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資本出資論文

時間:2022-09-15 06: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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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資本出資論文

鍵詞:智力資本/出資/智力資源/資本化

內容提要:智力資本是智力資源資本化的成果,是知識經濟時代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智力資本與股本具有同質性,可以作為資本出資。但是智力資本出資目前還存在制度上的障礙,包括立法上我國尚未承認智力資本,智力資本的會計核算存在諸多困難等。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突破傳統的“資本”概念的外延,提升智力資本的價值。

一、智力資本的概念

智力資本是智力資源資本化的成果,是對使公司得以運行的所有無形資產的總稱。[1]相對于傳統的物質資本而言,智力資本是企業更重要的資源,它是一種潛在的、無形的、動態的、能夠帶來價值增值的價值。智力資本屬于規范化的、可以被組織掌握并施以影響以產生更高價值的資源。也就是說,當企業中體現在員工體內、組織內部以及顧客身上的智力資源,以一種緊密有序的連接方式存在,能被掌握以描述、分享和開發,并利用它完成那些在智力資源分散狀態下不能完成的工作時,智力資源就資本化了,變成為一種資本。[2]

目前有關智力資本的界定還沒有得到完全的統一,比較一致的看法是根據英國學者安尼·布魯金(AnnieBrooking)的分析,即智力資本是一種無形資本,主要由市場資本、知識產權資本、人力資本、基礎結構資本四個部分組成。[3]美國學者托馬斯·斯圖爾特(ThomasAStewart)認為智力資本由人力資本、結構資本和客戶資本三個部分組成。

根據國內外學者的理解和分析,可以看出,智力資本要素包含了企業內所有因知識和智力的積累而形成的資源,如專利、規章制度、商標、訣竅、經驗、價值體系等。但并不是所有的智力要素都能給企業帶來競爭優勢。依據智力資本的屬性,可將其劃分為顯性智力資本和隱性智力資本兩種類別。所謂顯性智力資本是指不具有知識產權的、能以極低的成本獲得的智力資本。隱性智力資本是指存在于員工頭腦或組織關系中的知識、工作訣竅、經驗、創造力、價值體系等。與顯性智力資本相比,隱性智力資本更具有本源性和基礎性,是創新的源泉,是一切顯性知識的基礎。

二、智力資本出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

在人類歷史上,經濟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古代以勞動力資源占有和配置為主導的勞動力經濟階段、近現代以自然資源占有和配置為主導的自然資源經濟階段和當代以知識資源占有和配置為主導的知識經濟階段。相應地,主導資本形式的發展也經歷了從最初的簡單勞動力資本到自然資源再到知識資源的過程。雖然概念出現較晚,但智力資本的實際運用伴隨著經濟發展的過程,其重要性在經濟發展的中后期越來越顯著。21世紀是一個知識經濟的時代[4],全球化使商品和服務高速流動,信息快速傳遞,產品同質性日漸增強。智力資本作為知識資源的最重要的、起決定性作用的組成部分,在知識經濟時代必將取代機器設備等物質資本,成為企業競爭力的最重要的源泉和經濟發展的主要推動力。

(一)智力資本出資能夠使利益最大化

公司設立的目的在于盈利。出資的目的就是以投資者之間的合意性為基礎設立公司,通過經營管理使資本增值,使投資所得超過資本投入,獲得投資利潤。在這個過程中,投資各方以什么財產、什么方式出資應當是投資者之間的事情,只要形成合意性,就意味著各出資方資源有效用最大化的可能性。公司作為經營實體實際上是對出資人資源的制度化選擇與安排。對高科技企業和咨詢企業而言,智力資本是其設立企業時惟一的現實資產,其潛在的盈利能力無法用公司設立時的有形資產來衡量。稀缺性和高增值性使智力資本有其獨立的價值,能夠作為今后企業增長的杠桿。

