的行為,是當時較常見的貿易手段。國外傾銷則接近于今天傾銷的定義,指的是以低價將國內有限市場無法容納的商品銷售到國外市場的行為。20世紀初,美國學者雅各布瓦伊納傾銷這樣論述的:傾銷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市場之間的一種價格歧視。目前國際貿易中的傾銷是指一國(地區)生產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國內市場的價格或低于成本的價格擠進另一國(地區)市場的行為。
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修訂的“反傾銷協議”中第二條對傾銷的概念是這樣定義的:“如果一個產品經過一國出口到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于在出口國正常貿易中旨在用于消費的相同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低于該產品的正常價值進入另一國家,該產品就被確定為傾銷”。
具體地說就是,“正常價值”是企業在其國內市場“通常貿易過程”中確定的價格。如果長期(通常為一年)以低于平均成本的總和(總成本即固定成本與可變成本加上銷售、一般開支及管理成本的總和)的價格銷售大量產品,則不視為通常貿易。如果國內的市場銷售太小以至于不能進行價格比較,第三國市場最高可比價格或出口商預計的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潤額、管理、銷售及其它費用可被用來確定正常價值(即所謂結構價值)。如果沒有出口價格或者在調查機構看來由于交易各方間的連帶關系使出口價格不可靠,則出口價格也可以是“結構的”。這應當依據進口產品首次轉售給獨立的購買人的價格,或者,如果未轉售給獨立的購買人,則以“調查機構可確定的合理基礎”為依據。另外,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的比較必須在同一貿易水平上(通常為出廠價),并盡可能在同一時間進行,還要考慮到各因素的差異,諸如各種限制和銷售條件數量、物理特性及有關成本的不同。而且,在調查中可以讓出口商至少60天時間調整其出口價格以便反映調查期間匯率的不斷變化。
反傾銷是一種貿易政策措施,也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反傾銷旨在使本國的產品及其生產不會遭到進口產品的侵害而采取的一種貿易保護手段。反傾銷行動只有在已表明該傾銷對國內進口競爭企業造成了重大損害或重大損害威脅時才能采取。損害的確定必須以明確的證據為基礎,并且必須對傾銷進口量、傾銷進口對國內市場價格的影響以及對同類商品的國內生產者的沖擊進行客觀的調查。傾銷進口的大幅度增加,無論是絕對量還是相對進口國生產或消費量的增長,都是確定損害的必要條件。對于何謂“大幅度”一詞在觀點上的差異可能會通過爭端解決程序來解決,但這種可能性將受到制約,因為專家小組在其否決國內調查機構做出的實質決定的能力上也受到制約。至于損害則必須是經過調查查明是由于傾銷造成的,這種必要的因果關系必須建立在“調查機構掌握的所有有關證據”的基礎上,也必須考慮到任何其他可知并同時損害著國內產業的因素,不能只歸因于傾銷進口。
淺析我國金融監管
在WTO的眾多協議中,直接涉及金融業的有1994年4月15日簽署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及1997年12月13日在日內瓦達成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FSA),前者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后者于1999年3月1日正式生效。GATS所確立的種種制度將迫使包括我國在內的尚未實施“金融自由化”的國家和地區在金融領域“更多地參與”和“逐步自由化”。《金融服務貿易協議》要求簽約國取消或減少對外國金融機構的各種限制,旨在消除各國長期存在的銀行、保險和證券等金融業的貿易壁壘,確立多邊的、統一開放的金融市場的規則和政策。我國加入WTO后,便意味著我國金融改革必然要進一步深化———放寬限制、開放市場,這將直接沖擊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傳統的金融監管不僅要收縮和廢棄那些不必要的、多余及過時的管制,而且金融監管的新任務將更為艱巨。
一、監管定位:放松管制與強化監管并重
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諸如對利率、匯率、信貸等方面實施了較嚴的管制,特別是針對外資進入的監管還遠未達到GATS及FSA的一般要求。我國加入WTO時,必須為外資金融機構提供完全的市場進入許可和國民待遇,并且公布通過具體措施來對金融企業放松管制和開放金融市場的計劃時間表。這就促成了我國金融監管走上了放松管制之路。事實上,各國推行的金融體制改革都有放松管制的趨向。但是,由于歷史和現實的諸多原因造成了我國現有金融監管不力、效率低下、該管的尚未管起來等流弊,倘若將此置于放松監管的背景下,勢必導致金融危機的不可避免。為此,強化監管成為我國金融監管的又一基調。處理好放松管制與強化監管的關系甚為關鍵。強化監管應注意以下幾點:其一,強化監管是以放松管制為基礎的,強化監管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來或管得更嚴,而是強化那些不應放松和本應管而尚未管的監管;其二,強化監管要突出監管的重點,使強化了的監管能順應國內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的需要;其三,要在監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以保證監管的效率和質量。
二、監管主體:加強和完善主體自身建設
我國目前的金融業法定監管主體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三個。雖然三個法定主體均已成形,但是仍然有許多局限性,以致現有監管無法有效實現。為適應加入WTO后強化監管之需要,應在完善監管主體自身建設上下功夫.首先要改進現有法定監管主體的權責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獨立和自主執法權的監管主體,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門的干預.其次,加強監管機構的隊伍建設,提高監管的專業水平。金融監管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特別是當我國加入WTO后,外資銀行實力雄厚,業務創新不斷,加大了監管工作的難度,因此高水平的監管隊伍至為重要。再次,為彌補法定監管主體的局限性,我國應致力于補充監管主體的建設,即建立金融同業公會。金融同業公會在法國、盧森堡、荷蘭、比利時及我國香港地區等都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我國完善同業公會自律機制更為必要,一則可以借助同業自律補救現有法定監管的不力,二則可以同業公會促進法定監管主體改進和完善監管,三則可制約和防范法定監管主體的濫用權力。此外,為保證法定監管主體監管的有效,應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機構及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
