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文化藝術分析論文
時間:2022-07-13 05:49:00
導語:企業文化藝術分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從當代世界的發展來看,各國文化藝術的保護日益趨于一種由多元要素綜合的方式。結合我國國情,我們認為,我國文化藝術的保護方式應采取政府保護、法律保護、市場保護與社會支持等多重因素綜合運作的方向。
(一)加快政府保護方式的改革
改革和完善政府保護方式是文化藝術保護制度改革的關鍵環節。多年來,我國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門均將其職能設定為行政上"管"文化與業務上"辦"文化,這種一統的全包方式導致我國文化藝術團體的人員嚴重膨脹、機構重疊臃腫,以及只講"政治任務"而不顧經濟效益的觀念誤區。改革和完善政府保護方式,主要是改變政府文化部門的職能,注重于文化藝術整體發展的宏觀管理與保護。這種保護首先是逐步建立文化藝術的宏觀調控機制,主要運用政策的傾斜來實施文化保護,并協助立法機關建立和完善文化保護的法律、法令和法規。逐步加大國家文化資金的投入與監督實施,保證文化藝術在國家投資預算中的不斷增長和社會配套資金的到位與籌集。
美國、德國、澳大利亞等國均不設文化部。美國國家藝術基金委員會與國家人文基金委員會作為政府的兩個特殊部分,以資助方式影響和引導國內文化藝術事務。德國采取各級地方政府管理文化事業的分權管理體制。政府不設文化部,只設文化司,負責文化體育方面的原則性大事,不管具體文化事務。英國文藝管理體制中的最高層次是政府藝術大臣和藝術與圖書館部,但主要進行宏觀指導,負責總的經費劃撥。法國設立文化部主管全國文學、藝術、電影、戲劇、音樂、博物館及保護名勝古跡等門類,但主要采取統管財政的資助方式,輔之以行政和立法手段。借鑒世界各國的管理方式,我國的政府保護方式應著重從具體的"辦"文化、"管文化"和統文化中解放出來,那種甚至管到某一節慶的某臺節目的方法是不可取的。
美國、英國等國采取由專家組成人文藝術基金委員會或藝術委員會,直接面對地方委員會以至藝術團體或藝術家個人,避免了對藝術事業的過多行政干預,也簡化了大量中間環節,避免了臃腫的行政機構和巨大的行政耗資。
其次是逐步加大國家文化資金的實際投入與監督實施,保證文化藝術在國家投資預算中的實際增長。目前在我國現有經濟狀況遠遠無法滿足文化發展要求的條件下,可以借鑒英國、意大利等國的做法,先在一定范圍內試發國家彩票,用于籌集國家大劇院、國家圖書館這類大型文化項目的建設。英國皇家歌劇院因經費不足,擴建計劃被擱置20余年,后來就是在國家彩票發行后他們通過申請獲得了巨額資金,才開始大規模擴建的。同時,還必須保證國家投資預算與地方投資預算的同步增長。這就需要借鑒美國等國家實行的文化資金配套投入制,國家投入最多不超過30-50%,項目的地方投入不得低于1:1的比例,并逐步提高到1:3的比例,以充分發揮地方文化建設與文化保護的積極性。為此,必須建立一套嚴肅的資金管理法規。
其三,政府保護方式還應包含對民族傳統文化,瀕危藝術的特殊支持,對高雅藝術的大力資助,和重點文化設施的建設、擴充與維修。
(二)盡快建立完善法律保護方式
當代藝術保護中依靠法律形式進行保護成為各國注意的焦點,法律方式保證了當代藝術保護的法律地位與運作程序,也保證了藝術保護的公眾意識與社會責任。其根本意義是通過減免稅收鼓勵企業和個人捐資,以達到文化藝術總投入的實際增長。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文化立法有了很大的發展,出臺了《文物保護法》、《著作權法》等重要文化法律法規。1996年國務院頒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在"開征文化事業建設費"、"鼓勵對文化事業的捐贈"、"繼續實行財稅優惠政策"、"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就文化立法現狀看,還很不完善,從現在正在實施的近300件文化法規性質看,部門規章占80%,行政法規占8%左右,法律、法令僅占2%左右,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當前文化藝術保護的一些重要方面,則尚無完善的法律來規范調整。如文化產業中不同藝術門類中的差別稅率調控,藝術團體或藝術家藝術活動的營利與非營利的界定,以及相應的減免稅收法規,向文化藝術事業捐贈或贊助的減免稅收問題,藝術館、博物館、圖書館等公共事業發展基金的建立和文化遺產保護法規等等。有些行政文件的通知或規定,如開征文化建設費、鼓勵對文化的捐贈、財稅優惠等,雖已下達,但并無法律的嚴肅性和強制性,地方部門往往擇利而從,甚至"視而不見"。
