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司知情權

時間:2022-05-25 0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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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司知情權

一、我國有關股東的公司知情權的立法現狀;

新中國成立后,國家在經濟運行方面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這種經濟管理體制決定在很長時間內,企業的形式僅限于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等公有制形式,而關于公司制度的實踐和理論長期處于空白狀態。隨著國家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在中國的經濟體制中,以多數投資主體為主要特征的公司制度開始發展起來,并且越來越成為經濟體制中的主力軍。當然,我們要建立現代成熟的公司管理制度,就必須制訂一套完整科學的公司法制度來規范公司制度的發展。現實的公司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公司法制度的建立決定著我們必須對公司法理論展開深入的研究和探討,并使這種理論反過來指導和服務于現實的公司法的建設中去。但由于受到這種現實的國情的限制,中國的公司法理論和公司法的制定從一開始就有一種先天不足的感覺,這決定著我國公司法在對包括公司知情權在內的股東權的規范方面存在嚴重不足,甚至給人一種含混羞澀的感覺。而關于公司知情權規定的不足導致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解決股東對公司知情的相關問題缺乏有效的措施。

(一)我國目前有關股東的公司知情權的立法規定的情況。

在中國的立法體系中,關于股東的公司知情權的立法規定是由公司法來予以規范的。嚴格意義上講,根據公司法的立法淵源,公司法應當從兩個層次上去理解。第一個層次即為形式意義上的公司法,該公司法的界定標準是狹義的,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1993年制定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個層次即為實質意義上的公司法,該層次是從廣義上來界定公司法的范圍的,即凡是有關公司制度的設立、規范的所有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民法通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證券法》;國務院制定的相關配套的行政法規,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原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進行規范的通知》等;國務院有關部委的部門規章,如國家體改委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上司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而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上述列舉的相關公司法律規范,對公司知情權都有一些規定。如《公司法》第3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第111條規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地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第17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以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公告財務會計報告。《證券法》第三章第三節對上市公司的持續性信息的公開作出了規定,如上市公司有義務公開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財務報告、公司相關人員等與股東權益相關的信息。此外,《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和《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也對公司知情權作出了一些規定,如《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第41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第20條規定,股東有權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最高人民法院和證監會的一些規定要求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真實誠信的披露相關應當公開的信息,否則要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將公司知情權明確列為一種獨立的股東權利。

(二)我國法律對公司知情權規定存在的不足。

上述介紹了目前我國有關公司知情權方面的立法狀況。我們認識到,由于中國公司法理論發展的滯后和公司法立法技術上的不成熟,導致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知情權的規定缺乏規范的邏輯體系,同時對公司知情權的設置、內涵、分類、保護等方面均缺乏相關制度方面的建設,相關規定顯得過于簡陋。具體闡述如下:

首先,公司法關于公司知情權的規定不明確,而且缺乏邏輯性。《公司法》在總則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這是我國公司法對股東權的概括性規定。這種規定顯得過于簡陋,因為我們知道在現代公司治理中,股東權是一個十分豐富的權利體系,除了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外,還應當包括公司知情權、股利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建設利息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優先權、股份買取請求權、轉換股份轉換請求權、股份轉讓權、股票交付請求權、股東名義更換請求權和無記名股份向記名股份的轉換權、表決權、代表訴訟提起權、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提案權、質詢權等。面對一個如此復雜的權利體系,筆者認為公司法不應“厚此薄彼”,即將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權列在公司法總則中規定,而將其他權利散落于其它各章中,例如,公司法在32條和111條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公司知情權進行了簡單的設計。公司法的這種立法方式,忽視了各項股東權利本身的平等保護性,不利于人們從法律層面上全面的掌握股東權,容易使股東忽略自己享有的權利的保護和行使。權利的特點在于法律的明文規定,這是權利與合法權益的區別。因此,筆者認為為明確和保護包括公司知情權在內的各種股東權利,必須在邏輯上從新設計公司法關于股東權的設置問題,即在公司法的立法結構中,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章中單獨設立“股東”一節,全面細致的羅列各項股東權利和股東義務,即明確規定股東享有某項權利,如明確規定股東享有“公司知情權”,同時在相關章節對各項權利的內容進行闡釋。這樣就能高層建瓴的明確各項股東權,以便于司法實踐中對各項權利的行使和保護。

