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人所得稅法與高校個稅籌劃研究

時間:2022-08-29 03: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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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個人所得稅法與高校個稅籌劃研究

摘要:2019年1月1日,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開始施行,推出專項附加扣除等減稅降費新政,此次個稅改革在納稅申報流程、扣繳方式和征管模式等方面進行了開創性變革。針對新個稅法的主要變化,本文結合實踐,以案例形式解析新個稅法對高校教職工個稅扣繳的影響,提出具有普適性的高校教職工個稅籌劃策略。

關鍵詞:新個人所得稅法;高校;納稅籌劃

一、新個人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

(1)新設專項附加扣除,提高基本減除費用標準。鑒于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費支出的增加,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由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同時兼顧居民收入水平差異性,新設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由納稅人據實申報扣除,充分體現稅收的效率與公平。(2)精簡所得項目,調整征稅范圍。新個稅法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四項經常性主要所得合并計入綜合所得,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合并計入經營所得,所得項目由11項變更為6項,彰顯稅收機制實質重于形式。(3)優化稅率結構,分類制定稅率級距。綜合所得沿用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擴大3%、10%、20%三檔較低稅率的級距,縮小25%稅率的級距,其他三檔較高稅率級距保持不變。經營所得沿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擴大各級稅率的級距。(4)改革征管模式,健全征收體系。由“以代扣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轉變為“代扣代繳、自行申報,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優化服務、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充分利用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對稅收征管進行全方位全流程監察,通過法律和技術手段強化征管力度。

二、新個人所得稅法對高校個稅籌劃的影響

(1)稅務機關連同公安部等多部委建立信息聯動機制,規范稅務申報和清算程序。實行多部門信息共享,稅收征管系統中的納稅人信息可以被聯網核查,稅收數據能夠交叉稽核,對納稅申報不實者進行懲戒。升級后的征管系統既擴大了基礎信息的采集范圍,又提高了信息精準度,不僅降低稅收稽查成本,而且提高稽查速度,因此,警醒高校教師必須據實填報專項附加扣除等稅務信息,與此同時作為扣繳義務人的高校必須切實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代辦教職工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扣繳事宜,否則作為納稅人的教職工和扣繳義務人的高校將受到聯合懲戒。(2)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操作難度加大。根據稅法規定,過渡期間(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不計入當年綜合所得,納稅人可以選擇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得到的商數,按照個人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進而計算應納納稅額。但是,由于新個稅法新增了專項附加扣除,提高了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并擴大了低稅率級距,在確實減輕了納稅人稅負的同時,也降低了納稅籌劃中全年一次性獎金勻減稅額的作用,并且速算扣除數只能使用一次,因此減稅降負的效果大打折扣。另外,由于高校教職工的講座報告費、專家咨詢費、稿費、專利轉讓收入等往往來源于其他單位或由第三方支付,具有偶然性和非常規性,進一步增加了應用全年一次性獎金進行納稅籌劃的操作難度。(3)新個稅法對工資薪金所得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稅方法,將累計收入減去累計扣除,對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計算當期應納稅額和累計應納稅額。假設2019年度王教授每月工資薪金為30000元,符合國家規定的三險一金為4000元,專項附加扣除包括住房貸款利息、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共計3000元,超額累進稅率法下,王教授各月適用稅率和預交稅款如下表。例證表明,王教授1月份適用稅率為3%,2—8月份稅率為10%,9—12月份預扣率為20%。年初稅率較低,隨著收入的累計增加,稅率逐漸提高,最終趨近于實際稅率。

三、新個人所得稅法下高校個稅籌劃

1.科學設計薪酬體系現階段我國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稅方法,納稅人的稅率和稅負隨著應稅收入總額的增加而增加,對于正常級距范圍內的工資及薪金收入,納稅額并無變化。因此,高校應結合實際情況科學設計薪酬體系,探尋教職工全年綜合所得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最佳配置,力求最佳的節稅效果,防止由于計稅基礎出現大幅波動,造成應納稅額的稅率標準提高,增加教職工的應交所得稅,有悖于教職工整體稅負最低化目標的實現。2.充分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優惠政策根據稅法規定,過渡期間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可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算納稅。當綜合所得的適用稅率為3%時,若年終獎不超過36000元且并入年終獎后綜合所得不超過36000元,單獨計算的稅負與并入綜合所得的稅負一樣;若年終獎大于36000元,單獨計算的稅負較低。假設C教師的綜合所得為20000元,年終獎為15000元,單獨計算應繳稅款:20000×3%+15000×3%=1050元;并入綜合所得應繳稅款:(20000+15000)×3%=1050元,因此單獨計算的稅負與并入綜合所得的稅負一樣;年終獎為50000時,單獨計算應繳稅款:20000×3%+50000×10%210=5390元;并入綜合所得應繳稅款:(20000+50000)×10%2520=4480元,因此綜合計算的稅負較低。以此類推,不同收入梯度有其相應的稅負臨界點。高校教師對年終獎進行納稅籌劃時應當注意“多發一元錢,多交千元稅”等問題。3.合理使用專項附加扣除新個稅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項。這些給教職工進行納稅規劃提供了政策支持與籌備空間,家庭成員填報專項附加扣除時應當統籌兼顧,充分考慮各自的收入水平和納稅級距,對照專項附加扣除的標準確定申報稅額,并根據需要及時調整填報信息。4.高校應當創新宣傳方式利用微博、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等互聯網平臺加大對個稅新政的宣傳力度,擴大新政在教職工中的覆蓋面,及時向教職工普及稅務知識,引導其準確理解并熟稔使用新個稅法的各項政策,規避因理解偏差造成的涉稅風險,增強納稅人主體責任意識,充分享受新個稅法賦予的減稅優惠。另外,高校應當加強財務工作者稅收籌劃業務培訓,提升財務人員的專業技能,培養稅收籌劃領域高素質管理人員,為教職工進行個稅籌劃提供更好的服務與管理。

四、結語

納稅籌劃具有合法性和專業性,高校教職工作為高等教育專業人士,應當主動了解學習相關稅務籌劃理知識。通過合理的稅務籌劃實現減稅降費和收入最大化,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而推動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工作在全國范圍內的普及和運用。

參考文獻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2.倫宗健.新個人所得稅法對高校個稅扣繳的影響及對策.濰坊學院學報,2020(6).

3.劉燕.新個人所得稅法下高校財務應對措施研究.教育財會研究,2019(2).

4.李曉靜.新一輪個稅改革背景下高校個稅籌劃研究.無錫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20(3).

作者:陽葉萍 單位:江南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