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入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9 23: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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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入與后續管理的聯系
一直以來,理論界與實務界對行政許可準入監管關注較多,中國多年的行政許可實踐已經充分說明了這個問題。《行政許可法》的出臺使得許多行政許可機關已經認識到行政許可權范疇不僅包括許可準入監管環節,而且更包括行政許可準入以后的后續監管。盡管《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年檢、撤銷等一些行政許可后續監管制度,但筆者認為,這與行政許可后續監管法治化目標相比還相差甚遠。“從總體上看,與《行政許可法》實施前相比,重許可、輕監管的狀況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改變,后續監管仍是薄弱環節。”[1]我國行政許可后續監管法治化進程之所以仍然處于當下這種徘徊不前的狀態,筆者認為,這與我國行政許可后續監管理論的混沌有著極大的關聯。基于此,本文擬以行政許可權為研究切入點,對行政許可準入監管與后續監管之間所存在的辯證關系進行研究。
一、準入監管權與后續監管權之比較
“作為執法權的一種,行政許可權主要由兩大部分構成,即行政許可適用權和行政許可監管權。”[2]行政許可適用權指的是行政許可準入監管權,而行政許可監督權指的是行政許可后續監管權。盡管行政許可準入監管權與行政許可后續監管權都屬于行政許可權的范疇,但由于這兩項權力分屬于行政許可的不同階段。因此,這兩項權力必然存在諸多區別。具體而言,這兩項權力主要存在以下五個方面的區別:
1.權力運行背景不同:“生人”與“熟人”之別在行政許可準入監管環節中,由于在行政許可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之前,行政許可監管機關與行政許可申請人之間并不存在監管與被監管的關系,因此,行政許可準入監管權運行的外在客觀背景通常是一種“陌生人”監管背景。而不同于行政許可準入監管權運行的外在客觀背景,由于行政許可申請人一旦獲得行政許可,在行政許可的有效期限內,行政許可監管機關與行政許可持有人之間就必然建立了一種持續性的長期行政許可后續監管法律關系。因此,行政許可后續監管權運行的外在客觀背景更多地呈現出一種不同于行政許可準入監管的“熟人”監管背景。國內外行政許可后續監管實踐已充分說明,在行政許可后續監管權力運行過程中,行政許可監管機關與行政許可持有人之間所形成的“熟人”監管背景事實上是一把影響行政許可后續監管質量的雙刃劍。一方面,基于行政許可后續監管法律關系所形成的“熟人”監管背景,這在客觀上會有助于行政許可監管機關與行政許可持有人之間的溝通與交流,而這樣的溝通與交流顯然是非常有利于行政許可后續監管決定的作出與執行,有利于行政許可后續監管效率的提高;但另一方面,這種“熟人”監管背景如被不當利用,則其極有可能會異化成為導致行政管制俘虜問題的誘因。
2.權力啟動模式不同:“依申請”與“依職權”之別“依申請”是行政許可準入監管程序啟動的本質要求。“只有申請人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才能據此判斷其有擬從事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意思,才能適用有關法律法規對其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查。可以說,行政許可申請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從事某項活動的愿望與行政機關依法許可其從事該項活動之間的橋梁。”[3]行政許可準入監管機關只有在行政許可相對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以后,方能啟動行政許可準入監管程序,其不能積極主動地依職權啟動準入審查監管程序。因此,從性質上來分析,行政許可準入監管權屬于一種消極被動權,其權力啟動模式是一種“依申請”模式,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原則。不同于行政許可準入監管權啟動模式,一旦行政許可持有人獲得了行政許可后,加強行政許可持有人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則成為了行政許可機關的法定職責。針對行政許可持有人的后續監管無須來自于行政許可持有人或者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監管申請,行政許可機關應該積極主動地承擔起行政許可后續監管職責。因此,從性質上來說,行政許可后續監管權是行政許可機關的一項依職權的積極能動權。行政許可后續監管權的積極主動性特點決定了行政許可后續監管制度的設置更多體現的是一種依職權的能動性特征。