其次,《公司法》第3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第111條規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法對公司知情權的規定過于簡陋。表現在:1、該規定沒有認識到公司知情權的內部分類,如,沒有區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公司知情權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公司知情權、上市公司股東的公司知情權之間的區別;沒有區分多數股股東與少數股東之間公司知情權的區別。因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上市公司在股東人數、資本構成與來源、公司治理上存在著較大的區別,這樣不同種類的股東之間的公司知情權就有較大的區別;同樣控股股東與少數股股東對公司知情權的要求也不同。2、該規定沒有明確股東行使公司知情權的條件。權利的本身是一把雙刃劍,即法律要求權利主體合法行使權利維護自己的利益,同時也要求權利人不得濫用權利。因此,這必須要求法律對行使權利的條件作出規定。3、該規定對公司知情權的權利內容規定的不夠豐富。公司法僅規定股東行使知情權的手段為“查閱”,而查閱的對象僅為股東會議記錄、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等。很顯然,從實現知情權的手段和對公司的知情對象上看,公司法的規定距離公司知情權的豐富內涵都有很大的差距。同時,與國家體改委先前頒布的《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相比,公司法的規定是一種倒退。《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第20條規定,股東有權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從此推定,該規定賦予的股東的公司知情權是全面的,根據此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知情,其實現權利的手段沒有受到限制。相反《公司法》的規定限制了公司知情權的范圍,與此規定相比是一種倒退。

二、公司知情權產生的現實和理論基礎;

上述對我國有關公司知情權的立法情況進行了介紹,可以看到我國公司知情權的立法十分不成熟,因此深入研究公司知情權理論就顯得十分必要。作為一種權利,其產生必然要有現實和理論基礎。研究權利的本身,首先要尋找產生權利的根原,為這種權利的存在披上“合法”的外衣。

(一)資本的社會化與現代公司的飛速發展是公司知情權產生的現實基礎。

現代社會的飛速發展,現代經濟的日新月異的進步,其背后的原動力即為資本,而通過資本的社會化的整合,資本的推動作用變得異常強大而有力,正是這種整合下的資本原動力促使著社會以全然不同以往的變化速度和規模飛速的前進著。早期的資本大多是通過暴力血腥的掠奪積累起來的,資本的控制主體為操縱國家政權或與國家政權緊密聯系的資本寡頭手里,這種資本的特征是血腥,資本控制者為牢牢控制資本并攫取利益,常常“身體力行”親自經營資本,并且恐懼外部資本的介入,常常對外部資本加以排斥,這種情況決定了資本主體的單一性和經營主體與資本主體的合一性。這種特征決定著市場中還沒有現代意義上成熟的公司制度,自然也就沒有所謂的知情權的問題。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作為投資者來說,由于其對企業的高度控制和對企業的實際經營,其對企業的狀況是十分清楚的,法律沒有必要賦予股東的公司知情權。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上各個經濟主體之間的競爭日益激烈,“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米”的現象變成為市場競爭中最普遍的局面了。哪些資本實力雄厚的大企業在市場競爭中逐漸占有主動,其利用極強的資本實力,在材料、技術、人才和市場開拓方面均占有優勢,并逐漸排斥、兼并資本實力比較小的企業。在這場競爭中,使越來越多的人認為,要想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不被擊敗,不被兼并,就必須握有一個最至關重要的砝碼-資本,因此獲取足夠多的資本便成為各個企業主絞盡腦汁思考的問題。當然,隨著資本原始積累的完成,社會環境的變化,哪種充滿血腥的掠奪式的原始積累的方式很顯然已經不適合市場經濟中的資本融資要求。因此,各個企業主便不得不尋求新的融資方式。而在這場融資大戰中,除了向銀行貸款外,企業并購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吸收他人入股成為市場經濟中融資的主流。企業并購中合并和成立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帶來的直接后果是實現了資本的社會化,即企業的投資主體的多元化,于是以有限責任和資本社會化、投資主體多元化為主要特征的現代公司制度便應運而生。資本的一個最顯著的特征是營利性,這一特征使得哪些擁有財富,但由于實力不夠或者不懂經營的人,將財富投入企業中通過與他人聯合組成公司,完成了財富到資本的轉變。資本的營利性促進了現代公司制度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產生發展,并促使社會上越來越多的人將手中的閑置資本投入公司中而成為公司的股東。這樣,一個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投資主體即股東的數量是驚人的,在這些眾多的股東之中,由于其掌握的公司資本的數量的差距,其所享有的權益是不同的,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的影響是不同的,大股東通過享有的表決權對公司股東會的控制和利用董事身份對公司董事會的操縱,導致很多中小股東不能對公司的經營作出有實質性影響的舉動,因此,很多中小股東的資本所有權和經營權便漸漸分離,其對公司的經營狀況漸漸陷入模糊不清的狀態中。由于投入公司的資本安全性和投資收益與自己密切相關,這些中小股東對公司的經營狀況的了解是十分迫切的。但由于中小股東“位低言輕”,在大股東對公司壟斷經營的情況下,無法真正采取有效手段了解公司的內情。因此,中小股東為滿足自己對公司知情的要求,同大股東展開了激烈的斗爭,強烈要求享有對公司知情的權利。資本的社會化使得社會中享有“股東”地位的人越來越多,他們的股東權益越來越重要,他們的呼聲越來越值得注意。同時,大股東的不受約束的壟斷行為也嚴重危害社會和公司制度的發展。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中小股東爭取對公司知情的權利逐漸被法律所確認,這樣股東的公司知情權便作為一種重要的股東權利產生了。

