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校園欺凌現象法律對策
時間:2022-09-06 02: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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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校園欺凌事件頻發,侮辱謾罵、群毆打斗、拍照上網等各種形式的欺凌層出不窮,校園欺凌其形式之多樣,性質之惡劣,存在之普遍需要全社會給予關注和重視。校園欺凌的主體是未成年人,校園欺凌現象的遏制需要學校、家庭和社會多方面的配合,本文主要針對校園欺凌的現狀,總結其法制方面的歸因,進而提出相關法律對策。
關鍵詞:校園欺凌;法制;刑事責任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撐起一片藍天,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然而,近年來網絡頻頻曝光的校園欺凌事件凸顯校園欺凌問題的形勢嚴峻性和治理緊迫性,校園欺凌帶來的危害觸目驚心,在最初苗頭的時期得不到有效的解決,帶來的可能是被欺凌者繼續被欺凌,或者以暴制暴,最終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愈演愈烈的校園欺凌現象,不僅嚴重影響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而且威脅校園秩序和社會穩定,校園欺凌現象亟待全社會關注,特別需要相關法律體系的完善。
一、校園欺凌的現狀
校園欺凌廣泛出現在世界各國,是全球青少年成長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它不同于青少年之間偶發的打架等沖突,它的社會危害性更強。我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沒有對校園欺凌作出明確的定義,在2017年12月27日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中,對中小學生欺凌作出以下定義: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1]說明欺凌包含發生的單次或者多次、主觀上的故意、表現的多種形式、損害的多個方面等四個要素,學生欺凌與學生之間的打鬧嬉戲存在根本區別。(一)校園欺凌的突出特點。1.低齡化趨勢明顯,據調查研究顯示,小學生和初中生比高中生遭遇更高頻率的欺凌。[2]在教育部2015至2016年度的統計數字中顯示,中小學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約七百多宗。校園欺凌低齡化上升趨勢越來越明顯。2.欺凌發生相對隱秘性,肢體欺凌多發生在校園的廁所、宿舍、角落及學生回家的偏僻路上,負責校園安全的管理人員很難第一時間發現;被欺凌者受到傷害后,很多選擇忍氣吞聲,或因心有恐懼或因害怕丟臉,而不敢告訴家長或老師,造成很多欺凌事件不被家長和老師知道。3.欺凌雙方強弱關系不對等,欺凌現象大部分是由高年級學生欺凌低年級學生,多人欺凌一人,或是一方有一定“權力”的人欺負無權力的人,被欺凌者往往是一些弱勢群體,使得他們當時無法反抗。4.施暴者的欺凌行為具有長期性。我們見諸網絡報紙的欺凌現象大多不是發生一次兩次的,而是長期存在的。據央視新聞報道的案例,一名安徽懷遠縣的小學副班長,以檢查別人作業、學習進度為由,逼迫其他學生吃屎喝尿,收受其他學生“賄賂”幾萬元,一名女生甚至給的總額達到一萬元,被欺凌時間長達五年。施暴者的行為大多具有長期反復性。5.校園欺凌形式多樣。據調查,在各種校園欺凌中,言語欺凌的發生率最高:有49.6%的初中生遭受過言語欺凌,37.7%的初中生遭受過社交欺凌,19.1%的初中生遭受過身體上的暴力傷害。14.5%的初中生遭受過網絡欺凌。[3]校園欺凌的形式多樣,有些施暴手段殘忍,已刺痛社會公眾的敏感神經。(二)校園欺凌的危害。1.校園欺凌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與身心健康校園欺凌發生肢體沖突直接影響被欺凌對象的身體健康,言語欺凌、網絡欺凌對被欺凌者的心理影響極大。2017年教育藍皮書指出被欺凌經歷會在一定程度上傷害學生的非認知能力,不利于其人格的健全發展。部分未成年人因為無法忍受欺凌而自殺自殘,青少年時期遭受欺凌的人,將影響其以后的人生態度,會變得更為內向、悲觀、無助,成年以后,患抑郁癥的概率是普通人的4.8倍。[4]2.校園欺凌擾亂教學秩序遭受校園欺凌的學生對學習興趣減低,有些甚至懼怕進入學校,不利于學生正常的學習生活。有些發生在校園的群體性欺凌事件嚴重干擾教學秩序,影響教學活動的開展。3.校園欺凌危害社會安定和諧有專家指出,在校園欺凌事件中,施暴者和被欺凌領者其實都是受害人,施暴者認識不到自己的錯誤,形成暴力習慣,有盲目的優越感,缺乏理智,很可能成為“問題少年”和“不良少年”,有的會誘發犯罪,影響社會穩定;被欺凌者的身心受到傷害,長期的壓抑與焦慮影響其性格形成,嚴重的會產生自殺和報復社會的傾向。
二、校園欺凌現象的法制歸因
校園欺凌頻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青少年自身心理發育不成熟的內因,也與家庭成長環境、社會不良影響等外因分不開,但法制方面的問題也是非常重要的影響因素。(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國際上對校園欺凌方面立法較早,美國1994年通過《學校安全法案》,英國2011年通過《反欺凌行動法案》,日本2013年通過《欺凌防止對策推進法》。我國目前還沒有明確的關于校園安全和校園暴力犯罪方面的立法,應對校園欺凌的法律條款散見于《侵權責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的法律規范及司法解釋之中,但這些法律規范對校園欺凌的具體界定和處罰沒有做明確規定,相關條款之間缺乏體系性和系統性,不可避免存在漏洞,已經難以適應現實校園欺凌案件的具體量刑,造成了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二)執法和司法過程中的追責偏輕。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目前校園欺凌低齡化趨勢明顯,大多數施暴者不滿十四周歲,相關執法機關只能批評教育,或勒令學生家長賠償,施暴的學生在根本上幾乎沒有受到任何處罰,助長了施暴者的囂張氣焰。司法機關在處理欺凌案件時,要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一般從輕處罰,威懾力度不夠。(三)學生守法意識淡薄。近年來,我國越來越重視校園法制宣傳,很多城市的小學設有法制副校長,由法官或檢察官擔任,普及法律知識,但在校園欺凌方面的宣傳在地域的廣度和內容的深度上還是不夠到位,好多同學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甚至以為不滿十四周歲不用負刑事責任而可以肆意妄為。
