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法規定策略分析

時間:2022-12-28 03: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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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法規定策略分析

一、目前刑法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

由于我國未成年立法實行的時間較短,因此我國對未成年立法的意識也很薄弱,所以目前并沒有形成一個好的規章制度。我國對未成年人的立法保護主要有以下兩點:(一)對未成年犯罪主體人權的保護。未成年犯罪主體主要指的是14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公民。他們在心理和生理方面都已經具有一定的辨別、控制能力,但仍然不夠像成年人那般具有成熟的心理和身體。所以極有可能被成年人所利用,但也正是如此,未成年犯罪主體也很有可能被感化、挽救。再加上要照顧未成年的特殊性。所以目前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犯罪主體人權的保護法律原則還是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二)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未成年被害人在我國法律意義上指的是所有未滿18周歲,且受到被侵犯公民人身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人群。明確的刑法規定有如下幾條:1.在刑法第237條有明確規定指出,凡是褻瀆兒童,把兒童作為犯罪對象的群體,一律予以最重刑法處決。2.“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刑法第24條規定中能體現出來,凡是該買兒童和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都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等處罰規定的還有刑法的第242條第2款規定,聚眾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的兒童罪和第262條規定的拐賣兒童罪予以同樣的規定處罰。此類規定的成立,把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規定為該罪的犯罪對象,從根本上體現出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3.刑法中第359條第2款規定的引誘幼女罪中,單獨把“引誘未滿14周歲的幼女”單獨列款,并對此制定了相對應的懲罰,以此來證明對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護。第36條第2款規定中,嫖宿幼女罪,對“嫖宿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與一般行為相比較,其處罰的結果更為嚴厲,“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罰以相對的罰金。”種種罪名的成立都是把未成年對位首要的侵害對象,并且,刑法將其作為轉悠罪名規定或者單獨列寬,且在考慮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上,對于刑責或從重或加重,以示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二、刑法條例中未成年保護法存在的不足

我國現今對于未成年的權益維護是十分重視的,但是仍然有許多紕漏,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一)刑法總則上的缺陷。1.量刑上缺陷。由于出于對未成年犯罪者的保護,在執行刑罰時,一般會從輕發落。在加上我國對于未成年的刑罰事實上沒有一個最基本的原則。使得我國沒有一個規范的量刑準則。2.刑罰方式的缺失。目前我國對于未成年犯罪者的刑罰方式主要有牢刑、管制、罰金等。絕大多數為后兩種。這是出于對你未成年犯罪者身心健康發展的需求為目的。但是由于這兩項刑罰程度較低,往往會不具有更好的規范能力。(二)刑法中分則上存在的缺陷。1.分則細節補充不足。刑法總則的規定是對未成年特殊保護制定的原則性規定。此類保護會使得對未成年人侵害者的得不到犯罪的嚴厲打擊。刑法分則的存在意義應當是完善、修正、補全相關的法則。但目前我國對某些犯罪事實體現這一精神。2.分立法則的空白和缺失。刑法對于未成年的保護仍然存在許多空白,主要體現在以下:(1)偷盜、搶奪、販賣嬰幼兒的犯罪刑罰完善;(2)猥褻年滿14周不滿18周歲的男性未成年人的刑罰條款;(3)誘奸、騙奸年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的刑罰補全。

三、針對未成年刑法的不足提出完善的策略

(一)對未成年教育條款的完善。在未成年保護法中有一條是規定教育權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學校以及教育教學設施的安全管理應得到相應的保證,社會中各部門也當各盡其職,從根本上保護未成年人受教育權力但是目前無論是未成年受教育保護,還是未成年教育設施的完善、或者是未成年所能選擇教育的方式方面的規章制度都十分缺乏。(二)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罪的立法完善思考。在我國刑法中第262條中明確規定,“拐賣年齡不滿十四周歲的青少年脫離家庭組織或監護人的,全部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此條刑法規定可以看出,所指侵犯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站在保護未成年的合法權益視角思考,應把不滿十四周歲這個年齡范圍擴大到“未成年”,從而把已滿十四周歲,但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列入到被保護范圍之內,從而,讓一部分未成年全體回歸到法律保護范圍當中。建議提升法定刑的七點,同時應當按照發生事件的輕重程度予以酌情處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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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肖珊珊.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選擇[J].暨南學報,2017(01).

作者:孟凡杰 單位:遼寧省撫順市清原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