當代世界各國的文化發展事業和藝術保護無不依賴文化的立法。用法律的方式來進行文化藝術的保護,具有導向性、全民性和法律的公正性與嚴肅性。美國自1965年實施《國家人文及藝術事業基金法》以后,對于鼓勵藝術團體及藝術家個人的創造性和推出優秀藝術成果、保護現存文化遺產、普及藝術事業、促進企業或私人機構對藝術的捐助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而英國國會84年批準的《刺激企業資助藝術的規定》對英國開拓文化發展與藝術保護的資金渠道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它所采取的"陪同投入制"大大激發了英國國內企業資助藝術事業的積極性。
相比之下,我國的文化立法是相當滯后的,我國至今尚無對文化藝術贊助予以稅收減免的明確法律。從1985年起,我國就著手開始論證和制訂《中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和《中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至今仍處在征求意見階段。其中《中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在1996年征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意見時獲得了很高評價,但至今尚未頒布實施。因此,必須加快文化立法的步伐,加強文化立法的可操作性和與其他法規的協調性,逐步與國際慣例、國際公約接軌。
(三)迅速建立市場保護體制
在當代多種因素的綜合保護方式中,市場保護具有核心地位。這是由我國轉變為市場經濟國家這一基本事實出發的。文化藝術的市場保護包含兩大方面,其一為努力發展上規模上檔次的一批大型文化產業,依靠市場方式,通過文化產業自身的擴大與積累來改變我國過去文化保護的單一的輸血模式,形成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當代西方不少發達國家文化產業已日益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如美國影視業,已成為全美居于前列,可與航空航天與現代電子業并駕齊驅的換匯產業。而迪斯尼娛樂業等文化產業已進軍世界大型企業500強,并曾居97年世界企業前10名。而我國對世界經濟的產業下游化(即由第一產業、第二產業向第三以及科技文化產業的轉化)、經濟文化化的趨勢尚缺乏明確的意識。
從我國藝術家個人來說,有相當大的一部分仍然固持傳統經典藝術的觀念,而西方許多藝術家的觀念已發生根本轉化。據瑞特娃.米切爾夫人在歐洲文化信息與研究中心(CIRCLE)同歐洲文化協作理事會(CDCC)聯合發起的一項問卷調查的綜述,現在西方的許多藝術家已經把自己視為商人或企業家。我國的一部分文學家藝術家也已精通契約、廣告、傳媒炒作、工業化復制與品牌效應。
其二,對于那些不能以產業形式發展的文化藝術,則必須去通過市場,尋求企業資助的道路,除了前述法律法規的制定外,從企業贊助保護方式來說,要想使其發展起來,必須保證企業投資能獲得相應的利益回報。空洞籠統的表彰鼓勵已不能奏效。這包括:
1.將藝術作為一種投資載體。現代藝術,尤其是通俗流行藝術,往往是高風險、高利潤的產業,有可能獲得高額回報。如風行世界的雅尼音樂會。
2.對文化藝術事業進行捐贈和資助,可以享受稅收減免的好處,以沖抵經營成本。
3.對文化藝術事業的捐贈和資助可以獲得上佳的廣告傳媒效應,使贊助者樹立了良好的社會公眾形象。
前已述及,為鼓勵企業資助文化藝術事業,許多國家從政策上采取了"陪同投入制",這種方式將市場因素與文化因素予以全面考慮,既調動了各方面的積極性,又使藝術資助活動具有可操作性,提高了成功率,降低了企業投入的風險。
為了溝通并保證企業對文化藝術的贊助,還須建立相應的非政府的民間性機構居間運作。除了前述半官方的由專家組成的藝術委員會外,近年來,世界各國還相繼成立了企業資助藝術協會。日本在1990年成立了"日本企業支援文化事業協會",有成員170余個,均為日本大企業。英、法、韓等國也都成立了相應的組織。1991年歐洲成立了全歐洲的"歐洲企業資助文化事業委員會"。這些組織設有相應的機構,對企業資助文化有明確嚴格的規范化管理,并對資助與被資助雙方進行嚴格監督,以保證雙方各自的利益不致受到對方的損害。如在英國,企業資助文化藝術事業由"企業資助藝術協會"來執行。它負責制定資助辦法,接受研究申請,直至撥款。它要求接受資助的文化藝術組織必須是法律認可的非營利組織或團體,資助的審批則由"協會"的專家委員會研究決定,這就大大杜絕了"長官意志"、"行政干預"、"走人情、拉關系"等計劃體制的弊端,鼓勵開放、競爭、公正、互利的新型文化保護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干預"并不就是"中國特色",在西方許多國家中,也存在著"行政干預",并將這種干預與藝術質量聯系起來,而將市場方式與藝術的粗制濫造等同起來。這種看法是不正確的,西方不少有識之士亦對此有相當深入的認識與研究。藝術批評家布魯諾.弗萊就指出:
