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職務犯罪
時間:2022-06-01 06: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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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國家把懲治職務犯罪作為重點工作之一,偵破了一批職務高、數額大、影響大的大案要案,特別是成克杰、胡長清、李紀周等重大案件的查處,有力地震懾了犯罪分子,振奮了黨心民心。在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職務犯罪已成為需要高度重視、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在此,本人就職務犯罪這個課題作一嘗試性的淺述。
一、職務犯罪的概念及其特點
職務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進行的犯罪,它的本質特征是權力商品化,犯罪人利用社會公共權力進行“權錢交易”,以滿足個人、家庭或小集體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較之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更甚,是一種嚴重的腐敗現象,據我國經濟學家的保守估計,在90年代后半期,“國家因腐敗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消費者福利損失平均每年在9875億-12570億元之間,占全國GDP總量比重在13.2%-16.8%之間。”預防職務犯罪、懲治腐敗已成為我國迫在眉睫的問題,其嚴重程度恰如同志多次強調的那樣,已經成為“關系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嚴重政治斗爭”!
從大量的已被揭露出來的職務犯罪的案例來看,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職務犯罪作為刑事犯罪的一種,在整個犯罪中占有相當的比例,比較突出的如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等等。分析其主要原因就是在權、錢、情這三個環節的管理上存在漏洞,總體來講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位高權重,貪污受賄。
位高權重,貪污受賄是眾多職務犯罪的首要特征。孟德斯鳩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據有關報道,僅一個建筑項目的興建,從可行性研究開始,到項目竣工,共有23個環節可能出現違法違紀現象,輕則“吃拿卡要”,重則行賄受賄;建筑工程的規劃、設計、采購、施工、質量監督、監理等環節都有可能是職務犯罪案件的多發區。行家們說,工程設計文件的一筆一劃,一句話,甚至一個字,都是“錢”。像廣東的于飛,沈陽的慕綏新和馬向東等都與此有關。
通過對近年來查處的大案、要案進行分析后發現,現階段職務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呈現出“五多”、“兩突出”的現象。即:從發案單位類型看,工礦企業發案多;從涉嫌犯罪的主體看,擔任正職領導的多;從崗位分類看,經手管理財物的人員多;從單位層次看,基層部門發案多;從犯罪性質看,貪污、挪用公款犯罪多。在這些案件當中,以小集體私分公款貪污問題突出;作案時間長、頻率高、數額大的現象突出。
(二)、品行墮落,貪色循情。
經濟上的犯罪與生活上的墮落,從來都是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一些干部的墮落就是從生活作風不檢點開始的,在金錢、權力、美色面前經受不住考驗,往往背叛自己的誓言,貪贓枉法,搞權錢交易、權色交易,最終品行墮落,淪為人民的罪人。根據對緝拿歸案的職務犯罪嫌疑人進行的“罪情”分析,發現大多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貪色循情。調查發現,這些人為了滿足女人的歡心,不惜鋌而走險“弄”錢的占了70%。另一種情況,就是用貪來的贓款找女人。從公布的廈門“遠華”、沈陽“慕馬”等案情看,不少犯了罪的領導干部都屬這種類型。此外,家族的一些成員在其蛻變過程中有的卻起到了不可小視的推波助瀾作用,這些家族成員主要是利用干部的權力和威望進行違法亂紀的活動。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夫唱婦隨”。大多數情況是丈夫擔任領導職務,手中掌握著一定的權力,投機者為了達到某種不可告人的目的則賄之,意志不堅定者也許開始還能抵擋一陣子,久而久之也就下了水,做妻子的不是勸其守節,而是同流合污。更有甚者,有些妻子在嘗到“甜頭”后便一發不可收拾,主動進攻,利用丈夫的威望索賄,海南省東方市原市委書記戚火貴之妻就是這樣。二是“父債子收”。有些領導干部在行違法亂紀之事時往往還裝出一副清廉的樣子,自己不直接收受,而是讓子女幫著收,這些子女也就明目張膽地變著法子到處索要,想著法子撈錢,為其父母收“債”,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于飛利用手中權力,由其子女出面非法炒作地皮,從中“得益”上千萬元,成了“父債子收”的“典型”。三是“親朋借威”。有些領導干部的“七大姑八大姨”,甚至是遠房親戚、同學朋友,也憑借某些干部手中的權力為自己謀“利”,收取“報酬”,而后與當官的親朋共享這份“利益”。