公司資本的社會化促使了現代公司的產生和公司知情權產生,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和社會分工的進步,現代公司也以全然不同于往的速度飛速的發展著,公司逐漸成為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主體。首先,公司的規模越來越大,公司的經營范圍也越來越復雜,公司之間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面對著日益復雜的公司經營業務和激烈的市場競爭,管理和經營公司越來越專業化,越來越成為一門專門的學問,于是作為公司投資者的股東必須要聘請專業的管理人才來經營和管理公司,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空間越來越大。隨著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空間加大,這樣不僅使原來無法參與公司經營的中小股東進一步遠離公司的管理,而且使原來對公司親自經營的大股東對公司的緊密控制愈加松動。公司的所有股東都面臨著對公司的具體經營狀況不知情的“窘態”,享有公司的知情權也逐漸成為大股東的要求。其次,現代公司的投資主體進一步多元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進一步發展,逐漸演變進化為上市公司,公司股東的數量大大突破以往的規模,對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東少者幾千人,多著上萬、甚至幾十萬人。而且,隨著國際融資市場的發展,股東往往超越國別和地域的限制。很顯然,面對上市公司這樣一個龐然大物,眾多中小股民為維護自己投資的安全和獲取投資利益,必然要充分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這些中小股東對公司了解的愿望愈加強烈。因此,法律要求上市公司必須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向社會尤其是股民披露公司的經營信息,來滿足廣大股民對公司知情權的要求。又次,公司在成為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主體后,公司的社會責任感便愈來愈大,公司的有效運行可以促進社會的全面發展,即可以為職工提供就業機會、為政府提供稅收來源、為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但相反如果公司不能有效運營,卻會給社會造成危害,有時這種危害是巨大的,如震驚世界的“安然公司”倒閉案,“巴林銀行”倒閉案。這些案件均對美國、英國的相關產業造成深遠的影響。透過這些案件的背后尋找原因發現,導致這些公司倒閉的主要因素在于公司的經營信息的封閉、公司長期處于沒有監督的狀態下。而監督公司的主體除政府等相關部門外,最有力的監督主體應當為公司的廣大股民,因為公司的發展直接與自己的利益掛鉤。但是,股民要想有效監督公司,必須要了解公司的內情,而現實中上市公司虛假信息、做假賬的現象層出不窮,廣大股民的信息知情權常常受到侵犯。出于公司對社會的強烈的責任感,法律從股東的監督主體地位出發,也必須要賦予股東的公司知情權、并加以有效的救濟。

