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財產犯罪刑事司法研究
時間:2022-02-02 03:11:47
導語:跨境財產犯罪刑事司法研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電信詐騙是一種“廣撒網”的非接觸性犯罪。當前大陸發生的電信詐騙犯罪多半發端于臺灣地區,打擊電信詐騙犯罪成為海峽兩岸需要共同面對的難題與挑戰。本文認為要防范和打擊跨境財產犯罪,必須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為依托,建立跨行業、跨領域協調機制,從而嚴密電信詐騙犯罪預防體系,學習構建反詐騙綜合信息平臺的經驗、建立常態化聯絡協調機制,構建和完善跨境財產犯罪刑事司法互助制度。
關鍵詞:電信詐騙;海峽兩岸;立法差異;刑事司法互助制度
一、電信詐騙犯罪現狀
電信詐騙是一種“廣撒網”的非接觸性犯罪。其最初產生于上世紀90年代臺灣地區,主要對象為臺灣地區本地居民;90年代后期后隨著網絡、通訊技術的發展,中國電信與中國臺灣中華電信建立直接的業務關系,后又修繕海底光纜使得兩岸的通訊更為便利;進入二十一世紀后,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經貿聯系加強,多發端于臺灣地區的詐騙團伙開始利用電信將觸手伸向內地,給大陸地區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影響惡劣。目前,跨境電信詐騙有如下犯罪特點:(一)集團化程度高,分工細致。電信詐騙團伙職業化程度高,分工細致,手段明確,通常采用“電話分組”、“QQ組”、“短信組”等,根據所假冒的對象又可分為“銀行組”、“公檢法組”、“保險組”、“好友組”等。集團化程度高,致使此類犯罪往往成員眾多,影響范圍廣,在對其進行打擊的時候很難觸及到核心犯罪人物,必須層層深入、補補瓦解。這也是此類犯罪隱蔽性強因而偵查打擊難度大的重要原因。(二)手段多變,受害范圍廣。目前電信詐騙犯罪主要采用以下幾類常見的方式:一是虛構中獎內容;二是冒充熟人進行詐騙,如最常見的“猜猜我是誰”、“明天到我辦公室來一趟”等;三是冒充郵局工作人員讓其領包裹進行詐騙;四是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詐騙;五是冒充保險人員投保詐騙;六是冒充銀行人員貸款詐騙;七是盜取QQ等聊天社交借錢詐騙;八是冒充醫院進行詐騙,如“您兒子XX出車禍住院,匯款到醫院賬號XXX”等。隨著現代科技的日益進步,詐騙犯罪的手段也越來越多樣化、越來越高明,造成的受害范圍越來越廣泛。(三)涉案數額巨大,受害程度深。電信詐騙類犯罪的受害者往往會遭受巨大經濟損失,尤其是涉及到銀行卡類的詐騙犯罪。詐騙分子在以詐術獲取受害人的密碼信息后將銀行卡內錢物索取一空。而對于一些單起詐騙數額并不高的電信詐騙犯罪,如使用黑客手段竊取受害人QQ密碼后向其好友借錢、充話費等,單筆數額可能不高,但由于欺騙性極強,涉案總金額往往十分巨大。隨著電信科技手段的進步,電信詐騙犯罪手段越來越高明,跨境電信詐騙犯罪數量快速增長,即使內地警方已經加強對此類犯罪的防范和打擊力度,其詐騙數額依然屢攀新高,受害人遭受的經濟損失程度十分深重。(四)電信詐騙犯罪破獲難度較大。電信詐騙犯罪,尤其是發端于臺灣地區的跨境電信詐騙犯罪,之所以日漸猖獗,與其隱蔽性強、破獲難度大有關。一是此類犯罪多采取集團化分工,組織形式嚴密,規劃細致,難以“一鍋端”對其徹底鏟除;二是依托電信網絡技術,僅通過電話、短信、QQ等平臺對受害人實施詐騙,財物也是通過銀行卡轉賬、匯款、網銀等途徑進行轉移,因此隱蔽性極強;三是跨境電信詐騙的行為人多是居住在境外或是臺灣地區,而且流動性較強,他們僅通過現代網絡對大陸居民實施詐騙,因而涉及區際司法互助問題,給實踐中處理此類犯罪創設難題。
二、電信詐騙的主要爭議問題