(二)智力資本出資對個人和企業是雙贏的局面

智力資本最重要的直接表現形式是專利和非專利技術。專利和非專利技術在物化為產品時才能體現出其價值。智力物化的成本是比較高的,個人難以獨自承受,從而影響到主體進行智力活動的積極性。智力如果能夠作為資本出資,智力主體就可以將智力外化成本轉移給公司負擔,從而激勵其積極性和創造性,集中精力進行再創造。

雖然智力資本往往不能像實物或現金那樣立刻能體現在企業賬面數字的增多上,但是其帶來的后續正面效應往往遠遠高于實物或現金。企業將由此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降低從外界獲取知識產權的成本,減少知識產權受制于人的不確定性,甚至可以作為盈利的新增長點。與有形資產可以出租或出售類似,某些智力資本也可能被許可或轉讓。在高新技術的生產與再生產成為壟斷企業控制市場的核心背景下,技術開發投入固然巨大,然而取得專利權后授權他人使用收取的權利金更為可觀,何況這是一種低成本且幾乎無風險的收益,構成許多跨國企業利潤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智力資本與股本具有同質性

在公司法上,公司資本具有其特定含義,是指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而應具有的最低限度的自有財產額,不包括借貸資金。公司資本僅是指公司已經或可能從其成員而非債權人處獲得的資產。公司資本是維持公司日常經營和對外信譽的基礎。

公司法意義上的資本具有兩大功能:其一,營運功能,即可以用于企業的營運,以滿足企業購買生產資料、從事生產經營的需要。其二,擔保功能,即可用于對公司交易相對人提供履約擔保。從功能的角度而言,智力資本與股本具有同質性,因此,我們不應拒絕智力資本作為一種資本形態出資。

首先,智力資本的營運功能早已在經濟學界多次以理論和經驗的證據所證實。如舒爾茨認為:智力資本是資本,因為它是未來滿足或未來收入的源泉,智力資本和物質資本永遠是財富創造中不能或缺的兩種基本元素,它們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在社會發展的任何階段,財富的創造都不會只取決于一個方面。尤其是在知識經濟時代,智力資本在高新技術行業已反映出比傳統的物力資本更強的營運增值能力。[5]在風險投資領域,企業營運成功與否幾乎完全取決于智力資本的狀況,美國微軟即是一個十分經典的例子。

其次,智力資本的擔保功能可以通過相應的制度設計得以實現。一方面,物力資本對債權人的擔保功能并未像理論家和立法者所預想的那么重要。傳統觀念認為公司資本是公司債務得以清償的擔保,但事實上公司償債能力并非依賴于注冊資本,而是基于公司現實資產狀況。因為公司資本只能代表公司設立時的履約能力,而公司存續過程中實有資產會隨著經營狀況的變化而變化。許多國家公司法降低甚至實質上放棄了公司設立時的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要求,表明公司償債能力認識的變遷。各國新公司法和破產法對破產重整程序的推崇,也反映了企業預期收益和可變現資產的重要地位。在以資本為核心所構筑的公司信用體系中,資本的擔保功能實際上是立法者的虛構,而非公司資本本身所具有的屬性。[6]另一方面,智力資本的抽象性并不等于對債權人不安全,立法者可以設計一種附條件的有限責任減縮債權人可能面臨的風險。既然智力資本滿足了股本的兩大功能,否定智力資本的“資本性”也就毫無道理了。

(四)智力出資的現實意義

在知識經濟背景下,我國現代企業機制不規范,國有股占主體地位,國有企業擁有大量產權不明的無形資產,流動性差,嚴重制約了智力的市場化,限制了智力價值的充分實現。

目前我國正在逐步推行職工持股,但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如何解決職工的購買力不足,順利地使職工轉變為公司股東。我國職工持股實踐要求職工必須現實出資購買公司股份,然而國有企業職工工資收入低,支付日常生活開支后所剩無幾,加上傳統觀念要求儲蓄以備不時之需,難以現實出資。智力資本出資在現階段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準許公司職工以智力資本出資對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解決職工購股資金來源不足的問題大有益處,這也是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物化的表現。智力資本化可賦予產權所有者動力,是一種現實的激勵機制。