(二)公司知情權產生的理論基礎。

首先,股東的公司主人翁地位要求法律賦予股東享有公司知情權,并決定公司知情權在股東權利體系中具有基礎性地位的作用。公司作為一個享有獨立人格、獨立存在的經濟法人實體,其合法產生和存在的基礎是是由各個股東投入的資本。作為公司的投資者,股東才是公司真正的主人,其自然要為自己的利益而設置公司的運行機制,而維護股東的相關合法利益的實現,法律或者通過股東之間的約定要賦予股東享有實現其利益的相關權利。這些通過法律設定和股東約定的相關權利構成一個權利體系,即股東權。股東權是一個包含諸多子權利的龐大權利體系,在這個權利體系中,股東作為公司的主人和從投資的獲益性的根本目的出發,股東享有最直接的資產受益權。但是股東的資產受益權是法律賦予股東的一個宣示性的權利,其要真正實現必須要有其他相關權利予以保障,如股東有選擇公司管理者的權利、有對公司的經營和發展決策的權利,有表決權、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提案權、質詢權等等。但是,這些權利的行使都建立在一個前提上,即股東對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相關財務信息必須是清晰的,只有股東真正了解公司,才能正確的行使各項權利維護自己的利益。如股東只有知道公司的股本構成的成分、比例后才能正確行使表決權;只有了解公司的資產負債比例、公司有無重大擔保后等情況后,才能判斷投入資本的安全性;只有了解公司的成本利潤率、股票的市盈率等相關財務指標后,股東才能對公司的利潤分配情況進行決定,股東并以此決定為依據主張利潤分配請求權,并通過對公司獲利能力的分析,決定是否增加對公司的投資;股東只有了解公司的相關市場行情后,才能正確的選擇管理者、決定公司的經營思路,才能正確行使提案權;股東只有了解公司的治理結構狀況后,才能主張股東代表訴訟權、建議監督的權利。由此可見,股東權中的資產受益權的實現需要其他股東權的保障,而其他股東的行使和實現均要求股東必須對公司“知情”,因此,法律賦予股東的公司知情權是客觀必需的,而且公司知情權在整個股東權利體系中具有基礎性的地位,是其他股東權實現的前提。

其次,股東法律地位的平等性要求法律賦予股東公司知情權。公司股東雖然在出資比例、對公司的實際影響控制上有較大的區別,但股東作為公司中的一員,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即股東的權利受到平等的保護。法律和章程不得因為股東出資的多少而對股東權利的保護厚此薄彼,即不得對在公司中只保護大股東的利益,而忽視小股東利益的保護,相反,也不能“劫富濟貧”,過分苛責大股東,而不切實際的對小股東加以保護。法律和章程在保護股東利益上必需恪守公正,要嚴格按照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設定股東權利和股東義務,如我國公司法中同股同權和同股同利(第130條)、一股一表決權(第106條)、按股份分配剩余財產(第195條)的規定等。股東法律地位的平等決定各個股東無論“貧富”,均是整個公司大家庭中平等成員,其有權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平等的行使各項股東權。我們已經闡述過,公司知情權在整個股東權利體系中具有基礎性的地位,是其他股東權實現的前提,因此,股東地位的平等,首先要確認股東有權對公司信息進行了解和知悉,而且這種知情權的平等具有很大的絕對性,尤其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無論股東的投資比例占多大,一般來說所有股東的對公司信息的知情權應是絕對平等的,即每個股東都有權了解公司的全部經營信息。這與其他的股東權的平等性有很大區別,因為其他的股東權的平等性具有相對性,一般僅指法律對權利的保護是絕對平等的,但在權利的范圍和影響力上是不平等的,如各個股東的投資份額不同,其所享有的表決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的內容是不同的,一般來說,出資越多,其所享有的表決權就越大,其能分得的利潤就越大。因此,公司知情權最能體現股東的平等,同是公司知情權也是股東平等地位的本質要求。