3.權力自由裁量空間不同:“弱裁量”與“強裁量”之別由于在行政許可準入監管環節中,行政許可機關只是機械地依法對行政許可申請人所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資料被動地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來判定行政許可申請人是否具備獲得行政許可的條件。因此,筆者認為,在行政許可準入監管環節中,行政許可機關準入監管權在性質上應當屬于判定權的范疇。準入監管的主要事項是行政許可申請人所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是否具備行政許可條件并依法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因此,基于判定權的性質,在行政許可準入監管相關配套制度健全的情況下,行政許可機關準入監管權的主觀自由裁量空間相對較小。不同于行政許可準入監管權的主觀自由裁量空間,在行政許可后續監管環節中,一方面行政許可機關對于行政許可持有人是否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條件是否存續等情況進行的審查過程蘊涵了行政許可監管機關諸多法律價值、法律觀念的主觀判斷。另一方面,不同于行政許可準入監管決定,行政許可的后續監管決定包括兩大方面的內容:一是處理性決定,處理性決定主要包括撤銷、撤回、注銷等;二是懲罰性決定,懲罰性決定包括吊銷、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由此可見,與行政許可準入監管權相比,行政許可后續監管權往往具有較強的主觀自由空間。
規范畜禽養殖準入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管理,鞏固畜禽養殖污染整治成果,促進我縣畜禽養殖業綠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及《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環辦水體〔2016〕99號)、《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理辦法》(閩辦〔2014〕98號)、《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選址風險評估辦法(試行)》(農牧函〔2020〕402號)、《市人民政府關于鞏固提升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成果和建立健全長效防治機制的意見》(南政綜〔2018〕170號)、《縣畜牧業發展和布局規劃》、《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調整方案(修訂)》(松政辦〔2020〕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準入要求
畜禽規模養殖場建設實行準入審批制度,養殖場建設應由養殖業主主動申報,經審查、審批同意后方可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同意不得新建、擴建、改建畜禽規模養殖場。
1.準入范圍。新建、擴建、改建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必須在可養區范圍之內,且符合動物防疫條件。
2.規模要求。豬存欄50頭以上;奶牛存欄20頭以上;肉牛存欄30頭以上;羊存欄250頭以上;兔存欄2000只以上;蛋雞存欄10000只以上;肉雞存欄25000只以上;蛋鴨存欄5000只以上;肉鴨存欄5000只以上;鵝存欄2000只以上。其他畜禽的飼養規模標準參照執行。
3.初審。新建、擴建、改建的畜禽規模養殖場,需向縣農業農村、生態環境部門提交畜禽場建設設計方案(方案應該包括場區布局圖、畜禽舍建設圖、污染處理過程圖等內容)、距離敏感點測繪圖、場地所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村委會意見書。縣農業農村、生態環境部門對畜禽養殖場選址等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同意后進入有關單位審查程序。
學校檢查準入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區中小學校的管理,努力為全區師生創造寧靜、和諧、自由、寬松的教學秩序和安全有序的讀書環境,不斷加大我區重視教育、支持教育的力度和深度,經區委、區政府研究決定,特建立XX區學校檢查政府審批準入制度。
一、除中央、省、市統一布置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檢查外,區屬各部門、各單位不得隨意進入學校進行檢查。確有必要檢查的,必須事先經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教育的領導批準,并事先通知教育主管部門后方可進行。
二、減少常規檢查頻率。對必須的常規性檢查,區屬各單位應經政府批準后,組成檢查組,每學年或學期進行一次聯合檢查,減少校長和行政人員的應酬,讓他們有更多的精力投身于教學第一線,為教育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三、進入學校檢查時只糾錯,不罰款。嚴禁任何部門、單位到學校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確需有關部門介入的,須經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教育的領導同意,對違規違紀所處罰的資金除退給學生的以外,余下的應全額交給政府財政,統籌用于改善中小學辦學條件和資助貧困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對學校亂收費,強行收取檢查費、衛生費、檢測費、服務費、咨詢費等各種費用。
四、禁止部門以各種名目向學校拉贊助,杜絕各部門、單位要求學校訂閱各類報刊雜志、宣傳畫冊等。
中共XX區委辦公室XX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市場規劃及準入機制
一、海上加油市場準入機制存在的問題
1.未考慮市場需求因素