可見,以智力資本出資是合理且可行的,并且在以智力資本出資時應將其視為一種綜合性的權利出資,只是其載體物化為人而已。現實中,我國已經有技術、管理及其他智力要素作為智力資本出資的有益的嘗試。如2001年北京市《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第12條明確規定:中關村科技園區的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可以實行股份期權、利潤分享、年薪制和技術、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制度。經批準的上市公司,可以實行股票期權。北京市中關村肯定技術、管理及其他智力要素作為智力資本出資的有益嘗試,對于我國進一步擴大智力資本出資,完善智力資本出資法律規范具有積極的先導和創新意義。

、智力資本出資的制度障礙分析

(一)智力資本與公司法資本三原則的矛盾

按照公司法的經典原理,公司的資本,從經濟上來說,是公司開展業務的物質基礎;從法律上來說,是公司對第三人的最低財產擔保。“資本三原則”即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資本不變原則,是由公司法所確立的在公司設立、營運以及管理的整個過程中,為確保公司資本的真實、安全而必須遵循的基本的法律準則,是大陸法系經典公司法的基石。我國也遵循資本三原則。我國《公司法》在進行資本制度的設計時,將確保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作為首要的價值目標。

然而,智力資本與資本三原則存在著矛盾。資本確定原則是指發起人在設立公司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公司的資本總額,并由發起人和認股人全部認足或募足,否則公司不能成立。它有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和折衷資本制等實現方式。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原則。資本確定原則的立法目的在于確定資本的質量,保證公司資本的真實可靠,防止公司設立中的欺詐和投機行為。我國2006年1月1日實施的《公司法》第2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方式包括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如果股東以知識產權出資的,由于我國新的《公司法》要求這些“非貨幣財產”必須是“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因此,股東必須是該知識產權的合法擁有者,并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股東以知識產權作價出資,必須對知識產權進行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之前辦妥其轉讓手續。問題在于,我國目前只承認知識產權的資本性,對于其他形式的智力資本,如市場資本、人力資本、結構資本是不能作價出資的。

資本維持原則,是指公司在存續過程中,應當保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資本的實質減少,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為了避免股東對公司盈利的過度分配,確保公司業務活動的正常進行。與此原則相適應,股東不得抽回股本,原則上公司不得持有本公司股份,利潤分配有嚴格的程序,公司債券的發行也有嚴格的限制。資本不變原則指公司資本總額一經確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是為了防止公司任意減少資本,造成公司清償能力的降低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或公司任意增加資本,使股東承擔過多的風險,損害了股東的利益。

資本維持原則和資本不變原則都是基于資本確定原則而建立的。但是智力資本從某種意義上意味著資本的不確定性,資本維持和不變也就難以保證。智力資本的無形性和易變動性使得智力資本維持比較困難,有可能出現起伏不定的情況。

(二)有關法律法規尚未承認智力資本的情況

由于人們在認識上對智力資本是否可以出資存在諸多的模糊性和不同見解,導致立法者對智力資本出資問題產生不同意見和態度。目前在職工持股的地方性立法中,對是否允許職工以智力資本出資存在較大的分歧。有些地方性立法明確規定職工可以智力資本出資;有些地方性立法則持否定態度;還有些地方性立法未表明態度。立法已經落后于新興社會關系的發展。這些立法上的不足打擊了職工參與的積極性,阻礙了職工持股制的進一步推行。因此,我們必須充分認識智力出資的積極意義,爭取在立法上有突破。

(三)智力資本會計核算的法律難題

現行會計核算計價模式遵循歷史成本原則,即按取得或實現時的實際成本或耗費的相關費用計量入賬,具有穩定性和確定性的優點。由于智力資本的無形性,與歷史成本計價模式出發點相沖突,無法體現該智力資本的真實價值。

