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年金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2 0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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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年金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企業年金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應該在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大力發展企業年金。而通過對實際替代率與名義替代率的比較分析,筆者認為,目前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水平不應被降低;兩者的政策定位應以基本養老保險為主、企業年金為輔,兩者共同構筑中國現代養老保險體系。

關鍵詞:企業年金;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

目前企業年金是我國正在建立的養老保障體系中的三大支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個人儲蓄保險)之一。企業年金是指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它一般由有能力的企業自愿建立,企業和個人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費用,進入職工個人年金賬戶,由職工在退休后領取;它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高覆蓋、低保障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不足。雖然我國早在十幾年前就出臺了有關規定和政策來發展企業年金,但實際情況不容樂觀,進展極為緩慢。截止到2004年3月,企業年金制度覆蓋的企業職工僅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職工的6%左右。從規模來看,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計,截至2004年3月底,全國建立年金的企業只有22463家,參加計劃的職工僅703萬人,基金結余僅492.8億元。因此,我國企業年金的發展還不夠充分。

隨著國內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企業年金計劃已經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在企業年金的研究和實踐中,企業年金制度發展的現狀、思路和對策研究占了較大比例;而近幾年,在企業年金管理、方案設計和運營監管等實踐方面的內容也有一定的深入。但是,從經濟學基本理論角度探討企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研究則較少,也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有些學者基于表面數據指出,要用降低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來發展企業年金的看法就有一定的片面性。對兩者關系的認識將會影響到養老保險體系改革的進程及結果。因此,本文將在對基本養老保險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在統計數據和經濟理論的支持下,對兩者的關系進行分析,從而正確認識兩者之間的關系。

一、應在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發展企業年金

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改革已經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發展完善,中國現行的養老保障制度又面臨著許多新的情況,亟待我們去研究和解決。

(一)人口老齡化導致養老保障的財政危機

據世界銀行對1995年至2050年中國人口的研究預測,2020~2030年間,中國勞動人口將不再增長,2030年之后開始下降,人口依靠率將從1990年的8.7%增長到2050年的31.2%(見圖1)。

從圖1中可以看出,中國人口老齡化具有發展速度快、老齡人口絕對量大以及老齡化與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的特點。這將產生兩個負面的結果:其一,退休人員的迅速增加,以及退休費用的急劇上升,給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造成巨大的壓力;其二,由于經濟增長速度遠遠趕不上養老金的增長速度,而企業也無力承擔過高的繳費率,政府支付部分也極為有限,因而最終會導致老年人口養老保障水平下降。

另外,雖然養老金收入在近幾年的增長速度略大于養老金支出,但事實上,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來自于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補貼(見表1)。

分析表1可以發現,這幾年由財政補貼的養老金當期缺口每年一直徘徊在400億~600億元人民幣,并逐漸呈擴大趨勢,全國基本養老金收入的15%~20%要依靠國家財政補貼。而據亞洲發展銀行統計,目前中國養老金的資金短缺已達62億美元,到2033年,將升至533億美元。財政的不堪重負,要求我國除了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外,還必須獲得新的養老資金來源,以應付人口老齡化帶來的財政支付壓力,彌補職工退休收入的不足。

(二)養老保險有效覆蓋面小,擴面困難

目前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率太低,僅僅覆蓋政府公務員和城市地區的國有企業員工,即在大部分地區被覆蓋的人群僅有20%~50%。另外,我國正在大力推進城鎮化,越來越多的農民將離開農村而選擇到城鎮就業,并扎根或定居于城鎮。因此,鄉鎮企業職工、進城農民工、非組織化就業人員等是一個龐大的就業群體,總規模約在2億至3億之間,他們基本上被排斥在養老保險體系之外。基本養老保險低覆蓋率的狀況,要求建立一種新的保障制度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的有力補充,把養老保障覆蓋面擴展到鄉鎮地區、擴展到廣大農村、擴展到所有非國有企業。企業年金作為由企業為在職人員建立的一種養老保險機制,它的建立可以將很多非國有企業和鄉鎮地區的人員納入養老保障體制中,因而有發展企業年金作為補充性養老保險的必要。

(三)國有企業養老負擔沉重,養老金征繳難度大

作為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國有企業承擔著雙重支付,既要為在職員工繳費,又要為退休職工繳費,這樣就存在部分企業逃繳現象,進而導致統籌基金收入減少,形成惡性循環。與此同時,為了提高在職員工的工作動力,國有企業有提高在職員工養老保險額度的意愿。然而,要同時提高在職和退休職工兩者的養老金待遇,則存在相當大的難度。而企業年金是由企業和在職員工雙方共同繳費、由員工退休后獲得的一項制度安排,企業的繳費直接體現為內部在職員工的繳費,因而也極大地調動了個人繳費意識。企業年金還可以作為企業人才激勵手段。即企業通過提供完善的企業年金計劃爭奪高素質人才,提高自己的市場競爭能力,這也相應地激發了企業的繳費意識。