在內貿油方面,從廈門港內貿運輸船舶的航線分布上看,從事內貿運輸的船舶主要是在中國沿海南北航線上經營,沿途加油港口為秦皇島、大連、青島、上海、珠海、廣州等地。顯然,上述港口的船用油價格對廈門港海上內貿加油市場的彈性需求具有比較明顯的影響,但上述港口的油價對剛性需求影響不大,從統計中還可以發現,相比珠海港內貿成品油和燃料油價格,廈門港平均每噸分別高出98元和108元。在保稅油方面,對廈門港外貿船用油需求有影響的地區主要為國際主要加油港,如香港地區、新加坡、韓國、日本、美國等以及國內環渤海灣和華東地區港口的保稅船用油價格。廈門港保稅燃料油價格能與香港持平,即平均每噸價格下降50美元,則其保稅油總需求量將可至少增長50%[1]。
2.未考慮通航安全因素
廈門沿海航路分三大部分,一是靠近廈門沿海的內航路,二是離岸較遠的外航路,三是廈門沿海至臺灣島的航路。其中,內航路距陸岸和島礁較近,有些航段彎曲較大、狹窄且船舶密集,內航路也是加油船主要的航行和作業必經之路,如圖4所示,7#錨地是危險品船舶專用錨地,加油船基本停泊在該錨地,距離航道的轉彎處和交匯處很近,該處船舶流量大,多條航路交匯,航道轉彎角大,因而,作業條件復雜,引發事故的風險高。廈門港7#錨地水域面積為2.94km2,水深范圍4.5至10.9m,目前主要供30艘加油船以及25艘船用殘油接收船使用。通過簡單計算,廈門港7#錨地現有水域面積已無法滿足全部危險品船單錨錨泊需要,即使考慮到殘油接收船通常在港內其他地點停泊,現有7#\錨地僅供海上加油船單錨錨泊需求,其容量也略顯不足[2]。如果采用提高加油船利用率的方式,可以適當降低船舶對專用錨地的需求,是解決廈門港錨地資源緊缺的有效手段,但是利用率過高又將影響到加油服務效率以及航道內安全。因此,綜合考慮錨地容量以及適當提高加油船利用率,也應作為加油船數量的重要參考。
3.缺乏促進行業技術革新的政策
市場準入監管工作意見
2013年,銀監會市場準入監管工作應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市場準入監管引領作用,堅守風險底線,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優化結構布局,轉變發展方式,實現持續健康發展。
一、市場準入工作目標
(一)嚴守風險底線
2013年,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依然復雜嚴峻,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壓力加大。市場準入作為風險監管第一道關口,在守住防范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中應發揮風險管控前移關口作用。
(二)服務實體經濟引導
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加大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金融支持,下沉金融服務重心,加快解決農村金融服務不足、小型微型企業融資難問題,做好支持消費、服務民生等金融服務。
食品市場準入工作匯報
月日,省局食品市場準入管理領導小組來我局檢查食品市場準入工作,對我局該項工作給與了高度評價,現將一年以來我局食品市場準入工作總結如下:
食品準入工程,是一項全新的工程,為了開展好此項工作,工商局按照“突出重點,分步實施,關口前移,依法監管”的總體思路,精心組織,努力探索,大膽實踐,并確定市場作為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工作試點,建立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扎實推進市場食品安全準入管理工作。
一是大力開展宣傳工作。在落實市場食品準入工作中,結合市場巡查和市場監管工作,開展宣傳工作,向廣大經營者從為什么要進行,如何進行,有何好處等方面進行宣傳,同時在市場內外采用橫幅、吊掛、標貼等方式設置了大量有關市場食品準入管理方面的宣傳標語,營造了濃厚的市場食品準入管理氛圍。此外,我局還充分利用媒體廣泛進行宣傳和相關新聞報道。通過宣傳,使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全面了解食品市場準入工作的方針、政策,從而使廣大消費者積極參與該項工程,在食品消費時有意識選擇參與了食品準入的商家進行消費,促使廣大經營者消除抵觸情緒,支持該項工作,有力地保障了市場食品準入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是完善制度,使食品準入管理有規可依。為了明確監管、市場開辦和經營三方責任,該局由工商所與市場開辦單位簽定了《責任書》,并監督市場開辦單位與經營者簽訂《商品質量準入保證責任書》,督促市場內經營戶建立并認真填寫臺帳、索取票證進行存檔備案。根據當地實際,該局制訂了七項制度,包括市場食品質量管理責任、市場食品進貨查驗、市場食品索證索票、市場食品購銷掛鉤、市場食品質量巡查監管、市場食品質量信息公示和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場管理等7項制度,并在市場內上墻向消費者公示,同時向經營者下發了“市場食品進銷貨臺帳”、“退市登記冊”、“食品準入索證索票目錄表”等。通過完善各項制度,初步形成部門監管、市場自管、經營戶自律的管理責任機制。
三是全面落實市場食品質量巡查監管制度。該局將巡查責任落實到人,并將市場食品準入管理情況作為巡要內容,建立了快速反應機制,對市場上的食品及時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問題及時提出警示,避免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是加強相關部門的聯系與協作,共同抓好市場食品安全準入管理工作。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工商、衛生、畜牧水產、食品藥品、質監、農業等職能部門。該局積極與當地政府和職能部門以及市場開辦者加強溝通,達成共識,共同做好食品準入工作。該局與韶鋼集團公司溝通(集團公司廠購買了一臺食品檢測儀),加強對廠內市場上流動蔬菜攤檔的快速檢測,并將每天檢測的結果向群眾公布;與區農業局協商,全區集貿市場的食品(蔬菜、豆制品、水產品等)的檢測由區農業局負責,并將每次檢測結果報一份工商部門備案。