二、產生職務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政治素質低。職務犯罪的干部大多沒有良好的思想基礎,又放松自身學習,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觀和嚴格自律。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響、侵蝕,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世界觀、人生觀錯位,價值觀扭曲,把一切向錢看的腐朽思想帶入執法領域中,把手中的權力視為交換的籌碼,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把公正執法扔到了腦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丟掉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理想信念動搖。
(二)、法制觀念淡薄。職務犯罪的干部大多沒有牢固樹立公正執法的思想觀念,在實際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覺遵照法律規定做到依法辦事。違法辦事的干部往往認為工作不會出問題,自己不會犯錯誤,就是發生了一些違紀違法情況,還認為自己是正確的,對工作缺乏高標準、嚴要求,不能兢兢業業對待每一項具體工作,法制觀念淡薄。
(三)、特權思想嚴重。特權思想有兩種表現,一是在這些職務犯罪的干部中,往往擁有特權,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認為高人一等,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利當作耍特權的資本,認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約束,凌駕于法律之上。事實上,但凡腐敗分子在受到懲處后都會自我反省:“如果當時有人提醒我、監督我,就不會有如此的下場”,但悔之已晚。二是缺乏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和為人民甘于奉獻的敬業精神,忘記了“權力來自于人民”、“人民公仆為人民”的崇高宗旨。群眾觀念淡薄,顛倒了主仆關系,忘記了干部的本色是為人民服務。
(四)、工作機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少數基層領導對干部職務違紀違法導致的各種問題認識模糊,加之受“難免論”、“難管論”的影響,行動上自然對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對違紀違法干部無原則地加以袒護和縱容。領導干部的一崗雙責制度,明確規定既要抓業務也要抓隊伍建設,但少數領導往往只顧壓任務定指標,忽視講紀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務指標數字,不檢查完成任務的方法和手段,不檢查制度規定的落實情況。因此,工作上滿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檢查;對違紀違法干部姑息遷就,缺乏嚴肅批評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層,缺乏滲透到每個環節的具體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啟動預防機制,處理上又失之于寬。
(五)、監督制約機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來,各地各部門都普遍制定了相應的預防職務犯罪的規定、紀律、制度、辦法等,但在具體落實上,卻缺乏廣度和深度,沒有起到干部之間相互監督,部門之間相互制約的作用。如在一些司法機關中,存在刑訊逼供等嚴重違法行為,法規制度失去了應有的約束力,成了一紙空文。這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也是監督制約機制沒能正常運轉的結果。
三、職務犯罪的防治
打擊是懲治職務犯罪的治標措施,預防才是治本之策。人們往往關注打擊職務犯罪而忽視預防工作。懲辦貪污腐敗,令人解氣,但更重要的是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以減少國家和人民群眾的損失,樹立黨和政府的良好形象。預防職務犯罪本人認為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加強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不少事實證明,“千腐敗、萬腐敗,都是思想先腐敗。”陳希同、成克杰、王寶森、胡長清、程維高等,這些高級干部之所以墮落,都是從思想蛻化變質開始,逐步滑向腐敗深淵的。以此為鑒,必須從思想上強化預防職務犯罪的建設,在廣大黨員和領導干部思想上筑起預防職務犯罪的堅固堤壩。要做到這一點,就要加大思想教育力度。同志指出:“有了比較健全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質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會因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會形同虛設。”要把對領導干部的教育,特別是中高級干部的教育作為重點,把黨性、黨風、黨紀教育作為培訓黨員干部的必修課。思想教育既要突出教育的廣泛性,又要講究教育方法的多樣性和針對性;既要講實效,又要造成一定的聲勢。要在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把紀委、組織部門、宣傳部門、黨校、以及新聞單位,文化藝術部門的力量集中起來,發揮思想教育工作的整體優勢,形成縱橫交錯的思想教育網絡,造成強大的思想教育攻勢。