再次,股東的利益的相對沖突性要求法律賦予股東的公司知情權。股東通過出資或者購買股份(股票)組建公司或者加入公司中成為公司整體機構中的一員,整個公司在法律上和市場競爭空間中被視為一個獨立人格的法律主體和經濟利益主體。為使公司做大做強,使公司在市場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在市場中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各個股東要同仇敵愾、一致對外,同公司之外的市場主體展開激烈的競爭。為此,各個股東要對公司奉獻,對公司的發展獻言獻策,為公司的市場、人才、技術、管理等方方面面的需求貢獻力量。這表明各個股東之間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具有緊密的關聯性。但是我們必須看到股東為公司奉獻,固然有一定的公司榮譽感,而最本質的根源在于股東本身利益的要求,換句話說股東是在為自己奮斗,因為,股東向公司投資的根本目的在于股東要借助于資本生息的天性獲取投資利益。但股東要想得到投資利益,有一個前提是公司必須在市場中獲取利益,這才是股東對公司奉獻的根源。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公司在市場上獲取的利益是有限的,有時甚至無法得到任何利益。但股東獲取利益的欲望是無限的,而有限的公司利益和無限的股東欲望之間的矛盾最終導致各個股東之間的利益產生了沖突。當然,股東在分享公司利益時固然要遵守一定的游戲規則,力求公平,如要按股分利。但在公司中,各個股東由于對公司的投資不同,其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是明顯不同的。這樣,控制公司的股東便常常在游戲規則之內或者之外侵吞中小股東的利益。當然,大股東的明搶明奪必然要激起中小股東的強烈反對,因此,大股東采用的最多的辦法是制定公司的虛假信息,隱瞞公司的真實經營信息來蒙蔽中小股東。這種獲取公司信息的不對稱性,導致中小股東的利益即使受到侵害,其一般是毫不知情,或者是不知自己的利益究竟受到了多大的侵害。因此,公司中這種股東利益的相對沖突性必然要求股東要享有對公司知情的權利。

最后,公司的社會責任要求法律賦予股東的公司知情權。在現代社會中,對社會最有影響力的經濟主體就是公司,一個國家的公司制度的發展水平決定著這個國家經濟水平甚至政治力量。公司的社會責任的問題越來越為廣大學者研究的重點。但我認為,公司的社會責任的研究必須要解決公司的治理問題,“一個成熟的企業家,是國家的財富”的說法反映出了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對公司社會責任的影響問題。現代公司由于在經營理念不成熟和治理結構的不完善,導致公司在創造財富的同時給社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比較典型如公司經營對環境的破壞,公司大股東對中小股東和潛在股東(打算購買公司股票的人)利益的損害。要想克復這些公司經營的弊端,在加強政府監督的同時,必須強化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不僅要設計出高效科學的管理體制,而且要強化公司的內部監督,最重要的是要加強中小股東對公司的監督。中小股東在行使監督權的同時,必須要使股東首先了解公司,知悉公司的經營信息。因此,公司的社會責任,要求公司必需誠實守信的公布應當公開的信息,要求賦予公司股東的公司知情權。

三、公司知情權的產生淵源

首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是公司知情權產生的法律淵源,并且公司法是股東公司知情權產生的最主要的法律淵源。關于公司知情權的法律淵源問題,我們已經在本文的開頭部分闡述我國有關公司知情權的立法現狀時對我國目前公司知情權的立法現狀進行了敘述,對立法缺陷進行了分析。因此,在此就不贅述此問題了,只是在此從文章的邏輯和結構上闡明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是股東公司知情權產生的法律淵源。

其次,公司章程是股東公司知情權產生的法律外淵源。從法律規范的角度講,公司法是一部強行法與任意法的結合體。從法律的本性和公司所肩負的社會責任感出發,公司法在設計規范時,對有些問題的規定必然屬于強行法規范,如設立公司的種類、公司的股東人數、公司的法律責任等。但是,公司的產生首先是由眾多股東經過協議、磋商后產生,在這個過程中,自然要受到各個股東個人意志的制約和影響,因此,法律必須給與他們一定的意識自治的空間,以協調個人意志與整個社會意志的矛盾與沖突,這要求公司法的規范要有任意性、倡導性等非強制性的特點;同時公司作為社會經濟生活最重要、最為活躍的主體,數量眾多、形態各異、從事的經營范圍更是千差萬別,因此,作為法律來說,其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公司的條條塊塊均完全羅列,此外,市場經濟千變萬化,要求公司要能根據形勢來規范自己的治理結構,以提高效率和公司競爭能力,這要求公司法必須給與公司意志相對自由的空間,不能僵硬的事事強行令之。上述分析表明,公司具有一定的契約性,公司法具有任意性。而在現代公司制度中,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契約性和公司法規范任意性的最集中體現。公司章程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范的情況下,經公司股東按法定程序合意制定,是公司這一具有獨立人格的團體的大憲章,是公司治理的最高行動指南,其各條規范對公司的所有成員具有約束力,其包含的各項制度應當為各個股東所絕對遵守。公司章程的制定,一般會包含以下三種方式。第一種是,嚴格遵守公司法的強行性規范的規定,將其吸納為章程條款,如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設立股東會、董事會,股東的出資方式不能為公司法規定之外的方式;第二種是,在公司法的授權下,制定不違反強行法的章程條款,如公司法規定,對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在每屆任期不超過三年的情況下,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本公司董事的具體任期時間,也可以規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第三種是,公司章程在不違反強行法的情況下,可以對公司法相關規定予以限制和擴張,如在章程中規定,股東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轉讓股份,對公司經理權予以擴張。我們在分析我國的公司知情權的立法現狀時,闡述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知情權的規定過于簡陋情況下,公司極有必要在公司章程中對此予以細致規范。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這一規定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公司股東在根據此條行使權利時往往受到限制,但也可能存在濫用訴權的情況,有關機關在解決此問題時也會感到無所適從。凡此種種的問題存在決定公司章程要對公司法規定予以具體化、明確化。如細致規范公司知情權的主體、行使的方式、知情權知悉的范圍等。公司章程在完成上述使命后,便自然成為公司知情權的非法律性淵源。