三、監管方法:突出方式方法的多元化、現代化
探討我國司法變動
一、【論文摘要】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執法犯法、權大于法、徇私枉法、這些與法制社會格格不入的名詞在中國社會卻成為比較普遍的現象。這些現象可以歸結為一個原因“司法腐敗”。這是目前中國社會倍受關注的一個話題,這一方面反映了人們對司法現狀的不滿以及對司法公正的強烈向往,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國司法改革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重要性。司法改革最基本也是最迫切應該解決的是“司法腐敗”問題。進行司法改革,是一個系統復雜的工程。本文認為,我國司法改革的重點可以分為以下六個方面:(一)司法體制的改革;(二)繼續法官職業化改革;(三)審判方式及監督機制的改革;(四)建立直屬中央的司法監督機構。(五)建立人民參與監督機制。
“司法腐敗”是目前中國社會倍受關注的一個話題,這一方面反映了人們對司法現狀的不滿以及對司法公正的強烈向往,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國司法改革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重要性。司法腐敗的問題不能解決就根本不可能實現司法公正和法律所代表的正義。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以來,全國法院系統掀起了積極探討法院改革各項措施的高潮。北京市法院系統明確提出了“健全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建立公正、公開、高效、廉潔、運行良好的審判工作機制,在科學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改革目標。黨的十五大更加明確地提出:維護司法獨立、確保司法公正,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提供及時的秩序保障,并最終促使法治理想的實現。司法機關關于司法改革的迫切動力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來自于社會對司法腐敗的強烈不滿,而司法腐敗的大量出現除了有司法機關內部的原因以外,來自于外部力量的干預、影響是一個不能忽視的重要因素。正是內外兩種因素導致許多案件的長期拖延、久拖不決和處理結果的不公正。因此,要消除人們對司法的不滿,就有必要進行司法必革。
二、我國司法改革的目標
要進行司法改革,就必須設定一個改革的目標,目標就是方向,只有預先確立了目標,才能圍繞著這一目標設計出各種相互協調、相五配套的制度。沒有目標,司法改革就不可能有一個中心,也就不可能會有總體的規劃。那么,我國當前司法改革的目標應當是什么?是司法公正、還是司法獨立,抑或是公正與高效?對于這個問題,長期以來學者們主張各異,本人認為不能解決司法腐敗問題一切皆無從談起。從司法活動存在的根本分析,之所以存在司法,就是因為需要恢復在現實中遭到破壞的社會公平和正義,司法是整個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腐敗是造成司法不公的根源,因為當前出現的司法腐敗而導致司法不公現象已經使整個社會對司法的不信任到了極其危險的程度。在這個意義上說,解決司法腐敗問題是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務和目標。司法改革包括制度、程序、體制的改革以及建立現代司法制度。有必要指出的是,提高司法效率也是司法改革應當達到的目標,但同時也必須認識到,效率是司法公正的應有之義,不可能存在沒有效率的公正。實踐中有的案件可以被拖上十年、八年,這樣即使最終的處理結果符合法律的實體性規定,可是誰能說權利人在這樣的案件中獲得了公正的審判呢?“延誤的正義就是抹殺正義”,拖沓、延誤所得到的結果根本不能被稱為公正,不管其與實體法律的規定多么相符。那么,司法獨立能否成為司法改革的最終目標呢?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許多司法不公的案件都與來自地方或者部門領導的干涉有很大關系,而地方領導為什么干預司法公正呢?說到底還是為了謀求私利而導致的腐敗引起的,也應該歸屬于司法腐敗的一種。而從司法獨立的國際性標準來看,司法獨立是一項基本的司法準則,由此是否就可以得出結論認為司法獨立是我國司法改革的最終目標呢?從歷史發展沿革和實踐運行來看,司法應當獨立的原因在于要保證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司法人員在不受外來干預的情況下依照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只有在司法廉正的前提下談司法獨立才有意義,司法獨立只是確保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保障制度而已,所以司法獨立的要求便不再具有單獨存在的正當根據。司法獨立自身尚無資格成為指導和統率司法改革全局的目標。
因此,我國當前司法改革的目標應當是徹底解決司法腐敗,除此之外的某些具體的制度設計都應當是圍繞著如何解決司法腐敗來進行的。
我國票據立法
一、無因性是現代票據法的靈魂
(一)票據無因性的表現
票據的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不因票據的基礎關系無效或有瑕疵而受影響。出票人簽發票據,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據法規定的要件,即為有效出票行為,出票行為成立后不受基礎關系的影響。
票據的無因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在票據行為成立或票據權利發生上的適用。票據行為是以發生票據上權利、義務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它只要符合一定構成要件,即實體方面的票據能力和意思表示及形式方面的票面記載與交付,便能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票據意思表示行為,既適用民法上意思表示的有關規定,又有所不同,票據行為的意思表示更多地采取表示主義。票據行為的意思表示與原因關系的意思表示既有區分,又有聯系。即原因關系中意思表示的瑕疵在一定條件下將會影響到票據行為上,構成票據行為動機或目的上的瑕疵。如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支付購買款項而發生票據行為,便能使票據行為目的具有不法性。但是,票據行為是抽象的法律行為,法律對其不作實質上的要求,僅有形式上的規范,因此票據行為便不可能出現違反法律(形式上違反票據法例外)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這有助于對流通中善意受讓票據者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