智力資本的無形性、依附性和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都為會計核算帶來困難。由于沒有實際交易的發生,智力資本無法以實物產權的變動為基礎進行核算。大部分智力資本在交易之外也都可能自發地產生價值的變化。特別是在企業建立初期,智力資本的價值具有很大的動態性,隨著智力物化的實際效果、企業實施經營計劃的效率、顧客消費傾向及其他因素的變化而變化。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更使得傳統會計核算方法無法估量智力資本的價值。而有些智力資本,如商業秘密、專有技術,其保密的性質導致根本無法對其進行評估。因此,現行會計體系無法適當承認智力資本。智力資本在作價入股時便面臨巨大的障礙。

對股東和投資者而言,忽視智力資本因素使他們可能低估一些有價值的公司,也可能看不到一些繁榮公司的潛在危機。對整個國家而言,缺乏對智力資本的認識將導致其不能正確配置資源,從而使國家競爭力受到削弱。由此可見,在世界步入知識經濟時代之際,對規定傳統的會計財務準則進行修訂勢在必行。

多年來,學術界和實業界對智力資本進行了長期的研究。智力資本計量方法的創造性研究主要由國外學者完成,國內學者大都做一些評述工作。這與智力資本概念興起于發達國家有很大關系。1997年5月,瑞典第一大金融和保險公司———Skandia了世界上第一個公開的智力資本年度報表,作為對傳統財務報表的補充,此舉被稱為“從工業經濟向知識經濟轉化的財務里程碑”。該公司在副總裁LeifEdvinsson的領導下,組成了專門的研究機構,并提出了自己的智力資本模型。其核心思想是:一個公司的真正價值在于它們為自己創造可持續發展的潛力,企業的智力資本來源于財務、顧客、運作過程、更新和發展、人力資源五個部分。[7]

目前,智力資本的計量方式分為以投入價值為基礎的計量方式和以產出價值為基礎的計量方式兩類,具體有經濟增加值法、智力增值系數法、直接評估法、托賓Q系數法、平衡計分卡、業績棱鏡、斯堪的亞智力資本“導航器”模型、智力資本指數模型、技術經紀人的智力資本審計模型、無形資產監視器、計算無形價值法以及內部競標法等。[8]我國有學者提出期望收益現值法作為企業智力資本財務價值的計量模型,改變傳統財務會計資產計價模式,從計量投入轉變為計量產出,以智力資本的產出價值為計量基礎,同時考慮智力資本的配置狀態與經濟壽命期等因素。[9]但是,迄今為止還沒有一個被廣泛接受的精確的智力資本價值評估的理論模型。

除出資作價障礙之外,智力資本的年度核算也有類似的困境。與智力資本價值易變性相適應,會計核算中應當對智力資本予以定期認定和反映,建立年度評估和一定條件下應利害關系人請求而重新評估的制度。企業會計報表附注中應當對智力資本的相關情況予以充分披露,同時在企業盈利預測報告中進行說明。

注釋:

[1]參見葛家理、延吉生:《智力資本論———新時期科學經濟學》,冶金工業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頁。

[2]參見袁慶宏:《企業智力資本管理》,經濟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頁、第46頁。

[3][英]安尼·布魯金:《第三資源:智力資本及其管理》,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頁。

[4]劉劍文主編:《知識經濟與法律變革》,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頁。

[5]參見王建民、周濱:《資本中的人力資本》,《財政問題研究》,1999年第3期。

[6]參見蔣大興:《人力資本出資觀念障礙檢討及其立法政策》,《法學》,2001年第3期。

[7]參見孫嵐:《智力資本:模型及財務評價》,《管理現代化》,1999年第2期。

[8]參見甘衛平:《智力資本計量與評價方法研究》,《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3期。

[9]參見徐程興:《企業智力資本財務價值計量模型探究》,《科學研究》,200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