需要注意的是,在規范公司知情權的兩種淵源上,要平等對待,不可偏廢。公司法作為法律來說,在規范知情權時要高層建瓴,規范科學。同時要對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予以克制,防止大股東或者對公司起實際控制作用的股東利用制定公司章程的優勢,限制中小股東的公司知情權,近而損害他們的合法權益。而公司章程要在公司法的指導下完善公司知情權的規定,使其適合本公司的本身利益和股東利益的保護。因此,科學完備的法律規范和公正、現實的公司章程的制定是股東享有公司知情權的必然要求。

四、法人治理結構下公司知情權的規范運作

從公司知情權產生的現實和理論基礎推出法律賦予股東公司知情權的必要性,從現實對公司知情權的法律規范和產生的淵源出發認識到我國股東公司知情權在設計上的缺陷與現實中的無所適從,而對這些問題的分析、總結的目的在于合理設計、規范股東公司知情權的體系。現代公司的科學運作要求公司必需完備的法人治理結構,科學規范的公司知情權體系的運作是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必然要求。權利的規范設計、行使自然要從權利的主體、權利的內容、權利的行事方式、權利的救濟等方面著手,本文就從以下幾個方面討論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下的公司知情權的規范運作。

(一)公司知情權的權利主體問題探討。

1、公司知情權的權利主體是公司股東,在我國的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并沒有明確的公司知情權的概念,因此,有些人會認為任何有權知悉公司相關經營管理事務的主體(如相關政府管理部門、公司監事等)均是公司知情權的主體。這種看法是一種誤解,從公司法的理論上講,公司知情權的本質是股東權體系中的子權利,公司知情權的主體為唯一主體即公司股東,公司知情權嚴格來說應當稱之為股東公司知情權,但由于在現代公司法的理論中,股東公司知情權簡稱為公司知情權已經成為一個約定成熟的說法。股東權按照股東行使權利的目的不同,分為自益股東權和共益股東權。公司知情權作為股東權中的一個基礎性的權利,其具有共益股東權的特點,因為,股東在行使公司知情權的時要求公司公開或者糾正一些經營管理信息,這就客觀上促進了公司管理的透明化,便于公司監督主體對公司展開必要的監督和促進公司本身的決策管理主體自省,以促進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其最終結果必然是促進公司的整體進步,使公司的其他股東受益。

2、按照權利主體的不同,探討公司知情權的不同分類問題。

首先,按公司類別的不同,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公司知情權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公司知情權。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的成立方式、股本來源、公司的組織管理等方面存在很多差別。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與資合的特點,并且,首先是人合,其次才考慮資合。其人合性表現在股東人數有限,公司的成立在于各個股東之間要綜合考慮彼此的信譽的基礎上,俗說“要合得來”,如果股東之間的信賴基礎很差,或存在彼此的茅盾與隔閡,那么他們組成公司的可能性就不大。這種人合的特征使得股東之間一般要彼此寬容與忍讓,要彼此尊重各方的權利,要求彼此都要誠信,這樣股東對公司知情權的要求是迫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出資比例差別遠沒有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那樣大,其股東的出資利益一般關系著他個人的全部財產利益的基礎,因此,股東對公司知情權的要求就顯得更為重要。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規模一般比較小,而且各個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機會都比較大,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實現公司知情權要比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少數股股東容易一些。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分為上司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公司,這兩種公司形式決定他們的股東的公司知情權也是不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主要源于發起人和有限社會主體(一般為公司內部職工)的認購,股東數目有限,其股東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公司知情權比較相似。但上市公司的股東成分是非常復雜的,一般來說,上市公司的股份均應在證券市場上合法流通,均為流通股,但我國的上市公司中存在著70%的非流通股(包括原發起人持有的尚未上市流通股份、非發起人持有的尚未上市流通股份)。因此,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就存在流通股股東的公司知情權和非流通股股東的公司知情權之分。同時上市公司股份之中既有記名股票也有不記名股票,因此,就存在記名股東與無記名股票股東的公司知情權之分。關于這些股東的公司知情權的特征和設計問題將在探討公司知情權的范圍、實現等問題時予以討論。