外資銀行市場準入論文
提要:加入世貿組織后,在市場準入問題上涉及外資銀行的法律,我國結合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做了修改,并已按照加入世貿組織承諾開始重構既有的市場準入制度。2002年2月1日新的《外資金融機構條例》實施,標志著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開始逐漸走向進一步的規范化、透明化、國際化。新近出臺的法律文件中有關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規則有了較大的變化,但仍有諸多缺漏,有待進一步完善。市場準入法制的完善應該遵循國民待遇原則,確保內部體系的協調,以及時克服準入制度中實體規則與程序規則存在的局限。
市場準入問題是世貿組織法律體制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尤其是在金融服務領域,有關外國金融機構準入法制沖突上的協調是金融服務協議的基本內容,這在各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中得到了充分體現。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涉及外資銀行的法律在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問題上,結合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做了修改。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沒有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中得到體現,而是由國務院通過并的《外資金融機構條例》(簡稱《條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來規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按照加入世貿組織承諾開始重構既有的市場準入制度,2002年2月1日新的《條例》實施,標志著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開始逐漸走向進一步的規范化、透明化、國際化。在《條例》實施后不久,中國人民銀行于2002年6月27日頒發了《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取代了過去的《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并于2002年7月18日起實施。新近出臺的法律文件中有關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規則有了較大的變化,但仍有諸多需要進一步完善之處。
市場準入法制的完善應該遵循國民待遇原則
在法制創制的價值取向上,應該堅持遵循世貿組織的法律原則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原則,避免對于外資銀行市場準入上給予歧視,也不應該給予特別的保護。
具體而言,應該協調中資與外資準入的具體規則。在完善現有《商業銀行法》中有關市場準入制度的規則上,首先應該考慮對準入的程序性規則進行詳細規定,尤其是在審查與批準的具體程序規則上應該補充,諸如審查與批準的時間、許可的拒絕、許可的公告、許可機構的記錄、許可的撤銷等都亟待完善;其次,對于一些新型的準入問題等。只有完善了這些制度,才能協調好合理區別對待中資和外資進入中國銀行市場的具體待遇問題。
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應該確保內部體系的協調
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分析論文
一、界定被監管對象
巴塞爾核心原則要求,有效銀行監管必須明確界定被監管對象,包括明確規定已經獲得執照并接受銀行監管的各類機構可以從事的業務范圍,并嚴格控制“銀行”一詞的使用。對我國外資銀行的準入而言,對被監管對象的界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其一,可以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的投資主體的法律資格,其二,外資銀行可以采取的法律形式及其開展業務的范圍。
二、準入監管的市場化導向
監管的市場化導向就是監管的制度設計和監管措施以尊重和自覺運用市場規律和市場力量為價值取向。比如,同樣是出于考察外國申請者的經營品德和緩沖本地銀行業過度競爭壓力的監管目的,香港用逐步提升申請者在本地設立金融機構的經營規格的辦法(由注冊存款公司后至限制持牌銀行再至持牌銀行),內地采取“一刀切”地讓申請者設立辦事處或者代表處等待一定期限的辦法。前者注重從申請者在本地市場競爭中的經營表現來考察其品德,后者消極地關注申請者排隊等待的時間。我們雖不能因此就推斷哪一種辦法更趨國際化,但哪一個更具備市場化導向和更有績效顯而易見。
三、許可標準與持續監管標準一致
鑒于在一些國家,對銀行的許可發照和持續監督由不同的部門負責,有效銀行監管不僅應當建立明確而客觀的許可標準,而且還應保證許可標準與持續監管標準相一致。這樣,當一家既存機構不再符合標準時,就可據此吊銷其執照。
外資銀行市場準入論文