(二)、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健全的監督機制對預防和揭露腐敗的作用至關重要。馬克思主義監督學說認為,監督是國家的一種職能,是維護一定社會政治和經濟秩序的手段。從政治學的角度看,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走向腐敗。監督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例如增加重大決策和重大問題的透明度,實行各種公開制度,改革和健全各種審批制度等等。應該肯定,我們黨多年來已經形成了不少黨內監督的好制度和經驗。但是,監督體制還不夠完善,沒有形成具有足夠約束力的監督體系,是目前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在監督機制方面,特別重要的三種監督力量是,一是反腐敗專門機關的專門監督,主要要依靠檢察機關的反貪污賄賂局的作用,要保證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執法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同時發揮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黨內監督作用。二是要高度重視和發揮人大和政協的監督功能,強化權力機關的監督。人大監督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有各種法定的監督方式,不能流于形式,而政協的民主監督則是我國的一種不可或缺的寶貴資源,這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政治制度。三是要鼓勵新聞媒體發揮監督功能,通過公開暴光和披露來促使腐敗現象得以收斂,要確保新聞自由對濫用權力的來自公眾的制約,要在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嘗試給予新聞媒體的知情權、調查權、評論權、曝光權,使之不失為制約職務犯罪的銳利武器。四是強化經濟監督。這方面的監督主要是指國家授權經濟監督職能的專門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內部的監督機構,按照一定的法律、制度和紀律對一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以及國家公務人員的經濟行為進行監察和督促,這是防止貪污、賄賂、揮霍浪費等職務犯罪現象的重要手段。特別要加強財務監督制度,用法律制度保證財會監督人員的政治、經濟地位不受監督對象支配,依法獨立行使經濟監督權,抓好對本單位本部門執行財會制度情況的監督。
(三)、健全和規范法制制度。現在我國憲法已經明確要建設法治國家,這也是中央的綱領性目標,必須明確法治對政府而言,其實質意義在于防止行政權力的泛濫。由于行政權是一種由國家行政機關主動行使的權力,其作為或不作為均必須依照法律的授權和規定,否則就容易擾民,進而形成腐敗,要依法行政必須重點抓住兩個方面:一是立法;二是執法。一方面必須切實加強預防職務犯罪的立法工作。由于立法方面的不足,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一直在探索中前進。要盡快建立和完善職務犯罪預防、懲治、監督等方面的制度、法規,除黨內《兩個條例》外,比如建立《行政程序法》、《財產申報法》、《國家公務員監督法》、《預防職務犯罪法》等法規,形成一套比較完善和規范的預防職務犯罪的法規體系,使預防職務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職務犯罪高發期,治亂要用重典,所制訂的法規要加大懲罰的力度,量紀量刑要從重,要增加職務犯罪的政治成本和經濟成本,在政治和經濟上要給予職務犯罪分子沉重的打擊,使其在黨內無藏身之地。另一方面要克服執法中的"軟骨病",排除各種干擾,剛正不阿執法。要堅決杜絕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權壓法,以罰代刑,以及貪贓枉法的職務犯罪問題發生。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特殊公民。只要違法的都依法嚴懲,以震懾職務犯罪分子。
“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兩千七百年前成就霸業的一代英才管仲就已經提出了廉恥是立人之大節,然而事實上廉潔這一品質的養成卻遠非那么容易,作為廉潔的對立面,腐敗問題伴隨著私有制和階級社會而生,雖然它是一個自古以來就困擾著各朝代政權的一大頑癥,有其文化和歷史根源,但是從根本上來說它仍主要是一個經濟和政治問題。理性和實踐告訴我們,預防職務犯罪不是一個能孤立解決的問題,預防職務犯罪和反腐倡廉是一個長期艱巨的任務,正因為如此,中央在提出依法治國的建國方略之后,又及時提出以德治國的重大舉措。總而言之,只有建立在對職務犯罪本質問題的清醒認識上,才有可能運用各種工具來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解決問題的重點應當是根除腐敗的內在根源,我相信,只要努力尋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同經濟發展、政治民主和精神文明相適應的手段,著力構建教育、制度、監督三者并重,“三位一體”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從根本上預防和治理職務犯罪是可行的,預防職務犯罪一定能夠找到最佳的方法,為中國預防職務犯罪法制添上一筆重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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