總之,建立企業年金能夠增加養老金的積累,緩解由政府支付養老金的財政壓力,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因人口老齡化給國家帶來的財政壓力。另外,企業年金由企業自主建立,能夠將保險面擴展到更廣、更大的范圍,最大限度地彌補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窄的不足;企業年金還能促進個人和企業雙方繳費意識,使個人養老計劃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二、現有基本養老保險水平不應被降低

能否保持原有生活的品質是衡量老年保障是否完善的重要標準,而養老金替代率是衡量老年保障程度的關鍵性指標;它是指養老金收入占退休前收入的百分比,一般定義為個人進入退休期所領取的養老金與進入退休期上一年度工資的比率。養老金替代率是一項衡量個人福利損失程度,或者是表示個人收入保障程度的指標,可以衡量員工退休前和退休后生活水平在多大程度上相當。養老金替代率越高,個人福利損失就越少,受保障的程度就越高。

替代率過高或過低都不太恰當。如果替代率大于1,說明職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超過就業時期通過勞動獲得的收入,這對于目前我國不太富裕的國情而言是不合理的;如果替代率小于1,由于消費水平具有

剛性,一旦形成一定的消費習慣就會在很長的一段時期內降不下來,因而不能滿足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可能會造成社會的不安定;如果替代率接近于1,則說明職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接近于退休前的水平。由于職工退休前的工資收入中包含一定比例的與工作相關的消費,一般認為,80%的養老金替代率即可以使職工保持與退休前大體相當的生活水平。比較中國和其他一些國家的社會基本養老金替代率(見表2),可以發現我國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約為80%。從表面看來遠遠高于其他國家和地區,但實際上,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只有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在起作用,沒有第二、第三支柱作為支撐,也就是說,整體替代率基本上等于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而國外的養老金替代率則衡量的是整體替代率,其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僅在40%左右;但由于有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因此養老金的整體替代率在80%左右。針對80%左右的替代率,似乎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和國外的養老金整體替代率已經基本一致,達到了世界發達國家80%的養老金替代率標準,職工退休后的收入可以維持其原有生活水平的需要,而且也沒有必要再建立企業年金作為補充。在這種表象分析下,當前有一些學者認為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偏離了其基本養老的定位,在一定程度上擔負起了企業年金的職能;基本養老金保障水平過高,嚴重制約了企業年金的發展空間,因此呼吁降低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給企業年金留下發展空間。這種觀點很值得商榷,因為我國的養老金替代率概念與一般國際上其他國家的養老金替代率概念有很大的不同。

實際上,我國職工退休后的實際收入與退休前的實際收入存在很大的差距,退休后僅靠基本養老保險根本不能維持其原有的生活標準。究其原因,我國的“養老金替代率”等于80%不是實際的替代率,它只是名義上的替代率。而問題的根源就在于“養老金替代率”計算中的“退休前一年度工資”的真偽性上,也就是說,“工資”的衡量尺度存在很大的問題。下面將分別從工資含義、工資與消費和儲蓄的關系這兩個方面,來論證我國的名義工資和實際工資是有很大區別的。

第一,在其他國家,員工的實際收入和工資單上的工資基本上是一致的,它包括了崗位補貼、獎金、紅利、加班費等全部收入。而我國由于特殊的歷史背景和企業背景,收入中包括工資收入和福利收入。按照當前我國統計部門的標準,工資中包括計時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計件工資與計件超額工資、各種獎金、各種津貼、加班工資和其他工資。企業由于受到各種利益驅使,往往以種種名義發放一些不統計在“工資總額”內的收入。曾有一份關于國內某大型國有金融企業的調查報告指出,職工內退后的養老金收入對工資表中的“工資收入”的替代率為70%左右,但是,養老金收入對在職時的“全部收入”的替代率不到30%,相差甚為懸殊。據有關專家估計,從整個社會角度而言,我國工資外收入相當于工資收入的40%。