(一)不知情交付的爭議問題。在使用諸多手段的電信詐騙犯罪中,對其犯罪類型進行歸納,有一類特征相同的犯罪,即采取一定形式的欺詐性方法,使得被害人在沒有處分意識的情況下,交付財物。學界將此種行為稱為不知情交付。關于不知情交付,主要是對處分意識存在爭議,即處分行為是否以處分意識為必要。根據結論的不同存在處分意識必要說和不必要說(亦稱為無意識的處分行為說和意識性的處分行為說),目前學界的主流學說為意識性的處分行為說,即實施處分行為的主體在主觀上必須有處分意識,必須認識到待處分財務的存在。以臺灣地區“刑法”學界“魚箱案”為例,購魚者趁老板不注意之時,將幾條高價魚放入低價魚所在魚箱中,在未重新稱重的情況下按低價售出。在此案中,對于購魚者的處分意識學界存在較大爭議。如臺灣地區學者陳子平認為本案表面上看似乎符合竊盜罪的構成要件,但是賣魚老板事實上是對整箱魚都有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的,而僅僅只在多出來的幾條魚上存在意思表達瑕疵,應構成詐欺罪。在此時,采取處分意識不要說的學者也會得出同樣結論。而根據大陸刑法理論通說,賣魚老板所處分的并不是抽象意義上的魚,而有著具體數量和質量的要求。尤其在本案中,私放的貴價魚是關鍵所在,對此受害人并不是基于錯誤認識自愿交付,而是一種竊取的行為,從根本上違背了受害人的意思,因此構成盜竊罪。(二)關于非法占用目的。兩岸關于詐騙罪(詐欺罪)的主觀目的內容不同。臺灣學界主要觀點認為詐欺罪的主觀目的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并且這種不法意圖為不法獲利意圖;國內認為詐騙罪的主觀目的是非法占有。大陸刑法中存在目的犯的理論,分為法定目的犯和非法定的目的犯?!缎谭ā返诙倭鶙l沒有明確指出本罪是目的犯,但詐騙罪的構成主觀上必須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是非法定的目的犯。占有和所有是民法上的概念,從刑法角度對其理解,占有是對財物的一種實際控制狀態,而所有不僅包括行為人對財物的實際控制,還包括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此處的爭議點主要在于詐騙罪保護的法益存在不同。前者是對保護他們對財物的交付自由,后者包括交付自由在內的各種形式的處分自由,甚至可能包括拋棄和毀損。因此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如果是出于毀損的目的而詐騙,由于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詐騙罪定罪處罰,而只能從盜竊罪、毀壞財物罪的角度進行考量。但是事實上,無論行為人的目的是占有還是其他的處分行為,都是詐騙罪本身內部的問題,而不是作為判斷本罪與其他罪名的基準。(三)騙取幼兒、嚴重精神病患者的財物。司法實踐中可能存在電信詐騙的對象是沒有處分能力的幼兒、高度精神病患者的情況。根據大陸刑法的規定,詐騙行為的受騙者必須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處于可以處分財產地位的人,即行為人必須對財產具有處分能力,沒有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構成詐騙罪的對象。并且,行為人必須是基于錯誤的認識而處分財產,因此大陸地區刑法中規定的詐騙罪的處罰對象不包括幼兒、嚴重精神病患者。無論是否對他們實施傳統意義上“欺騙”的行為,因其不具有處分能力和處分意識,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按照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電信詐騙犯罪刑事司法互助路徑選擇