其次,按照持股比例的不同,可分為少數股股東的公司知情權和多數股股東的公司知情權。一般來說,股東按照持股比例享有對公司管理的權利的份額。持有少數股份的股東一般對公司控制力比較弱,其權利比較容易受到大股東的侵害,因此,他們對公司知情權的要求顯得比多數股股東要強烈和迫切。相反,多數股股東對公司知情權的要求要弱一些。但是,在現代公司管理體系中,隨著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的加大,董事會、經理等相關管理機構的權利越來越大,股東會的權利漸漸萎縮,大股東的權利受到侵犯的情況也屢見不鮮,因此,多數股股東的公司知情權同樣不應當忽視。

(二)公司知情權權利內容?從知情權范圍的層次上探討。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的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由此可見,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知情權的范圍很窄,只限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這種范圍的狹窄極大的限制了股東的公司知情權。但從公司知情權的本質出發,一切承載公司經營信息的載體均應當成為公司知情權的權利知悉范圍。一般來說,這些載體有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公司章程、財務會計報告、原始會計憑證、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的審計報告、監事會的檢查報告、相關公司工商注冊信息等。這里要重點探討幾個問題,第一、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知情權知悉的范圍是否適當,第二,股東是否有權檢查財務會計賬簿,第三、對于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相關資料,股東在行使知情權時是否受到限制。

首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知情權知悉的范圍是否適當。

筆者認為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知情權的范圍過窄。法律賦予股東公司知情權的目的在于股東能夠全面深刻的了解公司的經營管理信息,近而為自己投資的利益分配和資本安全性判斷提供合理的決策依據。在現代公司管理體制中,董事會的權力愈加膨脹,事關公司經營發展的很多決議都是由公司董事會做出的,而法律又沒有董事會會議必須公開的要求,而且董事會的召開往往沒有少數股股東,因此,少數股股東對董事會會議記錄情況比自己親自參加的股東會作出的決議的情況了解的愿望要強烈的多。這說明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知情權的范圍狹窄。同樣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的審計報告、監事會的檢查報告、相關公司工商注冊信息也應為股東公司知情權的范圍。

其次,關于股東是否有權檢查財務會計賬簿、憑證的問題。

公司的財務信息對于股東來說是最為不容易知悉的信息,記載公司財務信息的載體有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報告、監事會的檢查報告、公司的財務會計賬簿。但是,在上述載體中,前三種載體受人為因素的影響比較大,在加入控股股東的意志后,上述載體反映的信息往往是虛假的,股東在了解上述信息時,公司知情權的實現沒有保障。而最能客觀反應公司財務信息的公司資料是形成公司財務報告的各種財務會計賬簿、憑證。這些帳簿、憑證客觀直接的反應公司地情況,因此,從滿足股東公司知情權的角度來說,股東應當有權檢查公司的財務會計賬簿、憑證。但是,我們知道公司財務會計賬簿、憑證對公司管理、公司的管理機關等來說也至關重要,因此,要對股東檢查公司財務會計賬簿、憑證要求一定的資格、對方式要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在下面探討公司知情權的實現時予以闡述。