"必須澄清一種常見的誤解。人們通常認為藝術的內容完全取決于政策的選擇,尤其認為沒有政府的干預,只會有低水平的藝術活動與成果;而那種依靠市場價格體系作用的特定措施似乎只能同質量低劣的藝術相聯系,其實這種論點是站不住腳的。實際上許多事例證明,最高水平的藝術往往是通過市場活動方得以完成的。同時,政府的資助既可能產出高質量的藝術,也可能產出質量低劣的藝術,這取決于政府究竟采取何種類型的干預激勵方式。"
96年以來北京音樂廳對高雅藝術進行的市場化操作,97年中演公司對芭蕾藝術的市場運作都證明,高雅藝術經典與中國芭蕾藝術都可以通過市場方式獲得藝術的成功與大眾的支持。浙江小百花對民族藝術的市場化運作也證明市場保護的方式是完全合理,并切實可行的。
(四)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與全民保護
當代藝術保護中的社會支持和全民保護具有最廣泛也最強大的力量。當代社會通過多種途徑特別是現代傳媒營造保護文化藝術的社會氛圍與社會輿論,培養和涵養一代代懂得藝術的文化大眾,這是保護藝術的最渾厚的社會基礎與心理根源。
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文化藝術的發展取決于這個國家人民對文化藝術的態度。象德國、奧地利、俄羅斯這樣的文化藝術古國,人們對藝術的崇敬向往之情歷經各種磨難執著不改。德國戰后,人們首先重建的不是什么市政廳或購物大廈,甚至也不是急待開工的工廠車間,而是藝術館、博物館和劇場等傳統建筑。而在美國、英國、奧地利等國,普通國民對文化藝術進行贊助則是司空見慣的事,有些贊助可能數額極小,但卻表明了人們對文化藝術事業的內在理解和支持,這是文化藝術保護的根本力量所在。
如何溝通藝術與社會,涵養和培育潛在的藝術市場,是一個十分難以解答的課題。這就是要真正培育一代代青年具有懂得欣賞形式美的眼睛和懂得欣賞音樂美的耳朵。對此西方一些理論家主張給藝術的消費者以更大的發言權,才能實現藝術生產者之間的必要的和有益的競爭。另一些人則著眼于潛在的藝術需求者,他們提出了一種"贈券計劃",即給予具有藝術潛在需求的觀眾發給贈券或者減價憑證,讓他們以較低的票價參加藝術活動,以將那些具潛質的觀眾培養成真正的藝術需求者。他們主張藝術團體把收到的憑證上交給政府,政府根據民眾所表達出來的需求給予資助。這樣,社會資助的份額分配就包含了一部分潛在的藝術消費者,這樣,藝術團體就有可能去考慮這一部分觀眾的需求并展開相互間的競爭,去努力培育和開拓新的觀眾層。我國近年來也有不少藝術家熱心于普及交響樂等高雅藝術,如北京音樂廳舉辦的大學生音樂講座演奏會,京劇名角高校巡回演出,首都高校的芭蕾舞巡演,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培育了一個日漸成熟的"知音"群體。同時,中央電視臺心連心藝術團,文化部的文化列車等,都對溝通藝術與社會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這種臨時性藝術團體的演出,規模較高又有很高廣告效應,加之單列的經費支出額度和完全的非市場的贈券方式,其成功是必然的。而現實生活中更多的是市場化的、由觀眾自己掏錢的常規藝術消費。如何通過合理的資助計劃與陪同投入措施鼓勵藝術家到群眾中去,通過有計劃的贈券方式培育和涵養文化市場與觀眾群,但同時又逐步杜絕大量的行政贈票,建立長期執行的完善的可操作的規范制度,這是對文化藝術的真正恒久的保護與支持。文化下鄉,文化下基層,送戲下鄉,是非常好的方式,但不能沿用過去只講政治效益不講經濟效益的運動式、行政任務式的操作方式,而必須從我國現階段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一基本現實出發,建立市場條件下"演"和"看"的可長期實行的雙向互動的運作機制。
需要強調的是,文化藝術保護的四種方式是密切關聯、相需為用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同時又相互制約,相反相成。在我國當代文化發展中,只有將四者完滿地綜合運作,才能真正發展文化,保護藝術,開創我國文化藝術保護的新局面。
- 上一篇:文化藝術保護管理論文
- 下一篇:文化藝術產業管理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