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買賣雙方信用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4 0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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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買賣雙方信用研究論文

[摘要]由于信用證交易中銀行只處理單據而不管貨物、審單時強調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的分離,再加上國際貿易的復雜性,信用證欺詐日益盛行。欺詐行為給誠實的貿易方和進出口銀行造成了嚴重損失,也破壞了正常的國際貿易秩序。本文通過對信用證欺詐主要形式的深入分析,提出了一些救濟的方法。

[關鍵詞]信用證欺詐救濟欺詐形式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重要的支付方式。由于信用證使商業信用變成了銀行信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出口風險,從而促使買賣雙方交易的最終達成。但是,這并不能掩蓋信用證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的某些弊端。信用證是純單證買賣,銀行只看議付單據表面是否完整準確,是否與信用證規定一致,而不考慮貨物的實際狀況。因此,銀行只能利用信用證控制單據,而無法真正控制貨物。一些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證進行欺詐,給國際貿易帶來嚴重后果。通過對信用證欺詐形式和應對方法的分析和了解,對促進貿易的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一、信用證欺詐的表現形式分析

1.買方進行的信用證欺詐

這往往是買方以開證申請人或假冒開證申請人的身份,用假冒信用證或“軟條款”信用證欺詐付款行和受益人,以達到詐取貨款的目的。

(1)假冒信用證欺詐。此欺詐方式目的包括詐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后預付的傭金、押金、履約金;詐取出口貨物;詐取出口公司對供貨廠家的貨款等。假冒信用證有兩類手法:一是以根本不存在的銀行為名開立假信用證;二是冒用其他銀行名義開立偽造信用證。從中國銀行各地分行發現的假冒信用證案件看,假冒信用證通常具有以下特征:①電開信用證無密押;②電開信用證聲稱使用第三家銀行密押,而所謂“第三家銀行的確認電文”沒有加押;③信開信用證的簽字無從核對;④信開信用證隨附印簽式樣,此印簽式樣卻系假冒;⑤開證銀行行名、地點不明;⑥單據要求寄往的第三家收單銀行不存在;⑦信用證金額大而有效期短。

(2)“軟條款”信用證。此種信用證中附有“陷阱”條款,因此又被稱為“陷阱”信用證。此類條款使開證人或開證行具有單方面隨時解除付款責任的主動權,使貨款的收回完全依賴于買方的商業信用。

“軟條款”信用證主要有如下做法:貨物檢驗證明或貨運收據由進口商或開證人授權的人出具和簽署,其印鑒應由開證行證實方可議付的條款等等;信用證項下各條款相互矛盾;票據應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稱的信函箋上,注明全稱和地址;貨物到港后,由申請人或特定機構(人)驗貨,并向開證行提供合格證明,開證行才付款;全部或部分貨款在申請人提交檢驗證或貨物收妥證明后開證行才付款,但出具證明的時間信用證沒有明確規定;只有獲得貨物清關或由主管當局批準進口的相關文件后才付款;信用證規定以另一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為付款條件;部分貨款憑申請人出具到岸檢驗證明之后在證外結算;卸貨港(或裝運日等)將以修改證的形式通知等。總之五花八門,不一而足。

(3)買方濫用或偽造運貨單據。買方先出具保函將貨物提走,再把提單賣給善意第三者,然后潛逃。在這種情況下,承運人不得不就相關損失賠償善意提單持有人;再有買方憑提單副本或發票副本偽造提單原件(包括偽造銀行印記)提貨,而不是到銀行付款贖單提貨。原始單據在銀行,但是貨物卻被提走,賣方對承運人的錯誤放貨行為追究責任,承運人因此而蒙受損失。進口商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與開證行勾結,故意先造成信用證不符合合同,利用修改信用證的這一時間差,偽造信用證修改書和開證行修改書,同時增加將部分正本提單直接寄指定人的條款,將修改書不通過通知行直接寄于賣方,又利用船期緊、出口商急于發貨的心理,誘使出口方在開證行修改書到達前發貨;此外進口商還可能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騙取出口貨物。

2.賣方進行的信用證欺詐受益人(出口人/賣方)策劃的信用證欺詐通常是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的名義,用偽造或具有欺詐性陳述的單據欺詐開證行、議付行,以獲取信用證項下貨款。

(1)偽造提單欺詐。受益人在貨物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下,通過偽造提單騙取銀行付款。實務中經常發生預借提單和倒簽提單現象。預借提單和倒簽提單都是托運人、承運人雙方為了滿足信用證日期規定,提單的簽發日期與貨物實際裝船日期不符的非法提單。如果受益人要求承運人預借或倒簽提單,常常要出具保函,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同樣該保函的內容不合法。承運人需承擔風險,一旦買方發覺提單的問題而訴諸法律,承運人和受益人將共同承擔責任。

(2)偽造單據內容欺詐。賣方欺詐人以另外一種貨物或者是水(假)貨來頂替信用證所要求的貨物。在這種欺詐方式下,單據是真的,貨物也存在,只是裝運的貨物不是信用證所要求的貨物,而是水貨或是廢物。由于商業發票是由受益人制作的,因此做欺詐性描述十分容易。

(3)偽造、變造信用證的欺詐。偽造信用證是指采用描繪、復制、印刷等方法偽造信用證格式、內容制造假信用證的行為或冒用正規銀行名義開出假信用證的行為。變造信用證是指在真實信用證基礎上通過剪接、挖補、涂改等手段改變信用證主要條款的行為。

二、信用證欺詐的救濟

1.向法院申請止付禁令

開證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禁令,阻止開證行付款,以維護買方的正當利益。禁令(Injunction)在時間上可以是暫時性的或永久性的。法院決定是否禁令是很慎重的。申請人欲使法院禁令以阻止開證行付款,應滿足下列條件:

(1)申請人確信信用證交易中有欺詐事實,并能提出證據;

(2)申請人在訴訟中占有優勢,極有可能勝訴;

(3)為確保彌補因禁令所受的損害,法院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院的禁付令與銀行付款責任是緊密相關的。法院在簽發禁令時必須注意堅持信用證的獨立性,法院不能因與信用證無關的事件干預信用證的運作。買方在信用證交易侵權訴訟中,應確認賣方有欺詐事實,并能提出證據,且通知銀行。欺詐必須是已成立的或被證實的,對此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且禁令必須在銀行付款或承兌之前發出。此外,禁令的不應損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院的禁令只能針對其管轄權范圍內(一般為其屬地管轄范圍內)的銀行或受益人。

2.銀行救濟

信用證與貿易合同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文件,一般情況下不要因為涉外貿易合同發生糾紛而輕易凍結我國銀行所開信用證項下貨款,否則會影響我國銀行的對外信譽。在實踐中,如有充分證據證明賣方利用合同進行欺詐,且我國開證行尚未對外付款,那么法院可根據進口商的請求凍結信用證項下貨款。在遠期信用證情況下,如我國銀行已承兌了匯票,銀行對信用證的責任已變為票據上的無條件付款責任,法院就不應加以凍結,以維護我國法院和銀行在國際上的形象及信譽。

參考文獻:

[1]顧民.外貿制單與結匯.對外經濟貿易出版,1994,9.

[2]龔細和,龔信和.進出口貿易單證指南.廣東經濟出版社,2003.

[3]楊良宜.提單及其付運單據.中山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