三、遏制校園欺凌現象的法律對策
(一)制定針對校園欺凌的專門法律。制定校園欺凌的專門法律是構建應對校園欺凌長效機制的必然要求,同時是治理校園欺凌的基礎工程。2016年4月26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了《關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11月17日教育部等九部門了《關于防治中小學欺凌與暴力的指導意見》,強調了司法機關的介入。最高檢察院針對嚴重危害學生身心健康的欺凌和暴力問題,與中央綜治辦等共同指導意見,推進綜合治理、保障校園安全。《通知》與《指導意見》的懲戒手段有限,法律效力不強,校園欺凌并沒有得到很好遏制。要加快制定《反校園欺凌法》,法律條文盡量具體、詳實,細化校園安全管理的義務責任,加強對施暴方家長監護責任的問責,在挽救教育未成年人的同時,適當增加懲處措施,讓懲治校園欺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二)加強執法和司法的力度。公安機關要強化對校園及其周邊環境的治安巡邏,必要時設置警務室,發生校園欺凌事件后,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對施暴者進行控制,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立案,以免事態惡化,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加強批評教育,要求學校和家長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教育和處罰。[5]司法機關在處理未成年犯罪時要嚴格且毫無偏袒地使用法律賦予的權力,在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的同時,也應該樹立“懲罰也是一種教育”的理念,必要的懲罰對教育效果的釋放是一種促進。[6]對那些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惡劣的未成年人犯罪可追究刑事責任,加大對施暴者民事賠償責任的追究,同時積極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專家、青少年心理專家等廣泛參與未成年人案件的訴訟過程,在懲戒未成年人犯罪時恰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三)讓守法意識深入人心。2017年11月2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校園欺凌案進行宣判,五名犯罪時未滿十八歲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或有期徒刑11個月。這一司法判決體現了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同時說明未成年人實施暴力傷害,同樣不能逃避刑法的制裁,具有鮮明的司法示范意義。[7]要加強此類案件的宣傳,注重在留守兒童多、欺凌頻發的學校進行宣傳,對學生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意義,從思想源頭上杜絕暴力行為的發生,讓他們做守法的好公民。同時,積極宣傳法律理論和知識,讓學生用法律知識武裝自己,一旦遇到校園欺凌,尋求用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黨的報告指出:“建設教育強國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基礎工程,必須把教育事業放在優先位置,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現代化,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這是以習為核心的黨中央對新時代教育工作的重大戰略定位。治理好校園欺凌,才能算是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希望相關部門能夠齊抓共管,強化校園欺凌行為的立法、預防、司法審判、刑罰執行等機制,多管齊下預防和解決校園欺凌,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撐起一片晴朗的天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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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校園欺凌調查:46.2%的北京中小學生被故意沖撞[EB/OL].央視網,2017-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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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素華,孫暢.校園欺凌法律規制比較研究[J].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17,7(4)(總第1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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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劉寅,姜遠亮.校園欺凌的涵義及防治的法治化路徑探析[J].現代教育論叢,2017(5)(總第217期).
[7]劉武俊.讓校園欺凌者付出法律代價[J].浙江人大,2017.12.
作者:萬向婷 單位:河南檢察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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