要:加入世貿組織后,在市場準入問題上涉及外資銀行的法律,我國結合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做了修改,并已按照加入世貿組織承諾開始重構既有的市場準入制度。2002年2月1日新的《外資金融機構條例》實施,標志著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開始逐漸走向進一步的規范化、透明化、國際化。新近出臺的法律文件中有關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規則有了較大的變化,但仍有諸多缺漏,有待進一步完善。市場準入法制的完善應該遵循國民待遇原則,確保內部體系的協調,以及時克服準入制度中實體規則與程序規則存在的局限。
市場準入問題是世貿組織法律體制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尤其是在金融服務領域,有關外國金融機構準入法制沖突上的協調是金融服務協議的基本內容,這在各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中得到了充分體現。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涉及外資銀行的法律在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問題上,結合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做了修改。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沒有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中得到體現,而是由國務院通過并的《外資金融機構條例》(簡稱《條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來規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按照加入世貿組織承諾開始重構既有的市場準入制度,2002年2月1日新的《條例》實施,標志著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開始逐漸走向進一步的規范化、透明化、國際化。在《條例》實施后不久,中國人民銀行于2002年6月27日頒發了《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取代了過去的《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并于2002年7月18日起實施。新近出臺的法律文件中有關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規則有了較大的變化,但仍有諸多需要進一步完善之處。
市場準入法制的完善應該遵循國民待遇原則
在法制創制的價值取向上,應該堅持遵循世貿組織的法律原則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原則,避免對于外資銀行市場準入上給予歧視,也不應該給予特別的保護。
具體而言,應該協調中資與外資準入的具體規則。在完善現有《商業銀行法》中有關市場準入制度的規則上,首先應該考慮對準入的程序性規則進行詳細規定,尤其是在審查與批準的具體程序規則上應該補充,諸如審查與批準的時間、許可的拒絕、許可的公告、許可機構的記錄、許可的撤銷等都亟待完善;其次,對于一些新型的準入問題等。只有完善了這些制度,才能協調好合理區別對待中資和外資進入中國銀行市場的具體待遇問題。
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應該確保內部體系的協調
縣食品市場準入工作意見
根據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食安辦關于進一步推動成都市食品市場準入工作意見的通知》(成辦發〔2009〕29號)的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縣食品流通的監督管理,全面提升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食品消費安全,促進食品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推動食品市場準入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服務試驗區建設,按照抓民生工程、系統工程的思路,以構建和諧社會、以人為本、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目標,通過實施食品市場準入,加強市場自律和政府監管,確保入市銷售的食品質量,保障人民群眾消費安全。
二、目標任務
按照“統籌規劃,整體部署,分步實施”和食品安全、就業、穩定三兼顧的原則,不斷總結經驗,逐步擴大食品市場準入的品種和范圍,并以此為契機,逐步建立健全我縣食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2009年6月1日起,在全縣范圍內對27類食品實施市場準入。其中:在全縣商場(超市)、農貿(集貿)市場和醫院、學校及單位食堂,對調味品(雞精、調味料)、飲料、方便食品、餅干、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果凍、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蜂產品、特殊膳食食品22類食品實施市場準入;在我縣大中型餐飲單位對上述食品和肉及肉制品、豆制品、奶制品、蛋及蛋制品、糧油制品和調味品(豆瓣、醬油、醋、味精)6類食品實施市場準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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