第二,再從工資與消費和儲蓄的關系來分析。我國2003年城鎮居民新增儲蓄額16631.9億元,城鎮居民消費支出34102億元。按照國家統計局對統計指標的解釋,可支配收入等于家庭成員得到的可用于消費支出和其它非義務性支出以及儲蓄的總和。這樣算來,我國城鎮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應至少為兩者之和,即50733.9億元;但在我國2004年《統計年鑒》中,列出的我國2003年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數據僅為44374億元。可見,城鎮居民的消費與儲蓄之和遠遠大于國家統計的收入,即工資單收入。這一矛盾產生的根源就在于我國通過工資單統計的收入,不能夠準確衡量人們生活中的實際收入。

上面分析指出,我國的名義工資低于實際工資,養老金替代率為80%只是名義替代率,實際替代率將遠遠小于該水平,與國際標準(80%)實際上還有很大一段距離,說明我國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偏低。在這種情況下,簡單地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是不可取的。如果降低目前的替代率,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將難以滿足基本養老需求的制度設計目標,難以保證退休人員保持與退休前大體相當的生活水平。隨著人口老齡化社會的到來,要想提高退休職工的生活水平,僅靠政府繼續加大支付力度和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恐怕是不現實的。只有推動企業年金的發展,形成對基本養老保險的有力補充,才是出路。

三、企業年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在養老保險體系中的定位

在我國現行的社會制度及經濟發展水平條件下,應該綜合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的政策定位。根據現階段社會發展狀況,我國養老保險體系應堅持采取以基本養老保險為主、企業年金為輔的發展模式。

發展養老保險體系應以基本養老保險為主,這是和我國的社會制度緊密相連的。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的本質是全體公民共同占有生產資料,共同生產,公平分配。在現階段物質生活有欠發達的情況下,我們做不到人人富裕,但是可以而且也應該做到人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此外,基本養老保險作為國家的公共政策,目標應該是提高社會最底層人的福利,通過富人的收入轉移給窮人,增加弱勢群體的福利。而近年來,我國的經濟改革在取得令世界驚嘆的持續高增長的同時,也迅速從收入平均的國家邁進了貧富差距巨大的國家行列。一個很有力的證明就是我國的基尼系數已經超過國際0.4的警戒標準線(見圖2),與經濟發達程度相似的世界其他國家相比,也明顯偏高,說明我國收入差距呈擴大趨勢。這種趨勢變化必須得到有效的控制,否則,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就無法得到充分的證明。基于目前我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本身還不十分成熟,覆蓋面又十分有限,許多非常貧窮的人被排斥在養老保障大門之外,所以現階段的任務應是繼續擴大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運用再分配手段縮小貧富懸殊差距。

發展養老保險體系又必須有企業年金的支撐,這是由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的。我國目前仍是發展中國家,整個社會物質生活水平還比較低,發展經濟是當前社會發展的第一件大事。企業是社會經濟的細胞,經濟的發展離不開企業的發展;而企業的發展,歸根結底要依靠企業內部職工的奉獻。企業年金是一種由企業自主創立并提供的養老金計劃,一般覆蓋企業內部所有職工,而企業的繳費水平直接決定著該企業員工的福利水平。該計劃往往與職工對企業貢獻大小相掛鉤,使企業利益同個人利益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員工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相統一;能最大限度地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由于員工奉獻的越多,從企業得到的企業年金額度也就越大,因此企業可以通過提供差別化的企業年金計劃方案來吸引和留住高素質人才,穩定人才隊伍。企業年金是企業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增強凝聚力的重要手段,它更多地體現了激勵效率的特征;企業也可以通過為員工提供企業年金達到增強企業凝聚力、競爭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目的,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增加了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和效率,促進了社會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

總體上說,基本養老保險的目的是向所有老年人提供收入補償,是在追求平等和收入再分配的基礎上實現的。它主要考慮的是社會公平,排除退休前的工作性質差異及貢獻差異,而將每一個社會成員高度抽象化后確定他們退休后基本一致的待遇水平。而企業年金的目的是通過差別分配來提高員工工作的效率,追求的是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和盈利能力;兩者合理地結合則實現了公平與效率的結合,體現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并且也滿足了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的需要。

四、結論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我國面臨著人口老齡化、現有養老制度覆蓋面小和企業繳費積極性不高的三重壓力,應重新構建養老保險體系。但是,不能以犧牲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為代價去發展企業年金;如果這樣,只會顧此失彼。在養老保險體系的發展問題上,應該繼續發展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擴大其覆蓋面;在不降低其絕對額的同時,大力發展企業年金,使職工能夠老有所養,逐漸緩解財政壓力。而且從長遠來看,兩者協調發展可以完善養老保險體系,逐步向國際三支柱的標準目標靠攏,使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得到可持續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