再次,對于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相關資料,股東在行使知情權時是否受到限制。

法律賦予股東的公司知情權,一般來說,股東有權知悉公司的一切信息,包括管理信息、經營信息。在這些信息中,往往會包含能夠為公司帶來利益、并且不為公眾知悉的商業秘密。那么這些秘密是否應當為公司股東所知悉?對于這個問題,要區別對待。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說,股東與公司聯系的非常緊密,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可能性比較大,一般來說,股東利用公司商業秘密的損害公司的可能性比較小,相反,如果公司受到損害,受害的主體范圍也比較狹窄,因此,從社會價值比較的角度講,有限責任公司的一切財務信息都應當為各個股東平等知悉,如果有個別股東利用公司的商業秘密損害了公司利益,應當通過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來予以救濟。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結構比較復雜,股東人數比較眾多,尤其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其流通股股東不僅人數眾多、持股比例小,而且轉換頻繁,每個股東與公司的利益聯系比較小,不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公司那樣聯系的緊密。因此,作為與社會成千上百股民的利益相關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其商業秘密不應當為所有流通股股東所知悉,否則,公司的商業安全和經營利益將非常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對于非流通股股東的公司商業秘密的知情的資格要從其持股比例、持股時間上進行嚴格限制。非流通股東的知悉秘密的資格也應當從股權比例上加以限制。

(三)公司知情權的實現。

實現公司知情權必須平衡股東利益與公司利益,即要充分保保護公司知情權,同時又要對股東行使公司知情權方式等問題加以明確,防止股東濫用公司知情權妨礙對公司的正常經營管理。公司知情權的實現,需要股東的主動行使和公司的義務兩個方面的規范,我們就從下面兩個角度探討這個問題。

首先,股東正確行使公司知情權的方式。

股東在知情權受到侵犯時,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公司章程、財務會計報告、原始會計憑證、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的審計報告、監事會的檢查報告、相關公司工商注冊信息。為防止股東濫用公司知情權侵害公司的利益,應當作出幾點限制:1、在公司向股東公布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公司章程、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的審計報告、監事會的檢查報告后,股東沒有證據表明上述文件是虛假的或者公司對上述文件進行過修改,股東一般不得主張對上述文件要求查閱;2、對于法律和公司章程沒有規定必需向股東公布而又事關股東公司知情權實現的資料,公司對股東的查閱的次數要適當予以限制;3、股東查閱上述材料的地點應當在公司指定的地點,不得帶出指定地點外,造成公司材料的不當泄漏。4、對于上市公司流通股股東、無記名股票股東的查閱權要作出適當限制,法律應當規定只有這些股東持股達到一定比例,或者聯合持股達到一定比例,并且連續持股達到一定日期,才賦予他們的查閱權。

股東在查閱公司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后,有充分證據證明公司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內容虛假或者公司沒有對公司的財務進行審計的情況下,其有權主張對公司的財務賬簿、憑證進行查閱或者進行審計。公司的財務賬簿、憑證數量巨大、對公司和相關主管機關來說意義重大,是公司最為重要的財物資料,應當安排專人保管,防止丟失。針對這一情況,要對股東的賬簿、憑證查閱權進行適當限制。同時為了真正保護股東的公司知情權,在公司控制股東出具虛假的財務報、審計報告,或者公司不能形成審計報告的情況下,法律應當賦予其他股東有對財務賬簿、憑證重新進行審計的權利,并由公司稱承擔費用,這樣有助于打擊控股股東故意侵害少數股股東權益的行為。

股東在行使查閱權和對公司賬簿、憑證進行審計時有權聘請專業人士予以輔助。現代公司的經營治理結構非常復雜,公司的經營業務和財務信息具有很強的專業性,股東一般緊緊依靠自己的了解和判斷往往并不能真正知悉公司的狀況,甚至不能看破控制股東設計的騙局,因此,為了應付這種局限性,真正保護股東的公司知情權,法律賦予股東有權聘請、選任專業人士輔助自己。

其次,公司要按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向股東公開公司信息。

從公司知情權的本質和公司的社會責任出發,公司應當采取一定的措施向股東公布公司的信息,以滿足股東公司知情權。從股東是公司的主人地位和社會效率來看,要求公司合理及時的向公司股東公布公司信息顯得十分重要,因為,如果公司履行這個義務,往往就能滿足股東的公司知情權,有利于緩解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的矛盾,有利于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利于減少股東行使公司知情權的社會成本。對這一情況,在我國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基礎上,筆者提幾點意見。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應當將董事會決議、公司財務報告、審計報告、監事會檢查報告及時遞交給各個股東,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法和證監會的規定及時公布信息,以滿足公司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