大陸地區和臺灣地區關于電信詐騙的刑法規定并不完全相同,并且隨著電信通訊技術的革新,詐騙犯罪的呈現一些新變化、新趨勢,據此,兩岸地區必須探尋此類財產犯罪的刑事司法互助制度新出路。具體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做出努力:(一)嚴密電信詐騙犯罪預防體系。1.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為依托。2009年4月26日,?;鶗秃f會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又稱為《南京協議》),構建了兩岸地區形式合作的基本框架。其中第四條關于合作范圍的內容中第二款提及兩岸同意著重打擊詐騙犯罪。但本協議僅有24條,多為原則性、基礎性的司法互助框架,并不具有實際的可操作性。因此在構建兩岸電信詐騙犯罪預防體系的具體進程中,應以《南京協議》為依托,制定更加細致和具體的合作條款。2.多方合作,建立跨行業、跨領域協調機制。由于電信詐騙犯罪往往牽涉到其他領域,如政府相關工作部門,因此必須建立跨行業、跨領域、跨境的多方協調機制。通過在兩岸易發生詐騙案件的行業內部建立協作機制,爭取將電信詐騙犯罪扼制在萌芽狀態。如開放公安機關對銀行異地查證的權限;在銀行內部設立被騙資金快速凍結渠道;在電信領域設立“詐騙偽基站黑名單”,即使行為人通過軟件更改電話號碼也能被識別等。就兩岸來說,以公安司法機關互助為基礎,兩岸地區銀行、保險、金融領域加強防范詐騙的協調互助工作,對于資金快速凍結、“詐騙黑名單”、常見詐騙手段等進行信息互達,通過多方合作防范和打擊電信詐騙犯罪。3.加強反詐騙宣傳,提高民眾防范意識。從減輕詐騙犯罪危害結果的角度出發,加強對人民群眾反詐騙的防范意識宣傳十分重要。一方面通過電視、報紙、網絡等媒介紹電信詐騙犯罪以及警方破獲的跨境案件情況,結合打擊電信詐騙犯罪的實際宣傳詐騙新手段,另一方面深入基層社區,通過發放相關的宣傳單和手冊,有針對性的提供應對詐騙的措施。通過樹立人民群眾的防范意識,從源頭上擠壓電信詐騙犯罪的活動空間。(二)建立常態化聯絡協調機制。由于跨境電信詐騙犯罪近年來呈現愈演愈烈的趨勢,兩岸公安司法機關建立常態化的聯絡協調機制逐漸成為打擊電信詐騙犯罪的重要工作之一。對此,主要應從以下幾點著手:一是依據《南京協議》的要求,以海基會、海協會為基礎,建立刑事司法互助工作小組。?;鶗?、海協會作為解決兩岸交流衍生的各項事務的民間機構,是建立預防和打擊跨境電信詐騙犯罪的第一層聯絡渠道,具有會話便利的獨特優勢;二是加強內地公安司法機關與臺灣地區法務部門的工作對接,加強情報信息溝通與分享,爭取將更多的詐騙犯罪消除在犯罪預備階段,減輕造成的嚴重后果;三是在沿海地區及易聚集電信詐騙窩點的區域建立常設機構,在發生跨境電信詐騙犯罪時能夠第一時間做出應對、及時破獲,使兩岸公安司法機關的溝通和協調常態化,使區際司法協助更為快捷和便利。在常態化聯絡協調機制的基礎上,也要構建突發案件的應急協作機制,在突發跨境財產犯罪中充分實現“個案合作”。
參考文獻:
[1]鄒潔.電信詐騙犯罪中詐騙與盜竊的認定要點.江蘇法制報.2018-11-15.
[2]李聰.電信詐騙犯罪的特點及防范策略的研究.法制博覽.2018(27).
[3]許政強、茆仲義.電信詐騙犯罪證據體系構建和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研究.法制博覽.2018(27).
[4]岑超能.新型電信詐騙違法犯罪預防分析.法制博覽.2018(16).
[5]李敬宜.從“共同犯罪”理論角度淺論電信詐騙的司法打擊處理.法制博覽.2018(15).
[6]周再浥.淺析電信詐騙的新特征及應對措施.法制博覽.2018(11).
作者:李睿 單位:湖北警官學院圖書館
- 上一篇: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分析
- 下一篇:“套路貸”犯罪司法規制
精品范文
10跨境電商網絡營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